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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風險水準下基金處分效果的探討--Panel Threshold Model的應用

吳俊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基金投資人的投資行為是否存在處分效果(disposition effect),以台灣開放式股票型基金來作檢定,研究資料期間從2001年7月至2006年7月,與以往研究文獻不同之處,本研究將基金區分為高、低風險兩類,再分別去檢驗投資人在不同風險下,其投資行為是否會有所差異。 本文採用變數門檻模型(threshold model in variable),主要研究變數有研究變數為基金流入( )、基金流出( )、基金原始月報酬率( )、基金原始風險( )、基金市場調整後月報酬率( )、基金市場調整後風險( )、基金規模( )、基金月週轉率( )、基金經理費用率( )、其他項費用率( )共十個變數,每個變數分別有7503筆資料。 本研究發現,基金投資人在高風險下,其處分效果相當明顯,即投資人會急售獲利或是加碼績效佳的基金,但對於績效差的基金卻延遲贖回;而投資人在低風險下,其處分效果就變得不明顯。 此外,投資人在高風險下,對於基金規模大小以及基金費用率的高低會比較敏感,即在高風險下,投資人不偏好申購規模較大的基金及費用率較高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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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之研究

吳宏杰, WU, HONG-JI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壹冊,約八萬字,共分五章十六節。內容主要在探討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 分法令(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自增訂以來,對解決共有土地處分上之困擾問題 ,其實施成效如何?又法令_行政機關在執行上,應如何配合修訂與改進,以符合本 法之立法意旨,是為本文之重心,茲將各章_述如左: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立法緣由:本章先對共有土地概況與相關法令之規定 作一說明,_探討本法之立法背景、經過與目的。 第三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法令內容分析:本章就本法之法規與行政命令之內容 作一分析以了解法理上有何問題存在。 第四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實施成效分析:本章就實際執行時,社會上有關人員 之反應,與實施情形作一調查分析,以明瞭其成效如何?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綜合各章之結論作一摘要,並提出建議,以供有關機關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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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轉向處分之研究

高偉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可大別為五部分。首先是轉向處分的概述,這部份要介紹的是關於轉向處分定義、沿革、實務上採行轉向處分的必要性等問題。 次為理論基礎的介紹。傳統上對於轉向處分的犯罪學基礎,都集中在標籤理論與差別結合理論。如果我們單純的就轉向本身探討,這樣的論述已經足夠。但是本文希望藉由緊張犯罪理論,也就是莫頓的無規範理論、非行次文化理論、差別機會理論三者,以及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犯罪生態學理論,導出「以教代刑的思想」、「以社區為中心防制犯罪」這二個重要理念,試圖為轉向處分尋求積極的意義,形成以轉向處分為中心的少年犯罪防治理念。 外國法制方面,主要是藉由美國法的設計,說明在少年事件處理流程上的主要階段,也就是警察、青少年服務機構、法院收案這三者如何設計轉向處分。青少年服務機構或青少年服務局的觀念,對於我國而言可能是比較陌生的。但它對於轉向處分而言,卻是相當重要的設計,而有加以探討的必要。少年加果在警察階段未被排除於司法體系之外,則會進入收案程序,是少年進入法院以前的最後一道濾網。收案也是轉向處分重要的一環,本文也針對收案的各種問題加以論述。 我國法的部份,則包括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修正草案。現行法方面,由於我國一般被認為轉向處分的機制,都集中在法院的階段,則先前的警察階段有無轉向處分,即成問題,本文擬稍加論述。同時這部份的討論,對於修法建議在警察階段的論述有其重要性。在法院階段,則論述的重心集中在調查階段的「審理前調查」、「不付審理之裁定」,以及管訓事件開始審理後的「交付觀察」、「不付管訓處分之裁定」四者,並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之「不起訴處分」的性質,加以討論。修正草案的部份,則針對各版本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關於轉向處分的重要設計,分別是謝啟大委員提出的「轉向委員會」,與司法院提出的版本中,對於「審理前調查」與「不付審理之裁定」的設計,加以論述。 最後在修法建議上,本文針對轉向機制應如何設計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提出個人淺見。我國的現行法因為相當老舊,立法之初此種理念尚在萌芽階段,僅在司法體系內設置這種機制。而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全盤整修之際,轉向處分制度之採行也有共識,則本文在修法的制度建議上,對於轉向觀念之採行傾向於持比較肯定的態度,在少年事件處理流程的各個階段,皆建議賦予轉向處分權限,並且建議以責少年服務中心之設置,期能整合轉向處分所製造的少年安置的問題,與社區青少年犯罪防治的推行二種目標。 簡單的說,在制度架構上,反於現行法制,賦予警察機關執行轉向處分之權限,放在法院設置以觀護人為中心的收案機關,再以社區為單位設置青少年服務中心。警察與收案機關可以決定是否將少年轉介出司法體系,至於應如何具體的轉介,則由對於社區資源較為熟悉的青少年服務中心決定。如果在警察、收案二個階段都沒有被轉介,進入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後,司法體系內仍有不付審理的裁定等轉向的設計,可以說是給予少年相當大的脫離司法的機會。此一建議有無參考價值,尚請法學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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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動產處分爭議問題之研究-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中心

陳桂春, Ellen,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研究共有不動產處分之爭議問題,並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主軸。共有物於民法之規範下,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方得管理或處分,致不利於共有物之利用或融通,迨民國六十四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得以多數決為之,企圖尋求共有不動產處分問題之解決。自其立法過程觀之,其具有強烈之公益目的。然而,由於立法過程係由委員主導立法,過程倉促,致立法後各種疏失及共有人間糾紛不斷發生,是為立法當時始料未及。 本文爰先就共有制度於民法規範下之問題論述起,以分析本法條之立法過程及理由。其次,就本法條第一項處分範圍及承受對象、共有不動產處分程序、第四項優先購買權,以至於第五項公同共有準用等實質或程序面諸多爭議問題,分析探討其爭點。詳言之,本文先論述本法條第一項法文所稱處分、變更之意涵,以分析抵押權設定、共有物分割等處分行為,以及共有土地出租、共有型態變更有無本法條多數決之適用;而後並就第一項處分之承受對象問題,分析是否得以共有人為承受人。另因實務上關於本法條第四項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爭議不斷,本文接續探討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承買人為地上權人時,他共有人是否仍應享有優先購買權;合併出賣(含拍賣)數不動產,他共有人能否選擇其中一部優先購買及其依據為何;共有不動產出賣時他共有人是否具優先購買權;以及可否將他共有人之優先權擴張適用及於出賣以外之法律行為。又因共有不動產之處分程序,本法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有通知或公告以及對價給付或補償並代為申請登記等二項程序,本文針對相關實務作法之適法性如何,能否達成保護他共有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以及改進方法為何等,加以探究。此外,本法條第五項規定公同共有亦有本法條之準用,則第一項規定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方式,於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混合型共有不動產應如何準用以及第四項優先購買權規定於公同共有應如何準用,亦即於公同共有物出賣時他公同共有人是否有權優先購買等,亦為本文探討之範圍。 最後,本文總結前述各個問題分析之內容,以其為基礎,申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規範應有之修正方向並研提本法條條文內容之修正以及執行要點內容之修正,作為本篇論文之結論,希在達成本法條促進土地利用立法目的之同時,謀求一妥適之共有不動產處分程序,以兼及他共有人權益之保護,並期減少未來共有不動產處分之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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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土地處分課題之研究-以台糖土地為例

鍾麗娜, Lina 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國營事業大多係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擁有龐大的土地資源,即土地資源的取得與其事業經營有其密切的關係。唯近年來,許多國營事業面對經營壓力,土地資源的利用,反成為增加收益的工具。甚且近行政院所成立的「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亦不緯言為紓解政府財政拮据的窘境,將以處分國營事業土地方式來籌錢。因國營事業土地之處分,往往涉及複雜的政策考量,及廣度的利益分配與糾葛,而國營事業中以台糖擁有土地最多,且歷年來其在執行政策上最顯著,本文爰以其為論述主軸,探討國營事業土地處分之課題。 從國營事業的定位與政府角色之理論基礎分析,政府以事業機構經營者之身分介入經濟活動,不僅是各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手段,更是我國賴以發達國家資本,實現均富社會的主要方法。雖近年來,國營事業因經營績效不佳,民營化成為各國解決問題之必然趨勢。唯綜觀多數國家民營化所擬達成之政策目標,主要亦在於提高效率,及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等反映於全民之福祉。此就各不同層面而言,國營事業皆與公共利益有密切之關聯性。換言之,國營事業之成立宗旨即在於公共利益之實現,只是時代背景不同,公共利益之意涵不同罷了。另政府的角色乃在於加強集體決策與分配經濟資源,政府之干預亦應基於公共利益而介入。唯由於政府在制度上、結構上,及運作上,具有許多先天性的缺陷,往往陷入政府失靈的窘境。 本研究發現,我國國營事業土地處分之問題根源在於土地產權的不明確。且歷年來,土地處分主要為執行政府之政策目標,其中政府為決策者,而事業機構僅是一配合政策的執行者。而因各政策目標在本質上的衝突與矛盾,及運作上陷入政府失靈的窘境,爰衍生土地處分之問題。另期間事業機構於經營困境下,更以處分土地所得美化帳目混淆經營實績,減損國庫的收入。為根本解決問題,現階段除重新定位國營事業之時代任務外,應以國營事業土地資源為全民所有之理念思維,就國土整體規劃利用觀點,建構一法制化、透明化、公開化的國營事業土地資產運行機制,以利國營事業土地資源之循環利用。亦即於政策執行過程兼顧程序正義及分配正義,回歸以資源創造公共利益之處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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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利得與混合損失對處分效果的影響 / Mixed Gain and Mixed Loss affects the Disposition Effect

劉淑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We try to provide reasonable explanations for the equity premium puzzle by the mental account, prospect theory, disposition effect and hedonic editing. This study examine how do investor trade in relation to their holding portfolio gains and losses? The empirical evidence suggests that investor are more likely to segregated gains and integrated losses, in accordance with disposition effect and hedonic edition. In other words, investor are more likely to longer holding losing trade than winning trade, because selling at losing trades would cause great suffering. We find that investor tend to longer holding mixed gains than mixed big losses. In face of mixed big losses, they are relatively rational, inconsistent disposition effect. Our empirical find that highest wealth level‘s traders and experienced traders suffer loss, they are relatively r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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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處分職權撤銷之研究

簡仕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47年7月10日,商樵先生於《稅務》雜誌上發表〈論課稅命令之確定力〉一文,一開頭即提出一項懸宕百年來之問題:「稽徵機關之課稅命令有無確定力?如有,原課稅命令是否可予變更?在何種情形下始可變更?」此問題直至民國65年制定稅捐稽徵法時,仍未獲得解決。蓋當時立法者似乎對課稅處分存續力仍無認識。 立法者真正認識課稅處分存續力之存在,應係在行政程序法制定後。蓋該法第117條以下規定係專為排除存續力規定。惟該法第117條以下規定僅適用於終局性行政處分。換言之,亦僅適用於終局性課稅處分,即未經法令或稽徵機關添加具有暫時性特徵附款之課稅處分。所謂具有暫時性特徵之附款,主要係指調查保留與暫時性而言。具有暫時性特徵附款之課稅處分,因實質存續力之發生受到限制,故不須法律授權,即可由稽徵機關依職權撤銷。反之,不具有暫時性特徵附款之課稅處分,因實質存續力已發生,故稽徵機關原則上即不得撤銷,除非另有法律授權撤銷之依據,始能再次突破實質存續力之限制,而依職權撤銷之。 原則上,撤銷終局性課稅處分須符合以下之一般職權撤銷要件,即:㈠核課期間未屆滿。㈡實質存續力。㈢違法性。㈣無一般失權事由。其次,課稅處分之撤銷範圍,受爭點更正影響,須依違法瑕疵之類型及違法瑕疵在規制上之影響範圍而定。另外,無稅處分屬於授益處分,撤銷無稅處分,自須依授益處分撤銷規定為之。惟撤銷屬於負擔處分之狹義課稅處分,並重為更不利納稅義務人之狹義課稅處分,是否亦須依授益處分撤銷規定為之,即有疑義,而需要妥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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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保全程序之實證研究 /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proceedings of provisional remedies in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陳容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97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專責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亦包括在內,為瞭解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所採取之見解,本文蒐集智慧財產法院自97年7月1日設立後至103年4月30日止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將相關裁定之准許理由、駁回理由加以歸納分類,進行系統化之整理,依不同類型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分類,予以統計分析,並提出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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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公告下稅收徵起的決定因素-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例 / Determinants of Tax Levy under Notice of Tax Arrears –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Taipei

林雯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政部公告重大欠稅人資訊,最終目的是冀望「公示」,藉由新聞媒體報導以發揮輿論力量,達到有效積極追討、徵起欠稅之效果,並產生警惕力量,遏(嚇)阻欠稅之發生。因此,欠稅公告可以說是整個稅務行政最後手段。本研究蒐集臺北國稅局2010年至2015年重大欠稅公告資料,稅捐徵起作業程序、公告重大欠稅之相關規範、統計近年稽徵機關徵起稅捐及行政執行機關財稅案件之績效,並運用迴歸模型探究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與個人的公告欠稅資料。並且,依據過去的文獻,分別考量營利事業的特質變數及個人的特質變數在稅務方面的相關記錄,探討影響營業事業欠稅徵起率與個人欠稅徵起率的決定因素,研究結果發現,欠稅筆數、違章欠稅及禁止財產處分等因素具有相當之顯著水準,是造成臺北國稅局公告欠稅徵起金額多寡之決定因素,最後依據本文實證結果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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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投資行為與處分效果之關聯性—以匯豐中華投信投資人為例

李哲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投資人在股票市場的投資行為有明顯的短線進出現象,且在股票有獲利時就急著把手上的獲利實現,若是股票呈現虧損,則一直不肯實現損失,此行為即是行為財務學中所探討的「處分效果」。個人在投信公司任職期間發現,基金投資人的投資行為也出現相同的現象,為了驗證處分效果是否亦存在於基金投資人身上,個人以匯豐中華投信系列基金之投資人為研究對象,並選定發行日期在2000年以前並存續至今的七檔基金為研究的目標基金,欲驗證處分效果是否存在於基金投資人的投資行為中。 在以整體投資人為研究對象下發現,台灣的共同基金投資人存在處分效果,且當持有期間以月份為單位時的處分效果比以半年為單位時的處分效果強烈。若將基金投資人依屬性分類為自然人與法人,分別探討其處分效果發現,自然人與法人均存在處分效果。 一般認為,法人比自然人有更專業的投資評斷與投資理性,處分行為應該比自然人輕微,但實證結果發現,自然人的處分效果只有在持有間以月份為單位時達到顯著;持有期間以半年為單位時則沒有觀察到處分現象。法人則不論持有期間的單位為月份或是半年,均存在處分效果。原因可能是法人在季底或是月底,有將會計帳上的壓力,導致法人所表現出的處分效果高於自然人的處分效果。 市場行情可能也會影響處分效果,本研究依據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的台灣大盤加權指數資料,將2000年至2003年6月定義為空頭,2003年7月至2006年底定義為多頭,進行處分效果的驗證。研究結果顯示,基金投資人在多頭時期的處分效果比空頭時期的處分效果顯著,推究其原因可能是投資人在空頭時對獲利的基金會想立即實現獲利,把賺到的前穩當的放到口袋。在多頭時則因為心裡預期手中虧損的基金一定會有獲利的一天,而不願損失將兌現。 投資人應該對自己的投資組合設定停損與停利點,以減少因為心理因素驅動的投資行為減少投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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