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我國遊戲軟體開發模式之知識創造與智慧財產權管理張家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遊戲市場競爭激烈,國內PC遊戲軟體的開發已由以往的只要數百萬元投資轉變成為動輒上千萬的支出,同時在產品種類繁多的情形下,業者為了凸顯自身的產品,必須花費更多的行銷費用。儘管政府提出兩兆雙星計畫,並於2002年5月13日通過「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並訂定「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但實際施行時卻未能產生實際的效益,歸結其原因,主要係鑑價與金融機構對於遊戲軟體之特性與製作過程的不了解,故本研究欲以研究遊戲開發過程中之智慧財產權產生方式,並衡量各階段可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型式,以提供日後針對高度創意性產業其無形資產價值衡量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藉由與遊戲軟體製作公司的訪談過程中,針對遊戲開發流程之探討,以了解各個遊戲開發流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差異對「知識創造模式」所產生的影響,並藉由「知識創造模式」差異以探討其對「智慧財產權管理」所產生之影響。茲將所得到之研究發現分述如下。
一、國內各遊戲開發公司之製作流程皆十分相似,且認為遊戲之價值主要來自於概念產生的階段。
二、遊戲開發技術知識特質之內隱化程度、複雜程度及模組化程度,因遊戲開發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隨遊戲開發流程的進行,技術知識之內隱程度高逐漸轉降低、模組化程度隨之增加、複雜程度隨之降低。
三、遊戲開發過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對知識創造之共同解決問題模式會有所影響。
技術知識內隱性程度較高時,以原型作為溝通媒介的情況較為顯著,且專案成員間的溝通較為頻繁。技術知識複雜程度較高時,溝通模式上較強調T型技巧員工、建設性的意見與目標一致。技術知識模組化程度較低時,以原型作為溝通媒介的情況較為顯著。
四、遊戲開發過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對知識創造之執行與整合新技術程序及工具會有所影響。
技術知識內隱性程度較高,引進新技術及工具時,主要係以溝通其概念與可行性為主;反之,若內隱性較低時,主要係以討論該技術實際該如何執行。技術知識之複雜度較高時,新技術知識來源多元性較高,在溝通新技術知識時,亦比較需要與該技術來源互動。
五、遊戲開發流程中,技術知識特質之內隱程度,會影響知識創造活動中之實驗與原型試製。
六、國內遊戲軟體公司於遊戲開發過程中,認為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為較可能利用之保護形式。
專利權為較不可行的保護型式,導因於公開制度及遊戲軟體產品生命週期較短的限制。
七、遊戲開發過程中,其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由多樣性與複雜性逐漸轉變為單一或特殊功能與較明確的產出。
八、遊戲開發過程中,知識創造模式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會有所影響。
遊戲開發過程中,各階段技術知識特質透過知識創造模式,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會有所影響。
九、遊戲開發過程中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主要以內部使用及外部授權的方式加值。
但遊戲開發過程中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於著作權及商標權對外授權之型式與收入仍顯不足。
十、國內各遊戲製作公司,於企業內智財管理制度,仍有所改進的空間。
|
62 |
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在法院之審理概況陳汝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面對全球化的競爭,「知識」已成為決勝的關鍵,智慧財產之所在,往往就是最重要的經濟利益來源,權利一旦遭受侵害及可能面對龐大之損失,而司法救濟儼然成為保護智慧財產的最後一道防線,。
面對國內外對智慧財產在法院之量刑迭有質疑,本文就九十三年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提出相關數據,研究結果顯示地檢署偵查終結近五千件,其中三成七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地院一共終結2,123件智財刑事案件,得提起上訴的案件中有二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著作權案件的判決中17.1%獲無罪判決,超過八成遭定罪,裁判結果82.5%科以有期徒刑,12.6%拘役,4.9%處以罰金。商標案件無罪占4.2%,有罪者多科以有期徒刑及拘役,分占45.9%、49.8%,罰金之比率僅4.3%,惟觀察得易科罰金占科刑之比率為94.1%,顯示儘管被告大多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判,得易科罰金之比率仍高。
九十三年之確定案件,違反著作權法者,自繫屬法院至判決確定平均費時11.3個月始能確定,量刑集中在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商標,平均費時3.3個月確定,確定裁判宣告刑集中在拘役(50.6%)與六月以下有期徒刑(43.6%),兩項已合占全數之94.2%。
檢視美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科刑,2002年美國134位被告中,有43.3%屬自由刑(Any prison),緩刑(Probation)占56%,科以罰金(Fine only)之比率僅占0.7%;為利兩國之比較,經調整我國2004年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有67.4%科以自由刑,28.5%處以緩刑,罰金占4.1%。相較之下,我國緩刑之比率明顯較美國為低,就此若美國要指責我國量刑過輕,恐讓人有證據不夠充分的疑慮。
|
63 |
高科技公司法務與研發部門之互動行為與協調模式-以台灣IC設計公司之智慧財產權管理為例鄧宜菁, Deng ,yi-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觀察國內許多科技廠商,例如台積電、明□、聯發科、廣達、華碩、鴻海等公司,近年來紛紛大手筆的投入研發經費,希望藉由技術的深耕與突破以提升其在產業價值鏈上之地位。然而技術研發與智財管理於策略競爭的考量上是緊緊相繫而密不可分的,想要在產業結構上佔到好位置,沒有投入研發不行,在現今產業競爭規則下,只專注於研發卻不知道智財的重要性與並進行睿智的管理也難以達成,換言之,智慧財產權管理可以說是一產業競爭策略落實的優勢工具,不論是專利的搜尋、專利地圖的規劃、競爭廠商可能的專利佈局、科技的可能趨勢以及如技術授權、研發分工、以及專利侵權等,再再都與企業的技術策略、掌握產業競爭情況息息相關。
再者,策略人人會說,要實踐與落實還是需要靠組織的成員一步一腳印的去完成,在這些需要融合法律、企業管理以及智財管理相關專業才能在競爭局勢下擁有優勢中,皆下來便是各個經理人該如何各顯神通接策略具體落實於企業體內組織的組織的議題了,而在這些組織的議題中,除管理階層需要嶄新的視野與觀念外,未來法務部門更是站在關鍵的戰鬥位置上,它的專業與所擔負的企業使命與企業中的角色將更形重要,例如,法務與研發部門之間在智財管理上應如何的互動與合作,亦將牽動組織在技術相關議題上之績效。
然而,過去關於組織內不同部門的合作與互動等研究,多著重在如行銷-研發或是生產-研發等面向上,較少對於法務與研發介面的探討。然而,如同行銷與研發部門之介面,法務與研發部門無論在專業領域、人格特性、部門風氣或是傳統上對於工作取向的認知等,均有莫大的差距,而這些因素均會對於其間的合作績效與機制,有著很深的影響,而協調機制的運用便是向來解決跨部門衝突與促進之是分享的管理機制之一。
因此,本研究即嘗試以知識資源為競爭基礎的高科技公司為觀察對象,將藉由廣泛的次級資料、文獻收集,與多重個案、深度訪談的方式,以協調機制是如何運用的?是為解決什麼樣溝通上的問題為著眼點,探討其法務-研發介面間的互動領域、溝通機制以及可能的問題等等。而IC設計公司在本質上即為一以知識為競爭要素的產業,其在經營上亦常牽涉到許多如專利侵權以及技術授權等議題,加上台灣目前已是全球第二大之IC設計國,更具有許多指標性的企業可供選擇。因此本研究即以台灣績效卓著的IC設計公司為標的,希冀透過相關的訪談與研究整理其在管理制度上之內涵與建議以供未來實務界在發展智財相關策略可能之參考。
本研究所得之研究發現如下:(節錄)
一、於訪談的個案公司中,皆在近兩年才具有法務與智權機能的編制,目前法務、專利工程師及相關智權人員之人力編制皆少,且法務與相關智權人員皆設置於同一單位(或部門)裡,而目前都是由法務人員兼任各該部門(或單位)的主管。
二、「法務與智權」部門與研發部門多在從事智財管理的領域中有所互動與合作。
三、法務與研發部門在專利申請、專利侵權爭議處理、技術移轉契約的擬定等互動領域裡,會有不同的合作進行的流程及互動模式,經理人亦會運用不同的協調機制以輔助跨部門的溝通。
(一)任務之相互依賴性、不確定性及困難度會影響兩部門需要合作的質與量,進而影響個案公司協調機制的運用。
(二)當兩部門間相互依賴性越高時,其愈傾向增加非正式的協調的頻率,以共同達成任務或解決問題。
(三)當任務不確定性愈高時,則愈需要有及時、機動性的互動以增進合作效能的需求,此時人際與成員間的協調需求便會愈高,因此多傾向採有機式的結構,以增加其合作績效。
(四)當任務困難度愈高時,則法、研進行跨部門的溝通需求便愈高,因此多傾向組成跨部門的專案小組以利水平間頻繁的互動,以因應互動的需求。
五、「認知彼此目標所存在的關係」、「部門間信任關係」、「兩部門間的人際關係」、「跨部門文化的差異性」及「兩部門主管的態度與人格」五者共同構建了兩部門間的社會心理關係,而這關係的態樣,則深深牽動著兩部門間互動的行為,進而影響合作的績效。
這五項重要的因素可能為載舟之水,為兩部門間的合作帶來更多善意的互動與讓兩部門成員樂在共同解決問題與知識的分享,進而激發創新的火花,但亦可能為部門間衝突與溝通困難的成因,而此時協調機制的運用便為影響這五項因素,進而化不利為有利的的方式之一。
(一)「兩部門對目標認知的差距」是其中影響最鉅者,當團隊成員擁有不同的個人目標時,會削弱團隊的聚合力,並弱化專案的奉獻度。利用智財教育、獎酬報酬制度的修正及高階領導人適度運用其影響力,都可以緩和現存的緊張關係。
(二)利用延攬T型人-專利工程師及定期召開跨部門的會議、智財教育與組織文化,可以管理不同專業以減少「跨部門文化的差異性」所帶來的衝突。
(三)「法務與智權」與研發部門良好的人際關係的確是合作成功的一大利器,因為它能夠帶來更多善意的非正式交流而大為增進互動的速度。
(四)兩部門間「信任關係」的建立是循序漸進的,而且會因階段的不同,而有不一樣的建構方式。
(五)研發主管的人格與態度越成熟,與法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就會越好。
(六)企業中法務人員除自身專業外,並需要去瞭解公司本業,懂得如何與研發人溝通、周延思考與溝通能力並保持細緻與柔軟的身段。
六、高階領導人的角色是所有協調機制中,對兩部門互動態樣與合作的成果影響最顯著的,高階領導人對整合的承認能夠輕易去除兩功能部門間的藩籬,啟動多元專業的分享。
七、研發人的謬誤與法律人的傲慢會造成智財制度推行時的阻礙並對於跨部門間互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八、現階段法務與研發部門互動仍有的問題與困難有提案獎金制度所能發揮激勵作用有限、對專利工程師的期許與現實組織結構及制度設計裡的矛盾及法務面對專利侵權紛爭在與對方的攻防上會有不知拿的是哪種槍,亦不知要攻哪座頂的困窘等。
由以上各點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幾項建議,如下所示:(節錄)
一、高階領導人需具備決心與格局。
二、法務長與智權團隊所應具備的能耐內隱性極高並與個別企業的特質密切相關,因此應長期於企業中養成。
三、除了以優渥的提案獎金來激發專利申請量之外,或許經理人、法務長應該思考的是如何讓提案獲取專利與新產品研發上的突破同樣地令他們感到驕傲。
四、智權教育是一個長遠的過程,很難作,但一定要作。
|
64 |
中國大陸地方財政之研究:以鄉鎮政府為例黃騏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鄉鎮政府的財政運作為例,解釋中國大陸地方政府在預算外收入增加的同時,也不斷在累積負債的現象。本文認為,當前中國大陸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和負債的增加是「軟預算約束」的表現,而「官僚協調機制」與「公有制產權」的交互作用則是導致地方政府軟預算約束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官僚協調機制下縣級政府的刻意放縱,以及土地集體所有制事實上成為幹部所有制,使得鄉鎮政府可以不斷擴張預算外收入並且累積政府債務。在此種財政運作的情況下,改革地方財政面臨到環環相扣的問題,然而,由於官僚協調機制的制約和欠缺改革所需的正確財政資訊,使得環環相扣的問題難以被克服,這不僅阻礙了未來改革的可能性,也讓現行的改革方案難以收到真正的效果。
|
65 |
以財產權觀點探討美國成長管理運動與私有財產權運動 / The Study of American Growth Management And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Movements : Property Rights Perspective葉艾青, Yeh, Ai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有效促進土地使用、環境保護及引導都市發展,美國形成所謂「成長管理運動」,藉以提昇整體土地效用,並符合隨時代變遷而呈現多樣化的土地開發行為。然在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的執行中,常涉及個別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範圍與社會公經濟外部性間的考量;就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對整體土地利用價值而言,可有所提升並降低開發所產生的負外部性;但就個別而言,當土地受到一定程度上之限制時,將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所能從事的經濟活動、土地使用及其交易價值,且多重的管制往往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因此受到限縮或喪失,是以為求合理的私有財產權保障,也相對興起了「私有財產權運動」,以尋求管制下的公平對待。
就社會整體而言,負面外部性的降低與正面外部性的營造有其必要,但更嚴格的管制也意味著人民私有財產權的重新界定,從而在土地使用規則與管制的執行上,產生了成長管理運動與私有財產權運動兩種不同面向的思潮與措施。是以本研究欲就成長管理運動與私有財產權運動之理念執行,以實證分析影響美國州政府採行成長管理運動或私有財產權運動之因素,期望藉由此兩種運動的執行理念與探討,作為我國執行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對土地財產權界定與重新界定之參考與借鏡。 / In order to promote efficient land use and protect environment as well as lead urban development, the Growth Management Movement has emerged in USA. Howe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nd use planning and control will unavoidable affect the domain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s in terms of externality. Although land use planning and control can reduce the negative externality of land development, the limitation on private land will attenuat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result in the loss of landowners’ property rights and land value.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Movement arises so as to pursue a reasonabl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o have an equal treatment under land use control.
From the society viewpoint, land use control is employed to modify the market failure so as to reduce the negative externality and increase positive externality, bu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ighter land use control means that the landowners’ property rights are redefined and attenuated. That how far is too far is always a controversy and lead to the emergence of two opposite movements i.e. the Growth Management Movement and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Movement. This study intends to investigate the concept of and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both movements so as to use a mirror for Taiwan’s land use planning and control which assigns and reassigns the property rights of land.
|
66 |
從租稅公平論遺產稅制陳彥琪, Chen, Yen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採取混合式遺產稅制,遺產稅被定位為財產稅,邊際稅率最高卻達50%,且其罰鍰亦高,因而引起遺產稅之改革、甚至廢除之聲浪;目前提案遺產稅之修正目標多以促進經濟發展為首要目的,主張廢除遺產稅者亦不乏以遺產稅有礙資本累積為由者;實則最初遺產稅立法時,立法者即已於立法理由中揭示,遺產稅並非以獲取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其課徵目的係在於平均財富。 / 我國憲法保障財產權、私有財產制及經濟自由,並以租稅做為保障之對價;憲法對於財產保障之範圍隨著社會交易型態而由具體所有權擴及至抽象財產價值,繼承制度與繼承權亦為國家保障財產權內涵之ㄧ部分,是以國家以租稅做為保障財產權之對價,便已經將繼承制度及繼承權之保障含括在內;再者,我國憲法既宣示我國為社會法治國家,亦賦予財產權一定之社會義務性,國家自得對人民財產權為限縮,限制之方式亦包含以課徵租稅使得人民整體財產之抽象價值減少;惟國家保障財產權既然已將繼承制度及繼承權含括在內,課徵遺產稅即非係國家保障繼承制度及繼承權之對價;毋寧認為遺產稅之課徵係出自社會法治國家對於正義之要求,透過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對人民之整體財產價值為限縮,從而達到平均財富分配之正義要求。 / 惟何謂租稅公平、租稅正義、應以何種標準做為衡量是否公平正義之準繩,至今仍無定論;本文認為租稅公平、租稅正義係憲法內蘊之正義理念在租稅法領域之展現,其內涵並不僅有量能課稅原則,尚包含需要/功績原則及實用性原則;惟若藉由羅爾斯的正義論觀點,對於租稅正義之要求則有別於前;羅爾斯並未對特定稅制、稅基或稅率結構有所偏好,只要租稅不違反其提出之正義原則要求,亦即:確保每人皆有平等的基本權利自由,以及保障人民平等地參與經濟之機會、且此機會於每個世代皆被更新,則此等租稅即可被認為符合羅爾斯的理想稅制。惟遺產稅之課徵有別於其他租稅,其課徵目的係在於更新每個世代參與政治之機會,係出自確保每人皆有平等基本自由權利之要求,惟有在滿足此一前提條件下,方有其他調整社會經濟收益之可能;據此觀之,主張廢除遺產稅之論點,依羅爾斯之觀點來看是違反正義的。 / 最後,本文認為,基於正義之要求,遺產稅可以修改,卻不應被廢除;遺產稅之課徵目的既在於調整社會貧富差距,其他出於促進經濟之目的所為之遺產稅改革,如有違反遺產稅課徵目的者,皆應退讓並以遺產稅之課徵目的達成為優先,而以其他政策手段促進經濟發展。
|
67 |
以專利案件為中心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洪陸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已於200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並開始運作,專責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並透過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合而為一的審理制度,解決昔日智慧財產案件冗長審理的弊病,具有維持同一見解、加速審判速度、以及增進效率等功效。在智慧財產法院開始運作及審理法實施即將屆滿一年之際,本論文彙整智慧財產法院近一年來所審結之專利相關案件的判決來回顧審理法實施前專家學者之學理見解以及審理法實施後智慧財產法院實務見解兩者間之差異性,並且針對審理法的幾項重要特色從立法沿革、學者專家見解、法院實務見解等層面進一步加以討論。
本碩士論文共分為九個章節,除第一章緒論及第九章討論與建議外,其他章節主要針對新型態的智慧財產案件爭訟處理制度加以討論,相關主題包括智慧財產法院的成立背景、過程及其定位(第二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特色,例如管轄權之劃分、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之案件審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民、刑事訴訟關於權利有效性抗辯處理程序、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加強審理效率化、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行政訴訟中容許提出新證據以及遠距視訊審理(第三章);並針對具有相當爭議性之制度規劃進行討論,例如: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第四章)、專利權有效性之抗辯(第五章)、技術審查官與專責機關之參加專利訴訟(第六章)、專利行政訴訟中容許新證據之提出(第七章)、以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變革(第八章)。
|
68 |
通訊傳播匯流下的頻譜管理框架: 頻譜本質與管理模式之探討 / A Spectrum Management Framework in Convergence Era: To Explor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pectrum Nature and Management Regimes蔡穎, Tsai, 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取徑經濟學的公共財概念,試圖從此一角度出發探討頻譜管理從「稀有論」轉向「公有論」的論述正當性,並釐清管理模式與財貨特性之關連。根據研究結果,頻譜資源的原始狀態雖符合公共財定義,但並非任何人所有,其財貨特性會隨著科技發展和法律制度而變動,因此「頻譜公有」的論述並未獲得專家學者支持。
儘管如此,頻譜資源在運用上需避免使用者相互干擾,因此建立一套合理的使用秩序,方能促使資源發揮效用。針對提供商業服務之頻譜,本文建議主管機關在規劃與指配上應給予使用者更多彈性,以類似出租國有地的方式,視頻譜資源為獨立客體並制訂相關法律;其次為放寬技術與用途限制,並在釋出資源後開放頻譜二次交易,讓分配效率得以提升。
長期而言,無線通訊科技將不斷演化,當干擾問題可獲得妥善解決,為追求資源使用效率,本文建議管理模式應朝開放共享的方向邁進。簡言之,「頻譜管理」任務本身就是一種公共服務,政府責無旁貸,唯有充分掌握頻譜資源的供給與需求變化,施政方針才能充分反應使用者需求。 / This research argues that the scarcity rationale could be replaced by public spectrum rationale.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although the nature of spectrum resource is public good by economic definition, it doesn’t mean the resources are owned by the public. Therefore, the ownership of resources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under the law to prevent users from interfering with each other.
For spectrum used in private sector, the allocative efficiency is important for some valuable blocks of spectrum such as 800MHz, 900MHz, 1800MHz, 2600MHz. To improve allocative efficiency, the research result suggest that the government could legislate specific laws on spectrum management, while allowing users to decide how they want to make use of the resources.
In the long ru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will keep developing. As long as signal interference can be controlled under specific conditions, spectrum sharing including common regime and license-exempt use should be adopted. A government plays the key role which not only provides management service but should also have a systematic plan for improving spectrum efficiency.
|
69 |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交易平台的建設研究 /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ainland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rading Platform王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大背景下,知識產權交易是知識產權轉化為商品的有效
手段,而知識產權交易平台又是知識產權交易的重要硬體保障。文章分析了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現狀,分析借鑑了國外優秀交易平台的建設經驗,指出了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交易平台中存在的問題,闡述了建設知識產權交易平台的特點、作用與發展定位,結合目前的發展規劃,提出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綜合交易平台的構想及具體建議。
|
70 |
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權變革與黨的領導 = The change of property right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the party leadership陳生洛, 01 January 2000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
Page generated in 0.029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