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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料庫英語教學之研究:以“see, watch, look at”為例 / “See”, “Watch” and “Look at” : Teaching Taiwanese EFL students on a corpora-based approach謝瑋倫, Hsieh, Wei 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字彙的誤用,是台灣英語學習者易犯的毛病之一。由於中文與英文字詞並非呈現一對一的語意對應,加上國中英語教師多年來習慣要求學生以記誦中文意思的方式學習英文單字,導致學生常有用錯字的狀況發生,並造成語意上的誤解。有鑑於此,本文作者盼能以語料庫英語教學來改善這些現象,並以see, watch ,look三個意義相近字彙的區辨為例,呈現出完整的教學過程,供英語教師教學或學習者自修參考。
在教學前,教師應根據學生英文程度與教學需求,先行篩選並編輯語料,以利學生學習。在課堂上,藉由這些語料的呈現,讓學生觀察其中的規律性;透過問題的解決,用認知的手段讓學生觀察該字彙出現的語境及其易連結的字串;並以測驗的方式檢測學生的理解程度。此外,本文亦詳細歸納這三個單字的使用時機,並提出實用的區辨方式。
作者盼能藉由語料庫英語教學的實施,增強英語學習者的學習意願。透過類似活動的投入及參與,學習者將不再只是訊息接收者,而能藉由觀察來創造自己的知識、增進對英文的掌握度。 / In Taiwan, many EFL students have difficulty using the proper vocabulary at the right time. Due to the fact that Mandarin and English vocabulary are in a one-to-many semantically-corresponding relationship, and that Taiwanese EFL students are often taught to learn English vocabulary by memorizing its Mandarin equivalent, students often have difficulties choosing proper English equivalents in different contexts. Besides, the arrangement of junior high school English curriculum has made it even more difficult for students to learn vocabulary accurately. Because the improper use of vocabulary often brings about confusion or misunderstanding, a practical method is needed to cope with the concerned problems.
Nowadays, Computer-assisted Language Learning (CALL) has been a trend. In this study, the researcher will take “see, watch, and look at” as examples to show a corpora-based teaching procedure. Subjects are 8th graders in junior high school. The scope of the research is confined to the prototypical meanings of these verbs; it is believed that students should possess the basic knowledge about these verbs before they continue to learn other extended meanings.
Before the class, the conordance lines are selected and carefully edited by the teach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urse. In class, consciousness-raising tasks, combined with quizzes and complementary materials, provide students with comprehensive knowledge about the three verbs. After the activities, crucial information of the verbs is clearly exhibited, and useful methods are also presented to help distinguish the verbs.
With the “context providers”, namely, the corpora, both teachers and students are provided with authentic and plentiful examples, which are often insufficient for Taiwanese EFL learners. Through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se activities, students become participants and create their own knowledge. It is hoped tha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data-driven learning (DDL), EFL teachers will then be able to provide their students with not only more reliable information, but more constructive and systematic i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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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債券不當銷售爭議與投資人保護之法律問題 / The improper-selling of structured notes and the legal issues for structured notes investors protection.謝巧君, Hsieh, Chiao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2008年5月起,國內發生了向銀行購買號稱保本或條件式保本的結構型債券的投資人,因所購買之結構債觸及下限,導致本金大賠,而這些投資人無法承受損失,組成自救會要向銀行討回投資本金的事件;同年9月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倒閉,購買連結該公司股票,或購買由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或保證之結構債之受害投資人要求銀行全額買回不當銷售之結構債,另外投資人亦多向銀行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意代表等提出陳情,指稱銀行在販售結構債時,並沒有善盡事前告知的義務,加上用詐欺或誘導等方式進行不當行銷勸誘,並對應告知投資人的重要事項僅為選擇性的說明,且更有理專在簽約書面文件中偽造其已告知投資人相關風險及資訊,因此造成銀行不當銷售結構債等金融商品的議題受到重視及討論。
我國傳統上面對金融商品係針對個別商品之架構(例如有價證券或期貨)而採不同的監理規範,惟此種立法係以商品得以明確定性為前提,然在財務工程技術不斷推陳出新,金融創新成為趨勢的現在,混合傳統商品所推出的新型態金融商品就應如何定性及適用法律,即為監理及投資人保護法制上的新課題。
此外,從民眾經由銀行推介而投資結構型債券而生的糾紛可發現,銀行在向民眾推介購買金融商品時,常發生糾紛的類型多可歸類為未推薦符合客戶風險屬性商品的商品適合性(suitability)不符,以及銷售時未確實對於該項商品可能產生的風險完整告知。故有關商品適合性及告知義務在我國法上的規範及內容,及對於違反商品適合性及告知義務時,受害投資人若要提起相關訴訟時,應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亦為本文研究的重心。
本文於第壹章提出本文研究動機及研究方法,第貳章則介紹結構型債券的種類及風險,並嘗試替結構債進行法律定性,第參章分析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應遵守之法規範,同時介紹國內銀行受投資人委託投資結構債之規定,並附論主管機關因結構債銷售爭議事件發生,而對結構型商品所增訂的管制規範,以及我國統一管理金融服務業銷售行為規範的金融服務業法。第肆章為分析國內銀行不當銷售結構債予一般投資人之法律爭議,並介紹國外實務案例,以及國外有關違反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另從我國現行法制下檢討受到銀行不當銷售之投資人可能得主張銀行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並觀察與分析我國目前利用銀行公會評議機制處理投資人申訴之情形;第伍章介紹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中,關於消費者遇到金融商品服務相關糾紛時得採用的申訴機制,並介紹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對銷售行為管制相關規定;另附論該國實務界對於金融機構不當銷售時,對投資人應負的責任,以及該國實務界調節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第陸章為結論及建議,將提出我國目前法制對不當銷售之問題面臨的挑戰,尤其是於金融商品交易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下,投資人提起商品適合性與金融機構未盡告知義務訴訟時產生的難題,並提供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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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産の減損会計と財務会計の契約支援機能山下, 知晃 23 May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経済学) / 甲第20545号 / 経博第548号 / 新制||経||281(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経済学研究科経済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徳賀 芳弘, 准教授 草野 真樹, 教授 藤井 秀樹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Economic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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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併購中目標公司的董事義務蔡景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併購是企業外部成長的主要方式,但不是每個併購活動都是兩廂情願的,因此,當併購者違反被併購者的意願而為併購行為時,敵意併購就此產生。敵意併購所採取最主要的方式,即為公開收購制度,故本文先介紹歐美主要國家的公開收購制度,再檢視我國現行法下公開收購制度,以瞭解現行公開收購制度的利弊得失。
其次,針對敵意併購的防禦,美國法制上已發展出一系列的反併購法,這些法制雖然有些被聯邦法院宣告違憲,但仍有符合憲法規範者,迄今,已發展到第三代的反併購法。除此之外,企業在實務上也開始發展出各式各樣的防禦措施,有的是在敵意併購者出現前就事先準備,有的是在敵意併購者出現後才緊急採用,無論如何,這些防禦措施在敵意併購盛行的美國,也相對應的發展成熟。然而,在敵意併購還在萌芽階段的我國而言,由於法律的規範,並不是所有的防禦措施皆符合我國法律。更甚者,在現行法的規範下,有些防禦措施雖然符合我國法規範,但卻受到其他的限制而實用性甚低,在現行規範下幾乎沒有行使的空間,因此,本文試探究美國法上幾種基本的防禦措施在我國法上的可行性,期望能獲悉各種防禦措施在我國法上的合法性及可能性。
再者,需先瞭解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課與董事受任人義務之內涵。公司法對於忠實義務規範的較為具體,即董事在有利益衝突時,需以公司的利益為優先考量,同時又有具體的行為規範,例如公司法第二0六條準用第一七八條利害董事的迴避、第二二三條監察人代董事為行為、第二0九條董事競業禁止、第一九六條董事報酬等具體規範。相較於此,董事的注意義務僅抽象的要求董事在處理公司事務時,需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然而,對於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內涵為何,則須待法院在具體個案中形成。針對受任人義務,英美法上發展出經營判斷法則,針對董事對公司之經營判斷事項為誠信、無利益衝突、無濫用裁量權、必盡到合理注意時,推定董事之決策為適法,法院不再對該經營判斷事項為事後的審查。
美國法上,在審查目標公司的董事義務時區分為:主要目的審查、Unocal雙叉審查、Revlon案審查標準、Blasius案審查標準及股東外利害關係人利益權衡標準。在我國企業併購法第五條、第六條並沒有規範到目標公司的董事義務,但上開外國標準及企業併購法對董事決策時要求的行為規範,可以做為我國將來立法時的參考。在現行法未規範的情形下,本文認為公司法中未規定的業務決策,未必皆應依照公司法第二0九條規定由董事會決策;並且,公司重大事項應區分為提案權及決策權,而將防禦措施的提案權交由董事會,並將防禦措施的決策權交由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決定行使何種防禦措施,以迅速、機密之手段達到防禦的目的。因此,董事在提案前需盡到調查之能事,確認敵意併購的結果對公司不利,在股東會同意防禦行為時,所採取的防禦措施應優先保障股東最大利益,以盡目標公司的董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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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母子公司合併子公司少數股東保護之研究—兼評台灣實務案例與相關規範設計之缺憾盧曉彥, Lu, Hsiao-Y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研究重點係母子公司合併時子公司少數股東權益保障的爭議問題,並嘗試從美國法之觀點檢討我國母子公司合併案例與相關之規範設計。
從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對於母子公司合併規範模式之演變,應可察覺一國法制總體面因素的變化,以及合併基礎法制變遷,對於母子公司合併規範設計之影響。總體面因素諸如當代公共政策的游移、投資人與市場周邊機制之成熟度、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健全、社會思潮的偏向等;合併基礎法制幾個重大變遷,包括可決合併門檻多數決原則之確立、簡易以及制式現金逐出合併之陸續完成立法等,在在都影響了法院對於母子公司合併之規範態度。法院的態度變化,也顯現在子公司少數股東所擁有之兩項救濟,亦即股份收買請求權以及違反受任人義務訴訟救濟,在近一世紀以來,其起初係平行發展、繼而相互競爭至目前走向調和之變遷過程。而在過程中,違反受任人義務的內涵與課責標準一直持續變化,連帶地也影響股份收買請求權理論基礎的汰換、調整與新生。
德拉瓦州法院對於母子公司合併的處理方式,是區分簡易合併與制式合併而適用不同的規範模式。制式合併係適用「財產法則」概念下之常規交易審查模式,違反常規交易標準即屬違反受任人義務;簡易合併則因為協商成本太高,所以適用「補償法則」,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唯一救濟。此項規範模式,很顯然地是一種妥協之處理方式。尤其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相關配套設計,包括評價得否採計合併綜效、救濟成本之負擔方式以及程序障礙設計猶存諸多問題,採取「補償法則」背後的考量因素或許正是為便利母公司執行合併。
從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母子公司合併規範設計之歷史演變,比較我國目前現階段的母子公司合併規範之設計,大體說來,由於我國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之規範設計不利於子公司與母公司進行協商、再加上董事以及控制股東(亦即母公司)對於子公司之股東並無直接負受任人義務,在子公司股東無法對於不公平的合併對價,直接請求董事或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將很難期待子公司的董事會盡力為子公司少數股東,向母公司爭取公平的合併對價。
換言之,由於我國受任人義務體系之不完備,少數股東縱然認為合併對價涉及不公情事,似乎也祇能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董事或母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按照民法第一八四條之規定,其舉證責任門檻事實上即相當於美國法對於簡易合併場合之規範。亦即是說,我國法似乎並無特別針對母子公司合併此項具有利益衝突之重大交易,提出任何有別於常規交易之差異規範,此即導致子公司少數股東僅能按照一般侵權行為之規範,請求母公司或董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對於少數股東而言,自是甚為不利。
短期而言,從經濟政策上係鼓勵合併,抑或從我國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以及市場機制尚未健全發展至足以提供子公司相當之協商力量以與母公司抗衡的角度,我國似乎都無法在仿效美國於制式合併場合,建立偏向「財產法則」概念下之「近似常規交易協商模式」。因此,現階段或應思考從改善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設計開始著手。對此,ALI Principles與RMBCA有關股份收買請求權設計之立法例,我國應擇其優而加以援用。
長期而言,按照我國現階段的規範趨勢,似乎係在仿效美國法制,逐漸朝向市場導向之公司治理機制(market-oriented styl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因此持續開拓我國資本市場的深度與廣度,以及建立適合於我國公司生態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都將是繼續努力的目標。倘若未來我國市場之周邊機制與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皆能發揮適當的治理功能,前述偏重於「補償法則」概念下規範模式之股份收買請求權設計,即有必要加以調整,以避免美國現階段在現金逐出合併場合所發生之「規範重疊」(regulation overlap)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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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傳統服飾與當代時裝產業之研究 / Russian traditional costume and contemporary fashion industry陳薇如, Chen, We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研究俄羅斯傳統服飾文化與當代俄羅斯時裝產業之進程。首先介紹俄羅斯傳統服飾種類及特色,再依不同時代背景詳述俄羅斯服飾文化的演變,其次透過與西方服飾設計之比較,進一步探討俄羅斯當代時裝產業的轉變,最後解析俄羅斯時裝產業在21世紀所面臨的國際情勢影響與後續發展。
俄羅斯因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及種族多元文化之特性,造就其服飾文化的豐厚與迷人。筆者希望透過本之研究,瞭解俄羅斯複雜而多樣的服裝美學,也讓國人一同認識人類文明最綺麗的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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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立法權限衝突與法規競合-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 / 無(null)楊秦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 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並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後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地方自治可定義為,國家特定區域的人民,由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下自行組織法人團體,用地方的人力財力物力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的政治制度。
在中央地方立法權限上,以我國憲法為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在中央法制範圍內建構憲法、法律、命令的三層的上下位階關係。論及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之位階關係,由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地方法規,屬國家法律體系內之一部分,為求國家法律體系之完整及統一地方法規自應受法律位階理論之拘束。 故我國憲法第116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禁止性交易,究竟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權利,主要有二種見解:其一主張涉及性自主權,其二主張涉及工作權。 後者最重要理由是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應認為是一種職業而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所稱之職業,原則上只要是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即足當之,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至於該職業應否管制或如何管制始為正當,則是後續的問題。 性如果可能作為一種謀生的工具,人民有沒有以性作為謀生工具的自由?性販售行為可否受到憲法對職業自由的保障? 如果立法者不是採取全面禁止的手段,而是合目的性地鑑於政策需要,對從事性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予以適當限制,則由於「根據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此類管制手段性質上屬寬鬆之合理審查的範疇,立法者反而能獲取更大的政策形成空間。
爰上所述,本論文提出主要研究問題如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性販售行為僅僅有所管制,而非全面禁止,是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牴觸?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位階為何?是否為法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與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效力關係又為何?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對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效力影響為何?是否可直接逕依中央法律,亦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有無侵犯宜蘭縣政府地方自治權限空間疑慮?處罰之理由或相關理論基礎為何?中央地方法規衝突對憲法上性工作者之工作權保障程度及影響為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有無憲法保障且不容中央恣意侵犯領域?中央或地方法規其中之ㄧ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時有何種影響? 兩者法律關係影響為何?究為取代關係或遞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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