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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營企業所得稅收入預測方法之研究

李懷彬, Lee, Huai B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主要目的係探究「民營企業所得稅稅收」之預測方法,由於以往關於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收預測之文獻,其估測方法大致相同,亦即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之國民生產毛額(GNP)預測資料來估計企業利潤,並進而以企業利潤預測出未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針對以上之估計方法,本文乃提出不同之觀點及作法,換言之,本文之研究步驟及特色分述如下:   (一)研究步驟   1.建立各業別營所稅稅額與企業利潤之迴歸式,亦即稅收函數。   2.考慮因產業別之不同,而其利潤之解釋變數亦有所差異,故進而建立各業別之利潤函數。   3.利用簡單之ARIMA模型,自行預測用以解釋企業利潤之各項外生變數。   綜言之,亦即欲藉由模型本身所預測之各項外生變數未來值,進而求得企業利潤及營所稅稅額之預測值。   (二)研究特色   1.按產業別各自進行估測,以求得更為精確之稅收預測值。   2.本文乃藉由ARIMA模型,主動對那些影響企業利潤之外生變數(例如:國民所得、出口總額、貨幣供給量以及失業率)加以預測及估計,而異於以往學者對於「國民生產毛額」變數乃採取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之預測資料的做法。   實證結果顯示,本模型所估測出的營所稅稅額與實際徵起之稅額,其近五年之平均誤差率有減少情況,也就是估計值與實際值二者相互接近,故估測結果實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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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老年退休所得維持體系之階層化分析 / The Stratification of the Statutory Old-Aged Income Maintenance Systems in Taiwan.

鄭鳳珠, Cheng, Feng C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人口結構變遷(高齡化),我國老年退休後的所得維持保障已日趨重要 ,各國對於工業化所產生的職業傷害、疾病、失業和老年等社會風險,大 都建立社會安全制度加以保障,目前我國尚未有全民性的退休制度,但對 於既存的退休維持體系,本文認為有必要加以全面性的探討,根據 Esping-Andersen對福利國家階層化的分析,指出社會安全制度本身已成 為社會階層化的體系,即不平等的根源,因此,本文企圖從平等和階層化 的觀點來分析我國老年退休所得維持體系。本文主要探討對象著重在公務 人員和勞工之退休所得維持體系,至於軍人和私立學校等退休所得維持體 系,因資料取得困難,則不加以探討。本文之分析架構分為二部分,第一 、退休所得維持體系之制度建構分析,第二、分別探討目前公務人員(狹 義的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和勞工所得維持體系制度面設計 最高法定給付之所得替代率,及執行面之實際所得替代率進行統計分析及 推估。本研究結果重點如下:一、公務人員退休所得維持體系之立法特性 與階層化由歷史分析得知,公保之建制強調其為官吏人事制度,立法定位 不同於一般保險,在第二層相關退休辦法和第三層優惠存款所得保障出現 階層化現象。二、公務人員(狹義的)退休所得維持方案在制度設計上,三 層所得保障下,最高法定給付之所得替代率已達98.79\%(一次退休 金)90.70\%(月退休金),實際給付面已相當落實,所得替代率達86.75\% ,而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後,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將大幅提高,所得 替率高達128. 32\%(一次退休金)或108.70\%,將加深其不平等的程度。 三、勞工退休所得維持方案之階層化一般勞工只有勞保老年給付,僅有部 分勞工可享有第二層退休所得保障,即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因此出現勞工 間的階層化。實際執行上,因薪資以多報少問題嚴重,平均所得替代率只 有14.31\%;而有雙重保障部分的勞工,平均所得替代率43.85\%。四 、 勞基法退休給付執行面之階層化效果根據本研究發現企業別與退休給付之 間產生了一階層化效果,除公營事業單位和大型民營企業外,大多數勞工 無法領到勞基法所規定之退休金,不論在給付件數上(詳見表6.3),或給 付額度上(詳見表6.4),小規模的企業都無法落實。性別與退休給付間亦 產生了階層化效果,在給付件數上,女性只佔15\%左右,其餘高達85\%皆 為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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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貿關係衍生之所得稅問題探討 / The Income Tax Problem of the Trad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ai- wan and Mainland China

張敏蕾, Chang, Ming L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台商赴大陸投資之家數、規模與預期投資回收期間,有逐漸增加、擴 大與延長之際,其衍生之所得稅問題卻未隨投資活動之增加而謀以因應之 道。故本研究針對此一問題,首先探討現階段兩岸經貿關係之進展情況及 台商赴大陸投資動機中,租稅扮演之地位與重要性程度。繼而針對主題, 將現階段台商至大陸間接投資,所涉及之所得稅規範,分別自台灣與大陸 兩地區加以論述,並發掘分析其所隱含之問題。而隨間接投資所引發之國 際租稅規避問題,則透過租稅庇護所及移轉計價二主題作詳盡之剖析。經 由上述三個面象之討論分析後,茲將本研究結論歸納為下列四點: (一) 國統綱領作為租稅政策指導地位之適宜性有待商確,本研究以為宜按實質 經貿發展情況加以研擬。 (二)對大陸投資之所得稅問題,不單只從大陸 地區發生之所得應否納入課 稅來討論,還須配合間接投資之現制與我 國課稅管轄權無法及於大陸 之現況,加強涉外所得課稅制度之規範。 透過移轉計價實質課稅原則與反租稅庇護所稅制等措施的推展,方能使因 兩岸交流所引發之所得 稅問題,獲得徹底的解決。 (三)落實租稅協 約之簽訂。 (四)從促進兩岸間賦稅體制差異之了解與文書驗證資料蒐集 等之合作,進而逐步縮短兩岸租稅體制之差異,此乃兩岸租稅整合應有之 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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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區間勞動所得水準之決定因素─以1993至2000年為例

曾柏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近年來經濟的快速成長,受到舉世的矚目。但由於中國之經濟改革,乃是以試點的方式進行,也使得不同地區有著不同的發展命運。故「富而不均,則不免於爭」的問題,是未來中國所必須正視的問題。所以,研究中國地區間勞動所得差異的情形,包括其背景、近況與影響因素等,即為本文之研究目的。   本文先整理勞動經濟學理論中影響工資的因素,以及探討中國工資或區域經濟發展差異之既有文獻,以作為實證分析之基石。接著先將中國勞動市場的發展過程,作詳細的背景說明。並利用中國統計年鑑、中國勞動統計年鑑及中國人口統計年鑑所提供的一九九三至二000年中國二十九個省市的官方資料。研究結果發現,地區間勞動所得不均的問題確實存在於中國,並有逐漸惡化的趨勢。若將整個中國所有省市以不同的分類方法區分為東、中、西部地區及沿海與內陸地區,經變異數分析(ANOVA)的結果證明,勞動所得不均的結論依然成立。   接著,本文經Chow test檢定發現使用固定效果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估計較為合適,故以固定效果模型對相關因素進行實證估計。結果發現,勞動生產力及時間因素,對中國各省市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力,而城鄉二元體系的縮小,有可以顯著的提高該地區的勞動所得。並且,除了將中國全部省市一起估計之外,也分別以沿海內陸地區及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估計。結果發現,勞動生產力無論在東部、中部或西部,對勞動所得都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力,而三資企業比的提高,則明顯地有助於西部地區省市勞動所得的提高,而中部地區省市的城鄉二元體系若能縮小,也能顯著地提升該地區的勞動所得。   最後,本論文便依據上述研究結果提出政策建議。本文認為,要進一步提高各省市的勞動所得,除了提高本身的勞動生產力,消除城鄉二元差異也是有效的方式。並且,就內陸地區而言,城鄉二元差異的縮小以及三資企業的發展,都有助於提高內陸各省市的勞動所得。尤其是西部地區,發展三資企業不但可以有效的提高該地區的人民所得,也可縮小與沿海地區的勞動所得差異。這個結論,也可以印證中國近年來所一直強調的西部大開發,確實能改善西部地區人民的生活。   當然,不論是根據理論或本文的研究結果,都顯示勞動生產力是影響勞動所得的重要決定因素。不過,由於將資源投注於沿海地區提升勞動生產力,可以更有效率的提升其勞動所得,但卻會使沿海及內陸的勞動所得差距進一步的拉大;若將資源挹注於內陸地區來提升勞動生產力,可以拉近沿海與內陸勞動所得的差距,但卻必須忍受相對較差的效率。這可能也是中國政府想要提昇人民勞動所得時,效率與公平兩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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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流程再造之研究

劉玉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綜合所得稅的繳納,是每一個國民都應盡的義務,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所得資料的成長十分快速,現在政府每年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資源與時間進行綜合所得稅的處理核定作業,因為目前人工處理的比重仍然很大,資料重覆輸入比對等問題,導致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後的後續處理程序處理時間太長,延滯了整個作業的完成時效,此外,納稅義務人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簡化的需求仍未被滿足。由於綜合所得稅與人民、政府的依存關係密切,如果不對現有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方式進行全面性的檢討,提出更有效率、更為合理的處理方式,則其作業上的缺失將會隨著資料的成長而日趨嚴重。   二十世紀再造工程的提出與篷勃發展,為上述的問題帶來了解決的生機。再造工程強調拋棄不合時宜的組織規則、習慣與功能性的思考方式,一切重新開始,使企業在服務、顧客滿意、品質、效率、成本等績效表現上有大幅度的躍進。經過初步的分析,發現惟有通盤檢討現行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處理流程,才能全面改善現行缺失,因此本研究應用再造工程的觀念與理論原則,對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流程作一全盤性的改造,提出一套新的綜合所得稅處理方式─『免申報電子納稅』。   『免申報電子納稅」的出發點是以滿足納稅義務人的需求開始,徹底打破了原有的處理流程與方式,納稅義務人免除每年一次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由稅務單位根據蒐集到的所得資料,加以彙總後直接核算出應納稅額提供給納稅義務人參考,而在新舊流程的績效評估上,可顯示出新舊流程之明顯差異與新流程在成本、效率、服務、品質上的改善。   在資訊社會中,未來的趨勢是將所有的資源運用資訊科技連成一電腦網路,以整合運用網路上的資源,達到資料分享與交流,而建立這樣的資訊網路基礎功能,也將是台灣未來競爭力之本。因此本研究基於這樣的理念,希望成為政府機關再造的參考案例。再造後的綜合所得稅處理流程與方式完全改變稅務單位作業方式與其與納稅義務人之間的互動,可說是創造全新的享受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服務,並改善政府資訊流向民間的通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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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勾稽審查可能性研究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alue-added business tax and business income tax

李汪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業稅性質上係屬消費稅,而消費為所得構成因素之一,如能掌握營業稅稅 基,自然可減少所得稅之逃漏。惟稅務機關工作繁重,人員流動頻繁,查核經驗 傳承不易,如能建構一有系統的逃漏稅選案模式,篩選出風險指標高的營業人輔 以有效查核,消極面可充裕國庫稅收,積極面可嚇阻逃漏,使營業人遵守稅法規 範,與國際租稅接軌。每當企業有交易行為發生時, 依據會計帳務處理,均應 記入日記簿、分類帳,並按月申報營業稅,年度終了時依其會計帳編製財務報表。 因此,營業人如想隱匿某筆收入或浮報支出時,入帳起點即需有所安排,財務報 表亦會受其影響,本研究即在探討能否利用OLS 模型透過違章營業人財務報表 找出可供判斷的財務比率,進而提昇稅務人員選案績效。本研究以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某分局民國97 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8 年營業稅違章資料,經過整理 及篩選,分別建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兩條方程式探討影響違章金額的財務比 率。研究結果發現,以收入成長率、費用率、營業稅申報銷金額與營利事業所得 申報收入差額、同業往來佔銷貨比、應收帳款週轉率等5 個解釋變數達到顯著水 準,期能利用本次研究顯著變數協助國稅局建立一個有效的選案模式,以達查核 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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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租稅補貼(EITC)對臺灣稅式支出之影響評估-以北區國稅局所轄為例 / The impact of the earn income tax credit effect on tax expenditure: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of north Taiwan province

謝瑜歆, Hsieh, Yu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受美國金融風暴衝擊,2008年7月台灣失業率超過6%,失業人口達66萬人,8月份長期失業(失業超過1年)人口更高達10萬5仟人,中高齡失業人數為14萬1仟人。一般而言,失業時間越長,回到就業市場的機會越渺茫,而且中高齡失業多屬非自願性失業,通常也是家庭中的經濟支柱,一旦失去工作對家庭、社會影響極大。如何讓失業者再走出來進入工作職場做事及不放棄努力並協助低所得勞工家庭脫離貧困,將是臺灣未來社會福利制度的重要一環。 本文在研擬一套類似EITC方案,運用馬總統2008年競選時所提「468」方案、2009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國際慣用貧窮線(中位數所得一半)及最低基本工資換算,並評估若在臺灣實施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EITC)後可抵減戶數、稅式支出金額、佔2008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比例等,在考量「貧窮線」、「孩童數」、「排除財產所得過高者」等因素後,模擬單親家庭及雙親家庭無扶養小孩、扶養1名小孩、2名小孩及3名小孩(含以上)適用不同的抵減率,再以抵減遞增階段抵減率和抵減遞減階段不同抵減率排列組合,運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2008年綜所稅核定資料」,模擬臺灣若實施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所需稅式支出。 主要目的係針對臺灣若實施薪資所得抵減(EITC)對稅式支出影響,政府若評估該政策後實施EITC時,應以謹慎保守的態度設計架構,規模不宜過大,俟實施一段時間後,再檢討有能力擴大適用範圍,以免成為錢坑法案。補貼政策所面對的最大困難是補助的金額是否花在刀口上,福利政策難免會有錯誤補貼的情形,如何避免福利濫用及執行錯誤是成敗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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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罰則立法之妥適性暨其犯罪所得之認定-以台開案為例 / A review of penalties of insider trading and the proceeds of crime - a case study of Taiwan 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insider trading issues

林芳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鑑於重大金融犯罪近年漸增,是證券交易法於2004 年修法時,除就第171 條第1 項加重刑度外,更增訂第2 項之規定:以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作為加重處罰條款。然而第171 條第2 項規定生效以來,均處於「雷聲大,雨聲小」的狀態,直至2006 年台開內線交易案爆發後,由於所涉交易金額龐大,始引發探討「是否適用及如何解釋第171 條第2 項規定」之聲。 內線交易規範既在維護證券市場之健全性與公平性,加重處罰規定自應適用在對證券市場之健全性與公平性有嚴重侵害之狀況,「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是否足以檢驗出上開經濟法益受重大損害,頗值再為研議。因此,本文係從內線交易規範之保護法益、經濟刑法基本立法原則等面向,重新檢視內線交易加重處罰規定。 且由近年內線交易判決之分析研究,亦可發現實務上運用內線交易加重處罰條款之個案甚少,而據以為論罪科刑的判決中,縱為審理同一案件之歷審間,解讀法條文字之見解亦多有分歧之處,重大爭議案件之被告更乘此百家爭鳴的年代高喊對判決結果及論據之不服,故內線交易加重處罰規定在實務運作上迭生爭議,該規定當中所具之爭執點不亞於同法第157 條之1 之內線交易基本犯罪類型構成要件之探討。就此,本文試圖整理出系爭規定中各具爭議之處,歸納、分析目前實務與學說所提出之看法,並試提出己見。而在研擬現行法適用方式之同時,亦彰顯現行加重處罰規定與內線交易規範本旨出現二致之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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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採用連結稅之營業費用與利息費用認列爭議研究 / The study on arguments over the tax deductibility of operating and interest expenses under consolidated tax regime by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許祺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控股公司乃金融整併風潮下的新型態公司,設立之初我國政府即配套引進連結稅制,以維持金融機構轉型之租稅中立。惟連結稅制施行十餘年來,法令規章仍未臻圓熟,許多立法時的美意未能落實, 其中爭議最大者,係稅捐稽徵機關將金控公司多數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劃歸於免稅收益項下,將金控公司之費用幾近全數剔除,造成金控集團稅負遽增。本研究先彙整爭議發展歷程及相關行政法院判決,以及納稅義務人主張,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解決方案;建議內部交易損益應予調整或消除、修正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等,以回歸連結稅制之基本精神,解決現行之課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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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制土地所得重複課稅問題改進之研究

李惠如, Lee, Hu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個國家的土地政策攸關人民權益甚鉅,小至個人安身立命,大至社會財富分配;而與土地相關的課稅政策及租稅效果之影響,輕至租稅公平,重至經濟發展,實為稅政之重要議題! 我國對於土地交易之增值所得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為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稅,營業稅法亦規定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在實施兩稅合一後,雖消弭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間重複課稅之問題,但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間的重複課稅問題尚未完全解決,主要原因在於實質之出售土地交易被以非土地所得之不同名目計入綜合所得稅中造成重複課稅。本研究重點乃在探討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之相關課稅問題,個人綜合所得稅為最終之稅負,土地交易所得歸屬至個人時能否不應因交易型態或課稅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之租稅負擔,並整理其中致使重複課稅或對課稅見解有異之相關規定,研究避免重複課稅之可能方案。 本研究首先就我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進行介紹及檢討,整理相關法令規章及解釋函令之課稅規範;再者,探討實務上與土地交易有關之稅務訴訟實例,並對相關案例進行整理;最後就目前實務上稅務爭議議題進行探討,並建議解決重複課稅之方法,以供日後土地交易所得課稅政策擬定之可行參考做法。 關鍵字: 土地交易所得、土地增值稅、兩稅合一、土地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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