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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闡明義務之研究 / Die 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劉怡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修正中,與法官闡明義務相關之重要修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修正,強調事實及法律上法官均有闡明義務,及增訂第199條之1,將請求權基礎競合而當事人有部分請求權未為主張情形,明文為法官闡明義務範疇。另搭配書狀先行、爭點整理、當事人真實及完全義務及攻擊防禦方法適時提出等相關規定的修正及增訂,希冀以擴大法官闡明義務方式,使當事人能利用一次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防免發生突襲性裁判,並避免訴訟拖延,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減少當事人程序上勞力、時間及費用的支出。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七章為結論。第二章及第三章係簡述民事訴訟程序中,與本論文所探討之法官闡明議題相關憲法上權利、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訴權及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並探討法官闡明之目的、性質等基本問題。
第四章為法官闡明相關的爭議問題研究。從德國200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法官闡明義務規定及我國法官闡明義務立法沿革出發,為維持法官之中立性應避免闡明權逾越適當性的行使,法官闡明義務必須以當事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中,有相關之「端緒」為基礎始得為之。而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法審判,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法律見解採用並非辯論主義範疇,當事人不能任意處分,法官審判更不應受其拘束。另法院對於審理過程中待證事實及證據資料進行評價所形成的暫時性心證,與當事人本件訴訟結果勝敗牽涉,法官對此部分暫時性心證公開並搭配舉證責任與證據提出的闡明,可讓當事人明瞭其在審理程序中尚應補充哪些事實及證據資料,始足以改變法官之暫時性心證方向,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末以律師作為當事人法律諮詢者的司法任務,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爭取實體上及程序上利益而遂行訴訟,因此在當事人本人訴訟及律師代理訴訟中,法官闡明義務亦有程度上之不同,以維持兩造當事人之實質武器平等地位。
第五章為法官闡明義務的類型。從傳統及晚近學說上對闡明之分類出發,簡述此分類之缺失,末以最高法院近年來之法官闡明相關實務見解為中心,將其區分為起訴合法性、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及法律見解表明四個部分,從不同階段可能出現的法官闡明態樣進行類型化及評析。然而法官闡明權實係貫穿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運作,故本文所選取之最高法院判決亦不乏在同一個判決中有不同階段的法官闡明見解。就實務見解類型化後,比較實務見解與國內外學說見解的異同,檢討我國法官闡明制度之實務現況。
第六章從法官迴避、失權效及判決效力三個部分切入探討闡明相關的法律效果。法官因逾越闡明界限之闡明而有損及中立性時,應讓當事人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機會,而法官因闡明不當而該當法官迴避之結果時,應衡酌情況予以內部自律懲處。另法官於訴訟程序中妥為闡明後,應區分律師訴訟及本人訴訟之適時提出訴訟資料的「期待可能性」,妥適適用失權效規定,以避免訴訟程序拖延,影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權利。而學說上別訴禁止擴大及既判力擴大或減縮見解,衡諸我國民事訴訟並未採行全面強律師代理,且法律對此尚無相關依據,應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及注意當事人程序權保障,現況下或採取保留態度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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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 / The Preclusion Effect in 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廖泉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於結構安排上,首章係為緒論,內容涵蓋有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架構;而於第二章將探討限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法理基礎及所涉基本權干預;第三章則對於事證提出及失權規定立法例之加以介紹;第四章則首就我國民事訴訟法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下之失權制度,為要件及效力之介紹,再以其為基礎下,探討特別訴訟促進義務、特殊訴訟促進義務之失權規定要件、效力介紹及異同比較,並對於具法律重要性之實務見解予以評析;第五章則除探討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失權規定與其他同法程序制度之價值調和問題,復將對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及第276條規定為合憲性控制之操作;第六章則為本論文綜整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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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漲價歸公之正義概念研究─以華爾澤之正義理論為觀點 / A study on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of the land value increment belonging to the public in Taiwa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michael Walzer's theory of justice蕭佑嘉, Siao,You 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平均地權之四大實施辦法中,漲價歸公為最重要的手段與精神,其實施之成果係決定平均地權成敗之關鍵。為求社會共享土地自然增值,必須徹底實行漲價歸公,因為土地價值增漲如能徵收歸公,地利共享之正義理想即可實現。惟回顧過去國內文獻有關漲價歸公之研究,缺乏哲學觀念上之探討,亦缺乏從漲價歸公所注重社會正義及分配正義之概念來研究漲價歸公。
基此,本文希望藉由探討西方哲學有關正義學說之觀點與內涵,尋找適合檢視我國漲價歸公之西方正義概念,並進而從西方正義哲學觀點來研究我國漲價歸公理論。另外,藉由對孫中山先生相關言論與評論的探討,針對漲價歸公精神進行真意探究與觀念釐清,冀圖化解國人對漲價歸公之誤解。本文亦希望透過研究漲價歸公理論探求強調社會互助的正義概念,以供我國未來實施漲價歸公相關政策作為參考。
經由本文研究可歸納出以下結論:一、漲價歸公深具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的思想、社會互助的關懷及社會群體正義之「義務論」特質。二、談論漲價歸公之分配正義時,對土地增值利益進行分派,也必須對土地增值利益的「物品性質」進行「定義」(土地增值的定義,為特殊的土地增值利益亦或一般資本利得),才能夠進行後續的資源「分配」(如藉由課稅來進行資源的分配)。三、土地增值稅減半、永久調降所造成的不正義的最大原因,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壟斷」,而是對土地增值利益物品定義的「支配」。四、國家和政治權力除非有重大及正當的理由,否則必須盡可能地避免干涉各社群或是領域內的分配行為(如漲價歸公的方式)。五、土地增值利益係就非屬私人改良的部分應予歸公,因其具有「社會互助」、「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精神,故漲價歸公之分配領域中,要以「需要原則」之分配型態來處理土地增值利益。六、漲價歸公之土地增值利益要如何區分公、私產權,在理論上可達到,但在實務上卻是相當難以實現,因為我們絕對不知道在哪裡建立一種區分是合適的、是客觀的,因為它沒有一個天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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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事留置權之比較研究黃喬詮, Huang,Chiao-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稱「海事留置權」,係指兩岸海商法、台灣民法、大陸擔保法與合同法及兩岸其他特別法所定,與廣義海事上有關之船、貨和其他動產之留置權而言。詳言之,海事留置權之種類包括:依台灣民法物權編留置權章及大陸擔保法留置章取得之留置權、建造或修繕船舶人之船舶留置權、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之貨物留置權、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貨物留置權、船舶出租人之留置權、承拖人對被拖物之留置權、救助人對獲救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之留置權、倉庫營業人之留置權、行紀人之留置權、信託法之留置權。有鑒於台灣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已作大幅度之增修,近年來大陸又積極推動研訂統一民法典工作,並已審訂通過民法(草案)其中第二編物權法(草案)部分之第二次審議稿,且大陸亦有學者對其海商法作出修改建議,值此新舊過渡現行法理論與實務多所歧異之際,藉機綜合研析,並作兩岸擔保物權領域的法制與實務之比較,此外,將來兩岸開放三通後,日後涉及債權擔保之民事事項與海事事項勢必與日俱增,船、貨留置之事件,亦將層出不窮,兩岸法院、仲裁機構、法學專家及人民適用彼岸地區規定之情形尤當頻繁,此時以兩岸海事留置權為中心,就可能衍生之相關實體與程序問題,予以深入比較探討,並發表所見,期能有助於國人就此一論題之瞭解,兼可供作兩岸法學研究、司法實務及立法之參考,此乃本文研究之主要目的。茲說明本論文之主要章節架構如次: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乃就研究本論題之動機、範圍與方法作一說明。
第二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取得
本章首先就海事留置權之意義與海事留置權之種類予以概述後,再就依一般規定取得之海事留置權,其成立之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加以說明,接著就非依一般規定取得之海事留置權,其成立所須具備之要件按各種海事留置權分款予以析述。以上論點並就兩岸之異同為比較。
第三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效力與消滅
本章就海事留置權之效力,按海事留置權對債權之擔保效力、海事留置權對留置物之支配力及海事留置權對留置權人之約束力分項予以論述,最後則就海事留置權之消滅略作說明。以上論點並就兩岸之異同為比較。
第四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實行
本章分別就台灣與大陸關於海事留置權實行之條件、海事留置權實行之方法及海事留置權實行之程序予以論述,並作兩岸法制比較,以明其實行之條件、方法及程序之異同。
第五章 涉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及認可執行之法律適用
本章分別就台灣及大陸對涉及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之法律適用,及相互對在彼岸取得拍賣留置物之裁判或仲裁判斷等執行名義為認可執行之法律適用予以論述,以明就涉及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之準據法,及相互認可彼岸執行名義並予執行之法律依據。
第六章 建議(代結論)
本章綜合研究所得,對於兩岸關於海事留置權及相關法制規範,以及學者之理解或司法實務所持見解,認為有欠妥適之處,提出檢討,並作出立法、修法或變更見解之建議方案,以代結論,俾有助於兩岸海事留置權及相關法制規範與解釋之修正與完善。
關鍵字:海事留置權、船舶留置權、貨物留置權、人保物保責任平等說、物保責任優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區際法律衝突、區際私法、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之認可執行、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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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權利益迴避制度之研究—台電求償案之分析與檢討 / Study on The Exclusion of 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周宛蘭, Chou, Wan L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股份有限公司在「企業經營與企業所有分離」之原則下,公司經營事務固專由法定必備業務機關—董事會職司之,然為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法乃賦予各股東表決權,使股東能在股東會中,透過作成決議之方式,形成股東之意見並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因而,表決權可謂股東之重要權利。如欲禁止股東行使此項權利,實應格外慎重。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為我國公司法制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表決權利益迴避制度。然此一規定及其規範模式,是否有其正當性及合理性,不無探討之空間。
首先,由於此一規定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有自身利害關係」、「有害公司利益之虞」等要件之意義、範圍,學說及實務解釋適用上均有不同看法。又因該規定之規範主體為「股東」,當遇有政府或法人股東時,所謂「自身利害關係」之判斷應為「股東」本身,或及於股東之「代表人」,即不無疑義。另構成該規定,法律效果為具有利害關係之「股東」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然如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股東委託他人代理行使表決權時,或受委任者不具股東身分,或受委任者為股東之「代表人」時,應如何解釋適用,亦值探討。此部分將置於本文第二章討論。
其次,整理我國司法判決對公司法第178條之實際運用案例,約略可分為「會計表冊承認」、「董事競業禁止義務解除」及「解任董監事」等三類。另外,「台電求償案」除涉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經濟部,應否對「就核四停建一事向政府求償」議案利益迴避之爭議,亦涉及股東會決議權限與股東利益迴避制度間之關係、股東權利義務變動之時點限制、系爭議案求償對象之解釋及股份多數決原則與表決權利益迴避制度之衝突等問題。上開實務見解對於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是否妥適,本文第三、四章,將先就相關判決予以摘要臚列,復就其中所涉及之爭議,提出一己拙見。
最後,觀諸日本法對於股東表決權利益迴避制度之演變,可知日本最早亦採我國公司法第178條事前禁止之規範模式,惟在1981年(昭和56年)即全面改採事後救濟制。對照日本法制,恰可凸顯我國現行制度下,出現適用範圍不明確、配套措施不足及議事難以進行等問題。本文以為,回歸資本多數決之精神,並考量公司法第178條之規範目的,既係在於確保決議的公正性及公平性,應直接針對不當的決議設計救濟途徑,當更為妥適。如將公司法第178條修改為「股東會決議如因有特別利害關係者行使表決權,而作出顯著不當決議時,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或逕將此條刪除,改設立多數決濫用禁止之規定,在現行公司法第189條下,新設後段或第2項之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內容,有害公司或少數股東利益而顯著不當者,亦同」,賦予小股東在多數決濫用時一定之救濟管道。過去在我國現行制度下所產生之許多爭議事例,即得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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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證券交易違法行為之研究-以股票流通市場為中心-陳峰富, CHEN,FONG-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因為經濟自由化、貿易國際化潮流之影響,逐漸成為資本集中與技術密集之經營型態。為求擴充生產規模、增加產品種類、分散投資風險、拓展國際市場等目的,因而成立新公司或兼併其他公司,或購買其他公司之股份,或母公司與子公司交叉持股,而形成關係企業之組織型態,已成為普遍趨勢。職是,關係企業之經濟發展與經營模式,已然占有重要之地位。
關係企業具有特殊屬性,舉凡管理組織、生產規劃、人事制度、市場行銷、財務風險、獲利能力、公共事務與社會歸屬,均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我國公司法對於關係企業專章之規範,仍有不足之處,導致受一九九八年亞洲金融風暴影響所及,爆發若干關係企業之經營弊端,其中以股票流通市場之證券交易違法行為,最為嚴重。綜觀其原因,除肇始於東南亞金融危機及國際不景氣環境外,亦顯示關係企業在股票市場存有許多問題,諸如負責人欠缺誠信、掏空公司資產,造成企業發生危機,發生多起上市或上櫃公司之經營弊端,嚴重損害公司、股東權益與債權人利益,並衝擊社會投資人與整體經濟,值得探討研究。
本論文研究方向,以法制理論、比較法學及實證案例為基礎,論述關係企業證券交易之違法行為,以股票流通市場為中心,並闡述近年來若干重要之關係企業案例,分析法院裁判之論處法律邏輯。包括關係企業之市場操縱行為(違約交割、沖洗買賣、相對委託、連續交易炒作行為)、關係企業「護盤」之違法性、關係企業之內線交易行為,等重要項目。亦討論關係企業藉由無形資產之高估或低估而買賣有價證券之非常規交易行為,兼述國際會計準則公報之規範,佐以實際案例研究。此外,亦闡論關係企業財務預測制度與證券交易違法行為之牽連、證券投資人之保護。
本論文內容之參考文獻資料,包括學位論文(例如前輩先進之博碩士論文)、教授學者之著作書籍、著名期刊與國內外網站資訊。所參考資料則以我國與美國法制文獻為主,至於其他國家之部分,則略以要旨參酌。最後,再針對作者執業律師參與關係企業案例之辯護瞭解,提出若干防弊機制之建議,俾供各界參考。 / UNLAWFUL ACTS BY AFFILIATED ENTERPRISES RESPECTING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WITH A FOCUS ON THE STOCK EXCHANGE MARKET
Abstract
Due to the impact of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and trade internationalization, operations of enterprises have gradually become capital-intensive and technology-intensive. In order to increase production, expand product line, spread out investment risks, and develop international markets, enterprises have established new companies, merged with others, and purchased shares of other companies, or have engaged in cross-holding of shares between parent companies and subsidiaries. As a result, the formation of affiliated enterprises has become a popular tre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business model of affiliated enterprises have likewise become important issues.
Affiliated enterprises have their unique attributes; their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production planning, personnel policy, marketing, financial risks, profitability, public affairs, and social affiliation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enterprises. Due to inadequacies in the regulations on affiliated enterprises in Taiwan’s Company Law, several affiliated enterprises were exposed to have engaged in fraudulent business operations as a result of the 1998 Asian financial crisis. Among these, most serious were cases involving unlawful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in the stock market.
An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leading to such anomaly shows that in addition to the Southeast Asian financial crisi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lowdown, problems caused by of affiliated enterprises in the stock market, such as integrity and credibility issues on the part of the persons-in-charge and their swindling of company assets, resulted in corporate crises. Many incidents of business malpractices in public or OTC companies occurred, severely undermining the interests of companies,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as well as those of the public investors and the overall economy. All these are worthy of further exploration and study.
This paper uses legal theories,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and empirical studies to discuss the unlawful activities in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by affiliated enterpris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stock market to explain the major cases involving affiliated enterprises in recent years and to analyze the legal grounds in the court’s decision on punishment. The cases covered include market manipulation by enterprises, default of securities delivery, wash sales, matched order, manipulation of series of transactions, the unlawfulness of stock market intervention by affiliated enterprises, and insider trading by affiliated enterprises. In addi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ransaction anomalies resulting from overvalue or undervalue of intangible assets by affiliated enterprises. Regulations on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gazette are explained and supplemented by actual case studies. In addition,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nter-relation between financial forecast systems in affiliated enterprises, unlawful activities in securities transaction,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Reference literature used in this paper includes academic dissertations, publications by professors and scholars, periodicals, and information from local and foreign Web sites. Reference materials are based primarily on literature on Taiwan and U.S. laws, supplemented by summary of information from other countries. Finally, recommendations of mechanisms to prevent malpractices are put forward, drawing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 as defense lawyer for affiliated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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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組織法原理論警察法之修正何達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作為行政組織法之警察法,乃是規範警察組織應有之狀態、所掌事務及其分配、相互間之關係等事項之法律。鑑於警察行政經常與國民具有直接深切之關係,從而,基於警察法所建構之警察制度,理應解明警察之特質,配合組織之法理,促進行政機能之適正發展及效率化營運,確保警察組織得以適切有效地達成其所擔負之職責。
我國警察法係於大陸時期由內政部草擬,自1953年(民國42年)6月15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53年。在國家整體行政中,警察之任務、警察機關之定位及在警察領域上中央與地方之關係等,歷經多年之發展演變,已有很大程度之不同。然而,整部警察法及相關警察制度,卻未能與時俱進而少有修改,以致在運作上顯現諸多問題,警察法逐漸喪失其所應具備之功能,亟須因應時代潮流而重新檢討修正,乃係當今我國警察法學之重要課題。
日本戰後警察制度之建制,針對舊警察法在運作上所產生之缺失,透過新警察法全面修正,以及現行警察法因應犯罪或治安現象之變化暨行政改革,再經過多次檢討修正之歷程,就中不論是該國所發生過之問題,抑或是對應解決之警察法所採基本構想、相關規範內容等,與我國警察法及警察制度亟待解決之問題點,有諸多可供對照參採之處。本文爰主要以日本警察法之變革為借鏡,就如何改進我國警察法,加以深入研究。
本論文共計八章,其主要內容如次:
第一章緒論:首先提出現行警察法及相關法制在規範警察任務、警察組織、檢警關係、地方警察官任免、地方警察機關經費負擔及警察教育訓練等六大面向所產生之問題;其次說明日本警察法變遷之歷程及主要內容;再接續論述本文之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警察任務之檢討:主要比較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之警察任務內容,提出改進我國警察任務規定之道,兼論警察任務規範之性質與警察活動之關係。
第三章警察組織改造:針對我國政府部門對中央警察組織改造重要主張之日本公安委員會制度存在意義、整體制度內容與問題點、日本各團體對該制度之改革構想,深入探討;並就我國引進該制度之可行性,詳加分析。
第四章檢警關係規範之商榷:考察日本檢警關係法制之演變發展,參照警察在犯罪偵查之任務定位,針對我國現行警察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檢警關係之規範內容,提出改正芻議。
第五章地方警察官人事任免權歸屬:主要探究日本所設置之地方警務官制度內容、建立理由,檢討我國中央與地方警察人事任免權責,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
第六章地方警察機關經費支出責任:析論日本在地方分權與國家要求下,對於都道府縣警察所需經費由國家支付之制度作法,提出我國處理中央與地方警察預算經費之改進建議。
第七章警察教育訓練制度:針對現行警察教育訓練作法,未能契合考訓用合一及多元化取才之警察進用體制,引述日本警察官之進用教養方式、制度內容等,對改革我國警察教育訓練制度,提供具體建議。
第八章結論與今後之課題:綜合前開各章之研究結論,分從「定位及其他法律之關係」、「修正原則」、「具體修法芻議」及「其他法律之相應調整」等方面,提出修正我國警察法之立法設計與建議,並展望未來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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