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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飲酒家庭特性的長期變遷分析 / A Study on Characteristics of Alcohol-drinking Households in Taiwan

楊佳青, Yang, Chia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出,飲酒會導致如車禍、家暴、肝癌及肝硬化等事故與疾病,這些都是少量卻有顯著危害。目前臺灣的酒品隨處可購得,但國人及整個社會卻尚未學會到如何正確與「酒」相處;而臺灣特有的拚酒文化更是常拚出一身病來,許多人因酒而失業、家庭失和,甚至喪命。更可怕的是,飲酒還會造成無辜大眾平白犧牲。有鑒於飲酒過量所帶來的危害,酒害的防制已是世界各國共同的議題。 本研究從長時間來回顧臺灣飲酒消費的情況及變化,同時觀察臺灣飲酒家庭戶長與家庭成員的特性,及各縣市飲酒消費的情形,以作為我國未來在制定酒害防制政策時之參考。本文利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1990至2012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來進行分析,結果發現飲酒消費支出金額與所得呈現正向關係,惟所得低的家庭,其飲酒消費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的比重,較所得高的家庭大。另飲酒消費支出較高的家庭,其教育程度及平均年齡相對較低,且男性成員比率偏高,倘若針對教育程度較低者、年輕及男性族群,透過教育及政策行銷,加強渠等對飲酒危害的風險認知,進而減少飲酒量,將有利提升國民健康。 / It is published that traffic accidents, certain social problems or body illnesses are often the results of alcohol drinking events; such as car accident, family abuse, liver cancer or cirrhosis etc., reported by Health Promotion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Such alcohol problems are rare, but serious once happened. Alcohols can be bought everywhere in Taiwan, but still Taiwanese don’t know how to deal with drinking. One of the Taiwanese drinking features, the bottom-up, also adds to the alcohol problems. Many unemployment, family quarrels or even the human lives are caused or jeopardized by over-drinking. Sometimes, even an innocent people could be hurt through a drinking event. Due to the endangerment that is developed by over drinking, that how to prevent it is now a common issue to discuss with all over the world. This essay examines the long-term alcohol consumption changes in Taiwan, observes, at the same tim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lcohol-drinking families and the family head of the household, and compares the alcohol consumption situation in different town, county areas in Taiwan. Based on the data form the year 1990 to 2012 in the “Report on the Survey of Family Income and Expenditure in Taiwan Area”, it is found that the expenditure on alcohols and the income of a family are positively related. If we compare the alcohol expenditure to the total disposable income, it is found that the ratio is higher for the poor family than those rich ones. For those families with higher alcohol expenditures, we find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comparatively younger, less educated, and consisted of more male than female members. If we aimed at those classified groups of less educated, younger and male to strengthen their awareness of the alcohol risks through education and policy advocacy to reduce their drinking, our national health will be enhan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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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香菸消費的決定因素 : 分量迴歸法 / The determinants of cigarettes consumption in Taiwan : a quantile regression approach

趙培源, Chao, Pei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研究目的為分析台灣菸品消費的特性。本文選擇採取分量迴歸法作為研究方法,探討在0.05、0.2、0.4、0.6、0.8和0.95的菸品消費分量下,吸菸家戶的菸品消費特性效果為何。資料來源為行政院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研究結果指出,在0.2到0.8分量的菸品消費量下,菸品的價格彈性為-0.161到-0.231之間。然而,在0.05分量的菸品消費量下,菸品的價格彈性為-0.363,而當位於0.95分量的菸品消費量時,菸品的消費彈性大幅的提升至-0.701。這代表著提高菸品稅或是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政策是可以有效減少吸菸行為的。 更近一步探討,在0.95分量的菸品消費下,菸品的消費彈性大幅的提升至-0.701,對於此現象可能的解釋為,對於較高菸品消費量的家戶大部分為吸菸成癮者,當價格上漲時,消費者會選擇改變吸菸習慣例如戒菸或購買較便宜的香菸。 而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吸菸成癮的消費者而言,也存在一定機率會選擇購買非法的走私香菸,而走私香菸不但無法增加我國菸品稅收收入,也無法達成抑制我國吸菸率的政策目標。因此,政府在推動菸品控管政策時,須將菸品消費者的消費特性列入考量,同時也必須加強查緝非法菸品走私的行為,才能更有效達成政策目標。 / The research purpose of the paper wa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igarette consumptions in Taiwan. The paper had adopted quantile regression as research method to discuss the effect of smoking households’ consumption characteristics to the cigarette consumptions in Taiwan at 0.05, 0.2, 0.4, 0.6, 0.8, and 0.95 quantile. Data for the research was sourced from the “Report on the Survey of Family Income & Expenditure”, conducted by the Executive Yuan, R.O.C. The results showed up that the price elasticities of cigarettes were estimated about -0.161 to -0.231 from 0.2 to 0.8 quantile of cigarettes consumption. However, the price elasticity of cigarettes was -0.363 in 0.05 quantile and raised significantly to -0.701 in 0.95 quantile. Indicating the policy of implementing cigarette tax or “Health and Welfare Surcharge on Tobacco Products” would decrease the smoking behavior effectively. Furthermore, the price elasticity changed to -0.701 in 0.95 quantile, a possible explanation for this phenomenon was that households with higher cigarette consumption were highly addicted to smoking, when the cigarette price increased, they would try to change smoking habit such as buying cheaper cigarettes or quit smoking. However, it is worth noticed that there existed risks of price sensitive smokers seek out measures to purchase less expensive cigarettes when they were highly relied on cigarettes, such as smuggled cigarettes, which may decrease future cessation efforts, and also lose the tax revenue from cigarette excise tax. Therefor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take the consumption characteristics of smoking households into account and also enhance the prevention of illegal consumption behaviors when implementing the tobacco control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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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人旅遊調查資料探討國人於臺灣各縣市旅遊地選擇偏好之特性 / Using Survey Data of Travel by R.O.C. Citizens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 ourism Preference of Taiwanese in Taiwan

韓鈺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近年來常常以發展觀光產業,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最明顯的政策便屬為臺灣政府於2008年開放陸客來臺以後,帶起許多陸客旅行團來臺旅遊的熱潮。同時在媒體渲染陸客強勁的消費力之下,使旅遊周邊產業都能受惠。但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資料顯示,陸客來臺人數成長率已大幅下降,但這股陸客來臺風潮卻已悄悄改變了臺灣旅遊業的體質。臺灣的觀光產業應朝向高品質服務業發展,才能同時保有觀光的品質與產值,否則在觀光人次太多的情況下,將影響國人旅遊的品質。 因此本研究利用2014年國人旅遊調查資料,利用決策樹方法根據縣市做分類,分別從旅遊者的背景、旅遊規劃、旅遊內容角度出發,檢視國人於臺灣縣市旅遊的特性與滿意程度,深入探討國人旅遊之型態與品質,藉此提供國內旅遊發展上一些建議,帶動在地旅遊,甚可藉由國民外交的「口碑」向外推廣、創造旅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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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加油站市場經營狀況調查-對中油公司經營策略涵義 / The Market Survey of Gas Stations in Taiwan – With the Strategic Implications to the Chinese Petroleum Corporations

吳逸倫, Wu, James Yih-Lu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進行台灣地區加油站市場產業經營環境分析並進行加油站經營狀況市場調查,市場調查之內容包括:加油站經理經營滿意度、加油站經營策略型態、加油站服務構面、中油公司提供民營加油站服務滿意度、加盟站服務需求及民營加油站未來經營動向。最後綜合上述資訊就研究問題探討對中油公司之經營涵義。 本研究報告包括以下之內容與發現: 1. 對加油站市場產業之總體環境、市場供需、競爭環境、消費者行為與主要發展趨勢進行分析。 2. 將台灣地區1,909座加油站以汽油、柴油與總銷量做為集群分析之變數,發現可分為汽油專賣導向型、集團自用型、大型汽油導向型、柴油導向型、中型汽油導向型、小型汽油導向型及小本經營型等七類加油站類型。 3. 將台灣地區23個縣市以汽油與總銷量做為集群分析之變數,結果發現各縣市依油量消費特性可分類為商工縣市型、商農縣型、大都會型、大都會周邊型、偏遠型及港埠型等六個油品消費類型縣市。 4. 以上不同銷量類型加油站、油品消費類型縣市與公民營企業特質均會影響加油站之經營方式,而其中以公民營企業特質之影響較為強烈。 5. 本研究在加油站經營中所採用28個服務項目以因素分析法可歸類歸屬於加油功能、附加服務、品牌聲譽及促銷四個主要服務構面。 6. 利用因素分析所獲得之加油功能、擴充功能、品牌聲譽及促銷四個因素做為變數以集群分析可將台灣1,909座加油站分為促銷導向型、全方位經營型與專業加油型三類策略群組。 7. 分析中油公司提供民營加油站服務滿意度、加盟站服務需求及民營加油站未來經營動向調查結果。 8. 就各項研究問題探討對中油公司經營策略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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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職英文之需求調查與教材評估準則 / Needs survey and evaluation scheme for industrial vocational high school english textbooks

蘇郁涵, Su, Yu-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為工職英文課本建構一套理論與實證兼顧的評估準則,並對工職學生的語言需求與期望作深入的探討。 評估準則建立在以下五個基礎之上。 (1) 工職英文教與學之現況 (2) 溝通式語言教學 (Communicative Language Teaching)的原理與原則 (3) 專業英文(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的概念與議題 (4) 現有的教材評估準則 (5) 工職學生之語言需求與期望分析 為了解學生對英文的需求與期望,問卷調查與訪談成為此研究之重要部份,涵蓋了有: (1) 針對217位工職舉業生進行需求調查,以了解工業界使用英文的實際情形與溝通需求。 (2) 針對645位工職學生進行期望調查,以了解學生對英語教學的期望。 (3) 訪談5位工職畢業生、6位工廠主管,以了解工業界使用英文的詳細情形;訪談5位四技二專畢業生,以了解學生在進入四技二專後,使用英文的情形;訪談6位英文老師及3位工業英文教師,以了解英文及工業英文教學之概況。 本研究根據問卷調查與訪談的資料深入探討與分析了學生對英文的需求與期望,並對教育當局及編書者多所建議。分析結果並加以整合並融入根據理論及文獻探討所初步擬訂的教科書評量表中,以期能確實有效評估工職教科書。為使評量表發揮最大功用,本研究還設計了彈性的評分方式,並提供了使用方面的建議,希望對英文教師在選擇教科書時能有所助益。 /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study is twofold - to formulate a theory-and-survey based evaluation scheme for IVHS English textbooks, and to give an insight of IVHS students' language needs and wants. The evaluation scheme has been established on considerations of: (1) the current IVHS teaching/learning situation (2) general guidelines of communicative language teaching (CLT) (3) notions and issues of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ESP) (4) evaluation schemes and criteria already proposed by other researchers (5) an analysis ofIVHS students' needs and wants To inquire into students' needs and wants, surveys and interviews have been conducted, including: (1) A needs survey on 217 IVHS graduates for the actual use of English and communicative needs in industries. (2) A wants survey on 645 IVHS students for their expectations toward an IVHS English textbook. (3) Interviews with 5 IVHS graduates, 6 factory supervisors, 5 technical college graduates, 6 English teachers, and 3 Industrial English' teachers for the situation and episodes requiring English in industries, academic use of English, and classroom use of textbooks. The present study faithfully reports on IVHS students' language needs and wants, along with some other suggestions for textbook writers and authorities concerned. Incorporating the findings from surveys and interviews, the evaluation scheme proposed is thus rooted on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grounds. To ensure optimum usage of the scheme, its scoring system is devised to be flexible and its application is further prov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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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者中心概念,發掘企業創新來源? - 以趨勢科技為例 / Discover the source of corporate innovation by adopting user centric design methodology? - A study of Trend Micro Technology

趙伯鈞, Chao, Po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什麼是創新的來源,許多人會認為創新來自於更好的產品功能或是更高階的設計概念。然而,也有人會認為創新來自於使用者。 如果創新來自於使用者,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要求他們描述自己的需要,便可以知道如何創造新的產品或服務呢? 從上述例子我們可以推論,使用者不一定明白知道自己真正的需要,若沒有完善的輔佐機制,使用者無法成為產品/服務創新的來源。 本研究發現,深入瞭解使用者的情境脈絡,可以發現新的創新來源。為了分析使用者的情境脈絡如何影響到組織對於資訊安全的需求,本研究調查六個來自不同產業的個案,並檢驗不同使用者的情境脈絡,如何影響到該組織對與資安的看法與行為。 事實上,個案的田野調查真實地呈現了如何將使用者的”洞見”轉化成產品/服務創新的最佳來源。來自五個不同產業的個案不但展現了大相逕庭的資安痛點,同時也廣泛地觸及了五個在未來具有高度發展潛力的領域,資安相關人員所關心的資安議題。 本研究強調,當我們試著瞭解使用者在不同產業處理資安議題時,深入地探索與思考使用者所處的情境脈絡時,我們一定會發掘到許多產品/服務創新的機會,以及相對應的組織管理議題。 /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novation? Many people would consider better technical functions or superior industrial designs as innovations. Currently, more people would argue that innovative ideas come from users. Therefore, if we ask users to describe their needs, we will know how to innovate our products or services. But, users’ inputs might not always be right because they might not know what they really want. Our research suggests that ideas of innovation may better be inspired by user’s local practices. To analyze how local practices may influence an organisation’s security requirements, this paper presents five case studies and examines the contextual details affecting the expectations of different organizations. Indeed, this field study illustrates how customers’ insights could become a rich source of product/service innovation. It not only underscores the security pain points in each firm, but also exposes broader security issues in five different market segments. The findings indicate that when we come to appreciate how users make sense of computer security in their actual business situations, we are able to identify viable ideas for innovation in products, services and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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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統計在社會調查之應用 / The Application of Fuzzy Statistics in Social Survey

鄭勝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問卷設計上,一般人常用傳統勾選的方式讓受訪者作答。這種0或1的二分法方式,讓受訪者在數個選項中勾選出一個較適當之答案,但其勾選的並非絕對,而其無勾選的卻非不曾發生的,如此所得到的資料往往會扭曲事實的真相。   本論文即是利用模糊之概念來改良傳統之問卷,允許受訪者在數個選項中填寫百分比,解決上述傳統問卷之缺失,並以家庭關係問卷為例,來比較傳統及模糊問卷結果的差異性。更進一步建構一家庭關係模糊指標及定義一家庭關係警訊燈號,用來衡量一般人家庭關係之優劣。分析結果我們可以得到以下三點結論:1.傳統問卷之結果,往往容易集中在某個選項上;而模糊呈現的較為均衡。2.由於模糊問卷答題方式較為多樣化,故家庭關係模糊指標分布較為廣泛且均勻。3.整體而言,較多數人之家庭關係警訊燈號為綠燈,顯示家庭關係不錯。 / In survey question design, people used the method of traditional selection to let respondent to answer. This method let respondent to select an appropriate answer in several options. However, his selections would not be absolute, and the options that he did not select would happen. Such data may skew the reality.   In this paper, we make use of fuzzy concept which allow respondent to write down percentage in several options to improve traditional survey question and to resolve the shortcoming of traditional survey. Also, we take family relation survey question for instance to compare the difference of traditional and fuzzy survey question result. Furthermore, we build a family relation fuzzy index and define a family relation warning signal to judge the good and the bad of one's family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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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契約當事人於危險事故發生後之義務-以英美相關法制為核心 / The contractual parties' post loss duties in liability insurance - focusing on anglo-amercan law

李志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誠信善意原則雖從羅馬法發展而來,適用於民事法律之領域,從西元一七六六年英國大法官Mansfield於Carter v. Boehm一案之明文宣示,開啟了誠信善意原則於保險法蓬勃發展之源頭。Mansfield氏亦說明該原則於保險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有適用,美國法承繼英國普通法上的發展,並建構更為完整的內涵,將誠信善意原則適用在各種保險及保險的各個階段。 責任保險由財產保險衍生而來,惟其不同之處為其損失乃是消極利益之損失。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責任確定後,且責任事故為落入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時,應對被保險人為保險金之給付。然而,在特殊之狀況下,如被保險人破產之時,保險人所為之保險給付,並無法真正賠償給受害之第三人,導致責任保險所具有的社會保護功能盡失。為了保障受害第三人,責任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的功能擴張到保護受害之第三人,成為免責請求權。以上轉變,在美國法上亦有相類之歷程,美國學者認為責任保險之給付內容從對抗金錢損失轉變為對抗責任的成形;亦即責任保險的目的,不僅是在賠付被保險人之責任損失外,更是在危險事故發生後,立即提供保險人防禦,以保障被保險人之心境安寧與財務安全。然而,兩岸保險法目前的規定及實務運作的方式,卻未演進到保障被保險人心境安寧與財務安全,對於誠信善意原則在雙方當事人間的適用,亦未落實。 由於英美在相關制度及理論的發展,較為完整。本文將以英美法為參考依據,指出目前兩岸法令制度不足之處,並以英美司法及保險實務就相關議題採行之方式與見解為輔助基礎,提出修正保險法及契約條款之具體方向,作為兩岸未來解決現行法令制度不足時之參考依據。本文架構安排上,於第一章為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方法、範圍為說明外,第二章責任保險之制度設計,以責任保險之發展與功能為論述核心,得出在誠信善意原則之基礎下,當代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事故後有通知、合作協助及減少損害之義務,而保險人保險給付義務不僅包含被保險人法定責任金額之損失賠付,尚還包含為被保險人所提供之防禦,即保險人亦負有調查、抗辯與和解義務。第三章被保險人之義務,即通知、合作協助及減少損害等義務,討論被保險人義務內涵及所需要件。第四章保險人之義務,就調查義務、抗辯義務內涵為論述,並就違反效果及美國學者對於相關義務可改革之處提出之芻議為說明。第五章兩岸責任保險法制之分析與比較,以英美法上的理論及實務作為基礎,以檢驗兩岸責任保險法制之優劣,本文認為兩岸的保險法令與制度,未著重被保險人之權利保護,存在相關缺失。第六章結論與建議:乃綜合前述各章之討論,本文對於現代責任保險之功能及當事人各項義務為總結並參考英美司法及保險實務上的發展,對於本文第五章所分析之兩岸目前保險法制及實務作為不足之部分,提出若干建議,以供未來立法者修法及保險實務界為相關改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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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管制社會科學化之研究 : 以公平交易法為中心 / Social Research in Regulation of False Advertising

須文蔚, Wen-wei Hsi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實廣告管制的社會科學化不僅有學術上的意義,在不實廣告管制的實務上,也具有深意。誠如Brandt & Preston(1977: 61)所言,行銷界總期待法律人不僅嫻熟實體法律與程序,也能詮釋與採用消費行為研究資料,一方面據以解釋法律的構成要件,一方面在法律事實的認定上,提出更強而有力的證據。換言之,正因為不實廣告法律解釋與事實調查有賴整合社會科學知識,一個法律人如果就攸關社會科學的變項一無所知,或是所知有限,勢必無從詳實地解釋法律構成要件的意義,亦無法運用社會科學證據方法調查事實,更無力分析社會科學證據方法之採證法則,遑論還要達成維護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目標。 本研究分就不實廣告管制之基礎規範構,內容類型社會科學解釋,詮釋方法社會科學解釋,證據方法與採證法則社會科學化等五個層面,就社會科學管制程序與實務管制程序之差距,加以對照描述。 一、不實廣告管制之基礎規範 從本研究歸納之廣告管制的立法模式類型可發現,除了愛爾蘭、荷蘭、大陸、西班牙、希臘以及比利時少數幾個國家,就不實廣告管制採取單一立法的模式,我國和多數國家都採取複數立法的模式。 就定義不實廣告之基礎規範分析上,本研究採用Petty & Kopp(1995)的概念框架,分就不實廣告的內容類型、詮釋方法加以比較。雖然各國法律或實務多半顧及暗示訴求與隱匿重要資訊(Miracle & Nevett, 1987:42; Schotthofer, 1992: 91; Petty, 1994: 327),不過也只有美國與德國在實務上會引用文本觀察法與消費者認知觀察法協助詮釋之(Petty, 1996: 36;劉孔中,1997)。以美國為例,由於「聯邦貿易委員會處理虛偽不實政策綱領」中宣示,在詮釋暗示訴求時,宜先動用文本觀察法,如有必要則會審慎援引消費者認知觀察法與外部證據,透過如是縝密的步驟規範,確立了管制科學化的基礎,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制定的「不實廣告處理原則」大體上繼受了美國對於不實廣告詮釋方法,同時強調文本觀察法與消費者認知觀察法,一則未能說明何者優先適用,二則未表明採納社會科學證據方法的必要性,使得不實廣告的觀察方法運用上,並不能依照廣告內容類型與時機適當地援用正確的觀察方法。 另一方面,就推論方法言,推論群體與相關大眾人數的認定上,依照各國採行的推論群體標準,大體可以分為「無知者標準」、「一般人標準」與「懷疑者標準」三種(Sullivan, 1986:601; Black, 1988: 530-532; Schricker, 1990: 630-633; Lysonski & Duffy, 1992: 183; 羅明宏,1993:70-73; Jocoby, Handlin & Simonson, 1994:887-888; Pretty, 1996; 吳翠鳳,1996:170)。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制定的「不實廣告處理原則」與美國的立法例更為接近,一方面,均採取「一般人標準」,同時針對專業產品改採「相關大眾之普通注意力」;二方面,在推論上強調交易相對人認知的重要性;三方面,認為必須要有相當數量的消費者有受誤導之虞,才構成不實廣告。 另一方面,不實廣告的管制結構中,可分為司法管制、行政管制與準管制三個體系。Posner(1992: 367)就指出,就行政管制模式與司法管制模式兩相比較,司法模式有如下的優點:一方面,當事人對於政府機關的倚賴程度最小,可依據消費者自主能力進行訴訟;二方面,受有損害的消費者受到能夠獲得損害賠償的激勵,可以強化其提起訴訟的動機。不過,行政管制也有其不可抹煞的優點:一方面,當事人不必花費過高的訴訟成本(訴訟費用與律師費),可以依賴行政機關代為遏阻不當行為;二方面,行政管制下的主管機關會基於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等考量,對於就個別當事人損害過小的不實廣告侵害案件,主動介入。 綜上所論可發現,在我國司法管制的模式下,一來由於實務界的意見至為分歧,民眾往往無從自司法管制機制下獲得損害賠償;再者以法院的被動性、個案性、訴訟耗時的本質,先天上就不適合擔任不實廣告的管制者。三者,不實廣告造成個別消費者的損害往往不大,加上我國民眾尚不熟悉消費者團體訴訟模式,實難期望透過司法模式矯正不實廣告的歪風(廖義男,1996:119)。因此,這也就造成國人捨司法管制機制,普遍倚重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解決不實廣告爭端的重要機制。 不過單靠行政管制機制想要解決不實廣告爭議,實非易事。透過第二章的各國管制機制比較,可以發現無論是美國採取的媒體自律與自律組織管制雙軌制(Rotfeld, Abernathy & Parsons, 1990; Rotfeld & Parsons, 1989); 或如英國交由「廣告標準局」、「廣告實務委員會」與「獨立電視協會」分就不同媒體出現之廣告加以自律;或如鄰國日本由「日本廣告審查機構」從事自律的工作。這些國家在行政管制與司法管制之外,創設出一套準管制模式,自律組織依照自律規章或是法律授權,對不實廣告的爭議案件進行管制,限制違反規定廣告主刊播廣告的權利,或請求主管機關從重處罰。使得絕大多數的不實廣告爭議並未進入司法或行政程序,而藉由自律機制以非正式程序止息紛爭(Miracle & Nevett, 1987:218-219; Boddewyn, 1992:78-84; Hotchkiss, 1993: 80-86)。準管制機制的付諸闕如,可謂我國不實廣告管制機制設計上出現了漏洞,也無形中加重了公平會的負擔。 二、不實廣告內容類型社會科學化之差距 就不實廣告內容類型社會科學解釋言,Preston(1994:31)曾經指出,不實廣告的爭議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有的易如反掌,有的卻難如登天。前者指的就是明示的廣告訴求,通常只須比對廣告與產品屬性即可得知是否不實;後者則指暗示廣告訴求,雖然不容易判斷,但可透過考察一般消費者認知上是否有受誤導之虞,藉以澄清此不確定法律概念實係可描述與經驗得知者。 然而,就社會科學研究者的角度觀之,不僅暗示廣告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評價訴求一樣會引起消費者對於廣告意義的誤解(Holbrook,1978: 545-547; Richards & Zakia, 1981: 133; Richards, 1990:38-39, 53)。所謂評價訴求係指,以情緒性、感性、主觀的方式,陳述對於產品屬性的印象或意見,並未就產品或服務的屬性加以描述,而此一訴求會衍生出另一個關於產品或服務屬性的意義,如果消費者因為信任此一意見,誤以為產品具有「衍生的屬性」,則可能會陷於錯誤。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定義中,把不實廣告區分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此一立法定義十分周延,在解釋上不僅包含了明示訴求單純的不實,特別是「引人錯誤」的概念上,應能涵蓋了暗示訴求以及評價訴求的廣告內容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的狀況。否則在電子媒介時代,廣告主與廣告代理業不斷將明示訴求、真實訴求以及傳統的文字訊息,轉換成暗示的訴求和評價訴求,廣告內容雖然表面上不觸及產品或服務的屬性,無從直接從廣告內容上觀察出有虛偽不實之處,但在廣告訴求蘊含的多種意義中,一旦有一個意義會使消費者陷於錯誤,一樣可能使消費者受侵害,亦仍有影響市場競爭之虞(Shimp, 1979;Richards & Preston,1987;Richards, 1990:38-39)。 不過,上述內容類型的分類法僅停留在「社會科學管制程序」學說上討論,尚未完全獲得實務界採納。透過本研究第二章與第三章的個案分析可知,實務管制程序下對內容類型之法解釋仍存有下述問題:第一、所謂「虛偽不實」與「引人錯誤」廣告之意義究竟有無區別之必要,仍有疑義(Ford & Calfee, 1986: 82;Jacoby & Hoyer, 1987: 54;周德旺,1992:206),從「不實廣告處理原則」第5點所定義「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仍以引人錯誤為不法之要件,可見兩者的區別仍不清楚,以至於在規範體系上,舉凡觀察方法、推論方法與證據方法都未將兩者加以區分。第二、公平會對於利用「影射」、「隱含的意義」、「含混標示」等暗示訴求方式,使消費發生錯誤認知,公平會都會解釋為「引人錯誤」廣告;從本研究內容分析部份顯示,在888則案例中,將暗示訴求納入管制者,已佔全部案例的3成8,可見公平會已經重視暗示訴求之管制。第三、目前公平會幾乎就評價訴求都不加以審查與處分(詳見第三章第二節貳的討論),從本研究內容分析部份顯示,在888則案例中,將評價訴求納入管制者,僅佔全數案例的2成7,足證評價訴求的內容類型確實受到管制者的忽視。。 三、不實廣告詮釋方法社會科學化之差距 不實廣告法律解釋的第二個層次,即針對引人錯誤之虞的廣告,以社會科學解釋說明法律規範不實廣告之觀察與推論方法。 所謂觀察方法係指,法令中就管制者如何認識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加以規範,一般來說可分為兩種不同類型的觀察法,一為文本(text)觀察方法,亦即就系爭廣告的陳述,單獨觀察或整體觀察,以確認廣告的意涵(參照「不實廣告處理原則」第7點第2項、第3項)。二為,探究消費者認知的觀察方法,則須以一般公眾的認知為準,方能確認廣告訴求的真實意義(參照「不實廣告處理原則」第5點、第6點)。 而推論方法則指,法令中規定判定廣告訴求是否有誤導消費者之虞前,必須分別證明兩個爭點:第一,潛在消費者中有多少或然率會受到廣告誤導?第二,那一種類型的消費者是不實廣告認定之推論群體(Pretty, 1996: 40)?公平會制訂的行政規章觀之,公平會也已經就推論方法有明文規範:回應第一個爭點,「不實廣告處理原則」第5點與第6點明確指出,無論是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均以「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陷於錯誤為判斷依據,此處「一定數量」或「或然率」則郊遊主管機關推論與裁量;回應第二個爭點,公平會也主張,一般商品或服務以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仍陷於錯誤,或如係專業性產品則以相關大眾之普通注意力仍陷於錯誤,即屬不實廣告(參照「不實廣告處理原則」第7點),顯採「一般人標準」為推論群體,主管機關進行推論時,要決定「相當數量」則應依照此一標準。 從社會科學管制程序觀之,無論是規範觀察方法或是推論方法的法規中都包含了不少的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一般大眾」、「認知」、「相當數量」等,均可透過社會科學知識加以描述,轉化為操作型定義,進而以實證方法加以測量與評估。 既然消費者認知是一個複雜的資訊處理過程,藉此從個人所處的環境中,把消費者所受到刺激的資訊組織起來,並且將訊息加以詮釋成為具有意義的觀念(Wells & Prensky, 1996),則在法律解釋上,如牽涉一般大眾的錯誤認知之觀察,就應當深入此消費者資訊處理模式。 然而「實務管制程序」上,關於詮釋方法之法律解釋仍與社會科學管制程序存有差距。從第二章與第三章的文獻探討可知,至少有下列四個問題: 第一,在觀察方法層面:為確認引人錯誤廣告中多重意義究竟何者有誤導消費者之虞,主管機關應先動用文本觀察法,在文本觀察尚不能確認者,則再動用消費者認知觀察法,就足以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訴求,援用社會科學證據方法證明之,但是公平交易行政上並未區別兩者的先後秩序,處分書中援用消費者認知觀察方法者,較文本觀察法者為多。 第二,在觀察方法層面,雖然有不少處分書援引消費者認知觀察法,卻不見在處分書中說明「一般消費者」的定義。當管制者動用「一般大眾」、「消費者認知」等概念時,其實管制者並未正確理解消費者認知觀察法的含意,也就沒有以消費者資訊處理模式解釋所謂「一般大眾」與「消費者認知」之意義。缺乏社會科學化的法律解釋的情況下,「實務管制程序」上所謂消費者認知完全仍只是建基於個人(或委員間)的直覺常識而已。 第三,在推論方法層面,如何獲得「一般大眾」認知的推論方法,主管機關也未完整定義,換言之,無論是「一般人標準」或是「相當數量大眾」的意義界定上,都缺乏清楚之闡釋。 第四,就內容類型與詮釋方法的關聯性言,「社會科學管制程序」上需要經過詮釋方法確認的內容類型,亦即暗示、評價訴求的內容類型中,從文獻探討中會發現,「實務管制程序」上往往未援引任何觀察方法與推論方法,就直接認定為虛偽不實,反而有相當高比例「明示/真實」訴求的案件論及了詮釋方法。此處顯現出了主管機關在解釋法律時,並未釐清「明示/真實」訴求可以直接比對廣告訴求與產品屬性間差異即可確認為不實廣告,實無庸在案例的理由中論及「一般大眾」、「消費者認知」等概念之必要。 對照第六章的內容分析可進一步證實上述四個問題點,雖然公平會頒佈「不實廣告處理原則」中,對於不實廣告詮釋方法有詳細的規範,但實際案例的廣告詮釋方法上,運用詮釋方法的個案數量並不多,僅案例中提到「消費者認知」的案件較多,約佔總案件數的2成8,可見不實廣告詮釋方法並不受主管機關之重視,前述「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自然也一直未獲得公平會澄清。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實務管制程序層面,內容類型與詮釋方法關聯性的檢驗上,主管機關在援引文本觀察法時,有較高比例的案件是屬於暗示訴求;另一方面,如單純探討「暗示訴求」與詮釋方法間之差異性,或「評價訴求」與詮釋方法之差異性,都無法檢驗出其差異具顯著性。不過如合併變項後,則可發現「暗示/評價訴求」與詮釋方法間確實有顯著的差異(根據卡方檢定之中,D.F.=1, p<.001):亦即「暗示/評價訴求」的廣告內容類型案件,主管機關動用詮釋方法的機會,要較「明示/真實訴求」者為高。足見,公平會已經開始針對不同內容類型的案件,適用不同的詮釋方法,這一點與文獻探討所得有所不同。 四、不實廣告證據方法社會科學化之差距 既然在不實廣告法律的解釋上整合了社會科學的觀念,也指出「一般大眾」、「認知」、「相當數量」等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均可須透過社會科學方法澄清之,本研究的第四章即就事實調查的社會科學化加以分析,主要的討論焦點在於公平會的行政調查程序上可應用的各種證據方法。 本研究界定社會科學證據方法的意義為,透過量化或質性社會科學方法評估過的事實資料,可使是法院或行政機關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可供證明用的有形物體,均屬之(Cecil, Drew, Cordisco & Miletich, 1994;Pappalardo,1997:793)。其次,又參酌學說將證據的來源劃分為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Brandt & Preston,1977:56; Preston, 1987:637),以及質化證據與量化證據兩種類別。透過兩種分類的交叉比對,可以發現不同證據類型具有不同的證據力,對不同類型的待證事實亦具有不同程度的解答。 在證據方法層面,如就「社會科學管制程序」觀之,基於不實廣告詮釋方法之法律社會科學解釋,暗示、評價訴求之個案往往不能由內部證據,也就是無從由執法者以直觀推論就可得知消費者的認知狀況,應當要透過消費者證言或量化證據等外部證據,方能充分說明一般消費者所認知之廣告意義,因此應採用外部證據,較能釐清待證的法律事實(Brandt & Preston, 1977; Armstrong et al., 1980 : 27;Preston, 1987;Preston, 1989;羅明宏,1993:102-103; Petty, 1996: 38;Pappalardo, 1997)。 另一方面,如就質化證據與量化證據比較,無論是座談會、焦點團體討論都有助於擴大學者、專家與業者代表的意見參與,協助法律解釋與事實調查,對朝向更深入的詮釋與評估,通常在不實廣告的事實認定上,此類方法會運用在證實業界度量衡標示習慣、價格標示習慣與鑑定意見討論(Haskins & Kendrick, 1993: 103;胡幼慧,1996:139)。而量化證據,諸如調查法、實驗法或準實驗法,則在應用上多以澄清消費者對廣告內容的認知為主,其中特別以調查法透過系統、標準化的資料蒐集過程,可以找出具有代表性的一般消費者意見,也較能協助執法者判斷是否有「相當數量一般消費」發生錯誤認知,因此也是較受到主管機關、當事人或學者重視的證據方法(Preston, 1986;Preston, 1987;Preston, 1990;Richards, 1990: 112;羅明宏,1993;劉孔中,1997)。 從「實務管制程序」層面觀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實務上開啟了運用社會科學證據方法的先河,特別在「上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所為之引人錯誤廣告處分案」中,公平會採用相當進步的事實認定方法,認為應考察「讀者自廣告中認識廣告主所從事或實際從事之事業活動」,為了呼應這種貼近消費者行為與認知的取向,公平會遂主動進行問卷調查(參照公平會(81)公處字第001號處分書)。另一方面,此案件之所以採納調查法證據,據前任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委廖義男(深度訪談,1999年2月1日)表示,「上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所為之引人錯誤廣告處分案」是公平會處理的第一件案件,如果僅以會內同仁的判斷恐引起不必要的批評,為求慎重起見,使被檢舉人信服,委員會議在展期剩下一天的情況下,決定進行問卷調查,故委由五個同仁在展覽場地外進行訪談。不過此一案件的證據方法並未為其他同類型案件所沿用,絕大多數的不實廣告案件都顯現,主管機關不主動調查消費者對廣告的認知,但如果當事人提出關於市場佔有率、營業額、公司形象、品牌形象以及相關大眾所共知的調查法證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也不拒絕,通常均相當重視,並會援引作為事實認定的重要依據。 公平交易委員會雖不排斥社會科學證據方法,但是如透過案例的分析,依據公平交易法與公平會頒佈的「不實廣告處理原則」檢視實例中證據與構成要件間的關係,不難發現主管機關並未依照法律及命令的規定來詮釋不實廣告內容。以商標或包裝等矇混的案件類型,法律要求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為限(參照公平交易法第20條)。但透過案例檢索與分析,僅「宗柏企業有限公司被處分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2.14.公處字第017號處分書)與「美商摩托羅拉公司訴願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3.2.公訴決字第011號訴願決定書)中,檢舉人為了證明其商品達「夙著盛譽」,已廣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當事人因而提出市場調查證據。其他類似案件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的事實認定顯然並未受到正視,公平會所頒佈的「處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原則」中雖然規定遇有「相當爭議致難以判斷」,得舉行公聽會或座談會;「影響重大且有相當爭議致難以判斷」,得委由公正、客觀之團體、學術機構進行問卷調查,但多半的案件仍由主管機關以主觀推論以確認「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構成要件,顯得過於輕率。 一般不實廣告的案件類型中,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檢驗公平法第21條所謂「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時,也未嚴格遵守其自行頒佈的「不實廣告處理原則」,除了前述的「上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所為之引人錯誤廣告處分案」中以問卷調查測量「閱讀廣告者的認識」,多數案件在判斷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前,並未討論到交易相對人對表示或表徵的認知,也沒有在處分書中依照一般商品(服務)與專業性產品(服務)的前提,區分一般大眾的普通注意力」以及專業性相關大眾的普通注意力(參照「不實廣告處理原則」第7點)。在法律解釋層面未嚴格遵循法律構成要件認定事實,也未說明認定事實的方法,自然會影響證據程序偏向質化的、簡單化的推論方法,對事實認定的周延性就顯得不足。 不過以少數個案的狀況,尚無從全面說明公平交易行政在證據方法社會科學化的實況,實有必要就公平會歷年來的不實廣告處分書加以系統性分析。如參照本研究第六章內容分析之結果,可發現將外部證據與內部證據的數量相較,公平會所採用的證據方法多數還是集中在內部證據上,但外部證據特別像是「被檢舉人抗辯」與「書面證據」及「其他主管機關意見」等質化證據出現的頻率也不低,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證據調查程序上,採取相當開放與多元的態度,能夠借重機關外的專家、學者、研究機構、法院、消費者或當事人等提供經驗,以協助判斷不實廣告是否有引人錯誤之虞,令人耳目一新。不過在外部質化證據的類型上,仍有過度偏重當事人的意見陳述與書面證據,以及過分仰賴政府機關專家鑑定意見,鮮少採用是半結構團體的證據方法,如聽證或座談會,或是結構團體的證據方法,如焦點團體法的缺點。換言之,公平會採用的外部證據方法,多傾向單一來源的專家鑑定意見,忽視更周延、更嚴謹、更意見多元的質性證據方法,至於聽證與焦點團體討論都沒有出現在本次研究分析的案例中,此為美中不足之處。 如就質化證據與量化證據相較,「實務管制程序」上出現量化證據的案例約佔總案件數的0.5成,可見量化證據方法在公平交易行政上相當罕見。不過誠如文獻分析所言,為了證實消費者對廣告之認知,多數案例中出現的量化證據都是調查法證據。 另一個值得關心的問題則是「實務管制程序」上,採用量化研究的案例中,有7成4是「暗示/評價訴求」,只有2成7是「明示/真實訴求」。而且卡方分析的結果,證實「暗示/評價訴求」與量化證據間確實有差異。這個發現或能證明實務管制模式在處理「暗示/評價訴求」時,較會採取量化證據,較符合社會科學證據方法的理想,但由於所蒐集到出現量化證據的案例只有34個案件,假設檢驗是否具有統計上的意義,頗值商榷。 五、不實廣告採證法則社會科學化之差距 在事實調查層面上,社會科學證據方法(尤其是量化的科學證據方法)往往被視為權威與不可挑戰的,林鈺雄(1999: 52)就指出,人力無法挑戰科學證據的迷信由來已久,許多法律人只要看到統計數據就可能俯首稱臣,完全不考慮科學證據是否經過合格的操作程序和法庭的證據程序等基礎問題。足見法律工作者不僅要能夠運用社會科學證據方法,更要能瞭解研究問題如何形成、研究如何進行、結論如何獲致以及研究成果如何解釋與呈現等各層面的細節,才能進一步判斷與評估社會科學證據方法是否可靠(Faigman, 1989:1030-1031),也方能避免鑑定人、專家或市場調查公司喧賓奪主,成為實質的裁判者或是裁判的支配者。 社會科學管制程序下之採證法則層面,應整合社會科學方法論、實務見解與美國證據法的法理,以確認採證法則之內涵(Cecil, Drew, Cordisco & Miletich, 1994),其具體的途徑有二:一方面,界定檢驗一般社會科學證據方法時,都必須考量的研究者資格;二方面,就檢驗量化證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設計、抽樣方法、資料蒐集程序、資料分析與解釋等層面,逐一加以說明,以確認不實廣告管制採證法則內涵,以期讓管制者採納社會科學證據方法時有明確的標準(Preston, 1989: 508; Jocoby, Handlin & Simonson, 1994)。 在「實務管制程序」上,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頒佈「處理當事人所提供市場調查報告之評估要項」,使社會科學管制程序界定之採證法則不再停留在學說的討論,而已經有具體法規範可供執法之參考。如此一來,雖然主管機關面對社會科學研究未必比學者、研究人員、市場調查公司更專門,既然採證法則的規範已經綱舉目張,則執法者自然可以運用形式的證據法則,來檢驗程序是否無誤,並進而判斷社會科學證據方法可否接受。 不過就現行法規範的檢討可發現,公平會制訂之「處理當事人所提供市場調查報告之評估要項」雖然已經詳細地就市場調查之採證法則以規範,令提出調查證據之當事人負擔說明義務,然經過第五章的討論,可發現在當事人資格的限制、抽樣方法、樣本大小與採證法則、問題設計與採證法則以及資料蒐集程序與採證法則等項目上,仍存有缺漏,殊值注意。 如就公平交易行政適用前述採證法則的實況考察,由於此一評估要項遲至1997年12月31日才由第322次委員會議通過,經1988年7月1日第347次委員會議修正,到同月13日才正式發布,加上實務程序採納量化證據的數量不多,就少數出現量化證據的案例分析,可以發現實務管制程序下,處分書中論及採證法則的案例並不多見,僅有23個案件,而其中有12個案件沒有逐一說明量化證據中問卷設計、抽樣、統計方法、資料分析方法、研究者資格等細節,使公平會的處分書顯得在審查量化證據時失之簡陋,也與社會科學管制程序的概念差距甚遠。當然這或許和多數案例的理由欄並未詳細記載採證法則的內容有關,但在行政程序法公佈、實行後,行政機關對證據的採納與否應當附理由告知當事人(參照第43條),將來是否會改善,值得期待與檢驗。 綜上所論,本研究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一、法律解釋之改革 (一)內容類型之改革 1.檢討「不實廣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為「原則」)中虛偽不實與引人錯誤廣告的定義 2.將暗示訴求之定義規範在「原則」中 3.將評價訴求之定義規範在「原則」中 (二)詮釋方法之改革 1.修正「原則」,文本觀察法應先於消費者認知觀察法適用; 2.「原則」中界定「消費者認知觀察」法之意義 3.修正「原則」,以消費者資訊處理模式界定「一般人標準」與「相當數量之大眾」的意義 4.「原則」中增訂暗示、評價訴求應適用詮釋方法 二、事實調查之改革 (一)證據方法之改革 1.改變舉證責任法則,視內容類型詮釋之必要令當事人負提出外部證據之責任 2.改變舉證責任法則,視內容類型詮釋之必要令當事人負提出量化證據之責任 3.一般消費者提起爭訟之舉證責任倒置 4.「原則」中增訂暗示、評價訴求之判斷,必要時應適用社會科學證據方法 5.證據方法應多元運用 (二)採證法則之改革 1.修正「處理當事人所提供市場調查報告之評估要項」(以下簡稱「要項」)缺漏事項 2.落實「要項」令當事人應負說明義務 3.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令主管機關採證時論及採證法則 4.由當事人就證據交互辯論 三、管制機制之改革 1.不同內容類型適用不同行政流程 2.引進準管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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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 的行政監督制度 : 兼論當代中國行政監督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 兼論當代中國行政監督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自上而下的行政監督制度"

陳進展 January 2005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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