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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採礦於建立內部評等法之信用風險評等模型

李俊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誕生為全球廣大的金融體系定下一個控制風險的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對於其自身風險提列一定的資本準備,以避免發生危機時,毫無應變的能力。金融機構若能依內部評等法計算出對應其自身風險的最低計提資本,即可在風險控制下避免準備過多的資本,以追求最大的利潤。 本研究對象為國內於1996至2005年分類為電子工業下之授信企業,違約企業佔總體資料5.51%,本研究遵循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中內部評等法之規範,及考量實務應用之普遍性與準確性,以羅吉斯迴歸法建置信用評等模型,並依金管會所建議之方向逐一對模型加以驗證,以符合在實務上運作之標準。 違約機率模型中包含了四個財務報表之變數,一個企業基本特性變數,根據拔靴驗證,不僅在AUC項目的表現相當良好,此模型之參數表現亦相當穩定,不受訓練外樣本而有所明顯的變動。在敏感度分析中,變動某一參數至最差信用等級,皆會讓違約機率有明顯上升。本研究授信資料一共橫跨十年的時間,符合內部評等法中需要五年以上歷史資料的要求,信用評等在轉移矩陣中的表現十分優秀,大致集中在對角線的部分,且幾乎沒有發生在前一年度評等為最差等級的企業在下一年度回復至評等最安全的前三等級的狀況。且透過十年間企業評等的轉移情形發現,電子工業產業在十年間大部分企業有下降的情形,僅有少部分是上升的狀況,顯示出電子工業產業在1996至2005此十年間可能有下滑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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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信被迫處理結構債-看主管機關對衍生性商品的監理

林意耘, Lin, Yi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5年國內債券基金持有的結構債券 - 高達將近新台幣6,000億的部位,在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要求下,限期處份出清,虧損部位由投信業者自行承擔,不得損及投資人權益,事件雖然圓滿落幕,各投信業者忍痛吸收將近300億的總虧損金額。 經過十多年的畸形發展,國內債券基金已經隱然成為金融怪獸,主管機關藉由處理結構債一併整頓基金市場秩序,結構債券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讓投信業者慘賠的結構債,只因為背負著衍生性商品的原罪,成為代罪羔羊! 衍生性商品的發展,對於新金融商品的創新,扮演著極重要的功能及元素,以台灣目前的金融環境,產業的發展必須是多元且國際化,不能排除衍生性商品的發展,因此本文借由事件的發展,比較國內外監理機構對衍生性商品的規範,參考歐美主要國家的監管方式,提供台灣主管機關參考,以制訂風險控管及監管適宜的制度,提供業者創新金融商品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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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資料採礦技術於信用評等模型之建置-以服務業為例

劉建廷, Liu,Chien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新巴賽爾協定已於2006年正式實施,國內各金融業為有效控制信用風險,近年來多致力於內部信用評等之建立;本研究透過建置違約預測模型的方式,讓金融機構可採用更科學且快速的方法預測客戶之違約機率,兼顧了金融機構的獲利與安全性。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全國公開資料庫於民國85年至94年的服務業,其中違約客戶佔1.6%,非違約客戶佔98.4%;藉由企業財務報表與基本構面結合經濟變數,經誤差抽樣建立羅吉斯模型;經評估確立以1:2誤差抽樣比例下的羅吉斯迴歸模型效果最佳。接下來便針對模型去評估模型的有效性;最後,更進一步依照該模型所預測之違約機率,建立信用評分等級,同時檢視各等級內客戶之特性。 研究結果發現,以K-S Test以及ROC曲線進行模型正確性評估,本研究之模型有一定水準可以區隔正常授信戶及違約授信戶的能力;等級同質性檢定,也得到了同一等級內違約要素為同質且組內變異小的結果;表示本模型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與預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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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實施BASEL II信用風險IRB法對服務業之中型及中小型企業授信融資影響研究---以C 銀行為例

張瑞城, Chang, Jui 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99年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架構,歷經多次討論修改後,於2004年6月公告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 II),並將於2006年底開始施行。我國金管會於93年9月亦發函銀行業者並公佈因應新制協定相關措施,期能在2006年底與國際同步正式實施,這不僅是國際金融史上重要的大事,也是我國金融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因為它的象徵意義顯示出我國金融業風險管理制度的提升跨向國際同步的企圖心。 本研究從探討新舊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內涵的差異到我國金管會與銀行業者 因應新制的準備概況,繼而以C銀行為例說明,並聚焦在執行信用風險管理內部 評等模型法(IRB法)之前與之後銀行對服務業的中型與中小型企業授信融資之影響進行實證研究,本研究隨機抽取96家企業授信案件並假設了11項參考變數 分別為: 信評等級、額度、期間、授信產品項目數、擔保比率、風險成本率、台幣放款利率、權限核章人數、申貸流程所需天數、授信主力銀行、授信控管條件項目數等,作為銀行執行新舊不同信用風險評等模型制度對企業授信融資的差異 研究重點。 實證研究結果:(1)各假設變數中僅風險成本率與授信產品項目數兩項在新 舊不同制度中具顯著差異的。(2)較佳的信評等級所具有的融資優勢程度在新制度執行後更顯相對重要。(3)面對中、小型企業,銀行徵提擔保品、增加擔保率是最快速有效降低風險成本率的方法。(4)新制施行初期難敵市場壓力反應成本利率價格。(5)從有無內外帳企業的信評等級結果發現其對融資條件的影響有顯著差異。(6)是否為家族企業,不因新制施行受到差別影響。 本研究並提出建議:(1)政府應繼續並擴大對於中小企業信用基金保證規模 ,尤其應考慮修改服務業產業之中小型企業規模定義。(2)銀行應審慎面對信用評等與融資報價條件之間的兩難。(3)中小企業應加強經營制度透明化,尤其在財務會計制度方面。(4)銀行應加強對企業之產業瞭解深度以利授信金融商品創新與包裝架構。(5)銀行應重新審視績效考核管理機制。(6)銀行實施新制後應每年檢核模型歷史資料,把景氣變動因子列入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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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財務指標與公司治理建立企業財務危機預警模型

駱琬瑜, Lo, Wa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Ⅱ)於2007年開始實施,金管會與各大銀行莫不致力於相關作業流程與法規的修訂。根據巴賽爾監理委員會統計,銀行面對的風險以信用風險占60%的比重最高,可見信用風險對銀行風險控管的重要性。 依BaselⅡ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的規範,銀行對每個授信戶均需估計一個一年期的違約機率(PD)。針對銀行對企業的授信放款,本研究採用計量模型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建置企業信用風險預警模型,並與Altman(1983)的Z-score model比較其模型預測能力,以期降低專家意見法最為人所詬病的缺乏一致性與客觀性的問題。 / 研究結果顯示,以財務變數加上公司治理變數並以規模為控制變數的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比Altman(1983)提出的Z-score model更能有效降低型一誤差和型二誤差並提高整體的歸類正確率;在危機發生前一年、前兩年,財務變數仍具有鑑別力;但在財務危機發生前三年所有的財務變數已不具鑑別力,反而是公司治理變數較具鑑別力,故可知財務數據為落後指標,公司治理變數為鑑別企業發生財務危機事件的領先指標。實證結果證明,若企業長期公司治理不佳將不利於公司經營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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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II之銀行企金實務 - 以財簽資料為例

黃俊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7年,台灣將實施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在舊版協定的最低資本要求之外,更擴展成了三大支柱(Pillar):最低資本適足、監理審查程序以及市場紀律(公開揭露)之標準,並且引入了風險評等的觀念來計算法定資本,即信用評等方法,使得銀行能夠自行採用銀行內部自有系統評估風險暴險,並據以計提所需資本,以彌補傳統標準法的不足。 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引入了內部評等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簡稱IRB),其又區分為基礎內部評等法(Foundation IRB Approach)與進階內部評等法(Adavanced IRB Approach),此改革欲提升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測量能力,並建立自有之信用評等系統,使銀行能夠自行評估信用風險,資本協定並詳述了內部評等法的內涵與規範,例如風險成份、暴險類型、最低要求等等,使銀行在採用內部評等法時能有所依據。 本研究之目的在以台灣之銀行實例,針對內部評等法(IRB)中的企業型暴險,根據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與金管會的準則,建立信用評等模型,來推估風險成份中的違約機率(PD)。本研究利用羅吉斯迴歸建構評分模型,顯著之解釋變數包括產業變數、六項財務比率變數、以及二項授信交易資訊,其中財務變數包括一項獲力能力指標、二項經營效率指標、三項償債能力指標。本模型亦完成了新資本協定所規範之七項評等模型測試中的五項,顯示評等模型在正確性、穩定度、區隔能力等各方面均有良好的表現。這些測試包括:預測力測試、標竿化比較、評等同質性測試、評等穩定性測試、壓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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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整合性風險管理之研究 /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es

洪秀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商業銀行在巴塞爾協定架構下,相關風險管理理論和風險管理架構逐漸完善,然而自1990年代陸續發生幾起重大金融危機案件,如霸菱銀行、大和銀行倒閉等,使國際社會重新思考建立一個新的、更為健全的風險管理架構。 整合性風險管理起源於大型企業無預警倒閉以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盛行,風險面臨多樣化與複雜化,由於整合性風險管理是將全機構所面臨的風險使用統一方法進行計量統計,將風險總量控制在自有資本等經營能力範圍內進行管理的方法,因此具有綜合性、全方位及全員性的風險管理特徵。此外由於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已要求金融機構將業務面臨的風險納入資本計提範圍,整合性風險管理的風險管理方法,可以使金融機構的業務在多元化、複雜化的環境中,確保經營穩定,以及利用有限資本,提高經營效率和收益,已在大型金融機構中快速普及。 本研究結果發現:建立整合性風險管理為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整合性風險管理架構是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基礎;整合性風險管理有賴董事會的支持;良好的內部控制與資訊流程是實行整合風險管理的基礎。準此,本研究提出建議為:我國金融機構應儘速建立整合性風險管理機制;整合性風險管理應以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建置作業風險管理的基礎;建立完善的整合風險管理機制必需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例如由上而下的風險管理文化、強化風險管理專業人才、以及加強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均將有助於整體IRM機制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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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執行巴塞爾協定之情況:以政治壓力理論解釋各國的國際銀行監管制度 / Global Implementation of Basel Accord: A Theory of Political Pressures for Global Bank Regulation

陳宗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巴塞爾資本協定是一個非強制性的國際銀行監管制度,若世界各國均遵照此協定,能夠提升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進而降低國內與國際金融危機發生的可能性。然而,在其非強制性的本質下,有些國家的實行程度相當高,但有些國家實行程度相當低,本論文的核心問題在於理解世界各國實行巴塞爾資本協定的差異。本論文採用國際政治經濟理論中的理性選擇理論,以一個簡單的國際與國內政治壓力模型,描繪出各國政府試圖降低銀行監管規範所帶來的國際與國內政治成本總和,以求得最適化的金融監管規範。 根據此模型的內涵,本論文假設:若一個國家是個經濟強權、與全球經濟市場的互賴程度低,且擁有一個弱勢且較無法隔絕國內政治因素的行政體系時,該國的巴塞爾資本協定通常較低;若一個國家並非為經濟強權、與全球經濟市場的互賴程度高,且擁有一個強勢且較能隔絕國內政治因素的行政體系時,該國能實行較高程度的巴塞爾資本協定;若一個國家是個經濟強權、與全球經濟市場的互賴程度低,且擁有一個強勢且較能隔絕國內政治因素的行政體系時,該國較不受到政治壓力的影響,因此能夠自行決定巴塞爾資本協定的實行程度;若一個國家並非為經濟強權、與全球經濟市場的互賴程度高,且擁有一個弱勢且較無法隔絕國內政治因素的行政體系時,該國將部分實行巴塞爾資本協定,且將帶來相同程度的國際與國內政治壓力,以最小化政治壓力之總和。 在實證分析部分,我採用並分析了涵蓋91個國家,從1973至2005年的時間序列資料,以及一份涵蓋150個國家的問卷資料,以進行量化迴歸分析。此外,我針對台灣與中國大陸銀行監管制度的變遷,進行兩國的個案研究與比較,其資料包括第一手的訪談,以及第二手的統計、學術研究、媒體報導、與專家評論等資料。量化與兩個個案的實證結果支持了本論文的核心論點。 / This dissertation seeks to answer the question of why some countries comply with high level of Basel Accords while others ignore this global governance regime. It adopts a ration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that treats a government’s bank regulation preference as a result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political costs. The theoretical model shows that if a country is more economically powerful (weak) or less (more) economically interdependent on global markets, and has a weaker (stronger) executive branch that is unable (able) to shield itself from domestic political factors, it is more likely to realize lower (higher) level of Basel Accords. If a country is powerful or not economically interdependent on global markets, and has a strong executive branch, it has more leeway to decide the level of bank regulation. If a country is weak or economically interdependent on global markets, and has a weak executive branch, an equilibrium level of bank regulation will cause equal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political costs that minimize the aggregate pressure. For quantitative tests, I collect time-series data covering 91 countries from 1973 to 2005, as well as a cross-national survey dataset covering more than 150 countries. In addition, I conduct two in-depth case studies of China's and Taiwan's changes of bank regulations since 1980, which rely on first hand interviews and second hand data. Bo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results support political pressure hypothe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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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海嘯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對公營銀行的挑戰與對策-以L銀行為例 / After The 2008 Financial Crisis Basel III on Challengers and Countermeasures State-Owned banks-as example to Landbank of Taiwan.

邱天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7年美國次級房貸違約衍生國際金融市場之流動性危機,造成金融商品與資產價格下跌,銀行業損失擴大,流動性危機擴散成為健全性危機。導致2008年9月雷曼公司倒閉,引發全球金融經濟危機,蔓延到全世界,百年難得一見。歸納金融危機的緣由,主要為英美大型金融機構利用國際監理裁定,進行營運套利,並從事高槓桿操作,無視於資本適足性的不足。 此外,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未能確保,表外交易特別是店頭衍生性交易,揭露不透明,監理未能落實。導致金融市場機能失序,顯見國際金融監理核心基準的巴賽爾資本協定,已無法因應金融創新與金融環境的巨變。 為處理本次全球金融危機所凸顯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解決銀行部門的脆弱性問題,因此,2010年11月12日G20各國領袖通過『新巴塞爾協議』(Basel III),提高銀行資本適足率與流動性的標準。 本文係以國內某家公營銀行在後金融海嘯『新巴塞爾協議』(Basel III),提高銀行資本提列要求與加強銀行流動性管理的 Basel III規範, 將自 2013 年起分階段逐步實行,2019 年起則正式全盤施行;屆時更為嚴格的規定,可能會促使銀行改變投資組合、影響銀行的準備金需求與流動性管理策略,強化自有資本比率規範,並訂定槓桿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等相關規定,對其資本適足性及流動性要求的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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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及我國採行建議

潘雅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因應金融環境及經營風險日益複雜化,改進現行資本協定缺點,及鼓勵銀行加強風險管理,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巴賽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發布「新巴賽爾資本協定」(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第一版草案,在歷經2001年1月第二版修訂草案及三次量化影響評估後,2003年4月29日發布第三版修訂草案,預計2004年中正式定案,自2006年開始實施。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1.強調「最低資本需求」、「監理審查程序」及「市場制約機能」等三大支柱;2.除原有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外,增加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3.修訂及增訂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方法,除標準法外,允許銀行使用內部風險模型計提信用風險所需資本,並對信用風險抵減及資產證券化作進一步規範。本次修訂幅度頗大,預期對我國銀行業及金融監理機關均將產生重大影響。 美國實施新資本協定預計採雙軌制,亦即國際性大型銀行採用信用風險IRB法及作業風險AMA法,其他銀行則沿用現行資本計提方法,惟其強調原有之槓桿比率及立即導正措施(PCA)仍將繼續適用,將進行量化影響評估以分析公平競爭議題,並已陸續發布企業授信內部評等系統及作業風險進階衡量法之監理準則。英國則採不強迫、不禁止原則,由銀行自行衡酌成本效益,決定是否採用進階方法,並將進一步研擬相關規範。我國係由財政部金融局及銀行公會組成共同研究小組,其下分六組:信用風險標準法組、信用風險IRB法組、作業風險組、市場紀律及資產證券化組、監理審查組、市場風險組,分四階段研究與現行規範之差異、可能衝擊、我國可採行內容及研擬法規修訂。依據中央銀行金檢處92年12月對49家本國銀行進行調查,6家銀行計畫採用內部評等基礎法計提信用風險所需資本,43家銀行則採標準法或簡化標準法;作業風險則19家將採標準法,30家採基本指標法。 為協助我國順利推動新資本協定,研擬實施建議如下: 一、 成立監理機關專責小組,統籌實施事宜及彙整各界建議形成決策 二、 評估確定實施範圍及時程 三、 實施第一支柱 (一) 進行量化影響評估 (二) 儘早研擬監理機關裁量項目 (三) 瞭解銀行風險管理實務及準備狀況 (四) 鼓勵銀行檢視資料庫,增進風險管理資訊系統 (五) 建置全國性信用資料庫,建立我國信用風險指標 (六) 研擬我國適用之新資本協定草案及監理審查原則 (七) 加強監理機關間資訊共享 四、 實施第二支柱 (一) 要求銀行加強資本適足性自我評估 (二) 訂定銀行資本適足性審查標準及建立溝通機制 (三) 提高銀行資本適足性目標比率,建立資本緩衝 (四) 採行及早干預及立即導正措施 五、 實施第三支柱 (一) 評估我國揭露現況及銀行產生新資本協定揭露資訊之可行性 (二) 採兩層次揭露,並定期評估銀行揭露情形 六、 檢視我國資本適足性有關法規及計算方法說明 七、 其他監理議題 (一) 成立風險模型評估小組,加強監理人員專業能力訓練 (二) 金融監理架構改以風險為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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