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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成本之研究-我國綜合所得稅之實證研究

蘇郁卿, SU, YU-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租稅的課徵而產生的無謂損失,一般都只注意到對生產及消費的扭曲作用,而忽略 了租稅稽徵時所發生的稽徵成本與納稅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 and Complian- ce Costs)事實上,租稅的徵納成本也構成了社會的無謂損失。因此,一個理想的租 稅制度,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應該使其徵、納成本最小。因徵納成本二者或具有互相 替代關係,或具相互消長關係,故理論上二者同時考慮較具意義。惟因稽徵成本能由 全部納稅人負擔,通常與政府歸宿政策相吻合,同時目前統計機關對各稅徵課費用早 已有統計資料,而納稅成本在各納稅人間可能存有極大差異,差異程度與分配情形則 須實證研究才能得知,而我國至目前為止對於各稅納稅成本的數額及其在納稅人問分 配情形尚未有人加以實證或估計,因此乃激發研究納稅成本之動機;同時限於時間無 法對各稅一一加以估計,而綜合所得稅不但影響層面廣且目前各國稅制改革或稅務行 政簡化亦多以綜合所得稅為重心,故本研究擬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以問卷調查方法, 實證研究納稅成的數額及其分配情形,並擬利用樣本統計方法分析納稅成本的各項特 徵。 本研究主要內容除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及範圍外,於第二章則介紹租稅徵納成 本的基本概念,第三章為文獻回顧,在第四章除了說明研究流程及方法外,並擬說明 及分析實證結果,第五章為結論及未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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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行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之研究

陳國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在各國經濟邁入國際化、自由化趨勢下,赴外投資者面臨所得來源國及居住地國之稅制,產生重複課稅問題。各國政府為維護租稅公平,消弭重複課稅及防杜逃稅現象,紛紛進行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之磋商,規定雙方課稅管轄權之歸屬,建立國際間課稅行為法則。然而,低度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為引進外資、促進經濟發展,於其國內相關法律中訂定租稅獎勵及減免規定;而且該等國家為落實租稅優惠,常在磋商國際租稅協定時提出協定中納入視同已納稅額扣抵(tax sparing)條款之要求,但該條款可能破壞投資國對於資本輸出中立課稅之原則,而產生租稅協定談判之爭議。因此,該條款在協定磋商中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 本文之研究方向首由消除重複課稅方法討論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條款之相關文獻。從租稅中立性觀點評論該條款在租稅協定中扮演之角色,及其衍生諸多爭議之原因--違反租稅中立、租稅公平原則。其次,本文並探討美國堅持不於協定中納入該條款之理由,以及各已開發國家如歐洲先進國家、加拿大、日本等國與其他低度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內容同意給與該條款之趨勢,列舉協定中有關該條款之內容與範圍並予評估比較。再從實務面之檢視,發掘該條款目前仍面臨實施之難題,提供針對該等問題之管理控制方法,並對我國採行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條款之方向研提具體建議。 此外,邇來適值我國財政部賦稅革新小組研擬完成實施兩稅合一方案,本文並以專章研析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對現行租稅協定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之影響,提供建言,以為拋磚引玉,乃筆者對本課題之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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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納稅人基本權-以稅捐處分、稅捐處罰與稅捐救濟為中心 /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taxpayers-focus on tax assessment, tax penalty and tax relief

余景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通常僅認為屬人民之義務並無相對應之權利。然從憲法規定人民具有平等負擔稅捐與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憲法基本權原則,應可推論出國家對於租稅之課徵,應尊重納稅人之權利保護。納稅人對於國家稅捐之課徵侵害其憲法所賦與之基本權,應當可從憲法對於個人基本權之保護去主張其權利與排除侵犯。本文從納稅人權利保護之觀念出發,從稅捐處分、稅捐處罰與稅捐救濟上之三個面向上應有之納稅人基本權,分別論述納稅人權利保護在稅捐處分與稅捐處罰上稅捐機關之行政作為與稅捐行政救濟之司法保障機制,並以其他國家如美國、國際組織與大陸地區對納稅人權利保護之規範予以比較討論,作為我國落實未來就納稅人權利之保護具備完善合宜之稅捐法令、行政制度之建立,以期納稅人之租稅權利可以真正獲得保障,提高各界對納稅人權利之重視並試圖作為未來相關法律制定或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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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產稅稅制結構之研究

陳津美, CHEN, JIN-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產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其稅制結構是否合理,對納 稅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之影響,至深且鉅。因而誘發了探討本文的動機。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以歷年來稽徵機關的統計資料,作為分析與檢討之依據。並列舉美 國、日本及韓國三個在經貿上與我國關係密切之國家的財產稅制度,作一簡單之比較 與評估,以供參考。 本文研究範圍所稱之財產稅,係指一般人民買賣房地產時,所需負擔的地價稅、房屋 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俾瞭解一般人民因房屋及土地之買賣,持有而負擔之財產稅 制,是否合理。 本文共分五章十五節加以探討。首先在緒論中說明研究動機、目的、方法與範圍。其 次,分析財產稅的歸宿理論。接著,扼要說明我國及美、日、韓三國財產稅之規定與 稅收趨勢,以便瞭解他國可資借鏡之處,並導出我國財產稅制之缺點,提出檢討與建 議事項,作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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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問題之探討

林世傑, LIN, SHI-JI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政為庶政之母,租稅為財政之基,現代國家,租稅之課征,除基於財政收入之目的 外,對於資源配置的調整,所得分配之矯正以及經濟穩定之維持,亦扮演著重要之角 色,近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之影響,欠稅之發生與日俱增,導至租稅應有之功能, 無法發揮,對於政府威信及納稅風之不良影響,至深且鉅,為期確保稅收,增進社會 福利,對當前欠稅之問題,以提出淺見,俾供改進之參考,是為本文研究的動機與目 的。 本文共分為六章、廿二節,主要內容如次: 第一章、為導論,略述研究的動機與目的,及研究方法與限制。 第二章、為欠稅理論分析,首先探討欠稅理論之基礎-租稅法定主義與稅債務,次闡 釋久稅之性質。 第三章、為欠稅之各種影響,分別就政府財政、租稅公平、納稅風氣、所得分配及經 濟效果之影響,逐一研究討析論。 第四章、介紹台省地區欠稅情形,並說明欠稅發生之原因及欠稅之防止與清理。 第五章、為當前欠稅問題之剖析,分別就有關問題,引據外國立法例與我國現制作一 比較,以作為改進之參考。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分別就賦稅法令,稅務管理以及租稅教育等方面,提出可行性 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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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征收落後問題之研究

吳家恩, Wu, Jia-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文中試圖定義廣泛的征收落後,包括免稅、租稅遞延、財產評價落後、法定申報或繳 納期限之落後以及欠、漏稅等,以有別於狹義的法定落後。征收收落後直接導致稅收 減少,尤其在通貨膨脹期間,尚包括利息損失、稅款的貶值損失以及國庫調度困難的 機會成本。而納稅人稅負亦因而減輕,因此產生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由納稅人或應 稅項目延納稅款的時間長短不一,相對稅負的變動,將引起資源的扭曲與福利成本的 損失,而且也將使社會財富發生重分配之現象。一般而言,薪資所得因扣繳的關係, 相對於非薪資所得者,其征收落後較短,因而不利於所得分配的改善。此外征收落後 亦將使稅收伸縮性的經濟穩定功能喪失。基於以上之分析,征收落後對經濟社會的影 響是弊多於利,爰特提出改善之道,以期增進社會福利。文中並就台灣資料以三種不 同方法估測征收落後時間的長短,以利學術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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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成本之研究-以台灣地區建築業為例 / The Compliance Costs of Business Income Tax: For Examples of Taiwan Area's Builder

古秀如, Gu, Syou R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緣起:   一般研究租稅超額負擔時,多探討租稅課徵造成資源配置扭曲的問題,而忽略租稅徵收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和納稅成本(Compliance Costs)亦會擴大租稅的超額負擔;事實上,租稅的徵納成本在整個財政制度的運作上是不容忽視的;再者,就公平面而言,租稅制度之設計除了必須考慮稅額負擔的垂直公平與水平公平外,對於納稅義務人間負擔租稅徵納成本是否平均的問題亦不可忽視。   二、研究過程:   (一)介紹納稅成本意義與文獻回顧。   (二)台灣地區建築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成本問卷調查分析。   由於時間和經費的限制,本研究僅以台灣地區建築業作為調查對象,以探討營利事業為依從稅法規定申報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即納稅成本)。   本調查以參加各縣市建築投資同業公會之建設公司為抽樣對象,採分層比例隨機抽樣法抽取樣本數1000家;問卷自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陸續郵寄發出,至同年五月十五日截止,獲得104份回卷,有效回卷96份;使用SAS電腦軟體進行迴歸和變異數分析,以了解影響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成本的原因和各事業納稅成本負擔的分配狀態;再利用卡方檢定和交叉分析調查納稅義務人對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能遭遇困擾的程度。   三、結論:   (一)各項納稅成本中,以會計人員成本佔總納稅成本比例最大。   (二)總納稅成本與營業額、資本額、員工人數之間具正相關係。   (三)總納稅成本率與營業額、資本額之間具負相關係;因此,納稅成本負擔在各事業間之分配呈累退狀態。   (四)事業外部人員成本和內部人員成本與營業額、資本額之間具正相關係。   (五)在精神成本方面,受訪事業在處理營所稅事務時,認為困擾程度最多之排名為:     1.稅務法令規定繁瑣、不明確(77.89%)。     2.稅務機關核定太嚴苛(71.16%)。     3.稅務人員行政裁量權太大(61.54%)。   四、建議:   (一)提供免費稅務諮詢服務。   (二)簡化帳證處理。   (三)加強稅務法令宣導。   (四)簡化憑證查核。   (五)制定稅法必須明確。   (六)加強租稅核定前之溝通與協談。   (七)加強稅務人員租稅教育。   (八)協助提供事業單位納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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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流程再造之研究

劉玉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綜合所得稅的繳納,是每一個國民都應盡的義務,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所得資料的成長十分快速,現在政府每年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資源與時間進行綜合所得稅的處理核定作業,因為目前人工處理的比重仍然很大,資料重覆輸入比對等問題,導致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後的後續處理程序處理時間太長,延滯了整個作業的完成時效,此外,納稅義務人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簡化的需求仍未被滿足。由於綜合所得稅與人民、政府的依存關係密切,如果不對現有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方式進行全面性的檢討,提出更有效率、更為合理的處理方式,則其作業上的缺失將會隨著資料的成長而日趨嚴重。   二十世紀再造工程的提出與篷勃發展,為上述的問題帶來了解決的生機。再造工程強調拋棄不合時宜的組織規則、習慣與功能性的思考方式,一切重新開始,使企業在服務、顧客滿意、品質、效率、成本等績效表現上有大幅度的躍進。經過初步的分析,發現惟有通盤檢討現行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處理流程,才能全面改善現行缺失,因此本研究應用再造工程的觀念與理論原則,對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流程作一全盤性的改造,提出一套新的綜合所得稅處理方式─『免申報電子納稅』。   『免申報電子納稅」的出發點是以滿足納稅義務人的需求開始,徹底打破了原有的處理流程與方式,納稅義務人免除每年一次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由稅務單位根據蒐集到的所得資料,加以彙總後直接核算出應納稅額提供給納稅義務人參考,而在新舊流程的績效評估上,可顯示出新舊流程之明顯差異與新流程在成本、效率、服務、品質上的改善。   在資訊社會中,未來的趨勢是將所有的資源運用資訊科技連成一電腦網路,以整合運用網路上的資源,達到資料分享與交流,而建立這樣的資訊網路基礎功能,也將是台灣未來競爭力之本。因此本研究基於這樣的理念,希望成為政府機關再造的參考案例。再造後的綜合所得稅處理流程與方式完全改變稅務單位作業方式與其與納稅義務人之間的互動,可說是創造全新的享受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服務,並改善政府資訊流向民間的通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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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財務報表預測盈餘功能之研究

王富中, WANG, FU-Z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主題說明 財務報導的目在協助使用者擬定明智的決策。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使用者對 資訊的需冬日切,鑑於資的時效性,期中財務報導的地位愈形重要。本論文的研究目 的,即針對期中財務報表的預測功能及其相關問題,作一探詩。 2.研究方法 本研究於實證方面,採郵寄問卷的方式,受試者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財務經理,及 銀行經理等。由受試者分析問卷所列的公司財務報表資料後,預測其稅前純益。實證 目的在驗證:(1)提供期中財務報表(分別為一季、二季、三季)與僅提供年報, 在預測當年度稅前純益的準確度上,有無顯著差異;(2)提供期中財務報表與僅提 供年報,在預測次年度同季稅前純益的準確度上,有無顯著差異。 3.結果 實證分析結果顯示:不論在預測當年度稅前純益或次年度同季稅前純益時提供期中財 務報表與提供年報,在預測的準確度上,皆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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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基本權保障論稅捐保全制度 / A study on Taxation Security system from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ion

黃柏青, Huang, Po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欠稅遭稅捐保全之納稅義務人,常因經商失敗,房地產被法院拍賣或被占用並無收益,無力繳納欠繳稅捐,復遭限制出境或禁止處分,對納稅義務人而言,無異雪上加霜,甚至以影響生存權、工作權為由,以死相逼,希望稽徵機關能解除保全處分。從納稅義務人立場觀之,因無財產而無力繳納欠繳稅捐,又遭限制出境或禁止處分,認為稅捐機關採稅捐保全方式箝制,以殺雞取卵方式作為逼稅手段;然以稽徵機關角度思考,稅捐保全是否真能達到保全之目的?是否可以將稅捐保全時點提前至納稅義務人尚有繳納能力,辦理稅捐保全措施,真正能達到稅款保全目的,而非僅是事後亡羊補牢,造成徵納雙方雙輸的局面。 我國現行稽徵機關最常使用稅捐保全方式有限制出境及禁止欠稅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2項,本文將從稅捐保全制度有關之憲法基本權工作權、營業自由、財產權、遷徙自由保障範圍較上位的概念切入,釐清上開基本權保障範圍及限制之程度為何,並藉此以比例原則來檢驗稅捐保全制度是否合乎憲法要求。再者探討我國各項稅捐保全措施:禁止財產處分、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聲請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徵收等五項措施之法律規定,將實務上發生爭訟之稅捐保全問題類型化,究竟以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方式來達成國家財政收入之確保,是否合乎憲法要求?同時介紹國外稅捐保全相關措施,有無可借鏡之處,探討提前開徵是否為稅捐保全之一環?從稅捐公平負擔之確保及對於人民基本權保障之間,提出一可行的方案,以健全稅制並確保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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