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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技新藥研發公司智慧財產權策略研究

江佳玶, Chiang, Chia-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一般定義上,新藥通常指稱「新發明之成分」,也就是所謂專利藥或品牌藥。值得關注的是,1990年代起,歐美傳統製藥公司將新藥研究開發活動委外,或以合作研發方式與小型專業生技公司或學術機構合作,使得全球製藥產業結構走向專業分工,這些小型專業生技公司專注於新藥探索階段及新藥早期開發階段,例如尋找創新的藥物標的、快速自動化篩選先導化合物、進行臨床前研究,本研究將其定義為「生技新藥研發公司」,傳統製藥公司則有機會購買、引進授權或以併購方式取得其先導化合物、候選藥物進行較晚期開發及臨床試驗,最後通過審核許可上市行銷。 智慧財產權策略,實為企業考量其規模大小、技術水準等因素後,所訂定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四項法定權利「取得」、「授權」、「訴訟」的指導性原則,擬訂合適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策略,將有助於排除喜擅模仿的競爭對手、增加營業外收益,及保護企業受到不當攻擊及榨取。 本研究訪談三家我國生技新藥研發公司,首先初步了解其智慧財產權管理概況,並且以較有系統的方式描述出企業策略、智慧財產權策略的形貌,並對企業策略與智慧財產權策略互動進行整理與分析。 事實上,我國新藥研發公司的目標市場大致相當類似,但企業策略則略有差異,主要受到其切入產業價值鏈位置之影響。在企業策略與智慧財產權策略互動方面,早期布局的卡位申請策略,有助於放眼國際成長性市場;不倚靠單一內部來源取得智慧財產權,更能加速整合互補性資源;積極尋求向外授權、不排除權利共享,能使企業有機會爭取短、中期資金收益,幫助企業建立較為穩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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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權結構論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制度 / Application The Property Theory on the Rights Transformation System of Urban Renewal

鍾中信, Chung, Chung S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的發展隨著時間而不斷地演變,都市內會不斷產生不能適應今日都市生活活動需求的地區,所以需要更新之地區會不斷的產生。從都市有限的土地資源來看,都市更新是要促進土地使用的合理化與使用強度的提高,所以都市更新是土地資源的一種再生型態。都市更新為現代台灣不動產開發之主流,為改善都市早期發展的舊城市,及促進都市的永續發展,都市更新將是未來都市發展政策的必然趨勢。然而,「都市更新不是目標,而是工具」。增進都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都市健全發展,才是都市更新的主要目的,惟應經由何種方式(工具),方能順利達成上述目標,厥為都市更新所應關注之重點。而權利變換是實施都市更新的方式之一,本研究是從產權理論之產權結構的觀點出發來探討它在權利變換制度實務操作上的影響。 本論文主要在說明,從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有關權利變換的定義來看,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實施者是一種「合夥」的關係,但依本條例第30、31條的規定,實施者則又成了代工者,然而在實務操作上實施者掌握了整個權利變換的控制權,在實施者追求利潤或利益極大化的前題下,實施者只好隱藏利潤於費用之中,以獲取剩餘利益。本研究以產權結構的理論為基礎,用已完成之案例來分析,以說明上述現象的存在事實,以為後續修法的參考。 本研究的論述重點,主要是在說明權利變換的生產要素經整合後組成了一個新的產權,而這個新產權是由參與權利變換的權利人所共有,而產權結構裡的控制權與剩餘收入權,是由實施者掌握了控制權,而土地所有權人則擁有剩餘收入權,在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同時控制權與剩餘收入權的情形下,所產生的利益衝突現象,以致造成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目標或利益函數不一致,制度的設計應該是將資源分配的私下協議的障礙降至最低,換言之,應該要設計成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目標或利益函數一致,才會使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為這個事業共同去努力,這樣才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的推動。 本研究透過理論與實證只是證明目前權利變換存在的不合理現象,至於權利變換的性質或定性應該是屬何種,例如:合夥、代理(承攬)或互易,則非本研究的範圍,有待後續的先進繼續探討。 /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is proceeding with the time, there are areas that can not accommodate the needs of urban life activities nowadays in the urban, thus those areas need to renew are continually generated. We could see from the view that land resource in the urban are limited, urban renewal help forward rationalize land use and raise the use intensity, thus urban renewal is one kind of revive types of land resource. Urban renewal is the mainstream i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Taiwan real estat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old town in the early urban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urban development, urban renewal will be the consequential trend in the urban development policy in the future. However, “Urban renewal is not a goal, it is a tool.” The main goals of urban renewal shall be building up urban function, improving living environment and advancing well-balanced urban development. The emphasis of urban renewal shall be in which way (tool) to achieve the above goals. Right transformation is one kind of ways to improve urban renewal, in this study we use the view from the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 in Property Theory to discuss its effects in the Right transformation system manipulation. This essay is mean to explain that form the Urban Renewal Act (The Act for short) clause 3 about right transformation definition, the land owner, legal building owner, other owner and implementer are kind of “partnership” relation in renewal unit, but according to the rules in The Act 30 and 32 clauses, implementer become OEM command the control right in the whole rights transformation in manipulation process, implementer pursuits benefit or in the premise of maximize profit, implementer has to hide the benefit behind the cost, to obtain the residual benefit.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theory is the basis of this study, analyzed by the finished case study to explain the above exist fact for the reference of amendment hereafter. The emphasis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ain there is a new property right generated after integrating the produce factors in rights transformation, and this new property right is co-owned by the oblige who participated the right transformation. As the control right and the residual income right in the right structure, the implementer command the control right and the land owner command the residual income right, when implementer and the land owner can not command the control right and the residual income right at the same time, the benefit conflict will make the different profit goal or the different profit function between the implementer and the land owner. The system should be designed to minimize the obstacle of private negotiated resource allocation. In other words, it should be designed as a same profit goal or function to make the implementer and the landowner to exert themselves for this career, thus make for the advance of the urban renewal career. Through the theory and real demonstration in this study is only to prove the existing unreasonable phenomena in rights transformation, as for the character or the qualitative of right transformation shall be, for example, partnership, agent(to take full charge of responsibility)or trade, is not in the study range, and need the fellow successor to discuss abo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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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智慧財產權歸屬之研究

陳寶翎, CHEN ,BAO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近世產業、科技不斷地變革、精進,使得目前的勞資關係已與工業革命之初,有著相當大的變動,不再是勞動者自保或者以社會國理念出發的勞動法規所能完全涵蓋。專業與創新的知識已是現代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有了這個認知,使得「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更加光芒萬丈,因而促使智慧財產的規範日益複雜,觀諸近世文獻資料,普遍被討論地泰半是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外部關係或對第三人侵權的探討,反之,對於智慧財產權內部(勞、資)權益歸屬的討論,則較不被重視;況且觀察經濟權力強弱消長,勞動者置於智慧財產權的領域之中,地位反愈顯得薄弱。 因此,勞動者在智慧財產權中權益之歸屬,此問題跨越民法、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及勞動法交錯的領域,冀望藉此探討,能有助此問題之解決於萬一,並且非一昧地賦予勞動者權利,而苛課企業主責任,希望能夠跳脫出傳統的勞資角力的刻板印象,發展出一個嶄新的架構與視野,具體而微地重塑勞動關係。 本研究旨在探討勞動者智慧財產權歸屬的問題,由兩大問題出發,在研究脈絡上,首先處理的議題乃是,就智慧財產權法的架構中,找尋國際上及國內立法相近似的法制,以之作為本文研究的對象。再者,處理的議題是勞動者在智慧財產權法的權益為何,以上述該法制為基礎,分別加以探討勞動者於智慧財產權法中所擁有的權利、應負擔的義務及權利的限制。再次,進一步探討,從企業契約的規範中,是否能夠兼顧勞動者之智慧財產權權益及企業之利益,以企業契約為討論的基礎,逐一對其加以分析之。 本研究從第二章至第四章,即以上述三大方向加以構築。第二章的重心是藉由國際條約及國內立法的陳述,點出智慧財產權在現今法律秩序中所佔有的一席之地,以之作為「勞動者智慧財產權歸屬」研究之引子。第二章在通篇論文中可作為問題思考之基石,同時從文獻中分別闡述各智慧財產權的類型及其特性為何。於第三章論述勞動者立於智慧財產權法域中的地位如何,推其具有可研究性,以「勞動者」作為智慧財產權歸屬之研究對象。第三章係對研究對象之權益範圍加以釐清並分類探討。於第四章乃就實務上企業實際運作加以探討,就契約形式及實質內容分別論述分析。而第四章所討論者,亦是在觀察現實的運作與法律規範的落差。第五章為本文研究之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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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擔保──以我國質權人與出質人為中心 / Study on security righ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 focusing on pledgee and pledgor in Taiwan

蔡宇迪, Tsai, Yu T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智慧財產權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其所擁有的價值,也越來越來企業所看重,然而,智慧財產權雖具有重要價值,但相對於有形資產而言,在現代社會的擔保交易中,智慧財產權卻鮮少轉換成相當價值來擔保債務,亦即,具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無法再轉化成資金動能,來幫助企業藉此再投入生產活動,發展更多更佳的智慧財產權。而如何完整建構智慧財產權擔保權的法規,即成為鼓勵社會使用智慧財產權擔保制度的重點之一。 本文先整理外國法擔保制度和登記制度的設計,再與我國法的權利質權制度比較,本文以為有以下可為我國借鏡之處。首先,在現行法制度下,登記須作為對抗第三人的前提,而不是在未登記的情況下,仍可產生物權效力對抗第三人。再者,為對抗第三人要件的例外,其主觀要件應於法規上一致,避免出現歧異;並且應使通常商業過程中的非專屬授權成為例外,使質權人、出質人、非專屬被授權人獲得三贏局面。 在登記所產生的效力上,應採登記對抗或登記生效,本文以為在參考外國施行情況,採二者中的何者均無不可,但必須注意到登記生效制度所需對應的成本,相較於登記對抗制度較為龐大。惟縱使維持現行登記對抗制度,亦須針對智慧財產權作為客體,始能設計一套符合其特性的制度,例如專利權的專利證書返還,不應認為得準用動產質權,而使權利質權消滅。 依據我國現行法所進行的質權交易,本文以為在設定質權前後均有需注意甚至應訂入契約條款的事項。在設定質權之前,質權人應注意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移轉應注意的事項,並進行盡職查核,因在變價中,買受人等同於受讓人,將會注意同樣的事項而定智慧財產權之價值,也會連帶影響質權人的債權是否實現。 而在設定質權後的關係上,質權人應注意在契約條款中訂定出質人的管理義務,尤其在商標權設定質權方面,因為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商標權的價值,若在設定前後,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無法保持一致,將會造成商標權價值的減損,進而影響債權實現的可能。再者,是孳息的收取權屬於何人,目前見解尚未一致,然權利金為重要收入來源,雙方當事人應將孳息收取權訂入契約中,避免我國見解不一致所造成的風險。 最後,是民法上關於變更或消滅行為,本文以為,其違反的效果,應以登記與否作為判斷基準,不得一概而論地定其效果。例如專利更正或商標消滅,有登記即可對抗第三人;但未登記,則為可回復,但不得對抗期間內利用的第三人。重複設質,先設定質權人有登記,則可對抗第三人,且得優先清償;若先設定質權人未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故後設定質權人仍有質權,並在清償時需以登記與否作為優先的判斷;變更或消滅行為的同意權,先設定質權人有登記,則後設定質權未得先設定質權人同意應為無效,自無同意權共享的問題;若先設定質權人未登記,則需與後設定質權人共享同意權。在轉讓或授權的情形,質權人若有登記,則可對抗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在未得其同意的情形下,實行質權時得除去其權利;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亦不得除去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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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問題之研究

陳正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地重劃就是根據都市發展趨勢,而將都市計畫區域內,或都市邊緣中,雜亂不規則之地形、地界和畸零細碎不合經濟使用之土地,在一定範圍內,依據法令加以重整、交換分合,並配合公共設施之興建,改善道路、公園、廣場、河川等,使各筆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完正,具備清楚之地界,然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人,由此促使都市土地為經濟合理便利之利用,進而形成井然有序之都市,其經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一種市地改良利用方式。 市地重劃普受土地所有權人歡迎,蓋市地重劃有甚多效益,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均蒙其惠。 市地重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原持有之土地面積因扣除重劃負擔後相對減少,因而如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更顯重要。對於財產權之保障,就憲法位階而言,可分為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如因公益之必要,無法兼顧存續保障時,應滿足價值保障,乃政府應予重視與遵守之課題。 本研究係就台北市公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土地應分配面積,合併分配及共有土地分配等問題是否符合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有無妨礙土地利用等面向加以探究並提出解決對策,進而建議政府有關單位採行,以臻於施政盡善盡美之境界。期對國家、社會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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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時效取得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

李寶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產權為憲法明定應予保障,而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對財產權加以限制,此乃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惟國家所採限制措施應符合必要性,並以法律明文定之,避免財產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效取得制度乃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透過立法行為重新調整所有權人及占有人間之財產權關係,其採取剝奪財產權之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有無違背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精神,殊值研究。又制度設計之良莠,除攸關政策目的能否實現、制度功能得否發揮外,亦決定制度存在之價值。在肯認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價值下,如何促其更合理完備,達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之目標,同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為本文所欲探討之課題。 為探究我國時效取得制度與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間之關係,本文首先就時效取得制度在公益目的之追求下,是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進行探討,並以比例原則作為分析工具,檢視制度內容之合理性。其次,就實務上相關課題進行論述,藉由問題之釐清,尋求合理之解決方式,提供未來修法方向之參考,促使時效取得制度內容更臻合理完善。期使在公益目標達成下,尚能合理保障個人財產權,以減少紛爭,維持社會秩序之和諧,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本研究發現,為建立合理之時效取得制度,首應檢討並釐清制度追求之公益目的為何,始得決定其採行之手段及其他構成要件。當涉及人民權益之侵害時,必須以比例原則作為公益與私益之衡平標準,俾進一步確認「目的與手段間之適當性」、「採取手段之必要性」及「所實現公益與所侵害私益間之合比例性」,避免造成人民財產權之不合理侵害。目前實務上之作法,除允許已登記土地得適用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時效取得制度兼顧土地登記制度公信力之最初立法意旨不符外,餘如採取限縮時效取得所有權及地上權適用客體之作法、占有人是否符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為占有」要件之審核等,大都採取對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之判斷,使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免於不當之侵害,殊值肯定。惟應儘速檢討及修訂相關法律規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關鍵詞:時效取得、財產權、地上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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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容積移轉制度下相關課題之研究-以損失補償為中心

王鴻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都市發展成長影響下,傳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過於僵化的法令規範,無法因應都市動態快速發展情況,更欠缺引導開發管理機制,常造成公共設施不足、生態環境破壞、土地資源誤用等公共成本付出,也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暴損與暴利,產生可發展的與發展受限的土地所有權人間之不公平對待。因此,為補償發展受限的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損失,並調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僵化,我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下,應用容積移轉方式作為彈性開發的手段。 容積移轉制度可作為一種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失補償的法定手段,這是無庸置疑的,但究竟其損失補償效果如何卻頗受爭議,故本文冀能釐清此議題。首先,透過財產權理論與損失補償理論的文獻分析,檢視容積移轉制度在我國損失補償體系中的定位。其次,討論我國容積發展制度與美國發展權移轉制度之始末,藉以探討我國容積移轉制度之損失補償課題及效果。再者,依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個案,瞭解容積移轉制度之市場運作與法令限制,且剖析其損失補償範圍與實際效果如何。最後,本研究發現我國現行容積移轉制度之損失補償效果不佳,究其原因在於容積移轉市場無法有效運作與法令制度設計不夠健全,故而本文建議改善其法令制度,以使市場運作順暢,如此提高其損失補償效果,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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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之研究

陳乃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國家高權之運作,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並給予適當的補償之行政行為。由於土地徵收係對於私有財產權之合法侵犯,就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以保障之意旨,土地徵收須有嚴謹的構成要件,其中包括土地徵收必須給予合理補償。以往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散見於相關法規,且並不一致,常引發相關爭議,為齊一土地徵收程序及補償標準,以保障人民財產權,遂於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土地徵收條例。縱然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已然統一,惟土地徵收地價補償之爭訟案件仍層出不窮,不僅造成土地徵收作業行政業務的加重;亦令人質疑人民財產權有無受到保障。由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而論,關於土地徵收之地價補償問題,一方面在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則著重於財產權的程序性保障。本文係著重在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問題之探討。 為探討現行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的相關問題,首先,從財產權的程序性保障觀點出發,檢視土地權利關係人因土地徵收而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是否有公平、合理的途徑以供其主張,而獲得救濟之權利。其次,從實務上行政法院對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之見解予以分析,釐清相關爭議問題。此外,就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有關修正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部份,是否已就現行規定之缺失予以改進,或另產生其他相關爭議問題,本文進一步檢討分析,提供作為未來修法方向之參考。 本研究發現,在土地徵收行政救濟案件中,有關異議程序有特別的規定,而不同於其他案件。然對於「異議程序」是否為提起訴願前之先行程序?查行政法院所受理之徵收補償案件,有經異議、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亦有不經異議程序而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甚至有同時提出異議、訴願者,實務上即有多種不同的見解,造成土地權利關係人行政救濟上的困難。有關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規定之問題,係因相關法令規定上之疏漏所致,而行政機關之作業規定亦未予以釐清,以致學者、行政法院均有不同見解,造成行政救濟現況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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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之研究 / The land use control of National Park in Taiwan

陳秀美, Chen, Hsiu-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目前是以分區管制為主,許可制為輔。依據國家公園法之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主要劃分為五大分區即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與一般管制區。其中遊憩區與一般管制區為國家公園內僅可開發建築地區,然而劃設國家公園目的首重保育,因此國家公園內土地開發須兼顧保育,同時保育需要整體的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而目前國家公園內公私有土地並存,為顧及私人權益的情形下,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又須兼顧私人權益。 由於分區管制長久實施結果無法考慮開發行為對環境的衝擊影響、較僵硬的管制方式未能因應未來自然與社經條件變化等管制體制上缺失;並且分區劃設經計畫審議公布後,直接賦與所有權人開發權力或禁止開發,對於財產權分配較不公平,造成園內土地所有權人抗爭。綜上所述,本研究即欲尋求能兼顧保育與開發、保障私有權益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換言之,以開發許可制替代分區管制為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方式。 本研究係經深入訪談及以舉辦座談會討論方式,釐清目前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之課題,並參酌英國開發許可制運作模式與我國國內現行開發許可制進行比較分析,以作為建構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模式之基礎。 再者,最後所研擬實施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主要範圍為一般管制區與遊憩區;主要係從計畫架構、機關權責劃分、開發許可審核流程、審核內容等方面說明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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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設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構之研究 / Research on the Setup of the Monopoly Organ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R.O.C.

賴秋雲, Lai, Chau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智慧財產權乃是人類智慧的結晶,為國勢強弱的指標。環顧自工業革命以還,智慧財產所有權法制之開展,不惟素執教有文化交流之前導,更形成二十世紀科技傳播之主要管道。是以智慧財產權制度之良寙,關係一國政經文教之盛衰,現代國家無不寄予非常之重視。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達,以及國際關係的密切,一國經濟情況的變動,同時也影響到他國的經濟情況,因此國際局勢的演變,甚或一國在經濟政治策略上的修正,均足以使無數國家的經濟組合因此為之動搖,或毀滅。身處二十世紀複雜而微妙的國際關係裹,除了要了解並把握本國的經濟、社會、文化等實際情況外,更須要了解揣摩他國制度,從而異中求同,探索彼此間最大利益。   研究機關組織也是一樣,不可閉門造車,應多研究外國經驗,考慮問題不宜太細,並應將機關業務的特性納入考量。智慧財產權制度與工商業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愈是工商業發達的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機構與法律規範也就愈為進步。歐、美、日先進工業國家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多係由獨立專責機構處理,我國現亦正積極準備成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構,以利相關事務之推動。專利事務有別於一般行政事務,涉及技術與法律,目前大部分國家均由專利局或專利商標局掌理。亦有成立智慧財產局統籌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事務。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未設置專門辦理專利、商標業務的專責機構者,幾可謂絕無僅有。職是之故,為求辦好專利、商標業務,我國應儘速成立專責機構,集專門人才於一爐,共策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健全與推行。   研究公共行政學最有意義的事,莫過於實際參與公共行政問題的解決。適逢此智慧財產權保護聲浪之際,筆者有幸,實際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的解決。希望以個人微小的力量,將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加以分析研究,以能喚起政府當局及全國民眾正視與探討此一攸關經濟發展與文化提升之問題。而儘速成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構,建立完善的審查制度,在形式上得以提升組織氣候;在實質上以發揮產業科技革新及提升文化水準的主導地位。   本文共分為七章三十一節,各章要旨如下:   第一章「緒論」,計分三節,包括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研究流程與重要名詞界定。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計分四節來討論,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意義、範圍、特性、重要性及功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沿革。   第三章「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體制之現況」,計分四節來討論,包括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發展及現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主管機關之現況等。   第四章「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行政制度之現況」,計分七節來討論,包括日本、韓國、美國、德國、英國與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行政組織之現況及智慧財產權合作組織-歐洲專利局之設立與組織等。   第五章「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所面臨的問題」,計分三節來討論,包括美國特別三○一條款-貿易報復的壓力、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行政體制與有關體系及資源制度之缺失等。   第六章「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組織重整之理論基礎」,計分五節來討論,包括組織的成長、演進與變遷,組織重組理論,行政組織與公務人力必須配合環境變遷作適時的調整,行政組織調整所面臨的問題,及研擬行政機關組織法規應遵循的事項等。   第七章「健全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研究發現與建議事項」,為研究建議及結語,計分五節,包括儘速設立一個健全而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健全我國專利審查人員制度、健全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體制、及我國應爭取加入世界相關組織以確保國人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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