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468
  • 433
  • 35
  • 6
  • Tagged with
  • 474
  • 474
  • 157
  • 139
  • 137
  • 125
  • 121
  • 108
  • 103
  • 93
  • 85
  • 79
  • 76
  • 73
  • 72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91

人壽保險業財務分析之研究

王秋月, Wang, Qiu-Yu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綜觀各行業之會計,雖然各行各案經營對象有別,然會計處理,並無甚大差異。唯人壽保險業會計特立一格,其財務報表上術語林工,非專業人員不易了解,因此而缺乏流通性。有鑒於此。乃為文以求對人壽保險業會計有所了解,並針對管理分析予以研討,從而希望以此為研究人壽保險財務結構之開始,而為未來研究者之參考。 人壽保險業會計,在國內會計學術上,乃屬未開拓之荒漠,因此首先介紹人壽保險業會計,而為財務分析之開始。人壽保險之經營,所應用之學識非常專門,其所用之財務報表分析之資料,非一股閱衣人能夠得到,縱使得到亦無法對其作深入之分析。因此,由經營者自行分析,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分析。 唯以人壽保險業財務報表,不同於一般企業。其資產不以流動性來區分,且商品、成本、收益之結構特異。因此,無法適用一般財務報表之分析方法。例如: 縱橫分析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存貨週轉率、長期資金對淨值之比、鋪貨毛利率、營業收益與營業資產之比率等,用於壽險業,無法獲得良好效果。即使勉強應用,其所得分析結果,對經營管理者,亦無若何幫助。因此,本又財務報表之分析,乃以會計為出發點,以經營分析為手段,而達成全叉之結構。 本文第一章為人壽保險本質之研究,說明人壽保險業組織、經營之狀況。第二章為研究人壽保險案會計,基本會計理論之探討與研究。第三章為研討人壽保險公司之財務報表,其報表之極類反內容結構。第四章為人壽保險經營分析,針對壽險成本因素之評估、資產評價。投資分析、利源分析等,加以研討。
92

財務槓桿對於多角化企業價值之再探討 / none

林秀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多角化經常是許多企業追求持續成長、價值創造所採取的策略之一,然而,大多數的實證結果均發現多角化策略減損了公司價值,而且企業的總價值顯著低於各部門獨立經營應有之價值,存在折價現象,顯示出多角化策略不僅無法創造價值,反而有損於公司價值。如此一來,「多角化」似乎背離了管理者理應採行提昇股東財富之策略。 為何多角化企業會存在折價現象呢?從實證上觀察到多角化企業的財務槓桿程度愈高,價值減損的幅度愈大,似乎兩者存在某種關係。因此,本研究將驗證財務槓桿與多角化企業價值之關係,探究多角化企業折價幅度是否與財務槓桿有關,以瞭解實務中多角化企業普偏負債比率較高的現象是否合理。本研究以美國公開交易公司作為研究對象,樣本期間為1996年至2001年,利用Berger & Ofek(1995)所提出的超額價值作為公司價值的衡量指標,本研究實證結果發現: 一. 不同多角化策略階段下,財富移轉效果之影響存在顯著差異 二. 不同多角化策略階段下,多角化策略與財務槓桿的交互作用效果與公 司價值之關係存在顯著差異 三. 多角化策略確能帶來舉債利益,但隨著多角化程度增加而遞減。 在實證的過程中發現,若以靜態觀察多角化公司價值與財務槓桿間的關係,兩者的確存在顯著負向關係;然而,若捕捉策略調整下的動態過程,發現多角化策略價值變動數與財務槓桿之間為正向關係,意即財務槓桿愈高之企業,進行多角化策略後,價值增加的幅度愈大抑或價值減損的幅度愈小。換言之,財務槓桿並非導致多角化公司折價之因素,反而有利於價值創造。
93

自願性財務預測制度與資訊揭露

王佑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壹、研究內容重點: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一直存在於證券市場,為了能夠有效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並減少投資者和內部經理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年便開始推動財務預測制度。財務預測制度的推動主要在增加公司之財務透明度,促進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希望藉由資訊之透明化與公平取得,來弭平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使參與市場交易的投資人,皆有同等的機會取得有助於其投資判斷的相關資訊,並進而促使證券市場得以更有效率的運作。然而從過去財務、會計上的實證研究顯示,我國財務預測資訊準確度不高,公開發行公司公佈財測結果後往往更新次數頻繁,而市場上投資人對於財務預測資訊亦普遍缺乏信心,造成更新後的財測資訊除了負面修正的結果外,大多不具資訊內涵,或是資訊在揭露之前,取得內線消息人士,利用資訊不對稱,不當獲取超額報酬。主管機關爰修正財務預測制度改採自願公開方式,並參考國外有關預測性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方式,提出相關調整方向。雖然主管機關為消除前揭財測失真、胡亂發佈修正資訊、引發內線交易等弊端而廢除強制性財務預測制度,然改採自願公開的財務預測制度是否能完全解決上述問題,尚待更多實證結果加以佐證。經就財務預測新制運作近一年之結果分析,截至94年11月底止,上市櫃公司採新制公開94年度財務預測者計72家(其中23家曾更新、更正或重編財測,占32%),相較93年度公開財務預測之上市櫃公司合計738家(其中345家曾更新、更正或重編財測,占47%),更新、更正或重編財測之比率雖有顯著下降,但公司預測性資訊揭露亦大幅減少,故廢除強制公開財務預測後,投資人是否能獲取充分之資訊以為投資決策之參考,確為值得探究之問題。由於美國資本市場發展相當興盛,相關證券法規也相當成熟,故本研究將參考美國財務預測資訊揭露之相關規範制度,探究加強公司預測性資訊揭露之解決方案,以及提昇對上市櫃公司預測性資訊監管制度之措施,提供主管機關政策制定之參考。貳、結論及建議事項:世界各主要國家都相當重視上市櫃公司資訊公開的平等原則。繼美國證管會實施「公平揭露規則」後,包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家之證券主管機關紛紛研議採取類似之作法。在我國方面,有關股市資訊的揭露,除了法人說明會,尚有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及業績說明會。當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產生重大變化,必須透過觀測站發布或至交易所(櫃買中心)召開記者說明會,讓公司大小股東、法人及投資大眾都能公平取得資訊。惟資訊透明化仍有待上市上櫃公司落實資訊揭露,例如公司有潛在之利多或利空資訊尚未對外公開前,常被董事、監察人、大股東等內部人士當做營私牟利的工具(包括調升或調降財務預測),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的規定,其危害更為嚴重,不可漠視。我國推動財務預測制度,亦旨在增加公司之財務透明度,消弭投資人、法人與公司間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使證券市場得以更有效率的運作。本次主管機關修正財務預測制度改採自願公開方式,期能達到提高財務預測準確度及健全預測資訊公開環境的效益。然就新制財測上市櫃公司大幅減少預測性資訊揭露等相關問題,相關監管制度是否仍有修正之空間?本研究認為可從「提高公司資訊透明度」及「強化市場監控」二個面向思考,一方面加強公司預測性資訊揭露之意願,另一方面仍需加強市場監理以避免不當資訊之發佈。本研究藉由探討美國財務預測資訊揭露相關的規範制度,對目前預測性資訊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一、 在提高公司資訊透明度方面(一)建議公司得於每季公告財務報告時,併同公開下一季預測性資訊。並可採用資訊揭露評鑑加分方式,鼓勵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 (二)建議縮短年度財務報表申報期限。第三季財務報告與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時間差距達6個月之久,資訊空窗期過長可能造成資訊公開及時效性不足,而使公司內部人員與投資人產生資訊不對稱之現象。故建議廢除強制財測後,應以循序漸進方式縮短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間,以增進資訊公開之透明度。(三) 建議增設「安全港規則」的相關免責規定。為鼓勵上市櫃公司自願揭露預測性資訊,可參考美國作法增訂「安全港規則」(Safe Harbor Provision),即只要公司揭露財測時符合:(1) 有清楚表達預測性質的說明、(2)基於善意、(3) 需揭露公告合理的基本假設、(4)揭露可能影響財測結果的風險因素、(5) 財測恐無法達成的有意義的警示性語句,則可受到安全港規則的保護。藉由「安全港規則」以鼓勵體質健全的公開上市(櫃)公司在市場機制的監控下,踴躍揭露合理有用的財測資訊,供市場上投資人及機構投資人參閱。 (四)建議強化分析師等專業人員對預測性資訊扮演之角色。財務預測若能由居於獨立第三人地位的專業財務分析師提供,將可避免自利動機。因此,如何促進財務分析師間的良性競爭,創造有效率的分析師競爭機制,將是促進資訊品質的重要方式。此外,如果法規可要求公司直接以投資者需求的財務預測格式與內容提供資訊,則投資者可以更有效率的使用財務預測資訊。如此投資者便可以充分監督公司所提供財務預測的品質,也才可以有效增進財務預測的資訊品質。 二 、在強化市場監控方面(一)建議參考美國制度訂定財務報告應揭露「管理當局對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之討論分析」(MD&A)之規定。發行公司每年所登載的「管理當局對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之討論分析」(MD&A),並須登載重大不確定事項之預期性資訊。美國證管會(SEC) 主張:一、公司必須揭露目前已經知曉的發展趨勢、影響經營的相關事件及可以合理預見將對公司未來產生重大影響的不定風險因素。二、在MD&A 中除須討論公司的資本來源,及其他足以了解營運結果、財務狀況之其他資訊外,尚須揭露未登載於財務報告上而管理階層已知曉之重大事件,並允許公司揭露預測的未來發展趨勢或事項,或重大不確定事項之預期性資訊。 (二)建議強化對於自願性資訊揭露的監管。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對於自願性資訊揭露的市場監管,已對於防止發行公司隨意揭露虛假資訊,保護市場秩序產生相當之效果。然而相對於強制性資訊揭露的監管,自願性資訊揭露的監管中需要主觀判斷的內容更多,更具挑戰性。例如,自願揭露資訊的價值相關性較強,可靠性要差一些,但如何判斷價值相關性卻非易事。本研究認爲,在制訂自願性資訊揭露監管原則時,以下方面值得強調:第一,完整性,發行公司自願揭露的資訊是否既包括利多資訊,也包括利空資訊;第二,即時性,發行公司是否能於時限內揭露相關之資訊;第三,動態性,發行公司是否長期自願揭露某些資訊。(三) 建議參考美國「警示性法則」的相關規定。美國法上對於財務預測資訊的揭露雖然採行自願的揭露方式,且為鼓勵公司踴躍揭露財測資訊尚有相關配套的免責規定,但是對於免責規定的適用,美國司法體系採行「警示性法則」作為審查判斷免責與否的標準,警示性說明不夠完整者即應該立即列入內線交易查核選案的標準,如此作法,一者可藉以達到嚇阻不法人士濫用財測結果操縱公司股價,以間接獲取暴利的不法意圖。二者可以確保投資人利用財測資訊為投資判斷決策時,有較合理正確的參考標準,亦能間接增加投資人對使用財測資訊的信心。三者,更能有助於不法內線交易案件的查緝。(四) 建議規定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每月15日前公告上個月之自結損益及累積損益,並與財務預測比較。公司每月公佈之自結損益累積數字若與財務預測之損益數字差異達一定比例、或金額時,公司管理當局應決定是否更新、或發佈不再適用的說明。主管機關可按每季實際數與預測數比較之機制約束公司,並列入資訊評鑑指標。(五) 建議除加強公司損益的即時資訊揭露,讓投資人掌握公司近況(上述每月15日前公告自結損益)外,亦應按季與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比較,差異達一定標準時,應公告原因及事實。監理機關除可將發生頻率列為實質審閱之參考,亦可做為公司治理判斷標準之一。
94

政大學生宿舍BOT案之財務規劃

黃成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BOT最重要的精神在於有效運用民間資源,突破政府財力限制,加速公共建設的推動;基於此原則,本文在沒有任何機關研究經費補助之下,嘗試利用政大宿舍興建案這樣一個規模較小、卻涉及上千名學子權益的案例,研究由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是否為全民福祉往上提升的利器。 政大若在指南山莊以BOT模式興建學生宿舍,則興建成本估算為4億8千萬元,特許期間25年,權利金分三年收取,每年400萬元。經過財務試算,得知政府著重的自償率SLR、民間特許公司重視的NPV與IRR、有些營建業者常用的ROI以及銀行授信所必須檢視的DSCR等財務數字,均可接受,具財務可行性。 本案完成後,可以增加學生宿舍1,750床位,又可減輕學校興建、維修、管理、水電等支出成本,學生也可以低於市價的付費享受高品質的住宿服務。
95

基金費用與投資人行為:以台灣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為例

江郁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共同基金市場自1983年發展至今,成長非常快速,已經成為國人不可或缺的投資工具之一。 過往有許多國內學者在基金方面的研究,著重基金績效的探討,直到近年漸漸有學者注意投資人負擔的成本,開始注意基金各種費用的收取方式,但研究的重點仍是在基金費用對基金績效的影響。近年來由於行為財務學的興起,對於投資人在共同基金投資人的申購與贖回行為,開始有了不同的研究與實證結果 本研究利用台灣開放式股票型基金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月資料共108期資料,參考Barber, Odean and Zheng(2004)的研究方法與模型設計,探討台灣投資人申購基金的行為與基金費用的關係之外,利用將樣本資料分為三個不同的期間的方式,探討基金市場對費用是否具有越來越規避的學習效果。此外,引用Liu and Wang(2007)的研究方法,利用不同設定方式將投資人作分類,檢視不同的投資人對基金費用的反應是否相同。研究結論如下:一、基金費用與基金淨現金流量具有負向的關係,顯示投資人偏好費用較低的基金。二、將基金市場分為1998年至2000年、2001年至2003年、2004年至2006年三期,研究結果顯示市場對於基金費用有越來越規避的現象,可見市場學習效果存在。三、利用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受益人人數資料,設定法人效果的虛擬變數,研究結果顯示法人投資人較多的基金,其基金淨現金流量對於基金費用的效果更加負向,代表法人投資人相較於一般投資人對基金費用更為規避,推測可能原因為:法人投資人具有資訊優勢,在選擇投資基金時可以挑選出費用收取較低,績效表現佳的基金。 / Mutual fund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since 1983. Its size grows rapidly and lots of investors in Taiwan. However ,the main research about mutual fund is focus on its performance and performance persistence. Recently behavioral finance becomes more and more popular and scholars begin to notice the cost of mutual funds and its impact on investor’s behavior. We choose Taiwan equity fund as our target during 1998 to 2006, 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utual funds expense and investor’s behavior. Besides, we separate or data in three groups, analyzing the learning effects in Taiwan mutual funds market. We also try to separate institution investors and individual investors, analyzing their behavior. The conclusions are shown as below:1.Mutual funds expense and funds new cash flows are negative related. This results show that investors prefer low expense funds.2.Separating the data in 1998 to 2000,2001 to 2003 and 2004 to 2006,the negative relations between mutual funds expense and funds new cash flows are more and more significant. The results show that Taiwan mutual funds market has learning effects.3.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re more sensitive to mutual fund expense. We assume tha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have more information and low searching cost. They have the ability to choose funds that perform well and have charge lower expense.
96

以選擇權定價理論釐訂再保險費率

盧姵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再保險契約的分類型態及其費率釐訂的方式,應用選擇權訂價理論釐定再保險契約的費率,並以一實際的商業火險資料為基礎訂立其合理費率。再保險契約型態可能涉及自負額、共同保險、最高責任限額等協議,此一類型的再保險契約,其保單價格與理賠損失變數之間的關係可用非線性函數表示之。 Shimko(1992)針對具備上述性質的多次給付保險契約,提供計算此類再保險契約價值的封閉解。本研究引用Shimko(1992)所建構的模型及其假設,將其中所牽涉的財務計價模型應用在再保險契約的計價上,並將財務經濟學的概念應用於保險市場,做延伸的概念解釋,最後運用國內產險業實際商業火險資料,計算實際再保險契約的費率,並探討再保險費率與相關變數之間的關係。 本研究可歸結下列具體結果: 1.再保險契約給付型態適用非線性函數表示,本研究將多次給付的可能 納入計價考量,針對不同再保險契約型態的保險契約價值,以選擇權 訂價模型計算再保險契約價格,能明確捕捉契約之型態。 2.以個別公司商業火險資料計算再保險契約價格,由於保險公司的核 保及營運狀況之間的差異,反應到其損失分佈的情形,以選擇權模型 計算再保險契約之價格,可反應個別公司之間的差異。 3.利用市場損失率預估個別產險公司商業火險損失幅度與損失頻率 時,市場損失率預估個別公司之損失幅度較預估損失頻率具有解釋 能力。
97

企業財務危機預警模型之建構-以類神經網路為工具

楊謹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財務報表資訊易遭管理當局操縱,因此財務預警模型若僅考慮財務比率變數,即有其限制。本研究因此結合財務比率變數與公司治理變數,以期建構更良好的財務預警模型。此外,本研究使用倒傳遞網路為工具,以避免前述限制,並預期結果顯示綜合採用財務比率及公司治理二類變數,在預測期間短時,所建立的財務預警模型,其錯誤率的確較低。本研究同時發現,樣本公司中的危機公司大多屬於「急速失敗公司」。 / Early warning models used to predict financial distresses of corporations confront with limitation, when the model specification consider only financial ratios based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because of the possibility of manipul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This study intends to construct a early warning model with not only financial ratio variables, but also corporate governance variables.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variables may affect the corporation with financial distresses dramatically. This study constructs a new early warning model, considering the two kinds of variables, both financial ratio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mproves the predictability of sample firms of the one-quarter period. The study shows that Back Propagation Neural Network model can learn from the data of failed corporations and a matched group of survivor firms and hence predict the financial distresses. The study also finds the sample failed corporations are more likely to be “acute failure” ones. Keyword: BPN, Corporate Governance, Financial Distresses.
98

兩岸公司治理與財務危機關聯性之研究 /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nancial Distres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蔡瀞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應當為誰所有?又應該為誰而治?巨型企業之存亡不僅僅關乎股東之利益,員工失業、上下游產業訂單減少、債權人呆帳無法收回等等,影響擴及整個社會經濟,使得各國學者無不致力於發展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國大陸政府於2001年開始,將公司治理列為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之重要改革方向,然而實施多年來,卻始終因國有股一股獨大、一股獨尊而流於「徒有其形而無其神」之弊。本研究將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入股東行動主義變數,探討中國大陸企業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 本文以被特殊處理及企業信用風險評等較差之上市公司分別作為中國大陸及臺灣模型建構之依變數,探討流通股比率、董監持股比率、獨立董事規模、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報酬、年度股東大會出席人數、年度股東大會出席股份率,作為分析中國大陸公司治理特性與企業失敗之關聯性研究;此外監察人內部化、董監持股比率、董監持股質押比率、獨立董事規模、董監事報酬及總經理與財務主管異動次數,則作為研究臺灣公司治理特性與企業財務危機之關係性分析。 本研究發現,配對樣本之下,中國大陸公司治理變數之董監及高階管理人員酬勞佔稅前淨利、獨立董事規模、流通股比率、年度股東大會出席人數、股東大會出席比率,與企業失敗呈顯著負向關係;臺灣公司治理變數之董監持股比率、董監酬勞佔公司稅前淨利,與企業失敗呈顯著負向關係,董監事持股質押比率與公司財務危機呈顯著正相關。另外,非配對樣本之迴歸結果與配樣樣本差異不大,於中國大陸模型中,非配對樣本顯示,企業失敗與董監及高階管理人員酬勞佔稅無顯著關聯,然而與董監持股比率呈顯著負相關;於臺灣模型中,非配對樣本顯示,董監事酬勞佔稅前淨利比率與企業失敗無顯著關聯,然而財務主管之異動次數與企業失敗卻呈一般顯著之正相關,較配對樣本之顯著水準為高。 關鍵字:公司治理、財務危機、股東行動主義
99

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防制-以公司治理與刑事責任為中心

陳文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定時編製、查核及揭露會計資訊」是促進現代經濟有效率運作的重要制度之一,現代社會設計了種種機制,希望使「定時編製、查核及揭露會計資訊」這個制度可以順利發揮原先預設的功能,例如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營利事業提供財務會計資訊,並制訂財務報表編製規範。另外,在公司法制上安排各項制度,要求經營階層提供及時、允當表達的財務報表給不參與經營的外部人。最後,針對財務報表不實表達課予刑事責任,以警示財務報表編製者不要輕易違反財務報表編製的規範。 財務報表不實表達是指財務報表所記載的內容,與實際存在的事實不符,或不按「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以編製者主觀要件為故意或過失為標準作分類,可分為財務報表舞弊(故意)及錯誤(過失)。基於故意所發生之財務報表不實表達,造成的傷害極大,而且較難於事前發現而予以防範,因此法律制度特別針對這種不法行為課予刑事責任,並依照對個人、社會利益傷害的大小,分別於《商業會計法》與《證券交易法》訂定不同刑度的刑事處罰。本文探討的焦點集中於因故意而發生之財務報表不實表達。 公司之經營階層負責編製財務報表,傳遞財務會計資訊予外部人,該外部人包括不參與經營之出資者及債權人。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基於人性自利之前提,公司之經營階層在編製財務報表時,並不必然會提供及時、允當的財務會計資訊,而可能透過編製不實表達的財務報表,謀取不正當之利益。公司治理之研究範圍,即在討論如何合理及有效的控制經營階層之管理權限,促使經營階層為公司全體利益努力,降低經營階層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證券交易法》於民國95(2006)年1月經過大幅度的修正後,正式引進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及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制度。其中,審計委員會均由獨立董事擔任,其獨立性與監督能力均較先前之監察人制度提高許多。另外,審計委員會可參與財會主管、稽核主管及查核會計師之選任。此項制度上之變革對於公司的正當經營與財務報表的允當表達應有相當的助益。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範,《商業會計法》第71條「財務報表不實登載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是針對不實財務報表編製者之刑事處罰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相對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財務報表不實登載罪」,屬於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相對於《商業會計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屬於同一類犯罪之基本類型,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同一類型犯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的規範與解釋上,《刑法》、《商業會計法》與《證券交易法》三者之間應有相當之一致性。因此,本章擬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為中心,說明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犯罪構成要件,旁及說明《刑法》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財務報表不實登載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回顧民國93(2004)年6月爆發的博達弊案,93(2004)年第一季的財務報表明明記載尚有銀行現金約新台幣六十三億,最後卻無聲無息的消失,就是一件典型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案例。本文擬以博達這個實際案例作為探討的主要對象。蓋博達事件之舞弊方式與財務報表不實表達有密切的關係,應可多方面展現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不同樣態,同時亦可瞭解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對於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適用狀況。
100

國立大學學生宿舍BOT案探討--以臺大、中正大學為例

祝志行, Tsu, Chih 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本研究之目的,分述對臺大與中正二校之宿舍BOT模式案之探討如下: 一、探討學生宿舍是否適用BOT模式規劃辦理。 以二校學生宿舍自建與BOT計畫案相比較,按相同之規模興建,興建成本依據估算數評定其經營成效,因自建案之自償率較低、淨現值較少、回收年期較長、內部報酬率及分年償債比率,亦低於BOT計畫案之指標。綜合五種財務指標檢視,顯示學校自建之表現,不如BOT的指標。 二、探討學生宿舍以BOT模式辦理成功之財務因素。 BOT計畫成功之重要關鍵因素16項中,就其中財務因素發現: 1.臺大之成功財務因素共8項,分別為民間財力豐沛、包商具足夠經驗與資源及民間投資人須有豐富經驗及值得信賴、競標之程序為公平透明、計畫財務健全可行及在支付能力範圍之內、財務結構須予銀行足夠之擔保、契約架構須反映計畫之財務特性、計畫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等項因素。 2.中正之成功財務因素共2項,僅為競標之程序為公平透明與契約架構須反映計畫之財務特性等因素。 由此可見,臺大關鍵成功的財務因素多於中正6項,能將BOT計畫執行成功,實因具有較多不可或缺之關鍵因素,其穩健周詳的考量及完善的執行力,方能完成任務考驗。

Page generated in 0.026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