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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公司新產品管理之研究

陳弘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全球經濟大海嘯浪潮湧來,金融保險業正面臨著產品競爭的嚴峻挑戰。目前國內大多數保險業在瞭解和滿足顧客需求、制定產品開發策略,組織和建構策略資源以及用不同產品適應市場競爭的變化等方面,普遍存在以下問題:1) 許多企業還未將產品開發與管理作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策略看待,企業缺乏基於策略的可持續發展產品規劃。2) 許多產品只是在互相抄襲與模仿。企業主管對產品管理關注和重視不夠,長期依賴精算部門和少數精算人員對業務部門需求的回應,不能形成有系統的研發體系與完善的行銷體系間的協同配合,無法從制度上保證產品開發的成功率和持續性。3) 由於產品研發的品質不高,大多數企業的產品缺乏獲利力,不能有效引導市場的良性競爭。故本研究透過個案分析法,探討個案公司策略的產品開發和管理的理念、實用技能和有效方法,最後,本研究依據前述文獻探討與個案公司的新產品開發流程之探討,建立產品資料模型。並提出個案公司未來策略管理的可行方向。本研究結論發現:透過資訊科技的應用,冀使個案公司得以在新產品管理上發展核心競爭力,跟據研究分析結果,將資訊科技導入後會造成的效益分列以下幾點:商品費用率下降、保戶滿意度上升、快速反應市場變動、新產品快速跟隨及一對一客製化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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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酬策略與績效衡量指標之探討 / The Strategy of Employee Performance Appraisal and Compensation and Benefit

陳曄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力資源管理為公司營運管理之中日趨重要之學門;而其中績效管理與薪酬管理為人力資源管理中極重要之一環。根據過去實習經驗,績效管理與獎酬制度時常有制度流於形式、分配不公平、激勵效果不彰等議題;是以希望透過本研究來釐清上述問題於公司中,實際發生情況,並對照學術理論架構來思考對應策略,期待可以對歸納公司實務之員工獎酬與績效衡量指標之執行方式、與學術理論之對應性與出入、找出公司問題之痛點、並進一步提出改善建議。 本研究乃以質化方式來探討欲研究之議題,採用三段式之訪談架構,約訪個案公司之人力資源主管、業務單位主管與公司統籌營運之高階主管。透過人資主管,彙整歸納訪談紀錄,了解該公司乃之績效考評制度與獎酬分配方式;與業務主管訪談,則了解該公司該套管理制度之實際運行程效以及所面臨之問題;與高階主管訪談,則進一步釐清該公司所面臨的問題,並討論各項問題之解套方式。 而個案公司之績效考評制度乃採用等級評分法、硬性分配法、評語法與目標評分法,並依照職等與職位別來設計每一單位之績效評核表,每年進行一次年度總體員工績效衡量。其獎酬制度,則依據其績效考評結果,有年度年終獎金、酬勞金,季度專案獎金,月度績效獎金等類別。個案公司於績效獎酬制度之架構雖完整,但仍存在獎勵不夠及時、激勵效果不佳等議題。彙整語對照學術理論與業界實際執行情況後,本研究認為,業界與學術界績效衡量與獎酬制度之相對應性;而績效衡量辦法實務衍伸之問題,包含:業務單位之獎酬策略與績效衡量指標探討、內勤單位之績效衡量議題、主管主觀意識影響績效衡量結果,需要依賴公司持續檢討制度之問題點、教育訓練主管、以及協助主管除了執行績效評定之外,善用其他管理工具,方能達成績效衡量指標予員工獎酬策略之效率與管理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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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業務員勞務供給契約法律性質之研究 / A study on legal characteristics concerning labor contract of life insurance solicitor

黃杉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人壽保險公司與所屬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員,訂立之勞務供給契約,類型複雜多樣,所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始終存有不同異見,爭議亦因之迭起。   上述爭議契約類型,普遍常見有屬於媒介訂立保險契約機會的居間契約、有屬於完成一定招攬保險行為的承攬契約、也有受委託進行招攬保險的委任契約、亦有接受完整指示而服勞務的僱傭契約,更有結合上開數種類型而構成混合契約或契約之聯立等民法非典型契約。何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爭議始終不斷。本論文爰就勞動契約特性、相關勞務契約異同、民法非典型契約進行介紹,   對於上述人壽保險公司與業務員利益的衝突所生爭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的訴願決定即有不同立場;行政法院與普通民事法院作成判決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各自形成的多數說立場正係相反,而法院內部亦各自存在不同立場的少數說。由於法院見解的不一致,使得上述爭議的解決治絲益棼。本論文乃以具有代表性的爭議案件,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企業工會歷來發生的相關爭議,就主管機關、法院形成的法律見解予以分析。   人壽保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勞務供給契約類型的複雜與多樣,查其原委,在於人壽保險公司就業務員對其招攬保險的報酬具有可控制性與濫用可能性的不安全感而設計,致使業務員的工資範圍受到侷限。影響所及,以工資為基礎的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與資遣費、關係到勞工保險條例所定老年給付的投保薪資,在業務員的眾多報酬中被特定在甚少的項目金額內,甚或因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喪失退休金與資遣費的權益保障。本論文除介紹業務員招攬保險複雜的薪資報酬類型,亦特就法院判決對於各式薪資報酬定性之見解進行分析。   論文最後,提出一些觀點和建議,包括壽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的設計,壽險公司制度設計的盲點,業務員薪資報酬的定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壽險業務員勞務契約關係定性的影響,業務員薪資報酬的定性,行政訴訟簡易案件由普通民事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對於日後相關爭議判決發展的後續觀察,並提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建議。   附錄整理本論文所介紹、分析的各則法院判決、司法院大法官四次不受理案並摘錄要旨,計126則,最後附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全文,供閱讀本論文時查檢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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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跨業經營保險業防火牆設立之研究

林美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自由化於一九六○年代末期發端於德、英二國後,隨即迅速傳佈至世界各地,蔚成一種國際化潮流趨勢,在全球金融一片國際化、自由化的風潮下,各國金融機構將來必定面臨外來金融機構競爭之挑戰,我國未來金融的發展,可預見在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下,為配合市場自由化發展趨勢,其配套相關之法律和制度應重新規範,促進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升及維持良好金融秩序。 本篇論文探討金融機構綜合經營金融業務下之優缺點,針對金融機構綜合經營後之弊端如何設立防火牆來減少其負面影響,藉由探討美、日目前金融綜合經營下,相關之法律及制度上之設計,以作為未來我國走向金融機構綜合經營下,相關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金融合併法等等)之修正及訂立完整的法律規範之參考。 / Insurance activities bear important similarities to banking. Insurance companies collect premium payments as banks collect deposits; insurance companies intermediate funds received into loans and investments as do banks; insurance companies eventually repay their policyholders as banks repay their depositor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sell their products through local office networks as do banks. Because of these similarities, there is a strong trend that permitting affiliations between banking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for the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significant benefit to consumers in the form of greater convenience and potentially lower costs. After a decades-long effort, historic financial modernization legislation was signed into law by the President of United States on November 12, 1999. The Gramm-Leach-Bliley Act will eliminate the artificial depression-era barriers between companies that sell securities, insurance, and banking products. The act involves authority govern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In 1992, Japan approved the “Financial Systems Reform Act”, amending Japan’s Securities Law, Banking Law, Insurance Law etc..The Ministry of Finance has elected to restrict the range of powers permissible for new subsidiaries of banks, securities, insurance. We move forward, domestic financial deregulation in eliminating barriers between companies that sell securities, insurance, and banking products. We need to give attention to the potential risks. Through making financial act providing a comprehensive framework, we maintain the safety and soundness of ou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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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研究 / Research on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the responsible persons of insurance business

劉佳渝, Liu, Chia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其債務而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且無法履行契約責任,經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對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勒令停業派員清理之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清理人,進行國華產物保險公司之清理工作。為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權益,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會爰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代國華產險墊付相關款項,並主張就墊付金額主張代位取得各該債權人對國華產險之請求權。安定基金認國華產險既因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是依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擔任國華產險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對國華產險之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安定基金並以擔任國華產險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為被告,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保險代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請求返還上開墊付款。上開事件係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以來,首次保險公司因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而受安定基金代位以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請求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相關判決及討論付之闕如,各界無不對於此條之解釋及適用有諸多意見及困惑,本文為此,特就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探討如本文,希望藉此激盪學說見解之相互交流,並收拋磚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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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之策略行銷分析與應用 - 以M公司為例 / Marketing Strategic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TW Insurance Industry - In M Company case

方曙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運用策略行銷4C理論來剖析與探討保險產業的關鍵行銷因子。一開始先導入當代數個重要的行銷理論,如:4P、消費導向4C與策略行銷4C等,介紹其內容與演變;應用理論於金融服務業中的保險產業以分析其行銷結構,同時簡要介紹保險產業的起源與台灣保險業的歷史發展,接著再選取民國82年新成立的兩家保險公司作完整且深入的個案分析與比較。其中採用了策略行銷4C理論針對兩家保險公司個別作公司面的策略行銷分析,後以消費者角度分別找出不同時空(成立之初與20年後的現在)影響保險公司策略行銷之關鍵因子,同時對照兩保險公司之策略效果與經營情況優劣,進而歸納出保險業之策略行銷關鍵因子。 從個案發現,在保險公司成立初期,以C1(單位效益成本)和C2(資訊搜尋成本)為影響消費者之關鍵行銷因子,然隨時間經過,保險交易關係的維持來自於信任,因此關鍵因子轉變為以C3(道德危機成本)為主要關鍵因子;C2(資訊搜尋成本)與C4(專屬陷入成本)為輔助關鍵因子的策略行銷組合。對此,本研究最後也提供保險公司管理者未來行銷策略可能之發展方向,如:去中介化或數位金融通路等,以鞏固消費者之信任為核心信念,優化公司品牌形象以降低消費者C3成本,同時降低C2成本與提升C4成本,進而達到保險行銷策略管理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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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身保險業資產負債表允當表達之研究

彭金隆, PENG,JIN-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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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下保險業之發展與挑戰 / The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 of insurance industry in the era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賴靜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金融新創公司崛起,運用新科技如雲端系統、大數據分析、物聯網等,將之應用於金融產品或企業營運模式中,此波趨勢亦影響傳統金融業者,顛覆其原有的商業模式。歐美國家之金融業紛紛投入金融科技的研究,藉由資訊科技業與金融業跨領域之合作,不同思維模式之間擦出的火花,讓金融業更為蓬勃發展。又新創公司如雨後春筍般立,為金融業帶來重大轉變,亦使得金融科技一詞成為近年來商業界最廣為討論的話題。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一篇研究報告指出未來金融科技的演變將造成金融業之消費模式、產品型態和企業經營結構之變革,其中又以保險業首當其衝,最先受到金融科技的衝擊。保險科技一詞承接著金融科技,代表著保險業與資訊科技業的合作,在相輔相成以降低經營成本之餘,還能夠為消費者帶來全新的保險體驗。在此之下,本文欲探討受到高度監理的保險業如何在金融科技之下跟上創新的腳步,以推出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商品。而相較於國外保險科技較為成熟之發展,我國保險業的創新腳步稍嫌慢了一些,故本文主要透過研究英國、美國和新加坡等地之保險業創新經營模式和保險商品,以供我國未來保險業作為參考和改良基礎。再者,傳統保險業者和新創公司如何在這被稱之為「破壞式創新」的革新當中嶄露頭角並取得領先之地位亦是本文探討議題之一。 此外,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年5月發佈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和立法院甫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八法之修正草案的初審,顯示我國政府亦逐漸重視金融科技的發展,開始透過國家的力量推動金融業之創新。本文藉由比較英國和新加坡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之監理,反思我國往後立法或監理之發展方向。又對於主管機關而言,如何在消費者權益與鼓勵創新之間取捨,如何拿捏其中的平衡是長久以來的難題,因此,本文將借鏡各國保險業的發展現況,藉以探討我國在產業方面的因應和主管機關相關規範的設立。 最後,期望藉由本文的歸納和研究成果提供我國保險業未來發展方面的建議,以及政府機關可能採取的政策,還有消費者方面在變革之下應有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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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之監理 / A study on the conglomerating among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other financial businesses

張冠群, Chang, Kuan-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乃鑑於金融服務業跨業經營係大勢所趨,且以組織上結合之方式達跨業經營之目的廣為金融行業所採而撰著。金融行業,含銀行、保險與證券業,藉組織上結合方式建立金融集團,縱於消費者及規模經濟與範圍經濟之達成皆屬有益,惟亦衍生諸多個別行業未見或未臻嚴重之監理問題。而睽諸國內關斯等問題論述之文獻,乃如汗牛充棟,緣此,筆者乃不耑拙陋,自組織結合之基本內涵為始,並覓得金融行業組織結合之監理問題及監理之基礎。其後,以演繹法就各該衍生之監理問題,如集團資本適足性、風險集中、風險蔓延、利益輸送、利益衝突、集團內交易與暴險及其他問題如競爭法上問題之內涵、可能影響及其可行之監理之道一一鋪陳,試於國際組織之報告及外國立法例之比較辨正過程中,為吾國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監理制度之建構,覓一足茲參酌之思索方向。茲就本文之結構與各章之要旨,摘述如后: 第一章:就本文應金融服務業整合之潮流與吾國相關監理法制之不備而亟待調整之需而為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為述,並陳明本文之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之限制。 第二章:就組織上結合之內涵、要件、型態及達組織上結合之方法兼參吾國及外國立法例為論述,並就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於消費者及金融集團自身之實益為敘明。 第三章:就金融行業監理之理論基礎為論述,並就各金融行業及金融集團組織上結合之監理目標為闡明。最末,藉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衍生之監裡問題之提出,確認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之監理必要性。 第四章:本章以下乃以問題導向為經,結合前後之時間分野為緯,試就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監理所生之諸問題為釐清。其間,主以「金融集團聯合論壇」、「三方監理關組織」、「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相關研究報告及歐體與美國之相關指令與立法為並陳比較,復以比較研究之結果檢視吾國法至之現狀並就其尚具進步空間處,略抒拙見。凡此,均以賦吾國金融集團監理法制一較清晰完整之體系與輪廓為終局目的。本章首論金融行業結合前之監理。 第五章:就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後之資本適足性監理及相關問題為論述。 第六章:就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後之風險監理及相關問題為論述。 第七章:就金融行業組織上結合後之行為妥當性與組織及業務監理之相關問題為論述。 第八章:鑑於現行政府組織架構,仍依法定之金融行業區隔而設監理官之階段,於監理機關組織調整完成前,監理官間合作與資訊交換機制之建立乃成功、有效對金融集團為整體監理之捷徑。緣此,本章乃參酌相關國際組織之研究報告,試就金融監理官間合作機制之架構為一介紹。另,因跨國性金融集團之勃興,跨國金融監理官關跨國金融集團監理之協力亦不可免,故本章亦納之於論述之列。又,本監理之需求,金融監理官組織似應朝一元化方向調整,本章亦就此為原則性之略述。 第九章:本章綜合上開八章之論述,就吾國現行關金融行業組織結合監理度之應興應革事項為提出,其中內容,皆係作者之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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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評價準則之研究 / On admitted asset valuation principle of insurance industry

林文玲, Lin, Wen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主要站在保險監理上的立場,來探討有關資產評價的會計處理。由於以往許多有關保險業清償能力之研究報告,多半重於探討準備金之提列是否足夠及合理, 以及著重在建立預警制度與保險業財務報表分析制度方面, 但上述各制度之實施,必須在資產評價準則完善下, 才能使財報表上所表達之數據能符合客觀合理的情況,並使清償能力的評估結果較具意義。我國於民國八十一年大幅修正保險法, 目的係為了建立一個較完整、有效的保險理制度, 其中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定為:「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 未達第一百三十九條所訂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數額時, 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由此可知,政府主管單位建立「認許資產制度」,係為了以更保守、穩健來評估保險業的財務狀況, 以確保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安全邊際,進而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 此外,加上政府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開放保險市場, 故國內之保險市場已朝向國際化、自由化之趨向,所以對於認許資產評價準則之制訂,實在是刻不容緩。   本文係以文獻探討的方式構成, 首先闡述保險經營之特殊性與對其監理目標, 進而衍生出衡量清償能力對保險監理之重要性,並於文中敘述資產評價之目的及方向, 且比較各項評價方法的特性及優、缺點,而歸納出資產評價對保險業經營之影響。 接著介紹美國實行多年的認許資產評價準則, 文中詳細討論美國全國保險監理對於各項資產項目之認許標準及評價基礎, 然後反觀我國現行的作法並逐項比較分析, 就我國現今實施之「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所產生的問題及缺失提出來討論, 最後提出一些看法與意見,並且於「結論及建議」中, 就上述各章之探討及論述,作最後之總結,並對於後續研究者提出研究之建議。 希望藉由該篇論文之完成,使國內於實施認許資產評價準則之際能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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