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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表演行為的媒體再現:以立法委員的電視新聞報導為例李人豪, Li, Ren-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政治進入媒介的時代中,隨著電視媒體影響力漸增,政治人物亦趨重視電視的曝光機會。電視本身重視影音與戲劇化的性質,以及媒體組織對觀眾喜好的認知,影響了電視對政治新聞的選擇;政治人物亦利用自身資源,投電視的新聞偏好,增加曝光機會。我們常認為國內電視呈現立法委員相關新聞時,往往著重立委暴力、緋聞、使用各種道具或特殊扮相的演出,本研究以國會電視新聞、電視記者以及立法委員為研究對象,分析電視新聞如何再現立法委員,是否著重呈現其表演行為,以及記者與立委如何互動出此一再現結果。
在文獻探討上,本研究利用競賽框架及選民消費理論。前者指出當代政治新聞多注重競爭及策略面,而電視畫面又適於突顯衝突情境,因此電視傾向呈現立委的影像式表達;後者則說明政治人物力求媒體表現,原因在於可將自我資訊充分揭露予選民,故易於展現衝突或戲劇化言行增加電視曝光度。無論何種觀點,都揭示電視偏好再現立委的表演行為的原因,然由於不同立委所擁有的政治資源配置有所差異,因而立委在實際發展媒體策略時,亦有不同的選擇與考量。
本研究使用電視新聞的內容分析,以及記者與立委的深度方談兩種研究方法。前者分析電視對國會新聞的關注程度與再現方式,以了解立委的曝光度競爭程度,以及立委的再現是否多與顯明的感官刺激、衝突性、戲劇化或意圖性相關,使用圖像式或刺激性的表達方式,而非單純言語鋪陳的表演行為,並分析表演行為在選舉與非選舉期、有無較高職位的立委間以及不同政黨大小的立委間,有無呈現的比例差異與關聯;後者旨於探討電視記者如何評價立委表演行為與進行新聞選擇,以及不同政治資源配置的立委如何發展媒體策略。綜合兩種方法,則分析記者與立委的權力關係。
本研究發現,立委爭取電視曝光的競爭激烈,電視新聞呈現立委時,表演行為比例顯著於非表演行為、選舉時期顯著高於非選舉時期,且不具職位或小黨立委表演的呈現比例亦較高。其原因可分兩層面,在媒體部分,國會電視記者基於媒體性質與收視率壓力,即便對立委表演感到無奈,亦需採訪播出,特別是資淺記者較難另外探索其他較具深度的議題;在立委方面,立委發現電視喜好,了解表演行為帶來的即時曝光效果,雖可能造成形象的損害,但囿於本身資源條件的限制,往往亦需展現表演行為。在記者與立委互利共生的過程中,立委更有機會透過商業機制,操控記者進行其所不樂意的採訪。
電視著重立委表演行為的影響,可能造成政治的論述的空洞化,使得民眾對公眾事務關心的流失;亦可能使記者的新聞工作熱情流失,造成高流動率與年輕化,使得國會新聞停留在表象的惡性循環;以及形成對專業問政立委的懲罰,鼓勵立委以表演自利,並削弱其監督政府的能力。故此,本研究建議由電視台重新解讀收視率著手,改變新聞訴求定位,培養記者的專業素養。立委需謹慎評估表演行為可能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觀眾亦可透過多元化的管道了解國會運作,表達對非綜藝化立委及新聞的鼓勵,以改變此一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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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収用制度における公益性認定の比較法的分析-日本土地収用法を参考として-田, 衛衛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739号 / 法博第170号 / 新制||法||150(附属図書館) / 31690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木 光, 教授 仲野 武志, 教授 原田 大樹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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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の都道府県における執政長官の選挙前連合と立法竹中, 勇貴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3662号 / 法博第282号 / 新制||法||175(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曽我 謙悟, 教授 建林 正彦, 教授 待鳥 聡史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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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解釋方法研究-以立法目的主義與文本主義之爭論為中心 / An Inquiry into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n United States-Focusing on Purposivism and Textualism謝坤龍, Hsieh, Kun L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對當代美國的法律解釋發展做初步的探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30年來有意識地使用二種法律解釋方法來確認具歧義的法律條文的文義。第一種方法是立法目的主義,它主張法院可以使用各種立法史資料來探究立法者的原意與立法目的,以確認法律的本義。第二種方法是強硬文本主義,它主張法院只能通過法律制定當時的公民對法律的通常理解來發現法律的一般與客觀意義。在過去三十年,當處理不明確法律意義的問題時,這二種方法支配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釋論證。
由這二種方法所引發的論爭不僅涉及法律解釋,還涉及立法學與權力分立,這是為什麼它們會成為過去30年間美國法學者間持續爭論不休的議題的原因。我在這篇論文將展示這段論爭,也就是關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發展史中的法律解釋的種種爭論,以及它們與立法學和權力分立問題的關聯。本論文使用二種分析方法來釐清以上立法目的主義與文本主義的論爭,它們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發展史分析以及法律解釋概念發展史分析。此外我在分析過程中還加入了當代最具爭議的Chevron U.S.A., Inc. v. NRDC案,使我的論證能夠將立法目的主義與文本主義的不同特性放大,並因而能清楚揭示它們之間的關聯。
在本論文第一章,我將提出二個案例,以說明立法目的主義與文本主義對於法律解釋如此重要的理由。在第二章,我介紹1980年代的制定法解釋發展史。我在第三章說明Chevron案,以及圍繞著Chevron案進行的法律解釋論爭。在第四章,我根據先前的分析成果對法律當代法律解釋論爭提出批判。而在作為結論的第五章,我指出強硬文本主義和強硬立法目的主義無法自足地解釋不明確法律,而對於這二個基礎主義法學,我們都應該謹慎看待,不要懷著不切實際的信心。 / The thesis provides a preliminary inquiry for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n modern America. In recent decades in America,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COTUS) intentionally used two type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o ascertain the meaning of the ambiguous text of a law. The first is moderate purposivism, which contends that the court could use several materials of legislative history to confine the intent or purpose of the legislature so as to ascertain the appropriate meaning of a law. The second is textualism, which argues that the court could only find the ordinary and legitimate meaning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itizens when the law enacted. These two approaches have dominated the argument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at SCOTUS when she dealt with the cases which involved law with ambiguous text for more than thirty years.
The debates caused by these two approaches are not only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but also legislation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 This is the reason why they became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among the legal scholars of American for recently 30 years. In this thesis, I will present the debate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at SCOTUS, and their connections with problems of legislation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thesis uses two analytic approaches to clarify the debates of purposivism and textualism. These two approaches are the history of related decisions at SCOTUS and history of concept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n addition, I add the most controversial case Chevron U.S.A., Inc. v. NRDC around the 1990s into the last analysis. Through Chevron, the thesis could amplify the different characters of purposivism and textualism, and hence to disclosure the correlations among them.
Chapter I proposes two examples in Taiwan to explain why purposivism and textualism are so important to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Chapter II mentions the history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at the 1980s. Chapter III resorts to Chevron and the debates about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encompass Chevron. Chapter IV offers some critical comments on above achievements of analysis. In the conclusion, I argue the hard textualism and purposivism are not self-sufficient to interpret the ambiguous text of a law, and we must carefully consider any version of foundationalism and its imp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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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系統的運作探討我國中央政府預算案之立法過程謝檔明, XIE, DANG-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以立法系統(legislative system)為理論架構,探討我國中央政府預算案
之立法過程。本研究源於「系統」(system)的概念,推衍至「社會系統」(social
system) 、「政治系統」(political system)及「立法系統」等相關概念。系統是
一個相對的概念,政治系統是社會系統的一種次級系統 (subsystem),政治系統最
簡單的模型即是將各種輸入(inputs)經由政治體系的運作轉化為輸出(outputs) ;
立法系統又為政治系統之次級系統,其內涵係以立法機關為中心,結合其周圍相關
的黨政關係、利益團體、行政官員、行政機構、專家團體與選舉人團等因素,以共
同構成立法系統,本研究係將中央政府預算案視為一輸出項,而把上述立法系統中
具有影響力的各種因素視為輸入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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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山地籍立法委員暨省議員之問政內容研究陳東達, CHEN,DONG-D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旨在比較與檢證臺灣山地籍立法委員暨省議員在國會及省議會中其質詢提案之重點,並以「新時代基金會」之評量方式,統計出山地籍立委與省議員對議案重視的表現與程度。並從中比較其變遷與過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方法與範圍與研究目的,此外並將傳統九族之政治體制做一說明。第三節則就臺灣省山地籍省議員及增額山地立法委員之選舉方式、產生方式,作一說明。
第二章「山同籍立法委員之質詢提案與分析」,從七十六到七十八年間,該任出山地籍立委們在各類議案的質詢上依照分類,統計出發言的比例來,並據此分析山地籍立委發言的重點與較不重視的項目。
第三章「山地籍省議員之質詢提案與分析」,同第二章,取自七十五年到七十八年該任省議員對省府的質詢提案,並據上述資料歸類出其發言取向,並指出其表現是否有所偏廢。
第四章「山地籍立委與省議員問政內容比較與變遷」中將第二章、第三章的統計資料結果加以比對,比較其異同與特殊處,並就其變遷能有概括的說明。
第五章「結論」,這一部份僅就本論文所得,提出檢討與建議,並希望在討論中能有益於其他人相關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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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互動關係之研究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分析吳春來, Wu, Chun-L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複雜的動態過程,其中又以負責政策規劃,合法化的行政、立法機關之間的互動過程最受矚目。
近年來國內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快速變遷,國人的價值也逐漸趨向多元化,政府的決策能力,隨著社會大眾需求的增加與品質的提升,正面臨重大考驗。尤其在政治解嚴,社會走向開放之際,行政院與立法院已經打破過去四十年「相安無事」的沈靜局面,國會結構的改革,政黨政治的逐步形成,對行政、立法兩院在決策互動上所產生的衝激,更是朝野上下有目共睹的事實。
本論文基於以上的認知,特以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所存在的互動關係為範圍,深入探討近年來政治的變革、傳播媒體的勃興、利益圍體的活躍及社會輿論的監督,對兩院的決策活動所產生的影響,並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進行個案分析,試圖勾勒出兩院在決策互動上逐步調適而成的嶄新面貌。進而提出兩院互動關係現狀檢討及未來正常運作的具體建議。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先就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限制及分析架構做一說明。第二章從分權理論的觀點及我國現行制度探討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決策角色及互動關係,其中並引用相關的決策理論,做為後文分析的理論依據。第三章從政策制定的參與者勢必影響決策過程的角度、探討行政院、立法院本身、政黨、利益團體、大眾傳播及社會輿論等六大因素,如何影響兩院在政策制定過程的互動關係。第四章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修訂過程說明兩院互動的實際運作。第五章就相關人士的訪問及兩
院互動的最新發展,分析未來兩院決策互動的可能模式。第六章則針對研究所得進行檢討並提出個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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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立法過程之研究呂正中, LU,ZHENG-Z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旨在研究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於立法期間所發生的各種爭議,包括院會
、委員會的審查過程,黨政協調與政黨溝通,議事杯葛與議事衝突,院外所發生的示
威抗議事件等,並試圖進一步剖析我國的政治文化及提出有效減少上述紛擾的解決方
案。全文共分六章,各章要點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架構等。
第二章則針對國安法立法緣起及行政院草案提出前後的爭議作廣泛而深入的剖析。
第三章則專對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階段,包括詢答及廣泛討論階段、逐條討論階段的爭
議詳加討論,並對黨政協調與政黨溝通的過程及其背景加以評述。
第四章除研討院會審查階段關於國安法本文及其施行細則的爭議之外,並建構起幾個
模型以剖析議事杯葛與議事衝突的利弊。
第五章則以五一九、六一二事件為例,深入剖析聚眾示威抗議活動的利弊得失,並提
出防範及解決之道。
第六章為研究發現與建議,一方面敘述筆者在研究此一主題時的若干發現,另一方面
則嘗試提出釜底抽薪的解決之道,期能對國家的安定與發展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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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來源人物之訊息分析及其與客觀事實之比較--以立法院第七十九會期為例楊秋蘋, YANG, GIU-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約有五萬字,共分為研究動機、文獻探討、研究方法、資料分析與結論等五章
。
研究動機源自於曾參與觀察三家電視台國會記者採訪過程,禸感於立法院第七十九期
的議事多元化,而不知電視媒介的處理方式是否因應改變。
文獻探討是以「媒介建構社會事實」及「訊息來源人物的新聞處理」此兩個概念作為
衍伸。落實到研究問題則為:
1.不同屬性的立委之間。不同屬性立委與官員之間、及總體立委與官員之間,其電
視新聞議題及新聞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2.不同屬性的立委之間。不同屬性立委與官員之間、及總體立委與官員之間,其電
視新聞處理方式比對客觀事實有何不同?
本研究以系統分層間隔抽樣,分析三台自2月24日至7月17日期間之立法院院會
及委員會新聞,共計有117天,以出現在新聞中直接或間接說話的訊息來源人物(
立委與官員)作為分析單位,新聞內容再比對立法院公報及新聞稿的記錄,以了解其
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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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立法管理問題之研究李屏生, Li, Ping-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屬政府與企業的範圍,計一冊,正文約六萬-七萬字,分六章十八節撰述。
第一章 緒論:關係企業是我國企業聯合組織很普遍的型態,本章首先說明問題的產
生與重要性;其次對若干基本名詞和觀念作初步的澄清,同時限制本文的討論範圍;
復從不同的角度來探索關係企業的意義,最後說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和晚近政
府在企業社會中扮演的角色。
第二章 台灣關係企業的現狀剖析:本章探討關係企業形成的原因,其一般型態與特
質,以及關係企業在產業界中地位,最後則對關係企業的優缺點加以評估。
第三章 政府擬定關係企業立法草案的背景與過程:本章首先說明政府立法程序的分
析,從政治的角度來說這是重要的脤絡;其次探討關係止業立法草案的背景,和擬定
過程,以及立法草案的波折。
第四章 關係企業立法草案的內容分析:本章主要從政策的觀點探討草案的內容,依
草案的三項重點分為三部份討論,(一)規定集團企業的型態,(二)從屬公司利益
的保障及維護;(三)關係企業公開化的規定。最後和德國對關係企業的管理作一比
較。
第五章 關係企業立法管理的評估,本章首先說明立法草案的愈點;其次探索草案的
若干問題,最後反映企業界對於立法草案的意見。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本章從政策的可行性和其它角度對於立法管理的問題提出建議
並作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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