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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之契約調整權-以情事變更原則為中心 / Vertragsanpassungsrecht im Bauvertrag

曾婉雯, Tseng, Wa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廣義而言,包括工程建設之規劃、設計、施工、營運等工作內容之契約。而由業主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業主給付報酬之工程施工契約,則為工程契約之核心,工程設計與施工監造契約,均以使此工程施工契約完成為其契約之目的。 由於工程契約本質上具有長期履行性,且施作之客體具有多樣性之形貌以及各種不同施作方法,因此較之ㄧ般契約常存有許多不確定性、風險較高及難以預測之因素,因此,於契約履行過程中,常伴隨許多工程爭議,諸如展延工期、費用增加請求、工程契約內容之調整,抑有進者,工作之結果或完成,本質上具有難以精確估算其成本與費用、時程之特性。因此,以一定之結果或工作完成為給付報酬之條件,同時具有風險與機會之特質。 然而,關於如何調整工期、費用及契約內容之爭議,在我國尚未形成一定之法律原則,導致實務上爭議迭生。惟民法承攬一節係對於具有完成一定工作特徵之契約而設,並未針對工程契約之特性與特殊問題設置規範,因此,於個案情形中常見契約解釋與適用法律上出現困難的情況,其中,實務上長期使用之情事變更原則,更是遍佈於各種工程爭議案例類型中,均有當事人予以主張。然而對於個案是否有情事變更之適用,無論是法院與調解、仲裁庭之間態度之歧異,甚或是各法院間意見之相左,均使得當事人對於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產生預測的困難。惟此事實上乃涉及工程契約中風險分配之基本問題,本文欲嘗試回歸民法之體系架構,提出具體之實定法基礎以改善情事變更原則過度濫用之現狀。 於德國二00二年債法修正中,將情事變更原則明文規定於德國民法典第三一三條,並將其法律效果定為當事人得請求契約調整,此與我國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二規定之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不盡相同;是以,本文將嘗試自比較法觀點,透過系統性之契約調整概念,從工程定型化契約之規制、到當事人間之意定調整,及於法律上規定透過情事變更原則而為之法定調整,作為本文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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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課徵技術問題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蔡永利, CAI, YONG-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受益費是否各國籌措都市建設財源的重要途徑之一。理論上,工程受益費的課征 係以特殊利益說為基礎,繳費者不必忍受任何犧牲,因其可以享受至少相當於工程受 益費負擔額的不動產增值。然而台灣地區現行工程受益費征收條例有關於課征技術的 規定,如受益範圍的劃定,受益總額(費率)的計算以及個別土地受益程度的衡量, 不儘理想。由於地方財政因經常性支出的增加而日益惡化,在政府「不增新稅目」的 政策下,如何改善工程受益費的課征技術以籌措都市建設財源,健全都市發展,係為 重要課題。有鑑於此,本文首先探討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的理論基礎。次就已起征工 程受益費的市區道路,評估研究地區內可歸因於市區道路的興建而產生的地價上漲額 ,並分析上漲的地價在距離空間的分怖及各筆宗地的受益因素,以為改善工程受益費 課征技術之決策性建議。 本文約五萬字,分為四章,裝訂成一冊。第一章為緒論,包括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以及究方法。第二章為理論基礎與文獻回顧,第一節界定工程受益費與市區道路的意 義;第二節剖析工程受益費的理論基礎;第三節探討工程受益費課征技術的理論與相 關之研究以為本文實證研究的理論架構。第三章為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受益範圍的劃 分,總受益額的計算以及衡量各宗土地受益程度之實證研究。第四章為結論與建議。 最後為附錄部份,包括日、韓、及哥倫比亞等三個國家實施工程受益費的課征技術; 以及建立本研究受益程度衡量模型之電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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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程顧問業核心資源個案研究

劉武雄, Wu-Hsiung Li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摘要 政府推動工程顧問機構成立三十餘年來,國內工程顧問業不斷累積技術資源,不斷擴充規模,至今工程顧問產業己初具規模,唯近年來國內重大建設陸續完成,環保意識提升,市場需求漸形飽和,加之又面對WTO的開放市場,工程顧問業正面臨經營困境,然而工程建設是國家社會進步的表徵,研究者親身經歷此歷程,深感工程顧問業對國家社會的重要性,因此本研究藉著資源基礎理論之構思,來探討國內工程顧問業中標竿個案公司,擁有的核心資源內涵為何?資源特性有那些?兩者共通的重要特性內容為何?透過深度訪談及定性研究,本研究所得到的初步結論如下: 一. 工程顧問業的核心資源能夠建構未來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其內涵重要項目依序為:業務經驗,專業技術能力,管理領導能力,人力資源,技術研發創新,團隊工作能力及組織記憶與學習等七項。 二. 工程顧問業的核心資源特性對競爭優勢產生非常強烈的影響性的重要特性內容依序為:價值性,不可替代性,內穩性,複雜性,不可分割性,不可移轉性等六項。 三. 工程顧問業的核心資源與資源特性,兩者對競爭優勢具強烈影響的共通的重要特性內容,其內容依序為:價值性,不可分割性,不可移轉性,不可替代性,擴充性,內穩性及複雜性等七項。 工程顧問業的核心資源建構累積時,對於資源特性的發展,應以符合核心資源與資源特性兩者共通的特性為發展目標,如此對於競爭優勢的取得必能有加成的效果。 關鍵詞:核心資源,資源特性,競爭優勢,工程顧問,核心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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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地上建物拆遷補償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莊書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取得公共工程用地,如被徵收土地上存有土地改良物,即得依據土地法第215條或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一併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惟早期政府因規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且因宥於政府財政困難、避免民眾抗爭或短期內尚無用地實際使用需求等因素,致使各地方政府大量依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先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而未同時徵收土地改良物;此外,又因我國土地法規,對違章建築因認不屬徵收補償之課題,並不在補償之列,故僅規範有合法建物之徵收補償等相關事宜。惟各公共工程用地上既成建物並非僅有合法建物,甚至大多係屬違章建築,如對違章建築不予補償,於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時,各地方政府往往遭遇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激烈抗爭,嚴重影響興辦公共工程計畫與預算執行;且實際進行拆遷作業時,如無法同時處理合法建物及違章建築問題,勢必重複浪費行政資源;另合法建物及違章建築兩者如有取得時程之落差,除將造成丈量及拆除作業時執行之困難,亦容易因空屋閒置過久而引發環境及治安等其他社會問題。是以,在前述時代背景及實務需求等因素之影響下,各地方政府基於順利拆遷違章建築,避免民眾抗爭、配合公共工程興辦時程暨政策考量等因素,實務上漸漸有將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兩者分開辦理,並大都另行訂定地方法規或自治條例辦理地上建物取得及拆遷作業,而不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在前述時空背景下,臺北市政府亦訂有「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法規,作為地上建物拆遷補償及安置之辦理依據及標準。惟臺北市前述規定與中央法規內容多有不一致之情形,諸如臺北市對合法建物拆遷補償內容,相較於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除遷移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規定內容多有所差異外,尚額外增加自行拆遷獎勵金及安置措施等項目。而就合法建物補償費、遷移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等項目部分,所有權人如配合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定內容辦理拆遷補償,則因其非屬徵收,故尚未有牴觸土地徵收條例問題。惟如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拒絕配合拆遷補償時,則將進入徵收程序,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建物徵收。然因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與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均規範有建物補償費、遷移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且臺北市徵收補償所採行之各項費用計算標準,亦係採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同樣基準,則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定補償內容,將有牴觸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之問題存在。例如,土地徵收條例並未對營業損失補償費之核給條件,規範有時間限制,惟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卻規定:「建築物作營業使用,在拆遷公告『2個月』前,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營業執照或持有繳納營業稅據正式營業者……」,增加了時間限制,始得領取營業補助費,則究否有無違背法令?而當臺北市政府所屬用地機關改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時,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否主張「平等原則」而請求依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定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等補償?   另臺北市上開處理辦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需地機關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如該所權人未於通知限期內具領者,發放機關得再限期通知一次,仍不具領者,提存法院後,即逕行拆除。惟依前述處理辦法執行之地上建物拆遷,實際上並未進入徵收程序,並非屬剝奪建物所有權之情形。而建物所有權人縱使簽具協議書或同意書,該建物所有權人亦非不得對領取之補償費有所爭執,則其於未取得建物產權前,即逕予拆除之作法究否妥適?此外,該處理辦法未給予拆遷戶陳述意見之機會,究否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除前述合法建物之問題外,觀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定,對合法建物及違章建築之建物補償費規定內容截然不同,除對違章建築以「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稱之外,其發給之補償標準亦大不相同。惟我國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基本權利應予以保障,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倘該損失構成「特別犧牲」,自應由國家給予合理之補償,始符合公負擔平等原則及憲法對基本權利之尊重與維護。而拆除「合法建物」與「違章建築」均屬剝奪人民之私有財產,則違章建築究否即不在徵收之列?對此,學者間見解仍有爭議,似尚未有定論,是以,就違章建築是否屬徵收範疇值得進一步探討。又縱使不在徵收之列,違章建築究否即不在我國損失補償體系之範疇內?亦仍有討論空間。又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對合法建物及違章建築之建物補償內容並不一致,兩者間之區分認定,嚴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依臺北市現行對違章建築之認定,臺北市改制前行政區內屬民國35年10月1日以後建築之建物,倘無法提出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即認定為違章建築。惟國內有學者指出:「……據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法規會之解釋,雖建築法早於民國27年公布實行,但國民政府於民國38年播遷來臺後,需對於臺灣之土地全面重新丈量、規劃,因而遲至民國53年,建築法方得以施行。職是,民國52年以前就已存在之建築物並不受到建築法之溯及適用,故是否適宜稱之為『違章建築』恐有待商榷。……民國52年以前已存在,然並不符合嗣後實施之建築法規定: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類建築物乃屬合法之建築。若基於公益理由予以拆除,而造成人民財產權之特別犧牲,自應給予損失補償,並無疑義。」,則舊有違章建築是否非為違章建築,而應視為合法建物?   茲因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地上建物遵循之拆遷處理辦法仍存在著許多值得探討之課題。所以本文試圖就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定之合法建物及違章建築補償內容、拆遷程序未給予拆遷戶陳述意見及改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時,拆遷人得否要求依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定領取自動拆遷獎勵金等問題,分別以「財產權內涵及損失補償理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平等原則」進行檢視。檢討結果發現臺北市現行作法仍存有許多問題,諸如臺北市拆遷補償辦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用地機關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如該所權人之補償費經限期兩次具領者,逾期仍不具領時,於提存法院後,即逕行拆除之執行過程仍有待改進;於拆遷前,理應給予拆遷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合乎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臺北市政府為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合法建物補償,自行制定其辦理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之依據,則有適法問題存在;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範營業補助費增加「公告2個月前」之限制,亦屬不當,實應予以檢討改進;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對「舊有違章建築」及「違章建築」核給違章建築處理費,因其非有中央之法律依據,或者為法律之授權訂定,則最少應以自治條例規範,否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定必須配合於限期內「自行拆除」之自動拆遷獎勵金發給要件,與實務上僅需騰空點交,法令規定與實務執行上存有落差等。而針對上開所列問題,為避免該等問題之產生,本文提出之建議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用地機關於執行拆遷作業程序時,應將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條款納入切結書等文件中,並報經市長認可,始可於用地機關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而該所權人之補償費逾期仍不具領,並完成提存法院時,據以執行逕行拆除工作。 二、為合乎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臺北市政府所屬用地機關於拆遷前,理應給予拆遷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針對臺北市拆遷處理辦法規定補償內容中有牴觸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之疑慮部份,諸如人口搬遷補助費核給條件之放寬、營業補助費核給條件增加「公告2個月前」之限制等,應於制定「臺北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處理及安置自治條例」時,一併予以檢討修正。 四、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政府應儘速制定「臺北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處理及安置自治條例」,俾為違章建築處理費核給之依據。 五、臺北市政府於制定「臺北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處理及安置自治條例」時,應將自動拆遷獎勵金發給條件修正為「騰空點交」,而無須自行拆除,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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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流程特性觀點探討資訊科技在企業再生工程之應用

林明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二:(一)探討在再生工程中,資訊科技與流程改造作法之搭配與流程特性之關聯;(二)分析流程特性改變的本質,以了解在流程設計時,如何以資訊科技為流程創新的觸發工具。本研究依支援溝通及支援決策的高低程度將資訊科技分為四類:高溝通低決策、低溝通高決策、高溝通高決策、低溝通低決策;流程改造作法則分為三種:水平工作整合、垂直工作整合及工作步驟最佳化。流程特性則有三項:中介程度、合作程度及負荷程度。本研究主要觀點在於,原有流程具有某些流程特性使得企業營運績效不佳。企業可運用資訊科技及某些流程改造作法之搭配,改變流程的特性,而改善原有流程的缺點。   研究結果,提出下列資訊科技與流程改造作法之搭配。   (一)降低流程的中介程度可應用二種方法:(1)應用高溝通低決策的資訊科技,搭配任何流程改造作法。(2)應用高溝通高決策的資訊科技,搭配水平工作整合改造作法。   (二)提高流程的合作程度可應用二種方法:(1)應用高溝通高決策的資訊科技,搭配水平工作整合或工作次序最佳化的改造作法。(2)應用高溝通低決策的資訊科技,搭配垂直工作整合的改造作法。   (三)降低流程的負荷程度可應用的方法為,應用高溝通低決策的資訊科技,搭配任何流程改造的作法。   研究中並發現,企業在應用資訊科技進行流程設計時,可以流程物件(資訊及實體)之流通為思考的重點,這種觀點有助於了解資訊科技在實施再生工程時的潛能。以流程物件的觀點來看本研究中個案公司的作法,可發現許多作法事實上是為使流程物件的流通更為順暢。資訊科技可將實體資訊(如文件、新聞稿)化為電子資訊而高速傳遞及處理,也可改善實體(不含資訊的實體,如零件)流通的路徑,而提高運輸的效率。當流程物件是電子資訊而無法簡化時,即須注意資訊流通的路徑。   以流程物件的觀點來探討,本研究中流程特性是流程物件在流程中流通及處理的情形;流程改造作法是操作流程物件的方法;而資訊科技則是操作流程物件的工具。以操作流程物件的方法配合操作流程物件的工具,即能改變流程物件在流程中流通及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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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流程再造之研究

劉玉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綜合所得稅的繳納,是每一個國民都應盡的義務,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所得資料的成長十分快速,現在政府每年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資源與時間進行綜合所得稅的處理核定作業,因為目前人工處理的比重仍然很大,資料重覆輸入比對等問題,導致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後的後續處理程序處理時間太長,延滯了整個作業的完成時效,此外,納稅義務人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簡化的需求仍未被滿足。由於綜合所得稅與人民、政府的依存關係密切,如果不對現有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方式進行全面性的檢討,提出更有效率、更為合理的處理方式,則其作業上的缺失將會隨著資料的成長而日趨嚴重。   二十世紀再造工程的提出與篷勃發展,為上述的問題帶來了解決的生機。再造工程強調拋棄不合時宜的組織規則、習慣與功能性的思考方式,一切重新開始,使企業在服務、顧客滿意、品質、效率、成本等績效表現上有大幅度的躍進。經過初步的分析,發現惟有通盤檢討現行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處理流程,才能全面改善現行缺失,因此本研究應用再造工程的觀念與理論原則,對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處理流程作一全盤性的改造,提出一套新的綜合所得稅處理方式─『免申報電子納稅』。   『免申報電子納稅」的出發點是以滿足納稅義務人的需求開始,徹底打破了原有的處理流程與方式,納稅義務人免除每年一次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由稅務單位根據蒐集到的所得資料,加以彙總後直接核算出應納稅額提供給納稅義務人參考,而在新舊流程的績效評估上,可顯示出新舊流程之明顯差異與新流程在成本、效率、服務、品質上的改善。   在資訊社會中,未來的趨勢是將所有的資源運用資訊科技連成一電腦網路,以整合運用網路上的資源,達到資料分享與交流,而建立這樣的資訊網路基礎功能,也將是台灣未來競爭力之本。因此本研究基於這樣的理念,希望成為政府機關再造的參考案例。再造後的綜合所得稅處理流程與方式完全改變稅務單位作業方式與其與納稅義務人之間的互動,可說是創造全新的享受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服務,並改善政府資訊流向民間的通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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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塑膠業大陸成長策略之研究-以某台商公司為例 / The study of the growth strategy for engineering plastics industry in chain - base on a Taiwan company

胡朝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研究的動機,乃因於中國大陸自1978年改革開放後,經濟呈現高度成長,目前更是全球最大新興市場和製造工廠,工程塑膠材料的需求及市場亦隨著3C電子塑膠零件和汽車塑膠零件在中國大量製造而蓬勃發展。但是,中國地區還是有許多法律環境不健全且市場機制不成熟; 近來更因為勞工意識高漲及當地的政策改革,台商在大陸的生存壓力愈來愈大。本研究欲藉由個案公司一路從經銷、研發及經營兩岸與工廠業務的過程,藉此探討個案公司在經營兩岸業務時,是如何審視自身的能力與條件,以及外在環境的發展機會與威脅,依此根據制定一套可行的成長策略,以獲得一個良好的績效產出,期待協助個案公司整體營運績效的提升。除此,本研究亦期望經此個案研究,可提供學術探討與企業實務相關的參考,有助了解工程塑膠科技材料產業成長策略之實況、困難與相關因應之道。 本研究為促使文獻探討的內容,更具週延性; 所以,首先從工程塑膠材料產業發展面開始了解,繼而從擬定策略所需的策略觀點進行探討,最後再從企業成長策略的擬定作探討。 本研究為探索性的個案與文獻之研究,所採取的研究架構,以企業願景與定位及大陸的競爭方式為自變數,而以企業成長策略為應變數。而研究方法,主要採行文獻探討、個案研究與資料分析。 對於個案公司的分析,首先從個案公司的沿革與產品範圍進行說明,其次對個案公司營運與型態進行探討,再者對個案公司所處之競爭與地位進行分析,最後對個案公司如何因應未來進行分解與剖析。 所以,本研究提出對於個案公司未來成長策略擬定的建議,主要從成長方向與策略規劃兩方面提出: 1.成長方向的建議: 質感的創造、標準的符合、環保的落實、異業的 結盟。 2.策略規劃的建議:成本領導策略(水平整合,海外拓展,紅海)差異化策 略:(量身訂做,研發集中,藍海) 對於未來從事相關議題的研究,本研究建議可從研究資料的增加、研究方法的改進與研究方向的拓展,以促使本領域的研究更深入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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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爭議仲裁程序公正性之研究 / On the fairness of arbitration in process of public construction

陳良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採購法下之工程採購較他類採購規模大,契約金額高,且因履約期長,履約之不可預期性增加,常造成履約過程中,對於契約無法明確釐清之事項及責任,在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廠商為爭取合理利潤,雙方立場不一致情形下,無法有效解決問題,遂產生履約爭議,而須透過履約爭議處理制度來解決雙方之紛爭。而仲裁係履約爭議處理的一種快速有效解決爭議之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推舉仲裁人,再共推一名主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解決雙方之紛爭。然現行情況機關多抗拒仲裁,不信任仲裁,質疑仲裁程序之公正性,進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但幾乎皆遭法院駁回,機關最終必須接受仲裁判斷結果。本研究針對公共工程採購仲裁爭議案件,以深度訪談實際參與仲裁庭審理過程之機關與廠商兩造,就整個仲裁過程是否以公平公正、符合程序正義,有效合理的解決紛爭,並探究為何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之原因。研究結果發現機關質疑仲裁制度公正性的原因係對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制度不熟悉,且仲裁人在處理過程有代理人之行為,加上機關的律師不若廠商的律師積極、仲裁結果輸多贏少,導致不信任仲裁。而機關除認為仲裁結果不公正外,又為避免遭受圖利廠商質疑遂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因此研究建議機關可選任由具工程專業背景之資深公務人員擔任仲裁人,並提供聘任律師合理費用以提升機關參與仲裁之信心與意願。 另公開工程採購爭議仲裁判斷書供社會大眾閱覽、加強仲裁人訓練、推廣仲裁、相關主計、政風及審計等監督單位應尊重採購專業人員之判斷等建議,使當事人更能接受仲裁判斷結果。 / Unde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the scale and amount of public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is usually much larger. The increased unexpected factors due to longer compliance period, and different standpoint from both sides could rise the possibility of disputes, which should be solved with a more systematic way. Arbitration, which solves disputes by selecting arbitrators and forming an arbitral tribunal, is a fast and efficient way to deal with disputes from public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However, presently, most government agencies distrust arbitration and often file out a revocation of an arbitral, which usually be dismissed by the court. At last, government agencies have to accept the outcome of the arbitration.This thesis studies the cases of public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disputes. By interviewing both sides of the actual participants, the fairness, effectiveness and justifiability of an arbitral tribunal is carefully examines. The result indicates that the major reasons why government agencies distrust arbitration include the followings: First, government agencies are often unfamiliar with the system of public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arbitration. Second, arbitrators could assign delegates. Third, attorneys of government agencies could be less aggressive than that of contractors. Forth, government agencies often lose in arbitrations. Moreover, government agencies could file out a revocation of an arbitral preventing being suspected to be in favor to contractors. It is suggested by this study that government agencies could select senior staffs from government agencies with engineering background as arbitrators and provide them with reasonable subsidy. Other suggestions includes: arbitration award be opened for public reference, enhancing arbitrator's training, promoting arbitrator, other divisions of government agencies respect public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professionalism, et cet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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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集群分析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費徵收之研究 / The Application of Cluster Analysis on the Study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Levy from Construction Sites

曾煜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隨著經濟發展營建業的建設,帶來便利性,也帶來環境的污染,由營建工程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對生態環境有重大的危害,使得各國政府不斷加強空氣污染防制的立法。而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的精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始徵收空氣污染防治費,由於空污費所徵收的費用均由各縣市地方政府用於改善當地的空氣品質,同時也配合各工廠由污染源之技術控制到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來進行污染減量。因此,本研究藉由各縣市空污費徵收的探討,據以瞭解台灣各縣市不同種類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費徵收狀況,並且依分析結果提出結論,其結論分述如下:: 1. 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和基隆市共7個縣市,其總體空污費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下降趨勢。 2. 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共15個縣市,其總體空污費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上升趨勢。 3. 宜蘭縣隧道空污費徵收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下降趨勢。 4. 花蓮縣隧道空污費徵收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上升趨勢。 5. 金門縣橋樑空污費徵收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上升趨勢。 6. 集群分析發現五都的空污費實收金額屬於中高金額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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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拿馬的火山鎮建造永續住宅區的可行性研究 / Feasibility Study on a Sustainable Residential Project in Volcan, Panama

衣瑪麗, Alvarez, Mar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巴拿馬的火山鎮建造永續住宅區的可行性研究 / The thesis aims to determine the feasibility of building a sustainable community in the town of Volcan, province of Chiriqui, Republic of Panama. There is a great opportunity to be pioneers in offering an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residential project in Panama, and to fill the void of tenders for the medium to high range of retirement residences and second homes in the province of Chiriqui. After conducting a demand-side analysis, I determined that there are enough people that qualify as target market for the project in terms of age and income. From the supply-side perspective, the sustainable nature of the project represents a low to moderate over cost, which will turn into savings for the final user in the long run. After estimating costs and calculating the profit margin, I concluded that the project could be profitable. I will pursue a niche marketing strategy, targeting environmentally concerned college educated Panamanian and foreign residents, looking for a retirement or second home in the mountains, in harmony with nature. By conducting a sensitivity analysis, I identified that the most relevant variable for the success of the project is the ability to sell the houses at the expected price. Therefore, it is mandatory to execute an effective marketing strategy in order to reach the potential customers, project the right image, and to raise awareness about the benefits of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development. Finally, I conclude that the project is feasible and profitable, as long as an adequate marketing strategy is implem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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