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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就業限制規範比較研究:美國、加拿大、英國和香港 / A comparative study on post-employment restrictions of public servant: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nd Hong Kong闕建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倡廉反貪成為普世價值後,各國政府無不積極制定相關的廉政政策來打擊貪腐,但似乎仍無法有效遏止貪瀆行為猶如流感重症般的蔓延擴散。其中尤以公職人員離職後所產生的利益衝突迴避問題值得注意,從實務界來看,近年來不論是國際上或是我國皆相繼爆發許多離職公職人員的貪瀆醜聞,因此種非法利益輸送與勾結常常不為外人所知,但其對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傷害卻是難以計算的。從學術界的研究來看,利益衝突迴避的研究在質或量上都有一定成就。但在社會科學領域中,不論是政治學、社會學或是法學,有關離職後就業限制規範問題的文獻仍遠不能與其他廉政反貪課題的文獻相比。因此離職後就業限制規範的研究幾乎還是一片處女地。
本文針對美國、加拿大、英國與香港之「離職後就業限制規範」(旋轉門條款)做一探討與比較,試圖瞭解「以清廉的政府為比較對象,是否有可供我國學習之處?」並「檢視其對於公職人員離職後就業限制的各項規範、作法」又企盼能「從美國、加拿大、英國與香港現行的離職後就業限制規範中,對其作法上的異同進行比較」,並從比較之結果看「我國目前針對公職人員離職後就業限制的規範與作法,與前述各國之個案作一比較後,是否有亟需改進之處?」而最終盼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如今我國應轉換心態並師法他國在倫理建設上的各種措施與發展,而美、加、英、港皆是值得我國仿效之對象。目前我國在公職人員離職後就業限制的規範上明顯不足,法源薄弱且法律條文規範力度不足,使得漏洞百出。此外,在限制的內容與對象上,相比之下即顯得缺乏彈性與應變能力,唯應效法四國之作法,配合我國國情,立即檢討改善現行規範。故本研究有以下建議:重新檢討修正並統合各項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法規範、成立一有權有能的專責廉政機構、建立公共服務核心價值。透過類似的比較與學習,期許我國未來在針對公職人員「離職後就業限制規範」上能有明顯長足的進步,以屏除長久以來民眾對於官僚的負面印象,更進一步能提昇社會資本與國家競爭力,使得我國邁向更加清廉的民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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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契約之設計與市場管理之探討林威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國要發展期貨市場,首先便是要推出期貨商品,而一國期貨市場的成敗,期貨契約之設計也佔有關鍵性的角色。從市場管理的角度來看,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審核一期貨契約是否得以上市之標準包括審核現貨市場的情況、契約本身的條款及條件、經濟目的之檢測、不違反公共利益等四項構面,由此可以看出,契約本身規格設計之良窳,便繫於關鍵之地位。本文便以期貨契約設計與市場管理之間的關係來做探討,期望從市場管理的角度下,分析期貨契約設計時所應考量或探討之因素。
本文的撰寫方式,係從既有的相關文獻與資料開始,首先敘述期貨市場基本概念,以做為本文探討期貨市場管理與期貨契約設計之基本背景。之後根據文獻分析的結果,加以實地訪談,以了解在現實面期貨主管機關與期貨交易所對於期貨市場管理與期貨契約設計上之立場與意見。最後,以期貨市場管理的角度為出發點,從政策面論述期貨契約中若干引起討論之條款或條件,分析該等條款或條件在設計上所應考慮之因素與爭議點等等。
撰寫本文之目的,係提供契約設計者與市場管理者在推出與核准契約上市之前政策運作上之建議,本文以政策討論為導向,便是提供若干不同的切入角度及構面以供其參考,俾使其在未來推出其他新的期貨契約時對於契約規格之設計能有所助益。
對於契約標的物,本文首先討論選擇契約標的物時應考慮那些因素,其須具有交易規模大、流動性高之現貨市場,且標的物現貨市場之價格波動幅度必須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此外,本文也針對本國未來欲推出本土化之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做出簡要的評論。另,針對國內專業期貨商與由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間的競爭問題,做出淺顯之探討,因此等問題勢必成為主管機關與交易所未來會面對之主要難題。
對於保證金之考量,本文有以下看法:第一,根據市場交易人所提出之真實證明文件,對於真正避險者、價差交易投機者以及當日沖銷交易者可收取較低之保證金水準;第二,嚴格規定結算會員之資信要求以及要求經紀商要確實掌握客戶之信用狀況,並要求隨時回報不合理之交易情況;第三,交易所與主管機關應確實依期貨交易法與市場監視準則之規定,當期貨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或有發生劇烈變動之虞者,在權限範圍內得視情況增加或減少保證金之金額。
本文建議未來在設定漲跌幅限制時應該要考慮到兩點,第一,以我國首先推出之發行量加權指數台指期約的交易經驗來看,期貨交易對於現貨市場有沒有出現不合理助漲助跌之效應,藉此評估期貨契約之推出對於現貨市場之影響,將此影響程度納入考量,而非單純只以標的現貨市場之漲跌幅限制做為期貨交易之漲跌幅限制之依據。第二,將現貨市場交易者之結構納入考量,當市場參與者具備獨立判斷的能力、理性的投資決策行為時,漲跌幅並沒有嚴設之必要,讓價格回歸市場機能去決定較為妥當;反之,便有嚴設漲跌幅限制之必要。
本文以為,部位限制應以「防範人為操縱」的角度來看,而非從「違約風險」的角度來衡量,因為違約風險係起源於交易人不履行契約義務,但期貨交易人持有部位之多寡,卻隱含著其人為操縱之可能性。大量持有部位之交易人,藉由控制現貨部位與期貨部位之數量來達到價格操縱之目的,即使是採取現金交割之期貨商品,仍有人為操縱之可能。因此,對於期貨契約部位之持有是否要設以數量限制,應視標的現貨之價格是否易受到人為影響而定。本文建議,未來在推出期貨契約之前,契約之設計者與主管機關在部位限制上應考量主要參與交易期約者為何人?為防止人為操縱價格之情事發生,除了在立法上可嚴格禁止並處以相當之罰則外,限制法人或自然人持有期貨契約之數量在消極面亦可降低其操縱價格之誘因。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內容 …….……………….3
第三節 本文架構 ……………………………..4
第二章 期貨市場基本概念
第一節 期貨市場之起源 ..……………………7
第二節 期貨交易之特性 ……………………11
第三節 期貨市場之架構 ……………………15
第四節 期貨市場之風險 ……………………31
第五節 期貨市場之經濟功能 ………………..36
第六節 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之關係 ………..41
第三章 期貨市場管理之探討
第一節 期貨市場應具備之市場效率 ………..47
第二節 期貨市場管理之理論依據 ……………51
第三節 主管機關規範期貨市場之實際考量 ..62
第四節 期貨市場管理效益與成本之分析 …….68
第五節 期貨市場管理體系之探討 …………..76
第四章 期貨契約設計之探討
第一節 期貨契約之定義 …………………..97
第二節 成功期貨契約之特性 …………….104
第三節 期貨契約規格設計之探討 ……..113
第四節 期貨契約指定之要件 …………….132
第五章 期貨契約設計與市場管理之關係
第一節 契約標的物之選擇與考量 ……..137
第二節 保證金之決定與考量 …………….142
第三節 漲跌幅限制之決定與考量 ……..148
第四節 部位限制之決定與考量 …………155
第六章 結論 ………………………….……….163
參考文獻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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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篇有關股票價格平均數復歸的實證研究 / Two Essays on Mean Reversion Behavior of Stock Price in Taiwan阮建銘, Ruan, Jian-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是二篇探討與股票價格平均數復歸現象有關的實證文章。在第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由於廠商特質所產生資金供需雙方訊息的非對稱,而引發的流動性限制對廠商股票價格行為的潛在影響;在第二篇文章中,我們研究的課題是在漲跌幅限制下,交易量與股票報酬自我相關的關係。 第一篇文章主要在探討由於廠商特質所產生資金供需雙方訊息的非對稱,而引發的流動性限制對廠商股票價格行為的影響。我們利用五個廠商特質-所有權結構、集團企業成員、上市時間、公司規模與現金股利的發放,定義面臨流動性限制的廠商,並使用變異數比率衡量股票價格平均數復歸的現象,由於小樣本的問題,我們將利用拔靴法檢定假說:廠商的流動性限制會強化其股票價格平均數復歸的行為。我們的實證結果並不一致,所有權結構、公司規模和集團企業成員的分組實證結果支持我們的假說,流動性限制會強化平均數復歸的行為;而上市時間與現金股利發放的分組實證結果並不支持我們的假說。 在第二篇文章中,我們使用與Campbell et. al. (1993)相同的實證模型,討論在漲跌幅限制下,交易量與股票日報酬自我相關的關係。由於漲跌幅限制的存在,當股票價格觸及漲跌幅上下限時,即停止交易,而使得真正的股票價格無法觀察到,因而未實現之需求或供給將會傳遞至下一個交易日,將使傳統OLS或其衍生方法的估計產生偏誤,而使用Chou和Chib (1995)與Chou (1995)所提的Gibbs抽樣法則可以成功地克服這些困難。所以,本文將應用Chou和Chib (1995)與Chou (1995)的Gibbs抽樣法來衡量台灣股票市場交易量對股票日報酬自我相關係數的影響,以避免漲跌幅限制的影響。本文採用台灣證交所編製的綜合股價指數所採樣的二十四家公司為樣本,利用日資料進行實證分析,實證結果支持「交易量效果」的存在。且在實證過程中,發現台灣股票市場股票日報酬的正自我相關有可能是漲跌幅限制的存在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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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市場利差交易分析 / Analysis of The Carry Trade in Monthly Currency Market林比莉, Lin, Bi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外匯市場中從1983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間的利差交易策略是否存在超額報酬,並進一步解釋造成利差交易超額報酬的原因,使用61個國家之貨幣建構投資組合,從交易成本、景氣循環波動以及套利限制三個方面來解釋利差交易超額報酬的存在。實證結果發現,以較短月期的遠期外匯建構投資組合,這樣的利差交易策略可以得到較高的報酬,相反地,若以較長月期之遠期外匯建構投資組合,利差交易報酬較低,同時也發現利差交易的超額報酬可以被交易成本部分解釋,景氣循環變數亦可解釋利差交易超額報酬,逐步迴歸結果篩出之總體經濟變數與利差交易超額報酬呈現顯著結果,最後將套利限制加入考慮後,發現投資人在從事利差交易策略時並不會被套利限制所阻擋,貨幣之國家風險與異質性波動度皆不會影響投資人從事套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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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控制對審計規劃影響之研究郭桂君, GUO,GUI-J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幾年來, 由於經濟環境之快速變遷與發展, 企業經營之多角化與國際化, 為能順利
地達成組織目標, 并減少環境變數帶來之衝擊, 紛紛地尋求因應對策。在此情勢下,
預算控制制度--屬於管理控制之重要控制手段, 為企業管理利器。其對企業整體營運
之貢獻與重要性, 已漸為許多企業管理當局了解與重視。
在審計規劃過程中, 評估客戶內部控制結構往往是審計人員之工作重心。依據美國第
95號審計公報之說明, 預算控制屬於內部控制結構中, 控制環境之一重要因素。企業
若確實執行預算控制, 有助於加強其內部控制結構, 提高經營效率。而一些學者, 如
felix,jiambalvo,barrington等人曾特別強調, 預算控制不僅對提高企業營運效率有
幫助, 而且在審計規劃過程中, 亦可被審計人員加以利用, 使整體審計工作更有效率
。因此, 在現今企業越來越重視預算之際, 審計人員是否也已意識到客戶預算制度對
審計規劃之幫助和重要性, 是本研究所欲探討的主題。
本論文系采實驗室研究, 探討預算控制對審計規劃之影響, 此外, 由於受試者涵蓋不
同事務所之不同職位審計人員, 所以同時探討事務所規模與職位審計規劃決策判斷之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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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農地轉用利弊之研究蔡明棋, Cai, Ming-Q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之墾殖指數幾已達到飽和狀態,故農地面積增加至為困難;另一方面由於人口
增加迅速,次級及三級產業發展尤快,為此乃造成衝突性之土地需要,亦即形成所
謂「農工爭地」問題,而政府對此項問題所採取之對策,是除有計畫開發工業區外
,儘量限制農地轉用。惟此項限制措施對農業發展是否有絕對性之利點?農民是否
蒙受損失?公經濟與私經濟之間利弊得失之差距如何?皆有加以探討之必要。故本
論文乃採直接調查分析方法,於第二章分析農地限制轉用之實態,第三章分析農業
經營現況,第四章分析農民轉用意願,並綜合第二、三、四章分析結果於第五章提
出限制農地轉用之利弊得失,最後針對缺失,擬具個人建議,提供政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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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子公司之綜效利益與彈性限制---網絡觀點任慶宗, Jen, Ching-Tsung Malan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集團企業是典型的網絡組織,綜效利益則是集團形成的策略目標。但是,集團企業究竟是如何形成綜效利益以及集團所屬各子公司所獲致的綜效利益何以有所差異,卻一直是文獻上較少探討的議題。再者,集團企業追求綜效利益的同時,網絡關係是否也會對所屬子公司產生負面的影響結果,亦是理論與實證急待釐清的缺口。
本研究運用網絡觀點與分析方式,以集團企業子公司為研究對象,探討集團內部子公司網絡關係所形成的綜效差異與彈性限制,以及綜效利益與彈性限制對子公司經營績效之影響。其次,針對集團企業網絡組織型態,本研究亦推論子公司網絡核心度的形成因素,同時分析集團控制程度對子公司網絡連結關係之影響。
根據網絡觀點的分析取向,本研究選擇資產網絡核心度與知識網絡核心度為研究集團企業內部網絡特性之範疇。經文獻回顧與理論推導,合計提出十項二十六個假說驗證本研究所提出之理論架構。透過問卷設計與資料蒐集,合計共寄發47家集團企業之442家子公司,有效之回收樣本為14家集團企業之所屬111家子公司,回收率為25.1%。
實證結果顯示,影響集團企業子公司之資產網絡核心度的前置因素包括子公司自擁優勢、自主意願與進入集團時間。影響集團企業子公司之知識網絡核心度的前置因素則包括子公司自擁優勢、自主意願、進入集團時間,以及外部合作經驗與國際化程度。針對網絡核心度對綜效利益與彈性限制之影響,分析結果顯示子公司的網絡核心度愈高,則子公司所獲得的綜效利益亦愈高;其次,網絡核心度與彈性限制的關係則是呈倒U形的結果,亦即核心度愈高或核心度愈低的子公司所受到的彈性限制愈低;反之,居於上述二者之間的子公司所承受之彈性限制最高。
最後,針對綜效利益與彈性限制對子公司經營績效之分析,實證結果支持綜效利益對子公司經營績效的正向影響結果。然而,彈性限制的負面影響僅出現在高度綜效利益的子公司群組。
針對集團控制程度對子公司網絡核心度之影響,實證結果顯示子公司自擁優勢、自主意願、進入模式與資產網絡核心度的關係會受到集團控制程度之影響。知識網絡核心度與自擁優勢、國際化程度的關係,則會受到集團控制程度的正向調節作用影響。顯示集團控制程度對自擁優勢的子公司有加分效果,因為透過集團的控制程度設計,自擁優勢的子公司將增強網絡核心地位,進而增加其綜效利益,並促進經營績效的提升。
綜合上述之實證結果,本研究發現子公司綜效利益的產生乃源於其所處的資產或知識網絡的核心地位,亦即網絡位置愈核心的子公司,愈能享受集團所帶來之綜效利益。另外,網絡地位不高不低的子公司,反而容易保有較多的彈性限制,形成網絡連結關係的犧牲者。其次,集團控制程度會強化子公司的網絡核心度,進而提高子公司的綜效利益,最後增加子公司的經營績效。因此本研究綜合結論建議,集團企業應鼓勵並協助各子公司建立網絡連結關係,以使每一位集團成員能分享綜效利益,同時降低子公司所受到之彈性限制。
關鍵詞:集團企業、綜效利益、彈性限制、網絡核心度 / Abstract
Business Group is typically a network organization. The strategic goal of business group has been the synergetic benefits. However, how business group reaches its synergetic benefits and why different affiliates share various synergetic benefits are topics that have been rarely studied. Meanwhile, the issue that business group, pursuing synergetic benefits, results in negative impact on affiliates has been the question urgent to be answered for practical and academic reason as well.
This study, by means of network concept and approach, selects affiliates of business group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probe the effects of varied synergetic benefits and flexible constraints among affiliates due to network relationship within a business group. Meanwhile, this study also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of synergetic benefit and flexible constrains on affiliate performance. Regarding network organization like business group, this study also infers the variables that lead to the network centrality of the affiliates within a business group and the impact of business control on network relationship of group affiliates.
According to the analytic approach of network concept, this study chooses the property centrality and knowledge centrality as the scope of network features of business group. Following literature review and theory inference, 26 hypotheses of 10 main arguments are presented to test the theoretic framework. By survey design and data collection, 422 affiliates questionnaires of 47 business groups were sent. Valid returning mails include 111 affiliates of 14 business groups. The valid returning rate is 25.1%.
The analytic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variables, affecting the affiliate centrality of property network within business group, include resource advantage, autonomous intension and entrance timing. The variables, influencing the affiliate centrality of knowledge network within business group, include resource advantage, autonomous intension, entrance timing, external alliance experiences,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For the effect of synergetic benefit and flexible constraints on affiliate performance, the analysis result shows that the more central the affiliates within network, the higher the performance. In addition, the relation of flexible constraints and network centrality exhibits inverse U shape. That is, the more and the less central the affiliates within network, the less the flexible constraints. In other words, those affiliates between the more and the less centrality of affiliates receive much more flexible constraints.
Finally, in terms of the influence of synergetic benefits and flexible constraints on affiliate performance, result shows the more synergetic benefits an affiliate shares, the better performance it is. Nevertheles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flexible constraints on performance only appears on affiliates with higher synergetic benefits.
As to the influence of business control on network relationship, result shows that the relation between property centrality and resource advantage, autonomous intension, and entrance mode are moderated by the extent of business control. Same result is also found between the relation of knowledge centrality and resource advantage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It implies that the business control reinforc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 advantage and network centrality, by which also increases the synergetic benefits and, moreover, improves affiliate performance.
In conclusion, this study finds that the synergetic benefits of affiliates result from the centrality position of the affiliates of property network or knowledge network. In other words, the more central position an affiliate is, the higher synergetic benefits the affiliate shares within the network of business group. On the other hand, network positions between central and phenral locations take much more flexible constraints and become the sacrifices of network embeddedness. Next, the business control reinforces the network centrality, increases synergetic benefits, and, finally improves business performance of the affiliate. Thus, this study comes up with the suggestion that business group should encourage and help affiliates to embed network relationship in order to have each affiliate share synergetic benefit and reduce flexible constraints within the business group network.
Keywords: Business group; Synergetic benefits; Flexible constraints; Network cent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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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研究林柏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勞動生活中,最讓勞工主觀感到錯愕、無奈及無法諒解者,非雇主行使解僱權莫屬。蓋對於一無所有的勞工言,倘真遭解僱、致使勞動關係無法繼續存續,則將會直接影響包括工資債權在內等各項契約權利及社會參與空間,進而失去生存憑附基礎、損及尊嚴。由於雇主係企業經營者,其或因單純人力調配、或因整體企業經營考量、或作為懲戒勞工手段、或不可抗力等等因素,對於企業人事當然享有任免權利,惟倘完全放任雇主逕行判斷、未受限制而自由為之,則雇主恐將陷於個人好惡喜樂,恣意解僱勞工,如此一來,勞工未免陷於極為不確定之生存危險及不利益。為求實質公平正義,近世國家基於勞工保護原則,多有透過制定法規及實務意見之形成,構成解僱保護制度,盼得藉由此一制度而就勞動關係訂出最起碼之規則秩序。
我國雖早於一九八四年即訂定規範勞動條件最低基準之勞動基準法,並於該法第十一條以下,特別就勞動契約終止問題而對法定解僱事由及相關預告期間、資遣費等訂出原則性規範。惟勞基法僅以個別、單一之勞動契約終止問題作為規範之對象,在此規範範疇下,雇主對其發動解僱事由之合法性享有第一次之判斷權限,且只有遭解僱之勞工才能事後地透過司法就系爭解僱行為作靜態審查,於此等情形下,縱使遭終止之勞動契約為『多數』,處理時仍是將大量多數複合存在的終止行為還原、分解為個別勞動契約兩造間之「個人與個人權利義務關係看待」 。如此個別而事後性之實體規範,對於莫名遭受解僱之勞工而言,難免感到緩不濟急、於事無補 。
近年來,因交通與資訊的日新月異,「全球化」的趨勢更大幅改變商業的運作,短期投資的投機性操作,國際化分工、互惠互利的跨國經營模式等,致使勞動體制出現了彈性化及去規制化的新發展 。為因應如此之潮流,企業組織及人事勢必逢臨一波不小的變革與再造,於此過程中,企業間之合併、收購及分割,人力的緊實與精編,更是控管成本資源、尋求企業第二春的手段;此外,更有適應不良之產業,瀕臨不得不關廠歇業、緊縮業務等無奈結局。於此等現實情形下,企業除有和平結束營業、進行整編外,卻也有不肖業主依如往昔般地惡意進行關廠歇業、無預警裁撤部門。不管如何,這樣發展的結果,更將原屬「個案」之大量解僱事件,轉化為更為常態、影響更為廣泛而嚴重的結構性失業潮結果。近年臺灣地區受到全球景氣衰退而經濟低迷,產業外移中國大陸嚴重,國內產業同時面臨轉型等問題,經濟成長率一度降至歷史新低、失業率則攀升顛峰 ,每每造成重大勞資解僱糾紛層出不窮,嚴重衝擊經社秩序、侵害廣大勞工權益而無法有效保障解決遏止,此即凸顯出原有解僱保護法制建構、特別針對大量解僱態樣部分之不足 。是故,事業單位於短時間內大量性的解僱勞工實已成為當前社會必須面臨的新一公共問題。
針對事業單位惡性關廠歇業衍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問題,行政院勞委會曾於十餘年來多次頒定行政命令方式試圖加以處理因應;一九九九年,政府為謀保障勞工權益及維護社會安定,而得迅速並妥善處理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之情形,更首次以大量解僱為名,訂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措施」以玆規範。除此以外,針對立法相關實質工作,勞委會亦曾前於一九九五年委託政大勞研所進行「關廠法」立法可行性之研究,惟最終仍無疾而終。然於二000年六月,民進黨政府即組成小組,就大量解僱保護政策之立法化加以研擬;翌年仲夏,「經濟發展合作會議」之召開,作成「建請行政院勞委會加速完成研擬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草案工作,並對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過程加以規範,以防止雇主不當關廠歇業,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政策方針」之結論 。至此之後,行政與立法機關乃因此一共識結論而加速推動大量解僱保護政策立法化之工作。終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本文以下簡稱「大解法」)共計二十一條條文,業於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五月七日正式施行,而成為我國當前規範雇主於短時間內大量終止勞動契約之重要行為規範。
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係以「大量解僱定義」、「製作解僱計畫書並通告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協商機制」、「預警通報制度」及「限制出境之處分」為最主要規範核心,而其中相關之程序性規範,更是該法一大特徵。實則,該法施行迄今恰好兩年餘,或因該法仍處「新生」、「試用」、「磨合」階段,故無論係屬基礎概念之立法目的、法律定位、大量解僱定義等,或者包括雇主通告協商義務或限制出境等諸核心規範內涵,因尚堪陌生,故漸浮現相關法文定義及適用上之問題,亟待釐清解決。於行政實務上,對於少數幾起因事業單位未依法履行相關勞動債務、或逕行大量解僱勞工,而造成引起社會重視之重大勞資爭議,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初已試嘗試操馭該法,實值進步觀察;司法機關或因該法施行期間仍屬不長、訟源尚缺,雖相關判決有限,惟其中仍有須供酌注意之處;而學術界方面,學者專家亦多透過發表論文、參與研討等方式,針對該法基礎觀念及是揭相關爭點加以頗析探討。此揭,均使吾人有就法律本身及實務層面,進步介紹、剖析爭點、並予以整理分析之必要及空間,以俾更得清晰適用該法,並得作為日後檢討之參考。
本文之研究範圍係以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暨相關子法內容為核心,而其中是以該法之「基礎概念」、「大量解僱定義」、「通報、協商程序」、「預警通報制度」及「限制出境之處分」等五大部分為討論主軸;另為求論述之完整性,本文亦概略先將解僱保護制度、我國解僱保護法制輪廓及大量解僱保護之內涵、政策與立法討論等加以說明。
本文之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介紹本文之研究背景、動機以及研究目的及方法,並進而設定全文之寫作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為「解僱保護制度概述」。本章除從解僱著眼,探討解僱意義與類別等觀念外,亦由較為宏觀之歷史觀點切入,介紹勞動法上之解僱保護制度及我國解僱保護法制輪廓,俾使論述體系更得清楚完整。
第三章為「大量解僱保護之內涵、政策及立法」。本章係就解僱類別之一的「大量性解僱」,為原則性、基礎性的說明,並就我國大量解僱保護政策形成之因素背景、歷年行政機關所頒訂之相關行政命令內容,及大量解僱保護之幾個立法草案及過程予以介紹。
第四章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概說及大量解僱之定義」。此章首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幾個基本概念,如法律名稱、立法目的、性質、適用問題等之相關基礎概念加以探討,並持平等原則觀察並初略檢驗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立法。其次則對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所規定之「大量解僱定義」予以闡述,而分別就解僱事由、事業單位概念,以及構成「大量」之「多數勞工」與「短解僱期間」兩大要素等加以整理,並對相關適用疑義提出法釋義學及立法論上之建議看法。
第五章為「 大量解僱之通告及協商」。本章係以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以下最具特色及核心之「通告」、「協商」等程序性規範為研究範圍。惟於深入探討之前,鑑於「程序機制」係立法者作為落實該法立法目的最重要「手段」之規範取向,故而先嘗試就程序機制於勞動法上、特別是大量解僱保護制度上之代表意義,予以扼要說明。其次,則依序對於大量解僱通告及協商程序規定要件,分別逐一討論,並對相關學術及實務發生之爭議,適度地提出本文之淺見。
第六章為「限制出境及預警通報制度」。此章首對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對於人民基本自由權利侵害甚鉅之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規定加以通盤介紹,係由限制出境概念及整理現行我國涉及限制出境處分之相關法規為出發,進而深入地就制度本身之相關法律性質、限制出境處分發動之法律要件、限制出境處分之廢止等部份予以詳細而論。由於此制度也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少數已由行政機關實際操作者 ,故本文也將於論述過程中一併將實務爭議適時列入說明分析。此外,本章第二節也將就同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制度,就法律本身及實務方面,分別予以討論,檢視目前制度值得檢討之處。
第七章為「結論」,則將統整、歸納前述各章所得之結論並加以比較,最後也嘗試提出本文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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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自由貿易區」經濟效益研究蔡欣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採用FTAP模型配合GTAP第6版資料庫,模擬分析兩岸組成自由貿易區對雙方總體經濟與各部門長期變動的影響。本文除了考慮商品部門和服務業貿易自由化以外,同時也加入兩岸直航和撤除台灣對大陸進口限制的討論。實證結果顯示,兩岸建立自由貿易協定對台灣有益。兩岸自由貿易區同時帶來台灣與大陸在進出口貿易量和國內生產毛額的提高。在社會福利方面,台灣社會福利每年增加74億美元,大陸則是每年減少24億美元。造成大陸利得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其製造業部門的貿易條件惡化。就產業的長期影響來看,兩岸自由貿易區可使台灣和大陸淨出口金額上升,分別增加251.76億美元與292.92億美元,其中以台灣紡織業和化工產品的淨輸出為最高。農業貿易自由化和取消進口限制,導致台灣農產品在產出和淨出口金額上多半低於大陸。開放服務業市場以及直航帶來的大陸運輸量提高,顯示推動兩岸自由貿易區服務業廠商傾向於提高對大陸投資並減少在台灣的投資。 / This paper adopts the FTAP model, a 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to analyze the long run economic effects of a cross-strait FTA on Taiwan and China. In addition to the liberalization of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the direct cross-strait transportation and removing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from China are also discussed in this study. The simulation results reveal that the FTA of Taiwan and China might resilt in significant influences on both Taiwan and China. First, Taiwan and China have significant increases in their total volume of trade and GDP. Second, the social welfare of Taiwan increases $US74.64 billion, but the social welfare of China decreases $US24.42 billion because its TOT of manufacturing sector is worse off. In addition, the FTA makes the net export of Taiwan and China increase $US251.76 billion and $US292.92 billion, respectively.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of Taiwan and China have the greatest increases in their net export, patticularly the textile and chemical products of Taiwan. Because of the liberalization in agriculture trade and removing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from China, the increase in agriculture output and net export of Taiwan is lower than those of China. Finally, the empirical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liberalization of services trade and the direct cross-strait transportation attract services industries to raise their investment into China and decrease the investment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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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土地使用法制中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land use limit in present land use legal system林明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揭示了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憲法對於財產權之保障係透過對於財產權之承認並透過立法者建立財產權之法律制度,即所謂財產權之「制度保障」。而憲法以財產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並予以保障則為財產權之「個別保障」。個別保障使人民產生一積極權力以抵抗公權力對財產之侵害亦是對於財產權法律地位之保障。
然財產權保障並非絕對之保障,財產權於社會中尚須考慮其於眾人間之相互性及普遍性。因此,財產權之實行須受社會環境之限制;換言之,財產權除供「私人利用外」亦應配合公共福祉而負有「社會義務」。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財產權及其他自由權利」即蘊有此意涵。此外,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故立法者藉由法律訂定財產權之內容及界限時,亦由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取得財產權之限制依據。因此,法律對於財產權之限制,如屬財產權之內容及界限之事項,原則上權利人應予容忍而不生補償之問題。但若對於財產權之限制,使權利人與他人相較受有特別不利益時甚或侵害財產權之內涵時,則須予補償,以與憲法對於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及平等原則相符。
土地為財產權之一部,當然依法受有保障。但因土地具數量、位置固定之特性,且為人們生活所不可或缺之資源,為調和土地上各種不同使用之需求、競爭並考量社會整體利益,需透過法律或土地利用計畫對於土地使用施以干涉、管制。然土地使用限制可能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對土地施以不同強度之限制。甚至許多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中,政府並無意以徵收程序取得人民之所有權,但這些法管制卻大幅限縮人民使用財產之權利,造成土地權利人相較下承受更多或更嚴苛限制之不公平情形。因此,土地使用規定對財產權之干涉,如為公共利益之目的,而使受干涉之權利人與他人相較受有特別不利益時,應由國家予以合理補償以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及平等原則。但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於何種情況無須補償?於何時須予補償?而其間之辨別基準為何?此等問題實為一複雜且不易具體化之重要課題。
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界限及補償問題,於我國之法制下並未見出具體之判斷標準。而「特別犧牲」之概念雖已經由大法官解釋引入並作為財產權限制是否須予補償之判斷基準,但關於財產權受限制至何種程度或何種情況始構成「特別犧牲」,解釋中則未進一步闡釋及說明。國內文獻對美國法「準徵收」觀點討論財產權限制之相關問題雖不如「特別犧牲」常見,但美國法有關準徵收之討論自1922年之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案以來已有相當之發展,由其文獻及案例之彙整可整理出較為具體的準徵收判斷基準,甚或於國會中提出之財產權利提案已明確指出管制措施對於財產價值造成ㄧ定比例之減損時須予補償。因此,本研究除對於現行土地使用限制之相關問題加以討論,並希冀藉由美國法關於準徵收案例之蒐集及分析,釐出準徵收之判斷標準,並應用其觀點對我國之土地使用法制中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規定加以檢視分析,釐清土地使用限制規定中有關管制限度及補償之問題,俾助於土地使用法制與憲法對於財產權保障之意旨更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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