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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院公報檢視民進黨執政八年的兩岸政策 / From 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s’point of view to observe cross-strait policies taken by DDP during the eight years in power王孔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0年3月18日,民進黨籍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意外勝出,當選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締造台灣歷史上第一次的政黨輪替;2004年陳水扁再接再勵禪連執政。在陳水扁執政的八年期間,對兩岸政策接連出招,先是認為「九二共識」是「沒有共識的共識」,而以「九二精神」代之,然後拋出「一邊一國論」、終止「國統會」與「國統綱領」、「四要一沒有」及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等言論或政策,其間中國大陸於2005年3月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因此兩岸關係一直處於起伏不定與風波不斷的狀態。本文係以立法院公報為研究主體,針對民進黨政府於此期間的兩岸政策作探討,主要著重在政治與經貿方面,研究重點為民進黨執政的特色、政治理念、兩岸經貿政策,而與國民黨主政時期相較有何延續與變遷之處,及其面對全球化趨勢採取何種的思維與作為,從立法院公報的角度觀察民進黨執政八年兩岸相關政策的變遷。
關鍵詞:兩岸關係、兩岸政策、立法院公報、四不一沒有、九二共識、一邊一國 / On March 18, 2000, DPP presidential candidate Chen Shui-bian unexpectedly won the election to become the 10th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result has made the history of the “party alternation in power” for the first time in Taiwan. On March 20, 2004, Chen Shui-bian once again was elected president for a second term.
In the eight years of his rule,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has made a serial moves on the cross-strait policy. Firstly, he alleged that the "92 consensus" is "Agree to Disagree " and replaced with the "92 spirit". After that he brought up “ one side one country,’’ abolishing “National Unification Council or the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Unification,” the “ four imperatives and one non-issue” policy, and joining the United Nations under the name of "Taiwan”. During that period, the passage of the "anti-secession law" in March 2005 created more tension on the already stressful relationship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This thesis is to research 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s, aimed at the cross-strait policy taken by DPP government, and the main focus is on the aspect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rade. The main point i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political beliefs, and the cross strait economy and trade policies of the ruling DPP government and to compare the continuances and changes to the KMT ruling era, as well as to review DPP’s thinking and action in coping with globalization.
From 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s’ angle, we could observe a different aspect of cross-strait policies taken by DPP in the eight years in power.
Keywords: Cross-strait relations, cross-strait policy, 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 four no's plus one , 92 consensus, one side one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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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立法過程及執行之研究-賽局理論的觀點洪維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往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相關研究,往往著重於問題解決的導向,而較少立法及制度執行互動過程,因此有關於立法互動過程與立法結果的關係,以及制度未被完全執行的原因,並未被釐清。賽局理論考慮到行為人間的互動行為對立法行為及制度執行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基於制度變遷理論,以賽局理論的分析方法,建立行政及立法部門互動的理論模式,以及制度執行的理論模式,提供分析相關問題的理論架構。其次,本研究將前述所建立之理論模式,應用於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立法及執行問題,獲得以下幾點結論:
一、從保留地立法過程分析可以瞭解,而在民國六十二年及民國七十七年兩次立法過程中,因立法部門的生態結構以及行政部門對議程的掌控,使得行政部門在強制力及訊息充分程度上具有優勢,大體掌握了雙方互動上的優勢。然隨政治生態的改變,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控制能力降低,而使行政部門對聲譽之考量以及懲罰成本改變,且亦影響到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修法意向的認知,而使得民國六十二年及民國七十七年兩次的立法結果有所差異。
二、由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執行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地方優勢選民間的共有代理關係影響。就民國六十二年至民國七十七年間的情況而言,中央政府取得地方政府執行保留地制度成效的相關訊息,受到本身財力及人力上的諸多限制,監督成本相對較高;而地方政府提供不涉及保留地徵收的公共設施,因有較具成效而能討好地方選民,有利於地方選舉,因此具有較佳的生產力。在前述兩個原因下,造成當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趨向未被完全執行的路徑。
三、隨著行政部門所可動用懲罰資源的減少、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相對結構的改變,以及立法部門與地方選民間的關係愈趨緊密,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若再度修法時,在目前政治生態下,極可能出現立法僵局或協商時程上的延遲,甚至產生立法部門主導的現象;而若在執行方式上及執行機制上未有重大改變,則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仍將繼續趨向於未能被完全執行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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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からの立法批判のあり方上田, 正基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744号 / 法博第175号 / 新制||法||150(附属図書館) / 31695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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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立法兩權間的緊張關係— 以法律違憲裁判對國會立法權的限制為中心李嘉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的框架性賦予立法者具體化憲法的任務,而憲法同時也賦予司法者解釋憲法、維護憲法的職責,因此司法權與立法權實際上都在從事重新詮釋憲法的工作,然而當兩者間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便形成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產生緊張關係的源頭。我國釋憲實務在釋字第四〇五號解釋揭示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對於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亦有拘束力,後續在釋字第六三三號解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引發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爭議,以及近來考試院對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提出釋憲聲請案,都顯示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緊張關係逐漸升高,而使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權之間的權限爭議問題受到關注。
本文首先分析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緊張關係,並嘗試討論兩權間緊張關係的三種不同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區分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功能領域,在立法裁量的空間之下法律違憲審查應予以退讓,而形成法律違憲審查的界限;第二種處理方式是當法律違憲裁判的結果是法律違憲無效時,立法權除了接受法律違憲的結果外,在某種情況下容許立法權可以排除違憲結果,而使司法權的決定不再是最終決定;第三種處理方式是法律違憲決定的結果雖可以拘束立法權,但是讓法律違憲決定對立法權的拘束力受到一定條件或期限的限制。
接著討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九五年的「十字架案判決」(Kruzifix-Entscheidung)與後續巴伐利亞邦議會在該判決後的修法,以及本國法相關案例分析,整理我國相關大法官解釋的事實、爭點與大法官論點,並援引相關理論、學說見解,試予以評析,最後討論我國現行司法解釋的效力規範及問題,冀能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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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社會中的社會權保障-南非與臺灣的憲法解釋比較 / Transitional Society Social security of tenure -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South Africa and Taiwan comparison黃念儂, Huang, Nien N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早在1948年就開始進行違憲審查,迄今已釋憲超過65餘載,共作成730餘則大法官解釋,違憲宣告的比例大約30%至40%之間,其中與社會權相關的案件約20餘件,面對社會權應如何司法性的提問,我國學者多認為大法官對於社會權案件之釋憲立場過於難以捉摸,時而寬鬆時而嚴謹,大法官於社會權案件之審查上,並未創造出一套如同自由權般穩定且具有預測可能性的審查標準。
對於我國大法官於社會權案件中的釋憲難題,若僅著墨於方法論上的研究,忽略國家整體社會發展的歷史脈絡,將有見樹不見林之遺憾,而此種將社會發展歷史脈絡融入大法官釋憲過程中,最受國際推崇者莫過於南非憲法法院。南非在歷經長達數百年的種族隔離後,終於揮別威權擁抱民主,並擁有一部為世人所稱羨的新憲法,然而新民主南非所面臨來自於經濟、社會、政治與轉型正義等各方面之挑戰,並未因新憲法的制定而全盤迎刃而解。相反的,民主化後的新政府因財政短缺,導致無法實踐南非憲法中所保障之社會權,求助無門的民眾最終只能向憲法法院訴請權利保障。南非憲法法院面對困擾全球各地憲法法院之亙古難題「社會權如何司法性」時,並不懼怕挑戰,展現出以人為本之人權保障與弱勢保障之高度,做出許多為世人所稱羨之社會權憲法判決。
反思我國之社會權釋憲案件,多數均非由經濟弱勢者所提出,甚或有些與弱勢生存保障密切相關之釋憲案,最終這些弱勢群體之弱勢成因、社會處境現狀並未在釋憲場域中被凸顯、被衡量,導致憲法權利保障所連結之個人或群體從事現場域中消失了。對此,人民權利保障與權力分立原則同為憲法之兩大基石,二者間並無孰輕孰重之差別,故在社會權案件中,雖需考量資源有限性等權力分立之問題,然而過度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忽略人民權利保障之作法,仍有進一步改善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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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報導立法院新聞型態及與客觀事實之比較張景為, ZHANG, JING-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報紙如何報導立法院總質詢的新聞,並將報紙所呈現的「符號事實」
,與客觀事實的立法院公報比對分析,以了解兩者之間的差異。
研究的時門為民國七十六年主法院之七十九、八十兩會期的總質詢;研究對象為中央
日報、中國時報及自立晚報,三家報社所刊載兩個會期所有總質詢的純新聞,並與兩
會期中有關總質詢詢答紀錄的公報進行比對;研究方法為內容分析法。
本研究欲探討兩大問題:
壹、報紙呈現的符號事實為何?
1.不同報紙所呈現總質詢的議題內容有何不同?
(1) 不同報紙對立委及官員所提議題類別的報導型態有何不同?
(2) 不同報紙對立委及官員所提議題的言論導向報導上,有何不同?
2.不同報紙如何報導訊息來源人物?
(1) 不同報紙如何報導不同屬性立委(黨籍、類型、資深程度、所屬委員會)的新
?
(2) 不同報紙如何報導立委及官員的新聞?
貳、報紙呈現的符號事實與客觀事實的比較有何不同?
1.不同報紙報導不同屬性立委的新聞與客觀事實比較有何不同?
2.不同報紙報導立委及官員的新聞與客觀事實比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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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生主義教育思想論我國幼稚教育的發展途徑林育瑋, Lin, Yu-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研究的動機與內容。
第二章民生主義教育思想:研討民生主義教育的中心思想,以其做為發展幼稚教育的
理論為依據。
第三章我國幼稚教育的概況:首論幼稚教育發展的原因,再分析現況,明膫目前幼稚
教育實際情形。
第四章當今幼稚教育若干重大問題之研討:本章乃針對當今幼稚教育方面實際的問題
,提出討論,以做為提高幼稚教育素質所須注意之要項。
第五章我國幼稚教育的發展途徑:本立分別從立法、教育機會均等、制度之確立等方
面,提出具體建議,促使我國幼稚教育正常發展,以發揚民生主義的宏旨;俾益教育
我國民族碩壯之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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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地方自治行政監督之研究田黎麗, Tian, Li-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導論,先對地方自治與自治監督之意義分別說明,而後說明自治監督之種類,
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考試監督、監察監督、行政監督五種。最後,探討自治監
督的發展趨勢乃是以行政監督為主流。
第二章探討我國地方政治制度的生態環境,分三節,第一節討論我國自秦漢以來至明
清之中央與地方之關係,此乃歷史背景因素;第二節說明國父孫中山先生創均權主義
之地方制度之原因及其精義,此乃思想、罐因素;第三節探討二十世紀現代政府功能
擴增以及行政工作性質轉變的現象,該現象之造因為工業化、科技化的世界潮流,此
乃世界潮流所趨的外環境因素。
第三章討論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行政監督之方式及其內容,
包括一般性之規則命令之頒布、核準備案、指示、視察等行政監督與對地方議會、地
方政府中公務員之人事監督以及透過預算、會計、審計、補助金等途徑所實施之財政
監督。
第四章對現行地方自治行政監督之檢討。分三節,即分為一般性行政監督方面、人事
監督方面及財政監督方面分別予以檢討。
第五章改進意見及結論,共分四節,乃探討如何運用黨政關係,如何提供專技人才,
如何改進補助金政策以促使我國地方自治行政監督,以積極性方式發揮其功效,來完
成自治監督之目的,進而使均權制地方體制得到更完善的發展,並使地方自治精神得
以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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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過程研究林芝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解嚴之後,社會運動團體除了抗爭行動外,漸漸以體制內的修訂法律為主要手段。婦女運動團體也不例外。婦運團體推動的婦女法案,立法過程大部分都需要花很長一段時間和政府機關周旋。家庭暴力防治法則是一個特殊的例子,因為它在立法院裡,從提案到通過只花費一年多的時間,而且相關行政單位並沒有提出相對版本一起競逐。
筆者從歷史制度主義切入,觀察家庭暴力防治法(包含其前身―婚姻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過程。最開始婚姻暴力議題因為鄧如雯殺夫案而受到注目;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著手研究婚姻暴力,但研究報告出來後卻完全停擺;半年後現代婦女基金會以高鳳仙法官翻譯的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為藍本,擬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最後家暴法在立法院內經過數次政黨協商後,三讀通過。這中間的四年,對於婚姻暴力議題的宣導而言,因為受制於新聞熱潮的快速消退,整個政治環境被修憲、選舉、反核四等議題綁住,以及傳統家庭倫理和兩性相處觀念,所以受到的注視和討論有限。法案擬定方面,則因為有大環境有彭婉如案和白曉燕案的刺激,國際社會的風潮,制度上則有趨於健全的政黨協商機制和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董事長潘維剛佔有有利的政治地位(即身為執政黨資深立委,政府單位願意與其合作),加上推法策略上刻意隱藏性別問題,因此法案可以快速通過。
本研究發現,整個家暴法的立法過程,因為整個社會環境對法案擬定的刺激,強於政治環境的影響,制度上有政黨協商機制可以暫時調解警察和司法兩機關的權力鬥爭,策略上避開父權體制忌諱的性別意識,因此家暴法才能夠異於其他婦女法案,在立法院內順利審查、快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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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變革與展望郭欽銘, Kuo ,Chin-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夫妻財產制規範之重心,應在於婚姻發生破綻或解消(包括夫妻之一方死亡)時,財產如何處理或分配之問題,故可稱為「處理夫妻財產危機之法律」。
在中國大陸方面,自清宣統三年(西元一九一一年)以迄民國十七年(西元一九二八年)止,整部民法共有二次民律草案,其中就民法親屬編而言,共有四次草案,而大理院則於民國元年至十七年間,為司法審判之龍首。立法院於民國十九年制定民法親屬編,自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起施行,是為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未修正前之親屬法。在臺灣方面,自西元一八九五年日本人統治臺灣至一九四五年止,中國民法之效力不曾及於臺灣本島,亦即民國前十七年(西元一八九五年)至民國三十四年(西元一九四五年),五十年間,為臺灣日治時期。
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二十年(一九三一年)五月五日開始在中國大陸施行,然而當民法親屬編在中國大陸實施之際,臺灣正值日本統治之下,依當時日本的法律,關於臺灣人之間的婚姻家庭事項主要是依據臺灣固有的習慣做為裁判之依據,而所謂臺灣固有的習慣主要係受到清朝法律(即大清律例)之影響,故我國民法親屬編直到民國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臺灣光復後,才開始適用。而自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年)開始,因民法親屬編在大陸已為中共所公布的「婚姻法」所取代,自此這個在大陸公布施行的民法親屬編僅在臺灣、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區施行。
本文擬對夫妻財產制之立法原則、民初以來及臺灣日治時期之夫妻財產制,分別剖析其變革,以求脈絡分明,進而對現在與未來我國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有更為清晰之定位,以符時代需求。此外,以比較法之觀點,檢討、分析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行規範,供各方先進卓參。
第一章首先介紹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包括歷史法、批判法、分析法、比較法、歸納法、演繹法及綜合法,及其在本論文中如何實際運用,並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在於平衡追求「兩性平等」、「交易安全之保障」及「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和諧」三項法益。而在此追求中,自固有法制、習慣與外國立法例獲得啟示,以期展望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
第二章將「維護夫妻兩性平等」、「保護交易安全」及「維持圓滿婚姻關係」之夫妻財產制三大立法原則內涵,作進一步論述,以此做為後述各章論述之基礎。
第三章係參考日本、德國與瑞士之外國立法例,並分析其利弊得失,及其對我國法之啟發,以作為我國爾後立法上修法重要參考之依據。
第四章論述我國傳統法與民初大理院判例之夫妻財產關係(民國元年至十七年間),以及民國十九年民法、六十八年草案、七十四年修正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探尋其變革之軌跡與定位。
第五章論述影響現今法制、民間觀念及習慣之臺灣日治時期夫妻財產制(自清光緒二十一年至民國三十四年間;亦即自西元一八九五年至一九四五年間),當時日本政府對統治之臺灣,多較尊重臺灣風俗習慣,若非民間習慣明顯違背當時之公序良俗,則認身分法之立法,宜以體現民間習慣,而不宜妄加遽然改變,即使欲透過立法上之移風易俗,亦宜採取緩和漸進方式為之。。
第六章則綜合以上各章之論述,分析甫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通過之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其如何自我國傳統法、民初大理院判例之夫妻財產關係、民國十九年民法、六十八年草案、七十四年之修正、臺灣日治時期夫妻財產制變革而來之過程,在變革之過程中有如何之啟示,以及應如何予以解釋、適用。
第七章則結合前述各章之研究成果,進一步就我國現行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參酌國內、外之立法例,展望未來,希能兼顧前述三大立法原則之調和與平衡追求,提出立法論。
第八章為總結,並以表格化之方式,提出對現行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立法上修法之建議,期使未來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更趨至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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