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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國會路線黃鈴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長期以來都是處於黨國一體的威權體制,一元化的政治體制在黨外政治改革運動風潮下逐漸被瓦解;台灣政治才逐漸走向自由化(liberalization)與民主化(democratization)。1987年解除戒嚴、開放大陸探親、解除黨禁和報禁,以及國會改革等都是影響台灣發展重要的運動;台灣第一個反對黨民進黨也在推動政治運動過程誕生,從此國會才逐步進入政黨競爭的年代。雖然1992年以降國會改革終結國會法統,乃至於經過第一次國會全面改選,但國民黨仍維持執政的優勢。
原住民立委長期以來都是國民黨所囊括,雖然自1972年開始就有原住民席次1席,到1992年第一次國會全面改選為止,將近20年100﹪都由國民黨所囊括,非國民黨是毫無空間可言,經國會全面改選之後才改變政黨一元化的局面;進入到第三屆民進黨以全國不分區立委名額提供1席予原住民。使得國會的原住民立委政黨也逐漸朝向多元化。即使到第三屆7席的原住民立委除了民進黨全國不分區有1席外,其他6席都屬於國民黨。歷屆原住民立委席次佔總席次平均仍不到2﹪,因此,長期受制於兩種因素所致,一為政黨;二為多數決,使得原住民立委問政頻遭瓶頸而難有突破。
1995年12月20日第三屆立委選舉結果,國會生態丕變,國民黨、民進黨、新黨三黨實質不過半,是台灣政治與國會史上的第一次,提供了民與新兩黨合作的空間,且早已在選前預測此一態勢,提出大和解共組聯合內閣的共識。國民黨的原住民立委蔡中涵(阿美族)、瓦歷斯貝林(賽德克族)不顧其政黨壓力,以政治生命作賭注對民與新大和解做出回應。當蔡與瓦主動回應在野黨大和解的同時,卻反而遭其他同黨的原住民立委抗議與反對,6席原住民立委未能如預期般團結合作,而失去提昇原住民族政治地位的機會。
1996年2月期間影響台灣政局的重大事件包括2月1日的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以及2月23日行使閣揆同意權等事件。在蔡與瓦同民進黨合作下僅以1票之差就贏得勝利。蔡與瓦為爭取原住民族權益法制化,掌握時局,運用關鍵少數對抗國民黨與左右朝野政黨,以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作為交換閣揆同意權;在立法過程成功的運用策略與議事技巧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二月政改過程蔡與瓦扮演的角色,打破原住民立委向來給人溫順忠黨的觀感,始料未及的更成為動搖國民黨政權的關鍵少數。在第一次與在野黨合作之後,欣然接受國民黨黨紀處分,即使蔡遭開除黨籍,瓦停黨權一年的處份,2人為原住民族權益在所不惜。
國民黨為積極爭取蔡與瓦的支持,國民黨不得不以此承諾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但卻主張依「行政院組織條例」第14條,以臨時性任務編組來成立行政院原民會。在蔡與瓦等其他跟進的原住民立委的堅持下,以具有法律位階來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主張應修訂「行政院組織條例」第3條。但因修法緩不濟急,因而研議朝向依第6條作為草擬「行政院原民會組織條例草案」的法源依據。為能減少審查過程不必要的干擾與阻力,蔡中涵與巴燕達魯兩版本進而合併成為原住民立委共識版,與行政院版進行併案審查。審查過程從法源依據、組織位階、立法程序、首任主委任命、組織架構與各處室職權、人事任用等都有所爭議。民與新雖敗猶榮且信守對蔡與瓦之承諾與實質協助原住民立委審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立法工作,若非經民進黨與新黨信守對蔡與瓦之承諾與鼎力協助,原住民立委在有限的時間裡是很難獨力下完成立法工作。
根據歷屆原住民立委問政內容顯示,要求成立「原住民專責行政機構」是歷屆原住民立委提出最多,且透過各種問政管道突顯的質詢議題,自第一屆至第三屆2會期前,總計提出113筆,但從未受到當時執政者國民黨的重視。雖然也曾於1995年作出附帶決議卻無視其存在,也未進行具體研擬工作,顯示具執政優勢的國民黨對其黨內立委所提案漠視的事實,卻是在危及政權與朝野政黨競爭壓力下,才不得不向原住民立委釋出「善意」。自5月22日於立法院提案開始,到11月1日審查完竣三讀通過,歷時5個月又9天完成有史以來第一個由原住民立委提案的法案。訂定此法案的立法過程既繁雜又冗長,不僅涉及立法專業問題,更重要的是對原住民族處境的體認,除了原住民立委本身積極參與之外,國會各政黨立委更協助提供其專業背景與立法技術等寶貴之意見。請參見下表:
國會各政黨立委審查院原民會組織條例草案發言次數表
排名 民進黨 發言次數 新黨 發言次數 國民黨 發言次數
總席次57席 總席次21席 總席次85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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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蘇嘉全 40 鄭龍水 07 劉光華 41
2 盧修一 林濁水 15 周陽山 05 林顯榮 02
3 翁金珠 08 陳癸淼 高惠宇 02
從上表顯示以人次來說有46﹪的民進黨立委參與;新黨立委有29﹪參與;國民黨立委卻只有5﹪參與。原住民立委此次可以說是100﹪。以個人來看,國民黨幾乎只有劉光華獨挑大樑;民進黨則以蘇嘉全第一名,新黨以鄭龍水第一名。明顯看出原住民立委受益最多,不論是專業領域或立法技術等問題都從各政黨立委的發言得到實質助益,順利完成屬於原住民族權之首部法案。由於過去都是由行政機關主導立法方向,由立法委員扮演領航角色也是創立了一個立法新例。選擇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作為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不僅意義深遠,同時也為台灣原住民族政策立下重要的基礎。筆者即透過長期參與國會的政治與立法過程,分析並提出對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發展路線的另一個視野。
關鍵詞:二月政改、原住民立委、立法過程、行政院原民會、原住民族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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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召集委員議程設定之研究—以政黨為核心之分析鄭勝元, Cheng,S. 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對象為立法院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利用文獻分析法、深入訪談法及內容分析法,深入探討召集委員設定委員會議程的過程及其挑戰與限制。同時分析影響召集委員議程設定之因素為何?
研究結果發現制度因素、政黨因素、委員會因素、選區因素和個人因素皆會影響召集委員設定委員會議程的偏好,其中政黨因素更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透過統計模型檢證後可知執政黨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反之在野黨召集委員則傾向設定監督議程。此外,不論任何政黨的召集委員都傾向設定本身政黨的立法議程。執政黨和在野黨召集委員設定監督議程的偏好也有所不同。同時召集委員的議程設定存在著政黨聯盟的可能性,以藍綠為分野的政黨聯盟較個別政黨更具解釋力。
而且召集委員也會因為所處的委員會性質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議程設定偏好。如在法案供給量較高的委員會,召集委員會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特別是的本黨立法議程和定期性業務報告此類的監督議程。
在選區因素上,相較於區域召集委員,不分區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同時也會因個人理念與其他同聯盟的召集委員進行合作,而非純粹從政黨標籤去考量。但是執政黨的不分區召集委員仍然較傾向設定所屬政黨或聯盟的立法議程。而在監督議程上則較偏好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
在個人因素上,相對於女性,男性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監督議程,對於本身政黨的立法議程較不忠誠。而新任召集委員為求提升知名度對於引起媒體注意的監督議程如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較為熱衷。最後相對於低教育程度召集委員,高教育程度召集委員不僅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還會與其他同聯盟的召集委員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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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方立法例論台灣地區中央與地方之衝突陳銘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八十六年的修憲,將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的結構,從高度的憲法保障,轉變成由中央以法律調節,其中最根本的法律,就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根據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三百九十五部自治條例,換句話說,平均每四天就產生一部新的自治條例。至於自治規則,那更是難以統計。
在地方立法如此地蓬勃發展之際,許多的問題也漸漸地衍生出來。第一個就是地方立法和國家法律的關係究竟如何?雖然地方制度法已經授權地方立法來限制人民權利,但另一方面,也有相當的限制,例如行政罰有上限,中央還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和法規命令來調整地方立法的外部界限。就這一個部分,我們發現實務上確實會發生一些爭議,例如台北市制定「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把網咖規定為不得設吸菸室的禁菸場所,但是中央的菸害防治法並沒有把網咖納入不得設吸菸區的場所中。同時,網咖設置的地點應該和學校保持多少距離,如果未來中央的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通過的話,台北市做更嚴格的規定,會不會牴觸中央的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目前比較接近「土地管轄」而非「事務管轄」的權限劃分方式,似乎形成許多的模糊地帶,不容易區別是不是自治事項;同時,中央以法規所做的調控,是不是需要給地方一定的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例如發行公益彩券和對系統業者的費率審查和處罰是不是自治事項?中央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原本已經授權地方可以就發行公益彩券而立法,地方也已經立法並加以執行了,結果中央卻修法把權力收回;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正也是類似的情況。
第三個問題是中央對地方立法的監督,中央對地方立法,什麼條件下可以不予核定,可不可以不予備查;地方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
因為上述這些問題所引起的中央與地方的衝突,本論文在加以研究之後,有幾點發現:
第一是地方政府由於和人民有更頻繁的直接接觸,往往對於因地制宜有迫切的需要,所以對於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牴觸中央法律而言,從我們的案例來看,似乎應該更考慮到這一點。例如說,網咖業者和學校的距離,並不涉及國家統治權必須優先考慮的事項,從各地方的學校密度、網路休閒風氣、商業活動都不同來看,似乎也沒有必須全國一致的理由,那麼是否應該給地方比較大的立法空間?地方做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規範,對網咖業者似乎不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對學生、家長更有利,而更符合大多數當地人民的需要。而地區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費率和管理,像這樣的事務,也有各地方商業活動、交易成本等不同的考慮,似乎也應該讓地方立法有較大的空間。
其次中央對地方立法的行政監督,似乎還有一些改善的空間,首先是須要釐清事先審查的核定,和事後審查的備查,當然,也可以考慮再訂定地方法規標準法,就地方法規的體系和行政監督,做更明確的界定。其次,有許多爭議可以在事前透過溝通和協調加以解決,這是行政上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不應該等到法律來約束;但從這些案例來看,似乎又有必要建立強制的事前溝通協商機制,來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在立法監督上,似乎也可以考慮加入這樣的機制,譬如說,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增訂「應邀請相關地方行政機關指派代表出席委員會,表達意見」的程序。不過,在這些政治上、行政上的機制都無法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上的爭議時,對於涉及憲法解釋的部分,似乎還是應該把爭議交給司法院解釋來加以解決,而不宜交由立法院以決議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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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區人大立法權之研究-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例劉燈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整體國家權力機關體系而言,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大陸憲法賦予它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崇高的職權。其中,省級人大在整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體系中,處於聯繫中央和地方,在工作分配上具有承上啟下的關鍵。相對的,隨著地方人大權力的強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弱化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的能力。因此,探討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權的行使,不僅有助於瞭解其政權穩固的因素,且有助於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確立和發展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共同繁榮的民族關係。故在此等基礎上,本論文主要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行使為討論對象,冀能透過科學的剖析,來闡述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權的理論與實踐。
新疆自古以來即是多民族和多種宗教並存的地方,目前境內有53個民族人士分佈,其中有13個世居民族,漢族以外的少數民族人口高達59.4%(2000年),是中國大陸唯一的三級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完備的區域。不僅依法享有一般省、直轄市的地方立法權,還有權根據當地實際和民族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貫徹國家法律時可以制定某些變通辦法或補充規定,其立法權限與一般省、直轄市相對要大一些,但是又必須接受嚴格的立法監督,即必須履行報批程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第一部地方法規,是在1979年11月由自治區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邊境管理區安全保衛工作通告」。迄2006年1月止,共制定330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變通與補充規定,這些法規涉及到自治區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宗教、環境與資源保護等各個方面。對於自治區的穩定有一定的作用存在。
雖然,中國大陸當局一再強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中,已充分表現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但從其所制定的法律內容上看,現有的民族法律、法規大都比較偏重原則、抽象,調整的手段和方法比較單一,多為指導性的規範,懲罰性的內容薄弱。從數量和結構上看,缺乏系統性,許多實踐急需的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法規、規章還沒有制定出來。從保障機制上看,缺乏一個強而有力的監督保障機制,實際執行起來難以達到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預期效果。事實上在中共現有體制下,唯有加強人民代表大會民主化與法制化,才是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真正有效途徑。
關鍵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民族區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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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的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之分析:政黨輪替前後的持續與變遷王靖興, Wang, Ching Hs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政黨輪替對於立法委員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行為的影響。2000年的政黨輪替是我國首次政權和平轉移,並且象徵我國民主政治進入了鞏固的階段。然而,隨著民進黨的執政以及國民黨的下台,不只是陳水扁總統以及其所領導的行政團隊必須學習如何管理和運作國家機器之外,國民黨和民進黨立委亦必須同時學習如何因應政治局勢的轉變,而在立法院內外扮演不同的角色。因此,本文之目的即在觀察立法委員在政黨輪替前後,其在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行為上是否表現出不同的行為模式,以瞭解執政和在野對於立法委員行為的影響。
透過筆者自行整理自立法院網站法律提案系統和質詢系統的資料,以及盛杏湲教授所提供的第三屆到第五屆立委的調查資料,並利用「整體立委」、「第三屆到第五屆國民黨和民進黨連任立委」和「第三屆到第五屆國民黨和民進黨新任立委」三個不同面向的長期趨勢觀察,以及統計分析,本文關於政黨輪替對於立法委員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行為的影響得到以下幾點研究發現:
一、在法律提案方面,可以明顯觀察到國民黨和民進黨立委在政黨輪替前後的改變,亦即不論是國民黨或是民進黨立委,在野時的法律提案次數皆高於執政時。顯示兩黨立委的法律提案行為會因為其執政或在野的不同而表現出不同的行為模式。
二、在施政質詢方面,在政黨輪替前,執政的國民黨和其他在野黨立委之間對於政府的質詢行為並沒有任何差異,不過在政黨輪替之後,則可以發現兩黨立委開始有了明顯的改變,亦即成為執政黨的民進黨立委在質詢上不如其他在野黨立委積極,而成為在野黨的國民黨立委則是在施政質詢上變得比其在野時積極。
三、在預決算質詢方面,在政黨輪替前,在野黨立委對於行政機關預決算的質詢較執政的國民黨立委踴躍,然而在政黨輪替之後,此一情況立即轉變,成為在野黨的國民黨立委在預決算質詢上變得較過去在野時積極,而成為執政黨的民進黨立委則是轉為消極。
四、在選區服務方面,民進黨立委在成為執政黨之後,投入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在選區上。不論是在選區服務工作時間比例、選民服務個案數以及紅白帖數目上,處於執政地位的民進黨立委皆比處於在野地位的民進黨立委在選區服務上來得多。
雖然就本文的研究發現可以知道在政黨輪替前後,國民黨和民進黨立委的立法問政和選區服務行為呈現「變遷」多於「持續」的情形,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發現某些因素對於立法委員立法問政和選區服務行為的影響是相當一致的。因此,在「變遷」之中仍有「持續」的因子存在著,而這些「持續」的因子對於我們未來預測立法委員的行為仍有相當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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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對勞動市場衝擊之實證分析 / THE IMPACTS OF PUBLIC POLICIES ON THE LABOR MARKET: AN EMPIRICAL ANALYSIS林彥伶, Lin,Yen-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許多公共政策的的實施雖以提升社會福利為出發點, 但往往造成了扭曲
勞動市場的現象。為了瞭解實施公共政策對勞動市場會產生多大的衝擊, 在
本論文中, 我們以台灣為對象, 分別探討兩項公共政策對勞動市場的效果。首
先我們探討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實施對勞動市場均衡工資與工時的影響。台
灣自1995年起推行全民健保, 以透過收取健保費的方式來籌措經費。但由於
員工及雇主所負擔的健保費為員工薪資的比例, 如同對員工課徵了一筆薪資
稅, 加上健保費與健保福利兩者在制度中並沒有任何關聯, 因此, 在這樣的機制之下, 我們認為全民健保的實施對勞動市場將可能形成負面衝擊。我們的
實證結果發現, 全民健保的實施的確會使勞動市場均衡工時下降, 但對均衡
工資率的效果則不顯著。其次, 本論文探討勞動保護法令的實施對勞動市場
流動的影響。台灣於1984年實施勞動基準法。由於勞基法是台灣第一套全面
性的勞動法規, 在勞基法實施後, 勞工在就業上受到許多保障, 但相對的, 卻提高了雇主的解雇成本。雇主很可能為了因應較高的解雇成本而減少解雇數
量, 且在雇用新進員工時也變得相對保守, 使勞動市場的流動將會因此降低,
進而可能造成生產力下降等的社會成本。我們的實證結果顯示, 勞基法的實
施會使勞動市場流動下降。而且, 當勞動檢查越嚴格時, 勞動市場流動亦下
降得更嚴重。 / The original purpose of most labor market policies is to enhance social welfare of a specific group of individuals and sustain a fair social relationship. However, the labor market may be distorted by the introduction of these public policies. In this thesis we examine the labor market effects of two public policies in Taiwan. Firstly, we investigates the impacts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on the labor market. Taiwan's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is financed by premiums, which are proportional to an employee's salary. These premiums may introduce distortions to the labor market. Based on repeated cross-sections of individual data we find that, on average, private sector employees' work hours declined relative to their public sector counterparts, while their relative wage rates were almost unchanged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econdly, we investigates the effects of 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on the rates of worker flows, job reallocation, and churning flows. Our study’s empirical identification takes advantage of the natural experiment created by Taiwan's enactment of Labor Standards Law, which substantially increases the costs of firing an employee, in 1984 and the subsequent measures of
the law’s enforcement. Moreover, our identification also exploits the fact that in Taiwan the stringency of Labor Standards Law’s provisions and the intensity of the
law's enforcement vary with establishment size. Our analysis is based on monthly data at the establishment level for the period 1983–1995. We find that Taiwan’s Labor Standards Law and its enforcement measures dampen worker and job turnover rates for medium-sized and large establishments, and the dampening effects vary with establishment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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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後立法院黨團組織運作之研究-以中國國民黨為例 / The Operations of Party Organization Within The Legislative Yuan Since 2000:The Case Of The Kuomintang楊超, Yang, cha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台執政長達五十幾年的中國國民黨,於民國八十九年總統選舉中失敗,造成台灣政治史上首次的政黨輪替,朝野互換的結果,國會的政治生態除了產生重大的變化,各黨黨團組織與運作,也發生明顯的轉變。這其中又以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變化最大,為求對國民黨黨團組織與運作有進一步瞭解,本研究所要探討的是政黨輪替後,國民黨黨團組織結構、黨團運作、領導制度與紀律維護等四大面向。
本研究中,先由黨團制度、黨政關係談起,闡述黨團幹部組織、領導與運作,以及國民黨黨團現行制度的相關規定與運作的缺失,提出強化國民黨黨團組織變革的建議,俾提昇黨團整體運作的效率,以供立法院各黨團組織與運作改善的參考。
基於以上的認知,所獲致的研究成果有:一、國民黨黨團歷史較悠久、但規模與制度較龐雜。二、政黨輪替後,黨團自主性較高。三、黨團在黨中央決策位階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四、黨團領導制度會出現雙頭馬車現象。五、黨團領導有爬梯現象,但黨團幹部資深程度較低。六、黨團在協調區域選區的委員和不分區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時,會要求不分區委員禮讓。七、黨紀約束力不強。另因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已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鑑於席次減半後,黨團運作勢必加強,此選舉制度的改變對於國民黨黨團在國會內的角色與運作有何影響,則有待後續研究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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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本法下授權立法可行性之初析 =The analysis of authorized legislation feasibility under the Macao Basic Law / Analysis of authorized legislation feasibility under the Macao Basic Law卓倩芝 January 2016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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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在老人福利政策上的立法參與 / Legislators' participation in the welfare policy of the elderly林頴柔, Lin, Yin J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台灣整體人口結構老化,在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會後,預估即將在2018年邁入高齡社會,老人相關的福利政策的制訂與規劃已是刻不容緩,立法委員作為國家的立法者,在這當中的角色不容小覷。在這樣的社會環境與期待之下,立法委員在老人福利政策上會如何參與,其參與又是受到甚麼因素的影響?這是本研究試圖回答的研究問題。由於立法委員的提案,會是較能夠代表立委自身立場,且較能讓選民看見的立法表現,因此選擇觀察立法委員的提案表現來做為其立法參與之代表。本研究透過分析第七、第八屆立委在老人福利相關政策中的提案表現,企圖透過量化統計的方式,輔以質性資料補充說明,以勾勒出台灣立法委員在老人相關福利政策中的參與情形,並試圖找出影響立法委員展現出不同參與表現的因素。
本研究發現,立法委員在老人福利相關政策上的參與表現,會受到提案類型之不同而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在救助津貼類提案中,立法委員的提案強度主要受到選區因素之影響,而在福利服務與社會保險類提案中,則是受到了立委個人專業背景與政黨因素之影響。整體而言,立法委員在老人福利相關政策之提案參與積極程度,會受到選區、政黨與立委個人專業背景的影響,呈現出多重因素影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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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報業的政治經濟學: 1992年立法會選舉新聞個案硏究. / Aomen bao ye de zheng zhi jing ji xue: 1992 nian li fa hui xuan ju xin wen ge an yan jiu.January 1993 (has links)
據稿本複印 / 論文(哲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硏究院傳播學部,1993. / 參考文獻: leaves 88-92 / 許冬華. / Chapter 1. --- 引言 --- p.1 / Chapter 2. --- 理論架構 --- p.3 / Chapter 2.1 --- 批判研究與馬克思理論 / Chapter 2.2 --- 政治經濟學觀點與傳統馬克思理論 / Chapter 2.3 --- 媒介擁有者對媒介的影響 / Chapter 2.4 --- 廣告對媒介的影響 / Chapter 3. --- 澳門概況 --- p.19 / Chapter 3.1 --- 澳門的政治情況 / Chapter 3.2 --- 澳門的經濟狀況 / Chapter 3.3 --- 澳門的傳媒 / Chapter 3.3.1 --- 報業簡史 / Chapter 3.3.2 --- 現代澳門報業 / Chapter 4. --- 假設及研究方法 --- p.33 / Chapter 4.1 --- 假設 / Chapter 4.2 --- 量度與研究樣本 / Chapter 4.2.1 --- 因變量一報導傾向 / Chapter 4.2.2 --- 自變量一報章擁有者與中國勢力的密切程度 / Chapter 4.2.3 --- 自變量一報章廣告來源依賴中國勢力程度 / Chapter 4.3 --- 訪問 / Chapter 5 . --- 研究結果與分析 --- p.45 / Chapter 5.1 --- 報章擁有者與報導傾向 / Chapter 5.1.1 --- 報導篇幅 / Chapter 5.1.2 --- 報導位置 / Chapter 5.1.3 --- 報導取向 / Chapter 5.1.4 --- 小结 / Chapter 5.2 --- 廣告來源與報導傾向 / Chapter 5.3 --- 廣告來源與澳門報業結構 / Chapter 6 . --- 討論及總結 --- p.70 / 註釋 --- p.76 / 書目 --- p.88 / 附錄一:編碼表 --- p.93 / 附錄二 : 候選人名單 --- 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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