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ドイツ基本法と裁判と法律 -あるいは裁判官の「自由」と「拘束」について北村, 幸也 23 March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9450号 / 法博第184号 / 新制||法||153(附属図書館) / 32486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服部 高宏, 教授 木南 敦, 教授 毛利 透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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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維風險分析-實證研究 / Multidimensional risk analysis-demonstration research蘇愛鈴, Su,Ai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Fong與Vasicek(1997)提出風險分析應考慮敏感度分析、風險值及壓力測試,才能完整揭露投資組合的風險狀況。其中風險值的計算,不僅考慮二階風險,並且利用三階動差進行偏態修正。本文除了以變異數-共變異數法、歷史模擬法及蒙地卡羅模擬法此三種方法計算風險值,並利用Fong與Vasicek(1997)偏態修正法及Cornish-Fisher偏峰態修正法來做偏態及峰態的修正。而後再利用概似比檢驗法、回溯測試百分比法及Z檢定法作為驗證風險值模型的評比工具。我們建議在95%及99%的信賴水準下,求算風險值可利用Cornish-Fisher所提出的方法修正偏態及峰態。 / Fong and Vasicek (1997) mentioned that risk analysis should include sensitivity analysis, value at risk (VaR) and stress testing, in order to capture portfolio risk. The calculation of VaR should not only consider the second moment but should also adjust the skewness using the third moment. In this article, we determine VaR by employing three methods, the variance covariance, the historical simulation and the Monte Carlo simulation methods. In addition, we also adjust VaR for the skewness and kurtosis using the methods developed by Fong and Vasicek (1997) and Cornish-Fisher. Then, the likelihood ratio test, back testing and the Z-test are used to verify the VaR model. Our final test results suggest that calculating VaR should be adjusted for the skewness and the kurtosis as shown by the method proposed by Cornish Fisher in the 95% and 99% confidence interv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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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投資銀行之法制研究 / A study of investment bank regulations in Taiwan王美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韓國政府為達成「成為東北亞的金融中心(financial hub)」之目標,參考英、澳模式,於2003年初提出整合金融法規計畫,將現行金融相關法規,以功能性規範的方式,將資本市場相關法律加以整合,同時將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以概括性的方式規定,並將金融業有關的制度規範重編為以金融機能為中心,加強投資者保護制度等對於資本市場法制體系做全新的改善;另一方面,透過加強對資本市場的不公平交易的管制等現行制度上所出現的部分缺失加以改善。
反觀我國有關金融市場之相關法制,韓國所列為改革的缺失,如金融業可從事的商品以列舉方式規定、金融行業制度的規範以金融機關為中心制定、對於投資者保護的配套措施不夠完備及對資本市場的不公平交易的管制缺失等,均為我國現行法制所存在。
本文擬以探尋投資銀行的意義、類型及其業務範圍為前導,歸納出投資銀行之概念,繼以瞭解美、英、日、韓等先進國家之投資銀行法制規範之演進與發展,作為我國之參考,再以投資銀行之業務為經,以其所涉之我國法制為緯,逐一就每一投資銀行之業務所涉的法制進行有系統彙整與分析,期對我國投資銀行業務所涉之法制規範有一全盤性的瞭解,最後探討韓國投資銀行金融法制改革及「次級房貸事件」造成美國五大投資銀行瓦解之法制原因,以為參考與借鏡,並提出我國投資銀行未來相關法制規範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本研究之結論如下:1.投資銀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指投資銀行業務,它代表的是一種活動的概念。2.投資銀行法制發展模式,主要分為銀行與證券分離制(以美國、日本為代表)及銀行與證券合一制(以英國及歐陸國家為代表),我國目前較趨向銀行與證券分離制。3.在金融監理一元化之影響下,外國投資銀行之法制呈現制定「單一金融法規」模式之整合性發展趨勢,在因應金融創新變革方面,紛朝擴大有價證券定義、對金融商品的管理架構由「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及強化公司治理之措施提昇對投資人保護機制發展。4.管制鬆綁與金融創新為造成美國投資銀行瓦解之主因。5.韓國資本市場整合法如期實施,主要在於美國五大投資銀行雖已破產倒閉或轉型,惟未來投資銀行的功能將繼續存在,再者,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整合法」時,係以英國、澳洲金融改革立法例,來發展投資銀行,而非以美國投資銀行模式。6.世界各國近年來紛紛加速進行金融改革整合所有資本市場的法規與業務協助金融業者成為有國際競爭力的投資銀行,來增強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台灣在總體經濟發展與金融市場分業管理架構都和韓國相似,應積極學習韓國改革經驗,整合資本市場法規與業務,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
我國與韓國均為亞洲國家,文化背景及地理區位亦甚為相近,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整合法」,係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金融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以及促進金融業間業務的平衡性發展,並非僅考量金融機構的短期獲利,應有值我國借鏡之處。
再者,金融海嘯雖反映出市場失靈、監理失效情況,各國迷漫著『監理加嚴』的氣氛。但不應矯枉過正,抹殺金融創新,阻礙資本市場的發展。
雖然我國政府對這次金融海嘯衝擊採取冷處理方式,停止了原預定推動之金融法制整合,但我國資本市場面臨經營環境惡化、發展策略不明確、法規成熟度不足、業者競爭力低和投資人保護措施不完善等問題,依然存在,本文認為證府須儘快進行根本改革,以提升資本市場之競爭力。
本研究建議改革的主要重心如下:1.儘速進行金融法制改革,整合資本市場法規與業務,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2.效法韓國政府金融改革之精神,政府機關確實負起主導責任,務實規劃資本市場發展策略,與業者共同促進市場發展,進行有系統的金融法制改革。3.積極重新檢討銀行、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和信託等業務的法規,使各行業的業者可以依自己的規模和專業能力,選擇以直接、兼營或子公司方式混業經營、獲得經營綜效。4.韓國加強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負面表列的管制,可供我國參採。5.實施專業投資人制度,對一般投資人要求加強投資人保護,但對專業投資人制度減少投資人保護,維持市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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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建忠馬氏文通之研究張皓得, ZHANG,HAO-D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研究《馬氏文通》,其研究之重點在於探討馬建忠《馬氏文通》的語法理論,以及《馬氏文通》對后來語法研究的影響。
本論文凡六章。
第一章緒論,分為兩節。第一節略述筆者撰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節略述《馬氏文通》以前的語法研究概況。
第二章為《馬氏文通》的概說,敘述《馬氏文通》的作者、撰述動機、體例和用例,并且分析馬氏所用的主要語法術語,以作為研究《馬氏文通》的基礎。
第三章論《馬氏文通》的詞法理論,分為實字和虛字兩節來探討《馬氏文通》對名字、代字、動字、靜字、象字、介字、連字、助字、歎字各詞類的界說、分類、用法及用例。
第四章論《馬氏文通》的句法理論。第五節以起詞、語詞、止詞、轉詞、加詞、司詞句子成分及頓、讀、句為研究對象,探討馬建忠的句法理論。第二節以主次、實次、偏次、正次、前次、同次和平比、差比、極比為研究對象,探討《馬氏文通》的「次」和「比」語法範疇論。
第五章論述「馬氏文通」對后來語法研究的影響。主要陳述「馬氏文通」對后來語法術語、詞類體系及分類、各詞類的小分類、句子分析、句子分類和語法範疇研究的影響。
第六章為結論。先將本論的內容扼要整理,再論《馬氏文通》在語法理論上的特色,探究《馬氏文通》中國語法文學史上的地位,并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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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裳載酒園詩話研究王熙銓, WANG,XI-Q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清代詩話的重要著作,前人研究已多,其價值也已受到充分的了解與肯定。然而一些頗有價值的詩話,因少見而未受注意者,也所在多有,賀裳「戰酒園詩話」即屬此類。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即是認為這種有價值的著作,不應任其埋沒,因思對「戰酒園詩話」做一番整理與探討。
本論文以郭結虞所主編之「清詩話續編」中「載酒園詩話」為底本,加以討論。所使用之方法,不主一端。大致以歸納法、類比法、演繹法、分析法,綜合使用,以見其詩話之原貌,并盡量發掘顯明其微旨。
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賀裳之傳略與載酒園詩話之體例。凡三節,敘述作者傳略,文學思想淵源,及載酒園詩話之體例。
第二章:載酒園詩話論詩之本質。凡四節,敘述詩話中討論詩之本質,及作詩之原則。
第三章:載酒園詩話論詩之創作。凡八節,敘述詩話中所揭示作詩之方法與技巧。
第四章:載酒園詩話論讀詩的問題。凡九節,敘述詩話中對於讀詩所可能產生之問題的討論。
第五章:載酒園詩話論各代詩說。凡七節,敘述詩話中對其他一些重要詩話的批評與意見。并歸納論述一部理想詩話所應具備之條件。
第六章:載酒園詩話之實際批評。凡三節,敘述唐詩宋詩之不同,并唐人詩作與宋人詩作之批評,及作者評詩之標準與方法等。
第七章:結語。凡二節,總論整部詩話之特色,并對作者評詩之得失,做一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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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華倫法庭判決對美國社會之影響洪堯欽, HONG, YAO-G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一冊,約十二萬字,共分六章,旨在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華倫法庭判決對其
社會之影響作深入之探討與分析。
第一章緒論部分-首就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為一簡介,次論華倫法庭運用司法審察制度
所完成司法創新與改革之背景。
第二章「華倫法庭與言論自由」-本章將以華倫法庭之判決作為討論主體,從各種不
同之範疇,如對誹謗、猥褻等言論之界定,以探討其對言論自由之態度及其提出之原
則。
第三章「華倫法庭與選舉區重劃」-本章旨在論華倫法庭藉由選舉區重劃判決以達政
治平等之過程,對其相關判決及背景,均有詳述
第四章「華倫法庭與種族平等」-本章旨在闡述華倫法庭於五十年代民權運動時期如
何藉其判決強調自由平等之原則,而實踐其種族平等之理論。
第五章「華倫法庭與基本人身自由保障」-主要在說明華倫法庭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被
告之保護及其他相關基本人身自由保障等問題。
第六章「結論」-總結前揭各章之研究心得作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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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九八二年出口貿易公司法案之研究康蕙芬, KANG, HUI-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五章,約五∼六萬字,首章乃緒論,簡述研究動機,目的的限制。第二章
述出口貿易公司法案之成立,分四節,內述出口貿易公司法案之緣起及其立法過程,
並就出口貿易公司之定義暨WEBB POMERENE 法案作一探討,分三節,包括對出口貿易
公司之投資,通知程序、出口活動及其限制等。第四章及出口貿易公司法案中第三篇
、第四篇有關反托辣斯法之豁免,內分三節,述反托辣斯法對美國出口貿易活動之限
制,認許程序,及第四篇-對外貿易反牝辣斯改善。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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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法救濟制度之研究楊武連, Yang, Wu-L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分下列五章加以研討。
第一章緒論,對租稅救濟之意義及目的、理論基礎、性質、方法等作一般性之介紹。第二章各國租稅救濟制度,分別就業、英、日三國之制度作一簡述,籍資參考,並供借鏡。第三章就我國租稅救濟制度之現況加以平實敘述,俾於檢討現行制度問題之前,能對現行租稅救濟制度有一完整之輪廓與認識。第四章將現行租稅救濟制度之有關問題,提出檢討,並分為查對更正之有關問題,申請復查之有關問題,訴願之有關問題,行政訴訟之有關問題,以及稅務兩元救濟裁罰制度之有關問題,逐一加以檢討分析,並就管見所及,提出改進意見。
其要點有統一規定各項稅法之救濟程序,並迅速制訂統一性之稅捐征收法,以便稅務機關及納稅人有所準繩; 簡化行政救濟程序,將再訴願,程序取消,以利迅速結案; 力求改進現行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內容,使之完善,以免適用時發生困難或疑義。健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使其地位具有相當獨立性,同時給予訴願人聽證之機會,用昭訴願人信服; 修改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其分為地方行政法院與中央行政法院,俾對事件能作更審慎,更客觀公平之裁判; 現行稅務二元救濟制度似應回復一元制,以怯除行政司法兩歧不良之後果,並符合大陸法系制度之特色。第五章為結論,乃將研討改進之結果作一總結。總而言之,我國現行租稅救濟制度之改革,其目標即在怯除制度上不良之因素,使之臻於健全,並求制度之運用,能兼顧到效能、適當、和合法各方面,以發揮租稅救濟之實效,而裨益於租稅行政之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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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刑事起訴法條林士欽, Lin Shih-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以上即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承認之變更起訴法條制度,在法國法上稱之為罪名調整(requalification),此一制度之由來,由本土教科書的閱讀得知係基於採納職權主義之故 ,這樣的理解持續到進入法文文獻的閱讀之後,作者對這句話突然顯的不知所措,因為「什麼是職權主義?」,在法國當代通用的知名刑事程序法的教科書中 ,對於訴訟架構,也只有談到糾問制(inquisitoire)與控訴制(accusatoire),並沒有提到職權主義,那變更起訴法條為什麼可以跟職權主義扯上關連,而職權主義又是什麼?這個疑惑一直到我閱讀到了司法職責區分原則(第一章、基礎認知),我才恍然大悟,變更起訴法條涉及的是罪名的調整與適用,而這是審判(jugement)的核心功能,在司法職責區分(principe de la séparation des fonctions judiciaires)之下,他被賦予給法官(偵查(instruction)與起訴(poursuite)在我國被賦予給檢察官,在法國偵查則另外交由偵查法官為之),由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進行審理並恢復他們真正的罪名,罪名調整制度便成為審判程序之必然,因為只要有審判制度,法官就有適用法律之職責,就會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能,除非將起訴罪名認定為訴訟標的,則此時罪名之調整所涉及的就是訴訟標的之變更,這項任務不歸屬法官,而繫之於當事人。
回到變更起訴法條,之前提到,在司法職責區分之下,法官肩負著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即審判)之任務,首先,就事實認定而言,法官會為起訴的事實(in rem)所束縛,這是一項重要的程序規則,這項規則這樣說道,當案件一經合法起訴到法院,產生合法訴訟繫屬之後,經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的犯罪事實,會對法院產生拘束力,亦即法官不可以認定起訴書中所無之事實,這就是起訴的事實效力(或稱對事效力),發生於案件合法繫屬於法院之後,所謂的合法繫屬指的就是訴之提起,訴之提起方式(或言繫屬模式)在我國主要有公訴與自訴兩種,法國法除自訴外,在公訴中則存在有直接傳票(citation directe)、移送處分(ordonnance ou arrêt de renvoi)、立即出庭(comparution immédiate)與自願出庭(comparution volontaire)等四種方式(第二章、起訴之模式與效力)。
其次,就法律之適用而言,在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e de légalité des délits et des peines)的要求下,欲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法官就必須查核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要件該當,同意檢察官之法律見解固毋論,然若法官(變更主體)在審判過程中認為罪名之適用有所偏差時,對於科刑或免刑判決(變更需限於科刑或免刑判決?),法官就必須為起訴法條之變更,而由於受到起訴的事實效力所拘束,這項罪名調整之權限則必須侷限在事實同一性的範圍內(事實同一性),亦即新罪名的適用不可以包含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未指出之事實,該如何認定,法國學說實務對此顯的異常平靜,作者在法條變更方面沒有看到關於同一性認定的相關討論,相反的,我國學說在此方面則發展得相當蓬勃,但仍不脫基本事實同一說與法律事實同一說之分野。(第三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要件)
二00二年春天,作者利用到Poitiers大學學習法文之便,順便就近向在當代法國刑事法方面頗負盛名的Jean PRADEL教授請教關於告知義務之看法,當時作者詢問了教授,如果法官忘記告知在法國法應當如何處理,教授一副不以為然的表情,一度讓作者誤以為法國法在這方面的進步,慢慢的,作者方瞭解到,原來傳統上,法國實務界一直皆認為同一性是變更起訴法條的唯一要件 ,這項看法一直持續到一九九九年歐洲人權法庭對法國關於輕罪(délit et contravention)的刑事程序所做成的一項判決才明顯改變,根據此號判決的見解(此亦為歐洲人權法庭向來的觀點),法官罪名調整之權利,在公正程序的要求下,應當與被告的防禦權結合以觀,亦即為保障被告在訴訟上知的權利以及辯駁權(contradiction),以便其能適切實施訴訟上防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一旦心證有所變化時,必須踐行告知,適時傳遞予被告訴訟上之變化,且待被告就新罪名有所表示之後,方能為罪名之調整,此舉使得近年來法國最高法院在對關於罪名調整之判決為廢棄(cassation)審查時,見解明顯轉向歐洲人權法院;而在我國法方面,則有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款之設,綜觀近年來我國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實務對於該規定的具體操作,愈見重視被告在訴訟上之防禦權,與歐洲人權法院之作法有漸趨一致之態勢(第四章、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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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金之最適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探討─勞工保險基金實證分析陳冠宏, Chen, Guan-Hom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針對國內勞工保險基金進行最適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之實證研究。首先以效率前緣法分析勞保基金最適配置,發現目前基金配置並沒有在效率前緣線上,因此建議勞保基金進行配置之調整。此外利用蒙地卡羅以及歷史資料模擬法進行勞保基金清償能力分析,發現在目前法規限制下,需將費率調高到9%時才能確保未來基金50年有90%的機率不會破產。又費率9%之下5種配置都可達到100%不會破產,因此配置可選擇風險最小之組合作為最適配置。若考慮放寬投資限制,則將費率調高至8.5%時有4種配置可達到上述之要求,此時可選擇不破產機率最高的組合,即報酬率9%下之配置作為最適配置。
接著本文利用風險值(Value at Risk)對勞保金進行風險管理,風險值分析可知國內股票與國外有價證券是主要的風險值來源,在信心水準95%和99%之下,利用三種方法所計算風險值約118億以及181億元。若某一資產損失金額超過其個別風險值貢獻時,管理者應立即監控且通報上層主管,必要時改變資產投資內容,降低其風險。一旦損失金額超過總體風險值時,就需要改變基金的配置比例,減少整體風險,直到基金的風險降低到可允許的範圍之內。降低風險值方面可以利用邊際風險值進行調整,若風險值超過可容忍範圍時,可增加邊際風險值為負值的資產類別比重來降低風險值,同時應注意基金之整體報酬率會因此下降,是否能維持基金清償能力須再一次進行評估,如果無法達到要求時,最佳的方法為尋找品質更佳之資產,即報酬率高但是風險相對來說較低之標的,因此在投資標的之選擇就很重要,而選擇的方法也考驗著基金管理者的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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