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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課徵地方所得稅可行性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local income tax in Taiwan

鄭閔介, Jenq, Miin-J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方法 隨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地方公共支出日益擴大,而地方稅收成長率又趕不上公共支出擴張的速度,地方財政日趨困難。在自有財源不足情況下,長年皆有賴上級政府補助。然隨國家各項重大建設實施,社會福利政策推動,中央政府財政亦感困難。為使地方各項政事能順利推展,地方政府應努力朝財政自主性方向解決問題。本文目的係基於地方政府自關財源的理念,對地方所得稅作一介紹,並對我國考量是否可引進該課稅制度作一初步評析,以為地方縣市開拓一可行之新財源,以部分紓解地方財務的困境。 本研究方法,首先以地方所得稅的理論基礎作一文獻上的整理及此稅課徵所應考慮的問題。繼而介紹美、日、韓等國課徵地方所得稅的制度,並比較世界各國課徵的現況,以為國內實施此稅之參考,並根據目前國內地方財政環境及稅務行政上的問題加以討論,分析我國實施地方所得稅之可行性。最後以試擬之地方所得稅制度,針對民國 83 及 84 年的稅基資料預估各縣市課徵得的稅收。 二.研究發現 (一)地方所得稅的理論依據 1.受益原則-- 因地方政府提供公共資源及設施,使個人之勞力與資本能夠發展其專長、獲取所得。再者,對非居民者之受益課稅。對在本地工作,而非居住於本地之工作者,由於目前僅有財產稅之課徵,無須繳納稅賦,造成使用公共資源卻不負擔成本的情況。故地方所得稅對居民及非居民在本地所賺取的所得者課以所得稅,使受益與付費能夠相互配合。 2.分散稅源-- 地方所得稅可分散稅源而降低其他地方稅的稅率,避免因過份依賴單一稅所形成的扭曲,並使地方稅制結構趨於效率及公平。另外,配合財產稅之下,提供地方政府穩定的收入來源。 (二)各國地方所得稅制度及其比較 各國地方所得稅制度設計規定不一,其特色可歸納如下: 1.地方個人所得稅-- 地方政府課徵地方所得稅時,其稅基往往採用中央所得稅的課徵資料,如課稅所得、分類所得或應納稅負等,顯示為降低稽徵成本,往往以中央之課稅資料,加以稍微修改。設計制度時,有些國家(如日本、韓國)會加入具有受益觀念的定額部分,使受益之居民分擔行政經費。使地方所得稅包括定額部分及所得部分,可收定額收穩定高及所得稅收彈性大的長處。 2.地方公司所得稅-- 各個國家的規定大多類似。除了根據應益關係對所屬行政區內的公司課徵定額部分的稅(如日本、韓國)外,一般規定,以其公司在當地所產生的營業所得,依照營業類別或所得高低,課以不同的稅率,亦或對所有公司採用一致的稅率。 (三)制度可行性分析 1.依據憲法第十章,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省、縣自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及第四十七條及尚待審議的地方稅法通則草案,已給予地方政府課徵地方所得稅適當的法源基礎。若中央制定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再經過省縣(市)議會議決即可實施。 2.地方所得稅徵收包括以個人及營利事業為對象。在稅基可行方向上,地方個人所得稅方面可採我國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扣繳所得或綜合所得淨額方式課徵:地方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可分配之稅基,以營利事業於各地之營業額做為分配稅基的基礎。 (四)稅收估計 根據地方所得稅試擬之制度,對 83、84 年度北、高及全省 21 縣市做稅收估計,綜合以下二點發現: 1.地方所得稅的徵收,縣市本身的所得稅基影響其可徵得的稅收甚大。 2.由稅收估計的結果顯示,地方所得稅課徵,各縣市每年可徵得稅收數額變動不大,可帶給地方政府穩定的課稅收入。 三、建議事項 建立一切實可行的「地方所得稅」制度,藉此充裕地方財源,增加地方財政的自主性,歸列以下幾點建議: (一)已由行政院會通過的「地方稅法通則草案」,應盡速由立法院審議以為縣市課徵地方所得稅之法令依據。 (二)為防止各縣市若自主獨立課徵,稅率規定不一,使各地居民間稅負上的差距不同,造成人口搬遷或移動,可考慮全國採取一致性的租稅課徵辦法,由中央政府加以規範,便於全國政事的推行。 (三)地方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於稅務行政的考量,可取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做為可分配稅基,以營利事業於各地分公司之營業額為稅基分攤的基礎,乘以一比例稅率,為各縣市地方政府的稅收。 (四)地方個人所得稅,地方縣市參照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以綜合所得淨額未稅基課徵比例或累進稅;另外,基於所得稅即時徵繳的基本精神,亦可於給付所得時所填具的扣繳憑單藉以課徵單一稅率,列為縣市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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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櫃公司財稅差異及財稅稅額差異之決定因素-以臺北國稅局為例 / Determinants of Book-Tax Income and Tax Differences in Listed Companies-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Taipei

張純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務會計所得是依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係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稅務課稅所得除依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相關會計事務外,為符合課稅要求,還須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作帳外調整,以計算課稅所得額,故產生財稅所得不一致之情形。過去文獻實證,財務會計所得通常高於稅務課稅所得,係因政府於施政上的考量,給予公司享有多種租稅減免優惠;或准予某些財務會計所得免予計入、不計入或停止課徵其所得,造成公司租稅負擔降低。故本研究進一步分析我國上市櫃公司財稅差異及財稅稅額差異之決定因素,以臺北國稅局2009至2012年上市櫃公司為對象,運用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資料與公司之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並以各種租稅減免優惠項目、免予計入、不計入或停止課徵之所得項目,作為衡量指標。本研究透過迴歸模型實證結果顯示,上市櫃公司因享受租稅減免優惠,或財務會計所得帳上列有所得稅法規定之免予計入、不計入或停止課徵之所得項目,均會降低公司實際應負擔之稅捐,對我國稅收造成鉅大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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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得稅制之研究 / A Study of Income Tax System in Hong Kong

林音茵, Lin, Yin Y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臺灣經濟表現不佳,租稅收入入不敷出,故吾人興起藉瞭解其他國家之租稅制度,以求能有新的公共服務思維來開拓稅務新視野,此乃研究動機。   本研究的目的為:   一、探討香港為何在世界各國大多採行綜合所得稅制之情形下,仍然採行「分類所得稅」制?   二、探討在世界各國多為因應人口結構轉變及避免影響工作意願,而調整直接稅與間接稅比重的同時,為何香港政府未與世界潮流接軌,仍然維持高比例之直接稅?其與經濟成長率之關係為何?有無調整之必要? 本研究藉由瞭解香港所得稅背景、演進及歷年租稅收入結構變化,探討其採行分類所得的原因及直接稅稅收比重與經濟成長率的關係,獲得結論如下: 一、歷史地理因素-承襲英國所得稅制度,發展成國際貿易航運中心。香港稅務條例係以英國為殖民地制定的稅制為基礎而訂定,且香港位於歐亞大陸與太平洋交匯處,便於通往世界各地,又鄰近中國,爲中國的轉口貿易港,為吸引外資及促進經濟發展,稅制應求簡單。 二、簡單與效率原則-低稅率與簡單稅制。香港屬小型經濟體,為維持競爭優勢,堅持低稅率與屬地主義的課稅政策,並取消利息稅,不課徵資本利得稅與股息稅,對資金流動及對外投資障礙低、金融與銀行業限制少,使得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提高,無改革稅制之必要。 三、經濟及財政預算政策-自由放任主義、量入為出原則。以市場經濟為導向,且採取自由放任主義,加上預算財政政策採取審慎理財方式,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多為結算盈餘,經濟繁榮,故無租稅之改革動力。 四、實證結果-直接稅占稅收的比重與經濟成長率成負相關。直接稅占稅收的比重提高1%時,經濟成長率將降低0.1767%;即欲維持一定的經濟成長,必降低直接稅的比重。 / Taiwan’s Economic Performance is not satisfactory for the past few years; meanwhile, government’s total expenditures exceed the tax revenue that it generates. Consequently, it is the research motive to explore the brand-new thinking of public service to develop new scope of taxation by comprehending different taxation systems of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research purpose is to explore: 1. why most of the countries put the global income tax into practice in the world, Hong Kong is still adopting the schedular income tax. 2. why most of the countries regulate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indirect tax for responding to the change of population structure and avoiding the influence of incentives to work in the world, Hong Kong is still adopting higher percentage of direct tax, and whether which is related to economic growth and which is required to regulate. The research mainly explore the reasons of adopting the schedular income tax 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total tax revenue and economic growth by comprehending the background and evolution of income tax, and the change of taxation structures over the years in Hong Kong. Its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s: 1.Geographic and historical variation—Based on inheriting British’s income tax system, Hong Kong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Hong Kong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s based on the taxation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period of British Colony. Besides, Hong Kong is situated at the crossroads of Eurasia and the Pacific, its physical location is convenient to go everywhere in the world; moreover, it is China’s transit trade port because of adjoining Mainland China. As a result, taxation system is as simple as possible to attract foreign capital and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2.Simple and efficient principle—Simple and low-rate tax system. Hong Kong is a small-sized economic entity. For maintaining competitive advantages, Hong Kong has to persist in the taxation policy of low-rate tax and territoriality principle, and has repealed interest tax, and does not impose capital gains tax and dividend tax. Besides, there are few barriers to capital movement and investment outward and few restrictions on financial and banking industry for Hong Kong to attain a higher posi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so it is not necessary to carry out the taxation reform. 3.Economic and fiscal budget policy—Laissez-faire and the principle of keeping the expenditure within the limits of revenues. As a result of market-oriented, laissez-faire economy, adoption of the fiscal budget policy of prud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the principle of keeping the expenditure within the limits of revenues, Hong Kong government budget is surplus frequently and its economy is prosperous, and therefore does not have the motive to carry out the taxation reform. 4.Empirical results—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total tax revenue and the rate of economic growth is a negative number. If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total tax revenue increases by 1%, the rate of economic growth decreases by 0.1767%, i.e., the first requisite for sustaining a certain rate of economic growth is decreasing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total tax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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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所得與相對所得對人口遷移的影響-以臺灣二十三縣市為例 / The Impact of Absolute Income and Relative Income on Migration in Taiwan-A County-level Analysis

侯玉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研究臺灣23縣市的絕對所得(平均所得)及相對所得(所得分配)對縣市間人口遷移的影響,並進一步分別探討對男性、女性遷移的影響。影響因素除了絕對所得及相對所得外,也參考其他文獻加入失業率、犯罪人口率、平均每人享有政府公共支出淨額及就業者之行業結構等變數,探討其對縣市間人口遷移的影響。 本研究人口遷移資料採用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公布之縣市遷入及遷出資料;平均所得、失業率、犯罪人口率、公共支出及行業結構等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縣市重要統計指標查詢系統;所得不均度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原始家戶所得資料計算出縣市別的家戶吉尼係數來代表各縣市的所得分配程度;本研究使用1999年至2010年之資料。實證結果顯示,代表絕對所得的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對總遷移率、男性遷移率、女性遷移率均呈現顯著正相關,且由絕對所得平方的係數均為顯著負相關,顯示縣市平均所得影響遷移是正向的,而其影響強度是遞減的,即邊際效果遞減,表示所得影響遷移的效果會漸漸達到一最高點後緩降;代表相對所得的所得分配吉尼係數對總遷移率、男性遷移率、女性遷移率均呈現不顯著正相關,表示所得分配程度對遷移決策的影響並未達統計顯著水準 /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impact of absolute income and relative income on migration rates in Taiwan using the panel data of 23 counties for the period 1999-2010. In addition to the absolute income and relative income, the unemployment rate, criminal rate, public expenditure per citizen and industry structure are also included in the estimation models. The empirical results demonstrate that the average household income as a proxy for absolute income has a significantly positive effect on total, male and female migration rates. Besides, the coefficient of the square of absolute income is significantly negative, indicating that there is an inverse U-shape relationship between absolute income and migration rate in Taiwan. However, our estimation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come inequality does not have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migration decision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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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 Tax fair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rights watch

李洙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足見在「社會安全」中國家必須有責任與義務特別保護勞工;同法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卻也明白揭示要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消除貧富不均國家應某種程度以法律限制。然而在上述概念之下卻有可能透過國家的法律體系造成勞工更大的傷害,不但以公法的強制力侵入私法領域原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契約,甚至某種程度當國家企圖運用各種強度不一的公法規範介入私人領域裡,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甚至造成勞工更大的損害。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無論勞資雙方甚至行政機關,現階段都已經認定基本工資等同於「最低工資」,資方認定只要給付基本工資變以符合國家法定最低要求便不違法,而勞方卻寄望透過公權力介入將基本工資往上調整至「滿意」的「工資」,卻完全忽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而非將「基本工資」調整成至「工資」之概念,甚至勞方一廂情願認定只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調整基本工資,就可以解決低薪的勞資糾紛,果如此社會將失去在自由市場互相競爭的動能而走向社會主義的假平等中。 本論文亦無意再就上述諸多無解的議題反覆討論,而本論文的發現是在於公司法與租稅法對於勞或勞資關係的影響更甚於單純從勞工法角度觀察。 一、租稅法與勞動法 租稅國國體之下,國家放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代以對私經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課徵稅捐,以維財政收入,同時人民亦以履行納稅義務,作為享有經濟自由與財產權保障的對價,此從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可見一班;然而在憲法「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下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與法治國從事行政行為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稅捐機關當然必須遵守「租稅法定原則」。稅課既然依附於私經濟活動,私法的概念與事實關係乃多被稅法借用,稅法如何看待私法的概念或事實關係,論者多以「稅法應否受私法的拘束」角度切入,論述的脈絡多側重如何藉由「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惟稅法應否及如何承接、調整私法的概念或法律關係,除涉及稅法規範解釋、事實認定乃至於證據方法等諸多一般性或個案性的問題,尚有憲法層次的關懷,且回應不同時代的財政挑戰與租稅、社會觀感,倘若直接劃約成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防杜課題,似嫌過於狹隘,且易使執法機關誤解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僅得取向於「有利國庫」面向而有適用,或將稅法與私法衝突所產生的價值取擇、權衡,過度偏向於稅法規範目的,忘卻國家對於私法秩序應適度尊重的基本原則。勞務的提供類型多元而複雜,而國家卻企圖透過稅法的制定,以公法的強制力直接對於人民勞務契約的類型選擇自由予以限制,然此一作法是由於真正基於國家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抑或「保護勞工」的政策?還是因為行政體系對於法令適用陌生與誤解? 二、公司法與勞動法 公司法第1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既然以營利為目的,則公司賺錢之後究竟利潤要與股東或是勞工分享?同法第232條在公司有盈餘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派股息跟紅利;然同法第235條雖有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然而同法第129條卻規定章程係由發起人訂立,又同法第277第1項規定,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決議。如此一來變出現如下問題: 1. 勞工並非起人,根本無權參與章程訂立。 2. 即便要變更章程亦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勞工並非股東。 3. 就算透過員工認股權或是員工分紅入股,卻可以用特別股方式限制投票權。 即便上述問都加以克服,員工分派紅利的相關規定卻緊緊規定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一節,顯然若非採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經營型態,例如有限公司、公益性社團或財團顯然無如此類規定。 本論文從「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嘗試思考在現今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法體系,強調勞工權益的同時不單單是以「勞動法角度」思考,反而應該從經濟法(公司法)的角度觀察,蓋會引發重大勞資爭議的企業絕非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反而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開發行公司為主;接著「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與勞動法之競合---兼論租稅公平」,開始討論民法所有權絕對原則與所有權社會化,以及所有權社會化在勞動法的實踐與衝突,並藉以探討租稅公平與民法及勞動法之關係;又稅法(公法、行政法)與私法之間,舉凡課稅的主體、客體要件、前提事實、稅基形成、證據方法與程序要件等,存在著全面性的連結,稅法是否必須完全接受接私法的概念、法律關係或為如何的調整,非僅為稅法自身的規範解釋問題,毋寧尚牽動憲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以及公法應如何地看待、尊重私法秩序的課題。稅法基於自身規範目的而調整私法概念、事實關係時,其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干預私法秩序,所可能引發的基本權干預與侵害問題,學者提出「私法適用的先序性」與「原則-例外」模式,作為稅法承接、調整私法的參考方法。傳統上各法法律之間各有其應遵守的法律原則,憲法需遵守「人性尊嚴」;行政法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刑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民法則需遵守「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在這些法律適用的原則下,各法之間產生互相競合的關係。 再者,長期以來稅捐機關直覺性的將民法「僱傭」認定為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而將「承攬」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其實是以公法介入私法而非以「私法適用的先序性」作為價值判斷,最重要的理由在於稅捐稽徵法的「實質課稅則」,在此種思維下不但稅務機關習慣性將私人間的「契約自由」認定為是一種租稅「規避」,甚至是一種「逃稅」行為,因此本文以「實質課稅原則與契約自由」作為討論核心。最後在租稅侵害人民權益時應如何給人民一個合理的救濟管道,故以「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作為討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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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制對不動產規劃之影響

謝宏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立法院於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堪稱我國近來最重要的稅改-房地合一稅,並自105年度開始實施。新制修改原稅制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之規定,將土地與房屋價格合併,並以市場實際交易價格為課徵之稅基,不但稅基擴大,也更符合公平、合理之課稅精神並與與國際接軌,以達到抑制炒房歪風、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之目標。 鑑於房地合一稅制重大改變了我國多年來房地分離課稅之規定,本論文藉由相關法條之研究,探討新制中需待釐清之處及對個人、營利事業、遺贈及其他不動產持有者的影響,並對上述個體提出合適的因應策略,期能增加徵方在執行法律上之適妥,納方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進行適當的策略規劃,並消彌納雙方可能之爭議,期能讓此一近年來重大的租稅改革更加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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インドネシアにおける泥炭保全ガバナンスの展開と課題―リアウ州R村における経済的機会の偏向に着眼して― /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s of Peatland Conservation Governance in Indonesia: Focusing on Economic Opportunity Bias in R Village, Riau

加反, 真帆 25 March 202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域研究) / 甲第25405号 / 地博第323号 / 新制||地||126(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アジア・アフリカ地域研究研究科東南アジア地域研究専攻 / (主査)教授 岡本 正明, 教授 甲山 治, 准教授 町北 朋洋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Area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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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貨幣與所得因果關係之研究

梁思瑜, LIANG,SI-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鉅額貿易出超,台幣持續升值,貨幣數量急速擴張以及股票與房地產交易異常 熱絡下,反映出台灣經濟與金融情勢的變動。在此變遷下,中央銀行是否可藉貨幣政 策來影響所得,為學術與實務上重要之研究課題。 另一方面,貨幣理論發展至今,仍存在許多爭論,其根源在於各學說所強調的重點與 影響途徑不同,使分析結果產生差異,因此國內學者對有關之研究,或因模型設定之 不同與選擇期間之差異,所得結果頗為分岐。 貨幣與所得或物價間單向或雙向影響之爭論由來已久,Granger 與Sims等人提出因果 關係檢定方法來解決,為實證研究之一項重大突破,然而由於方法上若干缺失,故實 證結果常有出入。本論文除針對傳統模型實證方法上之缺失,設法修正外,更進一步 分析總體數列非恆定以及共異積情況下之因果關係檢定,希望藉有系統而且較可靠之 方法探討貨幣與所得之基本關係,以供政策採行、修改。 為確實檢討與修正實證方法,以及獲得穩健、可靠台灣實證結果,本研究計劃結構如 下: 第一章:前言:研究動機以前研究的檢討。 第二章:單根檢定方法與結果:兼採Perron-Phillips 與Stock-Watson 方法。 第三章:Cointegration 檢定方法與結果。 第四章:非恆定下因果關係之檢定。 第五章:實證結果。 第六章:結論。 在不同模型設定下,系統性因果檢定,以期充分且正確地發現過去貨幣與所得之關連 ,以作未來經濟預測以及政策采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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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成本之研究-我國綜合所得稅之實證研究

蘇郁卿, SU, YU-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租稅的課徵而產生的無謂損失,一般都只注意到對生產及消費的扭曲作用,而忽略 了租稅稽徵時所發生的稽徵成本與納稅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 and Complian- ce Costs)事實上,租稅的徵納成本也構成了社會的無謂損失。因此,一個理想的租 稅制度,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應該使其徵、納成本最小。因徵納成本二者或具有互相 替代關係,或具相互消長關係,故理論上二者同時考慮較具意義。惟因稽徵成本能由 全部納稅人負擔,通常與政府歸宿政策相吻合,同時目前統計機關對各稅徵課費用早 已有統計資料,而納稅成本在各納稅人間可能存有極大差異,差異程度與分配情形則 須實證研究才能得知,而我國至目前為止對於各稅納稅成本的數額及其在納稅人問分 配情形尚未有人加以實證或估計,因此乃激發研究納稅成本之動機;同時限於時間無 法對各稅一一加以估計,而綜合所得稅不但影響層面廣且目前各國稅制改革或稅務行 政簡化亦多以綜合所得稅為重心,故本研究擬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以問卷調查方法, 實證研究納稅成的數額及其分配情形,並擬利用樣本統計方法分析納稅成本的各項特 徵。 本研究主要內容除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及範圍外,於第二章則介紹租稅徵納成 本的基本概念,第三章為文獻回顧,在第四章除了說明研究流程及方法外,並擬說明 及分析實證結果,第五章為結論及未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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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負擔與水平公平之研究

黃細清, HUANG, XI-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得分配不均是各國普遍存有的事實,經濟學家以福利標準認為分配過度的不均,將 會降低國家整體總合的福利水準。因此,政府莫不努力追求所得分配的均等化,而政 府的租稅與支出,即為經常利用的政策工具。 限於適當的衡量指標,學者於從事租稅對所得分配影響的實證分析時,均著重於垂直 公平或稅制結構的累進(退)性的探討而已,忽略租稅課征另一重大目標-水平公平 。因而,不論對稅制的瞭解或改革均是一缺陷。本文擬使用行政院主計處編印「台灣 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資料,研究我國稅制所存在的水平不公平問題,提供有興 趣者參考。文分五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水平公平基本概念介紹,第三章水平不公 平指標導引,第四章實證分析,第五章結論,全文計約三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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