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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之研究

陳曉玫, CHEN, XIAO-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分六章,約八至九萬字。全文內容說明如下: 首章為結論,依次說明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本文結構;第二章係 扣除額理論基礎之說明,分為二節,第一節為總論,第二節則依次說明各扣除額之理 論基礎;第三章介紹各國扣除額之制度,各項扣除額獨立為一節,且各節中包含了各 國的制度約定;第四章乃我國扣除額制度之研究,分為二節,第一節說明我國扣除額 制度之研究,分為一節,第一節說明我國扣除額制度之規定沿革,第二節則分析本國 施行扣除額制度後在租稅上的分配及效果。第五章提出對我國列舉及標準扣除額制度 之檢討及改進意見。第六章總結全文,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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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演變之研究

黃怡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自民國45年起開始實施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的綜合所得為課徵範圍,使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實行至今已40餘載,社會型態不斷改變與生活水準的提高,政府也應因應社會結構變動適當調整賦稅制度。尤以許多不必要的扣除額項目與成長,已達到個人所得稅稅基嚴重被侵蝕的地步,而以租稅優惠的方法來達成社會政策目標,也造成了資源配置不均的問題,故產生稅制的不公平及無效率。 自從1986年以來,許多OECD國家都致力於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改革的趨勢在於降低稅率與擴大稅基。改革的原因在於過高的稅率會扭曲工作誘因與扭曲投資抉擇,並且對那些沒有能力規避租稅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而擴張稅基,除了彌補降低稅率所造成的稅收短少,還有減少納稅人從稅法漏洞中獲得利益。各國逐漸形成的共識是認為稅法中所定義的課稅所得是不充分的,許多項目的排除額與扣除額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中並非定必要的,而且也會降低課稅稅基。因此在1986年以後的改革趨勢中,對於稅基侵蝕的部分有很大的修正。  在台灣地區,雖然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訂定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與衡量納稅能力,但在我國的稅基的發展中過分重視稅務行政且立法者在選票考量下,常忽略稅制的公平性與中立性。鑒於近年來國際間對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是擴張稅基與降低稅率,追求租稅中立與強調水平公平。故本文整理近40餘年來台灣地區免稅額、扣除額之沿革與結構演變情形;以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所得稅申報統計專冊做為分析依據﹔並且參考美國、英國、日本等不同國家的制度及世界潮流的演變趨勢﹔提供今後我國稅基制度發展方向之建議。 本文主要是針對台灣地區實行綜合所得稅40餘年來,在稅基結構部分之演變與發展,所得到的結論與建議: (一)因應社會福利措施,我國還可以提高所得稅之比重。近年來各國賦稅改革中,降低所得稅的比重似乎是一種趨勢。相較之下,我國近三十年來我國經濟成長快速,國民所得大幅提昇,但公共財貨和勞務的提供則相對不足,例如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實為刻不容緩。未來實施國民年金後,在籌措適足稅收的前提下,個人所得稅在賦稅結構的比重上應該還要再做調整,故與各國強調降低所得稅之賦稅目標,或有不同。 (二)擴大稅基。效率與公平是賦稅的二大原則,就近年來國際潮流的趨勢,主要在緩和水平的不公平。係因在稅收不變的原則下,為了降低稅率以減少對市場決策之干擾,擴大稅基是一重要課題,討論的議題包括:對福利所得課稅的改制工作;退休金與保險金的給付,對儲蓄決策所造成的扭曲及影響;社會福利所得的移轉課稅等。大體來說,納入稅基的所得來源越廣泛將會使所得稅制更具中立性。 (三)個人免稅額或扣除額的比重應降低,針對目前我國的個人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所占比重有偏高的現象,建議可縮小調整幅度,減緩免稅額的成長速度。 (四)針對扣除項目所提出改進之處如下: (1)購屋貸款利息 基於公平性的考量,建議採用:(1)租金可定額扣抵;或(2)購屋貸款利息以租稅扣抵的方式。未來,應透過其他非租稅手段,對低所得者購屋之輔助,由直接支出面著手,例如現行首次購屋貸款利息優惠,中低收入戶住宅興建等,較為實際。 (2)捐贈 捐贈扣除相當於政府補貼給捐贈者,並非是沒有成本的,而且個人捐贈的對象,並非不一定是政府施政最優先的考量項目。因為捐贈扣除並非用以調整納稅能力;在租稅制度上最好是以租稅扣抵的方式,避免高所得者藉由捐贈取得相對的租稅優惠。 醫療費用的列舉扣除是基於水平公平,由於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大為降低一般家庭的醫療負擔,至於小額的醫藥支出應已包括在一般家庭的基本開支中,故應只許大額支出才可列舉扣除。 (4)儲蓄特別扣除 目前我國稅法已有多項與投資相關之優惠,至於利息、股利限額免稅規定已不合時宜且不公平,在對稅基侵蝕相當大、且受益者多為中高所得者的情況下,應盡速修正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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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資之影響因素與歸宿分析 / Determinants of Education Investment and Incidence Analysis

林宛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Panel Study of Family Dynamics)來分析台灣地區的教育投資之影響因素與教育扣除額之歸宿分析,文章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將先探討家庭教育投資的影響因素,其中探討的範圍包含傳統的物質面向之教育支出以及非物質面向之教育投資決策,例如:家長投入小孩教育的時間等。第二部分再以所得五分位法以及模擬綜合所得稅報稅方式,分析比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新舊制度下的租稅歸宿。 實證結果發現在教育支出方面,主要的影響因素為父親年齡、父親教育程度、子女人數以及子女性別比等,且皆呈現正向的影響。而在教育投資決策方面,主要的影響因素則為母親教育程度、子女性別比以及家長中斷就學經驗等,這些因素與教育投資決策也都成正相關。在教育扣除額新制的租稅歸宿方面,以所得五分位法來看,我們發現受惠最多的是最低所得階層,但次之的卻是最高所得階層。若以模擬報稅的減稅利益來看,位居中高所得者–適用稅率為30%的階層享有最高的減稅利益,而所得較趨弱勢者–適用稅率為6%的階層卻是減稅利益最少的,顯示了教育扣除額新制之公平及合理性仍有待評估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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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之福利效果論文集

吳朝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除第一章緒論外,包含三章相關議題的研究,主要目的在於重新探討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的福利效果。 第二章從保險市場存在逆選擇的問題探討是否實施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文中應用 Rothschild 與 Stiglitz (1976) 的保險模型建構一個兩階段賽局,分析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的福利效果。文中有兩點重要發現:首先,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會改變 Rothschild與 Stiglitz (1976) 一文分離均衡的特質:所得稅率高到超過高風險者的最大忍受程度時,私人的保險市場將不復存在;其次,該項政策具有三種福利效果,分別為所得重分配效果,高風險者之風險承擔效果,以及低風險者之風險承擔效果。當上述三項的總效果為正,則引進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將使得社會福利水準獲得改善。另外,數值分析的結果顯示:惟有當所得稅率高時,引進損失扣除政策才具有福利增進的效果,不過此時私人的保險市場並不存在;當所得稅率較低,使得私人保險市場得以存在時,引進損失扣除政策的福利效果幾乎都為負,僅有少數近乎於零。 第三章放寬 Kaplow(1992)一文中關於保險公司風險態度的假設,重新探討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的福利效果。研究顯示:(1) 無論保險公司的風險類型為何,若引進損失扣除政策得以降低社會的總合風險成本,則實施該政策可以增進社會的福祉;反之,則會降低社會的福祉。(2)當保險公司為風險中立者時,引進損失扣除政策必然會降低社會的福祉;當保險公司為風險趨避者時,只要所得稅率夠低,引進損失扣除政策則可增進社會的福祉。因而 Kaplow (1992)所獲致的結果可視為本文的一個特例。(3) 引進損失扣除政策後,當保險公司為風險中立者時,保險公司的風險成本沒有改變,投保人的風險成本則會增加;當保險公司為風險趨避者時,保險公司的風險成本會降低,至於投保人的風險成本則未定。另外,數值分析的結果顯示:引進損失扣除政策會降低社會的總合風險成本,因而社會的福祉得以上升。 第四章主要乃是仿照Kaplow (1991)的模型,並延續第三章放寬保險公司風險態度的假設,將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內生化並將道德危機導入保險市場,此一課題可以更一般化的驗證第三章所獲致的結果,我們的研究顯示,即使在所得稅損失扣除政策為內生化以及保險市場包含道德危機的情況下,若保險公司為風險趨避者,則引進損失扣除政策可以增進社會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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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併購法租稅措施之適用疑義-以本國個案為例

陳錫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併購法施行將近七年之際,其第四章「租稅措施」共有十條條文,在修法後的解釋適用上卻仍顯困難重重,導致我國企業併購的稅務爭議一直呈現眾說紛紜且矛盾不止的景象。以企業併購為主題的學術論文或坊間書籍,多淪為人云亦云的稅法摘要,未能深入討論併購案中參與之各企業的租稅待遇及對併購公司股東稅負的影響,另外更缺乏國內併購稅務實例的分析介紹,以探求租稅措施各條文之實用性。 基於澄清問題本質,本論文嘗試選取該法第34、38、39、40、41條文,分別從法律形式、文義內容、立法理由、歷史解釋、合憲目的、會計觀點等不同角度分析『租稅減免』、『盈虧互抵』、『免徵營所稅』、『連結稅制』及『跨國併購』等制度細節,並同時討論涉及併購其他稅法的交錯適用,以發掘真正實際困擾所在。研究發現由於我國稅務法規簡陋且錯誤層出不窮,加上行政機關為個案課稅持續發布多種「鋸箭式」的解釋函令,導致租稅制度上之嚴重矛盾,有待修法以重建稅法體系。 雖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函成為企併稅制的里程碑,某些疑慮將蓋棺論定,但離徹底釐清租稅疑慮仍有一大段距離,容易造成無辜企業誤觸(稅法)法網的困擾,反過來熟稔法條之併購公司卻可巧妙運用稅法漏洞,謀求本身最大租稅利益,故本論文以美商案、遠紡案、外銀案及億豐案等國內實例,分別探討重要租稅議題:外國公司在台新設分割能否適用租稅措施?本國公司以土地進行分割應否記存土增稅?外國金控購併本國銀行時如何善用不同交易架構使整體稅負極小化?兩階段購併的不同稅負可否逼迫小股東參與應賣?最後提出建言以期待我國能大步邁向租稅法治國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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