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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交通事業之資金來源與運用

鍾聲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交通為「財富之脈」,「實業之母」,「國防之本」。交通事業為國家之基本建設事業。因此,一國交通事業發達與否?與國家之統一,國防之鞏固,政治之進步,經濟之繁榮,生活水準與文化水準之提高,均有密切之關係。考諸我國,自民國以來,早期即有國父手訂「實業計劃」一書供作交通建設之藍本,惟嗣後因政治、社會等因素致交通建設不如預期之速,尤其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交通事業之成長遠落經濟建設之後,致形成種種瓶頸現象。為消除各種瓶頸,惟有加強投資交通建設迎頭趕上,而加強投資先決條件,即在籌有充裕之資金。故本文主要目的在於如何籌措投資資金,並將資金運用於最需要最節省而最經濟有效之途徑。 本文因鑑於 1. 目前國內交通事業建設發生嚴重瓶頸現象。2. 國人觀念仍舊保守,民營企業資料不全。 3. 郵、電、鐵路、公路與國民生活關係最為密切,故研討時集中於國內公營公用交通事業之郵、電、鐵路、公路四部份。 本文之資料採用次級資料,主要資料來源為交通部、郵政總局、電信總局、臺省鐵路局、臺省公路局所編印之統計資料。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紹公用交通事業之意義及其在經濟上,管理上及會計上之特點。第二章介紹公用交通事業收費費率之理論與實務暨交通建設資金之來源。第三章論資金之運用。第四章述幾個重要資金運用測驗方法。第五章結論。 本文撰寫蒙指導教授沙燕昌老師悉心指導,提供有關資料,文成之後,並逐字斧正,謹致由衷之謝忱。進修期間,承諸師長之殷殷啟迪,銘感至深。 近代管理科學,一日千里,著者才疏學淺,復乏經驗,文中疏漏錯誤在所難免,尚祈諸師長先進,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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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乞大><朴通事>詞彙演變研究

朴淑慶, PU, SHU-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研究對象:<老乞大><朴通事>系列在高麗、朝鮮兩朝是最具權威、最長期 被用以學習漢語的教材,反映元末明初及清代的北方官話.本論文僅就詞彙部分,尤 其是從前期《老朴》系列(反映元末明初)到後期《老朴》系列(反映清代北方官話 )之間,有變化的詞彙為主傲研究對象. (2)研究目的:主要有三項:一、為瞭解近代漢語的詞彙、詞彙史及其特色;二、 為探究漢語詞彙演變的規律;三、為幫助研究中世韓國語詞彙的正確意義. (3)研究文獻:藏於韓國漢城大學奎章閣及藏書閣者,有:<老乞大>、<翻譯老 乞大>上下卷、<翻譯朴通事>上卷、<老乞大諺解>上下卷、<朴通事諺解>上中 下卷、<老乞大新釋>、<朴通事新釋>、<朴通釋新釋諺解>上中下卷、<重刊老 乞大>、<重刊老乞大諺解>上下卷、<老朴集覽>等原始資料;另有其他各地得來 的有關<老乞大><朴通事>詞彙索引及研究論文等. (4)研究方法:擬先用共時(Synchronic)及描寫(discriptive)語言學的方法 來分析前期《老朴》及後期《老朴》所見的詞彙,然後再用比較(comparative)、 歷時(dischroic)語言學的方法來研究其變化. (5)研究內容:本文約十一萬字,分為五章,簡述如下:第一章緒論,分二節,分 別論述語料檢討及研究對象、目的、方法.第二章分為五節,分別論述名詞、代名詞 、數•量詞及形、動詞等實詞之變化.第三章分為六節,分別論述副詞、介詞、助詞 、連詞及嘆詞等虛詞之變化.第四章分為三節,在第二、三章討論的基礎之下,探討 漢語詞彙演變的內、外部規律.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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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構道路交通事故慰撫金量定模式-兼評民國百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相關判決

李其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與先進國家不同的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數及死傷總人數仍在逐年上升之中,又以諸多濫用交通工具所致生事故造成嚴重之死傷後果及龐大之社會成本,引發社會輿論譁然,法律人自應積極審慎以對。本文認為,在立法者未修法前,慰撫金具有作用及功能多元性,適合作為法官自由裁量以回應社會需求之彈性機制。   是故,本文先以第一章第二節說明慰撫金之基本規定、由最高法院所形成慣例及學說理論內涵,確立慰撫金量定在理論上向來被批評之問題,其次,藉由第二章及第三章整理法院實務見解理由及裁判數額等資訊,忠實呈現實務運作現況,說明學說理論與實務運作之落差,並說明道路交通事故之訴訟案件特性以及實務操作問題。   接著,第四章第一節先說明傳統釋義學上若干問題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類型應有之觀點,包含慰撫金之功能設定及其具體指標,並結合上開實證研究成果進行說明,兼敘本文不採定型化及定額化之理由;另外,由於本文認為相關問題現階段應透過程序法運作方式改革慰撫金之量定,始能促成法律見解之明確與再討論之可能性,進一步與時俱進的促使法院裁判更合於社會需求,本文再以第四章第二節說明慰撫金量定之程序法面向改革之建議。   最後則透過第五章,總結上述內容,並說明將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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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琉球国の対外関係:「通事」の働きを中心に

張, 子康 23 March 2023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文学) / 乙第13532号 / 論文博第669号 / 新制||文||733(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歴史文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嶋 航, 教授 中砂 明徳, 准教授 村上 衛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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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彭凱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特別補償基金制度設置之目的在於,確保所有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在加害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逃逸等情況下,仍可獲得法定之基本保障。因此,當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無法獲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保障時,特別補償基金將成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重要關鍵,其制度設計之完善與否,實與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保障有至為密切之關係。   本研究以我國特別補償基金之法制為中心,並與他國類似制度之立法例設計加以連結探討,例如:美國各州之未獲清償判決基金、英國之汽車保險人協會、德國之補償基金、日本之政府保障事業等等。雖然各國類似機制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所扮演之角色不同,且在資金籌措模式、補償事由或補償範圍之設計上各具特色,但均致力於填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力有未逮之處,以貫徹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之意旨。在我國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範之特別補償基金法制架構下,本研究將透過與外國相似制度之比較,針對現行法可能衍生之問題進行分析,諸如:特別補償基金之功能定位、資金徵收模式、補償事由、補償範圍等,最後提出相關修正建議,俾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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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風險社會論汽車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與紛爭處理~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中心~

薛郁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汽車之發明除提供人類舒暢與便捷外,另一方面也帶來許多或大或小之災害,而交通事故發生率之頻繁與對象之廣泛,更形成了諸多社會問題。以2006年衛生署就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統計情形觀之,全年共計4,637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而其中男性3,438人、女性1,199人,死亡人數約佔全國死亡人數3.43%左右,由此可知,交通事故確實帶來巨大危險性,故受害人所受之損害是否能及時獲得填補,顯得格外重要。為了建構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損害填補機制,有志之士莫不致力於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定,並終於在一九九八年起正式實施。其間主管機關鑑於本保險之重要性,且為本制度之長遠發展與周詳計畫,特委託學者、專家,就本法制度、法令及實務方面做全面檢討修法,並於二○○三年底完成修正草案,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令於同年二月五日公告實施。 揆諸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施行之法律依據,使得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以迅速獲得合理補償。然由於本法之基本架構與制度設計特殊,造成各界對於本保險之保障對象與責任基礎之議論分歧,甚至額外增加許多不必要之社會成本,帶給整體社會風險。 本文主要以此為研究主題,由風險社會之角度出發,界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架構與定位,來妥適解釋及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首先,本文先探討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架構,及保險理賠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體系無法銜接等缺失;其次,參酌其他國家之立法架構,試圖明確界定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度,以減少司法及實務適用之爭議。本文並討論現行機制對受害人保護不周之問題,來分析檢討相關汽車交通事故紛爭處理機制之缺失,並對未來改革方向提出適當的建議。 由侵權行為歸責理論之變遷,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基礎,已由傳統過失責任有漸趨轉向「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之傾向,以使被害人能多獲賠償機會。但隨著歸責基礎之嚴格化,也增加了加害人之負擔,為了避免受害人空有請求權,而無法獲得獲得實際填補之結果,責任保險之出現可以減輕加害人之負擔,並確保受害人得以獲得足夠之賠償金額。然因責任保險之投保與否,仍繫於被保險人之自由意志,考量交通事故所帶來之種種重大之損害,強制被保險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遂有其必要,而為了避免造成原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體系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歸責原則不同所產生之爭議,建議歸責基礎仍應回歸「責任保險」法制,才能與既有民事損害賠償法體系配合。 其次,在「責任保險」歸責基礎之前提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朝適度提高給付金額,使被害人獲得充分保障建構,使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能經由一次保險給付獲得填補,並終局性的將紛爭一次解決。 最後,為了能更有效解決汽車交通事故之紛爭,相關配套措施亦應有所改革。在交通事故調查及鑑定部份,應加強警察處理交通事故之能力,確保事證蒐集之品質,並且提升鑑定品質,使得人民能夠信賴鑑定的結果,避免無謂之爭執,也能使事故當事人能獲得公平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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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工會女性會員參與工會之硏究 --以交通事業工會女性會員之行政參與為例

沈德蘭, SHEN,DE-L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女性在過去社會所扮演的主要是以滿足家庭需要為先的角色。隨著工業化的結果,女性參與家庭以外的勞力市場之就業顯著的增加,女性勞在整個勞動市場已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女性勞工參與工會的比例仍然很低。即使在女性會員占大部份的工會,不論是工會干部或其他工會行政部門中的職務,都鮮有女性擔任,而工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女性也較少支持或參與。基於工會之功能乃在於保障勞工的權益,為了使女性的工作權能得到應有的保障,喚起有關單位對女性勞工福利的重視,實有必要透過工會運用集體的力量來完成;然此又必先從女性能積極和支持工會做起。 本研究旨在探討目前女性勞工在工會行政部門的參與情形,并運用組織社會學中「機會–動機關聯模型」(opportunity-motivation model)分析影響女性參與工會行政部門之因素,其中機會因素包括來自女性會員本身的背景變項,如教育、年資、職位;和來自家庭的影響變項,如家人的支持程度、有否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動機因素則包括女性之工作投入度、對工會的態度及對工會事務之興趣等變項。研究結果發現,女性受許多外在結構因素所影響,即使本身有動機願意參與工會之行政,卻沒有足夠的機會使她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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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重要問題比較研究

游淑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針對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方法,以及研究內容等數點加以說明。第二章比較「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社 會保險」之異同,以期確實勾勒出政策性保險之輪廓,同時介紹「自願保 險」與「強制保險」分類。另方面,本章確認我國以及大陸目前皆採取絕 對強制保險制度,就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方面採取最高強度。最後, 析論我國以及大陸就有歸責原則之規定是否適當之問題。第三章論述兩岸 法律體系與架構,說明兩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沿革、意旨以及特 色,並檢討大陸將《條例》定位為行政法規位階之妥適性。此外,針對兩 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究竟採取何種立法模式、單軌制或雙軌制、基本保 障或完全保障制提出分析。最後,檢討在本保險無法提供保障時,兩岸如 何以設立特別補償基金(救助基金)制度以為因應。第四章進入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契約之探討。除了當事人與關係人部分外,主要就契約之成立以及 契約消滅之限制兩大面向做討論,於各節中先將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與大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之條文以表格的方式整 理,再提出本文就兩岸法規之分析與評論,期能針對兩岸法制提出些許之 修訂建議。第五章進入契約之理賠範圍之探討。主要討論本保險保障範 圍、保險範圍之特殊規定,以及直接給付請求權。本章延續第四章之研究 方法,於各節中先將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大陸《機動車交通事 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之條文以表格的方式整理,再提出本文就兩岸法規 之分析與評論,期能針對兩岸法制提出些許之修訂建議。第六章首先針對 本文之研究事項歸納出結論,其次針對我國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 及大陸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提出建議,以確立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設立之初,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整頓並改善交通秩 序之立法目標,促進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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