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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國城市生活的轉變的及其衝突--以用水、照明為對象的探討

周春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用水及照明為中心,探討清末中國城市生活的轉變情形,及轉變時所引發的種種衝突。論文大致上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傳統面的探討(即第一章);第二部分則介紹新式照明及新式供水方式的引入過程(即第二、三章);第三部分則討論這些新式設施被引入中國後,中國人的適應情形(即第四章)。 第一章〈傳統的照明與用水方式〉,主要介紹傳統中國城市居民所使用的照明燃料及水資源的類型,同時也探討城市居民如何獲得這些生活資源,以及在獲得這些生活資源的過程中所受到的干擾。探討的結果顯示:清末期間,中國城市在傳統的照明及用水方面,就使用的種類而言,城鄉的差距並不大。但就都市民生問題的角度來看,由於照明燃料與水資源多半仰賴城外供應,因而兩者的價格,除了受到自然因素的影響外,也經常面臨商人的居中剝削。其中,水夫對於都市用水的壟斷,更是嚴重,即使是北京也不例外。不過,清代官方對於水夫或油商這種居奇、壟斷的行為,似乎並沒有實際而有效的管理措施。因而從某種層面來看,不論是用水或照明,城市居民可能經常必須面對這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古人所云:「都市居大不易」,其實不只表現在柴米貴,也呈現在照明燃料及用水方面。 第二章〈煤油、煤氣燈與電燈〉討論清末新式照明方式傳入的情況。清末是中國城市照明材料的重要轉變期,在短短的幾十年間,火油、煤氣燈與電燈,相繼引進中國,使得中國城市的照明材料發生重大的轉便。不過,若就普及的程度來看,清末所傳入的這三項新式照明,只有煤油才真正打開當時的中國市場。煤油大約在1863年開始進口,由於價格便宜,且亮度為傳統燈盞的4-5倍,再加上又不需要特別的技術與設備,因而很快地便佔有廣大的市場。而其傳播的路線,主要是以沿海的各大口岸,如煙台、青島、天津、上海、寧波、福州、廈門、汕頭、廣州等地為據點,其後再沿著交通便利(沿江、沿海)的路線向四周及內地擴散。 至於煤氣燈及電燈,則清末時的使用情形並不普遍。尤其是煤氣燈,由於所涉及的技術及設備較為複雜,所需資金亦較龐大,因而除了上海曾普遍使用外,其餘地區則並不多見,且用戶也不若上海普遍。就筆者所掌握的資料而言,當時中國本土設有煤氣局供氣的地區,似乎僅止於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其他地區則未見記載。至於電燈,在當時主要的用途是公共照明,至於一般家庭用戶,僅為少數。電燈的普及,主要是民國以後的事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這些新式照明材料的傳入,使得原本照明方式差距不大的城鄉之間,逐漸有了明顯的差別。這是由於這些新式的照明材料,都是透過幾個大城市傳入中國的,因而其最先使用的,自然是這些城市的居民了。另外,早期這些新式照明的使用者,除了廉價的火油以外,多半是從上層社會開始流行,其後才普及到廣大的平民社會,煤氣燈如此,電燈也是如此。至於火油,由於當時其價格多半要比傳統的油、燭來得低廉,因而其使用者幾乎遍及所有階層。這或許也正是煤油能快速、普遍、且長期地佔有中國照明市場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雖然煤氣燈和電燈都在十九世紀末就傳入中國,但這兩項照明材料在當時並不普及,煤油才是清末各個城市照明的主要燃料。 第三章〈新式供水方式的傳入〉,主要探討自來水的引入。由第一章的討論可知:水質不良一直是中國大部分城市所共同面臨的難題之一,十九世紀末,中國第一個自來水供水系統出現在上海。從此,城市居民的用水環境,開始有了些微的改善。不久,自來水清潔衛生且有利於消防的優點,逐漸受到一些開明的華人所重視,而在其他的城市倡辦。不過,創辦自來水廠畢竟不易,因而在清末期間,自來水廠只分佈在某些大型的通商口岸或城市,如上海、天津、青島、北京等地;而其使用情形也並不普遍,真正接管至家中的用戶則更是少見;大多數使用自來水的民眾,不是由自來水公司僱用水夫挑送到家,就是自行到公共水龍頭購水使用。至於其他的城市,或由於資金籌措不易,或由於技術、經驗不足,或礙於水夫的抗爭,最後都未能成事。故清末時期,大多數中國城市的居民,仍是從江河、土井中汲水,自來水的普及程度並不高。其實這種情況也同樣發生在新式照明上。清末,除了不需特別技術、以及價廉光亮的火油外,自來水、煤氣燈、電燈等,在當時整個中國的分佈情況,不僅並不普遍,同時,其存在的地區也多半是以通商口岸為主,尤其是外人集中、資金充裕的上海與天津,更往往是全中國最早出現的地區。 第四章〈轉變與衝突〉則是本論文的重點,主要在探討新式照明及新式供水被引入中國後,城市居民的使用及適應情形。分析的結果發現:就清末而言,除了煤油以外,大部分的華人在面對這些新事物時,其心態上多半歷經了排拒、適應、接受三個階段。不管是自來水、自來火,或是電燈,當華人首次接觸之時,由於陌生,因而通常都帶著一種排斥的態度,或附之以謠言,或不願意(不敢)使用。其後在經過業者的廣告,及開明華人的鼓吹使用等適應期之後,民眾逐漸見怪不怪,進而視之為理所當然,並加入使用的行列。此外,這些新事物的引進,也對傳統的相關產業造成某種程度的影響。例如自來水就使傳統的挑水夫感到其生計受到威脅,因而在自來水引進之初,曾引起不少挑水夫的抗爭。不過,由於當時接管到家的用戶並不多,故有不少挑水夫反而成了自來水公司的員工,負責挑送自來水至未接管的用戶家中。相較之下,傳統照明產業可就不這麼幸運了。鄭觀應就曾指出:「煤油、洋燭、洋電燈入中國,而東南數省之?樹棄為不材。」而其中,煤油更是造成打擊的主要原因。在這種情形下,再加上自強運動的影響,清末大部分的官員,在面對這些新事物時,與當時中國境內方興未艾的軍事工業及礦業相較之下,其態度多半是消極被動的。以自來水為例,當時雖然有不少官員私底下認為自來水具有清潔、便利,且有助於消防的優點,但因創設自來水廠所涉事務過於繁雜,資金籌措又甚不易,因而大部分的官員均採取一種「官不與聞」的態度。至於廣受一般民眾愛用的煤油,雖然具有光亮價廉的優點,不過,卻因為其延燒性強、容易致災的缺點,而一度成為某些地方員禁用的對象。另外,上海電光公司初建之時,也曾引起上海道台的疑慮,而「函請西官禁止」。可見,當時大部分的官員,寧願採取消極的禁止措施,也不願積極地去思考如何了解、預防,或改良新式物品缺點,以便用民生。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末時,煤氣燈、電燈、自來水等的分佈,其實還不太普遍。至於曾一度受到官方排斥的煤油,由於其外觀及使用方式均與傳統燈油相差不多;再加上煤油自進口伊始,即以賤價在市場中行銷,因而煤油自始即在廣大的平民階層中流行,而非像自來水、煤氣燈、電燈等,是由上層社會開始使用。正因為如此,煤油始終是清末多數城市居民照明燃料的主要內容。 最後,〈結論〉則指出:傳統上,中國城鄉居民在居家照明及生活用水上,本無太大的差別;但到了清末時期,隨著新式照明及新式供水在一些通商口岸和大城市的出現,「城鄉分離」的情形也逐明顯。另外,這些新式物品在當時中國的土地上,除火油的使用較為普遍外,其餘三項設施的普及率並不高,只是零星地分佈在幾個通商口岸間,其情形頗如西方學者R.H.Tawney所形容的:就像是「老式長袍所鑲飾的新式花邊」。而在這轉變的過程中,中國人的腳步雖然有些遲緩、猶豫,但畢竟還是向前走了。雖然步伐走得相當緩慢,但現在我們所認為的一小步,在當時卻已經是一大步了。[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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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滿族子弟的新式教育 / The new mode of education the Manchurians receiced in the later years of the Ch'ing

黃旭慶, Huang, Syun-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清末滿族子弟的新式教育」為碩士論文,共有十五萬餘言,除緒論與結論外,共分為五大章,十五小節,各章提要如下: 第一章清末滿族新式教育之緣起。清朝末年受到西方勢力的侵擾,國內興起了一股興學育才的風潮,希望藉由教育革新,使國家能夠強盛起來。滿族子弟也因此有了教育革新的契機,這段新式教育的演變歷程,可分為接觸萌芽期(一八六二年至一九○一年)和建立發展期(一九○二年至一九一一年)。前者,因為滿族子弟傳統教育中即須學習語言文字的翻譯課程,因而進入新式學校,取得了學習西方語言文字的先機;後者,滿族傳統的八旗官學式微,又受各種教育思潮的影響,終於在光緒二十八年(一九○一年)進行改建新式學校,採用新的教育模式,同時受到要求立憲的壓力,教育民眾以開通智識備形重要;排滿革命的威脅,滿漢民族問的不平等待遇成為排滿藉口,究其原因卻在由來已久的八旗生計問題,因此教育沒有謀生技能的旗民,成為當務之急,也就不得不致力實行新式教育了。 第二章新式教育宗旨與教育體系。教育思潮既然影響滿族新式教育的施行,新式教育宗旨大抵也秉持著「中體西用」的精神,最後以「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實」五項宣示全國的教育宗旨為依歸,同時為解決八旗生計問題,培養滿族子弟「自強自立」的能力,也成為新式教育的重要政策。基於滿族特殊的軍事、社會制度--八旗制度,新式教育的教育行政單位除在中央受學部統理外,在地方以提學使同為主導,以八旗學務處、旗務處為輔,建立起行政體系。學校系統則以學部所頒學制為主,分為三級,統一原本零散的傳統教育制度。 第三章新式教育的主要形式。滿族子弟新式教育中較有系統的是普通教育,廣泛設立蒙養學堂、小學堂,中學堂各直省駐防地多設有一處,高等學堂則在中央與東北設立。實業教育則偏重滿族子弟的職業技能訓練,所以設立許多工藝蔽、工褻傳習所。語文教育以學習滿、蒙、俄等語言文字為主;又因時值預備立憲,為了讓滿族子弟對憲政體制有所了解,特為貴族、仕員開設法政學堂及時政講習所。滿族子弟新式教育中沒有完整的師範、留學教育系統,而是視需要設立師範學校培養邊區師資,鼓勵子弟出國遊學、遊歷以開通風氣。 第四章教育的實施與管理。新式教育的宗旨和教育體系與全國教育制度大同小異,普通學校教學課程內容上也大概一致,但特別加入母語--「清文」的教授;實業教育兼授普通知識和手工業技能;滿蒙語言學堂除教授與言外,也包含民族史地;法政學堂則有法學和理財知識,課程相當現代大學法律系。教育經費來源主要是由各駐防地長官「就地自籌」,偶有中央補助,名目多而雜;經費管理,除照學部定章辦理,另設有獎勵章程,鼓勵士紳、民眾捐款助學。而諸如學堂、學生的管理規則,也依學部章程辦法處埋;課程安排則重在一般課程與「清文」鐘點的調節。 第五章滿族新式教育的省思。新式教育的施行,使得滿族子弟不但學習到更多的 「中學」和「西學」,也因「中體西用」的調和性影響,滿族民族文化「國語騎射」也因而得以傳承、更新而趨於實用。但是,新式教育實行的主要困難是邊陲地區風氣未開教育、知識難以普及。由新式教育的各種形式和措施,可以看到新式教育的成效,還在能提升滿族子弟的知識水準,訓練謀生能力,降低滿漢民族的差異與衝突,新式教育無異具有維持民族生存的意義。 / The new mode of education the Manchurians received in the later yearsof the 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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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繼受下立法用語之研究-以刑法為中心 / A research on legal language in the reception of law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focus on the criminal law

黃名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法制史料為基礎,回顧清末變法修律的歷程,嘗試透過各種法制素材,還原當時樣貌。並於歷史考察的過程中,探索當時時代背景下所面臨的外在環境,思考當時以日本為師的可能原因。 其次,本文嘗試整理、分析清末新刑律草案的用語,並將之置於傳統中國律典的發展脈絡,以及中日文化交流的過程下,探討其詞語特徵。 最後,針對立法當時來自地方督撫上奏意見所提到的語言問題,本文嘗試以構詞和語法的觀點,提出不同面向的思考。希望透過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所遭遇的語言問題,探尋可供現代借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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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理論在民生消費用品的應用-以家用清潔品為例 / Strategic Marketing - 4C theory in FMCG industry

陳貴明, Chen, Kuei 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現今,消費者健康意識與環保概念的抬頭,已深入到每一個產品。只要會影響家人健康、個人安全的,消費者都會用最嚴厲的標準去檢視每一個產品的規格。且在守護家人的條件下,也開始進行舉手之勞做環保,為地球的未來盡一份心力。這樣的行為,在家用清潔品品類裡,儼然已成為趨勢。所有家用清潔品品牌的訴求,在過去的時代多以強調清潔功能為主,以洗衣粉為例,講的是去汙力強、鮮豔潔白等純粹產品功能。但現在的品牌操作,卻改以天然議題為主,強調清潔用品的成分為天然成分,不傷手,環保健康。 為什麼這個趨勢會越來越明顯?消費者已經逐漸意識到,家用清潔品的化學毒物殘留,對人體的傷害與環境的破壞,更甚於空氣汙染等議題。尤其家中有嬰幼兒的家庭,父母親對小孩用品的選擇,一定以天然為考量,深怕化學產品對人體帶來負面的影響。或者家中有寵物者,也擔心石化產品對寵物產生健康問題。本研究利用新品牌上市的過程為個案,進行整體天然家用清潔品與石化產品的認識與了解。 藉由新品牌上市的個案,本研究針對家用清潔品市場進行整體探討,除就目前整體市場進行分析與評估外,分析闡述天然家用清潔品與石化產品的差異性,更藉由4C行銷策略分析架構,研究天然產品與石化產品在行銷上的策略差異、通路結構的變化與趨勢、產品品類的消長與未來的趨勢等,從靜態與動態雙方面考量可能的市場變化與消費者需求,進而找出最適當的操作模式與策略建議。 此外,一般行銷人員慣於使用傳統行銷思維模式去找出整體新品牌的上市策略,包含了產品定位、市場區隔等,進而從產品面(4P)進行規劃,這樣的思維與策略操作較偏向製造者的角度,容易忽略消費者的需求。又或者單純從消費者端思考出發,卻忽略了產品本身的可控性。4C策略行銷分析以消費者的需求為背景之方式,從製造商的成本角度切入,討論消費者之餘製造商的成本交換關係,這些關係包含了產品、資訊、道德危機、忠誠度等,每個環節都有絕對的關連性,與傳統行銷人員慣用的策略分析有一定的差異。 透過本研究發現,行銷人員在思考品牌操作時,可有不同的思維邏輯,更靈活的方式導出最適當的品牌策略。也藉此研究的發現,對Y公司所上市之A品牌進行後續階段之行銷操作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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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強與國際關系-清末貨幣制度之探討

陳彥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中國晚清時期(1840-1911),富強、洋人與貨幣制度三者的關係。1840年,中英鴉片戰爭的失利,為清朝開啟了一個新的局面。中國再也無法閉關自守,必須面對國際社會的競爭。太平軍的興起,在洋人幫助清朝平定太平軍的過程中,清廷見識到西方優越的軍事武器。中國至此進入了學習西方,追求國家富強之中。 富強可以切割成富與強兩部分,國強與國富。國強為國防軍事的強大,國富則是國家內部資金充沛,可作為追求國家的後盾。因此一國的金融制度扮演重要的角色,有效率的金融體系可以為國家汲取所需要的資金。貨幣制度是健全的金融體系重要的一環。在晚清追求富強的同時,支撐國家市場交易的貨幣制度,卻是混亂不堪,這是一個矛盾的現象。 本文發現晚清無視貨幣制度的重要性,這有其歷史因素。清朝在繼承歷朝的典章制度後,並無學習到貨幣制度對國家經濟的重要。在地域上,中國不同於西方國家有許多國力、國土相當的國家,彼此因為軍事國防的需要,必須在金融制度上進行改革,使得經濟發展可以高於其他國家,藉此吸引到最多且最廉價的資金。中國傳統上沒有這樣的競爭,因此在清朝進入現代國家之林後,在國勢上就不免左支右絀了。 此外,晚清幣制改革推動,並非來自中國內部而是外部的力量。相較於晚清政府消極的作為,洋人積極要求晚清改革幣制。晚清幣制因為洋人的要求,貨幣改革終於在清末民初成為重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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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県裁判文書の明清比較

孟, 燁 23 March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9451号 / 法博第185号 / 新制||法||153(附属図書館) / 32487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寺田 浩明, 教授 伊藤 孝夫, 教授 服部 高宏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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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實務及案例分析-兼論清算之稅捐有關事宜

梁真榆, Liang, Chen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按公司清算,乃公司了結其一切法律關係並消滅其法人人格之必要程序(因合併、分割及破產而解散者除外)。公司清算事務有無依法執行並清算完結,與公司債權人、股東及公司本身之權益息息相關。又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稅收,維護社會正義,對於清算中公司所涉及之相關租稅事項,往往訂有特別規定,不得不察。是以,對於清算中公司而言,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除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亦包括相關稅捐事務之了結,且清算人有違背其職務致稅捐債權受侵害時,尚須負有稅法上的責任債務。本文第一章,乃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三0六號判決為例,引導出公司清算如又涉及稅捐事務時,所出現之清算程序瑕疵,及清算完結認定爭議之問題意識。   本文第二章係以公司法為主,先行介紹現行公司清算制度及程序,俾作為後續探討相關問題之基礎。第二節及第三節分別就公司進行清算之事由,包括解散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相關事宜作一說明。第四節乃整理公司法上對公司清算之相關規定,在清算中公司與解散前公司原則上為同一體之前提下,探討清算中公司之機關:清算人、股東會(股東)及監察人之權限。其次,針對清算人的產生、資格、權限及執行清算職務時,實務上較具爭議之問題,輔以經濟部相關釋函及司法判解,予以分析說明。   第三章係針就解散、清算中公司與稅捐有關事項進行探討,說明公司於進行解散及清算事務時,稅法上規定之應辦理事項及其違反之效果。基於稽徵機關對稅籍資料之掌握及管理上之需要,第一節先行介紹解散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相關稅籍的註銷登記。第二節至第四節並以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為主,說明解散及清算中公司如何就其營業及所得,辦理相關之申報及稅款的繳納。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需以財務報表編製應具有連貫性的考量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計算清算期間之起算日,為公司各種解散原因生效日之次日,與公司法上作為清算人責任起算日所稱之清算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清算人就任日為準,二者有所差別。第五節及第六節主要在說明清算人在執行其清算事務時,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其有違反者,稅捐稽徵法將令其負相關之責任債務,亦即令清算人負納稅義務。第七節主要在針對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稅收,說明其對清算中公司及清算人所採取之相關稅捐保全措施及其實效,包括限制解散登記、禁止財產處分、聲請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及清算人限制出境等。最後,則於第八節則說明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係採實質認定為原則,縱公司已形式上經聲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公司涉有稅捐未完結事項者,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第四章以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庫系統之方法,蒐集並類型化公司清算實務上所發生之問題。第一節分析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無論行政部門或司法裁判上,均採實質清算完結之認定方法,已無爭議。惟於實務運作時,因為公司清算事務繁瑣龐雜,涉及法令及機關較多,難以就實質清算完結訂定一致性標準,僅能視公司個案狀況而定。惟為使清算中公司與他人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筆者乃主張當清算中公司執行清算事務而未有不值得信賴保護之情形時,則縱其有未結事項,仍應視為清算完結。其次,由於清算人乃清算中公司之靈魂人物,故於第二節就清算人之產生於訴訟上相關案例探討之。第三節乃先就清算人於稅法上之債務責任性質予以討論。筆者以為,清算人之責任債務與清算中公司之第一次納稅義務間,以及清算人有變更時之歷次清算人間,均負有連帶債務關係,故似可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連帶債務之相關法理。此外,在現行稽徵實務上,對於清算人所負之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亦對其財產採取禁止處分等稅捐保全措施,由於其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乃就其適法性進行探討。最後,於第四節中,乃就清算實務之其他問題予以討論,包括公司小股東權利之行使及清算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稽徵機關如何保全稅收等事宜。      對於涉及稅捐事務,為免公司利用解散、清算之方法,逃避稅務上之責任,有關清算完結之認定上,採實質認定為原則,應屬合理。惟有關實質認定標準上,若不考慮相關責任因素,即逕認屬公司清算未終結,是否妥適,有待商榷。筆者以為,有關公司是否合法清算完結之實質上審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時考量納稅義務人之信賴保護。雖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非屬授益行政處分,惟於清算人向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申報債權及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稅捐稽徵機關均未主張其稅捐債權,致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信賴其已無應納稅捐之狀態(對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而言亦是一種利益)。故有關在何種情形下,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之信賴始值得保護乙節,本文主張,似可參照上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來作為是類案件之清算程序是否合法之判斷標準。   本文於整理及探討公司清算制度之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問題後,彙整建議事項如下: 第一項 建議公司法修正部分 一、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 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建議改由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算人產生及解任事宜方面 (一)建議增訂清算人因故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解任,建議改由監察人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三)建議增訂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法院得依職權予以解任。 (四)建議增訂法院得因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將清算人解任之規定。 三、清算人代表權及職務權限方面 (一)建議明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有數人時,應強制指定一人代表公司,公司法上有關董事長之規定,於該代表人準用之。 (二)建議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四、清算人責任方面 建議公司法第九十五條後段有關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刪除,回歸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有限公司之清算,建議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 (二)宜參照公司法於第三百二十五條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之規定,增訂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之清算人亦應給予報酬。 (三)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應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建議本處宜參照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配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將「資產負債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一致。 (四)依公司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無限及兩合公司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後消滅。為促使清算人落實清算事務之執行,避免以拖延清算期間之方法,規避未向公司申報債權之清償義務,爰建議其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清算完結」後滿五年消滅。 第二項 建議相關稅法修正部分 一、建議刪除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有關欠繳應納稅捐之公司,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註銷登記之規定。 二、建議刪除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關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的規定。 第三項 建議行政機關之配套措施 一、設立清算登記制度。 二、基於稅捐保全之機關間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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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遊記》續書之經典轉化:以明末清初和清末民初為主 / The Transformative Classicality of the Sequel to Journey to the West: During the late M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Qing Dynasty, and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李宛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西遊記》續書在明末清初和清末民初兩個時期,都有多本續書出版,成為明清小說中獨樹一幟的現象。從《西遊記》出版後至明末清初數十年間有《續西遊記》、《後西遊記》及《西遊補》三書,而清末民初則是在1902年「小說界革命」口號提出後,陸續有許多以「西遊記」命名並續寫的小說。本論文希望藉由主題學與敘事學的方法,將《西遊記》續書對《西遊記》主題的轉變、小說中敘事視野受到西方小說筆法的影響、人物形象面對不同時代所產生的不同特色,以及小說中的物質,是如何受到時代的影響,而產生完全不同的展演模式,藉此來探看世風轉變之際,《西遊記》續書是以何種方式,轉化《西遊記》中的主題、、人物,乃至對器物的描寫,將《西遊記》續書於明末清初與清末民初的轉變並置,重新看待此二時期續書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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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裳載酒園詩話研究

王熙銓, WANG,XI-Q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清代詩話的重要著作,前人研究已多,其價值也已受到充分的了解與肯定。然而一些頗有價值的詩話,因少見而未受注意者,也所在多有,賀裳「戰酒園詩話」即屬此類。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即是認為這種有價值的著作,不應任其埋沒,因思對「戰酒園詩話」做一番整理與探討。 本論文以郭結虞所主編之「清詩話續編」中「載酒園詩話」為底本,加以討論。所使用之方法,不主一端。大致以歸納法、類比法、演繹法、分析法,綜合使用,以見其詩話之原貌,并盡量發掘顯明其微旨。 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賀裳之傳略與載酒園詩話之體例。凡三節,敘述作者傳略,文學思想淵源,及載酒園詩話之體例。 第二章:載酒園詩話論詩之本質。凡四節,敘述詩話中討論詩之本質,及作詩之原則。 第三章:載酒園詩話論詩之創作。凡八節,敘述詩話中所揭示作詩之方法與技巧。 第四章:載酒園詩話論讀詩的問題。凡九節,敘述詩話中對於讀詩所可能產生之問題的討論。 第五章:載酒園詩話論各代詩說。凡七節,敘述詩話中對其他一些重要詩話的批評與意見。并歸納論述一部理想詩話所應具備之條件。 第六章:載酒園詩話之實際批評。凡三節,敘述唐詩宋詩之不同,并唐人詩作與宋人詩作之批評,及作者評詩之標準與方法等。 第七章:結語。凡二節,總論整部詩話之特色,并對作者評詩之得失,做一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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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年間川楚白蓮教亂中的堅壁清野及其主體一堡寨與團勇之研究

黃靜華, HUANG, JING-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是以堡寨與團勇為主軸,探討民問自衛武力在川楚白蓮教亂中所扮演的角色與 功能。全文共分六章,約十萬字。 第一章 緒論: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概念與目的。 第二章 川楚白蓮教亂之背景:從經濟、預謀叛亂、百性心向、苗亂影響等四方面之 探討及對「官逼民反」因素的重新評估,說明教亂產笪的背景。 第三章 白蓮教之脅掠策略與滿清政府的對策:說明白蓮教所採裹脅、慘殺、掠食, 接奪與焚燒等策略,及滿清政府初期所用的剿撫策略。 第四章 堡寨:經由川楚陝地域特性與興築堡寨之倡導,堡寨之實質(修築堡寨之地 點、規模、設施與數量),堡寨之功能等三方面說明堡寨在堅壁清野政策中的重要性 。 第五章 團勇:經由團勇的產生,團勇之實質(性質、經費、編制、人員與武器), 及團勇之功能等三方面,說明團勇在平定川楚教亂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第六章 結論:說明本論文的研究結果與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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