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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省縣自治權與自治監督之研究

林清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治是我國推行民主政治,落實憲政體制的重要制度。我國雖自民國三十九年開始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惟至民國八十三年才逐步完成法制化,然中央與地方對於地方自治並未建立共識,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內涵、自治監督權行使之範圍以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等問題,各有主張,爭議不斷。因此,如何建立符合當前國家特殊環境的地方自治制度,使自治之真義得以呈現,是今日政府之要務。本文試圖從地方自治權的保障切入,研究我國省、縣地方制度在自治權的設計與保障,以及地方自治監督對地方自治造成的影響,用以剖析我國地方自治之策略及走向,以建立符合當前時代、社會環境之自治體制。本文凡六章計二十節,各章研究之重點如下: 第一章諸論,計分三節,分別闡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內容、研究方法及架構。 第二章地方自治權與自治監督之基本概念,計分四節。首揭地方自治之意涵為本文研究之基本思考,並就地方自治本質論,分析我國地方自治體制之設計特點。再則說自治權限由憲法、法律及命令的幾個不同來源,瞭解其保障之程度差異,續以地方權限分配之態樣、分配之基礎,探求我國目前地方權限分配之基礎等相關問題。最後以自治監督與自治權之關係,簡述自治監督之概念及設計基礎。 第三章省縣自治權之內涵,計分四節。先就地方自治權內涵的二個層面為綜合性說明,再分別就省縣之自治立法權、自治行政權及地方自主財政權予以闡述。在省縣自治立法權方面,先就我國憲法規定由省、縣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法之立法權,及由省、縣議會行使之省、縣立法權加以說明,復就自治法規及委辦法規之區別、地方立法權之限制與檢討進行分析。省縣自治行政權則分別以業務執行權、組織權、人事權及計畫權探討我國之現狀。地方自主財政權則以財政自主要件、自治財源收入、政府支出幾個面項來歸結我國地方自主財政所應努力的方向。 第四章省縣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劃分研究,亦分四節。先就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定位探討,確立我國地方自治團體負有辦理自治事項與執行上級委辦事項二種任務。再而探討憲法條文所指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內涵,復試圖在現行憲法架構中從省縣自治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區分二種權限之項目及內容,並發展二者區分之具體作法。末節並試圖跳脫憲法架構,以建立建立多元性的解決途徑。 第五章自治監督與自治權之保障,計分三節。分別以落實地方自治並保障地方自治權之觀點,分析我國自治監督之制度。先從我國自治監督之體系,探討自治監督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再就自治監督機關行使監督權之分際,檢討未來自治法應改進之方向。另因積極性之「代行處理」措施,所涉及問題遠比消極性之監督對地方自治權的侵越性大,爰就自治法之相關設計進行探討,期以設想我國未來執行相關措施應改進之作法。 第六章結論,分二節。就本文以上各章節研究結果提出筆者之研究發現,分別以現行憲法架構下與未來重新建構地方制度提出幾項思考,再則針對落實我國地方自治應行改進之處,提出建議,以為我國推動地方自治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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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府會關係之研究

張建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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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代以來中國大陸「地方主義」之研究

劉炫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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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關係的變遷-英、美與我國的比較分析 / THE EVOLUTION OF CENTRAL-LOCAL FINANCIAL RELATIONSHIP

林思惟, Lin, Szu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論是單一制或是聯邦制的國家,多層級政府體制的建立,對於現代民主國家而言,具有政治與經濟雙重的重大功能。而財政是影響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本研究乃是以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問題為探討的基礎,藉由對其、美兩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發展與趨勢的探討,參酌我國的現狀,並以中央對地方之國民教育補助為個案研究對象,深入了解我國三級政府間的實際互動情形,對我國未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建構與地方自治的發展,提出建議:   一.在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建構方向上,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政治體制的特殊性:是當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上所面臨的最大困境,亦即必須在實際有效統治範圍--臺澎金馬地區中,置放以大中國版圖為設計基礎的三級政府體制。   2.省政府虛級化與協調功能:目前省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職能明顯的重複,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對於中央與地方關係均定位與行政效率都有相當不利的影響,然而在廢除省此一層級並無政治可行性的情況下,省府「虛級化」應為另一次善的解決途徑。省府應扮演中央與地方政府居中溝通與協調的角色,而不宜過分介入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   3.中央與地方政府功能的區分:一般內政事務的功能上,中央與地方功能的區分十分混淆,因此要截然「橫向」的劃分各級政府的功能殊不容易;而中央欲「縱向」的收編過多地方政府的職權,亦有相當的困難。   4.根據公共財生產的區分中央與地方(縣市)政府職能:將某一專項的地方政府職能,如國民教育,縱向的由中央收為統籌辦理,負責政策所有經費的支出與執行,其餘的職能則橫向的明確劃分,作最適當的安排,既能達成「簡化」與「分權」的精神,又能符合我國的國情,使改革所造成的衝擊減少到最低程度。臺灣地區幅員狹小,三級政府體制顯然行政層級過多,因此公共財提供者的區分仍宜以中央與縣市政府為主要對象,而省府則以負責廣域性、統籌性、協調性事務為主。   5.地方財政自主有一定極限:地方財政狀況不佳的問題,並不能藉由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而獲得完全的解決,受限於自然或人文條件的不同,許多地方根本不可能自給自足。因此,中央適度的補助是必須的。   6.中央經由補助對地方的影響不應該是單向命令與主導模式:中央在制定補助款運用的條件與限制之前,應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以了解地方的實際狀況與需求,而在執行上,也應在許可的範圍內,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自主空間,使經費能以最有效的方式,用於最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上。   本研究建議我國國民教育職權應由中央統籌辦理,不再由地方政府負責。將地方政府的國民教育收為中央辦理有以下的理由:   1.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問題。   2.提昇行政效率與效能。   3.保障教育此一殊價財應有的地位。   二.在我國地方政府方面,因應地方民主觀念的轉變,地方政府在角色與管理上也必須有所調整:   1.地方化:地方公共服務的傳遞乃是由地方人民與地方政府人員共同完成。地方事物的推動,應凝聚地方人民參與的感情,地方的公務人員也應該主動積極的盡量接近民眾,了解民眾需求,為人民服務,凸顯地方的特色。   2.服務的整合與管理的授權:地方的各種地方公共服務應該打破以往的本位主義,水平彈性的整合各項對人民的服務,以滿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地方政府應充份的授權地方行政人員、第三部門,給予相當的財政與策略運用自主權,以迅速準確的回應人民的需求。   3.企業經營理念的培養:地方政府可視之為一「公共服務企業」,將企業經營的理念帶入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中,以擴大地方政府財源。   4.地方政府的民主化:以往代表性的地方民主已經無法滿足地方人民對地方公共服務提供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強調地方人民涉入的參與性地方民主,因此地方政府應鼓勵地方人民參與地方事務。   5.地方政府組織文化與人民觀念的改變:地方政府必須跳脫以往層級節制的組織運作模式,父權主宰的統治心態,官僚守舊的保守漸進作風,以積極的、創新的、前瞻的、彈性的、整合的全新組織文化來迎接挑戰。而地方人民心態上也應建立公共服務的成本概念,除了重視自身的權利,更要善盡自己應盡的義務,體認地方政府乃是每一個地方居民的生命共同體,對與自己有切身關係的地方公共事務,給予關注並奉獻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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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提供東京旅遊資訊及導遊服務的網站 / Exploring Tokyo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of Tokyo and Catering Individual Tourist

佐藤峻, Sato, Le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 What if you had a local friend in Tokyo who is willing to take you to some local places? Your journey should become more unique than the others’. Toku envisions to satisfy botch travelers who want to experience ‘local’ way in Tokyo and local Tokyo people who wish to guide travelers to local places. Toku is a website in which users are able to see and obtain information of Tokyo local dining spots, shops and nightclubs. Toku also provides half-day and one-tour guide to further enrich traveler’s experience in Tokyo. The following are the missions Toku promises to its customers: 1. Providing ‘local’ information of Tokyo to foreigners 2. Connecting people who need a local guide with people who wish to guide foreigners in Tokyo 3. Making local friends through the network of local guides 4. Providing individual tourists with local knowledge and secr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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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的イメージと現実―プロスペル・メリメにおける異国性について―

大北, 彰子 23 July 2019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文学) / 甲第21981号 / 文博第806号 / 新制||文||677(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文献文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永盛 克也, 教授 佐々木 徹, 准教授 村上 祐二, 田口 紀子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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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稅制之研究

林世銘, LIN, SHI-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父說:「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地方自治團體欲使地方自 治工作做好,非賴充足之財政收入以為支應不可,觀之各國地方政府之主要收入為: 課稅收入、補助金及規費等三種,其中應以課稅收入為最重要之財源,目前我國地方 政府之課稅收入與補助金之比重相近,尤以縣市政府為最,此乃地方政府租稅收入嚴 重不足,事事仰賴上級政府補助之結果,此問題若不予以解決,則不僅將失卻地方財 政自主,且會衍生許多弊端,因此,我國地方稅制實有加以檢討改進之必要,本文擬 就此方面予以深入探討。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從丁波(TIEBOUT) 地方性公共財理論出發,探討地方稅 制重視應益性之理由,再逐步推論,地方稅之特性,藉以瞭解地方稅目應如何選擇及 地方稅應具備何條件,始有可能達到地方財政自主及經濟效率之要求。第三章就地方 統性質,地方租稅體系及地方稅收入三方面來介紹我國與美國及日本之地方稅制,並 試做三國地方稅制比較,其中有項主要之發現是我國地方稅制缺乏應益性、自主性、 增長性及充分性。第四章指陳我國現行地方稅制之主要缺失,並提出治本及治標兩項 建議。第五章為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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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財之外部不經濟與其最適供給水準的決定

翁世芳, Weng, Shi-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旨在探討具有明顯外溢效果之地方公共財政的最適供給量。行文中將假設公 共財價格固定,人口在各社區的分佈既定,以及同一社區的人民偏好一致。文分五章 ,約三萬字。第一章為公共財的分類,界定與本文分析有關的公共財。第二章為文獻 回顧,將與本文有關的文獻做簡要敘述。第三章為 佔模型分析,將公共財座落的區 位變數而導致的各社區利益消長加進傳統的 佔模型中,以決定均衡的供給量。第四 章,以遊戲理論的觀念,探討在失衡時,如何經由各社區的偏好顯示,而將公有財( 因而私有財)供給量導向均衡。第五章為結論與未來發展方向。檢討前面各章分析結 論,指出尚存的問題,及將來繼續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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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自治法規 / Local goverment law

陳樹村, Chen, Shu-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第一篇緒論說明研究的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 二、第二篇說明地方自治包含「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二種原理,而基於這二種原理所發展出來的相關制度及我國憲法以該二項原理所設計的地方自治制度為何,後再整理地方自治的功能,說明何以地方自治制度成為全世界所普遍採用的制度。 三、第三篇主要探討地方自治權的本質為何?此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在國家法律秩序中的地位,特別攸關其與國家及地方人民間之相互關係。學說上認為地方自治權的本質有固有權說、授權說、制度保障說,及從人權保障觀點出發的新固有權說。本篇介詔各說之理論基礎與其發展興衰,最後乃分析我國地方自治的本質應採何說為宜。 四、第四篇與第五篇可以說是地方自治團體訂定地方自治法規的外在界限。本篇論述地方自治法規與憲法的關係,次篇則分析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及上級地方自治法規之關係。本篇首先詳細分析地方法規得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問題,從理論,外國立法例分別加以說明,冀求探討出依據並建立其類型。 五、第五篇則先就地方自治法規的性質與效力加以說明,後則分析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與國家法令發生衝突時的解決途徑,並以省與直轄市對人 事、主計、警政、政風四類一級主管人員任命權所產生的法律衝突為例,加以分析。次則敘及省法規與國家法令之衝突與解決,檢討現行台灣省法規準則規定的不當。省縣自治法制定後對省法規的改變與省法規和國家法律衝突的類型化與效力的優劣。六、第六篇,可謂係地方立法權的內在界限,說明地方立法權的對象是否應及於委辦事項?首先就日本與德國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分類與性質加以說明。次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從學說、理論與實定法的規定加以分析,以定其區分標準。七、本篇為結論,乃綜合整理前述各篇重點,提出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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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型地方派系與選舉關係之研究-以礁溪鄉為例 / Relationship between local factions and the election: a case of Jiaosi.

莊家榮, Chuang, Chia 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採文獻分析法、深入訪談法。首先,整理國內外地方派系相關概念及其理論;其次,藉由既有文獻及地方政治人物的訪談,來深入瞭解礁溪鄉地方派系之形成、發展與運作;第三,從政治、經濟、社會三個層面來觀察礁溪鄉地方派系的動員基礎;第四,透過歷次地方選舉結果來分析地方派系與選舉的關係;最後,提出研究發現與建議。 經研究分析與訪談結果,其總結及研究發現如下所列:一、礁溪鄉地方派系因地理區隔與產業型態不同而產生,因河道爭議與選舉恩怨而對立;二、地方派系的力量凌駕於政黨之上,並無受到政黨控制;三、從嚴重對立到良性競爭;四、地方派系與政黨形成聯盟關係;五、林吳兩派的差異比較;六、地方派系權力結構屬於同心圓,並無明顯層級;七、政黨輪替對礁溪地方派系影響不大;八、除林、吳兩派之外,曾短暫出現第三勢力;九、賄選風氣仍然存在;十、未來地方派系會逐漸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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