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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代理商成功關鍵因素分析 / A Case Study on the Key Successful Factors of The Authorized Agent

吳夢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消費者對進口品牌的認知,從早期的委託行,百貨公司演進至現在的旗艦店或網絡,並經由這些通路採買相關產品;隨著經濟條件的優渥,消費者對進口產品的需求及服務講究更多元化。造就國際品牌紛紛被引進台灣市場,品牌商進入的經營途徑約有獨資、與當地企業合資、品牌授權代理模式等,其中以授權代理模式較常見。代理商面對品牌商的壓榨,契約績效的執行力以及市場機制的變化,如何深耕市場經營得當,創造存在的價值,其關鍵成功因素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本研究以國內進口代理商的個案為基礎,探討品牌代理商經營策略過程,分析期間的經營困境與成功關鍵因素,創造在市場持續競爭的優勢。個案透過進口商品產業的特性、市場概況及產業環境的五力分析等分析,評估品牌價值定位與通路行銷企劃,設定清晰品牌決策以及與品牌商協商市場彈性供需之機制,共創雙贏的代理之路。 本研究歸納成就品牌代理商成功關鍵因素包括:目標市場行銷品牌重新定位(Segmentation Target Position, STP)、完整暢通銷貨渠道、經營策略彈性化、庫存運用 outlet 及網路通路轉嫁成本、全方位行銷服務概念及建立品牌商的信任等。 個案成功運用三核心經營策略-品牌、關係、彈性,幄籌市場消費趨勢及獲得品牌商管理認同。對於未來永續經營的方向,筆者藉由SWOT分析結果,提供個案經營策略之參考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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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區組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之研究-以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為例 / An Analysis of Community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in Rural Regeneration plan - A Case Study of Dajin

許曉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推動農村再生是「愛台十二項建設」施政主軸之一,目的是希望透過整合規劃的概念,10年編列2000億基金,執行農村再生計畫,協助農村打造全新風貌。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9條第1項之規定,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主體為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並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核。然而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的想法,未必等同於社區居民的想法,加以社區組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組織內部非營利的產權結構,將使組織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面臨更嚴重的代理問題。 本文藉由案例的分析,得知社區組織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是藉由自身產權結構的轉換,由非營利的產權結構轉換為合夥關係的組織,以避開因代理所產生的逆選擇及道德危機。然此舉雖減緩了代理問題,卻又面臨農村再生計畫的效益受到合夥關係的束縛,無法拓展到農漁村社區全體居民的課題。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以組織產權結構的角度切入,則必須增加社區居民的參與,讓社區居民藉由參與,完整農村再生計畫推動的產權結構,始可坐收所有權與控制權合一的好處,使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不至於偏離社區居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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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行銷傳播理論於廣告代理商網路廣告經營之應用

陳瑩霜, Chen, Ying-Sh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95年,台灣開始有了網路廣告,許多的廣告代理商也在這個時間點上紛紛將網路廣告納入整合服務的範圍。然代理商在提供網路廣告服務時,各家做法均有不同。其中主要可分成三種不同經營之模式,第一種模式為成立一獨立的公司,以專門負責網路方面的服務。第二種模式為,於公司內部成立一互動行銷部門。最後一種模式則為由公司內部的業務或媒體部門來負責網路方面的業務。而本論文便從整合行銷傳播理論的觀點來分析綜合廣告代理商於網路廣告經營之現況。並依據動腦雜誌於2000年所公佈的資料,選取前十大廣告代理商作為深度訪談之對象。以了解其組織調適方式、執行過程與執行成效。 組織調適方式面上是從組織之知識面、人員面、結構面、任務面這四個面向,逐一分析。在執行過程上,則從預算分配、綜效評估與建立長期性關係這三個面向來探討。最後則了解其於網路廣告經營之執行成效。 研究結果發現,不同所有權之廣告代理商於網路廣告經營上,並無明顯之差異。在組織調適方式上,以外商中的奧美互動、JWT Connect、李奧貝納廣告公司以及本土之聯廣廣告公司組織調適整合度最高。而執行過程方面,以李奧貝納廣告公司的整合程度較高。最後於執行成效上,就研究結果發現,前十大廣告商,不論在組織調適、執行過程上,皆無真正落實到以整合行銷傳播的方式來經營網路廣告。綜括來說,是以外商之李奧貝納廣告公司於網路廣告經營上整合程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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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代理產業的規模經濟

葉昆杰, Yeh, Kun-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廣告代理產業是為了服務其它產業而生存,其目的在於協助廣告主善用有限的資源,使廣告發揮最大效益,以提高商品或服務的消費量。而廣告代理商的經營成果,與廣告主對廣告代理商服務的滿意程度有關,故以往的研究多以探討廣告效果評估為主,較少以廣告代理產業分析為主題。 由於廣告代理產業向來被視為進入障礙低的產業,產業中各廣告代理商的規模差異甚大,而國內前十大廣告代理商,則多為國際廣告集團分公司。為探究國內廣告代理產業發展趨勢,及分析不同廣告公司經營成效,需找出產業價值鏈中具有規模經濟的價值單元。本研究即藉由訪談國內七家廣告代理商經營者的方式,找出廣告代理產業中具有規模經濟的價值單元,再分析各價值單元的規模經濟如何展現,及不同經營方式對規模經濟展現程度的影響,最後則提出對廣告代理產業的淺見。 透過深度訪談法,本研究發現廣告代理產業價值鏈中,具有規模經濟的價值單元有六:媒體購買、廣告策略制定與執行、創意累積、行銷研究、人力資源、爭取廣告主等。其中媒體購買與行銷研究多藉由外包方式使規模經濟得以充份展現,其餘價值單元則受不同的組織設計方式及廣告主結構所影響。 本研究的結論有三:1.廣告代理產業的進入障礙雖低,然廣告代理商若能藉由制度的設計,使六個價值單元達到規模經濟,將有助於提高營運效率及競爭優勢。2.相對於台商獨資的廣告代理商,外商獨資或台商與外商合資的廣告代理商,在廣告策略制定與執行及人力資源兩價值單元上,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此亦為國際廣告集團的優勢之一。3.小型廣告公司可藉由參與國際聯盟、尋找利基市場等方式,彌補無法在六個價值單元上達到規模經濟的缺點,並得以生存於競爭激烈的廣告代理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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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對現金增資公司經營績效之影響 / The impac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security offerings companies' operating performance

梁菀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1996年至2008年251間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且有辦理現金增資之公司為研究對象,探討公司在增資前一年至後三年經營績效之變化和公司治理程度之間之關聯性,以了解公司治理是否能減少公司內部之代理問題,進而使公司在增資後營運績效有較佳之表現。有鑑於台灣地區上市公司多為股權集中型態,普遍存在控制股東,相較於美國上市公司代理問題多存在於管理者與股東之間,台灣地區公司之內部代理問題主要存在控制股東與小股東之間,故在選取公司治理變數上,著重於與控制股東及小股東代理問題攸關之公司治理變數進行探討,並以調整後資產報酬率與調整後營收報酬率當作經營績效之衡量指標。 本文實證結果發現,無論是以調整後資產報酬率或調整後營收報酬率當作經營績效之衡量指標,公司治理程度較佳之公司,在現金增資後其經營績效之表現皆較佳,且增資前後經營績效衰退幅度顯著較小。此外,現金流量權與股份控制權偏離程度較低、現金流量權與席次控制權偏離程度較低、董監事持股質押比率較低及獨立董監事席次比率較高之公司和公司增資後之長期經營績效及增資前後經營績效變動為正相關,顯示當公司控制股東與小股東代理問題較小時,可避免控制股東不當使用現金增資所募集之資金,剝奪小股東財富,使公司能妥善運用現金增資募集之資金。另外,本研究發現,獨立董監事之設立也具有監督公司董事會之運作之效果,促使公司以現金增資募集之資金運用於良好之投資決策,進而使公司增資後經營績效有較佳之表現,並且具有正向改善現金增資前後經營績效變動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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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成長之核心能耐個案分析 / A case study on the core competence of business growth

廖祖欣, Liao,Chu S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Peter Ferdinand Drucker)認為企業經營的二大目標在於追求生存及追求成長,然而組織在追求成長之前,應先透過完整的規劃分析程序,建立周詳的投入策略,確立發展方針和計畫,以降低或避免不必要的風險並降低資源和成本的浪費,確認公司核心能耐和建立公司為達目標所需要的核心能耐,才能奠定企業績效成長、永續經營的基礎。 工業4.0、Fintech3.0、物聯網不僅徹底改變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更已開始重塑價值鏈。資訊通路代理商如果仍以品牌商和經銷商中間做為box moving的角色自居,在這一波產業和科技的巨大變化中,其存在價值將會明顯降低,更精確地說,也許某天這角色也有可能不存在了。 本論文研究將先確認在這樣的產業變化中,能傲立於全球數一數二的資訊通路代理商需要具備哪些核心能耐,進而審視個案公司是否具備這些核心能耐,並專注於分析個案公司核心能耐與企業成長之間的關係,並運用這些核心能耐尋求新的經營模式,讓個案公司可以在這波巨浪中突破成長,放眼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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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權結構觀點探討代理理論與創新投資之關聯性 / The Effects of Ownership Structure on Innovation Investments: an Agency Perspective

洪晏東, Yen Dong 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透過不同股權結構來探討傳統代理問題與核心代理問題對於研發支出投入程度之影響。 本研究將具有金字塔結構或交叉持股結構之企業分類為股權集中之企業,而將不具有金字塔結構或交叉持股結構之企業分類為股權分散之企業。實證分析顯示,在股權分散情況下,傳統代理問題的降低有助於研發支出之提升。其中,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經理人持股比率、董監事持股比率、大股東持股比率、法人持股比率及獨立董事席次比率皆對研發支出之投入有正相關影響。在股權集中情況下,核心代理問題的降低也有助於研發支出之投入。 此外,相較於股權分散之企業,股權集中之企業有著較高的研發支出投入,代表股權集中之企業較有辦法投入較多資源於研發支出上。而透過交乘項之實證分析後,發現相對於股權集中之企業,若股權分散之企業的傳統代理問題能降低,那麼會更有效地提高研發支出以提升企業經營績效。同理也得知,在相對於股權分散之企業,股權集中之企業之核心代理問題若能降低,那麼會更有效地提高研發支出以提升公司價值。 / Based on ownership structures,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effects of type I and type II agency problem on R&D expenses for innovation investments. This study classifies both pyramid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ross-holding ownership structure as ownership-concentrated structure while others ownership-dispersed structure. The empirical results indicate that under ownership-dispersed structure, the reduction in type I agency problems increas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D) expenses in innovation investments. The ways that reduce type I agency problem and boost innovation investments include CEO duality, executive ownership, corporate ownership, block ownership, institutional ownership, and the percentage of board seats held by independent directors. Under the case of ownership-concentrated structure, reduction in type II agency problems lead to increase in R&D expenses for innovation investments. Moreover, comparing with ownership dispersed firms, the ownership concentrated firms spend more in R&D expenses. However, if the dispersed ownership firms can decrease type I agency problems then they spend more in R&D relative to the ownership concentrated firms. By the same token, comparing with ownership-dispersed firms, the reduction in type II agency problems of ownership-concentrated firms will more effectively increase R&D expenses to raise the company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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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動代理人建置多對多之多屬性協商機制的電子市集

陳嘉芳, Chen, Chia 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前企業間一頭熱且評論人均看好的電子市集,如今不是選擇合併就是被迫結束經營。有鑒於目前電子市集的商業模式有待改善之處包括:(1)僅以價格作為主要考量,與真實買賣情況不符。也讓賣方多限於價格戰,無法差異其產品,讓不只考慮價格的買方無法買到真正想要的商品。(2)一對多機制的不公平缺陷,使買賣雙方的其中一方缺乏參與意願,也無法彰顯市場機能。(3)忽略電子交易時買賣雙方對協商的需要。針對上述的論點,以及目前對多對多協商機制的研究缺乏。本研究的目標在於利用行動代理人(Mobile Agent)的技術來發展出多個買方對應多個賣方的多屬性合作性協商模式,多屬性協商使得賣方不用遭受價格戰的廝殺,可以差異化其產品,買方也可以買到更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在解決協商問題上,利用限制滿足問題(Constraint Satisfaction Problem)和集合式提案(Grouping Proposal)來提出一組候選提案,供對方選擇,以確保協商結果一定會落在效率前緣,以及我方的退讓一定能造成對方效益的增加。本研究並提出「多對多的退讓策略」以適合多對多的協商環境,讓多頭進行的協商能夠互相影響,也就是利用與其他人的協商成果當作己方的協商籌碼。 並將此協商模式套用於電子市集的商業模式中,本研究參考交易所模式和雙向競標的多對多電子市集商業模式,加上多對多協商功能,來設計系統架構,並運用行動代理人的技術Aglet與java來開發一實作雛型系統,並應用於旅行社與上遊旅館業者間訂房的商務活動。最後並以模擬實驗來驗證所提出的多對多讓步策略是否能有效提高買賣雙方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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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傳訊代理人之建置-在網際網路傳訊機制之應用

戴千鴻, Tai, Cheng-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網路的快速發展與普及,而由於使用網路的人口快速增加,資訊傳遞日益頻繁,使用網際網路來做為傳遞訊息工具,有逐漸上升趨勢。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行動代理人技術發展一於應用於網際網路上的傳訊機制,這個機制稱之為行動傳訊代理人(Mobile-Messaging Agent),主要是讓訊息、郵件可以跟著使用者所在位置而傳送,並且建構一個使用者專屬的信差。而這樣的傳訊機制包含了四個元件:(1)Messenger,即為信差代理人,負責幫使用者接收郵件、訊息﹔(2)AgentFinder,為負責接受使用者的要求來搜尋Messenger﹔(3)MessengerFinder,為行動傳訊代理人系統與使用者溝通的介面,是負責幫助使用者呼叫Messenger﹔(4)Register,為MessengerFinder啟動時,幫助尋找AgentFinder。而根據本研究實作行動傳訊代理人系統結果發現,行動傳訊代理人應用於網際網路之傳訊機制,具有降低伺服主機負載、增加網路連線品質、訊息有效管理、資料隱私性及安全性高、訊息自主性、易跨平台等優點。  而以行動傳訊代理人建置傳訊機制,使得訊息物件具有行動力、自主性、延展性,未來,期望行動傳訊代理人可以整合至可攜性較高的行動設備,例如膝上型電腦、數位個人助理(PDA)或是行動電話,最後,透過此系統行動傳訊代理人的自主性與行動性,讓使用者無論走到那裡,都可以即時收取訊息、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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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全權委託契約業務規範體係之研究 / Agency theory of discretion account

張書源, Chang, Dann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應用代理理論來評估建議目前全權委任契約的規劃草案。為深入瞭解全權委託契約的法律及經濟特性,本研究參考日本全權委託業務規範、及研究我國目前全權委託法令內容。藉實地訪談投顧業者以窺視業界對全權委託法令的真正看法,最後乃利用代理理論做為草案規範體系之基礎及進行評估。 在研究日本全權委託業務規範時,本研究發現日本的做法與目前我國草案的內容與精神大致上相同,因此難以日本作法來給我國全權委託規劃一些建議;至於規範台灣全權委託業務主要法規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重點內容請看第三章第二節),至本研究結束時還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了要充分了解草案內容及業界意見,本研究在慎選二家投顧業者訪談後,發現相關法條中有許多不太合理的地方,例如為什麼在受託投資金額超過二十億元後,業者只要提存五千萬元的保證金就可以了,這樣是不是有圖利大型業者?以及對委託人而,開放業者投資國內開放型受益憑證似乎多此一舉了!(請看第三章第三節) 至於在應用 Holmstrom (1979) 代理理論方面,本研究認為此規範體系應具備以下特徵:1.在全權委託契約中不得採用固定佣金結構,否則主理人(投資者)將承擔所有全權委託契約的風險,如此代理人的道德危險會益加嚴重;2.應適當允許以績效為基礎的變動佣金結構,惟這種代客操作契約設計中的 F(x;a) 必具備一階強勢優勢的條件;3.要令 F(x;a) 的一階強勢優勢的條件在績效基礎的代客操作契約中能有效存在,則提出六個方法乃是必要條件(非充分條件)。(請看第四章第三節) 最後本文乃以先前所做的研究做為基礎,針對相關法條提出問題及建議方案,惟這部分的建議純粹是以本研究出發,完整的建議內容有賴各方面專家的共同參與才行。本文也希望對於此方面有興趣的研究者能參考本研究對後續研究者之建議部分,例如公會自律制度研究及歐美國家全權委託制度的研究均是十分值得繼續採所的領域。 / This study applies agency theory to assess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of discretion account proposed by the Taiwan SFC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which mainly imitates from Japan. This study considers investor as the principal and delegated investment company as the agent. Since the effort level of agent is unobservable, plus the interest conflict existing between the principal and agent, a rational agent would have moral hazard. If we plan to have an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discretion account, it is necessary to design an efficient contract for eliminating or reducing agent's moral hazard. This study hypothesizes that Holmstrom's second-best agency contract could be the one for establishing an efficient regulatory framework of discretion account. Therefore, this study uses the propositions developed by Holmstrom (1979) to establish a proposed efficient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business of discretion accout, including disclosure system and an incentiv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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