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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交易法之資訊公開原則-以公開說明書之法律責任為中心張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資訊公開」為研究的主要架構。資訊公開原則是證券交易制度中廣泛運用的法制精神,而公開說明書則是發行市場中最重要的資訊揭露工具。本文擬藉由公開說明書相關法律責任的探討,比較我國及美國法制的不同;再經由案例的介紹,了解實務運作上對於公開說明書不實之相關爭點的看法,並提出未來修法上的建議以供參考。
本論文之章節架構如下:
一、說明論文之研究背景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論文架構。
二、介紹經濟學中相關資訊公開之理論基礎:資訊不對稱理論及資訊不對稱現象所衍生之逆選擇與道德危機、效率市場假說以及代理理論等等。
三、介紹我國現有之強化資訊公開機制,包括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揭露評鑑制度、財務重點專區的建置、對使用者友善之資訊公開介面等等,以及鼓勵企業自願性揭露並建立完善的檢舉人制度。
四、說明證券交易法中與資訊公開原則相關之法律規定,再將公開說明書之定義及認定標準、公開說明書之功能、應編製公開說明書之情形及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做詳細之介紹。
五、探討違反交付義務之民、刑事責任、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虛偽不實之民、刑事責任及實務案例之探討。
六、綜合以上,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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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財報不實之免責抗辯事由-以董監事責任為核心 / The due diligence defens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under Security Exchange Act Article 20-1-Focus o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賴秀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之免責抗辯事由「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中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院實務如何認定?本文從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公司內部人的免責抗辯事由切入,以董監事為中心,比較證券交易法第32條之規定,援引美國相關法規範及其案例,析論其立法的妥適性。循此,透過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就現行認定之免責標準與原則之爭議問題加以歸納,針對「專業分工與善意信賴抗辯」及「外部董事與內部董事之責任」等免責抗辯事由,提出意見與建議,並嘗試提出董監事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的行為指引。此外,並進一步探討獨立董事之定位、審計委員會之功能及公司治理長(公司秘書)制度之建立,希望能對財報品質與公司治理的提升有所助益,以合理分配投資人與董監事等人之風險,使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的構成面向更加完善,我國資本市場更加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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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薛嘉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問題重重,圍標、綁標、搶標、黑道介入時有所聞;圍標最初之目的係營建廠商行聚會,為免彼此惡性競爭導致犧牲利益,遂由廠商協議輪流分配工程,謀保障合法利潤,再由得標廠商主動酬謝陪標廠商;繼因有不良廠商乘勢追求不當利益,其志不在得標,利用此種機會,邀約所有欲投標廠商先行聚會,經由協商決定得標者,再由該得標者付與陪標廠商服務費用(通常為該次標價之數成不等);演變至最後因參與廠商漸複雜,工程價值亦趨龐大,由於利益可觀,非一般方式之協議可達成,遂有暴力介入,企求厚利不勞而獲。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統計,公共工程為國內最大型產業,民國八十一年度編列之國建計畫經費高達五千二百七十三億元,八十二年度編列總額達六千二百七十八億元,八十三年度因高速鐵路預算遭刪除,實際亦編列三千八百四十七億元,但八十四年度又增至五千六百九十八億元。苟依每年百分之十成長率計算,至八十九年度,公共工程營建市場總經費將達九千億元以上。一般工程發包預算預估廠商利潤通常介於百分之十至十五之間,因此合約廠商應得利潤即高達九百億至一千三百五十億元 。另因主辦發包機關工程預算編列方式與事業實際運作差異之利潤、工資方面估算之利潤、公共工程設計費之虛列浮報 等狀況,所得之超額利潤相當可觀,此即產生圍標之誘因。圍標不但浪費公帑,將納稅義務人之血汗錢納入黑道、少數財團口袋中,亦因得標廠商需支付相當龐大之服務費予陪標廠商或黑道,導致得標廠商於施工時極盡偷工減料之能事,致令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營造業生態環境無法改善,國家之經濟發展亦受影響。因此,杜絕公共工程圍標歪風為當務之急。
我國目前法令中對於圍標做規定者有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此係針對各別行業所做規範;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則對各機關機關營繕工程、定製、變賣財物之稽查做一般性之規範,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廠商串通圍標為違法行為,一旦在開標時發現,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此外,現行法令尚無針對圍標行為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出明確規範,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前,除以上規範外,圍標行為之法律責任,依學者見解於民事上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主張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於發現後一年內得撤銷之,受詐欺人亦得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於刑事上,圍標亦構成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圍標人應負詐欺罪之刑責 。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以來,學說及實務均肯定圍標行為可依平交易法加以規範,由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而言,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究具何等意義殊值探討。
本文對圍標與公平交易法之研究,分七章論述之,各章討論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本章先簡介公共工程之特性為何,次論我國公共工程招標之方式及其法令依據,最後再闡述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三章 圍標行為之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圍標為何稱為搓圓子?圍標係如何形成?本章先簡述圍標之意義,再援引日本法之規定區分圍標之行為方式;其次,就日本獨占禁止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對圍標行為規範之類型化標準加以說明。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本章就德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對圍標行為規範之立法例做一介紹。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圍標之非難性來自限制競爭層面及不公平競爭層面,故探討圍標之構成要件,亦應分由此二層面來加以討論,並引我國實務上見解做為論據之基礎;附帶澄清聯合承攬與圍標之關係。
第六章 我國公平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本章對圍標行為在公平法上構成何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一論述。另就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亦稍加論述。
第七章 結論:本章簡述各章要點,並提出若干立法建議。
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節 公共工程之特性
第二節 公共工程招標方式
第一項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制度概說
第二項 日本之立法例
第三項 美國之立法例
第一款 競爭程序
第二款 非競爭程序
第三款 小額採購程序
第三節 公共工程招標之法令依據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公共工程招標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一款 市場機能與公平交易法
第二款 招標制度與公平交易法
第三款 圍標行為之違法性
第一目 限制競爭層面
第二目 不公平競爭層面
第三章 圍標之行為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
第一節 圍標之意義
第二節 圍標之行為方式—類型化標準
第一項 選定預定得標者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預定者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二項 決定得標價格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交換有關招標對象之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準之資訊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三項 決定得標數量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數量、比例等
第二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概括地公布政府機關
招標的得標實績
第四項 資訊的蒐集、提供、經營指導等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
第一節 德國
第一項 規範結構概說
第二項 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規範之圍標型態
第三項 處罰圍標之立法建議
第二節 美國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美國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反托拉斯法之規範
第二款 聯邦政府採購規則之規定
第三款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概說
第三節 法國
第四節 日本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不當交易之限制
第二款 事業團體之禁止行為
第三款 不公平之交易方法
第三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圍標之成立要件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圍標行為之成立要件
第三款 圍標之成立時期
第四項 圍標行為在獨占禁止法上之效果
第五項 刑法之規範
第六項 營造業法之規範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
第一節 概說—我國法制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第一款 民事責任
第二款 行政責任
第三款 刑事責任
第二項 刑法之規範
第三項 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節 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之類型
第一項 反競爭法類型—聯合行為
第二項 不公平競爭類型
第三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聯合行為
第一項 聯合行為規定之構成要件
第一款 聯合行為之主體
第二款 聯合行為之方法—主觀要件
第三款 聯合行為之內容
第四款 聯合行為之目的
第五款 聯合行為之結果
第二項 聯合行為成立時期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二款 司法案例
第四項 圍標與聯合承攬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見解
第四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不公平競
爭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四項 租借牌照、借牌參標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案例研析
第三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近見解
第六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
第一節 聯合行為類型之圍標
第一項 民事責任
第二項 刑事責任
第三項 行政責任
第四項 小結
第二節 不公平競爭類型之圍標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
第七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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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營業競爭法制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competition laws of China and Taiwan滕萬峻, Teng, Wan-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在探討兩岸營業競爭法制之內容及異同。主要內容如下:(一)兩岸先後制定了營業競爭法,如台灣於1991年制定的公平交易法,大陸於1993年制定的公平交易法,兩岸營業競爭法各有其特色,但大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之內容基本上並未對反壟斷部份加以規範,僅有對公用企業及行政部門之限定購買行為和行政機關的地區封鎖行為加以限制,結合部份則完全未加以規定,聯合行為部分則規範了串通投票行為;台灣公平交易法則分別對不公平競爭行為、壟斷、結合、聯合、皆加以規範,內容上較大陸完整。(二)大陸的壟斷行政性壟斷為主,為其特色,主要包括部門壟斷及地區封鎖,此乃計劃經濟體制過渡至市場經濟所產生之弊端。(三)大陸反壟斷法未來制定之必要性及時機的探討。(四)大陸市場體制若干問題之探討。(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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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贈品贈獎促銷行為規範之研究 / A study of Regulation of conduct under the Fair Trade Act for the enterprise's campaigns of promotional gift-away and awards丁丞康, Ting, Cheng Kang (Rob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事業採行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時其動機除追求利潤極大化外,無外乎是要自市場競爭對手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若事業所提供之贈品或贈獎之價值過高,意圖藉此將競爭者逐出市場,或者是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係屬於「顯失公平」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且由於贈品贈獎最主要之經濟性質為減價以促銷原產品,當贈品贈獎之價值過高時,此時提供贈品贈獎之事業就有可能涉及不公平競爭。
本研究論文以我國公平交易法對事業採行贈品贈獎促銷行為規範為出發,就104年修法前之案例探討及修法後之新發展,分別作案例分析及事業對新法條的看法調查。案例分析的部分,以個別案例事實、公平委員會處分理由進行評析;在事業對新法條的看法調查上,則採用實證研究,以問卷調查方式,收集整理受訪者意見,並就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檢定,所得結論與建議,期能提供後續研究者及公平委員會未來制定相關法條、辦法之參考。 / The intention to conduct the promotion of gift-away (gifts) and/or awards (prizes) is mainly to maximize the profits for the enterprises. In addition, it is also in the consideration where to solicit the customers to deal the business transactions from the competitors.
The enterprise provides promotional gift and/or prizes of which the values are extremely high, and its initiative in origin is to kick-out the competitor from the market, or prevent any new marketers’ entries. These behaviors are so called “unfair” and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Fair Trade Act. In addition, the objectives of conducting gifts and/or prizes promotions are mainly to promote the sales by discounting the selling prices under the economics essential. Once the value of the gifts and/or prizes is extremely high, it would be potentially involve o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This study is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Fair Trade Act in the area of enterprise’s campaigns of promotional gifts and/or prizes. It covers both cases studies of Business Guidance as issued by Fair Trade Commission in before 2015 and new development immediately after the amendments promulgated on February 4, 2015.
As for cases study, it was done by analyzing the case facts, Business Guidance as issued by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 As for the enterprises’ view on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amendments, this study adopt a survey solicited the feed backs for analysis. Based on the survey results, the report ended with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where could give some ideas for further studies as well as helps Fair Trade commission to proceed new amendments in the near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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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服務業於公平交易法上之適用關係與規範問題 / Study on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regulation issues to Profession under the Fair Trade Act林馨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專門職業人員資格之取得,依憲法規定必須經過依法考銓之程序,此等對人民營業自由所設之規範,目的固在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但也因此造成專門職業服務市場之參進障礙,形成供給面之限制。再者,由於專門職業服務具有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造成市場失靈現象,使得該市場中存有管制之必要性。然管制有其功效、亦有弊病,最明顯者是阻礙創新與進步。因此於管制的運用及競爭法之介入二者間,有必要尋求一適用之界線。
於外國實務上,如美國,歐盟和日本等,競爭法是否適用於專門職業已無疑義。除了在特殊情況下(如美國的州政府行為豁免原則)可能豁免競爭法之適用外,並不能僅因行為涉及專門職業即認為不適用競爭法。雖專門職業服務業與一般商業服務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惟此僅意味著在專門職業服務市場中之競爭狀況可能有所不同,故應以合理原則,於個案中具體考量產業特性、市場結構、行為效果等因素,始能作出是否違法之判斷結論。
99年開始我國公平交易法適用於專門職業服務業之問題開始發生爭議,短短5年內即可見行政法院之見解有明顯變化,而公平交易委員會歷經數案爭訟過程後,亦開始省思及加強如何論述其認定違法之依據,以尋求行政救濟機關之支持。本文即針對專門職業服務業於公平交易法上之適用關係與規範問題,進行深入之探討,並期能藉由法律與經濟等不同角度之觀察與分析,對未來公平交易法就此議題之具體適用方法,提出建議供參。 / Professionals are required to be registered through examination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lthough such requirement is considered necessary to enhance public interests and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and their properties, it also results in the barrier of entry into relevant market. Simultaneously,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is often addressed to a perceived “market failure” in the market for professional services due to its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tion symmetry. Regulation of professional services can protect vulnerable consumers, but it can also prevent innovation and other competition. The conflict between regulation and free competition therefore exists and the boundary should have to be found.
In US, EU and Japan, whether the competition law should apply to the professionals is no longer a question. Although professional services by their nature may differ significantly from other business services, that only means the nature of the competition in such services may vary and should be judged by the Rule of Reason under the competition law. Only in very specific situations (such as the “state action doctrine” in US) would there be an exemption.
Similar discussion occurred in Taiwan since 2010, and just during 5 years could we see the obvious change of opinions expressed by Administrative Courts. Taiw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faced numerous challenges through the petitioning procedure in cases related to professionals, and tried hard to strengthen the economical analysis in late cases. This study discusses the related issues of professional service under the Fair Trade Act through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and try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handling relevan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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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之研究──以股價指數期貨市場為中心謝上元, XIE,SHANG-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經貿的快速成長,國民財富不斷地累積,配合著政府為推動資本市場自由化的政
策,吸引大量資金以及眾多的投資人口相繼投入證券市場,造成近幾年來國內證券市
場一片繁榮活絡之景象。
觀諸國內證券市場最近的發展,顯示有逐漸趨向機構化投資的現象,在政府積極推動
資本市場自由化的政策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相繼成立,投資機構如金融業、保險公
司亦紛紛投入證券市場,而將來部份營利事業機構亦可能以投資信託之方式投資於證
券市場,職是之故,如何使資金的運用趨於多樣化,以及如何有效地規避市場價格波
動的風險,實為上述機構投資人應深究的課題!
吾人認為:為達多樣化運用資金以及有效規避證券市場「體係性風險(systemstic r-
isk)」之目的,美、日等國開辦的「股價指數期貨 (Stock Index Futures)」交易是
極具參考價值的投資工具。本論文重點之一在針對此種投資工具作詳細的介紹及分析
,期使投資大眾對其有充分的認識及瞭解,並對我國開辦此種商品交易之可行性作一
評估。
鑑於政府積極推動金融國際化、自由化之政策,對於一般投資大眾不甚瞭解之期貨交
易制度,深覺有詳細介紹之必要,本論文另一重點即在對期貨交易制度之演進、經濟
功能以及發展現況作深入之分析及介紹。又基於近年來愈演愈烈之「地下期貨交易」
現象,對金融秩序之安定以及國民經濟之發展,已造成莫大之影響,而政府主管機構
以及法令之介紹,分析國內市場上現存之間題,並對最近由經濟部草擬之「國外期貨
交易法草案」進行討論,以期作為未來研究開辦期貨交易可行性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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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之研究謝銘仁, Xie, Ming-R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企業的經營,在於強調利潤的最大化。成千上萬的投資大眾,以企業獲利能力來
評估經營績效與做為投資決策之依據。政府財稅機關每年課徵所得稅,亦須企業的損
益資料。此外,倆權人、供應商、銀行、徵信機構等,亦對企業損益資料,深感興趣
。
現代的會計實務,對於期間損益的衡量,向來採「交易法」,認為凈利是由已完成之
交易所引起之收人及費用配合後之差額;即由「成本與收益配合法」來取決期間的損
益。
此配合概念自從Paton & Littleton 之“公司會計準則之介紹”(1940),出版后已
經開始確立其地位,時隔四十年至今,會計人員仍奉之為主臬。本人有鑒於此,特選
本文加以研究,對此具有歷史性的“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重新予以評估其價值!
全文計分八章二十六節,主要內容:第一章緒論,介紹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
、限制、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期間損益取決與不確定性。介紹傳統會計所得之意義、取決與缺失,探討不
確定性狀況下,收益、費用、與損益取決過程之性質,並試圖建立一項標準,以比較
各種衡量損益的方法!
第三章,介紹收益實現原則與收益認定,繼續經營假設下,損益之衡量。並探討實現
原則修正的可行性。
第四章,探討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涉及配合方法、成本分攤。並就配合原則在所得
稅衡量上之應用,分析之!
第五章,探討在實現原則下,可能發生的錯誤配合。
第六章,介紹現時價值會計與配合原則。
第七章,對傳統的實現原則與配合原則,予以重新評價!
第八章,將論文之研究結果予以彙總說明,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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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信產業結合管制之研究----以行動電話業為中心賴旻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電信產業解除管制,開放市場自由競爭的風潮之下,我國電信事業基於規模經濟與爭奪市場占有率的考量,也掀起一波事業結合的風潮,特別是在行動電話業務上,從市場開放至今不過數年的時間,主要的業者已從原來的七家業者,整合成只剩下三家業者。面對電信事業結合的風潮,身為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公平會,對於電信事業結合管制所採取的立場為何,是否因為電信事業高度創新與變動的產業特質,而有異於一般傳統產業的思考。特別是目前電信產業仍然受到產業主管機關的高度管制下,公平會如何在結合管制中將產業管制規範納入考量,都值得加以研究。
我國目前對於結合管制的文獻頗多,對於結合管制一般理論的探討已極為詳盡,但具體對電信事業結合管制的研究則尚不多見。本文以我國電信管制法規、結合管制法規與實務為主要研究範圍,在具體對象上則以行動電話產業為中心。在研究取向上首先研究電信相關管制法規、公平交易法的規範內涵,並分析其適用關係。再者,分析目前各項行動通信業務市場結構與結合管制實務,最後以貼近電信事業的產業特性與當前市場現況的方式,針對公平會對電信事業的結合管制實務,提出檢討與建議。在比較法的參考上,將偏重歐盟的立法例與管制實務,但亦兼參考美國電信法規與管制實務。另外本文也針對未來結合審查中可能發生的重要議題,例如新興電信服務與現有電信服務之間的相關市場界定、既有業者是否會在新電信服務市場造成進入障礙等議題,進行較深入的分析與探討,並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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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約與公平交易法 / A study on Self-Regulation in Competition Law林柏男, Lin, Po N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稱之「自律公約」,係指經濟上、實質上之自律公約,意指事業間相互約束經濟活動,從事正當競爭之自律公約,如不涉競爭參數,僅係單純之道德呼籲,則非本文所討論之自律公約。符合上開要件,縱不名為「自律公約」,也為本文所討論之對象。
近年台灣社會邁向管制開放,同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功能是否發揮預期功能,相關討論為數不少。競爭的基本理念是相信市場有自我治癒之功能,如果市場有自我治癒的能力,政府是否還有積極介入之必要?如果市場功能不彰,政府究竟應採取逕行介入之思考,或培養市場自我治癒之能力?如果市場自我治癒之功能彰顯,相對而言,政府行政任務即相對減輕,亦減少政府過多之干預。因此本文希望藉由文獻分析方式,參酌外國立法例、分析事業遵循自律公約之誘因,以提高自律公約之可行性,並期將來能建立自律公約制度,由事業自行負起監督之責,使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任務得以簡輕,使事業不為不公平競爭,達到促進競爭之目的。 / This thesis focus on the topic of self-regulation issues in competition law. By observing Germany, Japan and US how to carry out self-regulation , we can know the value of self-regulation. This article also discuss whether self-regulation agaist Competition Law. In pursuit of successful self-regulation , it’s necessary to know what’s industry’s incentive to obey slef-regulation and self-regulation how to work smooth. Successful self-regulation can ease the burden of government and improve the effect of market, so it’s expected self-regulation comes 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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