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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投資銀行之法制研究 / A study of investment bank regulations in Taiwan

王美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韓國政府為達成「成為東北亞的金融中心(financial hub)」之目標,參考英、澳模式,於2003年初提出整合金融法規計畫,將現行金融相關法規,以功能性規範的方式,將資本市場相關法律加以整合,同時將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以概括性的方式規定,並將金融業有關的制度規範重編為以金融機能為中心,加強投資者保護制度等對於資本市場法制體系做全新的改善;另一方面,透過加強對資本市場的不公平交易的管制等現行制度上所出現的部分缺失加以改善。 反觀我國有關金融市場之相關法制,韓國所列為改革的缺失,如金融業可從事的商品以列舉方式規定、金融行業制度的規範以金融機關為中心制定、對於投資者保護的配套措施不夠完備及對資本市場的不公平交易的管制缺失等,均為我國現行法制所存在。 本文擬以探尋投資銀行的意義、類型及其業務範圍為前導,歸納出投資銀行之概念,繼以瞭解美、英、日、韓等先進國家之投資銀行法制規範之演進與發展,作為我國之參考,再以投資銀行之業務為經,以其所涉之我國法制為緯,逐一就每一投資銀行之業務所涉的法制進行有系統彙整與分析,期對我國投資銀行業務所涉之法制規範有一全盤性的瞭解,最後探討韓國投資銀行金融法制改革及「次級房貸事件」造成美國五大投資銀行瓦解之法制原因,以為參考與借鏡,並提出我國投資銀行未來相關法制規範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本研究之結論如下:1.投資銀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指投資銀行業務,它代表的是一種活動的概念。2.投資銀行法制發展模式,主要分為銀行與證券分離制(以美國、日本為代表)及銀行與證券合一制(以英國及歐陸國家為代表),我國目前較趨向銀行與證券分離制。3.在金融監理一元化之影響下,外國投資銀行之法制呈現制定「單一金融法規」模式之整合性發展趨勢,在因應金融創新變革方面,紛朝擴大有價證券定義、對金融商品的管理架構由「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及強化公司治理之措施提昇對投資人保護機制發展。4.管制鬆綁與金融創新為造成美國投資銀行瓦解之主因。5.韓國資本市場整合法如期實施,主要在於美國五大投資銀行雖已破產倒閉或轉型,惟未來投資銀行的功能將繼續存在,再者,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整合法」時,係以英國、澳洲金融改革立法例,來發展投資銀行,而非以美國投資銀行模式。6.世界各國近年來紛紛加速進行金融改革整合所有資本市場的法規與業務協助金融業者成為有國際競爭力的投資銀行,來增強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台灣在總體經濟發展與金融市場分業管理架構都和韓國相似,應積極學習韓國改革經驗,整合資本市場法規與業務,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 我國與韓國均為亞洲國家,文化背景及地理區位亦甚為相近,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整合法」,係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金融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以及促進金融業間業務的平衡性發展,並非僅考量金融機構的短期獲利,應有值我國借鏡之處。 再者,金融海嘯雖反映出市場失靈、監理失效情況,各國迷漫著『監理加嚴』的氣氛。但不應矯枉過正,抹殺金融創新,阻礙資本市場的發展。 雖然我國政府對這次金融海嘯衝擊採取冷處理方式,停止了原預定推動之金融法制整合,但我國資本市場面臨經營環境惡化、發展策略不明確、法規成熟度不足、業者競爭力低和投資人保護措施不完善等問題,依然存在,本文認為證府須儘快進行根本改革,以提升資本市場之競爭力。 本研究建議改革的主要重心如下:1.儘速進行金融法制改革,整合資本市場法規與業務,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2.效法韓國政府金融改革之精神,政府機關確實負起主導責任,務實規劃資本市場發展策略,與業者共同促進市場發展,進行有系統的金融法制改革。3.積極重新檢討銀行、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和信託等業務的法規,使各行業的業者可以依自己的規模和專業能力,選擇以直接、兼營或子公司方式混業經營、獲得經營綜效。4.韓國加強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負面表列的管制,可供我國參採。5.實施專業投資人制度,對一般投資人要求加強投資人保護,但對專業投資人制度減少投資人保護,維持市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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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社會主義法制改革之研究 / The Study on Reform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of CCP

李喜準, Lee, Hee-J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謂中共的「社會主義法制」自一九八七年以後,特別是中共頒佈「八二憲法」之後,有可觀的發展,由立法、執法、司法制度及法律人才培育、法律知識的普及工作等的推行情況可有所瞭解,至少較之以往,已甚為努力並有所作為。然而,在法制改革中,卻仍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而且續以「黨的領導」為其核心,如此則不論立法工作、審判工作及法制改革相關或周邊工作都受中共嚴格控制。中共「人治」或「黨的領導」的歷史經驗與現行法律文化,隨著其社會主義法制改革會帶來的影響而將面臨的困擾及變化,這正是值得探討的主題。本文主要探討的主題是中共社會主義法制改革的理論基礎及其司法制度改革各方面的具體內容。分析的對象和範圍,限於所謂中共在鄧小平路線之下進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即從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到一九九五年的中共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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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化之研究 / The legalization about referendum in R.O.C.

何政光, Ho, Cheng K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民投票的正當性奠基於「直接民主」,而直接民主至今仍被多數人認定為最典型的民主制度。中山先生以創制複決權作為補足代議制度缺失的制度,為落實「直接民權」提供堅實的基礎。此外,本論文亦提出「民主行政」、「公民參與」理論,作為公民主動關心公眾事務,解決重大爭議性政策的基石。民主行政理論不僅力主政治系統內的所有公民,盡可能地親自參與各種政治決策,並且深信各個公民透過決策過程中的普遍參與,可以激發其潛能,促進其道德發展,從而造就出典型公民。公民投票制度也提供了經驗性的基礎。從歐美公民投票制度的發展過程來看,瑞士贏得「公民投票制之母國」的稱呼,並發展成為美、法公民投票系統之外的第三大系統。最近以公民投票決定國際條約的例子,為芬蘭與奧地利選民分別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與五月十三日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加入歐洲聯盟。而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化呼聲四起,主要植基於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所產生的爭議、立法機制及決策機制背離民意之所致。在「國大自廢武功」不可能的情勢下,訴諸「公民投票」以決定「國民大會存廢與否」,似乎是一種可行之道。公民投票的實施,真正意含則是不信任議會民主,而且對政黨政治存有嚴重戒心。其次,行政機關的決策作為不當亦是興起公民投票法制化的原因之一。本論文主要提出「威權行政」及「漸進理性」決策觀的不當,希望邁向民主行政的決策觀,而公民投票的實施正是「民主行政」精神的最佳展現。第四、五兩章介紹我國公民投票制度法制化的過程。透過各種公投法草案的分析,優劣利弊應已明顯浮現。透過上述的理論、經驗與時空環境的分析,提供了第五章逐條討論階段爭議性問題政策辯論之基礎,這些問題包括公民投票法的法源問題、目前有無實施公民投票之條件、公民投票與代議政治、決策制定之關聯性等等。。筆者期盼執政黨不應再被動以對,以黨版「全國性創制複決法草案」和審查會通過的「五合一」版本進行協商,應是最好的解決之道。第六章提出公民投票運作成功應該具有相關條件之配合,如公民教育的重視、溝通管道的建立、社區意識的培養、培養具倫理觀念之公共行政實務者,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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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法制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於資產管理領域應用之研究

黃文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係探討我國信託法制與投信投顧法制在於規範資產管理業務所產生之特性與主要差異,期能從中歸納、尋找出二者共通之處,以避免管理機制之疊床架屋,扭曲社會資源之分配,促進信託業與投信投顧業者二業者業務發展的均衡之道,以期真正落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宗旨。 本文經研究歸納分析探討結果,發現我國現行資產管理法制存在以下可能問題: 一、法律規範架構與實務發展現況之不對稱。 二、契約法(私法)與監理法(公法)合併或分立訂定架構不一致,與金管會成立與組織立法宗旨統一金融市場監理目標相違背。 三、相關人法律責任規範不一致,處罰輕重不一致。 四、整體法律體系架構不明,條文規定相互引用下,體系錯綜交叉,無層次感,亦產生循環論證與競合問題。 五、各相關法規所規定之主管機關不一致,易生理解疑慮與管理上可能產生權責不清之問題。 六、相關管理法規上部分屬於法律位階與部分屬於行政命令,位階不一致問題。 針對以上探討之問題,本文嘗試提出以下解決處理建議: 一、採模組化、矩陣式之系統化管理法律架構,條理分明化整體資產管理法律。 二、考慮引進SOA概念,應用於相關資產管理法律架構。 三、立法上應與相關稅法、遺贈法相配合。 四、將法制修改列為重要議題,金管會下成立專責法規擬訂機構,計畫性逐步研擬統合修訂現行各種體系、管理、條文架構不一致之所有相關金融監理法規,俾利市場健全、自由均衡發展,增進市場效率。 五、隨世界新近國家趨勢、國家內環境變遷,隨時調整、訂定適合性法規,建構、維持最佳、最有效率之資產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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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與組織法制作業之研究

王瑜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政府機關的組織皆須依法設立,亦受到法律條文層層制約,惟各機關組織架構受到環境影響並須不斷檢討修正,亦常有權責難以釐清、組織疊床架屋情形,致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民國八十七年政府推動「政府再造」,就「組織再造」方面,係著眼在提昇簡化政府組織、消除疊床架屋的組織型態為具體推動方法之一,並為擴大組織彈性、縮短組織法制作業的時間,而構想於民國八十七年起陸續推動完成「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的立法工作,及完成「行政院組織法」草案之修正。 負責組織案件審議及主導我國電子化政府政策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爰配合政府鬆綁組織法令之構想,及預為因應「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通過後,未來組織法案修訂作業將更加頻繁的情況,並考慮組織法規之審議權責屬跨機關、跨院、跨中央與地方等特性,爰組成跨機關「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工作圈,研議採行電腦資訊及通訊網路建置組織案件審議作業平台等電子化政府策略,並對現行法制作業流程同時予以簡化、標準化等再設計,經研究者參與上述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而完成本個案研究,期能獲致下列: 一、 基於組織再造將帶動組織法制作業頻繁,爰就採行電子化政府策略建置「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兼採作業流程簡化、標準化等創新作法,對組織法制作業效率所產生之效益進行檢視。 二、 綜合研究結果與發現,在實務方面作為政府推動電子化政府及組織案件審議之參考,而在學術單位和研究機構方面,提供未來從事相關研究之建議。 本研究在經由理論探討與研究個案實作之後,得知組織法制作業效率除可藉由組織調整、法制鬆綁、流程再造等方法獲致,但電子化政府策略之採行的確可使組織法制作業獲致「作業流程簡化」、「文書減量」、「時間節省」等大幅、迅速的效益提升,本研究之有關命題爰能得到支持、驗證,且實為推展網路化行政、深化數位化行政的必要政策工具之一。 / Government agency is established according by law. The structure and personnel system of a government agency not only constraint by legal statutes, but also need to be amended as environment change. However, the timeliness of amendment is always a government-wide problem that affects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Since the government reform movement from 1998, lots of efforts have been put on simplifying organization structure, enlarging organization design flexibility, and reducing time for amendment. Also, the enactment of organization basic law, personnel quota, and the restructuring of the Executive Yuan are three most important things. As a member of the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 Commission, which organization is responsible for the reviewing of organization law of government agency and promoting electronic government, this researcher has conducted a case study on applying electronic government strategy in reviewing organization law. This research is focus on “the task force for organization law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which is a cross agency team effort. Through the study of applying Internet technology, redesigning the review process, standardization of procedure, and simplification of legislation, this research has served two purposes: 1. To assess the effectiveness of applying electronic government strategy to the reviewing process of the organization law. 2. Through the in-depth analysis of this case, the research finding and conclusion can explore how e-government strategy can be applied on reviewing the organization law of government agency. This research has conducted extensive study of theory, administrative records and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reviewing organization laws. It can be inferred that e-government strategy does help to streamline the review process, to reduce paperwork, and to save time for reviewing. Thus, this case study can contribute to the emerging framework for so called e-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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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公平交易法之比較研究--兼論中共反不正當競爭法制

朴承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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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代特許法制の形成と展開

大泉, 陽輔 23 March 2020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2205号 / 法博第238号 / 新制||法||167(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伊藤 孝夫, 教授 船越 資晶, 教授 愛知 靖之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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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過程之研究--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個案分析

余蘭芳, YU, LAN-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藉著對新竹工業園區政策之形成、規劃及合法化等過程作綜合性的分析與檢 討,期對我國在經濟發展歷程中一項重要的努力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時透過政策各階 段之探討對有心之士提供一些建設性的啟示。 全文計一冊,共分五章十六節,約六萬餘言;其內容要旨如次: 第一章緒論。首先界定政策制度與科學工業區之意義,研究方法、範圍、限制和分析 架構等。 第二章問題之形成。主要在探討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形成的背景、概況及政府對此一園 區所抱持的態度。 第三章政策之規劃。藉著有關政策規劃理論之介紹以了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的規劃特 色及內容。 第四章政策之合法化。簡述政策合法化的概念,探討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在取得法定地 位過程的情形,並藉此了解我國立法制度對某些類型之政策的影響情況。 第五章結論。乃就整個政策運作過程各階段的檢討及目前執行概況及以檢討,並據以 提出若干可行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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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一人繼承可行性研究

陳芳雪, CHEN, FANG-XU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首先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介紹德日農地繼承法制之概況,以供我國做參考。 第三章、我國財產繼承法與台灣民間繼承習慣之探討,除說明其概況外,並分析農地 繼承實例,以明瞭農地細分之可能性及細分現象有無因時間別、地區及規模別而不同 。 第四章、台灣農地繼承法制之回顧與檢討。以歷次農地繼承法令擬訂時行政院所持之 立法意旨,及審議時立法院反映之民意,檢討政策目標是否妥適?立法內容是否切實 。 第五章、為農地一人繼承可行性評析。探討農民主觀意願,社經客觀條件,以為評析 農地一人繼承是否可行之指標。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包括農地一人繼承可行辦法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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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舉鄉會試官員管理規範—以<<欽定禮部則例>>為中心 / A Study on Imperial Examination Administrative Officer of Qing Dynesty from Regulation—Focusing on Regulation of Ministry of Rites

劉孟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分析清代科舉考試鄉、會試官員管理規範,建構清代科舉考試法規範設立的法律意識與法規範重點。並且在參考科舉研究對於清代科舉制度法規範的沿革後,考量清代科舉法規範自順治朝以來不斷受到實務的挑戰而有所回應和調整,直至嘉慶、道光年間逐漸形成定制,因此將分析的重點放在道光29年的《欽定禮部則例》。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主要對於普遍性的舉人鄉、會試考試進行研究,而暫時不討論具特殊性質的武舉、繙譯、宗人考試。   本論文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敘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於文獻回顧的部分將與本論文相關的研究文獻分為、中國科舉制度通史研究概況、清代科舉制度研究概況與清代科舉相關法規範研究概況。並說明本論文的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第二章分析清代科舉鄉官法規範的整體分析與彼此交互關係,說明清代科舉相關法規範的結構,並分析清代科舉的主要規範:《欽定禮部則例》、《欽定科場條例》的架構與規範內容。第三章對於清代鄉會試官員職務與選任規範進行分析,分析之內容包含:清代與鄉會試官員相關之規範、清代鄉會試官員的分類與職責,並從考官與同考官、入場官員、供事人役等不同的試務人員進行分析。第四章分析清代科舉鄉會試官員的監督與懲處機制。清代科舉鄉會試官員監督機制包含考差制度、迴避制度、磨勘制度與搜落卷制度。清代鄉會試官員的懲處機制包含《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卷27〈科場〉規範架構與內容,以及《大清律例》〈吏律‧職制〉「貢舉非其人」。第五章分析傳統中國科舉考試官員相關規範對現代考選制度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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