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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風格品牌價值創造之探討 / Value Creation of Local-style Brands

馬煒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觀光旅遊業前景看好的背景之下,各個城市及城市中的品牌要如何在全球化、均質化的洪流之中,打造自身的獨特性、產生更多價值、爭取更多消費者,是非常實際且值得重視的議題。 過去的研究不乏探討城市規劃或是品牌價值創造的主題,卻鮮少將地方與品牌同時進行討論,然而,地方和品牌之間的關係應是密不可分且互相牽連的。所以,本研究欲討論在今時今日成功創造高附加價值的「風格城市」及「地方風格品牌」,各是如何建構而成?又兩者的依存關係為何? 本研究最終結論得知,風格城市透過「傳統」及「創新」兩大類別下的共七大構面,長期交互作用及積累而成,而風格城市選擇合適的主題構面當作城市發展核心,城市規劃皆以此主題構面去發想,所以能保持風格城市一致且獨特的風格。地方風格品牌則透過鑲嵌於風格城市之中、擷取風格城市的原真性基因,讓風格城市帶給遊客的體驗價值也加值在品牌價值之上,同時又能提升品牌故事的真實性及獨特性,因此能創造極高的附加價值;又地方風格品牌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也會透過不同形式回饋到風格城市之上。風格城市及地方風格品牌對彼此而言,是共依、共存、共創價值的角色。 / In the growth prospection of tourism industry, cities and brands within them have encounter new object. How do cities and brands build uniqueness, create more values, and increase customers in trend of globalization and homogenization becomes an extremely practical and worth discussing issue. Numerous studies focused on Urban planning or Value creating, but barely discussed the place and the brand at the same time. However, the connection between place and brand is strong and inseparable. Therefore, this research aimed at stylish city and local-style brands which successfully create high additional value in nowadays. How did they build, and what was the dependencies between them?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show that stylish city was built by long-term accumulation and interaction of 7 facets, which belonged to 2 categories, “Traditional” and “Creative”. Stylish cities choose suitable facet as core of city development and design city planning with chosen facet, in order to remain the consistency and uniqueness of stylish cities. Besides, local-style brands create high additional value through inlaying themselves on stylish city for capturing authenticity and adding tourist’s experiential value to its brand value, in consideration of brought out the realness and distinctness of the brand story. Nevertheless, the values that local-style brands offer to customers return to the stylish city through different ways as feedbacks. Therefore, stylish city and local-style brands are codependent, coexist, and value co-creation role to each 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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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競爭力與製造業生產力關係之研究

黃文櫻, Haung, Wen-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往對於競爭力之探討多著重於探討國家、產業或個別廠商之間的競爭現象,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自由貿易的興起、地方經濟逐漸成為地方政府及許多學者關心的焦點,而在台灣方面,地方自治亦是憲法明定的方向,因此各地方政府為了爭取更多的資金投入、人口及廠商進駐,也將競相改善工作及居住環境,以增進其吸引力,因此未來台灣地區都市之間的競爭現象將愈趨明顯,基於此,本文針對都市競爭力深入探討,並以台灣地區作為實證對象,實際計算都市競爭力。另外,製造業為都市基礎產業,因此本文亦針對製造業生產力及都市競爭力與製造業生產力之間關係深入探討,以作為地方政府規劃都市及產業發展之參考。 本研究可分為四部分,第一部份為都市競爭力與製造業生產力文獻回顧,第二部份為台灣地區都市競爭力與製造業生產力現況分析,實際計算台灣地區都市競爭力、製造業生產力、都市化、地方化及專業化現況及排名,並計算此五項變數之間的簡單相關係數,第三部份為都市競爭力與製造業生產力理論模型建構及實證分析,此部份係以文獻回顧所歸納出之都市競爭力及製造業生產力影響因素,建立都市競爭力與製造業生產力之聯立方程式,並以兩階段最小平方法進行迴歸分析,第四部分為結論建議與後續研究。經由本研究之實證結果,得到之結論為: 一、都市競爭力為都市本身吸引居住人口、廠商及經濟活動之區域特質,受到製造業生產力、公共建設、區位及都市寧適性影響。 二、製造業受都市不經濟影響,專業化因素成為製造業生產力之正面外部經濟因素。 三、製造業生產力為都市競爭力的正面影響因素,都市競爭力亦為製造業生產力之影響因素,但民國85年兩者關係出現轉變,即都市競爭力對製造業生產有負面影響。 / The past study of competitiveness has been focus 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s, industry or firms.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booming trend of free trading, the local economy has been the concern of many governments and scholars. In Taiwan, local autonomy is the future direction recorded in constitution. Local governments will improve the living and working environment to attract persons and capital. The competitiveness between cities will be clearer. In this study, I will study urban competitiveness and compute the urban competitiveness in Taiwan. In addition, manufacturing is the base industry of urban, so this study will als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 of urban competitiveness and manufacturing.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of this study, I have several solutions: 1. Urban competitiveness is the ability to attract persons, firms and economic activity and will be affected by productivity of manufacturing, infrastructure, location and urban amenity. 2. Manufacturing is affected by urbanization diseconomies and specialization will improve the productivity of manufacturing. 3. Productivity of manufacturing will improve urban competitiveness and urban competitiveness will improve productivity of manufacturing. B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competitiveness and productivity of manufacturing has changed at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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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之研究

黃明勇, Huang, Ming-Y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地區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域,自民國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即少有變動。現行的行政區域乃依照自然環境、人口分佈、人文環境、政治因素、生活習慣及交通情形而劃分,但是經過五十年,都市化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政黨政治生態丕變、國際經濟競爭壓力等外在環境變遷下,前述劃分條件已有變化;再者,省政府與中央之土地面積、人口、經費的過度重疊性,因此行政區域實有重行調整的必要。行政區劃與地方政府層級調整在近年憲政地方制度改革過程中,因牽涉層面廣泛與受影響對象眾多而為各方矚目。 本研究計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即探討本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方法與限制。並蒐集近十年有關行政區劃調整文獻資料,來源有三:一為學位論文、二為政府機關研究報告、三為民間智庫研究報告。第二章地方政府行政區劃調整之基本概念:「行政區劃」就是根據國家行政管理和政治統治的需要,遵循有關的法律規定,充分考慮經濟關係、地理條件、自然環境、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地區差異和人口密度等客觀因素,進行行政區域的分級劃分,將國家的國土劃分若干層次、大小的不同的行政區域系統,並在各個區域設置相應的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建立政府公共管理網路,為社會生活交往明確空間定位。因此,廣義的行政區劃應包括對行政層級的調整與行政區域的劃分。而行政層級的調整勢必連帶影響行政區域的變更劃定。任何一個政府層級的變動都會涉及所轄行政區域的調整,而行政區域的調整亦將造成地方政府所有行政權與自治權限的變遷。 第三章國外行政區調整經驗:將國外行政區調整經驗作為我國未來區劃的借鏡參考。以英、法、日三國行政區調整經驗為例,二級制或三級制的地方政府,孰為最佳的政府層級,並無一放諸四海皆準之準則,應視各國政治文化環境與時勢所趨。例如英、日兩國將三級制之地方政府改為二級制;法國卻是在省、縣(市)二級制地方政府之上,增設行區一級,而為三級制。另外在地方行政區域劃分上世界各國都有一共同的趨勢,就是行政區域的不斷擴大以及跨層級間與跨地域性政府間的共生合作。 第四章臺灣地區行政區劃發展過程與檢討:臺灣地區行政區劃肇始於明鄭時期,俟後隨著改朝換代、統治者的更易,歷經滿清時期、日本佔據時期、光復後迄今的中華民國政府時期計四個時期,共計約三百四十餘年。光復後的行政區劃,係承繼大中國四級政府體制所制定的,四級政府體制與行政區劃的不當造成了許多問題。就政治面言之,中央與省的重疊性過高、縣市自主性不足、以及鄉鎮市自治績效不彰。就行政面言之,政府層級太多劃的不當、以及地方政府職能與權限劃分有待釐清。就經濟社會面言之,有資源分配不均、區域發展城鄉失衡與都會發展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產、官、學界提出不同方案,歸納有三:一省多市制、多省制、與多縣市制三個方案。其中,以一省多市制變動幅度最小,最為可行。然自八十六年修憲確定精簡臺灣省政府組織後,大幅度修正的多縣市制案顯然成為未來的趨勢。 第五章精省後地方政府的定位與行政區的調整:八十六年的修憲、八十七年的精省暫行條例、八十八年的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相繼制定通過,也確立精簡省級組織、加強縣市的職能。修憲後的省非自治法人,但仍為政府一個層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諮議會取代省議會,不再是具有立法權之民意機關,而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之諮機關」。至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級政府,舉凡人事權、組織權、財政權、立法權等配置都有或大或小的調整與修正。精省後,重行調整現行不當的行政區域劃分將列為下一階段政府再造的首要目標,以縮短各縣市區劃所造成的嚴重失調。現代的行政,是民主的法治行政,因此儘速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則為當務之急。 第六章研究發現與建議:綜合本文之研究,未來的行政區劃調整將是全面性、全方位、非片斷性的思維,並應就政治面、行政面、經濟面、生活圈、以及法制面等層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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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課徵地方所得稅可行性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local income tax in Taiwan

鄭閔介, Jenq, Miin-J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方法 隨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地方公共支出日益擴大,而地方稅收成長率又趕不上公共支出擴張的速度,地方財政日趨困難。在自有財源不足情況下,長年皆有賴上級政府補助。然隨國家各項重大建設實施,社會福利政策推動,中央政府財政亦感困難。為使地方各項政事能順利推展,地方政府應努力朝財政自主性方向解決問題。本文目的係基於地方政府自關財源的理念,對地方所得稅作一介紹,並對我國考量是否可引進該課稅制度作一初步評析,以為地方縣市開拓一可行之新財源,以部分紓解地方財務的困境。 本研究方法,首先以地方所得稅的理論基礎作一文獻上的整理及此稅課徵所應考慮的問題。繼而介紹美、日、韓等國課徵地方所得稅的制度,並比較世界各國課徵的現況,以為國內實施此稅之參考,並根據目前國內地方財政環境及稅務行政上的問題加以討論,分析我國實施地方所得稅之可行性。最後以試擬之地方所得稅制度,針對民國 83 及 84 年的稅基資料預估各縣市課徵得的稅收。 二.研究發現 (一)地方所得稅的理論依據 1.受益原則-- 因地方政府提供公共資源及設施,使個人之勞力與資本能夠發展其專長、獲取所得。再者,對非居民者之受益課稅。對在本地工作,而非居住於本地之工作者,由於目前僅有財產稅之課徵,無須繳納稅賦,造成使用公共資源卻不負擔成本的情況。故地方所得稅對居民及非居民在本地所賺取的所得者課以所得稅,使受益與付費能夠相互配合。 2.分散稅源-- 地方所得稅可分散稅源而降低其他地方稅的稅率,避免因過份依賴單一稅所形成的扭曲,並使地方稅制結構趨於效率及公平。另外,配合財產稅之下,提供地方政府穩定的收入來源。 (二)各國地方所得稅制度及其比較 各國地方所得稅制度設計規定不一,其特色可歸納如下: 1.地方個人所得稅-- 地方政府課徵地方所得稅時,其稅基往往採用中央所得稅的課徵資料,如課稅所得、分類所得或應納稅負等,顯示為降低稽徵成本,往往以中央之課稅資料,加以稍微修改。設計制度時,有些國家(如日本、韓國)會加入具有受益觀念的定額部分,使受益之居民分擔行政經費。使地方所得稅包括定額部分及所得部分,可收定額收穩定高及所得稅收彈性大的長處。 2.地方公司所得稅-- 各個國家的規定大多類似。除了根據應益關係對所屬行政區內的公司課徵定額部分的稅(如日本、韓國)外,一般規定,以其公司在當地所產生的營業所得,依照營業類別或所得高低,課以不同的稅率,亦或對所有公司採用一致的稅率。 (三)制度可行性分析 1.依據憲法第十章,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省、縣自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及第四十七條及尚待審議的地方稅法通則草案,已給予地方政府課徵地方所得稅適當的法源基礎。若中央制定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再經過省縣(市)議會議決即可實施。 2.地方所得稅徵收包括以個人及營利事業為對象。在稅基可行方向上,地方個人所得稅方面可採我國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扣繳所得或綜合所得淨額方式課徵:地方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可分配之稅基,以營利事業於各地之營業額做為分配稅基的基礎。 (四)稅收估計 根據地方所得稅試擬之制度,對 83、84 年度北、高及全省 21 縣市做稅收估計,綜合以下二點發現: 1.地方所得稅的徵收,縣市本身的所得稅基影響其可徵得的稅收甚大。 2.由稅收估計的結果顯示,地方所得稅課徵,各縣市每年可徵得稅收數額變動不大,可帶給地方政府穩定的課稅收入。 三、建議事項 建立一切實可行的「地方所得稅」制度,藉此充裕地方財源,增加地方財政的自主性,歸列以下幾點建議: (一)已由行政院會通過的「地方稅法通則草案」,應盡速由立法院審議以為縣市課徵地方所得稅之法令依據。 (二)為防止各縣市若自主獨立課徵,稅率規定不一,使各地居民間稅負上的差距不同,造成人口搬遷或移動,可考慮全國採取一致性的租稅課徵辦法,由中央政府加以規範,便於全國政事的推行。 (三)地方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於稅務行政的考量,可取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做為可分配稅基,以營利事業於各地分公司之營業額為稅基分攤的基礎,乘以一比例稅率,為各縣市地方政府的稅收。 (四)地方個人所得稅,地方縣市參照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以綜合所得淨額未稅基課徵比例或累進稅;另外,基於所得稅即時徵繳的基本精神,亦可於給付所得時所填具的扣繳憑單藉以課徵單一稅率,列為縣市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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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中央與地方關係之研究-地方保護主義之探討 / The Study of PRC's Central-Local Relation from Reform and Open --The Consideration of Local Protectionism

孔裕植, Kong, Yoosik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毛澤東的極權主義政權之下,中共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經過不斷地改變過程。不過,雖然經過「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權力下放和中間的收權,中共的中央與地放一直屬於上傳下達的隸屬關係。到鄧小平時代,中共推動經濟改革政策,為了成功地實行經濟改革,在多方面採取權力下放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放權讓利」的財政體制改革和計劃體制改革。其結果,在很多方面獲得成功,且給地方很大的自主性。不過也有負面的現象,而且這些現象成為阻礙經濟改革的主要素。其中明現的現象是「地方保護主義」、「諸侯經濟」等的現象。地方保護主義是指從狹隘的局部利益出發,採取不合理的干預手段和措施,人為地製造障礙、限制、封鎖區際間相互貿易,割裂區際間資源技術、市場等的經濟聯繫。地方保護主義對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影響深大。地方的自主性擴大導致地方主義之抬頭,影響到中央宏觀調控能力之弱化。因此中共中央採取整頓措施,不過這些整頓措施反而阻礙經濟改革的速度,而且遭到地方的抵制與反抗。中共十四大以後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概念,加強經濟改革的速度,中央與地方關係也隨著待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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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自治法制化研究 / The legalization about self-goverment in R.O.C.

陳麗如, Chen,Li-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制為民主憲政的基礎,由於民主政治並非一蹴可幾,而是漸進、累 積的結果,地方自治正提供了一個參與與學習的機會。無論是個人民主素 養之培養或國家社會民主化之推動均有賴於地方自治。晚近,復鑑於環保 ,都市、教育及消費者方面爆發嚴重問題,非中央所能獨自解決,更顯示 出地方自治之重要性。我國地方自治深富憲政性,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 方之權限」及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之規定即係對地方自治之設計。民國 三十六年憲法頒行後,我國地方自治本應依憲法規定實施,唯不久政府即 播遷台灣,國家處於非常時期,所以現行台灣地區地方自治之實施多係以 行政命令為基礎,與憲法規定不符;地方自治法制化的問題事實上自民國 三十九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地方自治起即已存在。隨著時間的遞移,人民 自由權利伸張,對民主層次之要求也日益提高。加以解嚴後,我國社會、 政治、經濟變化極大,地方自治法制化之呼聲遂與時俱增。在這時代的轉 捩點上,地方自治法制化的方向實關係國家政治、社會未來的發展。本研 究乃首先釐清地方自治的意義、探討其特質及功能,繼而介紹我國地方自 治制度發展的沿革,以建立對歷史脈胳的瞭解,接著討論地方自治法制化 問題存在的原因及背景及其所引發的其它相關問題,試圖找出關鍵所在, 進一步對各方所提法制化的途徑(包括政府所採行之方案)予以歸納、整 理分析、評估,並提出作者之建議,冀能為健全地方自治發展奠立良好的 法制基礎,使我國在改革中能轉型成功,為民主政治立下萬年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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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製造業空間聚集之研究

何祖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關聚集經濟的研究,過去主要著重在聚集經濟的型態與都市發展之關係,藉此擬定產業發展政策,從以往的實證研究中,發現台灣地區製造業是以地方化經濟為主導,傾向個別產業集中、專業發展。此外,並藉由「地方化係數」說明產業在空間的集中程度。然地方化係數受工廠員工規模及廠家數目影響,易產生高估的現象,且僅對中分類製造業集中程度進行測試,無法展現台灣地區製造業地理空間分布集散的全貌。有鑑於此,本研究以地方化經濟為基礎,藉由Ellison以及Glaeser兩位教授(1994,1997)提出之「鏢靶方法」,觀察單一產業之廠商於空間上是否有地理集中現象,衡量台灣地區中、小、細分類製造業地理集散情形,並與「地方化係數」測試結果進行比較。   此外,相鄰廠商間往往因為「外溢效果」,使得其他廠商持續進駐在相同區域,形成產業聚集的現象。本研究也將藉由「鏢靶方式」的衍生推導,衡量台灣地區製造業廠商的外溢在行政地理空間之範圍,以及各中分類製造業的聚集,是由相同產業內廠商間,抑或為不同產業廠商間之外溢所形成。   本研究可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聚集相關理論及文獻的回顧與探討;第二部分介紹本研究所使用之資料系統,以及產業地理集中之衡量指標;第三部分為台灣地區製造業地理空間變遷與集散之分析;第四部分外溢效果範圍之分析;第五部分為結論建議與後續研究。本研究獲致下列結論:   一、台灣地區製造業從業人口空間分布逐漸由中心都市向外圍城市擴張集中。   二、台灣地區多數製造業均有輕微的地方化現象,且產業集中程度變化不大。   三、使用EG指標同時控制廠商規模分配與地區規模分配,較地方化係數精準。   四、產業分類層級越細,地理集中值越高。   五、台灣地區多數製造業產業外溢範圍超過市鄉鎮層級。   六、台灣地區製造業產業間聚集力量逐漸向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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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邊境貿易中的廣西角色: 歷史、制度與地方威權主義 / The Role of Guangxi in Sino-Vietnamese Border Trade: History、Institutions、Local Authoritarianism

康議文, Kang, I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越邊境貿易的歷史淵遠流長,牽涉層面亦非單一經濟層面,而是涉及多元面向。本研究使用「地方威權主義」(Local Authoritarianism)的視角探討在廣西邊境貿易的發展中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期望能從不同的視角觀察廣西政府在中越邊境貿易中的定位。本研究認為邊境省區因其地理位置讓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邊境貿易的發展上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性並可參與和影響中央政府的決策,讓中央政府產出對於有利於該省區發展的政策與法規。在實證方面本研究採用廣西為研究案例,選擇原因是廣西為中國西南地區中邊貿對象較為單純、發展狀況較良好的省區且目前台灣學界對廣西邊境貿易的研究較少。本研究使用文獻分析、田野調查與訪談法來研究之,同時亦發現邊境貿易的興衰受到國內政經因素與兩國關係變化的影響並且中央政府對於邊境貿易的發展依然握有一定的主導權。 本研究的發現可從歷史、制度、地方威權主義三大部分論述。首先,歷史部分因為政府與民眾對於邊境貿易的需求以及中越和平發展的時間多於衝突的時間,讓中越邊境貿易的發展是日趨繁盛,邊境貿易對於地方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故地方政府十分重視邊境貿易的發展。其次,制度部分發現中央與廣西政府對邊境貿易發展都給予許多支持並頒布相關法規與政策,並在法規與政策層面有許多的合作。全國層級的法規與政策對於邊境貿易發展有很大影響力,例如:為規範邊境貿易的失序所頒佈的法規與政策,極大影響了日後邊境貿易的發展。最後,地方威權主義部分發現「地方威權主義」對於廣西在中越邊境貿易中的角色有一定的解釋力,廣西政府在邊境貿易的發展中有一定的自主性且在發展邊境貿易上會採取與中央政府協作的模式,以期讓廣西能獲得更多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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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府效率的評估-兼論地方財政分權的角色 / The assessment of The Tianjin government efficiency

楊翎艷, Yang, Ling Y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為探討天津市政府所轄各區縣之地方效率,並找出影響該地方效率之因素為何,首先針對有關天津政府效率之評估指標、財政分權程度之衡量及天津政府效率相關政策之文獻進行回顧,同時整理天津市所轄各區縣可能影響效率相關因素之發展現況,藉以取得適當變數,接著本研究將設計實證模型並進行假設,包含各項資料蒐集與整理,在利用資料包絡分析法(DEA)加以評估獲得天津市所轄各區縣之地方政府效率值後,並以TOBIT迴歸模型衡量相關因素對其效率之影響情況。 最後,本研究發現,對於天津市政府所轄各區縣之地方政府效率影響,其中以物價上漲程度、時間趨勢變數均屬負向變數。而財政分權程度、地方政府規模、經濟發展程度、開放程度則均為正向變數。而財政分權程度、地方政府規模均非屬單調性變數,表達該變數所影響效率狀態將非必然為單向相關,當程度或規模有所變化,其影響也可能將隨之化作反向影響。另外,就天津市所轄各區縣在2008至2010年政府效率之表現,以和平、河東、河西、南開、河北、北辰、濱海新區等7區有較高之政府效率,可期未來將更有突出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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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地方間之委辦法律關係 /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local self-government in beauftraged function

陳之昱, Chen, Chih-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代地方自治法學之核心,在於擔保地方之自主性不受到國家的任意侵害。因此,著眼之重點均在於如何強化地方之功能,確保憲法對於地方自治之保障。然而,地方自治團體作為組織化之國家,乃列於國家之側,並非立於國家的相對面。這也表徵著,地方自治團體多多少少需承擔國家任務之執行,尤其當國家將任務付託給地方時,地方必須扮演好執行者之角色,進入廣義的國家領域,此即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委辦事項。也正因系爭規定之要素過於抽象,尚難得出地方自治團體於委辦事項中究竟立於何種地位,更遑論具體推衍出與國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樣貌,但此一制度卻普遍地運用於地方自治領域。故釐清委辦法律關係,便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 其實,在當代憲法對於國家與地方間權力圖像已有充分表述的今日,委辦事項之概念與法律關係,自然必須由支配垂直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推衍出來。作用於國家與地方之間的憲法原則,乃對於地方之自治保障,以及要求國家權力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合作原則。在此二原則的夾結之下,委辦事項乃地方自治團體以自己名義、利用地方自治功能履行國家任務的組織型態。惟委辦事項因屬典型的國家事務,故必須伴隨著大量且高密度的專業監督,以確保國家意志能夠貫徹至地方層級。然而,基於合作原則之基本理念,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於委辦事項中必須盡可能的以合作之型態開展法律關係,包括法規範之制定、委辦法律關係之成立,乃至委辦事項之具體執行,都必須納入合作的思維。因此,開展出浩大而龐雜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必須以延展性夠高的行政革新理論作為基底,方能有彈性而靈活的回應委辦事項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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