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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廉政機制及其比較研究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ross-strait Incorrupt government mechanism

丁慶華, Ting, Ching 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廉潔」、「效能」與「透明」乃當前全球先進政府的重要施政價值,亞洲各國為防制貪污之腐蝕,近年來均積極加強反貪廉政機構的建立與強化。反腐倡廉亦為兩岸政府當前施政重點,雙邊領導人均一再宣誓打擊貪腐之重要性並實際嚴打貪官污吏,中國大陸於1995年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反貪污賄賂總局,2005年又於國務院下設國家反腐敗局;我國則歷經兩次政黨輪替,在各界殷盼下終於2011年7月20日成立第一個廉政專責機構-法務部廉政署,但兩岸貪腐問題並未隨著廉政專責機構成立而減少,社會矚目之重大貪污弊案仍時有所聞,涉案層級也越來越高,其原因為何?是環境使然,抑或是兩岸現行廉政肅貪機制尚有缺漏,無法有效遏止貪污發生。 本研究重點係針對貪腐問題類型、成因及趨勢發展之學術理論進行回顧,並就兩岸貪腐問題發生成因、現況,以及在廉政法制、廉政組織等反腐敗機制上所採措施及成效,盡可能做一探討比較,以瞭解問題癥結。 本研究結果發現兩岸廉政機制不論在法制面、組織面及實際執行面均有待研究改進之處,建議執政當局應努力找出問題所在,積極調整改善,以健全各項廉政監督機制與完善廉政組織、法制等肅貪反貪措施,俾回應民眾對廉能政治之期待,進而提升國家整體清廉度及施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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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法制有關公共利益衡量之研究 / Legal systenm of law expropriation measure of public interest

陳文棋, Chen, Wen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用徵收乃憲法規範下之公益制度。因此,關於土地徵收法制公共利益衡量之探討,範圍即以立法、行政及司法作為中,有無切實的實踐徵收制度所具之憲法意義。研究主題「公共利益衡量」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牽涉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因此,探討內容導向分為程序面與實質面為之架構。 徵收法制缺乏審議程序之必要機制,主管機關實無法客觀、審慎判斷需用土地人所評估事業計畫之合理真實性。又審議機制規範之缺漏,行政法院有其「審查能力之極限」出現,常無法勝任審查徵收個案是否合乎「公益性及必要性」。因而,對土地徵收具體實施的適法性,提供根本性審查原則,實有在徵收程序裡增訂「徵收審核標準」規範之需,如合法之原則、必要性原則、公益性原則、均衡原則等。為了健全徵收法制之運行,公益及私益之兼顧,獨立公正之公聽會,實有重新建構之需。另徵收審議委員會之層級,實有必要改制為一獨立之體制,以善盡徵收審議事權之功能。 人民參與土地徵收程序機制,內政部雖有最新規則之制訂,但其與人民程序保障而言,似有未逮。關於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十三條之ㄧ規定,其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僅是將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改為法律規定,增加第三項規定:「核准徵收機關於核准徵收前,必要時得再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本研究探討觀之,似為較進步之立法,可賦予徵收審議委員會進行判斷徵收所需具體公共利益之機制。但其以「必要時」、「得」再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判斷餘地」及「裁量權限」操之於徵收機關的內政部,對於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保障而言,可謂實益不大。 土地徵收,並非唯一方法,乃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徵收首應遵行之要件,乃公共利益之審慎考量。徵收條款列舉之各項事業,僅是限定徵收適格事業之範圍,然實務上幾乎符合興辦事業者一經提出即准予徵收,而忽略公私益之衡量,對人民憲法上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未盡保障之能事,背離釋字第409號解釋之旨意。若「公共利益」非為「重大」與「急迫」者,即不屬「公共福祉」之範疇,而不具徵收合法性。因此,土地徵收條例適當條文內,宜增訂土地徵收「公共利益判斷標準」,其內容包括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必要因素,使公共利益之判斷趨於具體,以落實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衡量。 憲法在人性尊嚴之要求下,賦予個人財產權之保障,乃在於個人生存必須擁有之基本資源。質言之,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目的,對於生存權、工作權之保障,有予以明文規範之必要,以作為徵收補償項目之立法依據。基此,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應修訂「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及生存權,特制定本條例。」 內政部(簡稱該部)就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該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必要性」先行向該部土地徵收審議委會報告。此程序固可增加計畫法制公共利益與土地徵收之關連性,作為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擔保。但觀其作業之流程,只為該部暫時權宜治標之計,對於發展經濟政策徵收土地公共利益衡量標準及機制,並無具體明確之規範,可謂流於形式之舉措。惟有確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內容之合法性,並賦有「具體公共利益」,以維人民土地權益之保障。否則,該部此一創舉事先「公益性、必要性」之評估制度,已逾越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業領域之雷池,而亂了各司其職之法體制。正本清源之計,在於建立土地徵收審議人民參與之機制、土地徵收審核之具體基準和相關程序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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フランス公務員参加法に関する考察-憲法上の基礎と法制度上の実像を対象として-

奥, 忠憲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0133号 / 法博第198号 / 新制||法||157(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曽我部 真裕, 教授 土井 真一, 教授 毛利 透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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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研究

丁立平, Zheng, Li-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序言--研究動機、基本研究架構、摘要。 第一章結論--採歷史途徑,分述基本資料,歷代考課精神及近代發展趨向。(四節 ) 第二章考績制度與現代管理理論--說明本文分析的理論基礎(效能論、激勵論、組 織發展論、生態論),並建立綜合分析型模。(四節) 第三章現行考績制度的內涵--採法制途徑,分「種類及範圍」、「項目及標準」、 「等次及獎懲」、「平時考核」、「程序及權責」及「結果之運用」六節,說明其沿 革、學說及內容。 第四章現行考績制度及運作之檢討--採「結構--功能」途徑,以第二章的分析架 構探討第三章所述各節在結構上與功能上的缺點。(六節) 第五節改進之擬議與結論--依公共政策理論的混合型模,試擬一套短中長期的建議 案並略析其得失。(四節) 就本文探討之結果,考績制度之改善乃「非不能,乃不為也。」但其改革亦非易,如 「一致理論」所稱:無整套之規劃,全面協同之推動,亦將徒落形式而已。故本文之 建議案將試自生態、權變、組織發展等方面設計一能激勵且有效能之方案,就教高明 並供有關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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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對台政策之走向分析::以《反分裂國家法》個案為例 / Mainland China’s policies toward Taiwan: trending analysis by using the case of “Anti-Secession Law”

劉性仁, Liu, Shing R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問題意識: 1. 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是否是必要性?中國大陸對台政策過去停留在人治的時代,透過各種政治性文件的宣示,顯然從台灣各項反應,並沒有達成中共預期的目標,因此對台政策法制化實有研究的必要性。 2. 反分裂國家法的原因、過程、內容及所產生的效果究竟為何?值得深入的探討。 3. 反分裂國家法在出台時引發軒然大波,但出台後就刻意低調與淡化處理,其間原因值得探究。 4. 探討反分裂國家出台後對於兩岸關係政策走向之探討。 研究價值: 1.從法制化的角度來探討反分裂國家法,有別於過去研究者單就反分裂國家法本身來探討。 2.從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前後來探討中國大陸對台政策,以突顯對台政策法制化的重要性,不同於法制化前或法制化後單方面討論。 3.從法律層面與政治層面來探討反分裂國家法這部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法律,而不是單純一方面來檢視反分裂國家法。 4. 本論文在資料收集上,作者透過親身至北京大學學習的經驗,得到第一手的書面資料,並透過兩岸學者專家之接觸與訪談,以釐清關於反分裂法之諸多爭議問題,不同於在兩岸任一方來看待反分裂國家法。 研究動機: 1. 作者自身個人的興趣與學科背景。 2. 適逢對台政策法制化的關鍵點。 3. 善盡研究者的學術及社會責任 。 4. 不負兩岸求學的機會。 研究目的: 1. 希望能夠瞭解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的意義與必要性。 2. 藉由反分裂國家法制訂的動機、過程、內容探討,以瞭解較接近真相的反分裂國家法。 3. 使台灣民眾能真正瞭解中國大陸對於《反分裂國家法》之看法,使助於釐清一些流於政治認同之想當然爾之偏見,對於一些爭議性的條文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能夠有更客觀之學術分析。 4. 透過《反分裂國家法》的研究,以觀察中國大陸對台政策之走向。 研究方法: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歷史研究法(Historical Research)、訪談法(Interview Research)。 研究途徑:法律研究途徑〈(Legal Approach)〉、系統理論〈System Theory〉 研究內容:本論文計分六章,約二十五萬餘字。 章節內容: 第一章部份前言,主要討論的問題包括問題緣起與研究價值、研究動機與目的、文獻檢討、研究方法、研究途徑與研究架構、研究設計這其中又包括研究假設、研究範圍與章節安排)、研究限制及概念界定,第一章是本文的核心重點部分。 第二章部分主要探討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前之分析,首先在第一節中,探討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前中國大陸對台政策;在第二節中,探討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前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所存在的問題;在第三節中主要探討對台政策法制化的意義。 第三章部分主要探討法制化下中國大陸對台政策,第一節主要探討反分裂國家法的制訂原因與過程;第二節主要討論反分裂國家法的內容;第三節主要探討反分裂國家法的執行與相關問題探討。 第四章部分主要探討反分裂國家法與國際社會反應,在第一節中主要討論西方國家處理國家分裂問題之法制化實例;第二節主要討論國際社會對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後的態度;第三節主要討論台、美間的台灣關係法與台、中間的反分裂國家法。 第五章部分主要探討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後對台灣的影響分析,在第一節中,探討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意義;第二節中探討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要爭點;在第三節主要是對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後對台政策走向探討 第六章部分是本文結論,包括研究發現與研究建議。 【關鍵詞】:反分裂國家法、法制化、法律研究途徑、系統理論、一個中國 / Problem Consciousness: 1 Is legislation of Taiwan policy a necessity? The policy towards Taiwan was formerly manipulated by persons in-charge; through enunciation of political vision, but producing less expected clout. It is, therefore, pushing for a more decisive legislation. 2.What is the reason, process, content and effect about 「Anti-Secession Law」? Try to find out the actual answers on causes, involved procedures, content and its repercussion. 3.「Anti-Secession Law」results in discussing and disagreement. But after drawing up, What is the reason why PRC deals with it silently. 4.What is the trending Analysis towards Taiwan of Mainland China? Research Value: 1.Focused the mainly on legislation, lest discussing 「Anti-Secession Law」itself. 2.Expanding both stages: 「Pre- Anti-Secession Law」 and 「Post- Anti-Secession Law」 3.Emplasizing the legal and public 「Anti-Secession Law」, lest the unilateral 「Anti-Secession Law」itself. 4 On Collecting data: By studying in Peking University and personal contacts with experts and scholars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hip. Research Motivation: 1.Presonal interest and academic background. 2. As if on one, it was time where legislation of the Anti-Secession Law and police took place. 3.Research responsibility in academic and social. 4.Opportunity available for the cross-strait study. Study Goal: 1. Understanding Mainland China’s Taiwan policy formulation under the impacts of the legisl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its means and imperatives. 2. Understanding the actual stage of affairs under the Anti-Secession Law pertaining to its motivation, procedure, and content. 3. Assisting the Taiwan public to have a clearer understandings of the Anti-Secession Law, lest the political bias from its statutory articles. 4.To have a clearer understanding of its logic applied . Study Method:Literature analysis & study method、Historical study method、 Interview method. Study Approach :Legal Approach、System Theory Content of Study : There are six chapters of the Thesis, in total of about 250000 characters. Key Words: Anti-Secession Law、Legislation、Legal Approach、System Theory、On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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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會法對於工會發展影響之探討—以桃園縣工會為例 / A study on the Influence and Impact of Labor Union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Unions in Taoyuan County

董純惠, Tung, Chun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集體勞動權包括「勞動者團結」、「集體交涉」、「集體行動」等三大部分,為勞動者集體爭取並維護權益的基本權,其中又以團結權為基礎。其權利之保障,規範於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中。我國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等勞動三法分別修正通過,於100年5月1日同時施行,為我國六十年來新的集體勞動法制變革,這歷史性的一刻值得我們探究。其中新工會法這個勞工組織之基本法,將牽動勞資關係的發展,也代表我國工會政策的定調,亦是我國工會運動發展關鍵因素,當勞工團體依賴政府保障權益、給予資源成習慣時,對於政府的宣稱解除管制措施,工會團體是否也可因應成長?時適2011年5月1日施行上路之工會法滿周年,基於集體勞動法制的重大變革,本文探討工會幹部對於新工會法制的看法及期待,以作為主管機關未來推動工會事務時之參考。 本研究採深度訪談法,訪談5位工會幹部及3位專家學者,發現如下: 一、新工會法籌組程序簡化未影響勞工籌組意願: 工會幹部不一定認同簡化籌組程序是保障勞工團結權,反而認同舊工會法由主管機關及上級工會介入輔導成立,程序上合法,也感覺較有正當性。專家學者認為簡化籌組程序與勞工組織意願沒有關聯,應視視大環境經濟情況及勞工的自覺。 二、同一事業單位疊床架屋的企業工會造成工會內部分裂 新工會法第6條第1項規定造成同一事業單位疊床架屋的工會型態,受訪者認為放寬的工會組織,法令未有強制整合機制,反而可能造成工會力量的不團結,甚至就是力量分裂,尤其關係企業工會組織系統過於龐大,建議以聯合會組織型態產生,才能發揮工會功能。 三、「柔性」強制入會所衍生的問題 新工會法第7條企業工會採強制入會制度,工會幹部皆同意工會法不應規定強制入會,但是當提及所屬工會現況時,又表示以目前我國工會力量不彰,需要有強制入會的規定才能維持一定生存。專家看法點出了由公權力強制勞工入會,工會自主意識不易發揮,工會力量則無可展現,如果沒有理念及使命感的主動加入,無助於工會真正的團結行動,所以皆肯定應採取自由入會。 四、工會未協助弱勢勞動者之團結權 新工會法對於非典型勞動者(如臨時工、契約工、部分工時等)及外籍勞工等相較弱勢的勞動者參加工會的權利未有不同規定,該等勞工多為補充性、調節訂單需求的短期勞動者,依工會現行法令本應強制該等勞工加入工會,但是大部分的工會或於章程、或依習慣,皆未讓臨時工、契約工、部分工時及外籍勞工等勞動者入會,原因在於無法協助將短期契約變成長期正式僱用型態。 五、新工會法規範工會財務收費標準造成絕大多數的工會章程違法 新工會法將會費收入修正為下限規定,但是變更會費收取標準為修訂章程之重大事項,須經一定程序通過後方得修訂,絕大多數這個修訂案未通過,結果仍維持舊有收費標準,造成章程違反法令規定,反而使絕大多數企業工會之章程處於違法狀態,且進退失據。受訪專家肯定政府協助工會財務健全可免於處處依賴資方提供或要求政府補助,但是反對國家以法律規定工會會費之應收標準,這個規定反而會挑戰工會在勞工心目中的價值及造成內部紛亂。 六、工會不當勞動行為卻是我國法令明文化的保障 美、日二國規範禁止雇主對工會施予攏絡行為,如給予工會幹部會務假、辦公場所的提供及雇主代扣會費等支配介入問題,以免影響工會獨立運作的自主性,但是這些項目卻是我國法令明文保障且工會極力爭取的目標。專家學者的看法與工會幹部並無不同,在企業工會的幹部仍受雇於資方,許多資源須向資方爭取方能讓工會會務順利運作。 七、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樣態完整明文化受到肯定 新工會法第35條將雇主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各款明訂於法條上,相當程度將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樣態整合,受訪工會幹部表示有明文當然有保障,可以保障工會幹部的行為,且主管機關如果可以依職權協助裁決委員會釐清爭議,以便迅速認定,工會幹部更能安心推動會務。專家學者認為新工會法第35條已經夠明確了,重點在是否有配套措施協助裁決期間工會幹部度過經濟難關及有效嚇阻雇主行為的懲罰性條款。 八、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受到肯定 我國新集體勞動體制新增建立之準司法機制—裁決制度,可以協助認定不當勞動行為,有助迅速釐清爭議,受訪工會幹部及專家學者對於裁決機制肯定多於批評,明確的處理機制對工會幹部有一定的保障,樂見這樣制度的建立。 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促使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約協商 新團體協約法課予勞資雙方誠信協商及強制協商之義務,規定勞資雙方均有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義務。本次訪談工會幹部對於團體協約的強制協商機制原則給予肯定,也的確促使受訪工會進行團體協商,但是強制協商僅是要求勞資雙方進入協商程序,是否具有實質協商效果,考驗工會幹部的功力了。專家則認為裁決機制只能促使工會與雇主團體協商,但是不一定能有簽訂團體協約的結果。 十、其他意見 整體而言,在現今全球化經濟,就業市場的不穩定,新工會法修正施行無法改變近年來的經濟政策,工會不敢持有太高發展的期待。新勞動三法無法改變工會孱弱的現實,沒有讓工會更強,工會的式微是全球的趨勢,非僅台灣而已。 總之,我國工會近百年的發展,在不同歷史背景已修訂九次,工會家數不但沒有因強制組織增加,反而逐漸減少,沒有因為強制入會而提高勞工組織率及會員凝聚力,勞資爭議絕大多數仍屬個別爭議,最重要的團體協約簽訂率從未見增加,可見我國工會的發展與集體勞動法制如何規範沒有直接關係,在於勞工對團結權的意識是否有認知,故本研究以為,重點不在集體勞動法制之修訂內容,而是勞工集體意識何時被喚醒,否則我國工會的發展仍然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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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勞動市場法制之原理探討-兼論臺日青年就業制度之比較 / The legal principle of Japanese labour market system and a comparison of youth employment system between Taiwan and Japan

蕭嫚琳, Hsiao, Man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2000年以來隨資本外移與產變化,我國勞動市場彈性化與青年非典型就業擴大,隨之而來的青年高失業率與工作貧窮問題也日益嚴重。在此結構性問題下,除了過去認為在個別與集體勞動法上的欠缺外,更關乎勞動法中另一領域-勞動市場法制上的不足。 我國當前雖已有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就業保險法等共同構成我國就業安全體系的三大支柱,惟就勞動市場領域的討論仍多從法政策面出發,自憲法權利至勞動法的研究相對有限。與此相對,日本則自1950年起,即從日本國憲法第27條第1項之勤勞權出發,進行勞動市場法制理念之討論。而隨社會經濟變遷所帶來的勞動市場變化,日本對於勞動市場法制理念之學說,即自早期之「雇用保障法學」至主張市場原理主義之「勞動市場法學」與自其所衍生之「職涯權」理論,以及在國際趨勢及反應日本勞動市場就業品質惡化下所提出之「尊嚴勞動權」論。 在此學說理念發展下,日本於2015年為自長期觀點解決青年就業問題,而制定之「若者雇用促進法」,其內涵亦反映了相關之理念。其中最重要之制度,即包含了核心之工作卡制度,以及青年就業資訊開示、公共職業安定所之求人不受理、認證制度之創設等,以保障青年就業之權利。 在與日本之勞動市場法制與青年就業促進制度相較之下,可發現我國目前, 1.對整體勞動市場法制討論相對有限 2.長期、明確青年就業促進制度理念之差異 3.未將非典型就業青年納入視野,而建議我國未來首先應自我國憲法與勞動法出發,結合國內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等,探討我國勞動市場法制的理念核心,建構具有權利保障的勞動市場法制。並在上述理念核心下,針對青年就業問題,則應以青年為主體藉由立法或於現行法中進行修正,明確化青年就業的理念與目的,以作為青年就業促進政策的長期指導方針,並建立保障其權利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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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湾岸諸国におけるイスラーム金融と民事紛争処理制度 --ドバイ・アプローチの解析と評価-- / Islamic Finance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s in the Middle East and the Gulf: Analysis and Assessment of Dubai Approach

川村, 藍 24 March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域研究) / 甲第18393号 / 地博第162号 / 新制||地||54(附属図書館) / 31251 / 京都大学大学院アジア・アフリカ地域研究研究科東南アジア地域研究専攻 / (主査)教授 小杉 泰, 准教授 長岡 慎介, 教授 藤倉 達郎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Area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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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韓の医療保障法制における低所得者保護

朴, 惠嫄 25 November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637号 / 法博第168号 / 新制||法||149(附属図書館) / 31551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稲森 公嘉, 教授 村中 孝史, 教授 髙木 光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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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社法における取締役の忠実義務に関する比較法的考察-日本法及び米国法との比較を通して-

張, 笑男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749号 / 法博第180号 / 新制||法||151(附属図書館) / 31700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北村 雅史, 教授 前田 雅弘, 教授 洲崎 博史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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