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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献和化学分析角度探讨附子的用量与煎服方法袁逸之, 13 June 2015 (has links)
目的:对古今临床附子使用量和煎服方法进行整理,并从化学分析方面探讨在不同附子用量下,煎煮后生物碱成分的变化,以及与甘草配伍煎煮后生物碱成分的变化。 方法:对〈伤寒杂病论〉、“火神派”代表性中医人物以及文献报道的有關附子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和分析,根据整理的应用经验制定7组附子黑顺片单煎液样品和6组附子甘草合煎液样品,进行3 0分钟的预浸泡和2小时的文火煎煮,然后浓缩水煎液并定容到lOOml容量瓶中,浓缩过程产生的固体再用甲醇迸行抽提,并定容到lOOml容量瓶,每组水煎液样品稀释100倍后进样,沉淀甲醇提取液直接进样进行UPLC-MS分析,分析样品中的生物碱成分并做组间比較。 結果: 附子单煎液组别中每克附子的双酯型生物碱煎出量随附子用量增大而减少,而附子甘草合煎液组别中每克附子的双酯型生物碱煎出量受甘草所占比例大小的影响;次乌头碱为所有组别的主要检出的生物碱成分,在lOOg附子单煎液和30g附子甘草合煎液中每克附子煎出量的峰值,分别为233320ng和121560ng。 結論:次乌头碱为附子炮制品黑順片的主要生物碱成分;主要毒性成分双酯型生物碱总煎出量随附子用量的增大而增大,但每克附子的双酯型生物碱煎出量逐漸減少,双酯型生物碱的煎出速率在一定比例的水和附子的煎煮下可能随附子用量的增大而减慢;甘草所占比例越大,双酯型生物碱煎出量越少;甲醇比超纯水可能更加适合用于提取附子所含的各种生物碱成分。 关键词:附子,双酯型生物碱,UPLC-MS,次乌头碱,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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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翻譯敎科書發展硏究, (1949-1998) = A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ranslation textbooks on the mainland of China, (1949-1998)張美芳, 01 January 1999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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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上本國法主義之研究林凱, LIN, 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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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立法監督之研究許南海, XU,NAN-H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立法乃是行政部門經由立法機關的明確授權或本於法定職權以法條形式制頒規範
各種行政業務補充法律不足的法規命令之權。行政立法制度的發展乃是近代以來各國
社會客觀環境與思想觀念轉變後的產物,其所具劃時代的意義即為明顯。各國行政機
關在獲得此種授權後,不僅職權範圍擴大,且在性質方面也注入新的成分,此種情形
對對於行政權作用的發揮與行政效率的增進均有莫大的助益。不過為了避免行政部門
濫用行政立法權,破壞了法令之間應有的分際和損害人民權益等流弊,各民主國家對
於行政立法制度的發展莫不著重於如何對其做妥適的監督,就我國而言,由於立法院
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具有經常性與全面性的特色,因此特別值得重視。本文便是針對
此一主題所做的探討,並對相關問題有所申論。
本文共分五章加以處理,各章要旨如下:
第一章緒論,共分三節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研究目的,所採取的研究方法
及資料搜集的依據。
第二章行政立法制度的理論基礎,共分三節。說明行政立法內涵及其本質; 行政立法
制度的基本急議及行政立法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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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基準法制訂過程之研究張昌吉, ZHANG, CHANG-J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計五章,第一章緒論,分為三節,說明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限制;第
二章概念架構,第一節分析利益團體對政策過程之影響,第二節以行政部門如何形成
一個政策為重點,第三節探討行政部門與利益團體、其他政府部門和立法院之關係,
第四節說明合法化過程之問題,第五節檢視政黨之決策系統;第三章說明勞基法之形
成背景、重要內容及主要的爭議;第四章,主要以第二章之概念架構來分析勞基法之
制訂過程,解釋利益團體、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和政黨之間的運作關係;第五章為結
論與研究建議。全文共約五萬五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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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決議之研究林美珠, Lin, Mei-Z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本章就撰寫本論文之動機、問題重點、研究方法予以說明。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本章以表決權為基礎首開其端,依次說明其意義
、性質、歸屬。次就特別決議表決權行使之方式、性質、限制、方法、對象等問題分
別討論,其中因近代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日益龐大、股份分散,欲形成特別決議,誠有
困難,斯有代理制度產生,乃參酌外國法例,就其流弊、及存廢問題,作一通盤檢討
。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之濫用,本章僅就濫用問題,就各國立法例以比
較觀點作一簡介,並對我國有關規定加以分析說明。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濫用之救濟,本章就各國立法例以比較觀點作一
簡介,並就其中之反對股東收買請求權之意義、性質、發生原因,歸屬及收買價格、
其準日、程序等予以說明。
第五章結論除對本論文研究重點作一總結外,並就現行公司法有關規定,試作修正建
議,以備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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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氏決策基礎之研究楊浩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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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之研究張嘉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般所謂的公務員圖利罪,指的是刑法第131條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的規定 。若要談本罪的由來,得把眼光放遠一些,從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工程說起。刑法圖利罪最早出現在民國17年的舊刑法,特別法的圖利罪在十年後旋踵追上,化身為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這個特別法圖利罪可說是刑法圖利罪的雙胞胎弟弟,因為兩者文義完全相同。我們知道有所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條競合規矩,儘管特別法之所以特別,原因在於它要求較諸普通法還要多的要件,如果兩個條文完全相同,應該沒有誰比誰特別的問題 ;可是我國實務界還是慣於依最粗淺的判斷標準來決定適用順序(像是法律名稱比較長的、制定或修正時間比較近的),所以特別法的圖利罪就架空刑法圖利罪了。本來這樣也沒什麼關係,頂多就是讓法律工作者得多費一些筆墨唇舌,解釋為何刑法圖利罪沒有實際適用的機會而已,可是最高法院雅不願刑法圖利罪投閒置散,偏要讓沈默的哥哥闖出特別的弟弟搶不走的一片天,因而作成31上831號判例,當做特許行業的執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故無論圖利國庫或圖利私人,均應成立該條項罪名,至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圖利罪,則係注重懲治貪污,應以圖利私人為限,其圖利國庫者,則不包括在內。是兩法條之罪,其範圍不盡相同,因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施行後,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完全停止其效力。」就這樣,刑法圖利罪獨占了規範圖利國庫行為的業務。這張執照的效力維持了將近六十年,民國90年11月7日的修法再次使刑法與特別法之圖利罪文義同步,惟因記取了一甲子以來的教訓,立法者這回把構成要件客體明定為自己或其他私人,沒有給最高法院留下解釋的空間。翌年8月13日,最高法院9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終於決議不再適用31上831號判例,有關圖利國庫行為之可罰性的爭議戲碼,應該就這麼曲終人散了。儘管如此,回過頭去檢討這個重要的判例仍然有學術上的趣味性,尤其這關係到瀆職犯罪的體系問題(也可說是圖利罪的屬性),應用範圍非僅如此而已。透過第一章,希望能夠使讀者鑒往知來。
前面說過,在修正前刑法圖利罪的有生之年裡,大約有五分之四的時間,它唯一的任務就是對付圖利國庫行為;真正揚名立萬的,是後來居上的特別法圖利罪 。如果說圖利罪曾經給實務界帶來什麼困擾,或者該說,如果實務界曾經以圖利罪給一般公務員製造了什麼困擾,這筆帳也應該算在特別法圖利罪的頭上才是。圖利對象早經最高法院以判例見解鐫石為紀,好壞不論,至少已然確立標準;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是特別法圖利罪最重要的兩個要件(以後者更重要一些),違背法令這個要件一直到民國85年才明文規定在第三代圖利罪,不法利益要等到90年的第四代圖利罪 。在此之前,形式上的要件只有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以及圖利行為,一般人望文生義的結果,根本無法理解圖利罪的實質違法性所在 。誰都會說特別法的圖利罪只處罰圖謀不法利益的行為 ,問題是,什麼是不法利益?公務員或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執行公務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時,是否必然使因此發生的利益染上不法的色彩?關於這兩個要件,立法走在實務之後,實務走在他們向來自詡熟知的一般社會通念之後,一般社會通念則顯然是迷路了。這裡的問題比圖利國庫云云還重要的多,特別是我國實務界不大能體會立法者設置概括條款的本意,往往懶得保養釣竿、鍛鍊耐性,慣於直接把概括條款這張大網一撒,看看能夠撈到什麼都好,從而助長了一般公務員的寒蟬效應。圖利罪是否應該擔負全部的責任,實在值得好好檢討。第二章的討論應該比較有所謂的「實用價值」。
第一、二兩章介紹了圖利罪的過去與現在(嚴格說來,是稍早之前的過去)。圖利罪給法律消費者帶來相當程度的困擾,概括地說,除了第三代圖利罪以外,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的文義相同(前者不罰未遂行為),惟因六十年以前的判例如是說,實務界與大多數學術文獻就恬然接受「兩者功能不同、適用範圍當然也不同」的說詞。待得圖利罪升級到第四代,將刑法圖利罪的規範效力射程減縮到「圖私人之不法利益」的情形,謹守權力分立分際之最高法院的調適之道,是決議不再援用舊時判例;然而這修正工程如同崩毀了原有的法律體系,作為被期待比立法者更聰明的學者,理應對此提出深沈的質疑。
除此之外,早在圖利罪升級到第三代以前,最高法院已經要求前二代的圖利罪必須以「不法利益」為構成要件要素 ,但審視實務見解所認定的「不法」,有的是另行構成刑事犯罪 ;有的違反了刑事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規,內容兼及法律、法規命令以及行政規則 ;有的看不出違反了任何具體的實定法規 。圖利罪應否以「違背法令」為構成要件,正、反見解各有學者主張,惟自第四代圖利罪以降,有實益之爭議焦點應該轉而集中於法令的範圍。修正說明雖有謂「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採取最廣義的見解,但未提供任何理由。這種最廣義的見解未必符合升級至第四代的政策目的,因此,不受(升級第四代之)修正說明的拘束,另行尋求理由更完備的解釋,乃勢所必然。
第三章名曰法益概論,寫作本章的起因,是有感於法益概念的鋪天蓋地。我們從學習刑法的第一堂課就接觸法益這個概念,教科書一定有「刑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護法益」,彷彿只要掌握法益的內涵,就可以如庖丁解牛般、勢如破竹地處理個別犯罪的解釋、適用的問題。問題是,除了切身相關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個人法益以外,所謂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這種超個人的法益,總讓筆者有只緣身在此山中、致使雲深不知處的不踏實感覺。如果不是對法益概念有一定程度的共識,任誰都可以想像一個詞彙,用以說明其具體主張的「理論依據」,超個人法益的犯罪更是如此。因此,在第三章當中,筆者一方面簡介法益概念的由來,藉此審視法益概念的內涵與功能,檢驗一般教科書的說法是否值得信服;另外也要力圖消弭對於超個人法益的茫然無知,這是作為第四章的基礎。行文至此,讀者自然知道第四章就是要檢討圖利罪的法益了。如果無限演繹具體犯罪之法益概念的論證方法不可行,該如何界定圖利罪的要件內涵呢?這裡不妨先透露一些線索,筆者以為,體系解釋的方法比無限演繹法益概念來得踏實。筆者也在第四章回應國內文獻的見解。
第五章是本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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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治療之發明專利保護陳明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基因治療係利用正常基因或治療基因移轉至標的細胞,使其修飾缺陷基因或表現正常蛋白質,或是以特定核酸序列干擾缺陷基因之表現,以回復細胞正常功能之一種治療方法。該治療方法配合人類基因組之解碼,將是未來治療遺傳性疾病或是癌症等疾病最重要之發展趨勢。
基因治療技術門檻高,所需投入之資金與人力相當龐大,為促進該技術之研發創新,實需專利制度之保障。然而關於基因治療技術過程相關之診斷或治療方法,因為存在著倫理上之爭議,為大多數國家不予專利之標的。因此本文係從基因檢測、基因藥物以至於基因移轉之治療方法,探討目前相關專利法制之規定及其爭議,以為我國專利法制修法之參考。
基因藥物關於基因或DNA成分之可專利性,先前爭議不斷,然目前國際之規定已趨一致,凡是經過人工努力,經過技術過程所純化而分離之DNA產物,只要符合專利保護要件者,均可獲予專利。DNA是否予以專利之法制爭議,雖然暫時告一段落,但是關於倫理之爭議卻仍方興未艾,而與基因治療相關之診斷或治療方法專利也因為醫護政策之倫理考量,引起不少之譴責與衝擊。在醫護政策予專利制度相互衝擊下,適度權衡二者,將是立法者未來一重要任務。病人受治療權益之維護以及專利制度促進研發投資之經濟效益必須同時兼顧,雖我國目前不予其專利,僅給予體外基因治療獲予專利之機會,但在醫療趨勢與科學研究之發展之下,未來不妨參酌美國立法例,或許將治療方式予以類型化後,適度開放治療方法之專利,但同時限制專利權對醫療人員在醫療院所實施之效力,以維護病人權益以及國家政策之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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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現代書法美學建構之研究簡月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西方「美學」由美學家引入中國之後,逐漸與書法藝術結合,形成「書法美學」。
自書法美學的橫向而言,因中國古典美學體系遠不如西方美學的結構嚴謹,促使中國美學開始尋找自己的言說方式以及定位。在二十世紀以降的全球化語境之下,運用西方美學理論,即「他者(other)」的新方法與新觀念,以建立國際性的論述話語乃勢在必行。
然而,書法為中國特有的藝術,西方並無與之相對應的藝術門類,因此,王國維從西方美學省視書法時,將書法列為「低等的美術」。稍後有蔡元培、梁啟超等美學家,從美育的角度提振書法,這些美學家們的不同見解,則為書法美學提供形成學科的可能。八○年代之後,書法美學熱興起、書法美學專著陸續出現,至今出版二十餘部,書法美學已逐漸形成一門專業學科,且至今仍在建構當中,或由中國文化之精神出發,或以西方美學為詮釋之視角,其內容論述差異甚大。本文即探討至今為止書法美學建構之成果,分析書法與美學結合之後的得與失,並作為日後建立此學科之參考。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研究進路、研究方法。第二章古代中國書法審美觀之流變,結合各時代審美精神與文化環境、哲學思潮等環節之關係,以作為建構現代理論之基礎。第三章近代「中國書法美學」之初構,探討初期的美學家們對於書法藝術的關注角度及其貢獻,從嶄新的美學視角為書法藝術提供學科化的契機。第四章現代書法美學專著之研究,集中於探討大陸書法美學熱潮之後所出版的書法美學專著,其論述內容雖不盡相同,然而對於書法本質、審美、作品、書家等面向的討論,已逐漸深化書法美學的學科性。第五章「書法」結合「美學」的突破與質疑,以前四章為基礎,歸結目前所見書法美學之正面貢獻與負面誤讀,其中馬克思主義美學的特質,顯然不盡適用於台灣,於是,相對於大陸書法美學熱潮所呈現的成果,台灣的研究成果相對顯得薄弱,如何建構出一套屬於台灣的書法美學體系更是當務之急,因此在結論中,對於「中國書法美學」提出未來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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