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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失業問題」之研究

李建德, Li Jend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來中國大陸失業問題日益嚴重,其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社會問題。從政治層面而言,失業問題能否有效解決會影響到大陸社會穩定與否,這就關係到大陸政權安定與改革步伐的快慢與否。目前大陸失業問題嚴重之原因主要是大陸人口增長過快造成勞動力供給總量過剩、國企改革幅度加大與農村長久以來累積的隱性失業人口顯性化造成的,雖然大陸大力推展「再就業工程」欲解決此問題,但是傳統「重城輕鄉」的舊觀念不加以改革的話,其所提的促進就業政策往往就偏而不全,無法真正切實達到城鄉間充分就業的目標。 第一章 前言………………………………………………………..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5 第二章 中國大陸失業之狀況………………………………………7 第一節 失業相關名詞定義之釐清……………………………………..7 第二節 真實失業率之探討…………………………………………..16 第三節 失業對大陸社會之衝擊………………………………………22 第三章 失業問題擴大之原因………………………………………..37 第一節 人口增長與勞動力過剩……………………………………….37 第二節 國企改革幅度加大之影響…………………………………….39 第三節 農村剩餘勞動力顯性化……………………………………….49 第四章 失業問題解決之道與成效評估…………………………….61 第一節 再就業工程……………………………………………………61 第二節 發展第三產業…………………………………………………67 第三節 國際勞務輸出…………………………………………………73 第四節 提高經濟成長率………………………………………………78 第五節 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8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93 參考書目………………………………………………………………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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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薛嘉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問題重重,圍標、綁標、搶標、黑道介入時有所聞;圍標最初之目的係營建廠商行聚會,為免彼此惡性競爭導致犧牲利益,遂由廠商協議輪流分配工程,謀保障合法利潤,再由得標廠商主動酬謝陪標廠商;繼因有不良廠商乘勢追求不當利益,其志不在得標,利用此種機會,邀約所有欲投標廠商先行聚會,經由協商決定得標者,再由該得標者付與陪標廠商服務費用(通常為該次標價之數成不等);演變至最後因參與廠商漸複雜,工程價值亦趨龐大,由於利益可觀,非一般方式之協議可達成,遂有暴力介入,企求厚利不勞而獲。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統計,公共工程為國內最大型產業,民國八十一年度編列之國建計畫經費高達五千二百七十三億元,八十二年度編列總額達六千二百七十八億元,八十三年度因高速鐵路預算遭刪除,實際亦編列三千八百四十七億元,但八十四年度又增至五千六百九十八億元。苟依每年百分之十成長率計算,至八十九年度,公共工程營建市場總經費將達九千億元以上。一般工程發包預算預估廠商利潤通常介於百分之十至十五之間,因此合約廠商應得利潤即高達九百億至一千三百五十億元 。另因主辦發包機關工程預算編列方式與事業實際運作差異之利潤、工資方面估算之利潤、公共工程設計費之虛列浮報 等狀況,所得之超額利潤相當可觀,此即產生圍標之誘因。圍標不但浪費公帑,將納稅義務人之血汗錢納入黑道、少數財團口袋中,亦因得標廠商需支付相當龐大之服務費予陪標廠商或黑道,導致得標廠商於施工時極盡偷工減料之能事,致令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營造業生態環境無法改善,國家之經濟發展亦受影響。因此,杜絕公共工程圍標歪風為當務之急。 我國目前法令中對於圍標做規定者有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此係針對各別行業所做規範;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則對各機關機關營繕工程、定製、變賣財物之稽查做一般性之規範,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廠商串通圍標為違法行為,一旦在開標時發現,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此外,現行法令尚無針對圍標行為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出明確規範,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前,除以上規範外,圍標行為之法律責任,依學者見解於民事上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主張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於發現後一年內得撤銷之,受詐欺人亦得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於刑事上,圍標亦構成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圍標人應負詐欺罪之刑責 。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以來,學說及實務均肯定圍標行為可依平交易法加以規範,由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而言,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究具何等意義殊值探討。 本文對圍標與公平交易法之研究,分七章論述之,各章討論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本章先簡介公共工程之特性為何,次論我國公共工程招標之方式及其法令依據,最後再闡述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三章 圍標行為之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圍標為何稱為搓圓子?圍標係如何形成?本章先簡述圍標之意義,再援引日本法之規定區分圍標之行為方式;其次,就日本獨占禁止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對圍標行為規範之類型化標準加以說明。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本章就德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對圍標行為規範之立法例做一介紹。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圍標之非難性來自限制競爭層面及不公平競爭層面,故探討圍標之構成要件,亦應分由此二層面來加以討論,並引我國實務上見解做為論據之基礎;附帶澄清聯合承攬與圍標之關係。 第六章 我國公平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本章對圍標行為在公平法上構成何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一論述。另就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亦稍加論述。 第七章 結論:本章簡述各章要點,並提出若干立法建議。 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節 公共工程之特性 第二節 公共工程招標方式 第一項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制度概說 第二項 日本之立法例 第三項 美國之立法例 第一款 競爭程序 第二款 非競爭程序 第三款 小額採購程序 第三節 公共工程招標之法令依據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公共工程招標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一款 市場機能與公平交易法 第二款 招標制度與公平交易法 第三款 圍標行為之違法性 第一目 限制競爭層面 第二目 不公平競爭層面 第三章 圍標之行為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 第一節 圍標之意義 第二節 圍標之行為方式—類型化標準 第一項 選定預定得標者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預定者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二項 決定得標價格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交換有關招標對象之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準之資訊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三項 決定得標數量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數量、比例等 第二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概括地公布政府機關 招標的得標實績 第四項 資訊的蒐集、提供、經營指導等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 第一節 德國 第一項 規範結構概說 第二項 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規範之圍標型態 第三項 處罰圍標之立法建議 第二節 美國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美國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反托拉斯法之規範 第二款 聯邦政府採購規則之規定 第三款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概說 第三節 法國 第四節 日本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不當交易之限制 第二款 事業團體之禁止行為 第三款 不公平之交易方法 第三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圍標之成立要件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圍標行為之成立要件 第三款 圍標之成立時期 第四項 圍標行為在獨占禁止法上之效果 第五項 刑法之規範 第六項 營造業法之規範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 第一節 概說—我國法制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第一款 民事責任 第二款 行政責任 第三款 刑事責任 第二項 刑法之規範 第三項 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節 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之類型 第一項 反競爭法類型—聯合行為 第二項 不公平競爭類型 第三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聯合行為 第一項 聯合行為規定之構成要件 第一款 聯合行為之主體 第二款 聯合行為之方法—主觀要件 第三款 聯合行為之內容 第四款 聯合行為之目的 第五款 聯合行為之結果 第二項 聯合行為成立時期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二款 司法案例 第四項 圍標與聯合承攬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見解 第四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不公平競 爭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四項 租借牌照、借牌參標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案例研析 第三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近見解 第六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 第一節 聯合行為類型之圍標 第一項 民事責任 第二項 刑事責任 第三項 行政責任 第四項 小結 第二節 不公平競爭類型之圍標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 第七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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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系統在輔助股票上市案件審查之研究與設計 / An Expert System for Supporting Stock Registration Examination

陳木興, Chen, Mu-S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由於國內經濟之持續成長,證券市場的交易也日益活絡,因此藉著在證券市場發行證券的方式來籌措資金,以便從事大規模經營的公司家數也越來越多。隨著股票上市申請案件的增加,證交所上市部負責股票上市案件審查人員的升遷、調職及離職,精通審查程序的證券專家便相對的稀少。為加速申請案件之審查、保留證券專家的工作經驗與知識、及訓練新進人員,發展專家系統是值得一試的措施。 在人工智慧領域中,專家系統技術已成為由實驗理論進入商品化的一種技術,為人工智慧技術中較為成熟的一環。國外已經有不少成功的應用專家系統實例,國內各單位目前對於人工智慧的研究,也多半集中在專家系統的開發上。然而,擷取領域專家的知識及經驗,並由這些知識及經驗架構而成的知識庫,是專家系統的主體。因此,本研究目的有二:一、收集相關資料,整理出在股票上市案件審查程序上的知識與經驗,並以恰當的知識表示法轉換成電腦程式。二、利用GoldWorks Ⅲ在個人電腦上設計一個專家系統的雛型系。 本研究已經運用專家系統建構工具GoldWorks Ⅲ建構完成輔助股票上市案件審查的專家系統雛型,本雛型系統包含了兩大子系統:(1)分類子系統,(2)審查準則子系統。經由本研究之探討及系統實際設計,可得以下結論:ぇ經系統評估的結果發現,將專家系統之觀念與技術應用在輔助股票上市案件審查過程上是可行的;え將股票上市案件審查所需的專業知識及經驗予以形式化後,並以規則基礎知識表示法設計成知識庫,保存在電腦系統中。因此,如果審查人員都在系統的引導之下作出合理的判斷,當能提高股票上市案件審查判斷結果的一致性。(3)透過本研究專家系統雛型之執行及解釋,使得經過適當訓練的非專家,亦能享受專家的知識及經驗,亦可藉以輔助股票上市案件審查專業人才的培訓。(4)使用專家系統建構工具設計系統雛 型,能快速的在短期間內建立一個雛型系統,應該是未來應用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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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專案管理經營策略之研究-以某煉油石化工程公司為例 / Operating strategy study on "trans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楊文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進行,乃基於隨著國際油價飆漲,中東產油國及新興國家大量投資煉油石化產業,使得商機增加;但由於韓國工程公司在政府力量支持之下崛起,使國際統包工程市場競爭趨於激烈;加上匯率及金屬原物料價格的大幅波動,造成統包工程承做風險提高等不利條件進行探討。藉由以上的背景因素發掘個案公司在跨國專案管理的問題與尋求解決方案,進而提升個案公司的整體營運績效,強化核心能耐與競爭力;期能掌握這一波產業發展契機,與歐美日韓進入國際統包工程的領先群,並擺脫中國、印度等潛在後起之秀的追趕。 本研究係由個案公司所處的內外部環境、跨國專案管理與經營策略三方面進行分析,以期構建個案公司的發展願景、強化核心能耐及訂定短、中、長期策略目標。此外,亦期經由本研究,提供學術探討與企業實務運作的參考,裨益於石化工程公司跨國專案管理的研究與經營發展方向的探討。 為提高研究的周延性,本研究從國際統包工程的特點、管理模式與經營策略三方面進行文獻探討,藉以建立正確的研究知識並啟發基本的研究觀念,進而訂定本研究的研究架構與實施步驟,使研究有序的進行。 基於國內從事國際統包工程且願意分享其跨國專案管理經驗的企業相當有限,加上本研究主題乃目前全球競爭現實自然演變而產生,不適合驗證性的研究;因此本研究採取探索性的個案研究方式。研究架構則以個案公司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為自變項,跨國專案管理為控制變項,經營策略為應變項三個主軸發展;研究方法主要採用文獻探討、個案研究與資料分析。 對於個案公司的分析,首先從個案公司所處的國際煉油石化工程產業、個案公司的基本資料等基礎構面進行探討;其次對個案公司的內部發展進行分析,再審視個案公司的執行力與競爭力,然後對未來策略構想進行綜合整理與剖析。 本研究提出的結論如下: 一、外在環境: 煉油石化工程產業市場需求提高,但競爭激烈,且市場風險不易掌握。 二、經營策略定位: 以台灣為營運中心,從中國大陸、東南亞、印度、沙烏地子公司進行在地紮根,進行跨國協同設計與集團化採購,並有效結合中國大陸資源。 三、未來經營策略: 強化作業流程改進委員會;發揮創新小組功能,追求差異化帶來的競爭優勢;完善『企業整合性管理資訊系統』,支援跨國協同設計作業,減少品質重做成本,加速作業流程,提高整體營運效率。 本研究建議個案公司應強化支援性資訊系統,以有效支援跨國專案的執行;對未來的研究,則建議透過更多訪談,取得可供比較的資料,採行較大規模的量化資料蒐集,獲取較多可供驗證的資料,以及多方面拓展研究方向,促使本研究領域的深入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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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業經營策略之探討-以某個案公司為例 / From the growth of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market to study the strategy of a Taiwanese E&C company

任樹平, Kevin S. P. 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據全球能源趨勢分析新興市場能源需求逐年成長,然而國內市場飽和的衝擊下,台灣的工程業如何運用既有實績、知識、技術來拓展海外商機,是企業面對環境快速變化所採取的必要策略。縱使金融風暴及外在投資環境愈趨險惡,競爭對手亦都是國際級工程公司,國內工程業仍須就時代脈動及未來趨勢提前規劃訂定新目標及經營策略以確保永續經營。 本研究藉由台灣工程業生存環境的變化及政策發展目標改變,依據區域、產業、顧客、市場的變化來尋求潛在市場規模。以煉油石化工程為主要研究對象,其市場特性為進入門檻高,且大型統包型專案執行日漸複雜,台灣的工程公司應具備良好之業務、專業能力,熟悉全球化作業細節,才有機會積極跨入國際市場以提供完善服務。本研究藉由個案公司對國內、外市場趨勢的探討,公司所處的內外部環境,尋求一個企業如何找出其價值鏈來提升核心競爭力;並且藉由研究策略之關鍵因素,利用跨國行銷管理與經營績效進行分析,以構建個案公司的發展願景。 企業創新、組織改造與競爭策略是未來發展的解決方案。本研究利用工程資訊、文獻資料等剖析企業在面臨國際經濟、工業發展、政府政策,供應鍵變化等不確定因素下,要跨入國際工程市場,可採用的策略方法。運用競合策略SWOT分析、價值網、策略地圖、平衡計分卡等探討強化核心能耐及訂立短、中、長期策略目標。 隨著大陸、印度等煉油石化工程同業逐漸取得報價資格進入國際市場,當我們面對低價搶標,材料及人工成本的上漲壓力,個案公司需以極敏銳的隨機變動能力,掌握這一波產業發展契機並發掘在跨國管理上的問題以尋求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強化核心能耐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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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產業變遷與工程公司成長策略之研究 -- 以 A 公司為例 / The change in engineering industry and the strategy of the development of engineering company -- the case for a company

陳萬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產業一直扮演著產業火車頭的角色,台灣歷經多次的景氣循環,而工程產業的發展一直與景氣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然而工程產業雖與景氣雖有著高度關聯性,但相較於其他產業的發展模式而言,卻具有相當高之差異度,因此本文對於工程產業之模式與發展欲進行較深入之分析;再者,台灣目前對於工程產業的分析文獻並不多見,並且大都著眼於大型工程公司的成功經驗,或是其發展成功之制度架構,但無法暸解該成功經驗之累積過程或是制度架構之轉換過程。而本研究欲對於現況進行突破,除針對成功發展經驗的累積及制度架構的轉換進行整合及連續性的分析,更引用個案A公司的實際中小型企業的案例,來觀察A公司的發展歷程,了解企業由小規模發展至中大規模的發展途徑上,可能的成功路徑與發展模式,並且由於個案A公司歷經台灣多次的景氣循環,其發展的經驗以及發展歷程更是彌足珍貴,對於台灣的中小型企業發展上,可提供有效的建議。 本文藉由產業價值鏈分析法,對於工程產業進行深入的分析,再藉由司徒老師所創制之策略矩陣,將產業價值鏈作為橫向面,與縱向面的產品策略構面及產業策略構面進行結合,賦予策略矩陣中的各「策略點」全新的邏輯與意義,以便於作為策略決策的連續動態過程的解釋。文中並舉以實際個案A公司之資料以及重大發展歷程與轉折,利用策略矩陣分析法,針對A公司進行分析,觀察其發展過程及決策過程。 / This paper will apply the strategic matrix which developed by Dr. Szu-Tu, utilizing a completely new strategic management perspective, to examine the relation between engineering industry and the transition of industry. The strategic matrix method was developed from industrial value chain and strategic types and is a logical procedure of strategic analysis and decision-making. It is very useful for analyzing the commercial environment, to know the operational features of the individual industry, and to determine the strengths of businesses. The strategic matrix method is often applied in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due to the feasibility of determining the industrial value chain of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However, unlike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the industrial value chain of the engineering industry in this paper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And most of the past studies discuss about engineering industry were aim at key-success factors of strategic management, but the paper to observe the dynamic process of the strategy for engineering industry is not exist. For the above reasons, this paper will perform the dynamic process between value chain and strategic dimensions, and providing the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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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工程產業工程師人格特質與組織承諾之相關性研究 /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 and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among engineers of EPC Company

李奇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統包工程產業工程師為研究對象,探討人格特質對組織承諾之關係,並針對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作為統包工程公司在人力資源運用與管理的參考。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共發出420份問卷,回收314份,有效問卷314份,將回收之問卷資料採用描述性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Tukey事後比較、Pearson積差相關及多元迴歸分析等方法檢定後,研究結果發現: 1.不同個人背景變項(服務年資、現任職務、婚姻狀況、工作月薪)的統包工程產業工程師在組織承諾上具有顯著差異。 2.統包工程產業工程師的人格特質與組織承諾具有顯著正相關。 3.統包工程產業工程師的人格特質對組織承諾具有預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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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John Rawls正義論觀點探討我國各機關工程獎金之給與 / A Study on Taiwan Government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 from Perspectives of 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林志育, Lin, Chih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行政機關工程獎金制度肇始於民國60年間,時值政府積極推動經濟計畫,籌建各項重要基礎工程建設,為鼓勵各機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行政院爰函頒相關工程獎金支給規定據以實施。嗣因時空環境變遷及政府待遇政策轉型,時至今日,現存的工程獎金支給規定,包括「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等3項規定,此外,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實際需要,另發展出「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之工程獎金支給模式」,共計4套支給規定。 鑒於「平等」、「正義」為世人論事用法之基本原則,亦係檢驗社會制度良善與否之首要價值,因此,公部門待遇之規劃與給與自應符合是項原則與價值體系,惟現行工程獎金制度存有4套支給規定,於適用對象、獎金發給種類、經費提撥方式等相關規定均有所差異,造成相同層級並從事相同工程業務者,卻支領不同額度之工程獎金,不僅引發各機關之質疑與批評,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以羅爾斯的正義論為立基及思考角度,檢視現行工程獎金制度之規劃與給與是否符合正義原則,並輔以嫻熟工程獎金制度實務運作之中央及地方機關之政策利害關係人,以及法制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業管科長,進行深度訪談及綜合分析,進而分別從法制面及實務面提出研究發現與建議,以期提供政府檢討、評估與修正工程獎金制度缺失及規劃其他各項獎金制度之參考。 / The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 for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in Taiwan started from 1970s, when the government was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promotion of economic plan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major infrastructures.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to undertake various engineering projects, increasing efficiency at work and developing engineering techniques, the Executive Yuan issued relevant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s so that each government agency has a practical stipulation to abide by. Due to the temporal and spatial vicissitud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policies on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we have currently enforced three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s, including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Engineering Bonus in each Construction Agency of Central Government”,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Engineering Bonus in Central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Engineering Bonus in local Government Agencies”. Moreover, in compatibility with the demand for the actual adjustment of government agencies, we also contrived the fourth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 “Modes of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 for Water Resource Agenc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d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Branch,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light of equality and justice, considered not only the basic standards the public rely on while negotiating and dealing with matters but also the primary values to examine whether the social systems are conducive or not, thus, the planning of the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should correspond to these standards and value systems. However, the current four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s vary in their targets, bonus types, and allotments, leading to a plight where there emerges to be a disparity of bonus pay among dealers at the same level engaging in the same engineering projects, which causes doubts and criticisms among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violates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and justice as well. Adopting citation analysis and depth interview and basing itself on 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this research inspects whether the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 corresponds to justice principle. Moreover, it is also coupled with meta-analysis and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policy stakeholders in local and central organizations who are familiar with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 and the section chief of the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Then, research findings and suggestions will be proposed from a legal and practical perspectives 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our government with the review, assessment and correction of drawbacks of the current engineering bonus systems and planning other bonus systems for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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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體系建置之研究 / The Establish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

陳慧娉, Chen, Hui-P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由於科技進步、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城市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所形成的城建檔案數量、種類大幅增加,為了規劃、建設和管理一個現代化的城市,必須將這些城建檔案做好管理。而城建檔案除了在修改、擴建建設時發生功能之外,其也反應了不同時代、不同時期的社會文化思想風貌,是城市歷史發展的紀錄。□ 首先瞭解中國大陸與西方國家城建檔案管理之模式,其次採用「多重個案法」與「深度訪談法」進行研究,以國內相關城建檔案管理單位作為研究範圍,包括:台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與宜蘭縣政府、台灣電力公司、中興工程顧問公司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探討各機構城建檔案典藏範疇與管理工作執行現況,並對各機構之管理人員進行訪談,以獲得有關城建檔案管理之看法與建議。 根據研究發現,提出結論如下:一、國內城建檔案管理模式不明確;二、國內城建檔案缺乏法源依據;三、城建檔案之名詞爭議;四、目前國內城建檔案相關機關之一般行政公文與城建檔案分開管理;五、城建檔案的價值在於「行政價值」,而「社會服務」為最不需要;六、目前國內政府機關城建檔案之利用有缺失。 最後針對前述研究結果提出五項建議:一、儘速制定城建檔案之法源依據;二、各機關現行之城建檔案宜與一般行政公文統一管理;三、設置城建檔案館;四、城建檔案應儘速數位化;五、國內政府機關城建檔案之利用應改進。 / As of today, the fast pacing i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ic growth, the scope of urban construction is increasing to compensate. Therefore, an increasing number and variety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have emerged. To better plan, construct and manage a modernized city, we need to have these archives well-organized. These archives not onl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struction, extension and reconstruction, but also function as a chronicl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in which, reflect the style and features of social culture and ideology at different era and generation. First, a study on the organizational method of such archive of Mainland China and some Western countries were carried out. Secondly in this research, multiple-case analysis method and in-depth interviews were employed. Relevant domestic urban construction units were selected in this study, which included: 1. Taipei County Government, 2.Taichung City Government, 3.Yilan County Government, 4.Taiwan Power Company, 5.Sinotech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and 6. Department of Rapid Transit Systems, TCG. First of all, this research introduced the coverage and performance of each of these archival institutions; followed by in-depth interviews of the archivists in order to obtain the viewpoints and advices toward the organization method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ccording to this research, problems of organizational method of archives were emerged; a conclusion of such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was drawn: 1. ambiguity of method; 2.lack of reliable legal resources; 3.unregulated terminology; 4.dissociation of management in general administrative documentation and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5.Overvalue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 i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s a contrast to the lack in public service; 6. Incomplete and insufficient public acces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within the government. In conclusion, based on the study carried out above, may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be claimed: 1. Legislate legal resource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s quickly as possible; 2. Unify management of general administrative documentation and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 3. Establish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 library; 4. Digitize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s quickly as possible; 5.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 access to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within the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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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決定論」的反思-波柏與伯林對於「歷史決定論」的批判

張家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歷史決定論」(Historicism)最初並非是歷史學範疇當中的概念,而是源於哲學範疇中的學說。哲學範疇中的「決定論」(determinism)。決定論的思想內容,有「因果性」、「必然性」、「規律性」等可以清楚指稱的特徵,並且也有著認識與指導的作用存在。隨著各個時代裏的思想家對其內涵詮釋的轉換,才逐漸演變成處理社會歷史發展的歷史學問題。 經由馬克思(Karl Max, 1818-1883)的發揚光大,「歷史決定論」從歷史學中理論性的問題,又擴展到了政治哲學中關於政治實踐與行動的問題。「歷史決定論」與政治實踐與行動的結合,對於人類的歷史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卡爾‧波柏(Karl R. Popper, 1902-1994)與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 1909-1997)兩位二十世紀的著名思想家,注意到了其重大的影響當中之於人類的惡毒影響與嚴重的歷史後果。對於「歷史決定論」,波柏從「歷史決定論不符合科學方法的知識論層面切入,反駁歷史決定論試圖預測歷史是不可能的;伯林從「歷史決定論」是一種幻覺,預設一個烏托邦的美好未來卻造成二十世紀人類的極大災難,反駁歷史決定論將人類對於價值與生活目標的追求歸結為一的可怕後果。 波柏與伯林對於「歷史決定論」的批判引起了主張歷史決定論者之批評,波柏被批判為只從理論而非從實踐的角度,並且誤解了科學方法;伯林被批判為是一種虛無飄渺的相對主義。 儘管主張「歷史決定論」之批判從理據上言之亦有理,然而波柏與伯林對於「歷史決定論」的批判仍然足以引發世人對於「歷史決定論」與政治實踐與行動相結合之可能惡毒影響與嚴重的歷史後果。 對於波柏與伯林之於「歷史決定論」之討論,除了使人對於「歷史決定論」進行反思之外,亦可見「歷史決定論」之於兩位思想家之政治思想體系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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