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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媒體不正競選行為之規制-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例林靜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是「人」與「媒體」共同運作過程,其違法責任,依行為主體及被利用之客體,分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檢調機關管轄,現行法制將「人」與「媒體」責任脫勾處理,易造成選舉政治效益聚合,法律責任負擔分散結果。以9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三一九槍擊案事件」及95年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腳尾飯事件」為例,雖然兩案是否自導自演不應冒然武斷,但每到選舉,利用媒體散播或渲染未經證實謠言,造成選舉不公事件頻傳,揆其主因,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雖然每個環節均有法律規範,但法律責任卻分別由行為主體(行為人),及被利用之客體(媒體)各自分擔,行政管制無法於第一時間有效管理,常致使類此案例層出不窮,違犯者有侍無恐,故非修法難以為治。
造成選舉效益聚合法律責任分散最大問題,一方面,利用媒體不正競選之新興型態出現,行政機關不及確認;另一方面,選罷法當選無效事由之實體認定及程序方法,排除行政訴訟程序適用。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當選人有對於有投票權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所謂「非法方法」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前之競選行為,完全擺脫選罷法規制是否合理?又,選舉是群體連續操作結果,當選無效訴訟之提起僅限於當選人行為,對於其競選團隊所為之不當違法行逕完全排除是否公平?從歷次判例觀察,因「非法方法」導致當選無效者竟無一例,可見法官在審判上,仍以候選人是否有具體作為,並產生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為衡量標準,忽略選罷法終極目的,在於公平選舉之超個人法益捍衛,未必以被害人之有無為斷。
其次在訴訟程序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前者在解決私法上糾紛,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後者攸關公益,在解決公法上爭執,採職權調查主義,有關當事人之適格、認諾、自認、舉證責任、攻擊防禦等限制,不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定。選舉訴訟並非執著是否應排除民事程序之適用,最大問題在於當事人間舉證責任分配不對等,或許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後,以當事人為區分點,凡當事人一方,其競選種類與其現任公職身分高度相關者,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倘兩造皆為一般人民,則依現行法制處理,或可解決舉證責任不公之問題,畢竟握有公權力者,其享有行政資源時,難期待不利用公權力便宜行事,故法律應防範於未然,讓當事人兩造訴訟立足點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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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政策之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Election Policy in Taiwan,ROC.黃鼎佑, Huang, Ti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成五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公平而競爭的選舉,對於民主國家的重要性,其對於一個開放社會而言,任何僵化的意識型態皆是極權統治的象徵,是不切實際的烏托邦,本章藉學者卡爾、巴柏之筆,首先點出一個多元化民主化的社會,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
第二章「理論與實際」則企圖利用立法程序的過程面和民主化理論的動態面為經緯,鋪陳我國選舉政策之變遷情形,為力求明確清晰,政策之本體係以選罷法諸條文之規定為代表,立法程序之變遷係反應以國會結構之調整,而時空環境之變化則以民主化理論中的不斷舉行之選舉為最佳的個案。
第三章「我國選舉政策合法化過程分析」,則詳細說明歷次選罷法之修正情形,主要分成在行政機關的部分和立法機關的階段,環環相扣,但兩機關對於政策之主導權限則互有消長之情形,而黨政關係自解嚴與開放黨禁之後,其對於公共政策之影響,也產生了相當程度之變化。
第四章「我國選舉政策重要內容分析」,其內容在於說明我國選舉政策之諸多規範要項,為求分析之便,部分選罷法條文之說明係採用各國制度比較之方式,或特別註引其是某一次重要修正時之產物,或是因為曾經產生重大爭議事件,以突顯政策內容之特殊性。
第五章「結論」。依研究之發現,可以論證我國選舉活動舉行之頻繁和我國政治發展之過程有相當密切之關係,而選舉政策之變遷,亦與時推移的對我國之民主發展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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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研究陳歧能, Chen, Qi-N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由民主政治之意義、民主與法治之關係,論及民主法治與選舉罷免,次論政黨政治
與選舉罷免,第三章說明選舉罷免之意義、性質及其行使之原則,第四章說明選舉罷
免法制定之時代需要及其制定經過,第五章單述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主要內容
及特點,第六章為選舉罷免法之檢討,本章各節係採專題討論形式分別探討本法條文
及其實施所引致之爭議問題,諸如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卅二條、第卅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卅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三條第三款、第一○九條等條文之商榷及
選前脫法行為、賄選行為、暴力介入○選舉等現象之發生及防止,分別列舉各學者傳
家之看法,評析其是非並謀解決之道,第七章則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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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務機關組織與功能之研究劉明堅, Liu, Ming-J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我國第一部統一的選舉法典,據以成立的各級選
舉委員會,為辦理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常設機關,亦屬法制上的創舉,
由於係初次立法施行,不論在理與實際上均尚有爭議之處,值此有關單位正研修選罷
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際,筆者以在校所學組織理論為經,以參與選務之經驗為緯,探
討現行選務機關之組織與功能,分析其利弊得失和影響變素,並提出若干興革建議,
期有助於建立更完美的選務機關行政體系之參考。
本論文在選擇問題與相關資料的標準上,係兼採制度的、行為的的、生態的和系統分
析研究途徑,在搜集與處理資料的程序上,則兼採非實驗性的文件分析法、個案法及
準實驗性的抽樣調查法、比較研究法和實地觀察法等研究方法。
全文計分六章,約十五萬餘字,各章內容提要如次:
第一章:「導論」,係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途徑與方法,並概述研究
之內容大要。
第二章:「選務機關之沿革」,係探討自清末以來,辦理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之選務機關發展及演變的過程。
第三章:「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係以組織理請為分析架構,以現行選務機關組
織為分析素材,旁徵他國之選務機關組織,配合問卷調查及實地觀查所得,探討各級
選舉委員會之靜態結構、動態行為和生態系統。
第四章:「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功能」,組織是內部的結構,功能是外部的產出,本章
係分析各級選舉委員會對於整個社會系統所發生之正、負作用,並提出若干加強功能
的 途徑。
第五章:「選舉委員會之地位與關係」,係分別採討各級選舉委員會間、中央選舉委
員會與內政部間及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與省市政府,議會間之關係,以釐清各級選
舉委員會在政府體系中之地位與關係。
第六章:「結論」,係綜合檢討現行選務機關組織與功能所存在之缺失,分析其成因
,并試提若干改進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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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罷免法的政策分析林正杰, Lin, Zheng-Ji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定名「我國選舉罷免法的政策分析」,寫作的目的在運用政策科學及政治學的
若干觀念,對六十九年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作整體性分析。
論文分為四章:
第一章〔選舉罷免法的政策流程〕,主旨在描述選舉罷免法的流程,分為兩節,第一
節「政策流程圖」提出一套筆者改定的政策流程模式。第二節〔選舉罷免法政策流程
〕應用上述的模式來描述選舉罷免法流程的決策。
第二章〔選舉罷免法的決策分析〕,主旨在解釋選舉罷免法的決策、研究方法、採用
政治學中的團體理論。分為兩節,第一節〔團體理論的決策分析〕提出筆者建構的「
團體競爭決策模式」。第二節〔選舉罷免法決策過程中的團體競爭〕運用上述的模式
來描述並解釋選舉罷免法的決策。
第三章〔選舉罷免法的評價〕,主旬在對選舉罷免法作系統性評價。分為兩節,第一
節〔公共政策評價模式〕提出筆者建構的「公共政策評價模式」。第二節〔選舉罷免
法的評價〕運用上述模式評價選罷法。
第四章〔結論-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建議〕。在這一章中,筆者申論「選舉病理」的觀
念,並提出個人對選罷法的修正意見。
附錄部份極為龐大,包括選罷法制定過程中出現的四個方案:1)內政部草擬「動員
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草案」;2)吳延環草擬「動員戡亂時期公費選舉罷免
法草案」;3)姚嘉文、林義雄、張德銘草擬「選舉罷免法草案試稿」及4)康寧祥
、黃順興、費希平草擬「台灣地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試擬案」。此外,還包括內政
部草案的初稿,以及「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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