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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獨占廠商理論模型之研究劉丁財, LIU, DING-C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一冊,共約四萬字∼五萬字,可分為六章節。
第一章是緒論;第一節是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是研究方法與內容,第三節是寡占
市場的基本特徵。
第二章探討天真假定下的古典寡占模型,包括柯爾諾模型、柏爾淳模型、艾吉渥滋模
型、郝德凌模型。
第三章探討廠商相互依存性的古典寡占模模,包括秦伯霖模型、史達克堡模型、史威
吉模型。
第四章探討寡占廠商為了減少因相互依存性而產生不確性,以增加彼此間的利潤,包
括卡特爾模型、成本優勢之價格領導模型、規模優勢之價格領導模型。
第五章探討寡占理論的其它分析法,包括最大銷售額模型、成本加成定價理論、遏阻
性定價理論、市場佔有率模型。
第六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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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結構與獨占力之研究吳明益, Wu, Ming-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五章,大約撰寫三萬字。
第一章為研究目的與動機,研究方法與架構、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二章共四節,從市場結構的經濟因子予以分類:賣者集中、買者集中、區域性集中
、阻礙新廠商進入、產品差異、需求成長等,然後就這些因子測字之方法作一整理,
以便實證時量化之用。
第三章共有三節,首先就獨占力之衡量方法作一個描述:Lenear指數、Briefer 指數
、Rothchild 指數、Saving測定S-B-P 。其中只有最後一種能充為實證之用。從市場
結構的差異、透過廠商行為、檢定其績效之差異與結構因子的關係是否顯著,如
果顯著S-B-P 成立。此外第二、三節,則是國外實證研究結果之整理。就學者採擷之
模型差異列出,及實證結果是否顯著作一比較。
第四章只有三節,是針對台灣巨型企業的績效──結構關係作研究。首先分析近年來
台灣大型企業發展狀況,次比較中、美、英大型企業之結構,說明集團中之差異。最
後,就大廠商的利潤來源驗證結構因子之影響。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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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期交所收費標準合理性之探討 / A study of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Trading Fees of Taiwan Futures Exchange陳淑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緣台灣期貨交易所乃是依據期貨交易法所設立之公司組織,就產業經濟學角度而言,屬於獨占事業,其費率應受政府管制,而其收費標準除考量本身財務健全與業務發展外,應儘可能減少各項服務之收費水準,透過降低交易成本,活絡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公共利益。
就台灣期貨交易所臺股期貨之「交易經手費」與「結算業務手續費」兩項之收費標準進行進行跨國性比較,結果發現:目前臺灣期貨交易所收取類股指數期貨之交易經手與結算業務手續費顯著高於國際上美國、德國、英國、日本、韓國等國家期貨交易所之收費標準,且在比較台灣整體專營期貨商每年均有高額盈餘之情況下,認為臺灣期貨交易所收取類股指數期貨之交易經手與結算業務手續費收費標準應有合理調降的空間。
爰針對主管機關及臺灣期貨交易所,分別提出相關建議:主管機關宜將焦點集中於合理收費標準的公平性,透過控制及管制臺灣期貨交易所的報酬合理化,並藉由機制增進其效率與消費者共享;參考國外期貨市場交易與發展經驗,擴增臺灣期貨交易所之業務種類及範圍,使其商品更為多元化,進而擴大整體市場規模。基於強化公司治理精神,加強外部獨立董事之指派及其專業性與中立性,以確保獨立董事發揮其功能,維持市場運作之公正性。建議臺灣期貨交易所未來在組織架構調整上,考慮以控股公司模式運作;延長期貨市場交易時間,以利與國際接軌並提高策略聯盟之可行性及國際合作的機會。在收取交易手續費及結算服務費之成本不斷下降的狀況下,應可藉由發展多元化期貨商品提供交易服務,來吸引更多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善用期貨商品,以增進其財富及生活品質,並提升受託結算客戶比重藉以擴大產出水準獲取最大利潤;可從合理調降商品手續費,強化其國際競爭力,以謀求市場參與者之權益與國家證券市場之穩定,創造臺灣期貨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客觀環境。
關鍵詞:獨占、期貨交易所、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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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籍企業之最適汙染稅 / The Optimal Taxation on Pollution unde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余斯婷, Yu, Shih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 Barnett (1980) 一文為基礎,採用第三地市場以納入廠商型態為多國籍企業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的模型。本文旨在分析當兩國政府面對獨占廠商的生產不效率及製造過程中汙染排放引發的生產外部性時,如何制定最適汙染稅稅率。並比較經濟開放後資本要素可自由於兩國間移動,最適汙染稅稅率會如何變化。
本研究發現政府課稅將受三種效果影響:消費者剩餘效果 (consumer surplus effect)、利潤移轉效果 (profit-shifting effect)、汙染控制效果 (pollution control effect)。不論在封閉經濟體系或開放經濟體系下,當消費者剩餘效果大於利潤移轉效果時,政府會將最適汙染稅率制定低於皮古稅 (Pigouvian tax),以補貼獨占廠商增加產量以提高社會福利;若利潤移轉效果大於消費者剩餘效果時,最適汙染稅稅率將高於皮古稅,以藉由汙染稅獲取更多的企業利潤。
當經濟開放後資本可於兩國間自由移動,除原先稅率對產量的直接效果(direct effect) 外,稅率亦會透過資本間接影響產量,為間接效果 (indirect effect)。間接效果將使產量對於稅率的變動較不敏感,因此為吸引具流動性的資本要素進入當地投資,政府會將汙染稅稅率調高以獲取更多企業利潤。 / Based on the setting of Barnett (1980), the thesis develops a model to analyze the optimal pollution tax on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with negative externalities. Governments have only one policy variable: the pollution tax. Each government levies the pollution tax on the output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he tax revenues are returned to the residents in a lump sum manner.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explore the optimal taxation on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with externalities and mobile capital flow.
The thesis obtains several results: First, no matter in the case of closed economy or open economy, the second-best optimal pollution tax may be less or greater than the marginal pollution damage. It may be lower because the consumer surplus effect dominates the profit-shifting effect, so the government chooses a lower tax rate to stimulate production and to increase social welfare.
Second, when the capital can freely move between countries, the governments will levy a tax rate higher than that of a closed economy. Doing so can attract the flow of capital so that government can get more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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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寡占供應商對產業鏈之影響─以策略行銷架構分析 / The effect of monopoly or oligopoly supplier to industry chain by strategic marketing analysis高銘佳, Kao, Ming C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游廠商面臨產業結構屬於獨寡占的上游廠商,兩者之間由於中游的經濟規模小於上游形成不對稱組織交易,再者中游廠商與上游存在依賴關係,前者需要後者提供原物料或技術服務以滿足下游顧客需求。本研究利用策略行銷成本架構(4C analysis),並針對國內各大產業之中介廠商為研究對象,包含電機機械通路產業、半導體設計製造業以及旅遊資訊服務業等產業進行深度訪談。此獨寡占上游─中游─下游情境中,分別解釋產業鏈中的從屬關係。
首先是權力處於相對弱勢的中游廠商與上游的交易關係:中游廠商看似被上游供應商套牢陷入的狀況,但除了存在專屬陷入成本外,影響該交易關係尚存在外顯單位效益成本以及道德危機成本。接著,中游廠商為了與上游持續交易的目的下,採取的策略成本選擇為降低外顯單位效益成本,以及提高上游廠商對於中游的專屬陷入成本以達到與上游持續交易的目的,另一方面,順應此不利環境下,中游廠商滿足下游需求的做法有降低外顯單位效益成本、資訊搜尋成本、道德危機成本以及提高專屬陷入成本的方式。最後一部分為中游為減少對上游廠商的依賴,對於上游或下游投資抵銷性資產,使中游廠商提高本身的議價能力,對於上游廠商的依賴程度獲得減緩。 / In comparison to monopoly or oligopoly up-stream suppliers, mid-stream firms has smaller scale in terms of revenue, the transaction between the two can be described as asymmetric inter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 Besides, the mid-stream firms depend on its supplier for key material or services, in order to fulfill the demand of their down-stream customers. This study focus on the monopoly/oligopoly upstream supplier to mid-stream firms to down-stream customer chain, interviewing mid-stream firms in different industries including dealer in electrical machinery industry,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nd tour agent and delve into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se characters by 4C analysis structure.
First of all, the study took a closer look 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id-stream firms and their suppliers; the formers have an inferior bargaining power position and seemed being locked up by the latters, as known as cost of asset-specificity. But we also found that over cost per utility and cost of moral hazard would also be considered by the mid-stream firms. The mid-streams took some actions in order to assure the continuous cooperation with the suppliers, and under this circumspect they will also make efforts to save down-stream customers. We found that the 4C analysis can explain the strategies taken by those mid-stream firms. Finally, the mid-streams would like to reduce the control of the up-streams, so they would put resources in establishing offsetting investments to accumulate their bargaining power to the suppliers, to mitigate the 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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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往來關係對公司首次在公開市場發行的債券融資成本之影響 / The Effect of Banking Relationship on the Bond IPO cost曾士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透過實證分析,公司可以透過向銀行借款建立商譽,降低首次在公開市場發行債券之成本,此結果與Diamond (1991)所提出的商譽理論一致。但是,如果貸款給公司的銀行亦是替公司發行債券的承銷商,即公司與該銀行有進一步的往來關係,發行債券的成本會相對提高。合理的解釋是銀行握有資訊優勢,會以此優勢套牢公司並且圖利自己,與資訊獨占理論及套牢問題理論一致。換句話說,本研究證實公司選擇與之前貸款融資的銀行作為債券發行的承銷商,並不能降低債券融資的發行成本。在本論文後續的研究,指出會選擇與之前貸款融資的銀行作為承銷商之公司,在股票市場的表現都相對較差,銀行會提高替該公司承銷債券的管理費用與發行債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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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臺灣「非獨占」公營企業的經營分析-以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為例(1957~2000年)謝芳怡, Hsieh,Fang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象徵「非獨占」公營企業-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作為檢視其「非獨占」公營事業的進行。在研究材料上,主要利用該公司1957~2001年歷年的《董監事會議紀錄》、《常務董事會議紀錄》與1978~2001年歷年《決算書》資料,並且大量運用各期《臨時省議會大會專輯》、《省議會公報》、《省政府公報》,再加上《臺灣銀行季刊》、《經濟參考資料》從該公司的經營分析來探討戰後政府對此種公營企業的掌控、經濟發展政策對其影響、在臺灣戰後經濟是否仍擔負起公營企業的責任及效果評估等問題。
本文結果發現,戰後臺灣的經濟發展經由「日產」的接收延續戰前的體制,1953年耕者有其田政策後,由於民股挑選剩下的廠礦所成立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承接日本人中小企業、農林及工礦而組成,致使該公司在先天上的不足,預留了諸如土地資產糾紛、資產處分、生產設備更新及面臨民營競爭的問題,這些問題成為臺灣農工經營困境的歷史約制。
臺灣農工歷年的虧損主要是該公司業務體質所致的因素佔較大的成份,在公司業務種類繁多且相關性甚低,彼此間又不具備綜效,互補性亦不高,所以到後期常常依靠賣公司資產來挹注資金。又因為是應政府政策成立的公司,在經營體質上難脫政府機關之習氣,同時面臨國際化與自由化的市場劇烈競爭,受制於本身成本過高,產銷無法大幅成長。該公司自1993年度開始的虧損每年持續擴大,此情形便反映在每年營業報告書都會提及「因公司先天條件不良,經營倍極艱困,致歷年虧損累累,幾至岌岌可危」。再加上,省政府的態度搖擺多變,使得該公司數次暫緩民營化的腳步,最後於2003年1月1日起進入解散清算階段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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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平台於我國面臨之競爭法問題―以Uber為例 / The Competition Law Issues Encountered by Sharing Economy Platforms:A Case Study of Uber甘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本文探討近年興起之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及其合法性爭議,並且聚焦於共享經濟平台於競爭法上產生之問題,主要係以Uber為討論對象,整理及分析其於我國所產生之管制爭議,檢討評估是否違反我國競爭法之相關規定。Uber於我國產生之爭議主要分為管制、稅務及保險三方面,政府應將Uber在台所有營業所得列入營所稅課徵範圍,並且制定適合共享經濟平台之管制法規,使消費者保護、公平競爭及維護創新能夠達到平衡。在Uber所採取的營運模式中,其本身即為運輸服務提供者,與計程車業者處於同一相關市場,旗下司機則為其個別運送工作之承攬人,故Uber招攬司機若涉有不實廣告應適用公平交易法,而非針對不實招攬員工的就業服務法。且個別司機既係承接Uber已成交之運送工作,並未直接對外提供運輸服務,Uber對外使用同一計價方式並不構成司機間之水平聯合定價或其與司機間之垂直價格限制。Uber於汽車運輸服務市場中尚未具有獨占地位,亦不適用濫用獨占地位之規範。其載客訂價若未低於本身之平均變動成本,亦不致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款之低價利誘行為。計程車業者係因現行管制規範導致成本偏高,難以與Uber競爭。公平交易法應堅守維護市場競爭之根本立場,對於Uber較具效率但不見容於現行交通法規之競爭行為,應該交由公路法處理,競爭法不應介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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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利獨占之制度目的設計角度定義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專利權正當行使行為—以美國法制為借鏡邱詩茜, Chiu, Shih-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是在探討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其中有關專利權之部分。蓋專利權屬於智慧財產權之一種,係國家以法律授予私人的一種獨占、排他權利,亦即,專利權人就其所獲之專利請求範圍,係處於一種法定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專利之獨占權能地位。專利法藉由此一賦予專利權人特定期間之專屬排他權 (Exclusive Right)/獨占壟斷權,以提供一定之經濟上利益為誘因,藉此鼓勵發明人『公開』符合可專利要件;而競爭法制係為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秩序與環境而必須規範獨占、聯合、結合等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兩者之糾結關係應如何釐清?素有經濟憲法高地位之稱之競爭法制,應如何在法律特設專利獨占權之制度目的考量下,揮舞它這把大刀?又法律特設專利獨占權之制度目的,又會如何影響競爭法制規制專利權利之界線,是本文想要探究、嘗試解決之議題亦為本文研究目的所在。
鑑於目前我國對於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法律定位爭議甚大,復以目前我國對於專利權之正當權利行使行為之實務摸索尚處於萌芽之未臻成熟階段,本文擬以專利制度之制度目的及專利財產之本質出發,再借鏡國美國法制百餘年之行政執法、司法實務之實證觀察方式,試圖對目前我國越來越多之專利權權利行使與公平交易法之交錯相關議題及爭議,提出一些可能的思考方向與解決之道,並以法律體系解釋、法律目的解釋、市場經濟以及專利制度之制度目的等思維角度,嘗試定義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專利權正當權利行使行為,並將本文所建議之審查基準與審查步驟作成審查流程圖,作為本文之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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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線電視價格管制上限有效性之探討 / A study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ice cap in the Taiwan's Cable TV industry蔡國棟, Tsai, Guod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2000年費率主管機關公布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600元,並逐年核定其價格上限。本研究透過超越對數成本函數及需求函數,探討我國有線電視2004年至2008年間經營概況,實證結果得知:
一、我國實施價格上限管制法,管制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機制是具有效性,且費率主管機關近年來價格管制,是增加消費者剩餘方向前進。
二、在每年所核價格上限下,系統經營者平均每戶約新臺幣107元獲利空間;系統經營者對於將所節省的成本反應至收視費用上,是不積極的。
三、有線電視產業之價格需求彈性為-0.8107,顯示有線電視服務已逐漸成為國人生活上的常用品,符合目前社會經濟現象。
四、有線電視產業之家戶所得需求彈性為0.6951,顯示有線電視服務為正常財。
五、有線電視平均成本隨著訂戶數逐年增加而下降趨勢,顯示有線電視產業具有規模經濟特性,其平均成本下降原因主要來自於固定成本下降。
六、系統經營者之邊際成本隨著年度增加而趨向新臺幣300元至400元間集中或收斂。以組織結構來看,各集團5年平均邊際成本在新臺幣348元至405元間。以整體有線電視來看,5年平均值約為新臺幣367元。
七、以組織結構來看,各集團5年平均成本在新臺幣417元至470元間。以整體有線電視來看,5年平均值約為新臺幣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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