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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的教育財政---以初等教育費為探討中心 / The education funds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focus on primary school expenses

李鎧揚, Li, Kai Y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探討臺灣總督府在不同的時期政策下,如何設計出符合統治需要的初等教育經費制度。經過研究以後發現,初等教育經費制度在大正9年(1920)公共團體成立前後,有相當明顯的不同。因此,本文以公共團體成立為分界,針對日治前後期初等教育經費制度變化過程進行討論。 在日治前期,總督首先對既有資源展開調查與整合,並將清代府縣儒學的學田成立學租財團統一管理。在臺灣公學校令實施後,仿照本國制度在臺灣設立協議費,配合捐款、學費以及公學校基本財產收益,組成公學校的收入。協議費制度以公學校學區為基礎,向區內民眾徵收維持公學校運作所需的經費;從收入比重來說,也是日治前期最重要的來源。在支出方面,明治31年(1898)公學校成立以後,到了明治34年(1901)便出現不穩定的問題;總督府因此在明治35年(1902)以「公學校經費收支規程標準」規範公學校經費收支,企圖穩定公學校經費;該規定後來在明治39年(1906)、明治40年(1907)再次修正,「公學校財務規程」建立更為完整的收支決算制度,也使公學校經費制度到公共團體成立以前,大致能夠維持穩定的狀態。 大正9年(1920)公共團體成立以後,本來屬於總督府支配的地方費財源重新調整,新成立的州、廳與市街庄擁有獨立的財政權,總督府也在大正11年(1922),將教育行政權下放到市街庄,將小公學校的設置權交由公共團體管理者決定。公共團體成立以後,解決了日治前期因為校舍擴增的債務問題,公共團體的財源雖然是所有地方公共事務的經費,相較於日治前期以協議費為主的收入,公共團體成立後教育分配到的財源比以前更多。 公共團體的設立雖然給初等教育帶來一定的財源,但是公共團體在先天設計上,並沒有創造出如同本國府縣人口、面積的行政區,在經費籌措能力上遜於日本。另外,受到因為殖民地的特殊性影響,總督府給予地方相當多的國政事務;公共團體在國政事務支出過多下,排擠到既有的教育經費,從1930年代起開始無法容納更多的就學人口,地方財政開始出現危機。隨著中日戰爭爆發,日本對人力需求快速增加,在地方財政無法更進一步提供更多人入學下,總督府在1930年代中期以後,嘗試以國庫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並在義務教育實施的前一年(1942),確立國庫補助初等教育經費制度,初等教育經費也從州、市街庄負擔經費的型態變成國庫、州廳與市街庄各負擔三成的結構。 關鍵字:公學校、協議費、公共團體、國庫補助、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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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下的地方政府治理模式轉型-昆山地方政府與台資企業互動模式之研究

陳振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在分析作為全球化代理的台資企業,在進入昆山當地的經濟社會後,對其地方治理模式造成如何的影響?且在雙方互動的過程中,其治理模式如何歷經不同階段的變化?本研究的重點,在藉田野訪談資料,分析昆山個案,尤其以昆山地方政府與其外資大宗—台資企業—間的互動模式,探究昆山地方政府如何在側身全球化的過程中,展開地方治理機制的調整適應。根據作者調查發現,昆山的地方治理模式,在歷經1996至2000年的過渡期後,已從昔日擴大參與、協商妥協者型的「合作夥伴關係」,逐步朝向強調政府主動引領、決策貫徹的「發展型國家」發展。對此,作者將集中探討昆山地方政府,如何為帶動地方的經社發展,而逐步調整其與臺資企業間的互動與協商模式。因此,本研究的成果,將有助理解中國沿海的發展動力,並藉此觀察外資/全球化將如何導引、促成此種不同於理念中「全球時代」的單一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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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地方自治團體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蔡宜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乃係地方政府兩大機關,地方制度法亦以眾多條文規範兩者之權責範圍、制衡。由此可知,府會互動關係實為地方制度之核心內容,且為地方政治之樞紐。若地方立法機關能依循法定之程序,進行質詢及法案與預算的審議,地方行政機關亦能遵照議會之決議執行政策,兩者皆各守分際,彼此尊重,府會之間能良性互動,地方事務即能順利推動,但因現階段地方政府採取「仿總統制」之設計,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成員均各由地方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各自擁有獨立的民意基礎,兩者地位平等,各司其事,互不相屬。然兩權之間又缺乏客觀而具強制力的仲裁機構,如雙方缺乏自制力與妥協精神,府會衝突的潛在因素隨時都會被激發。然無論已廢止之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或現行之地方制度法,基本上都是採「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協調的機制,亦即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本其職權,矯正其違法、督導其失職及杜絕其弊流。在實際運作上,由於政黨派系的滲透,不但不能順利化解決衝突,反而往往更加劇衝突,顯示我國社會文化結構上習慣以政治妥協手段解決爭議,而不願訴諸法律制度,交由客觀司法機關解決職及杜絕其弊流。本文藉以引介外國法制,藉以司法程序解決府會衝突,希望為我國府會衝突尋找另外一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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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自治功能談省縣自治法問題 / Local Government Act

楊景斌, Yang,Ching 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首先由地方自治意義與功能談起,藉以探討地方自治獲先進國家重視 的原因,並對於地方自治理論如何影響地方自治制度之演進加以說明。再 者,將地方自治與地方政府作一區別,釐清兩者之間的差異,以避免「有 地方政府等於實施地方自治」之錯誤觀念。我國憲法中明文保障地方自治 ,但觀諸臺灣地區實施地方自治四十多年,或受限於政治因素,屢以行政 命令作為實施依據。由於行政命令可隨中央或上級政府之意更改,因而使 得地方自治權限屢受侵剝,論者每以「中央集權又集錢」來形容。是以健 全地方自治,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及確實改進地方自治制度的呼聲四起, 本文將檢討因地方自治未落實而產生的之各種問題,並對地方自治法制化 問題做一歸納,以暸解省縣自治法產生之背景。省縣自治法的誕生,使臺 灣地區的地方自治邁入了新的里程碑,但此法公布施行後,除了完成法制 化以及「省長民選」之顯而易見的效果之外,似乎並未能完全解決以前地 方自治的種種問題,以及使地方自治發揮應有的功能。本文將探究其中有 礙地方自治功能發揮之處,並嘗試提出建議,以期健全地方自治法制,使 地方自治功能發揚光大,進而帶動國家整體的進步。本文研究建議,1. 關於自治事權的劃分,應以事權之性質、種類加以劃分,而非以地域來區 分。2.關於自治組織方面,由於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皆由 省政府所擬定,省政府在擬定此二規程準則時,應做彈性的規定,使地方 可依當地環境靈活運用。3.在自治財政方面,地方自有財源比例並未明定 ,為保障地方財政自主性,將來應在省縣自治法中明定地方自有財源比例 。再者,為避免中央以補助之名而行干預地方之實,補助與統籌分配制度 應儘速制度化。4.在自治監督方面,似乎可考慮將自治監督之章名改為「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因為中央與地方之關係,隨著時代潮流與社經環 境之變遷,不再只是單純的監督關係。中央對地方還有諮詢、服務等關係 ,若僅以監督來看待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則不僅過於狹隘,且容易因為過於 強調監督反而形成過分干預。5.省縣自治法對於地方人民權利的規定,與 以前相比,顯見充實。但是,相關的法律如創制複決法、資訊公開法等, 均尚未問世。是以中央政府應加速立自治法的規定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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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市地方財政比較研究-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五年狀況之分析

王蕙娟, WANG, HUUI-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計一冊,約八萬字,內容共分六章,依次為: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 第二節,台北縣市的人文社會背景結構 第三節,研究動機、目的與範圍 第二章,地方財政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地方財政的建制基礎 第二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原則 第三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方法 第三章,台北縣市地方歲入之比較 第一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來源 第二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結構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情況之檢況 第四章,台北縣市地方歲出之比較 第一節,台北縣市歲出項目 第二節,台北縣市歲出結構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台北縣市歲出情況之檢討 第五章,台北縣市財政問題之分析 第一節,台北縣市財政收支配置問題 第二節,台北縣市財政自主問題 第三節,台北縣市財政發展的趨勢 第六章,結論 第一節,各國地方財政發展趨勢 第二節,我國地方財政現況 第三節,改進台北縣市財政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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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不確定性與組織策略性回應:大陸東莞地方政府與中小型台商的互動

王筑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是希望能夠瞭解,組織在面臨外部環境不確定性的壓力時,會有怎樣的策略性回應,以解決環境不確定性所給予的問題。因此本文首先提出環境不確定性分類與組織的策略性理論,再將二者加以結合,提出組織在面臨環境不確定性時可能產生的五種策略性回應。 之後再以本文所提出的政府政策、組織營運、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行為等四種環境不確定性引出四大命題,並針對這四項命題提出不同的問題,去訪問在中國東莞市經營超過十年以上的中小型企業台商,試圖瞭解在這十年之中,在東莞地區投資的台商,如何利用策略性的方法,和當地地方政府互動,並且對抗制度、環境所給予的壓力;以及研究出在這十年之中,東莞地方政府與台商互動情形、東莞市政府所造成的環境不確定性與台商應對策略的改變。最後依據訪談的結果加以分類整理,並提出中小型企業台商在面臨東莞地方政府所給予的環境不確定性時,所採取的各種回應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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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審議作業之研究

賴品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民國60、7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工商業蓬勃發展,因此帶動土地開發案件增加,政府為合理管制非都市土地之開發利用型態,二十多年來訂定許多相關法令規定及行政規則,作為非都市土地之執行依據。民國78年,為管制非都市土地之開發利用,規定進行使用地變更需經過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同意,將審議權收歸中央。 精省之後,將一定規模之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審議流程縮短為二級,並以內政部為單一辦理機關,因此,內政部除了需辦理北部及南部區域計畫範圍內開發審議外,還需辦理原由省政府所辦理的開發審議工作,而在原有的人力、資源下,增加開發審議之工作量,造成內政部承辦單位很大的負擔。又由於開發型態的不同,地方政府受理窗口不一,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常常受到刁難與誤解等因素,是以,基於簡化流程、避免地方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作業之推諉,於90年7月,擇要協助部分縣市政府,試行推動示範單一辦理窗口,並將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內之土地變更,逐步授權地方政府辦理(內政部營建署,2003)。依據行政院所核定之「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改進方案」指示,內政部於民國90年3月20日由內政部函頒「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訂定地方政府辦理分區變更審議工作所應遵從之規定。民國90年5月4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增訂第16條之4,將分區變更審議權力以委託的方式,將原屬地方自治事項之土地事務,交還由地方政府辦理。 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審議工作,乃由土地使用系統、水土保持系統、環境保護系統與目的事業主管系統負責審議,然而,目前四大系統委託地方政府審議權限不一,影響審議品質與時效,造成地方政府審議作業上之困擾。因此,本研究以地方自治與組織理論作為理論陳述之基礎,並以探討分區變更之相關法令規定、審議組織與審議機制,綜合剖析地方政府執行分區變更作業上之課題,並根據其課題提出具體之建議,此為本研究之目的所在。 從機制、問卷及訪談分析中,發現地方政府分區變更審查機制大多已經建立,各相關單位也已逐漸有審查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已盡到提供輔導諮詢之責,因此本研究認為地方政府已有辦理分區變更審查之能力。但此作業在各面向上仍存在許多待解決的課題,包括:地方自治面向上,地方政府未能訂定相關規定以適應地方特殊性、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工作應加強、民眾參與機制不足;組織面向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所授予地方政府審議之權限不足、專責審議小組受政治力影響程度高及地方政府各單位溝通上有問題;在法規與政策面向上,相關法規繁雜、政策不明確且無優先順序及缺乏成長管理與總量管制之概念;執行面上,地方政府審查效率不高及經費與人力不足等問題。 地方政府辦理分區變更審議機制上,本研究認為有以下數點重要的政策意涵,分別為:1.地方政府由消極的配合演變為積極的主導,藉此增加地方自治權力;2.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權之功能,符合憲法因地制宜的精神;3.簡化審議流程,提升審議效能;3.建立顧客導向的公共服務體系,達到便民及增加行政效率之功能;4.不同審議組織分掌開發審議工作,依相關法令及審議規範進行審查,兼顧開發及環境品質之均衡。 此外,本研究研擬出地方政府辦理分區變更審議架構,包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二大部分,包括:1.中央政府應擬定國土分區變更之政策、確立變更審議工作之原則,以及提供地方政府技術指導與執行監督工作;2.地方政府應儘速建立審議機制並成立單一窗口,透過土地使用系統、環境保護系統、水土保持系統及目的事業主管系統併行審查與提供意見後,交由地方政府專責審議小組審議,考量各土地開發因素與民眾之意見,並進行實質審查後,做出開發許可之決策,以及進行開發許可後之督導執行等工作。未來在地方自治的理念下,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分工,簡化審議流程,與兼顧開發與環境品質下,使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審議可以兼顧審議品質與效率,增加國家與地方政府之競爭力。 關鍵字:地方政府、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變更審議、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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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生活品質與地方公共支出之研究

楊明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發展過程中,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物質生活上雖有所提升,但在生活品質上卻未有同等之成效,生活品質亦常在追求經濟成長過程中被忽略或犧牲。政府有其存在目的與功能,所進行之公共活動,與一地區之居民生活息息相關,政府除在公共建設外,對於公共設施與公共服務水準維持上,同時扮演重要角色,反應在生活品質層面上,多所影響。地方政府為維持運作需要足夠財源,財源的多寡影響到該區之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品質,透過地方財政的改善可有效促進生活品質。本研究對兩者關係進行探討,以釐清台灣地區生活品質之內涵與地方財政之課題。 生活品質概念包含層面很廣,本研究對生活品質定義為「一個人於一段時間內,對個人居住於實質空間各種需求之滿足程度」,而影響生活品質的項目為「人口特性與健康、教育、社會安全、文化休閒、居住環境、都市計畫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醫療資源、經濟與生活水準等」。本研究採用因子分析對台灣地區之生活品質進行探討,找出其潛在結構,發現有四個綜合性因子具有較顯著的意義,分別是:生活便利性、生活水準、公共設施服務面積、居住環境。並以因子分析所得之因子分數進行集群分析與相關分析,發現生活品質與地方財政及地方公共支出水準具正向關係。綜合來說,本研究重要結論如下: 1. 在現行財政制度與相關法令限制下,各縣市間財政狀況普遍存在差異,且仰賴補助金比重高,許多縣市財政自主能力不足。 2. 台灣地區生活品質之內涵,深受城鄕發展差異影響,都市化及其提供便利性之優點決定了該縣市之生活品質。此外,醫療資源的提供上,各縣市間並未達到一個滿足基本需求的水準,公共設施的提供在服務面積上則是縣市間差異不大,教育資源的提供上則是已滿足基本需求,應以教育品質的提升及高等教育普及為目標。 3. 地方公共支出水準與財政自主性對於生活品質皆具有影響力,故兩者須同時考量。在兩者對生活品質影響程度上比較,地方財政自主性的優劣比實際公共支出水準更具影響力。 4. 由本研究分析結果,發現現行補助金制度在改善生活品質上並未發揮明顯效果,地方政府如只是透過補助款以提高公共支出水準,並無法有效提供地方建設財源及改善生活品質。自有財源之開拓,才能提供穩定之建設財源及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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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縣市地方經濟競爭力之研究

洪于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本研究期望藉由對經濟成長與競爭力意義之探討,了解地方經濟與地方競爭力彼此間之互動關係,進而建構一完整可衡量地方經濟發展條件也就是地方經濟競爭力的指標系統。本文目的為檢視台灣地區23縣市各項經濟發展要素條件完備程度,進行地方經濟競爭力優劣勢的分析,使得地方政府施政時能清楚洞察轄區縣市經濟競爭力之優劣勢,並召集產、官、學界參考評估結果擬定可行的經濟政策,以改革弊端吸引外資投入,留住在地廠商外移腳步。 經實證結果發現:1.地方經濟競爭力提升即為地方經濟成長。2. 各群集以群集一表現最優而群集四表現最差;單就縣市而言則國內最富經濟競爭力之地區為台北市,澎湖縣與台東縣的經濟競爭力最為落後。3.地方政府可藉經濟競爭力指標評估結果由時間序列觀測國內各縣市經濟發展趨勢、走向,以及由空間向度觀測縣市經濟競爭力之優劣勢條件。4.知識與技術創新發展環境為地方經濟競爭力之重要影響因素。5.影響地方經濟競爭力構面指標群的選用需依從所欲檢測地方經濟競爭力之反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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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紮根:中國國民黨與臺灣地方政治的發展(1949-1960)

任育德, Jen,Yu-T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涉及之課題是處理1949至1960年間國民黨黨國體制之建構,國民黨臺灣黨務之發展,國民黨與地方派系的互動,國民黨與在野精英的互動等四個面向。 第一章以一九四○年代後期之臺灣政局為主,實為本研究之前置背景,論及臺灣精英從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起,至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後的政治參與活動,以及國民黨在臺灣地區初期的黨務發展。 第二章處理中國國民黨改造與黨國體制建構。首先處理的是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後的政情,將從臺灣外部與內部的政治情勢,討論美國對台政策的轉變,與政府在臺灣實行地方自治政策之決策過程。後以改造中國國民黨為主題,針對遷台的中國國民黨發展進行背景敘述,指出改造是在黨領袖意志下進行,與在改造後黨權成功歸於黨領袖所有,不再旁落;再探討中國國民黨的地方基礎在1950年代之重組,分從黨基層結構的設計、臺灣省黨部的人事遞遷、省縣市黨部的組織編制、地方黨部的經費預算四層面進行探討;再則探討中國國民黨所實施的社會調查,發現國民黨透過社會調查來瞭解臺灣社會,提高國民黨員的政治意識,並進行政策回饋功能。它對黨國體制的建構確實具有正面助益。 第三章處理的是黨國體制下的臺灣地方政治。首先討論的是1950年代地方自治法制變遷,及地方黨政制度的運作。其次處理中國國民黨動員機制的建構。首先注意的是中國國民黨的黨員結構。儘管本省人黨員在區域黨部中佔多數,總體結構與黨幹部仍以外省人為多。國民黨開始紮根臺灣,便需要各種機構以深入地方社會。國民黨便透過既有團體—農會,並組設新的動員組織—民眾服務站對地方社會進行滲透與動員。第三,地方精英既然透過選舉進入體制,其中特別是所謂「半山」與「阿海」兩種不同經歷的臺灣人所進行的政治角力,臺灣地方派系與選舉的關聯等都是探討主題。而後從中國國民黨所建立的黨內提名制度及其運作,與中國國民黨所主控的輔選機制的形成及運作過程,可檢證並修正既往針對國民黨與地方派系的互動之相關解釋論點。 第四章處理的是朝野互動下的地方政治。先分兩方面觀察在野精英的參政問題:青年黨與民社黨的黨務發展,及無黨籍人士。其次在野人士對於公平競爭的訴求,顯示於反對「一人競選現象」,選舉監察問題兩大主題。在野人士由於無法獲取國民黨進一步回應,決定以組黨從事政治競爭。對在野精英而言,組黨是化解社會分歧、從事政治公平競爭的解決方式;國民黨對組黨運動如何動用國家情治機構、媒體與黨機器解決1950年以來的首次內部危機,也在討論之列。 / This study explores four topics: construction of KMT party-state system, developments of KMT in Taiwan, interactions between KMT and local factions, interactions between KMT and opposition elites from 1949 to 1960. It deals with Taiwan politics during the later phase of 1940s in Chapter 1, including Taiwanese elite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s from Japanese colonial rule to ROC takeover, and premiere stage of KMT developments in Taiwan. It explores reconstruction of KMT and building of party-state system in Chapter 2. Changes of US policy to Taiwan, and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Taiwan Province autonomy are main courses in political situations after ROC regime’s retreat in 1949. About KMT reconstruction process, this study first deals with reconstruction under tsung-tsai (supreme leader of KMT), and party decision power only belongs to tsung-tsai. Then it explores designs of party base formation, cadres change of Taiwan Province Party Bureau, organizations and fiscal budgets of party bureaus, and how they exercise to reorganize KMT’s local support during 1950s. Then it focuses on “social investigations” which are implemented by KMT. KMT use them to understand Taiwanese society, raise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of party members, and policies feedback. At last, “Social investigations” are also positive to building of party-state system. It explores Taiwan’s local politics in party-state system in Chapter 3. First, not only changes of autonomy law system, workings of local party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need to be dealt with. Second, when we focus on KMT mobiliz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we should notice some facts that Taiwanese party members becomes main sector in local party organizations, mainlanders are still in majority on party cadres and whole party. They can be stated that KMT begins to taking roots in Taiwan. KMT needs more apparatus to mobilize and penetrate Taiwanese society. Using established Farmer Association, organizing brand new system -- “Public Service Stations” meet such needs. Third, because local elections became ladder participating regime for Taiwanese elites, we should notice that political struggles between “ban-shan” and “a-hai”, and connections between local factions and elections. Not only the building of KMT nomination system, but also campaign task system which was controlled by KMT and how they work need to be explored. During such processes, established frameworks about interactions between KMT and local factions can be reconsidered and exemplified. It explores local politics between KMT and its opposition powers in Chapter 4. First, Political participations of opposition elites can be surveyed in developments of CYP and DSP, and independents. Second, Opposition elites call for fair campaigns by against “non-competitive election”, and supervising campaigns. No further response from KMT, which makes opposition elites calling for organizing opposition party. To them, organizing opposition party is best way to ease social divergence, and to solve KMT’s manipulations in local elections. This study also focuses on how KMT uses intelligence apparatus of state, media and party apparatus to solve its first inner crisis since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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