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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之研究 / A Study of Establishing Military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許舜南, Hsu, Shun-N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身為一位學習「戰略及國際安全」並從事「野戰戰略」與「中外戰史」研究與教育的軍人,深知唯有堅實的國防武力,才能在中共不放棄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文攻武嚇下,以「勝兵先勝」之作為,來達到「止戰而不懼戰,備戰而不求戰」,確保「有效嚇阻、防衛固守」戰略構想之達成,然基於深切體認到「兵凶戰危」,不忍國人與大陸之對立紛爭而引發戰火,導致同胞「生靈塗炭」。自當從「避免戰爭」、「防止戰爭」等戰略及國際安全之考量,研究「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藉由國際間已實施多年的「信心建立措施」(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以下簡稱CBMs),期能喚起台海兩岸之領導人,本著同根同源,藉展現誠意、溝通、協商、交流,進而建立互信,以降低兩岸緊張情勢,避免因誤判而引發衝突,進而導致戰爭發生。 「信心建立措施」的主要概念,在於透過資訊交換與交流,增加彼此的瞭解,避免雙方因對彼此軍事意圖的誤解,而導致擦槍走火,引發衝突與戰爭。並希望透過「軍事互信機制」等交往原則的確立、軍事行動的規範,以及檢證措施的運用,建立台海兩岸彼此信任之關係,以達到避免戰爭、防止戰爭,確維台海兩岸安全與永久和平之目標。 本論文「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之研究」,其主要的理論基礎是參考國際間已施行多年的「信心建立措施」(CBMs),該措施見諸於1975年「赫爾辛基會議」(Helsinki Conference)的「最終議定書」(Final Act)。而在歐洲中立及不結盟國家提議下,至1986年「斯德哥爾摩會議文件」(Document of the Stockholm Conference),第二代的「信心建立措施」被歐洲各國改稱為「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Confidence 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 以下簡稱CSBMs )。一般而言,後者較前者更強調軍事意涵的重要性及查證措施的使用,也意味脫離前者的萌芽階段,進入較繁複、具體、強制發展的階段。除歐洲與亞太地區外,非洲、拉丁美洲、中東地區都有相關類似的安排。1991年,南北韓所簽訂的「和解、互不侵犯及交流合作協議」與「朝鮮半島非核聯合宣言」,中共、俄羅斯及其他三個中亞國家於1996年4月26日所簽訂的「關於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均屬於「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冷戰結束後成立的「東協區域論壇」及「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所倡導的安全對話,也是「信心建立措施」的一環。 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可採用「信心建立措施」(CBMs)各類作法,即(一)宣示性措施(declaratory measures)、(二)透明性措施(transparency measures)、(三)溝通性措施(communication measures)、(四)海上安全救援措施(maritime measures)、(五)限制性措施(constraint measures)、(六)查(檢)證性措施(verification measures)…等,並參考國際間建立互信之成功案例,區分目前已在執行的公布「國防報告書」、宣布「軍事演習之種類、範圍、時間、地點」、遂行「海上救難行動」、建立「海峽中線共識」…等,並配合國統綱領的進程,再分為近、中、遠程軍事互信作為,逐步建立台海兩岸軍事互信,降低緊張,化解衝突,以避免導發台海間之戰爭,共創台海兩岸中國人之雙嬴。 當前台海兩岸之紛爭,乃導因於雙方領導人及政府之互信不足,故在推動台海兩岸互信機制時,初期階段,須由單方面展現誠意、培養互信,在時機及條件成熟後,則雙方展現誠意、建立互信,當然我方應審慎規劃,並時時觀察,若中共仍抱持傲慢心態,未能遵守相關協定,必要時可以停止各項交流,以免單方面對中共做出過多的讓步,以確保我國家安全與利益。 從研究中可以深切體會,台海兩岸維持和平與穩定,是台海兩岸中國人的共同期盼,也唯有「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才能避免雙方因誤解、衝突,而刺激中共以武力犯台,或引爆戰爭。故僅提出具體建議,供決策單位及後續研究此一問題者參考: 壹、台海兩岸不可輕啟戰端。 貳、推動兩岸間制度化互信機制。 參、藉助國際友人加強多邊協商促進兩岸交流。 肆、審慎擬定建立軍事互信措施之優先順序。 伍、推動兩岸建立軍事互信立法逐步執行。 陸、賡續研究集思廣益尋求兩岸雙贏策略。 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雖然還有相當多的困難與窒礙,但相信只要台海兩岸領導人有決心,必可早日達成兩德統一與兩韓和解的光明坦途,這也是台海兩岸中國人所衷心期盼的抉擇,但願不久的將來,台海兩岸的中國人,均可走出免於戰爭與殺戮之夢魘,進而同享自由、民主與均富的和平幸福生活,共創台海兩岸的繁榮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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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偵查措施的合憲控制--從偵查程序之自由形成原則出發

吳梓榕, Wum, Tzu 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言以蔽之,本論文的研究重心,在於探討並確認以下命題:即,現今刑事偵查實務所廣為運用的各種一般偵查措施(如長/短期監視、運用監視錄影器資料、自他機關取得或比對資訊、以衛星定位追蹤器追查犯嫌所在地、臥底偵查員或線民的設置等),若對人民基本權造成干預,則應與傳統的強制處分相同,在憲法法治國原則的誡命下,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法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合憲性控制;而且,這與偵查程序所適用的「偵查程序自由形成原則」並無衝突。 在第二章中,本文將先介紹「偵查程序自由形成原則」的形成背景、內涵及其與其他刑訴重要原則間的關聯/折衝;第三章分析一般偵查措施「為何亦有干預基本權之可能」並詳細說明各種一般偵查措施所可能干預之基本權;第四章則以德國法制現況為比較基準,分別探討法律保留、法明確性及比例原則應如何構成一般偵查措施運用上的界限,並同時討論對「越線違法偵查」的監督/控管問題;於第五章中,再回過頭來分析我國現行法制層面,就上述議題所面臨的困境,並思考可能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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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客戶資訊之保護--- 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營業秘密法為核心 / The Protection of Customer Information Based on Privacy and Trade Secrets

吳展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客戶資訊對於企業而言是重要資產,其為企業帶來許多競爭上優勢。為了解消費者之需求及喜好,以提供合適之商品或服務,企業多半會將其彙整並建置成資料庫。然而,該等資訊多涉及客戶個人之資訊隱私,企業在蒐集、處理及應用時,應特別注意各該法規之要求,故本文將美國針對個人資訊隱私保護之各類判決及專法加以介紹,並與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相互對照,提醒跨國企業在客戶資訊的蒐集及應用上所應注意之事項,並降低企業之遵法成本與違法風險。 另外,客戶資訊若符合法定要件,可構成企業之營業秘密而受保護。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經濟間諜法」及「反不正競爭法」中提供數種判斷標準,而這些標準已逐漸被各州法院所採納。相較之下,台灣營業秘密法於民國85年制訂施行後,近期亦參考美國經濟間諜法而增訂刑事責任,用以嚇阻惡意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至於我國公平交易法就營業秘密之保護,則集中在該法第19條第5款的規定,其與營業秘密法之適用上競合,亦為本文探究之重點。 因此,本文基於台美法制之比較目的,將研究範圍限於美國之個人資訊隱私保護專法及判決、統一營業秘密法、經濟間諜法及反不正競爭法等層面;台灣法亦限於個人資訊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探討,以及各該法規之交錯適用,並以表格的方式,將違反上述法規時所應負之民事責任、刑事制裁或行政罰之異同作出比較,便利讀者參考。 另一方面,個資法之「安全措施」及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兩者雖皆屬保護客戶資訊之措施,但實務上之認定標準並不相同。企業應如何妥善保管其所擁有之客戶資訊,方能符合上述兩種措施之要求,亦為本文討論之重點,故本文將針對台美兩國就上述兩種措施之認定標準進行介紹並相互比較,以提供業界一套具體之管理措施,便利跨國企業維護其所擁有之客戶資訊,提升企業營運效能,並增加客戶之信賴度。當客戶個人資料不幸被他人盜取時,企業得以控管損害之範圍,甚而可對客戶資訊之盜取者主張營業秘密侵害之損害賠償及相關罰則,以便公司順利經營,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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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措施解除後對旅行業之衝擊與影響

張耀宗, ZHANG, YAO-Z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首先透過觀光市場特性來談旅行業發展之概況,由於旅行業者所銷售旳乃屬無 形性商品,是故容易因資訊不對稱引發若干弊端,政府為此採取數次管制措施,希望 能藉此規範輔導業者間之競爭行為。然因旅行業本身之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因而管制 措施仍引發靠行等若干問題。政府鑑於國內外觀光人口逐漸提昇,以及經濟之快速成 長,於是在民國七十七年元月一日起全面開放旅行社執照申請,希望能透過自由市場 的負性競爭,進而使觀光事業蓬勃發展與提昇國人旅遊品質。 於是本文乃使用民國76年至78年由觀光區普查所得之資料,希望藉由r 「結構--行為 --績效」產業經濟學理論之模型來探討管制措施解除後,旅行業市場結構改變對業者 績效之影響。此外,並參酌觀光客透過消基會對旅行業糾紛之多寡,了解旅遊品質是 否真正透過管制措施的解除而提高。 研究結果發現,經由旅行業財劮結構、資產規模、薪資成本及廣告支出額等因素進行 分析,結果發現旅行業者因市場競爭之淚烈而使經營效率有改善。然而,觀光客對旅 行業者之糾紛件數卻因產業體質之不佳而惡化,但其在七十七年以後,其惡化程度有 減緩跡象。由此可見牌照管制措施之解除能促進整個旅行業者的經營效率,但仍需政 府、業者及消費者共同努力,如此旅遊品質才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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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蒙共黨權力結構與黨政措施之研究(1921-1952)

金鮮浩, JIN, XIAN-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一冊,分為六章十六節,共約七萬餘言。 第一章:緒論,分為三節。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外蒙古概述。外蒙共黨之建立。 第二章:黨內權力形態之演變,分為三節。「之憲君主」時期(一九二一∼一九二四 ),由「右派」至「左派」的黨內權力鬥爭時期(一九二四∼一九四○),喬巴山獨 裁時期(一九四○∼一九五二)。 第三章:黨的組織與政綱,分為四節。黨的組織形態,黨章與黨綱,歷次全黨代表大 會的決議案,外圍組織。 第四章:建設政體的三大力量—喬巴山奪權之基礎,分為三節。「軍隊」、「蒙青團 」,「內防處」。 第五章:黨政的各項措施,分為三節。經濟措施,文化措施,涉外關係,宗教措施。 第六章:結論。檢討初期外蒙共黨權力形態變化之性質與真相,以及黨政方向之演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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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併購法規之研究-以收購及分割為中心

梁秀芳, Liang, Hsiu 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併購於國外已行之多年,並蔚為企業對外部擴充的重要手段。我國經濟發展已邁向自由化、國際化,可預期企業併購將逐漸成為我國企業多角化或垂直整合之重要策略工具。有鑑於此,我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為金融機構合併提供主要法源,嗣後,並於九十年七月九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更提供了金融機構跨業整合及集團化發展之途徑。而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之修正條文,亦賦予公司併購不同之態樣及方式。至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實施之企業併購法,以制定專法方式建立企業併購之基礎法制,相較我國傳統法制對於企業併購相關規範之分散與不足,更具有劃時代之意義。惟企業併購涉及之法律問題,不僅企業併購法本身,尚包括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勞動基準法、公平交易法,及相關賦稅法規,惟囿於篇幅,因此本文將以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中有關分割及收購之規定為探討中心,除就其主要相關規範予以分析,並探討其中較具爭議或尚有疑義之處。另將企業併購可能涉及之會計處理、租稅措施等規定予以整合討論,並以美國為比較法對象。鑑於上市、上櫃公司為企業併購法主要適用對象,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亦已針對上市、上櫃公司之併購可能涉及上市及下市之問題訂定相關配套規範。因此,本文將以上市公司為研究重心,探討上市公司或擬申請上市公司在適用相關法令時所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期能兼顧理論與實證,進而提出可能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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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建立之研究

張匡世, Chang,Kuang Sh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類自有文明以來,各種大大小小爭端與衝突就不斷的發生,而戰爭一直是人類揮之不去的陰影。戰爭對於人類社會具有巨大的破壞力,雖然隨著科技文明的進步,現代人對於戰爭的恐懼感是有增無減,為了降低戰爭的發生與帶來的災害,人類一直在尋求避免戰爭與和平解決爭端的方法。 軍事互信機制的主要目的,就在於以正式和非正式的措施來澄清軍事活動的意圖,消除造成各國間緊張情勢的根源,減少突發攻擊的機會和軍事衝突的風險,從而加強各國的信心和安全。特別是對那些彼此存有疑慮的潛在性敵對國家,「信心建立措施」更具消除疑慮的效用,這是一種預防意外戰爭發生的機制,亦是現今聯盟與聯盟之間、聯盟與國之間以及國與國之間,普遍用來降低軍事意外衝突的一種機制。 2008年台灣政黨二次輪替前,國內學者所提出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概念,其討論議題仍停留在一般原則性探討的階段,我們檢視歐洲安全互信機制「維也納文件」的內容,均以「國防」、「軍事」安全做為條約內容的主軸,而國內一般學術界則大部分以在政治層面的探討為居多,有關軍事安全方面的論述則較少著墨,僅在民國九一年、九三年及九七年版「國防報告書」略見原則性的論述,目前宜就國防與軍事安全的觀點,提出一些相關具體的內容做為兩岸進行「軍事互信機制」協商談判的基礎,以建立政府未來與對岸談判的利基。 本文係針對台灣二次政黨輪替後,兩岸關係發展備受矚目,在政治條件各方面趨於成熟後,國防暨軍事部門依據政府最新大陸政策指導,開始與中共建立磋商互信機制,如何在「確保安全」、「維持對等」、「創造優勢」的原則下,針對一些攸關國防與軍事層面較為具體、實際層面的議題予以探討,期能奠定國軍「勝兵先勝」的安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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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被害人之訊問與詰問 / Interrogation and cross examination of sexual assault victim

陳柏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國家積極保護某個法益時,反面而言,就是以限制某個法益作為保護手段,然而,刑事訴訟法踐行憲法之客觀保護義務,必須嚴守「禁止保護不足」以及「禁止過渡干預」原則。鑑於性侵害案件之特殊性,被害人當證人時,有其特別保護之必要性,但保護被害人之同時,不得過份限制被告原有之權益,因此,立法論上應建立層級化保障被害人之人證調查程序,訂定各種特殊程序之適用要件,依比例原則調和被害人與被告之權利保障,加強社政機構之介入,將相關訴訟人員之身分姓名資料保密後公開判決,並強化被害人證言之證明力,以達兼顧被害人程序保障以及被告訴訟防禦權保障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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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戰後東北亞國家與中共間信心建立措施 /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Between Northeast Asia Countries and PRC after Cold War

康琪祥, Kang, Chi Hs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自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由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領導集體在外交路線上改變了對國際形勢的判斷,也為中共的全國工作重點轉移到了經濟建設。冷戰後中共除了繼續執行獨立自主的對外關係,也重新調整外交政策,在繼續加強與開發中國家合作的前提之下,發展與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同時為確保國內經濟持續發展,中共需要一個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尤其是周邊國家。基於這樣的外交方針,冷戰後中共進行一系列與周邊國家降低軍事衝突及穩定區域安全的措施。其中東北亞諸國,不論是地緣或是歷史情結上與中共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不論是日本或是朝鮮半島上分裂的南、北韓,均與中共有不同程度的潛在衝突,影響中共追求穩定國際環境的需求。而美國在重新調整其全球戰略之後,將關注焦點從歐洲轉移到亞洲,加上駐有大量軍力於南韓及日本,讓整個東北亞地區情勢益形複雜。信心建立措施是近年來國際間用來降低國家間或是區域間潛在衝突的工具,如何運用信心建立措施來降低東北亞區域國家間的軍事衝突,確保東北亞區域和平,以利中共全力發展經濟,是本論文探討重心。 / After 1978,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RC)has began to change its foreign policy and tried to play a friendly role to its neighboring countries in order to create a stable and peac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Northeast Asia is one of turbulent regions. This region also includes Japan and North Korea and South Korea. Nations here have different level of potential conflicts against the PRC. U.S. also involves in this area. Since 1975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CBMs) already provide many solution for Europe countries in solving their conflict. So the CBMs may help provide the same solutions for the Northeast Asia region also. This thesis tries to explain how Japan, North, South Korea as well as the U.S. in their manipnlating the CBMs vis-a-vis PRC, and, finally, how the CBMs would decrease the possibility of potential conflict in this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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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建構可行性之研究 / Research of the possibility of constructing CBM between Taiwan Strait

霍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的動機在藉信心暨安全措施的精神與思維,引用國際間「信心建立措施」的成功案例與運作經驗,以探討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建構之可行性。以達研提現階段兩岸建構「軍事互信機制」最可行之方案,供決策單位研參之目的。 二、「軍事互信機制」屬於「信心建立措施」(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CBM)運作的一環。「信心建立措施」已跳脫純軍事領域,但其核心議題仍然以軍事互信為主要架構。「軍事互信機制」的規劃擬定,牽涉國家長期整體戰略利益考量;此外,隨著全球化時代之來臨,國家安全議題也早已脫離單純軍事的範疇。 三、「信心建立措施」並無強制約束力,僅是一種屬於意向性質之鬆散規範,基礎係建立在雙方自我的約束與配合,端視當事國之誠意。且信心建立的過程與程度,與安全認知以及資訊的透明化有重要的關聯。 四、中共的「軍事互信機制」是國家發展的階段性策略,策略目標是為形塑國際和平環境與維持經濟發展動能,確保中共順利崛起成為大國。 五、「軍事互信機制」是指國與國間所建立的避免軍事誤判及衝突的預防機制。台灣方面亦是抱持此一觀點,希望藉由兩岸「軍事互信機制」之建構,達到預防戰爭、維護台海安全之目的。中共方面則將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視為其達成兩岸統一的手段。 六、兩岸要在雙方「主權」歧見上獲得根本的解決的前提下,方有順利實施的可能。惟有在政治上對於兩岸現狀的定位得到一致之共識,兩岸才有洽談「軍事互信機制」的空間。 關鍵詞:信心建立措施、軍事互信機制、兩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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