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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確定提撥退休制度自選投資可行性之評估研究與建議

陳雯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將以勞退新制DC(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確定提撥制 )擬推行之自選平台(Member Select)為研究之基礎,研究1)勞退固定提撥新制下,目前6%雇主提撥方案之下提撥不足的程度。2)2008年之後市場大幅波動經驗,對雇員退休後所得缺口可能造成的衝擊。3)全球人口學趨勢對未來十年以上金融資產價格及債券利率之可能衝擊,對勞退資金投資的影響。3)參考國外相關固定提撥之經驗及其缺失,建議目前依台灣資產管理產業現況可行之自選平台架構及輪廓。4)如何透過自選平台的教育及引導機制增加個人自提意願,較適化退休基金投資組合。5)提升資產管理業界參與的意願以及增加意願。6)金融業評估投資大眾投資屬性的KYC(Know your customer)是否適用於自選平台上產品選擇的參考依據,提出對於一般參與勞退新制的勞工,適性的全方面之理財建議及規劃之方法。以期勾勒出自選平台的整體可行方案輪廓,並建議以基富通基金平台為基礎加載勞退自選基金平台專區以解決退休之後,因理財知識及提撥額度的不足,導致所得替代率偏低,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提高參與自選的勞工退休之後可以獲得的所得替代率。強調多層次的年金保障,避免年金貧窮的現象發生。釐清對勞工而言,退休後的經濟安全不僅是政府與雇主的責任,更是勞工與政府、雇主可以共同努力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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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制度設計對勞工退休金所得之影響

劉邦寧, Liu,Simo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時光飛逝!當我於民國90年秋天入學政大EMBA時,新制勞工退休金只不過是立法院的討論法案之一。今年(民國93年)六月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並將於明年(民國94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實施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法案實施後,雇主應為每位勞工按月提撥每月薪資的6%。新制退休金制度允許勞工於更換工作時攜帶其個人帳戶內已提撥的退休金,於勞工退休後按月領取退休金以安養退休生活。 相較於民國73年8月1日施行的勞動基準法內原來已有的雇主為勞工提撥退休金的法令規定與意旨原本就期望能照顧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實務上,施行至今整整二十年來,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有89.8%企業未提退休準備金,總體提撥率僅2.5%。本研究之目的係根據保險理論與市場的實際經驗來探討台灣勞動市場的退休金現況與新制退休金立法的意旨與通過後對勞動市場的影響分析。 勞工退休金條例引進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要求企業在五年內依照勞工工資、流動率、未來五年退休人數等精算提撥率,以保障勞工的舊制年資。據估計,國內近有448,000到500,000家中小企業尚未完成上述提撥。 新制是以帳戶作為處罰單位,雇主沒幫勞工開戶或未提繳退休金,將罰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並連續按月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新制退休金雇主責任明確,只要勞工有受僱事實,雇主就得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帳戶,對企業來說,人事成本計算方便,勞工的退休金也看的到、拿的到。 在政府缺乏人力監督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退休金提撥實務現況下,企業是否能確實守法填補舊制下的法令給付責任或繼續拖延,謹期盼經濟復甦與法令有效執行下能兼顧與融合勞資雙方的常期夥伴關係。 / Time flies! It was only an issue of individual topic in the legislative Yuan when I started to prepare my thesis in Sep.2001 The law passed by the legislature on Jun.11, 2004 and to take effect in Jul. 2005, requires employers to contribute 6 percent of employees' salaries per month to an individual retirement pension account. The new system allows employees to continue to accumulate the fund even when they change jobs, and can draw a monthly retirement income after they retire. The Labor Standards Law requires that employers give employees pensions because it is thought to be beneficial for work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mployer cost analysis, however, it is but an illusion.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experience and factors from many aspects to analyze the impacts of reality of the labor market in Taiwan. It is estimated that Taiwanese companies will have to set aside as much as NT$2.6 trillion to prepare their retirement reserve funds for employees within five years, according to estimates by th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Those who failed to allocate pension funds for their employees in the past – about 448,000 to 500,000 SMEs in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 are required to make up the amount for their current staff based on their work period with the companies within five years after the law taking effect. As a result, employers may lower salaries to compensate for the outlay. The new law stipulates that employers that fail to contribute 6 percent of salaries to employees' pension funds will be fined NT$20,000 to NT$100,000 per month per employee. However, the government lacks the manpower to inspect the huge number of SMEs, and that employees tend not to report the wrongdoing for the sake of their careers. We shall cross our fingers and hope that the economic recovery and law enforcement are strong enough for businesses to continue to perform. Noted:SMEs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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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應勞退制度變革之最適選擇策略

蔡美炯, Tsai,Mei-jon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醫療科技進步,形成高齡化的社會,使全球先進國家人口結構的改變、及老年人口扶養比例不斷上升等不同過往的人文與社會環境變遷,造成許多以隨收隨付制(Pay as you go)為主的第二層退休金保障制度,在未來可能將面臨財務危機。因此近年來許多國家在提倡世界銀行所倡導的「老年經濟安全多層保障制度」之餘,亦根據該國政經情勢及社會環境狀況對本身之退休金制度,加以檢討與規劃,改革方式不盡相同。尤其在第二層保障之勞工退休金部份,除了有從「確定給付(defined benefit)」型態朝向「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發展外,在退休基金的財務規劃上,亦有逐漸轉為「完全提存準備制(fully funded)」之趨勢。 國內勞工退休新制歷經立法、行政多年的折衝與磨合,於去(2004)年6月間三讀通過,並將於今(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勞退新制的改革重點,在於強調退休金之可攜帶性,確保勞工在轉換工作時年資可以繼續維持,期有效改善了舊制中勞工領不到退休金之缺點,進一步強化未來勞工退休後所得的安全性。 退休金制度之變革將對一國的社會經濟環境帯來重大影響,其中採行確定提撥制與完全提存準備制的第二層保障之改革,原則上將透過提升國民儲蓄率、減少對勞動市場的扭曲,以強化國家財政與社會安全體系等不同層面,對一國長期的社會及經濟發展將帶來正面影響。然而,在變革施行前政府的強力宣導、勞工團體對於施行細則及相關管理辦法的關切,在在都表示廣大的勞工對制度選擇的知識仍相當不足。 鑑於各國退休金制度的改革及其資產管理方式之經驗,對我國即將推動之勞退新制具有重大啟示,因此本論文引介國際間退休金制度的變革趨勢,概述較具代表性國家之退休金制度改革實例,並經由探討退休金條例對勞工之影響,試圖歸納並提供不同條件下勞工的選擇策略,又進而探討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後,勞工對於未來退休所得之因應方式及其適足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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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性下最適公共財之提供

連德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P.A.Samuelson 於1954年發表了 "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 一文,為純粹公共財之最適提供條件(ΣMRS=MRT)做了一個最佳的註解,成為後人討論純粹公共財理論時之比較基礎。然而公共支出與公共收入為一體之兩面,租稅融通方式之不同將影響公共支出之水準。而 A.C. Pigou於1947年就曾提出租稅融通方式之不同,將影響公共支出之水準。亦即當政府採用扭曲性租稅來融通公共財之提供時,將造成效率上之損失,此時應將此社會成本列入為公共財提供之成本,進而修正了公共財提供之最適條件。 而本篇論文之目的,即在討論當不確定之下,最適公共財提供條件之修正,並加入了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之探討,分析修正項目對最適公共支出水準之影響,嘗試得出不確定因素影響公共收入面時,與公共支出間之關係,以期能做為公共決策時之考量。 本文以Eaton & Rosen (1980a)不確定工資下最適課稅的模型作為分析之基礎,並加入公共財之提供,分別以不確定工資稅、定額稅、以及不確定利息所得稅來融通公財之提供,可分別得出修正後公共財之最適提供條件。其中在不確定性之下,以定額稅來融通公共財,並不會產生社會成本,故根據所得出之公共財提供之最適條件,政府利用定額稅來融通公共支出時,只須考慮公共財提供之直接成本。但若分別以不確定工資稅及利息所得稅來融通公共財之提供時,由於其最適提供條件所產生出之修正項目,將影響其公共財之最適提供水準。故我們將分別在確定性及不確定之下分析其修正項目,並探討這些修正項目將如何影響公共財之提供水準。 結論是在確定性之下,課稅使得第二期之休閒減少,即課稅使得第二期之勞動供給增加,用以融通公共財之稅收增加,減輕了公共財融通之負擔。故其社會成本將小於直接成本,公共財提供之最適水準可以提供較多。在加入公共財時反而使得勞動供給增加時,此時之扭曲效果為負,與Pigou認為課稅之造成之扭曲效果應使公共財之最適提供水準較低之傳統理論恰好相反。公共財與所得(私有財)之間為互補之關係,則公共財之提供將使休閒增加,即勞動供給將減少,進一步使得稅收減少,以稅收來融通公共財之成本將因此增加,故社會成本大於直接成本,公共財提供之最適水準應較低;反之公共財與所得(私有財)之間為替代之關係,則公共財提供將使休閒減少,則勞動供給增加,融通公共財之成本減少,公共財供之最適水準可以較高。 但在不確定性之下,不僅會發生上述之結果,亦須考慮稅率對人力資本之影響,消費者意識到公共財之融通必須以人力資本投資之增加為代價,以及不確定性實現之程度而定。在風險趨避程度為固定,且第一期之非勞動所得大於第一期之消費時(即不工作仍有由儲蓄時),課稅將使人力資本投資增加,但仍須配合不確定性實現之程度而定。在當不確定性之程度大於其平均值時,由於消費者之風險趨避程度為固定,消費者較不能忍受風險太大之情況,將造成消費者額外之成本,公共財提供之社會成本大於直接成本,公共財可提供較少。當不確定性之程度小於其平均值時,公共財提供之社會成本小於直接成本,公共財可提供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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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提撥制下之最適投資決策:隨機最佳化之模型建構

林士儼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行退休金制度已由確定給付制轉換為確定提撥制。投資風險從雇主的身上移往至員工身上,員工退休基金的金額也不確定。因此為了降低投資風險本研究採用預定的所得替代率作為目標給付,並藉由模擬最佳化的方式探討在不同模型假設下之最適資產配置。   本文中最佳化的方式是使用基因演算法,以避免以往演算法最佳化過程中掉入非最佳解的窘境。我們得到以下結論:(一) 靜態資產配置隨投資組合不同報酬率以及變異有很大的差異。即使在相同投資組合下,Regular Rebalance 與 Buy & Hold導致不一樣的結果。(二)動態投資組合較靜態投資組合能獲得高報酬與低風險投資績效。(三) 不同風險偏好投資人可以尋找其最佳化之動態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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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確定情況下,與預算有關之績效評估指標對決策行為的影響

黃雪瑛, HUANG,XUE-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瞬息萬變的企業經營環境中, 經理人( 指中級主管 )在制定決策時, 常面臨許多不 確定的狀況, 這些不確定的狀況可能是方案中某些事件發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 也可 能是方案結果含有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是否會影響經理人的決策行為呢? 而不同 經理人對風險的態度( 有人是風險追求者, 有人是風險趨避者, 有人則是風險中立者 )不同, 是否會導致不同的決策行為? 此外, 企業所采用的績效評估指標也是個值得 探討的問題。績效評估指標可能是明確的( 如依決策結果計算紅利之多寡),也可能是 不明確的 (如依管理當局主觀判斷),而明確的績效評估指標中, 有些具獎勵性質, 有 些則具處罰性質, 究竟不同的績效評估指標, 是否也會產生不同的決策行為? 上述這 些問題, 都是本論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本研究采實驗室法, 以企業經營個案為實驗內容, 對120 個受試者進行測試。自變數 為環境的不確定性、個人的風險偏好、以及績效評估指標, 并分析這些自變數對決策 行為的影響。 本研究的基本假設之一是, 決策者將追求其預期效用之最大。經理人在環境具不確定 性、個人風險偏好以及績效評估指標制度的影響之下, 將產生他個人認為最佳的決策 , 然而該決策卻未必能與企業的整體目標達成一致。因此, 如上述之自變項對決策行 為的影響是正面的, 則管理當局可參酌經理人之個人風險偏好, 透過對績效評估指標 的操縱, 誘導經理人采取對企業最有利的決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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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指標與不確定政策宣示 / Interest Rate Targeting and Announced Policy with Uncertainty

林鴻文, Lin,Hung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擬以Fleming(1962)模型作為本文的理論架構,並延續張文雅、溫學華與賴景昌(1994)對於不確定政策變動的研究,釋放完全預知的強烈假定,討論「利率調幅不確定」的貨幣政策,並加入「名目利率指標」設定。本文明確地指出在央行實施不確定性貨幣政策的期間,民眾修正預期利率的結果,將導致匯率和產出之預期動態調整路徑,與經濟體系真實動態路徑不會有完全重合的可能性。本文此一結論,與上述文獻認為預期與實際調整路徑完全重疊之論述,已明顯迥然不同。 在本文的推導與証明過程中,我們發現在理性預期下,央行的不確定性貨幣政策可能使民眾的預期匯率及預期產出,產生高估或低估的現象;此外,本文亦提出,當新的訊息進入情報集合時,民眾立即充分運用訊息,且修正先前的利率預期值,此時預期調整路徑可有「非水平」躍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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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上選擇認定之研究

陳松檀, Chen, Sun T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法院常因釐清事實的能力有限,以致對被告的被訴事實無法完全明確證明,若依傳統見解(in dubio pro reo、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為保護人權,往往須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然而當案情雖無法完全釐清,但法院卻可以確定被告在兩種可能犯罪事實「版本」中,若不是犯了這個罪,就是犯了另一個,總之沒有無辜的可能性存在,此時,若分別就二以上的事實可能性檢討,則被告行為合致於此罪構成要件將因事實尚存有構成他罪的可能性而落空;反之,在檢討他罪時,同樣因為仍存有構成此罪的嫌疑而不能完全證明,分別適用傳統見解的結果,只會使一個明知其行為抵觸現行有效處罰法規的被告,獲得無罪判決的寬典。此種結論,是否仍屬法治國原則下,罪刑法定構成要件明確性要求所要保護的目的。為了在法律安定性與個案正義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德國早在十九世紀末即有「選擇認定」原則的提出,認為在訴訟程序中,若法院極盡一切事實上以及程序上所允許的證明方式,仍無法將案情事實完全釐清,只知道被告所為的事實經過,僅存有兩個「非此即彼」的可能性,而分別可能合致兩個刑罰構成要件,若構成其中一個,即排斥另一個,但總是構成一個,絕對沒有無辜的可能。此時,若該列入考慮的二以上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具有一定的關連(通說認為是「法倫理或心理上可比較性」)時,法院可以基於多選擇的事實基礎,而以較輕的罪刑與被告以有罪判決。例如,某被告因持有他人被竊的贓物而被捕,法院在極盡調查、審理之能事後,只知道該名被告若非犯了竊盜行為,就是明知為贓物而故買之,總是犯了一個。依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由於竊盜罪(德國刑法第二四二條)及贓物罪(德國刑法第二五九條)間具有相同的道德非難,故可允許基於「竊盜罪或贓物罪」的多選擇事實基礎下,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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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行政規則之研究- 其與課稅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關係

邱靜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民主權下之依法行政原裡,在於行政權發動之要件或內容應以國民意思所形成之法律或地方自主立法加以規範,以防止行政之恣意與專斷。惟現代國家任務日益積極,行政事務質與量急速擴大,將一切委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顯緩不濟急,不能因應快速變遷之社會經濟情況,遂有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臨機應變之具體判斷權限,將有助於各類行政事務更妥適之處理。   行政應受法律之拘束,行政機關僅能在法律容許範圍內享有活動自由。當法律使用意義明確且僅有惟一解釋可能時,行政機關就該事實之判斷,應僅有唯一正確答案,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就該法律概念適用正確與否,有完全審查之權。但在法律使用有種解釋可能之法律概念時,行政機關發動行政權與否之要件認定與其內容決定,法院是否仍享有完全之審查權,即不無疑義。此外租稅係行政法之特殊領域,學理上向認為,法律保留原則在稅法領域之表現,較一般行政法尤為嚴格。   惟稅捐之課徵與經濟型態密切相關,商業模式及交易型態均會影響稅基之形成,立法機關常於於租稅法律中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租稅徵免之要件,以因應千變萬化的經濟生活,實務上稅捐機關因而發布解釋函令及裁量基準,以之為租稅行政徵免權之發動標準。本文擬研究稅捐機關發布解釋函令及裁量基準作為租稅行政徵免權之發動標準時,其應有之界限。希冀對稽徵機關長久以來為人詬病課稅處分寬嚴不一之歧異結果有所助益,並於稽徵實務作業時能逐漸列為參考範疇,進而落實納稅人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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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佔廠商生產及逃稅決策─核定成本不確定的情況

方裕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鑑於過去有關逃漏稅決策的研究也都假設納稅人對於自己的稅負掌握完全資訊,然而現實情況則不然。在現實情況中,稽徵機關可能因為稅法制定的不完善、稽徵程序的繁複或稅務人員的訓練成效不一,使得其核定納稅人的所得水準出現或高或低的情形。由此可知,納稅人的逃漏稅決策除了面臨會被查核的風險外,還可能面臨稽徵機關核定所得不確定的風險。因此本文將此現象反應在生產者決策中,試圖探討當獨占廠商面對核定成本的不確定時,其生產決策與逃漏稅決策間的關係會不會產生變化,而在考量核定成本不確定的情況下,利潤稅的中立性是否會被推翻。本文證明在考量核定成本不確定的情況下,利潤稅的中立性將不成立,此時廠商逃漏稅決策下的最適生產量將大於或小於未考慮逃漏稅決策下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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