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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〇〇‐三〇年代台湾農業の社会史―濁水渓北岸地域の事例を中心に―都留, 俊太郎 25 March 2019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文学) / 甲第21496号 / 文博第801号 / 新制||文||674(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現代文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永原 陽子, 教授 小野沢 透, 准教授 塩出 浩之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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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と生存の社会史―ベトナム南部メコンデルタの戦争と社会主義― / A Social History of Governance and Subsistence: War and Socialism in the Mekong Delta of Southern Vietnam下條, 尚志 23 July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域研究) / 甲第19247号 / 地博第180号 / 新制||地||62(附属図書館) / 32246 / 京都大学大学院アジア・アフリカ地域研究研究科東南アジア地域研究専攻 / (主査)准教授 伊藤 正子, 教授 玉田 芳史, 准教授 小林 知, 准教授 宮澤 千尋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Area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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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家機器----權力技術的分析韋積慶, WEI, JI-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在台灣,國家與人民的關係為何?國家以何種權力技術進行統治?此種權力技術
面臨了什麼危機?權力技術如何精進?在此種權力技術之下,反抗運動所使用的反抗
策略為何?這種種的問題都在論文中受到討論。討論的方式是歷史的、比較的,但卻
不是一種單純的歷史敘述或期待掌握事件發展的全部原因、後果。而是依不同權力技
術的類型劃分出不連續的歷史階段進行比較,而不是去討論單純的考證問題。
2.從1949年之後,台灣國家機器的統治方式逐漸由強調暴力、監視而轉向霸權
領導。當然這不是說較後面的權力技術出現,前面的權力技術便不再使用的,實際上
是可以共存的,只是強調上有所不同。暴力、監視、霸權領導是一種由粗糙而至精細
的權力技術類型,暴力使被支配對象單純的恐懼,而且只能應用於行動後果上的統治
;而監視則更能考慮到被支配對象的行動過程;霸權領導則進一步使被支配對象自願
行動。因此這種權力技術的精進,代表一種知識的累積及國家利用此知識使統治方式
更加「合理化」。當然權力技術的知識是客觀的,它不一定會為國家機器所使用。權
力技術的使用必須有二項條件:環境的許可與力量的對比。而1949年後的台灣,
無論在環境與力量的對比之上,都有助於以官僚為首聯合其他集團的權力集團,追使
國家機器採用上述權力技術。
3.權力技術的改變與反抗運動的興起,經常視權力技術的危機而定,權力技術的排
他性,事務的複雜化及其他原因,常帶來此種契機。如今的反抗運動不僅較懂得以訴
諸人民的方式爭權領導權,也較知道如何避免受合法暴力與監視的侵害。這種反抗策
略的進行與研究也是論文的目的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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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閥統治時期(1914∼1926)的湖南農村社會經濟金勝一, JIN, SHENG-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一冊,分為五章六節,約六萬字。大綱如次: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湖南農村與湖南軍閥的特徵。
第一節:湖南農村的特性。
第二節:湖南軍閥的特性。
第三章:湖南農村社會結構。
第一節:軍政與鄉紳地主。
第二節:地主與農民狀況。
第四章:湖南農村問題與農民反應。
第一節:農村問題。(1)人口問題。(2)土地問題。(3)經濟問題。
第二節:農民反應。
第五章:結論。
本文主要之目的在探討軍閥統治時期湖南農村所發生諸現象的社會經濟背景,並考察
農民對這些現象所起之反應及其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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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組織權歸屬之探討韓聖光, Sheng-Kang,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行政院之行政組織權,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下,長期以來由立法院藉法律保留「持有」這項權力。直到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受到政府再造潮流之影響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由立法院針對行政組織權限相關事項,進行「準則性立法」。同時,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也規定,讓三、四級機關可不受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然而這項規定是否打破長期以來的均衡態勢,又或只是訓示規定,就成為本篇論文研究的焦點。
本文藉由憲法解釋先尋覓出符合憲法文本體制的行政組織權歸屬方式,以判斷中央政府組織基準法草案,不讓行政院轄下的各部會--亦即所謂的二級機關--脫離法律保留原則,這項規定是否合憲。再區分「二級機關法定化」與「二級機關去法定化」兩項方案,藉由統治成本判斷,以目前的憲政環境,究竟採取何種方案能夠達成修憲者所要求的政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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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統治階層社會變動毛漢光, MAO, HAN-G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唐承魏晉南北朝楊隋之後,門第勢力仍然巨大,然大唐立國建基,又有一番前朝沒有
的新氣象,在融合與蛻變的過程中表現得多姿多彩,以研究社會變動為樞紐,最能發
掘出這一時代政治社會的特性。以上前輩學者在這方面的貢獻以及其尚未圓滿解決的
問題,激發了進一步研究的動機。(一)、唐代的社會架構如何?有沒有變動?在這
個架構中統治階層社會成分為何?(二)、居於架構底層的人物─寒素是否宥機會進
入統治階層?其機會有多少?各階級身分變動的情況如何?(三)、士族小姓在唐代
政治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族姓的興衰為何?(四)、各類人物透過那些途徑進
入統治階層?科舉、用蔭、薦辟等方式對變動有多少程度助力?(五)、影響統治階
層社會變動的因素為何?其影響的程度為何?現存的第一手資料如墓誌搨本、新舊唐
書等皆偏於政治社會的上層人物的記載,故以統治階層為研究的範圍。本文各章節希
望能力系統地解答有關唐代統治階層社會變動的問題。
為研究動態變化的軌跡,以及社會變動的趨向,必須將整個唐代分為若天段落,以便
利於比較研究。本文分期以「代」(Generation)為單位,每代通常是以二十五年至三
十年計,但研究中國歷史的問題,需配合皇帝的更替與政局的變化,因為每個皇帝的
繼位與政局的變動,常常引起內外大臣的更易,而影響統治階層的升降,故略微依據
朝代中皇位的轉移點及政局的變化點,要比硬性規定以一定的年限斷代(Generation)
較合於實際。從比較觀察的立場而言,本文又希望分期後的每期都大致能自成單元,
或在某事件上有若干特色。本文依這些原則將二百八十九年的唐廟(公元618-906A
.D) 劃分為十一期。即:
第一期。公元618-649 A.D.唐高祖武德九年,太宗貞觀二十三年。共三十二年。
第二期。公元650-683 A.D.高宗永徽六年、顯慶五年、龍朔三年、麟德二年、乾封
二年,總章二年、咸享四年,上元二年、儀鳳三年、調露一年、永隆一年、開輝一年
、永淐一年、弘道一年。共三十四年。
第三期。西元684-709 A.D.唐中宗嗣聖、睿宗文明、武太后光宅共一年。垂拱四年
,永昌一年。武周天授二年,如意一年,長壽一年,延載一年,天冊萬歲、萬歲登封
共一年,萬歲通天一年,神功一年、聖曆二年、久視一年,大足半年、長安四年。唐
中宗神龍二年,景龍三年。共二十六年。
第四期。公元710-732 A.D.睿宗景雲二年,太極一年。玄宗開元一至二十年。共二
十三年。
第五期。公元734-755 A.D.玄宗開元二十一年至二十九年,天寶十四載。共二十二
年。
第六期。公元756-779 A.D.肅宗至德二年,乾元二年,上元二年,寶應一年。代宗
廣德二年,永泰一年,大曆十四年。共二十四。
第七期。公元780-805 A.D.德宗建中四年,興元一年,貞元二十一年。共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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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公元806-820 A.D.順宗永貞半年。憲宗永和十五年。穆宗長慶四年。敬宗
寶曆二年。共二十一年。
第九期。公元827-846 A.D.文宗太和九年,開成五年。武宗會昌六年。共二十年。
第十期。公元847-873 A.D.宣宗大中十三年。 懿宗咸通十四年。共二十七年。
第十一期。公元874-906 A.D.僖宗乾符六年,廣明一年,中和四四年,光啟三年,
文德一年。昭宗龍紀一年,大順二年,景福二年,乾寧四年,光化三年,天復三年,
天祐二年。共三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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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中的跨階管理:以焦點廠商、一階供應商、二階供應商的三方關係為例 / Managing Across Tiers in a Supply Chain: Case Studies in the Triad Relationship of 'Focal Firm - First Tier Supplier - Second Tier Supplier'張雯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供應鏈中的各廠商彼此專業分工,專注於自己的核心能力,藉市場交易交換資源,可以讓整個供應鏈的生產效率最佳化。組織間的管理也是一樣,若每一個廠商都能管理好直接的上下游廠商,提昇合作的品質,則供應鏈整體的績效也會提昇。若有缺乏生產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廠商,也會被市場機能淘汰。當供應鏈中每一階層的市場機能運作良好時,任何上下游市場的變化,也會層層傳遞到其他階層的市場,而影響了廠商的決策,並回過頭來傳遞而影響原來發生變化的源頭市場。因此,在理想的狀態中,廠商並不需要關心直接上下游之外的其他階層的市場的狀況,廠商在本身所面對的市場中做的決策自然會影響其他階層的市場,並最終達成整個供應鏈中各市場的均衡。但是,在實務上,我們卻發現廠商跨過直接的供應商去管理更上游的二階以上的供應商的情況愈來愈普遍。什麼原因造成了前述市場機能的失靈,且不能只依賴各階段市場中適當的混合統合模式選擇來回應市場失靈,以致於廠商必須協助或代替供應商去管理更上游的供應商(即本論文所稱的跨階管理)呢?在過去供應鏈管理相關文獻中,缺乏專文討論跨階管理的現象。僅能由一些供應鏈管理的研究中找到部份與跨階管理有關的案例描述,且缺乏理論的解釋。因此,本論文以「焦點廠商-一階供應商-二階供應商」的三方關係為分析單位,做為更一般化的跨階管理的代表,研究焦點廠商為何要介入一階供應商對二階供應商的管理,或焦點廠商為何要直接管理二階供應商。本論文透過個案研究,選擇具先進供應鏈管理實務的台灣資通產業中的九家廠商進行訪談及次級資料收集,歸納式地分析個案資料,以找出跨階管理的內涵及理由。
本論文發現跨階管理的內涵,可以用組織間關係中的協調(coordination)、控制(control)、協商(negotiation)為管理元素加以拆解。第一,焦點廠商介入一階供應商對二階供應商的管理,可以重新拆解為焦點廠商協調、控制、協商一階供應商對二階供應商的協調、控制、協商。第二,焦點廠商直接管理二階供應商,即為焦點廠商對二階供應商進行協調、控制、協商的行動。這兩種跨階管理做法的深度不同,但都是為了達到相同的結果,因此可以合併為更高層次的「跨階管理」構念,以這兩種做法代表中等程度及較高程度的跨階管理的水準表現。跨階管理的理由包括了焦點廠商對一階供應商的資訊不對稱及權力不對等、一階供應商對二階供應商的管理能耐不足及權力不對等、一階供應商處於二階供應商及焦點廠商間的資訊處理能力及任務協調能力不足。更進一步歸納這些原因,可以形成兩個類別,分別是一階供應商的投機和無能,導致焦點廠商必須進行跨階管理。一階供應商的投機是因它位於焦點廠商和二階供應商之間,而有資訊不對等和權力不對等的優勢。一階供應商的無能又分為管理二階供應商時協調、控制能力不足和談判力不足,以及做為焦點廠商和二階供應商的居中協調者卻在資訊傳遞及任務協調上的能力不足。而焦點廠商進行跨階管理後,可以改善或部份取代原來「焦點廠商-一階供應商」及「一階供應商-二階供應商」的關係及績效,因此可以提昇「焦點廠商-一階供應商-二階供應商」三方關係所形成的體系的整體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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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の日式住宅における居住空間の変容過程に関する研究 - 台北市青田街を対象として -郭, 雅雯 23 March 2010 (has links)
Kyoto University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5362号 / 工博第3241号 / 新制||工||1487(附属図書館) / 27840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都市環境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髙田 光雄, 教授 小林 正美, 教授 川﨑 雅史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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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統治下の台湾をめぐる人口移動―総督府の渡航政策と台湾人の移動実態を中心に―巫, 靚 25 September 2018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人間・環境学) / 甲第21384号 / 人博第867号 / 新制||人||207(附属図書館) / 2018||人博||867(吉田南総合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人間・環境学研究科共生文明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江田 憲治, 教授 小島 泰雄, 教授 太田 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Huma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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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商品交易的價值獲取機制:網路統治觀點 / Value Capturing Mechanisms in the Transactions of Knowledge-Based Products: A Network Governance Perspective賴鈺晶, Lai, Yu-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知識型商品的價值來自於其內蘊的知識,而其價值決定於顧客的認知與使用能力,同時,許多知識型商品因重製成本很低,有利於廣泛擴散流通,但也容易誘使使用者出現無償使用的投機行為,面臨創新利益無法實質回收的困境。因此,廠商必須設計有效的價值獲取機制來排除無償使用的投機行為專占其經濟利益,避免創新價值流失。由使用者無償投機行為產生的價值無法獲取的問題,本質上是一種知識商品市場失靈的現象,當法律執行、技術保護二種機制的效力有限時,交易關係的安排與統治成為重要的策略管理工具。本研究以半導體產業中矽智財商品以及錄製音樂市場中的音樂商品的八個知識商品交易網路個案進行紮根研究,探索廠商如何克服知識型商品此種市場失靈現象,建構出陳指「在何種條件下,廠商如何安排其知識商品交易網路,能夠產生不同價值獲取目的的效力」之理論架構,以此理論架構呈現廠商克服知識商品市場失靈的交易創新背後的理論邏輯。研究結果指出知識商品的價值獲取目的除了受到交易網路關係特性以網路效益影響外,交易行動者所鑲嵌的網路結構也對網路效益產生干擾效果。本研究的貢獻除了針對廠商的交易創新行為現象提出解釋的理論外,本研究的結論也對網路統治觀點的研究,在理論層次上提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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