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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之分析-以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為核心之探討廖銘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精神,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司法權於三權分立政府中的地位,常易受行政及立法二權之影響而趨於弱勢的地位。近代以來我國司法權獨立呼聲四起,這種發展趨勢,不外乎為了保障司法權能超然獨立,使其能專業行使職權,以建立司法之威信。然保障司法權獨立並非保障其獨大,若是承擔司法審判任務的法官違法失職,亦應有適當之機制以為監督。惟此監督權力應由何者行使?其審查標準為何?該種監督司法權之權力,其如何行使以避免影響司法權獨立,卻不無討論之餘地。
依外國立法例,海洋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對於法官違法失職之處罰,以議會行使憲法上之彈劾制度為主,彈劾即刑罰;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則彈劾及懲戒兼而有之,彈劾即刑罰。以日本為例,關於法官之彈劾亦屬憲法上之制度,並有專屬之裁判官彈劾法及由國會議員所組成之彈劾裁判所職司彈劾。我國之彈劾制度規定於憲法,一般公務員與法官皆適用同一彈劾制度,惟彈劾原因僅稱「違法」、「失職」,意義欠缺明確性,且監察院提起彈劾僅為懲戒之前階段程序,彈劾本身並無實質刑罰效力,仍需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為懲戒處分,實為懲戒制度之一部份,故我國為彈劾與懲戒合一之制度,與外國立法例大有不同。
觀諸我國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法官彈劾與懲戒原因僅稱違法或失職,其意義不明確,學者及實務迄今亦無確定之見解,有違法律明確性之原則。而過去監察實務以法官紀律問題為彈劾事由之傳統界限,雖由個案累積而歸納而成,惟其仍未有清楚之界限,僅對於涉及審判核心領域部分,基於尊重司法審判獨立,鮮有介入之舉。
而監察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公布由監察委員張德銘、李伸一、古登美、黃勤鎮、謝慶輝、廖健男等六人共同組成的專案小組之「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專案研究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監察院應改變以往僅就司法官風紀私德之違法失職,始予彈劾之消極作為,而開始積極介入攸關人民權益之司法官心證濫用違法失職責任之調查,並予彈劾追懲。監察院之積極動作,對於司法改革運動可謂注入一劑強心針,監察院針對法官濫用心證研議提起彈劾,其界限、範圍為何,仍未有清楚的說明,亦無法明白釐清其裁量原則,甚為可惜。
本文乃以「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之分析-以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為核心之探討」為題,對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之現行制度與國外法制相比較,探求監察權對司法權之監督界限,並分析我國目前監察院之彈劾權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官之相關實例,嘗試提出法官彈劾與懲戒之興革意見,盼有助於建立完善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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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比較研究—以總統權限為中心蔡智文, Tsai Chi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憲法從開始制訂施行後至今六次修憲,經歷了許多變革,政府體制亦一變再變,直到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之後,中央政府體制可謂大勢底定,成為半總統制,而我國亦由於總統直選之改革,使總統具有廣大民意基礎,故總統權力在經過全民選舉之洗禮下,使得憲法所賦予總統之權限在實際的運作上,更具有政治份量。本文亦係基於此而欲進一步探討我國總統權限在歷年來之憲政改革後是否產生質變或量變,且由於我國如今憲政體制與法國第五共和之半總統制度設計雷同,故藉由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政經驗之比較研究,更可有助於吾人清楚瞭解總統在憲法中之地位。
本文先藉由第二章各種憲政體制之介紹比較,來加以定位我國憲政制度設計,於第三章與第四章再從憲政史之面向切入,研究我國與法國之憲政發展,如此比較之目的在於提供吾人可對一國憲法之由來與發展有宏觀之瞭解,並從憲政歷史上之沿革與改變來進一步修正或解釋現行憲法上之疏漏之處,並可藉由以往失敗之憲政經驗為鏡,而不致有重蹈覆轍之虞。
在對於我國與法國憲政發展有一宏觀之概念後,吾人即針對欲討論之重心對象——總統,做一鉅細靡遺之探討。首先在第五章從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兩國總統之選舉產生方式、任期、代行、繼任與補選等程序與身份上問題作一初步比較,而後對於兩國總統在憲法上之權限以其是否專屬於總統行使為界,於第六章及第七章做一實體權限上之探討比較,最後則是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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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時期總統權力之研究(1912~1924)池炫璋, Chih, Hsuan 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的學者在研究北洋政治時期的政治史時,或許由於意識型態的關係,認為軍閥主政本身就是一件負面的事,常常預先做了價值判斷,而導致多從批判的角度切入。對於北洋政府時期的描述,也多在軍閥間的權力鬥爭,大小戰役,和國際關係之間為主,對於此一時期人物的研究,也較多關注於各大軍閥領袖,或是革命派人士身上,甚少將重點放在此時的國家元首-大總統上面。本文從制度的角度出發,分析在臨時約法、新約法、曹錕憲法等不同的時期之間,總統與國會、國務總理及軍閥之間的關係,對於總統權力的大小及運作有何影響。
研究發現,北洋政府時期的總統權力,在初期袁世凱執政的時候是由小而大的變化,經過一連串有計畫的步驟,其權力在廢棄臨時約法,實施新約法後達到最高峰;在曹錕執政的時期則次於袁世凱時期,因為他掌握了軍閥的主要勢力與國會的多數,而且曹錕憲法中總統的權力也較臨時約法中略大;其次是徐世昌執政的時期,雖然他為文人出身,但他能周旋於各大軍閥之間,從中取得平衡並適時的施展自己的主張;黎元洪與馮國璋執政的時期則是權力最小的,在有一個強勢國務總理的狀況下,大部分的政治權力都被總理所掌握,此時的總統最為符合虛位元首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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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態對就業影響 - 以癌症病人為例 / The Impact of Health Conditions on Employment - A Study on Cancer Patients.魏郁純, Wei,Yu-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民國71年來,癌症一直是台灣十大死因的首位。罹癌不但造成醫療費用的增加,也降低了病患的工作意願及能力。本文透過健保資料庫分析罹患肺癌及直腸、結腸癌對就業和薪資的影響。我們首先透過重大傷病檔選取公保和勞保人口中,新罹患肺癌和直腸、結腸癌病人為實驗組,再以配對估計法(prosperity score matching)從健保歸人檔中選取所對應的對照組;為了控制實驗組和對照組間難以觀察差異,本文進一步以「差異中之差異」(difference in difference),分析全職工作者(勞保、公保)罹患癌症對其就業及所得的影響。結果顯示癌症確對就業產生負面影響,在繼續存活的病患中,肺癌罹癌後兩年的平均就業率下降10.9%,大腸癌下降7.2%;其中女性的就業減幅約高於男性1.6~2.4倍,但公保和勞保的就業影響並無差異。在薪資上,罹癌後繼續就業者,與未罹癌者其薪資水準上並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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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與適用宋恩同, Sung, En T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功能界定上向來有「行政=現代人」「立法=未來人」「司法=過去人」的說法。換言之,司法者如能將已發生的既存事實與爭議釐清其法律關係,任務即可算是達成。不過,隨著科技爆炸性進步,高品質生活背後卻代表了新型態的危害往往發生得又急又快,造成損害的規模或是嚴重性更鉅,回復也高度困難,避免危害的發生可能比事後追究責任歸屬更為重要。因此,不論行政、立法甚至司法者行使職權,將目光投射至「未來」恐怕皆無法避免。就此而言,司法者解釋與適用法令時取向於未來的後果,正是呼應上述主張,如此操作思維本文即稱為「結果取向」。
問題在於,目前對於結果取向方法的完整討論仍不算多,「結果取向」一詞在理解上十分模糊,如果界定為取向於「結果」的方法,那麼「結果」又是何指?具體操作步驟為何?與傳統法律解釋方法的關係為何?並且追根究底,取向於未來後果之司法裁判與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活動相似,司法者採取是種方法是否仍具有正當性?另外,如果把結果取向方法投入個別法律領域運用,特別在憲法領域,正當性議題以及具體操作上又有何應注意之處?
循此,本文試著先劃定出結果取向方法較為清楚的輪廓並且探討正當性的議題;接著以憲法領域為核心,考量到憲法獨特的規範特性、規範結構以及大法官任務定位等因素,重新檢視結果取向觀點運用在憲法解釋與適用活動時之正當性以及操作上應所調整之處;最後再把焦點拉回我國大法官解釋實務,從過往釋憲實務中,試著找出幾號採取結果取向觀點的解釋,另外,若是大法官在往後要繼續採用結果取向觀點,本文從程序建制如何配套的面向上提出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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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及長期投資法人對高科技業晚期介入投資決策之研究--實質選擇權應用陳美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文獻己嘗試以系統的方法,探討創投與長期投資法人的參與,是否有助於提昇被投資公司的價值,然而在實務上,仍需探討各不同投資資金者是透過何種途徑來影響被投資公司的價值,並說明長期及短期投資人之評價差異性。此論文主旨特以實質選擇權的評價模式,來討論高科技個案公司之投資決策。並比較傳統評價NPV法及實質選擇權之差異,及影響被投資公司之決策。
首先是文獻探討,後而介紹評價模式及個案產業公司之背景說明,進而針對創投及長期投資法人的介入對於被投資公司在決策的影響進行推導,盼能籍此研究評價模式,來強調提昇高科技個案公司產出的原動力外,同時考量在不確定的因素及風險考量下之階段性評價制度的必要性。
接下來,本研究籍以探討有創投或長期投資法人資金共同參與之公司,在決定投資策略之評價差異性,由具參數模組設定的實質選擇權來說明不同投資者之考量。
綜合以上實證及理論探討,盼能針對國內長短期投資公司提出些許建議,在追逐聲譽及籌資壓力下,針對高科技產業中,以更專業決策建議能力,提昇被投資公司的價值。
關鍵字:創投,NPV評價法,實質選擇權評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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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競爭法對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市場規範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Market of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Text Books under the Competition Law of Taiwan吳璧如, W, P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1980年代末期起,在各種自由化、多元化與解除管制政策潮流的衝擊下,教育部遂於民國85年起逐漸開放民間業者編撰中小學教科書,由於教科書出版事業透過結合及競爭結果所致的市場類似獨寡占化傾向,使得部分教科書出版事業擁有高度的市場力,而於教科書議價、銷售等交易過程中,享有相當程度的優勢地位,導致市場競爭機制功能不彰;另一方面,此等擁有類似獨寡占地位的業者,為爭取或保持其市場占有率,亦紛紛出現不當贈品行銷等種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如此結果造成教科書市場呈現一方面似乎競爭功能不彰,另一方面卻又同時出現競爭過度激烈的衝突現象,使得有關教科書市場之競爭規範分析,變得相當複雜且困難,在在均挑戰競爭法主管機關之執法立場及法規範標準。由於教科書之出版負有教育政策之意義,其性質顯不同於一般商品,教科書市場獨有的「選用者與支付對價者二者分離」特性,亦造成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會自創會以來,向以交易相對人存在為規範前提之執法標準,面臨前所未有之重大挑戰。過去公平會雖經多次修正相關行政規則以為因應,惟因教科書產業之錯綜複雜及快速變遷特性,始終未能全盤解決相關產業問題,故本研究希能藉由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深入探討教科書市場之特殊性,進而分析該市場上類似獨寡占事業不當行銷行為於競爭法上應有之評價,並期望研究結果能做為未來主管機關執法之參考。
二、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研究範圍除將通盤性就我國競爭法規定及主管機關歷來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市場之各項規範及各類案例進行說明外,鑒於近年來教科書業者之各種行銷策略中,甚具拓展市場效果,惟其合法性卻很具爭議性者,應屬贈送學校或教師物品或不正利益之情形。故本研究研討重點將置於探討目前主管機關面臨之最大問題,亦即業者之贈品行銷行為於競爭法上應如何評價之爭議,並就主管機關現行規範之法律面及實質面缺失提出具體解決建議。同時,因目前我國的國民教育仍以國小、國中為主的9年國民教育為主,所涉及的學生人數也最為廣泛,因此本研究亦擬將研究之市場範圍限於國民中小學的教科書市場,合先敘明。本研究擬採取下述研究方法瞭解市場現狀與問題所在,俾具體掌握研究方向及內容:(一)文獻分析法:廣泛蒐集與研究主題相關之國內外文獻,進行閱讀、整理與探討,以深入分析文獻資料作為實證研究之基礎,建構出研究結論與建議。(二)問卷調查法:以全國各縣市的教育主管機關、國中小教師、家長、業者為抽樣對象,設計並發送問卷,瞭解渠等對教科書出版業者贈品行銷行為應受規範之看法,計發出問卷554份,回收有效樣本計403份。(三)現場實證法:研究者親赴台北縣、市、桃園縣、基隆市採樣計7所國小,瞭解目前學校說明會性質、贈品提供或期約提供方式並實際取得業者贈品項目進行分析。
三、研究架構
在前開研究目的、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之認識前提下,本文之研究架構重點如下:(一)針對我國教科書市場之開放過程進行探討,瞭解我國教科書開放改革之理由、政策轉變及歷程。(二)研究我國教科書產業結構、競爭狀況及教科書之產出過程,據以分析教科書選用採購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關係。(三)整理主管機關公平會目前對於教科書產業所定行政規則、執法案例及相關規範目前面臨之法律面及執行面爭議與未來待解決問題。(四)蒐集世界各主要國家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西班牙等外國教科書選用制度、競爭法規範及案例,俾供建立本研究結論之參考。(五)綜合研究結果提出研究結論,並就我國現行教科書市場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分別針對競爭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及業者提出整體性具體建議。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現行公平會規範說明,區分銷售事業提供贈品之對象為使用人或選用權人之不同,分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或第24條之相關規定,應有修正之必要,以符法理。另現行規範說明禁止教科書業者贈送「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並以「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具有直接關聯」作為判斷標準。惟前開判斷標準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致業界多有爭議及質疑,是以相關判斷標準明確性之爭議,應有釐清之必要。(二)針對本研究發現之教科書產業贈品行銷行為相關問題,依據各項研究方法歸納分析後,分別對競爭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出版事業等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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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障-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為中心陳彥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商品之交易糾紛於金融消保法訂立前即層出不窮,惟過去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以及申訴救濟之管道,欠缺一套完整之法典以供金融消費者主張其權益,相關條文散落於各自律規範,使金融消費者在救濟時較為不便,而在2008年金融風暴發生後,大量之申訴以及民事爭訟案例促使相關部門於2011年訂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惟本法施行時日尚短,衡諸過去各期刊論著,鮮少對本法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條文要件進行比較分析,且關於本法與其他相關之保險法、消保法如何適用,以落實保障消費者之立法目的亦為一大問題,故本文後續之章節將就此一部分進行相關探討。
至於2008年發生金融風暴後,眾多的金融商品糾紛訴訟案例以連動債為大宗,且其產品特性相較其他金融商品更為專業複雜,在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個案上,實務如何解釋本法之各要件,以及訴訟中兩造主要之爭點為何,相當值得研究解析,因此本文於探討完本法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條文後,將接續針對連動債商品進行實務判決之實證研究。
透過上述之內容,以及相關期刊見解之補充,希望能針對此一議題之探討有所助益,並能對於連動債案例歸納出目前之實務見解,最後本文在末章將敘述本法目前之不足之處及疏漏,供未來修法之參考,以期待未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條文會更為周全,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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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民事執行制度的檢討與完善 :以執行權配置為視角 = Review and improvement of Macao's civil enforcement procedure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llocat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power / Review and improvement of Macao's civil enforcement procedure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llocat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pow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llocation of civil enforcement power施書賢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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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漢語動詞短語省略結構的允准層級 =Licensing hierarchy of Mandarin VP-Ellipsis / Licensing hierarchy of Mandarin VP-Ellipsis唐寬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Art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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