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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康德哲學中崇高與道德法則之間的關連 / The Connection of the sublime and Moral Law in Kant's Philosophy

黃雯君, Huang, Wen-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出自於對於康德道德哲學中同時兼具先驗性與實踐性之二重關係的研究興趣,因而於此藉由釐清康德哲學中的崇高情感與道德法則之間的關連是如何被談論的,嘗試以此整理出一些在理解上的關鍵線索。在這條主軸的引導之下,此處採取對其所涉及的相關文獻研讀與理解作為基本的脈絡開展。本論文並依從前批判期與批判期的區分將概略畫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一開始即企圖從對康德批判期美學談論的背景進行文獻上的考察,從中導引出對於康德美學與其形上學內在本有的關連,以及對絕對者/超感知者對康德方法論上的影響。接著審視《觀察》作為此時期思想實驗的產物,又是如何在康德自身的評判(即其《評著》)居於一個重要轉向的地位,在其中康德將美感與崇高感與德行關連起來的道德情感論述方,何以導向對主體意識能力的考察,而自由─自我意識與道德法則之間的關連也在這當中被觸及。 第二部份︰主要關注於康德於《基礎》與《第二批判》中「對法則的敬重」的兩重性所關涉到的一種特殊主體意識活動─即「道德意識」─的談論,其具體意涵又何以關連到康德道德性之理性奠基的先驗要求︰「終究只有一個理性」。最後以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對反思判斷力的重新修正、予以審美經驗先驗奠基之架構,重新檢視康德如何以審美判斷─特別是「崇高判斷」─的不確定性概念關連到主體意識能力的提升;並藉由數學崇高與構想力、力學崇高與理性使命之間關係的建立與理解,繼而以此去討論,主體之特有的崇高判斷與道德法則之間本有的奠基性關連,並且何以生命情感作為一種道德意識的洞察能力,可以進行一個既是普遍有效、且與自然達到真正和諧關係的「擴延」;而從這當中誕生出來的道德情感,便根源於意志自由而作為道德行為的發生的關鍵推動力、但其自身卻仍不能作為行為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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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外來政權現象-從政治權威的角度分析

閻亢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對於「外來政權」的研究,首先遇到的難題是如何避免各自以褊狹角度詮釋的困境,為超脫此一困境,最適宜的作法是採取不同立場者都可以接受的觀點,這是本文採用政治權威途徑研究「外來政權」現象的主要原因。這一方面,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對於政治權威演進的描述,提供了有用的切入點,鄂蘭指出「政治權威」觀念起源自柏拉圖(Plato),到古羅馬時期到達概念上的完全發展,但迄馬基維里(Niccolo Machiavelli)權威概念卻出現詮釋上的改變,這個過程給與「外來政權」研究一個有用的啟發。 柏拉圖洞穴論是古希臘權威觀念最充份的說明,他對Idea的置重,及如何將Idea引入洞穴過程的敘述,無異是對外來意識形態進入本土社群遭遇的狀況,及如何克服此一困境的描述,從柏拉圖的進路中,顯示Idea外來意識形態具有靜止性、回溯性與統一性,而要完成外來意識形態在本土社群生根的轉化,最重要的媒介是一個以哲君領導的政權,這個政權就是「外來政權」。為了鞏固政權,柏拉圖主張從教育著手,並利用政治神話強化階級統治,但柏拉圖晚年重新發現法律的整合功能,法律因此也成為外來意識型態統治的有用工具。 相對於外來政權參照對象的柏拉圖,馬基維里則是對於古典傳統與外來意識進行反叛,馬基維里代表的是「本土政權」的觀點,他要創建新的國家,開創新的歷史,也就是將國家視為最高價質的「國家理性」,他將建國與治國重責大任交給了新君主和創建者,但這兩種不同的角色卻可能引發矛盾與衝突。在建國階段,馬基維里雖然訴求除舊佈新式的恐怖統治,但在治國階段,他卻主張共和政體,由此也凸顯出政治的自主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馬基維里對外來意識形態的利用,顯示與外來政權的鬥爭並非只有零和的結局。 柏拉圖與馬基維里的進路,提供台灣「外來政權」現象極有啟發性的反思,包括:一、無論是外來政權或是本土政權的歷史觀都是製造出來的;二、意識形態與烏托邦的互動可以產生正面效果;三、外來政權與本土政權都有英雄崇拜的心理;四、主體性的追求應以個體自主作為國家主體的前提;五、外來與本土的對立造成了一國之內的兩個國家。上述五點正是台灣「外來政權」現象的問題所在。歸結而言,無論外來或本土政權皆只關注「誰來統治」的問題,這一方面,霍布斯對「外來政權」角色的特殊界定與對個體價值的重視等見解,或許提供了可望解決此一困境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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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立法權限衝突與法規競合-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 / 無(null)

楊秦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 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並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後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地方自治可定義為,國家特定區域的人民,由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下自行組織法人團體,用地方的人力財力物力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的政治制度。 在中央地方立法權限上,以我國憲法為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在中央法制範圍內建構憲法、法律、命令的三層的上下位階關係。論及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之位階關係,由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地方法規,屬國家法律體系內之一部分,為求國家法律體系之完整及統一地方法規自應受法律位階理論之拘束。 故我國憲法第116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禁止性交易,究竟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權利,主要有二種見解:其一主張涉及性自主權,其二主張涉及工作權。 後者最重要理由是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應認為是一種職業而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所稱之職業,原則上只要是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即足當之,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至於該職業應否管制或如何管制始為正當,則是後續的問題。 性如果可能作為一種謀生的工具,人民有沒有以性作為謀生工具的自由?性販售行為可否受到憲法對職業自由的保障? 如果立法者不是採取全面禁止的手段,而是合目的性地鑑於政策需要,對從事性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予以適當限制,則由於「根據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此類管制手段性質上屬寬鬆之合理審查的範疇,立法者反而能獲取更大的政策形成空間。 爰上所述,本論文提出主要研究問題如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性販售行為僅僅有所管制,而非全面禁止,是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牴觸?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位階為何?是否為法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與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效力關係又為何?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對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效力影響為何?是否可直接逕依中央法律,亦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有無侵犯宜蘭縣政府地方自治權限空間疑慮?處罰之理由或相關理論基礎為何?中央地方法規衝突對憲法上性工作者之工作權保障程度及影響為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有無憲法保障且不容中央恣意侵犯領域?中央或地方法規其中之ㄧ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時有何種影響? 兩者法律關係影響為何?究為取代關係或遞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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