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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論證與修辭學--Chaïm Perelman新修辭學法理論之研究

王效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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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塑良好之政策論證--以我國兵役替代役政策為個案

黃莉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研究可分為二大範疇,其一為「政策論證」之理論建構部分,另者,則為我國兵役替代役政策之個案部份。   在「政策論證」方面,欲探討下列問題:1.政策論證之內容及其類型為何?又其獨特之分析功能亦為何?2.是否可透過政策論證的途徑來評估各項政策的正當性與合理性?3.如果可以,其所根據的指標或理念究指為何?而透過政策論證分析能力的提升,是否有助於重新找尋政策過程中的公民地位?   在「兵役替代役」之個案部分,本文將以政策論證之途徑來觀察該項政策中有關官方論述如何作成,及其自規劃過程乃至具體政策內容公布時,其間之論證變化;進而深度探討當時政策成形之環境為何?所背負之政策功能又為何?同時,在此政策規劃中,公民和政府之間是否已營造健全的政治對話關係,又其論證內容,是否亦兼具情感、邏輯、倫理、系絡等四項論證策略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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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二項等式的證明 / A Proof of a Binomial Identity

何柏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是先對一個特定的組合等式分別給予代數證明及組合論證,接著對於組合論證中所考慮的問題,將情形推廣至更一般化,先將原本考慮每隊兩人的情況改為考慮每隊r人(推廣一),再將每隊只能派出一人的情況改為每隊皆能派出s人(推廣二),並導出在不同情況下的新的組合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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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酒廠民營化政策論證分析

陳彥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本文主要之研究焦點在於藉由政策論證模式,對金門酒廠民營化政策之得失進行探討。本研究主要採取個案研究方式,從整體歷史脈絡與政經環境的整體思考,以呈現公營事業與社會結構之連結性。對金門酒廠與金門社會結構關聯性的發展,衡量其在歷史中所發展出的社會角色與責任,並回溯金門酒廠自民營化政策提出至今,就贊成與反對二者之不同政策主張進行論證分析。 在全文的鋪陳上,共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主要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與方法,界定研究範圍與研究上所可能遇到的限制,並針對相關之著作進行文獻回顧,以呈現民營化政策之爭議性。第二章主要闡述政策論證之基本理論,並建立本文之分析架構。第三章則分為三節,分別就金門地區發展的三個時期,探討其政治、經濟方面之發展過程,與其中金門酒廠之起源及其社會角色發展。第四章,分為四節:第一節探討金門酒廠民營化政策內容,第二節與第三節則就支持與反對民營化政策之觀點進行論證分析,第四節則歸納論證結果。第五章則為本文研究之總結,並提出研究建議。 本研究擬對民營化政策提供之修正建議如下: 1.運用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權限,與議會合作,將金門酒廠民營化政策予以暫緩實施,而目前金酒以公營公司之型態配合特別設計之法規來經營,一樣可以得到提昇經營績效的目的,而又可免於民營化之弊端發生。 2.彌補菸酒稅及營業稅上繳之損失,除增加生產線外,應積極研發酒精濃度較低之新產品,以減輕菸酒稅之課徵,進而提高營業利潤。 3.金門縣政府可以建請中央考慮金門地區之特殊情形,於將來在財政收支劃分時能照顧金門離島區域人民,給予較優渥之分配,至少應將目前金門人民之生活水準與各項福利措施予以維持,以保障金門人民之權益。 關鍵字:民營化、公營事業、政策論證、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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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期貨之刑法評價 / Off-Market Futures Trading: An Criminal Law Perspective

錢福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地下簽賭的模式種類相當多樣化,自早期的大家樂、六合彩、職棒甚至各式選舉結果都是其對賭之標的。而其中最特別也最刺激的型態莫過於地下期貨。台灣加權股價指數期貨每個交易日自上午9:45開盤到當天的13:45收盤為止,對於業者與賭客而言宛如置身於瞬息萬變的大賭場中。盤中交易期間指數的上下起伏與市場經濟脈動息息相關對於賭客而言這種具有即時性且波動大之標的物最為刺激。 但我國法院對於上述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卻有不同之見解,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地下期貨」之行為破壞期貨上場交易秩序且影響政府稅收,故應以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予以處罰。而少數法院認為「地下期貨」係屬賭客與莊家的對賭行為,以刑法第268條的經營賭博罪予以處罰即可。 本研究利用法源法律網中的裁判書查詢功能自1997年6月1 日至2015年5月1 日為止搜尋相關判決予以分類以及歸納,將上述判決理由以客觀立場加以審視,並與地下期貨業者以及學者訪談,將相關資料與法院判決理由予以對照比較,利用「論證網球賽」方式將各項理由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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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靈魂不朽思想研究

陳櫻分, Chen ,Ying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導論,說明本文大致所要處理的問題。 第二章,試圖從《蒂邁歐篇》(Timaeus)裡宇宙體和宇宙魂的關係,對比人類之身體與靈魂,再從結構面來理解身體與靈魂的關係。 第三章主要是檢討《費多篇》中若干靈魂不朽論證:(1)「對立面論證」,蘇格拉底透過“一切東西都從其對立面產生”,再以睡和醒對比出生與死亡,由此論證靈魂不朽;(2)「學習即回憶論證」,指出人的靈魂中原本擁有對於萬有的認知,知識的喪失即是遺忘,透過學習能夠將先前擁有而現在遺忘的知識再回憶起來,回憶預設了一個“先行的時間”,證明靈魂與身體結合之前必定待在某處,從無窮的時間序列,論證靈魂不朽;(3)「越接近不消逝之物越是不朽的論證」,這個論證一開始先區分兩種存在,可見的和不可見的,可見的是變動的,不可見的是不變動的,依據這區分再看身體與靈魂各與那一類接近,展開不朽論證;(4)假設“相”作為靈魂不朽的原因的論證,以“相與相之間”彼此對立且排斥來進行靈魂不朽論證。本文試著從以上的論證來了解柏拉圖如何證明靈魂不朽並歸結出靈魂不朽如何建基於“死亡的靈魂之不可能”之上。 第四章處理靈魂三分以及靈魂轉向的問題。第一節討論《國家篇》之靈魂三分論,柏拉圖的靈魂三分論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一幅:由擁有正義靈魂的正義之人所組成的正義城邦之理想藍圖。靈魂三分論的推論方法是以字母的比喻,說明如要討論正義,先從一個大的模型來了解,也就是先了解正義在城邦裡的情形,之後再來了解正義在個人身上的情形,較為清楚。接著以柏拉圖之線段比喻與洞穴比喻討論靈魂轉向的問題。當靈魂進入人類的身體,如果任其耽溺,它將對自身的進化感到抗拒,就像被綑綁於洞穴中一直沒有獲得釋放出來的囚犯一樣。柏拉圖認為,如果人類要擁有對於絕對價值的認識,就必須從低級認識進化到高級認識,而這中間的過程必須受到適當的引導,適當的引導就是“教育”,目的在使靈魂轉向、不再囿限於感官知覺、通往至高無上的“善之相”。 最後,第五章結論部份,反省前幾章所探討的問題,再針對哲學家與一般人為生命與死亡所下的不同定義作進一步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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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策論證類型檢視審議民主實踐過程:以二代健保法人論壇為例

施佳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審議民主在台灣日漸蓬勃發展。自2002年的審議民主公民會議開始以來,台灣以有過許多辦理審議民主之參與機制的經驗。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審議民主「理性溝通」的理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所落實的情況為何,以探究理性溝通的實際樣貌。 從文獻中發現,為了達成共識,「理性溝通」與「互惠」乃是審議民主的核心理念。所謂「理性溝通」,就是論證。最終共識應是由「較佳論證的力量」所促成的,而非其他內在或外在限制所造成。另一方面,「互惠」則是指:當討論過程中產生衝突或價值差異時,討論者會試著擺脫價值層次的爭議,尋求彼此皆可接受的協議。過去文獻對於這兩個概念主要聚焦於抽象層次的規範性探討。為了探究理論在實際的落實情況為何。本研究以William Dunn (2004)所發展出來的政策論證架構,並以內容分析法分析二代健保法人論壇參與者的發言內容,以及共識結論報告,探索參與者在審議過程中的說理過程。 本研究發現:在「理性溝通」的部分,從發言特質之中可以看見,不論有無共識的討論,皆是以「分析」與「說明」類型居多。具邏輯推演形式的「分析」論證較為常用,顯示法人論壇的參與者,慣以「邏輯推理」來進行理性討論。而在有共識結論的討論中,其使用頻率高於無共識的討論。顯示具邏輯推演形式的「分析」論證,較能引起在場的其他成員認同,因而成為討論的慣用形式,且其易使討論能出現共識。至於在「互惠」發言的部分,有共識結論的討論,慣用類型仍是「分析」類型為最多。此外在相異型互惠變化,是以擴張轉換為多。表示在對話中,發言者會以更進一步的推理方式予以支持。顯示支持者並非感覺式的認同,乃是能瞭解對方所說的話,並且明白其所支持的理由為何。另外在正反雙方交詰過程中,不同立場的成員也會依循對方的發言類型而轉換,形成一種理性溝通的循環,企圖尋求支持。 綜觀研究結果,在實際討論過程中,邏輯論述是審議民主所稱的理性對話中,相當主要且具說服力的溝通方式。另一方面,審議民主重視參與者在公共審議的過程裡,彼此相互尊重和同理,允許合理的歧見,並且最終達成共識。對於審議民主而言,這正是表現了互惠的實現。從有共識的討論中可以看出,不同立場者不但將自己的理由內涵予以充實外,透過對話與兼容建議的提出,使參與者願意改變,接受新的提議,進而達成共識。此正為互惠性的表現。由此可見,審議民主確實展現有別於代議民主「算數目」的一種實質民主型態。對於民主政治的發展而言,深具前瞻性與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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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同性婚姻立法議程設定之研究:以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為例 / The Agenda Setting of Same-Sex Marriage: A Case Study of 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王品翔, Wang, Pin Sh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的婚姻制度中,直至目前都僅承認一男一女異性戀的締結。歷來雖有同運人士與性別團體倡議應予以開放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均未成功。過往嘗試比較大的著墨是在社會運動上呈現,但在實質立法的推動上並未有顯著進展。 本研究以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動多元成家中的「同性婚姻」為研究個案。探討伴侶盟推動立法的背景、議題設定過程與其政策論證又造成何種影響;同時擷取數個國外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發展現況作為比較,接者則整理議程設定與政策論證文獻。另外,除了文獻檢閱外,本論文也對伴侶盟秘書長、立法委員與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進行訪問,再將訪談內容與文獻進行涵攝,分為三節進行討論:1. 從意識到行動,探討伴侶盟的為何提起倡議、又為何是直接修改民法。2. 從公共問題到政策議程,將時間點劃分為伴侶盟法案被初次送進立法院、立法院開始實質審議兩段加以討論。3. 從政策倡議到社會影響,對伴侶盟的倡議行為進行評價,與分析造成的影響,並提出建議與預測。 研究發現,政治因素是影響此項倡議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政策合法化的關鍵繫諸法務部與立法院的態度,政治氣氛於此舉足輕重,若是政治上認為屬於優先議題(例如時空背景有高度壓力),便會加速推展。再者,法務部立場影響立法速度甚鉅,倘若法務部遲遲未提出修法對案或持此議題保留態度,即便因應壓力必須要有些動作,該動作對修法進度仍無顯著幫助(例如再行蒐集世界各國立法例以為參考),就此而言,政策流亦是另一個觀察重點。第三,伴侶盟推動立法的倡議行為很大程度受到反對者論證影響,不論是消毒或是借力使力,這是一個特殊的呈現。第四,目前雖然尚未修法成功,但是整體看來氣氛正慢慢轉變(例如同性伴侶註記),因此伴侶盟的行動對立法順利通過是有正面影響的。 最後敘明研究限制並提出後續研究建議。本研究未對此議題持負面看法著進行訪談,是為限制;另如對此議題有興趣者,後續可著重在二次政黨輪替後,新政府的態度、同性伴侶法政策對伴侶盟倡議的影響,以及伴侶盟是否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更廣泛的合作,以倡議聯盟方式壯大聲勢或與企業、文化界合作等三方面而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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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民法學史──以戰後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的考察(1949~1971)

孫健智, Sun, Kian t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戰後第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探討1949年至1971年這二十餘年間,民法學的發展與變遷,包括民法學的題材與論證,以及時代背景、司法實務、外國法等等因素的影響。   1950年代至1960年代初期的民法學論文,宛如甚而即是教科書抽印本。法學者主觀的認知及其客觀的功能上,期刊論文的任務與教科書相同,均是交代基礎理論。1960年代中期,民法學論文在取材上有些微的轉變,民法學研究者從外國法繼受諸多議題,如公害、生物科技、醫療糾紛、產品責任。   民法學論著中,法律論證的總體取向,係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即「民法諸條文構成什麼樣的秩序」。詮釋性議題多源自法條文字的語意性問題,哪些文字的語意有待探究,又受到外國法影響。   在方法論上,文義、邏輯,加上比較解釋,幾乎吞沒所有解釋要素。民法學研究者尚無方法論的自覺,對價值與原則的掌握與運用也相當有限。直到1960年代中後期,戰後第二代法學者開始明確指出應保護之利益,惟尚未在所舉案例中,具體衡量當事人的利益。   在國共內戰的時代背景下,法律人以「法秩序至上」的觀點看待世界,他們熱烈地談論政治議題,卻對社會議題冷漠。對於前者,法律人僅重申既存法秩序,但後者要求新秩序的創造,法律人無能為力。法律詮釋對秩序的渴求是此一背景的產物,這樣濃厚的政治意味,也使法學各部門受到的關注與其政治色彩成正比,民法學相對不受重視,甚而被邊緣化。 根據當代的標準,當時民法學界與民事審判實務之間,關連薄弱。回應實務見解本非期刊論文的主要題材,實務見解的引述亦多用於佐證,而非為檢討、批評而引用。當時法學界對司法實務的關切,本非檢衡量其適切性,而在提出法規操作的準則;此外,法學界缺乏溝通的平台,法學者缺乏溝通的意願與能力,加上保守的高等教育政策,使外於實務的法學社群既小且弱,難與實務界平行對話。民法學既已邊緣化,相較於刑事法,其取材更為單調。   比較法觀點在民法學中佔據支配地位,而此觀點之運用,是法律繼受工程的延續。在論著題材上,為求與外國法的架構對應,期刊論文多按體系切割題材;1960年代中後期,議題取向的論著亦是外國法影響的產物。在法律詮釋上,包括比較法解釋在內的比較法觀點,支配著民法學論文的議題與論證。   民法學研究者透過外國法認識本國法,藉由外國法鑑別本國法上的議題,從外國法借來議題,並利用外國法既有的成果,解決本國法各種疑難雜症。但比較法觀點的操作,仍藉助文義與邏輯,價值與理念則退居其次,甚或消失。方法論的貧乏使民法學研究者沒有充分認知本國法,間接致使比較法觀點的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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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制定之論證分析 / An Argument Analysis of Policy Making of Restricted Use Policy on Plastic Shopping Bags and Disposable plastic Tableware

王懷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政府機關與政策利害關係人於政策制定過程中,如何以政策論證(policy argument)的方式影響政府機關政策制定,並以行政院環保署推行之「限塑政策」為個案分析主體。藉由文獻檢閱整理政策制定與論證之概念,嘗試以學者William Dunn的論證方式,佐以深入訪談分析、再參酌立法委員於限塑政策制定時於立法院所提之論證內容,最後進行結論與建議。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於探討政策制定與政策論證的意涵及論證之方式,瞭解「限塑政策」之起源、內涵、規劃與合法化。並將贊成與反對「限塑政策」之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立法委員、利害關係人及當事人代表之意見,並進行正反交叉之論證分析,以瞭解「限塑政策」之實施情況、並提出未來修正政策方向與相關建議,希冀對往後政府在執行相關政策時能有所助益。為順利完成研究,本文第一章研究途徑採取質化及個案研究途徑;研究方法採用文獻檢閱法及深度訪談法;研究主題範圍為「限塑政策」從問題發生、規劃至合法化的相關過程;時間範圍為政策推行日前之政策制定過程,至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推行時期都列為本文探討時間範圍;參與者範圍則包括環保署、各縣市環保局、塑膠業者、環保團體、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一般民眾等。 第二章為相關理論探討與文獻檢閱。第一節將探討政策制定的基本概念;第二節將對政策論證的基本概念作簡單的鋪陳;第三節將對近年來有關政策論證及「限塑政策」的碩、博士論文進行摘要、檢閱及評析,俾利根據前人的研究成果,以作為往後章節論證分析的基礎。 第三章是以行政院環保署在民國91年7月1日所推動的「限塑政策」為主軸,探討該政策的起源、意涵、規劃、合法化及產生後續之相關問題等,將以該政策的文獻資料、期刊文章、政府公報、網路資料與各報章雜誌等資訊,作為主要參考之內容。 第四章是以行政院環保署規劃與執行「限塑政策」的政府官員、於國會提出質詢之立法委員、相關環保團體、塑膠業製品工會代表,與民眾等公共政策相關領域者進行訪談,進而從事「限塑政策」的論證分析,以學者William Dunn提出的權威、統計、類別、直覺、分析重心、解釋、實用(平行案例)及價值批判的論證方式,並歸納整合進行贊成、反對意見及交叉論證分析。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章將承續第四章的論證分析,彙整出本研究之發現,並對未來「限塑政策」可進行之方向提出幾點建議以提供未來相關政策制定時之參考,最後並提出幾點研究建議供後續相關研究者卓參。研究發現政治菁英對政策的喜愛與偏好具有影響力、民間團體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影響有限、民眾高度支持的政策具有迷思、以價制量下的限塑政策仍須再評估、限塑政策欠缺比例原則及公平性原則、政策實施前應具有完善的配套措施與通盤考量等多項發現。至研究建議方面,制定政策應以長期性、永續性的眼光制定、強化與環保團體、業者及民眾參與及溝通機制、應從教育面從手,改善人民對環保的觀念與認知、訂定限塑政策相關法令,建立回收制度、政策應符比例原則及公平性原則、及相關具體建議等,期望能提供政府機關爾後推行相關政策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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