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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災害認定制度之研究—實務面之問題探討

林俊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職業災害乃勞動過程中直接對勞工本身所產生之危害,勞工所提供之勞務因無法與身體分離,故必須親自到工作現場提供勞務,面對作業設備與工作環境,自不免有發生危害之虞,輕者傷、病,重者死、殘,對勞工及其家屬皆構成重大之急難,間接則影響整體之社會安全及國家經濟發展,所影響之層面實為巨大。 我國職業災害補償法制,主要是由民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構成。就補償範圍與標準而言,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補償範圍最廣、標準最寬鬆;其次是過失補償責任、具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工保險條例,接著是同樣採無過失補償責任的勞動基準法,最後則是標準最嚴格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之民法規定。但各法規屬性不同,適用範圍不一,在關於職業災害之意涵上更有其各自之特殊性存在,補償形式上看似管道多元且完整,但職災勞工是否真能迅速且確實地獲得應有的保障,確值得商榷。 目前,我國在職業災害認定制度上,仍然存在著法制面與實務面的許多問題,諸如:法源的分散、職災保險主管機關未獨立、職災補償與預防、重建的脫勾、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立法目的無法落實、職業災害認定舉證責任分配不公、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架構及組織上的缺失、通勤災害責任的歸屬等等,均仍有待一一克服解決。 為使我國在職業災害認定制度上能夠更趨於完備,讓職災勞工權益不至於在無形中喪失,本文則提出:(1)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的必要性;(2)職業病認定舉證責任重新分配;(3)調整職業病認(鑑)定流程及組織;(4)強化職業傷病診治中心之功能等四大點之建議,期能讓相關行政單位能夠多方面考量,建構更完善的職災保障體制,以落實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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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上選擇認定之研究

陳松檀, Chen, Sun T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法院常因釐清事實的能力有限,以致對被告的被訴事實無法完全明確證明,若依傳統見解(in dubio pro reo、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為保護人權,往往須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然而當案情雖無法完全釐清,但法院卻可以確定被告在兩種可能犯罪事實「版本」中,若不是犯了這個罪,就是犯了另一個,總之沒有無辜的可能性存在,此時,若分別就二以上的事實可能性檢討,則被告行為合致於此罪構成要件將因事實尚存有構成他罪的可能性而落空;反之,在檢討他罪時,同樣因為仍存有構成此罪的嫌疑而不能完全證明,分別適用傳統見解的結果,只會使一個明知其行為抵觸現行有效處罰法規的被告,獲得無罪判決的寬典。此種結論,是否仍屬法治國原則下,罪刑法定構成要件明確性要求所要保護的目的。為了在法律安定性與個案正義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德國早在十九世紀末即有「選擇認定」原則的提出,認為在訴訟程序中,若法院極盡一切事實上以及程序上所允許的證明方式,仍無法將案情事實完全釐清,只知道被告所為的事實經過,僅存有兩個「非此即彼」的可能性,而分別可能合致兩個刑罰構成要件,若構成其中一個,即排斥另一個,但總是構成一個,絕對沒有無辜的可能。此時,若該列入考慮的二以上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具有一定的關連(通說認為是「法倫理或心理上可比較性」)時,法院可以基於多選擇的事實基礎,而以較輕的罪刑與被告以有罪判決。例如,某被告因持有他人被竊的贓物而被捕,法院在極盡調查、審理之能事後,只知道該名被告若非犯了竊盜行為,就是明知為贓物而故買之,總是犯了一個。依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由於竊盜罪(德國刑法第二四二條)及贓物罪(德國刑法第二五九條)間具有相同的道德非難,故可允許基於「竊盜罪或贓物罪」的多選擇事實基礎下,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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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以我國近年實務見解為中心 / The Standard of Determining Working Time: Focus on the Judicial Opinions in Recent Years

黃莉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作時間議題關乎勞動條件甚鉅,一直以來係勞動法學領域研究重點之一,且工時規範近年迭經修正,其中不乏引發眾多爭議者,如一例一休。因此,工作時間之認定,係學說與實務界,甚至社會輿論關注之所向。然而,工作時間雖重要,我國勞基法卻僅有時數規範等之限制,而未明文就工作時間為定義性規範。因此,實務上關於得否認定為工作時間之爭議,實層出不窮。   本文嘗試從文獻整理與分析實務見解動向來探討此一議題。首先由工作時間規範之變遷、現行工時規範,來了解勞基法對於工時之立場。接著,整理學說對此議題之討論,並區分類型,以近年實務見解為主,逐一就法院認定標準探討之。最後再就工作時間意義,提出個人粗淺之修法建議。   主要章節內容大略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之研究背景、動機、方法、範圍與架構等,期能藉此對本文研究方向有概略瞭解。 第二章為「我國工作時間之意義與認定」。此章節介紹我國工作時間規範,並整理學說及實務判決對於工作時間意義之見解,期望有助於理解我國近年在工作時間認定標準之發展走向。 第三章為「日本法上工作時間之意義與認定」。以勞基法同樣無工時定義之日本法進行比較研究,望能瞭解其工時認定標準為何,以及如何適用。 第四章為「台日工作時間之概念之比較法上的考察」。就我國與日本學說、實務上對工時認定標準之見解異同進行分析,並說明日本法值得我國參考之處。 第五章為「結論」。文末則就工時認定標準之整理作一總結,並提出勞基法修法之個人建議。   本文期望藉由對於勞基法上工作時間認定基準之確立,使法院將來在認事用法上有一致之見解,亦可促成勞雇雙方在約定工作時間一事上,得有遵循之標準。俾以達到從源頭減少爭端發生,並有法院見解趨向一致、促進法安定性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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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立模型在證券市場之認定與估計

曹壽民, CAO,SHOU-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股市在最近三年中, 股價已有數次暴漲暴跌的大波動, 致使投資人不知其內因而 無所措。大體而言, 股價之波動主要決定於供需之關系, 任何影響供需變化之因素皆 能影響股價之價位, 一般股票供需模型之論文, 通常將模型設定為均衡市場, 然而均 衡模型在理論上有一先決的基本條件, 即市場價格須充分發揮, 依市場供需情況自動 調整市場價格, 而國內股票市場過去因受5%漲跌停與今7%漲跌停的限制, 再加上市場 上資訊傳遞不足可能處於失衡狀態。因此本文將使用價格未能充分調整的失衡模型來 估計, 在估計過程中, 將會估計出一組統計量來判斷此聯立模型是否失衡。 本文以二段最小平方法來估計, 不僅在估計中考慮了相互決定的內生變數, 亦可避免 使用普通最小平方法估計時, 產生解釋變數與誤差項之間并非線性無關而產生估計偏 誤。由估計出來聯立模型系數, 經過公式運算, 以模擬的方式, 可以判斷出臺灣股票 市場是屬於均衡市場? 抑或為失衡市場? 文中共分六章, 第一章緒論, 將研究方法與內容作一簡介, 第二章為文獻回顧, 將國 內以往有關股市的論文, 作一回顧, 第三章為失衡模型, 將模型之發展與設立作一敘 述, 第四章為資料來源, 第五章為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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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久米村人的民族學研究 / An Ethnological Mapping of Okinawa’s Kume Villagers in Ryukyu from 1392 to Present: Language, Religion, Occupations and Identity

呂青華, Lu,ching 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久米村是十四至十五世紀琉球地方向明國朝貢初期移住那霸的福建人-「閩人三十六姓」-所形成的聚落。久米村人對琉球王國外交、文化、思想、信仰有深遠的影響。本論文以時間為縱軸,以民族集團客觀特徵的姓名、語言、信仰、主觀認同意識為橫軸,探討閩人三十六姓自十四世紀末移住琉球那霸久米村之後至今600年之間,在琉球‧沖繩社會脈絡下改變的過程和因應機制,以及客觀文化特徵與主觀認同意識的相互關係。 論文除「緒論」、「結論」外,本論有六章,第一章「久米村人的形成」,寫久米村人的人來源、社會組織、現況,和久米村的地理位置。第二章「久米村人的職業」,重點在描述久米村人在封貢體系中擔任外交官重要角色的實態。第三章「久米村的姓名」,探討久米村人的命名制度及其因時代所起的變化。第四章「久米村人的語言」,析論久米村人閩南話、漢語官話、琉球語及日語之使用與變遷。第五章「久米村人的宗教信仰」,研析久米村人之祖先崇拜、天妃信仰,以及琉球民間信仰與日本民間信仰對久米村人信仰的影響。三、四、五章並分別就姓名、語言、信仰之客觀的文化特徵,探討其作為久米村人民族邊界的有效性。第六章「久米村人的認定與認同」,敘述琉球王國的身分認定制度,並析論此一制度對久米村人主觀認同的影響。 關鍵詞:沖繩 閩人三十六姓 認定 認同 / Kume Village was initially formed by 36 Fujian clans in the 14th Century when the Ryukyu Islands became one of the tributaries to the Ming Empire of China. Kume Villagers had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Ryukyu Kingdom in diplomacy, culture, thought, and belief perspectives. The tenets of this dissertation focu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 of Kume Village; their careers, the evolution of their languages, their system of assigning names to individuals, and how they related first to China, then later to the Okinawa Kingdom, Japan, and how they were perceived by Okinawans throughout this time.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six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The Kume Village", writes where Kume villagers come from originally, its past and present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the Kume Village geographical position. The second chapter, "The Kume Villagers’ Social Niche", mainly describes the important role Kume villagers play in the tribute system as diplomats. The third chapter, "The Naming of a Kume Villager", discusses the Kume Villagers naming system and its evolution. The fourth chapter "The Kume Villager’s Language” analyzes these 4 languages: Southern Fujian, Chinese Mandarin, Ryukyu Islands, and Japanese as they are imported and integrated by the Kume community. The fifth chapter, "The Kume Villagers Religious Beliefs", analyzes the Kume Villagers worship of ancestors, Tian Fei beliefs, as well as how the Ryukyu Islands folklores and the Japanese folklores influenced Kume Villagers. The third, fourth, and fifth chapters test the validity of name, language, and general belief mores as robust ethnic boundaries. The sixth chapter, "Caste-assignment and Social Identity", narra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distinct castes and government relegation of the Kume Villagers into an elite class and analyzes how this policy influenced Kume Villagers. Applying time and several ethnic features as its frames of reference, this dissertation debates in detai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lture of Kume Villagers parallel to and as the result of their interaction with Okinawa society in the last 600 years. Keywords:Okinawa, 36 Fujian clans, Chinese overseas,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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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国語動詞겹치다[gyeopchida]の多義構造

李, 澤熊 09 October 2009 (has links) (PDF)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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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界址認定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

陳慶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係承認私有財產制之國家,土地財產權自為憲法所保障,其方式首需建立地籍制度,透過測量與登記二大程序,調查土地「質」與「量」之真實狀況,建立圖籍,予以動態管理,使財產權明確化,財產權人對於土地所具有之地位,在此制度中得到確保,任何人可由外部確認其土地之狀態,並足以排除他人之侵害,俾減少交易風險,提升社會整體經濟福利,亦使財產權於特別犧牲時的補償更為確實,從而「仁政必自經界始」,土地財產權,需要透過法律制度明確界定其標示、屬性與權利,使地籍內容與現實相符,始有保障之功能可言。 台灣的地籍圖源自於日治時期所測繪,原圖已因戰禍毀滅,留存之副圖因年久破損、伸縮誤差、地形變更等等原因,致圖、地、簿常有不符,爰生地籍圖重測之必要,自民國六十四年土地法確立重測之法律依據以來,雖辦理效益卓著,然而進度緩慢,面積及界址爭議仍不間斷,如能研究改進,不僅有助於重測之進度成效,更可進一步便利土地利用及落實財產權保障。而重測之性質,乃在利用地籍調查、樁位清理等方法認定地籍界址後,透過測量技術再完整反應於地籍圖,是以關於界址認定,包括地籍調查所認定之所有權界址及樁位清理所認定之逕為分割界址,其認定結果對於面積、所有權範圍、土地屬性的影響皆鉅,是為本文研究之重心。 本研究進行之方向,不做測量理論與技術的闡釋,而係注重財產權人之權益,從行政面、法規面予以探討。研究發現,重測法令尚稱健全,惟部分規定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虞。關於樁位界址之認定,須符合財產權保障之信賴、平等、比例等基本原則,且不能違反規劃原意及逾越法定誤差範圍,並應進一步將樁位、地籍與都市計畫圖整合。在地籍調查之界址認定上,建議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修正利益迴避條款,而有關未到場指界者不得申請異議複丈之規定,有違比例原則,亦應予修正。 本研究從財產權保障的觀點出發就重測之意涵及其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做探討,以明白界址認定於財產權保障的重要性。次就重測之整體法制情形及界址認定之程序、法令規定加以探討,就歷史源由與現實需要,釐清界址認定之本質。最後,針對實務上問題,從財產權角度分析相關做法與疑義,並提出制度上應改進之道及後續研究方向,期能促使重測作業更臻完善,落實土地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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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収用制度における公益性認定の比較法的分析-日本土地収用法を参考として-

田, 衛衛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739号 / 法博第170号 / 新制||法||150(附属図書館) / 31690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木 光, 教授 仲野 武志, 教授 原田 大樹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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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認定時間之研究

龍嘉安, Long, Jia-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會計是對經濟資料的認定、衡量與溝通的過程,因而會計認定係為會計基本項目之一 。於今損益表重心之時代,為使報表期間之損益明確表達,對於損益表基礎之損益認 定,實不容忽視。本文就其性質,對財務報表品質之影響及收入費用認定時間之各家 立論提出說明,並列舉闡述。 本文重點在討論損益認定時間之實現原則及配合原則,及其在實務上之運用。由於其 非具體之觀念,故在運用上,不若稅法之統一明確,而仰賴會計人員之專業判斷,易 造成偏差,此乃會計界應尋求改進之方向。本文分六章二十四節,約六萬余言,各章 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 第二章:損益認定之性質概說 第三章:損益認定時間與財務報表品質 第四章:損益認定時間之實現及配合觀念 第五章:損益認定之時間 第六章: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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労災保険法の変容―副業・兼業の普及を受けて―

雨夜, 真規子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人間・環境学) / 甲第23989号 / 人博第1041号 / 新制||人||245(附属図書館) / 2022||人博||1041(吉田南総合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人間・環境学研究科相関環境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小畑 史子, 教授 佐野 亘, 准教授 柴田 悠, 教授 久本 憲夫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Huma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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