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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衝突研究--以婚姻繼承為例 / The study of conflict of law between Taiwn and Mailand China

陳彥文, Chen, Ye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兩岸法律衝突問題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它既不同於「國與國」之間的法律 問題,也別於「一國數法」的法律衝突問題,可說是「一個分裂國家」、 「兩個政治實體」下的法律衝突問題。因此,這個問題的研究在先天上即 具複雜性,那麼,為解決法律衝突所建立的「國際私法」一般原則就無法 全盤適用了。在瞭解了這種研究背景之後,必須把大部分目光轉移到案例 之上了。透過大量的實踐資料去試圖歸納出兩岸處理這類問題的原則、差 異,並嘗試去建立新觀點,不失為一種研究方法。然而,法律衝突問題廣 泛,除了就原則性問題,可以做總則性的研究之外,實不能不另尋一副題 ,從事類似各論似的研究,先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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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銀行保險監理規範與整合分析 / Integration of Taiwan Bancassurance Regulations

彭莉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銀行保險業務規範錯縱複雜,直接規定與間接規定交疊,且依金融機構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有若干相互牴觸或與規範不一致之情形,亦有規範主體不明(如規範主體究竟為銀行業或保險業)、監理單位不同(如業務督導分別隸屬金管會保險局或銀行局)、對被監理金融機構內部權責單位劃分不同(如保險部門或財富部門)等問題,增加了監理上的複雜與難度。   監理規範複雜度對於監理者帶來挑戰,亦增加業者法令遵循成本,是以藉由本研究之統整規劃並參考美國、日本與中國銀行保險法規,整合現行銀行保險業務規範提出銀行保險單一化規範建議,以解決上述規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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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業貿易自由化之法律規範

洪秀一, HONG, XIU-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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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藝節目的性別呈現與媒體規範--以康熙來了為例 / The gender presentation and media regulation in Taiwanese variety shows

陳怡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台灣社會的兩性平權持續進展,兩性在社會中的角色日亦多元,但媒體卻仍然經常無意或刻意的,呈現帶有性別歧視和性別刻板印象的內容。然而,在性別平權的推動上,性別意識的建構的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在學校與家庭之外,媒體可能是大眾性別意識與性別觀念養成的最主要訊息來源。 若希望見到台灣社會在性別議題上,能繼續向前發展,帶動台灣朝向更多元、平等、自由的社會邁進,媒體中的性別歧視、性別刻板印象,是我們必須極為關注的議題。而盼望媒體在性別議題上更加進步的之時,我們亦須先檢視當前媒體內容中的性別歧視問題,因此,本文將以最受青少年歡迎、在兩岸三地都擁有廣大觀眾的當紅台灣綜藝節目--「康熙來了」為例,選取數個近期該節目數集以性別為主題、且在網路上頗受歡迎的內容,進行文本分析,檢視其中性別歧視與性別刻板印象的問題。 另外,本文除了探討目前節目文本中的性別呈現問題,也希望能思考台灣媒體能否透過建立與性別議題相關的自律、他律規範,來進一步達成媒體避免性別歧視、甚至進一步推展性別平權觀念,因此本文透過兩個方式,一是蒐集整理在性別平權議題上相對先進的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英語系國家、以及日本的相關規範,並援引2009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委託計畫《我國電視節目內容之性別議題表現案例分析》,其中針對電視節目性別議題表現的焦點團體訪談資料,進行次級資料分析,以這些規範與意見,來探討台灣媒體如何建立有關性別議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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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行動を促進するために記述的規範を用いることの有効性・危険性・境界条件 / ボウサイ コウドウ オ ソクシン スル タメニ キジュツテキ キハン オ モチイル コト ノ ユウコウセイ キケンセイ キョウカイ ジョウケン / 防災行動を促進するために記述的規範を用いることの有効性危険性境界条件

尾崎 拓, Taku Ozaki 22 March 2021 (has links)
個人防災の充実は、近年の重要な社会的な課題である。本研究は、社会規範のうち、記述的規範が防災行動に及ぼす影響を検討した。多数の他者が実際にある行動をとっているという情報にもとづく記述的規範は、たしかに防災行動を促進させられることが示された。しかし記述的規範は、一定数の少数の他者が防災行動をとっていないという副次的な情報も伝達してしまう。そのため、受け手の態度によっては、記述的規範が望ましい行動を抑制してしまう危険性があることも示された。 / Promoting personal disaster preparation is an important social issue in recent years. This study examined the effect of descriptive norms on disaster prevention behavior. Descriptive norms based on information about the actual behavior of a large number of others can indeed promote disaster-prevention behavior. However, the descriptive norms also convey secondary information that a certain small number of others are not taking the designated actions. Therefore, depending on the attitudes of the receivers, descriptive norms backfire on the desirable behavior. / 博士(心理学)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Psychology / 同志社大学 / Doshish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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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下之國際人權規範擴散與挑戰─歐盟防制人口販運案例研究

陳友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歐盟防制人口販運之實踐做為實例,驗證全球治理下聯合國及歐盟等領導性的國際行為者,對於國際人權發展與人權保障除正面的發展外,亦可能造成負面之影響,國際人權規範擴散面臨一定之侷限性與挑戰。全球治理下之國際人權規範擴散,對於人權的保障有時是種助力也是種阻力。 歐盟雖然倡導針對防制人口販運議題之合作應當採取一個包括查緝起訴、保護以及預防三大面向的全面性解決途徑,但實際上,歐盟防制人口販運之合作制度架構初期仍是以維持境內安全的安全途徑為主軸,而非關注受害者人權之保障;幸而歐盟於2011年通過「預防及打擊人口販運與保護受害者指令」後,防制人口販運的政策更加強調必須以人口販運受害者為核心。然而,在將以受害者為核心的人權規範擴散至成員國方面,卻仍受到極大的挑戰,蓋歐盟成員國多將人口販運視為非法移民議題,故其防制人口販運之作為實仍環繞著以打擊犯罪為主的思維,人口販運受害者時常被視為非法移民而使其人權遭到侵害。 全球治理下,歐盟等人權法律規範相對完備之國際行為者,其人權規範與建制的推廣與擴散,確實有其值得肯定的正面意義。然而,當歐盟等全球治理行為者不能有效地實現其宗旨,或是其行為違背其理當服膺之價值而削弱其公正、客觀及道德性角色時,其規範性權威亦會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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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移轉計價政府規範之研究

游淑娟, YOU, XHU-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及目的 隨著國際經濟發展,民主化、自由化及社會環境的變遷,集團企業、關係企業的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且對我國經濟成長占舉足輕重的地位。 移轉計價制度是管理會計資訊系統的一個單元,經過良好設計的移轉計價制度,可提供內部管理績效衡量和外部決策用資訊。我國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財富累積,舉世聞名,其利用集團企業間移轉計價之功能,使稅額減至最低功不可沒。然而就事業經營觀點而言,許多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訂定移轉計價最主要作用並非在避稅,而是取得經營上之一些便利作用。因此關係企業間「常規交易」標準之建立益形重要。而我國現行法中對於所謂「常規交易」未詳加規範,當交易行為受到質疑時,無所依循,造成企業經營上不確定風險及稅捐機關執行上極大困擾。 目前規範「常規交易」之文獻,以1979年及1984年OECD報告書及美國內地稅向482條款及其施行細則最為詳盡,但執行上頗多問題,本研究除探討移轉計價之本質、目標、基本方法及實證研究外,主要係針對建立常規交易標準之可行性加以分析,並檢討各國政府之規範及執行上之困難,期能提供具體建議以供修法之參考及提升法令對禁止非常規交易之效果。 二、研究方法與資料之蒐集 本文係以敘述性(Descriptive) 之研究方法,就我國關係企業利用移轉計價方法游離於經營管理抑或意圖規避稅負等目標之間,及政府如何規範加以探討。 由於國內外已有諸多論文對我國及外國多國籍企業國內及國外移轉計價相關問題做實證研究,但對政府規範方面研究極少,由於政府規範即涉及租稅課征,較無實證研究之需要,因此本文未作實證研究。資料來源包括國內外政府及民間企業學術機構之定期刊物和統計資料、論文、以及有關之中西書籍。 三、研究範圍 政府規範關係企業移轉計價有無規避稅負,時常涉及到關係人之適用範圍,定義及從屬關係「控制」或「所有」。目前我國所得稅法僅規範到營利事業間,而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界定關係人已擴大到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或法人而有學者建議包括地下組織或個人等,本文重點為移轉計價中常規交易價格原則、方法規範之研討,故對上述問題不在本研究範圍。 四、論文架構 本論文計分七章三十二節,內容概分為: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我國關係企業集團在總體經濟之地位、形成原因、經營動機及朝向多國籍企業發展之必然趨勢。 第二章就移轉計價的定義、種類、目標、方法及其實證研究做文獻探討。 第三章以我國及部分國外非常規交易之移轉計價做態樣分析。 第四章就OECD、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日本、韓國之移轉計價規範加以探討。 第五章就美國及國際財稅協會對各國政府規範移轉計價執行上實際情形加以探討,並說明美國內地稅局為確定非常規交易發生之查核技術。 第六章就我國防杜關係企業從事移轉計價之現行法令闡述並探討其執行上問題。 第七章為總結與建議,係將本研究作一總結,並對我國政府規範移轉計價時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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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在客觀歸責理論上的功用 / 重新檢討德國文獻上的實例

張姿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了要說明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在客觀歸責理論上的功用,不是在判斷風險實現,而是在判斷製造風險,首先我們必須要知道什麼是客觀歸責理論,因此在第一章中便先簡介客觀歸責理論。因為每位學者在架構客觀歸責理論時,多多少少都有些出入,本文選擇以Roxin的體系為主,再輔以其他學者的論點以補充、說明。會選擇Roxin的體系,一方面因為將客觀歸責理論體系化的第一人是Roxin,再一方面,在台灣被最廣泛介紹的也是Roxin的體系 。 第二章中的第一大部分先探討注意規範保護目的的功能,及其在客觀歸責理論上應該歸屬的階層。確認了注意規範保護目的的功用是在認定行為所製造的風險,也就是屬於製造風險的階層後,接著便要討論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與信賴原則間的關係。因為從第一章的學說介紹中,可以知道行為人可不可以主張信賴會受到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影響,而在確認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和信賴原則一樣,同屬於製造風險的階層後,在第二章中的第二大部分便企圖以注意規範保護目的來說明信賴原則的問題所在,強調信賴原則是個無用的規則。第三大部分討論的則是如何運用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在假設合法行為的案例中。傳統上以關聯性理論處理假設合法行為,Roxin則提出風險昇高理論以茲解決。但本文認為不論關聯性理論或風險昇高理論都無法合理地說明行為人對結果的責任,倒是Krümpelmann和Ranft以注意規範保護目的來處理,本文認為才是正確的。為何以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處理才是正確的,關聯性理論和風險昇高理論有什麼缺失,則是第二章中的第三大部分所要說明的。 第三章則回頭檢討第一章中所出現的一些案例。回頭檢討案例的原因,一方面是為了說明如何在個案中應用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另一方面是因為筆者在閱讀文獻時,發現學者們在將各個概念運用到各種案例時,針對不同的案例都還有更深入、細緻的說明。為了要更進一步地理解我們在第二章中所得到的結論—注意規範保護目的是製造風險的規則,不是風險實現的規則—是不是能夠更合理地解決問題,便需要與學者們所提出的解決方式作一比較與說明。 第四章則要探討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間的關係。因為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已經對過失作了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如此本文所探討的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要如何與我國刑法配合,便是一個問題。因此在探討完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與客觀歸責理論的關係之後,再以一章探討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間的關係。 在本章中並不會如同在第三章中大量檢討國內案例,因為如果要做本國案例的判決評釋,所涉及到的問題便不只是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而已,客觀歸責理論所有的下位規則都會一併牽涉到。 此外,由於國內實務常以相當因果關係作為認定行為人責任的標準 ,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理論之間的關係為何,才是判決評釋的重點所在,而這個問題並不是單純探討客觀歸責理論的一個下位規則—注意規範保護目的—所能夠釐清的。 第五章則作一總結,並再以此結論檢討在緒論中提及的我國實務判決。針對這些判決,本文更嘗試提出更實際、可以量化的標準,作為認定行為人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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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保護規範之研究

張躍騰, Chang, Yue-T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受到全球性經濟不景氣、資金與產業的出走外移不斷增加、高科技業成長趨緩、產業轉型以及雇主惡性關廠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企業大量解僱勞工(包括關廠)已成為我國近年來日趨惡化的嚴重問題。加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即,入會後所產生的衝擊恐怕將使我國企業和工廠大量解僱勞工之情形有增無減,更加惡化!大量解僱勞工之後果,不但使勞工個人所得中斷、對勞工家庭經濟造成立即性的危機外,其所產生的大量失業人口對於勞動與就業市場的衝擊及形成的經濟問題,還有後續引發的社會壓力更是整體國家社會所必須面對及處理的重要問題。雖然現行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對於雇主因經濟性因素而解僱勞工已有規定,但其內容不夠明確、充實,且勞基法並未針對「大量解僱」有特殊的程序及義務規範,致無法滿足大量解僱勞工之特別保護規範需求,更無法落實保障勞工之權益。實際上我國行政主管機關亦並非不知現行法令並不足以落實保障勞工在遭到解僱、關廠和大量裁員時應有的權益及保護,而已在數年前即針對企業關廠歇業、大量解僱問題開始訂定相關法規命令(包括行政院『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措施』等等,詳請參照本文第五章及附錄),但此等規範因缺乏具有實效的罰責規定,且亦未有任何進一步介入大量解僱程序之公權力決定,此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來具體落實法規規定,實難以發揮太多實際效果!且觀察當前層出不窮的大量解僱、企業裁員和關廠歇業等事件,可謂根本漠視此等法規中之「預告」及與工會、勞工「協商」之義務!故如何確實建立一套有效保障勞工的大量解僱保護規範制度並提升成為立法層次,已成為我國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 本文即本此意旨,從「勞工保護原則」及「勞工參與經營(產業民主)原則」之法理基礎思考的角度出發,擬就有關大量解僱之基本問題、具體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藉由外國立法例之觀察、比較法研究,以及國內相關文獻、現行法規、大量解僱立法草案版本(包括立法委員賴勁麟版(勞陣版)『大量解僱保護法草案』以及工運團體工委會版『關廠及大量資遣保護法草案』兩個版本)進行分析研究與整理,以探討大量解僱保護規範應有的制度設計及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探討大量解僱保護規範首先應釐清的問題是,何謂「大量解僱」?關於「大量解僱」之定義及標準如何?其次,關於大量解僱保護規範之思考順序與制度設計上應包括以下三個階段和範圍:第一、大量解僱勞工前─須具備大量解僱事由(符合現行法經濟性解僱事由以及解僱必要性);第二、大量解僱勞工時─大量解僱應盡之法定義務及程序性規範(如通知行政主管機關並提出解僱計畫書、『預告』及『協商』義務等);第三、大量解僱勞工後─勞工法定權益之落實與保障(本文以積欠工資、資遣費、以及退休金之法定權益為主要探討對象)。 本論文主要架構如下,除第一章為研究動機等緒論外,第二章為大量解僱保護規範之基礎思考,主要目的在於釐清大量解僱之概念與意義,以及形成本文所採大量解僱的定義、標準之見解為何;另對於大量解僱與其他相關名詞作一說明。第三章在探討大量解僱之相關法理;第四章為外國立法例上對大量解僱之規定的說明介紹;第五章為我國之現況之分析探討;第六章則綜合上述,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其提出之內容及保護規範重點包括有:1.大量解僱之定義及標準,採此標準之理由為何; 2.關於大量解僱前:現行法經濟性解僱事由之再檢討及大量解僱必要性; 3.關於大量解僱中:建立大量解僱保護之程序性規範及法定義務,其內容與基本要點為何; 4.關於大量解僱後:勞工法定權益的具體落實與保障,包括現行法之檢討、修法建議以及長期規劃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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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台灣地區有線電視「垂直整合」問題及其規範--以「斷訊」爭議為核心

官智卿, Kuan, Chih-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線電視垂直整合在營運上的高度效率,使其成為強勢市場潮流。就經濟效益而言,業者透過垂直整合可將「交易內部化」,為其上下游相關業者帶來高度的互利。只是,「垂直整合」事業本身雖可達到高度「內部」經濟效益以及部分外在附加價值,但就「整體經濟」面觀之,這些整合事業透過內部補貼的方式,卻可能造成「外部」上、下游市場俱遭封鎖;尤其當垂直整合事業又具備「獨占」實力或者已為獨占事實時,其「限制競爭」的效果將可能獲得高度擴張,以致嚴重排擠其他競爭者,並損害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觀察歷經幾番整合後的台灣有線電視市場,除了平日就在上演的「聯賣」、「統購」、「蓋台」、「併頻」等戲碼,每到年度換約時期,「斷訊」事件更是層出不窮。深究亂象叢生的原因,主要是由於財團勢力介入有線電視的上下游相關產業,並運用其獨占力量壟斷了市場的正當交易行為,以致產生了明顯的市場排擠效應,媒體秩序也多所鬆動,因而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的個別行為層出不窮。更甚者,在這樣不均等的產業結構之上,根本難以反映出「多元」的媒介內容,媒體公共空間被財團擠壓,而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也隨之萎縮。因而,政府有必要介入管制,以維持各競爭力量的平等競爭關係,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收視權益。 本研究發現,在有線電視「垂直整合」勢力的擴張過程中,以概觀而論,同時擁有頻道及系統通路的集團,對於事業體之外的未整合業者將可能發揮「拒斥」(或封鎖)作用,產生嚴重的排擠現象;同時,這些整合業者具備了違反「優勝劣敗」原則的條件,可選擇優先販賣自己的產品。在這樣的情勢中,沒有通路的頻道商,在頻道大戰中,往往只得任由有垂直整合關係的業者擺佈;而沒有雄厚財力作後盾的有線電視系統,多半也只能以合併股權或賣斷的方式尋求出路,結果仍難逃被財團兼併整合的宿命。 在對消費者的衝擊上,隨著有線電視「向前及向後垂直整合」的積極運作,多頻道商之間的傾軋也愈演愈烈,「斷訊」成為業者間的主要抗爭及談判手段,而消費者成了業者鬥爭下的犧牲品,每每必須忍受頻繁的斷訊干擾。另方面,財團業者透過所有權的控制,還可以進一步達成資訊控制的可能性,如此,不同族群、文化品味、意識型態者,將無從經由媒體發表意見或增進溝通;而民主社會中多元的、競爭的、開放的自由決策模式將消失殆盡;媒介公共領域與言論自由的建構,在媒體交相整合的遊戲規則中將變得弔詭而難辨,也將無從體現。 在相關法律規範方面,由於我國有線電視相關產業的發展遠遠早於法律規範的時程,因此即使立法當時訂定了詳盡的規範條文,卻也已泰半失去了引導的作用,往往還得以「就地合法」或者「避重就輕」的姿態向現實靠攏,接受業界既有生態。此外,多數相關法律的準用範圍及管制密度都有相當的侷限,在規範的過程中履次出現適用性存疑的窘境,法外空間無形擴大;而主管機關往往有決心不足或者立場傾斜的狀況發生,徒然有法律卻未貫徹其執法能力,常是一味尊重市場機能,放任其自由競爭,結果終致市場壟斷、垂直整合愈演愈烈,而收視戶在系統與頻道的頻繁斷訊衝突中,更成了主要的受害者。 事實上,「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皆致力於防堵財團進行垂直整合。只是,相關財團業者卻仍可在「合法」的基礎下,以其水平挾帶垂直整合的強大威力橫行於有線電視上下游;並且透過統合上、下游市場的強大力量,作出不當的價格決定,以此迫使其餘未參與整合者加入整合或退出市場。 由此觀之,我國嚴重的「線纜糾結」在短期內恐怕難以獲得有效的解決;而面對如此惡質且「頑強」的有線電視生態,政府更應及時並積極地介入市場規範並調整產業行為,以免又失去了管制的適當時機,重蹈過去一再「亡羊補牢」的消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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