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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二項等式的證明 / A Proof of a Binomial Identity何柏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是先對一個特定的組合等式分別給予代數證明及組合論證,接著對於組合論證中所考慮的問題,將情形推廣至更一般化,先將原本考慮每隊兩人的情況改為考慮每隊r人(推廣一),再將每隊只能派出一人的情況改為每隊皆能派出s人(推廣二),並導出在不同情況下的新的組合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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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二項等式的對射證明 / A Bijective Proof of a Binomial Identity羅富僑, Lo, Fu Chi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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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文書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 The evidence ability and probative value of medical documents郭弘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從「職權主義」轉變為「改良的當事人主義」,有關證據調查及採認與事實認定等問題,從原本耳熟能詳的「嚴格證明法則」及「直接審理原則」,在「傳聞法則」一詞加入了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五九條後,使得對「證據能力」之判斷產生混淆,爭論問題面變的更加複雜。醫療文書常在司法審判程序中被用來當作判案依據之重要證據,其中關於「病歷紀錄」、「診斷證明」及「鑑定報告」這三種醫療文書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各界看法不一,確實有加以探討及釐清的必要。
本文研究,主要擬就比較法例上,英美法系之當事人主義及大陸法係之職權主義對於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定義及關於傳聞證據之處理有何不同,並據此釐清我國醫療證明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的爭論。故本文首先就證據能力、證明力之定義加以釐清。再從關連性法則、證據排除法則、傳聞法則等,分析我國採改良式之當事人主義後,應如何判斷證據能力之有無及證明力應經由何種法定程序而形成。其後將直接審理原則及傳聞法則之基本原則予以析理,繼而分別就傳聞法則、傳聞證據之種類、意義,傳聞法則例外適用之問題加以研究,並析我國實務實際運作上,同時採行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法則,對於對質詰問權之保障有無扞格之虞,是否對程序結構面造成一整體性的破壞。
在論述「病歷紀錄」、「診斷證明」及「鑑定報告」這三種醫療文書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方面,本文先從製作過程與內涵性質方面來剖析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可信性」,來判斷是否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另外亦從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相關規定,提出不同見解,分析鑑定報告書是否非需借道「傳聞法則」方能保障對質詰問權。
最終本文認為,病歷紀錄與診斷證明雖為傳聞證據,因其具有高度之「證據可信性」及「證據必要性」二項要件,例外地承認其有證據能力當無疑義;且一律要求完成業務文書之人必須出庭陳述並接受詰問,事實上訴訟資源也難以負擔。然對於未曾予被告於先前程序或於審判中有詰問機會之傳聞陳述,除非該原始陳述人於本案審判期日不能到庭應訊,不應不當限制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以維護當事人訴訟防禦權。目前將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借道」傳聞法則來審查,減損了當事人對於鑑定此一證據應享有充分防禦可能之憲法權利,更有違證據調查須以直接審理、言詞辯論為原則之要求,此與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文闡明憲法保障人民之對質詰問等訴訟防禦權之理念背道而馳。在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下,建議對第二○六條作合於憲法要求之修正,方能保障對質詰問權,並杜絕憲法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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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一路領先的對射證明 / A bijective proof of leading all the way韓淑惠, Han, Shu-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討論的是開票一路領先問題。假設有A、B兩位候選人,開票結果A得m票、B得n票,開票過程中A的票數一路領先B的票數,我們將開票過程建立在平面的方格上,由(0,0)開始,A得1票記錄成向量(1,0),B得1票記錄成向量(0,1),分解成路徑後,A一路領先的開票方法數,就是對角線下的全部路徑數。但是算式及轉換步驟有點複雜,所以我們希望能建構一種簡單的模型對應來解決這個問題。
本文找出A至少一路領先m票的方法數,會對應到m×n的全部路徑走法,最後證明這樣的對應是一對一且映成,並猜想若有多位候選人,其中一人一路領先其他候選人的開票過程,也會有相似的對應方法。 / Suppose A and B are candidates for all election. A receives m votes and B receives n votes. If A stays ahead of B as the ballots are counted, we can think of a ballot permutation as a lattice path starting at (0,0), where votes for A are expressed as east (1,0) and votes for B are expressed as north (0,1).
How to calculate the number of paths that A is always in the lead? We just count these paths from (0,0) to (m,n) that are under or touch the diagonal. However, the formula of combinatorial mathematics is not easy to obtain. So we hope to construct a model to resolve this problem.
In this paper, we establish a one-to-one correspondence. The ways of A to receive at least m votes are always ahead the same as counting paths from (0,0) to (m,n). Finally, we find a bijective proof in the ballot problem. If there are many candidates, it will be a similar correspondence of one candidate leading the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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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證明之研究 / A Study on “Prima-Facie Beweis”邱玉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所研究者係一特殊之間接證明,所謂間接證明,乃證據法則中舉證方式之一種,其特殊之處,則須配合經驗法則之運用。在不同程度之經驗法則運用下,間接證明可以區分出不同之種類。如果存在典型事象經過蓋然性之經驗法則,而使法院推定某一待證事實之存在時,即使系爭事實並未被具體明確的證明,亦不違法。此與一般之間接證明就有所區別,因為依據特殊的間接證明,某種程度上,事實之認定仍然值得信賴,進而達到舉證責任減輕,或者使法官避免為真偽不明判決之效果。
這樣特殊之間接證明,在德國法上有「表見證明」,在日本法上有「暫時推定」,在英美法上有「事實說明自己」,以上特殊之證據法則都係從判例法上發展而成的,可見此種特殊之間接證明有存在之意義與必要性。本論文即針對相關之問題與爭議提出整理與討論,並研究相關制度在我國實務上之發展情形,希冀能為民事程序法上之證據活動,提供一具有安定性之規則與方向去使用相關之制度,同時達到追求個案正義之目的。
綜上所述,本文將以表見證明為研究之核心,試從間接證明、舉證責任之分配、自由心證、事實上推定以及實體法規範體系等角度,探討表見證明於我國證據法上之定位(請參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同時以英美法上之事實說明自己原則作為比較之對象(請參酌第五章);並且說明實務上在特殊之現代案件類型中,運用相關制度之問題與實益(請參酌第六章),期能探求表見證明制度於我國證據法上之適當性、適用依據、適用範圍並類型化個案;最後,將實務判決中運用經驗法則之用語與表見證明制度之要件、效果等相互對照,以統整回顧整本論文之研究成果(請參酌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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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研究 / study on the Quantum of Damage Compensation顏正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旨在解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論文架構。
第二章舉證責任分配體系與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旨在解明舉證責任分配之概念、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體系建構,並在本章當中,將說明「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此一舉證責任減輕機制於舉證責任分配體系中之體系定位。
第三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立法旨趣,旨在解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立法旨趣,本文將先就外國法之相關規定及其立法旨趣加以解明,次針對民國八十九年所制訂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立法旨趣從立法資料、學理上、實務上之看法加以解明其立法旨趣之所在。
第四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適用範圍,旨在解明此一制度的適用範圍,針對因果關係、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包括或(及)一律請求、與有過失等是否有此一制度之適用,將於本章加以解明。此外,針對學理上所提出之可能類推適用此一制度之事項,本章亦將一併予以討論說明。
第五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構成要件,本章將先就法條之構成要件與德國法上之差異處加以解明,次就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法文構成要件加以說明,末針對相關聯之制度亦一併於本章加以檢討分析。
第六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法律效果,本章將就學理上所提出之證明度降低說、衡平裁量說、折衷說等三說加以說明分析,並對於我國實務上之看法整理分析。
第七章回顧與展望,係本論文對於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此一制度所提出看法之整體性回顧,以俾讀者迅速地掌握本文對於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法理論、要件論、效果論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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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度之研究 / The Standard Of Proof賴映淳, Lai, Ying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明度係法院認定事實之標準,其為法院獲得確信心證所必須跨越之最低心證限度。由此觀之,證明度係法院審判過程中,心證活動之重心之一,其亦與當事人間之舉證活動密不可分。關於此議題,分別屬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不同國家間,因其各自有其不同之訴訟構造與制度設計,以及源自各自著重之民事訴訟目的觀有所差異,而各自發展出不同制度之設計。因此,於觀察、討論證明度議題時,難以輕易得出一絕對是或非之結論,相反的,一國採取何種證明度制度,往往與該國之制度設計及其基本理念相關。故而,進行證明度之相關研究時,宜一併探求該制度下之背景與其設計理念,並予以尊重,而非堅持一截然之對或錯之結論,如此,對於促成不同制度間之對話即有所助益,更利於彼此相互參考、截長補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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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免憑證的定時釋出加密系統以及其在可認證電子郵件系統之應用 / Certificateless timed-release encryption and its application to certified email system林欣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提出了一個免憑證加密系統的方案,並且將此方案實作出來,使得此方案更具實用性。此方案主要架構為免憑證加密系統,利用此系統的特性消除傳統公開金鑰密碼系統中需要公開金鑰憑證認證的麻煩,也不會產生基於身分認證加密系統的私鑰託管問題,有效的結合了兩項系統的優點,並且提高了這兩種系統的安全性及方便性。本論文的協定中,在基於身分認證加密系統的公鑰部分還加入了階級以及時間戳記的概念,用以限制接收方取得部份私鑰的能力,並且也將接收方的部分公鑰加入其中,來增加部份私鑰的安全性。另外此協定也加入了提早解密金鑰的部分,可讓傳送方在傳出密文後更改解密時間,而不需要重新使用新的公鑰加密資訊,便可提早讓接收方取得相對應的明文資訊。 / In this paper, we propose a new certificateless public key encryption system, and implement it for securing e-mail systems. Certificateless cryptography, which is in contrast to traditional public key crypto-systems, does not require the use of certificates to guarantee the authenticity of public key. It does rely on the use of a trusted third party (TTP) who is in possession of a master key, just like the identity-based public key cryptography. However, certificateless public key crypto-system does not suffer from the key escrow property, whereas, it is a problem in the identity-based public key crypto-systems. Moreover, in our system, we add some new properties like level and time-stamp to limit the ability of receivers and to promote the safety of the system. Time-stamp ensures that the ciphertext cannot be decrypted before the indicated time and a level ensures that only the user with the corresponding identity and level can decrypt the ciphertext. In addition, a new feature is also introduced which is called the time-release encryption. Time-release encryption allows the encrypter to publish a release key so that the ciphertext can be decrypted by the receiver before the time indicated in the time-stamp when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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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詐欺民事求償訴訟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及減輕-以美國法及我國法為中心 / The burden of proof regarding the causation of civil liabilities arising from securities fraud—focus on the law of the U.S.A. and the R.O.C王怡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詐欺訴訟因果關係要件之舉證問題,涉及實體法上規範要件種類之判定及詮釋、訴訟法上舉證必要性所要求之程度、客觀舉證責任轉換必要性之類型考量因素,以及反證證明度之評估等問題。
美國法院就證券詐欺訴訟之因果關係要件,係藉助傳統侵權行為法將因果關係區分為事實上因果關係(Causation in Fact)及法律上因果關係(Legal Causation)之概念(前者據以判斷責任成立與否,後者則用以界定責任之範圍),創設了交易因果關係(Transaction Causation)及損失因果關係(Loss Causation),分別建立證明標準。個案操作上,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之舉證法則,不拘泥於傳統侵權行為之法律操作,均容有法律政策考量及彈性處理之空間。
反觀我國,在通說所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及因果關係二階論之下,原存在責任成立及責任範圍之不同論理層次;再者,基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有異於傳統面對面之交易型態,因果關係要件之認定較為不易,其證據評價及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實牽動實體法上規範目的及法律政策之拿捏,而非單純機械式之套用。近年雖已有法院參採美國實務所發展之詐欺市場理論及效率市場假說,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存在,惟此種「推定」在實體法及證據法上之論理基礎何在?法官因應證券詐欺訴訟之特殊性,又如何拿捏證據評價之程度,或於何種情況下得調整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以緩和規範理論或特別要件說下,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所造成之不公平,或作為一種落實實體法政策及管制目的之手段?本文研究之目的,即在於透過美國法與我國法之分析研究,嘗試就下列若干問題提出評估及具體建議: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納入詐欺市場信賴推定之可行性
二、美國證據提出責任獨立移轉與我國主觀舉證責任依附於客觀舉證責任移轉有何本質上之差異
三、證券詐欺訴訟因果關係要件舉證責任減輕之具體類型
四、原告就因果關係要件是否得以較低蓋然性經驗定律建立表見證明
五、區分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之必要與實益
六、美國Dura Test於因果關係要件舉證責任之意義
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結合美國Dura Test適用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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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可信度、保證明確度對產品保證效用與購買意願之影響-考慮產品類別及產品知識之干擾效果 / The influences of bond credibility and warranty specificity on warranty utility and purchase intention─considering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product type and consumer's product knowledge張峻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了因應加入WTO後國際知名高價產品的競爭以及東南亞低價產品傾銷的兩面衝擊之下,部分台灣廠商企圖以提供更好的服務來吸引消費者購買而儘量避免價格戰,而產品保證即是其中一項服務差異化的作法。然而產品保證是否影響購買決策,國外文獻對此已有許多研究報告,國內則少有研究,因此本研究擬探討保證明確程度、企業擔保可信度對企業所提供產品保證效用的影響,進而探討產品保證效用如何影響消費者知覺品質和知覺風險,並以產品知識及產品類別作為干擾變數研究其對上述影響的干擾效果。本研究的受測樣本為政大的學生(包括大學部和研究生),採用實驗室實驗法,有效問卷為240份,操弄的變數為擔保可信度(高/低)、保證明確度(高/低)及產品類別(筆記型電腦服務保證/旅行社服務保證),為一2×2×2的實驗因子,共有8個實驗組。研究結果如下:
一、消費者對於擔保可信度較高廠商所提供的產品保證,感受的保證效用較高。
二、消費者對於廠商所提供產品的保證明確度較高者,感受的保證效用較高。
三、相對於擔保可信度低之保證,擔保可信度高之保證其保證明確度對保證效用之正向影響並不顯著。
四、產品保證的效用對消費者的知覺品質有正向的影響,對知覺風險有負向的影響。進一步研究發現:
1.擔保可信度透過產品保證效用的中介進而影響知覺風險;但是不透過產品保證效用而直接正向影響知覺品質。
2.保證明確度透過產品保證效用的中介進而影響知覺品質、知覺風險。
3.產品保證效用透過知覺品質的中介進而影響購買意願;但是不透過知覺風險而直接正向影響購買意願。
五、擔保可信度、保證明確度對產品保證效用的影響並不受產品類別的干擾。
六、擔保可信度、保證明確度對產品保證效用的影響部分受產品知識的干擾。進一步研究發現:
1.產品知識高的消費者面對低擔保可信度廠商時,倘其提供的保證明確度愈高,則感受的產品保證效用愈高。
2.產品知識低的消費者面對低擔保可信度廠商時,倘其提供的保證明確度愈高,並不能使消費者相信此廠商所提供的產品保證。
依研究結果提出下列產品保證政策的建議,作為業者在擬訂保證政策計畫時的參考。
一、廠商所提供產品保證內容、項目及範圍,讓消費者更明確易懂,則消費者感受的產品保證效用會愈高。
二、擔保可信度較高的廠商,其所提供的產品保證效用優於擔保可信度較低的廠商,因此面對新進入者競爭時,可以使用在未來才可能產生直接成本的保證,作為行銷攻擊武器之一。
三、對於知名度不高的新進廠商,不僅要提供更明確的產品保證,同時也要設法增加消費者的產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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