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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對中小企業影響之研究

陳志華, CHEN, ZHI-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工保險是我國重要且保障人口最多的社會安全制度,其關係人有政府主管機關、保險人、投保單位、社保險人及特約醫療院所等,任何一方的實行態度,都是整個制度實施的成敗關鍵。其中投保單位的執行與配合心態,除了影響保險人勞工 保險業務推展順利與否,更是關係著廣大被保險人權益。目前勞工保險賦予投保單位的責任包括:為所屬員工辦理加退保、扣收繳保險費、申請各種保險給付及提供保險人各種相關資料等行政工作,另外亦規定投保單位(雇主)必須負擔全部或部分之保險費,此種種規定,並未考慮中小企業之的特性、執行能力及負擔能力,僅作齊頭式要求,以致於勞工保險制度照顧勞工之美意,對中小企業雇主而言,確是沉重之負擔一無論是行政的或財務的;因此,本論文即藉由對中小企業的特性、重要性、與社會保險的關係,及中小企業雇主在勞工保險的角色與功能之分析,來探討勞工保險對占國內經濟重要地位的中小企業的影響,及肯定中小企業雇主對勞工保險制度的貢獻;並以郵寄問卷方式訪問若干中小企業雇主對現行及未來勞工保險制度之看法,以為探討當前中小企業執行勞工保險業務困境之依據,進而提供若干建議。
2

委員會治理機制之研究—以台灣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例

江佳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我國勞工保險基金採用委員會組織方式進行的治理機制所產生的問題。目前我國監督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金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三大基金的機制主要是透過委員會組織的方式進行監督,由於三大基金的受益人非常分散,所以必須透過代理人,即政府與監理委員會來管理與監督退休金,形成所有者(退休基金受益人)與經營者(經理人)互相分離。在所有者親自經營時,其為追求自身利益極大化,當然會盡力而為;而在經營者以代理人身份經營組織時,由於公司的損失,由所有者承擔,因此造成經營者可能犧牲所有者的權益,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非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造成「代理問題」的產生。而我國退休基金管理者與監理委員會的委員通常不必為基金績效負直接償付的責任,因此本研究透過探討委員會治理機制對退休基金績效產生的效果,來審視公共退休金代理成本的問題。 研究期間自民國91年至95年共五年的月資料,將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網站公佈之每月開會會議紀錄,將委員出席率、議案內容、委員提案比例分類。藉由觀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開會紀錄,分析委員出席率、會議議案分類與委員提案比例等治理指標對勞工保險基金兩大類型收益數的影響。透過本研究的實證結果發現,本文所舉的委員會治理變數對勞工保險基金收益數不具完全的解釋能力,也就是說委員會的治理效果並不明顯,確實有代理問題的發生,可知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目前的治理機制尚有待思考的空間。
3

台灣地區失業保險制度政策規劃之研究

陳建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使勞工薪資所得中斷而造成生活不安定,嚴重衝擊社會安全、影響政經安定。現階段的台灣經社結構快速轉變,企業為提升競爭力而節約人事成本或企求組織合理化而對國內就業市場產生衝擊。故如何推動勞動法制改革及照顧弱勢族群的工作機會,以追求企業與勞工的「雙贏」,乃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關鍵。 民國57年通過卻遲遲未能實施的《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中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給付的規定,被多數專家學者、民意代表視為可行方案之一。故行政院體察民意而通過《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實施。但如何在兼顧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避免失業保險制度負面影響的前提下,使失業保險成為有利於人力資源提升和經濟發展的「促進就業」政策,是政策規劃時值得注意的方向。 台灣地區失業率向來是亞洲國家最低,也幾乎是全球少數可以控制低於2%的國家,惟隨著工業化的演進,自民國84年下半年來失業率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而逐漸上升,民國88年是2.92%,而平均失業週數,民國88年底已上升至28週,這顯示大部分的失業者已是屬產業結構調整下無力再獲工作機會的長期結構性失業者。 失業保險為一種在職社會保險,意旨在保障有工作能力的被保險人,當遭遇非自願性失業,而未獲適當工作之前,依法領受失業給付,以維持其基本經濟生活及促使其迅速再就業為目的。其最終目的是促使失業勞工迅速再就業,而非消極地生活救助。其成敗關鍵在於財務的分擔是否沉重及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機構是否足以服務所有失業者並表現應有的效率。就業安全的內涵,主要包括人力規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失業保險等四項。目前有68個國家對失業勞工提供現金給付,約八成國家以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為主,我國初期承繼早期社會救助措施對於失業者的輔助,偏重被動消極提供生活基本需求的失業救助,隨著政府態度與國際趨勢的轉變,才朝向主動積極幫助失業者在就業的失業保險規劃。 失業保險制度在各國推行有年,雖未能完全改進失業問題,但至少協助解決了某部分的問題。惟較令人擔心的為可能導致失業率上升及龐大的財務危機,所以在設計制度時在給付條件與內容上必須做較嚴格的規範,以減少對工作誘因的影響。台灣地區目前尚能控制於低失業率水準,還有利於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否則隨著社會問題的繁多且複雜,如加入W.T.O等對勞動市場產生重大衝擊之因素,政府功能角色的扮演將由五0、六0年代之管理者角色演變至目前之服務者角色,服務的滿意度越高,民眾對政府之向心力也越高。 總結來說,因《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匆促,應有支配套措施未見完善,致使政府需另有就業促進津貼與就業輔助金的實施,為了避免制度的複雜紛亂讓勞動者產生無所適從的無助感,甚至因為求助無門而喪失或放棄其領取失業給付的權利,台灣未來仍應努力使台灣就業安全體系更落實、完整。但社會福利終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一個經濟體不可能無中生有,部分人得到福利與補貼必來自他人所得移轉。而不論以政府稅收補貼或保險費率間的所得重分配方式進行,其所能動用的整體資源是一定的。政府在重視社會福利政策之際,是否可能為了政治的討好模糊了福利政策的目的,對國家造成不良後果,將有待全民審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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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醫療支付制度對診療行為之影響-以眼、耳鼻喉疾病為例 / The Effect of Changes of Payment of Labor Insurance on Medical Care Behavior

鄭錦霞, Cheng, Chin Hs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目前世界上已實施健康保險制度的國家均面臨到醫療費用不斷上漲的問題,導致保險財務難以負荷。根據許多研究皆發現一合理的醫療支付制度不僅可以改善財務之虧損,也足以影響到醫療服務的品質。   本論文主要是以勞保局所核付的六種眼、耳鼻喉疾病為研究對象,探討醫師對其診療行為的差異性,同時探討影響此差異性的因素;接著探討勞保甲乙丙表的實施對醫師診療行為的影響,最後加入醫師的薪資制度因素,一起探討對醫師診療行為的影響。而本研究最終的目的是要藉由對過去所實施的勞保支付制度的影響進行研究,以作為全民健保在制定醫療支付標準時的參考。   本研究的結果發現:   1.醫院特性(級別、屬性別)對各項醫療費用的影響十分顯著,反而病人特性(年齡、性別)對各項醫療費用的影響並不是非常顯著。   2.勞保甲乙丙表的實施,對於某些項目因支付標準的提高,使得本研究中的六種疾病在病房費、檢查費、手術費及費用合計方面,大多數都有明顯地上升;而藥品因取消依進價加成的支付方式,改以進價支付,且再支付定額的藥事服務費,故大多數疾病的藥劑費都有明顯地下降。   3.六種疾病的住院日皆有逐漸縮短的趨勢,對於醫療費用的節省而言,的確是一個好現象。   4.醫師薪資制度對六種疾病的住院日數及各項醫療費用皆有顯著性的影響,但由於調查各醫院醫師薪資制度的問卷設計在薪資制度的分類上未盡詳細,以致於所作的結果無法顯現出薪資制度對六種疾病有一致性的影響。   針對本研究的結果,提出幾點建議供後續研究者作為參考:   1.本研究的結果在藥劑費方面雖有明顯地下降,但未進一步探討病人在用藥數量及藥劑注射的情況是否有所改善,將來可針對此作進一步的探究。   2.本研究由於資料的限制度,無法將醫院特性間,以及與薪資制度間的交互作用納入複迴歸模式中,因此將來若有充分的資料,便可將這些一併考慮進去,使得迴歸模式更完整,結果更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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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工老年所得保障制度探討—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金改革之研究 / A Study of Labor Old-Age Income Security

林明雀, Lin, Ming Chu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年金制度是歐美國家社會安全體系最重要的ㄧ環,由於人口結構轉變與勞動市場變遷造成年金財務問題日趨嚴重,使得各國年金體系既有之制度已無法延續。年金改革成為各國家必須面臨之問題。本研究選取德國、英國及日本為探討對象,透過研究比較三個國家勞工的年金制度與年金改革的發展趨勢。 德國的年金體系以俾斯麥模式為代表,英國則基於貝佛里奇模式的理念,兩個國家的年金體系為兩種截然不同之模式;日本則是綜合兩種制度之年金體系,以社會保險方式建構基礎年金,形成全民皆年金之體系。上述國家之年金制度已邁入成熟期,在人口老化、經濟發展停滯的雙重壓力下,年金的財務補助成為政府沉重負擔,為維持年金制度的永續經營,已歷經多次年金改革。 本研究的目的,即在了解三個國家的年金制度體系、歷次年金改革內容與年金制度實施狀況,藉由研究比較了解各國年金制度的內容和實務的運作,再與我國勞工的年金制度做比較,並以年金制度工作者的實務經驗,檢視我國年金制度施行現況,以及對我國102年的勞保年金改革方案提出分析,並對未來年金的改革方向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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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效力與給付整合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Insurance Effect and Payment Integration of Labor Insurance and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楊宗儀, Yang, Tsung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社會保險為職域型社會保險,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始納保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設計,係以與勞保年金化接軌為內涵,考量多數國民一生中均會面臨職業轉換,而以「有工作加勞保,沒工作加國保」的方式設計,因此年資之通算與併計、各項給付連貫與整合,均為立法之重點。二項社會保險制度整合,特別強調老年年金給付的年資合併計算與手續合併請領。然而,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畢竟為二個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加保資格、保險法律關係及給付條件、方式與內容等均有不同,兼以勞工保險退保後仍具有「餘後效力」,致使可能與國民年金保險效力重疊,均使勞保與國保在實務運作上充滿了問題與困難。   經由研究後首先發現,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併計的設計無法完全涵蓋所有風險,造成對於年金給付之財產權及期待保障力有未逮之處。再者,勞保與國保間除老年年金給付外,其餘各項給付在勞保制度本身設有擇一請領之規定,國保制度本身亦有擇一請領之規定,且勞保與國保相互間亦設有僅得擇一請領之規定,惟實務上卻發生不同風險可以分別向二種社會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並分別受有最低基本保障金額的年金,規避擇一請領之怪現象,造成制度間給付的不公平。第三,勞保年金化過程中,為保障98年1月1日年金制度施行前有舊制保險年資者之信賴利益,且為鼓勵民眾申請年金而採行之「保證領回制度」,配合不同風險可以分別向二種社會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之漏洞,亦加深了給付整合間之問題。   本文由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及年金社會保險之憲法基礎出發,探討研究勞保與國保之間的法律關係之定性與起迄,年金之期待保障,並依風險類別及實務案例分析勞保與國保間各項年金給付年資併計對於年金期待權保障之漏洞,給付競合時擇一請領與併領巧取給付問題,以及在現行法令規範下,保證領回制度實施加深巧取給付之情形,並提出具體建議。在朝野致力於年金改革之氛圍下,期能將勞保與國保制度整合經驗擴及其他社會保險之整合,以完整保障各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年金權利,避免巧取給付問題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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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保醫療支出增加原因之研究

林俊吉, Lin, Zun-J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探討近年來我國勞保醫療支出的急劇增加。醫療支出上漲,雖是世界各國共同的趨 勢,然此並不能代表國民的健康水準即能相對的提高。導致勞保醫療支出增加的原因 相當多,有無浪費情形存在實需加以注意。 第一章緒論,旨在說門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資料來源。第二章敘述有關的文 獻對醫療保險的探討,知其乃本風險分擔的原則進行。第三章對我國勞保制度與勞保 各項支出加以說明,發現勞保醫療支出佔勞保總支出的比例年年上升。第四章則在於 瞭解決定醫療支出增加的因素為何,本文從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來著手。第五章以 各種統計計量模式,進一步的對勞保支出加以比較分析。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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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相關法規之研究

周建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經研讀相關文獻後,本文試以勞工於職災真實案例中,所得主張之各種請求權出發,探討相關法制內涵之規範目的及給付之性質。全文之章節安排如下: 第一章 緒論 闡述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 職業災害補償內容概要 本章從憲法基礎出發,探討職業災害定義、職業災害認定之成立要件、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沿革及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本質。 第三章 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之內涵 本章臚列職災之勞工各種救濟制度內涵,有民法中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基準法之補償責任、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規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得請領之津貼及補助。 第四章 承攬關係中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問題 本章探討勞基法第六十二條連帶補償責任所衍生之各種爭議。 第五章 職業災害補償抵充關係之適用 本章以抵充規定之意涵及先決要件出發,探討與勞工保險抵充之疑義、與民法賠償金抵充、與商業保險抵充、與其他商業險、與撫卹金或其他殮葬補助費抵充之各項疑義。 第六章 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問題之探討 本章探討勞基法中職災補償之和解低於勞基法標準、受領權之拋棄及禁止扣押之規定。其次,第三人之加害行為可否認定為職業災害、而雇主或保險人得否代位向第三人求償。再者,討論通勤災害補償問題法規之明確化、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問題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定位。最後,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禁止解僱及例外規定。而勞保中身故受益人加了「專受撫養」之限制,致雇主無法抵充補償責任之罕見現象。 第七章 派遣勞工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相關問題 討論現行法中對派遣勞工之職災補償及賠償問題,並提出我國於勞動派遣尚未立法通過前,派遣關係下職災救濟制度的解決方式。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總結前述各章節之重點,檢討現行制度內涵,並對其缺點及疏漏提出具體建議以供日後修法之參考,以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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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of self-employment in Taiwan

陳靖玟, Chen, Ching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9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顯示,當年度自營作業人口約為一百三十三萬餘人,約占我國就業人口百分之十三的比例,高出歐美國家許多,由於國人普遍存在「寧為雞首不為牛後」的文化心態,故自營作業者為我國勞工就業時重要的選項之一。過去,自營作業者一直被當作衡量國家經濟發展落後的指標,這類人口不論是在勞動條件或社會保障方面,向來較不受重視,然而隨著貿易自由化與產業結構轉變的衝擊,農林漁牧業能吸納的就業人口逐漸減少,勞動市場所提供的正職工作也持續減少,在失業率攀升的壓力下,先進國家開始重視自營作業者吸納失業人口、調節勞動市場供需的功能,為了鼓勵失業或一般受僱勞工開創自己的就業機會,近年來歐洲國家已經逐步改善自營作業者的社會安全保障,以降低勞工投入自營作業的風險。 有鑑於自營作業者對我國就業市場之重要性,以及國際間積極改善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條件的趨勢,本研究遂以建構我國完善的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制度為目的,分別從勞工保險、職災保險與就業保險三方面,分析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所存在之問題與缺失,再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決建議。本研究採取深度訪談的方式,瞭解自營作業者參加勞工保險的經驗與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更進一步透過訪談瞭解自營作業者對於本身失業風險的認知以及參加就業保險的意願。此外,本研究也透過比較研究的方式,進而瞭解其他國家對於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所採取的作法,以作為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政策調整方向之參考。 研究發現,我國自營作業者在勞工保險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勞工保險所主張的「申報主義」制度,並未一體適用於自營作業者;二、自營作業者投保資格審查責任未作明確劃分;三、自營作業者投保薪資調整的作法可能產生公平性的疑慮;在職災保險方面,目前自營作業者參加職災保險存在著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損害賠償兼得之問題;在就業保險方面,研究發現自營作業者同樣存在著失業的風險,風險可能來自於景氣影響、同業之間的競爭或是從業地點變動等因素,加上自營作業者普遍具有教育程度偏低和中高齡的特徵,在學歷與年齡的雙重限制下,自營作業者一旦退出自營作業部門,就可能因為轉業困難而導致長期失業,甚至被迫退出勞動市場。 最後,本研究針對目前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相關問題,分別提出以下建議,包括勞工保險的投保資格審查作業應明確授權由職業工會行使;輔導自營作業者辦理營業登記,以實際所得作為投保薪資調整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應增列保險人代位權之規定;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就業保險之保障對象;以營業登記之註銷或繳回相關執業證照,作為自營作業者失業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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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工紓困貸款制度實施成效之評估 / The Evaluation of Labour Hardship Loan System Practice Result in Taiwan

林雯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91、92年間國內、外經濟景氣低迷,失業率不斷攀升,許多勞工面臨經濟上之窘境,故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增列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於勞工貸款,使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可以提前動支老年給付,最後再以保險給付抵銷之,以靈活調整財務狀況,照顧勞工生計,自民國92年開始增列勞工保險基金得運用於被保險人貸款,然勞工保險局紓困貸款開辦至今已12年,一項政策執行是實現政策目標和解決政策問題的實際行動,還需透過政策評估來提供政策運行的正確資訊,以檢驗政策結果作為政策調整與建議的依據。 勞工生活狀況及個人特質的不同可能會影響勞工辦理紓困貸款原因,而申辦制度及還款方式的設計亦會影響勞工還款的意願,針對目前日漸嚴重逾期償還的問題恐會影響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本研究旨在探討申請者對於申請勞工保險局紓困貸款的原因以及對於紓困貸款制度之滿意程度,並調查申請者對於目前實施的紓困貸款制度的看法與建議,另參考主要國家辦理勞工貸款制度以做為我國辦理紓困貸款的學習。採用便利抽樣方式,以勞工保險局之被保險人親自到臺北辦事處旁之土地銀行南門分行臨櫃辦理紓困貸款的申請者為研究對象,問卷的發放以紓困貸款開辦期間103年1月3日至1月17日止,在土地銀行南門分行的協助下,本研究回收問卷130份,剔除無效問卷(即填答一致及漏填整大題或基本資料)為14份,有效問卷係為116份,研究結果分為勞工貸款制度之比較分析及我國勞工貸款制度之實施成效,與以下研究建議: 1.變更勞工紓困貸款的名稱。 2.以個人帳戶之勞工退休金辦理貸款更為妥適。 3.貸款資格應明確規範申請用途。 4.加強政策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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