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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工程契約之設計義務-以「合乎目的 (fitness for purpose) 」為中心 / A Study on Designer's Obligation in Design & Build Contracts: Focusing on "Fitness for Purpose"

黃逸昕, Huang, I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際上工程契約範本中多半就契約義務程度有所約定,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 FIDIC)參照大英國協普通法上見解,於「生產設備及設計施工標準契約條款」與「設計採購施工/統包標準契約條款」等統包契約範本中,明文就統包承包商之設計義務採取合乎目的義務標準(fitness for purpose),亦即統包承包商應擔保工程完工時將合乎工程預期之使用目的。該義務標準不同於多數工程契約範本所採大英國協普通法專業服務契約一般適用的合理技術與謹慎(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標準,義務人須擔保一定結果之達成,乃無涉義務人業務執行行為有無過失之絕對義務,義務人不得以其已善盡專業注意義務或所需技術超乎科技水準為抗辯,亦不得主張業主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責任。而以契約明文約定適用合乎目的義務標準者,大英國協司法見解認為合乎目的義務標準將優先於遵照契約所定計畫或規範之義務,加以合乎目的義務難以取得保險保障,種種不利因素引起統包承包商之高度顧慮。 傳統設計後發包施作之工程契約模式下,大英國協普通法見解認為專業設計人員之契約默示義務標準與其他專業服務契約同為合理技術與謹慎義務,與統包承包商之設計工作默示適用合乎目的義務標準不同。本文由大英國協普通法案例觀察,相關見解差異與貨物買賣契約法律原則息息相關,並且受到當代法律經濟分析思維影響。然依本文之觀察,近年大英國協司法見解在合乎目的義務之默示適用及明示適用,似均出現避免適用該義務標準之案例,相關判決理由於大英國協司法見解之後續發展殊值觀察。 我國司法實務對統包工程契約之評價與大英國協普通法側重於不同契約特徵,而屬歐陸成文法系之我國法及德國法中,承攬人負有使完成工作無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大英國協普通法上合乎目的義務同為無過失責任。惟依本文觀察,歐陸法系之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並不如大英國協普通法合乎目的義務嚴格,承攬人有較多減輕或免責事由可資主張,而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下,承攬人免責之可能性又更高於德國法。 統包工程契約中之合乎目的義務約款並非獨立存在,其實質內涵仍需視各法域適用法律之具體內容而定。本文彙整比較統包工程契約設計工作之合乎目的義務於大英國協普通法系、歐陸成文法系之德國法及我國法之司法實務見解適用差異,期在相互參照之中,對各該司法見解提出評析建議,並供我國工程產業爭取海外標案時作為契約法律風險管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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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逾期爭議之研究

呂純純, Lu, Chun-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共工程之建設,從招標、投標、決標、締約、履約到驗收,是段冗長而複雜的過程,在這整個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不在少數,更廣及公法及私法二大法律領域。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採購主要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三類。其中關於工程採購之契約尤其重要,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產生了許多爭議。 而在諸多工程爭議中,逾期完工的案件佔有及極重大之比例,由於公共工程規模龐大,該類案件之標的往往金額龐大,動輒高達數千萬、甚至數十億元,除對廠商權益影響甚大,亦因經費來源多為全體國民依法納稅之款項,不但涉及資源的合理分配,其施工品質更涉及重大公共安全,與一般民間的工程契約自有不同,其重要性實不容忽視。 由公共工程規模龐大,具有性質複雜、規模龐大及工期長之特性,導致工程契約中有許多不可控制之因素,加以主辦機關持締約優勢制定許多對承包商顯失公平之契約條款,遂產生了許多履約爭議。 關於工程履約階段之法律關係,論其性質係屬於民法上之承攬關係,故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自應依民法之規定決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然而,民法承攬編之規定不敷使用,民法債編、總則之相關規定又過於概括、模糊,反而造成當事各持己見、爭議不休之情形層出不窮,而有仰賴工程會制定之相關子法與函釋加以補充規範 基此,本文嘗試釐清工程逾期之相關概念,並探討與整理國內工程逾期常見紛爭類型、發生原由、以及學說司法實務之見解,期能作為國內實務上工程逾期爭議之參考,並使主辦機關與承包商能充分認知相關之工程逾期紛爭,以事前做好預防措施與溝通,避免紛爭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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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探討─以監督付款為中心

陳逸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政府採購法令,若其規範對象僅針對招標機關、又或僅是行政規則者,其效力僅及於招標機關、並不及於廠商。因此,除非工程契約中明訂以該法令為補充規定者外,無法直接強制成為締約內容。 由『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整體觀察,監督付款制定目的為減免定作人遲延獲得給付,非保護分包商債權;至於分包商債權因此所獲得之極為有限地保護,僅是本制度實施之附帶效益。 監督付款『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要件,有兼顧公平與公益原則間之均衡、業主自身控制、管理後續工程能力、與分包商繼續施工、整合能力等考量。考量因子涵蓋預算金額、工作量及工作天,是除以預算金額計算進度外,尚應輔以工作天或工作量計算。 得標廠商之角色為施工管理者,招標文件對其應自行履行部分或主要部份之記載,應以施工管理之工作項目:專門工程之施工與監造、工序安排與施工界面之整合、一般性工程之監造、與業主溝通協調之窗口等,做為標示之方法,而不應以工程項目做為標示之方法。 工程承攬契約是一時性之契約,非繼續性契約。另外,各種工程款之法律性質:(1)預付款:是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非承攬報酬之前付。(2)估驗款:是承攬報酬之給付,非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3)保留款:是已發生但清償期未屆至、且附有解除條件之債權,非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法院對工程款性質見解分歧、無法統一,使分包商受讓之債權,可能受承包商債權人強制執行效力所及。此為監督付款制度得否成功實施之最大變數。 估驗款、驗收後付款、尾款皆是工程報酬,且是已發生之債權而 適於讓與。「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僅規定監督付款所讓與之債權為估驗款,宜將其視為例示規定。 增加分包商管理之強度,要求承商在分包工程前,須將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商名單送交業主審核同意。此舉不僅可讓業主審核分包商資格以控制工程品質、又使分包商因此對分包契約有較強之談判能力、間接亦可造就專業分包之正常發展,具有一舉數得之多面效益。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之各種方式,其適用時機為:(1)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①連帶保證廠商符合機關之資格要求、與施工能力皆無問題。②連帶保證廠商有強烈接辦意願。③可允許一定範圍內之工期延宕,對公益不致造成嚴重損害。(2)採取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工期延宕即造成公益之重大損害、而須儘早完工。(3)終止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①工作面少、工程界面簡單。②工期延宕對公益造成之損害輕微者。 設立:『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所餘工程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亦得實施監督付款』之規定,使機關能更彈性地運用監督付款以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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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廠商參與政府主導共同研究發展聯盟的動機,類型和管理機制的相關研究 / The sutdy on the relationship among firms' motivation , consortia categories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dorminated con- sortia in R.O.C.

謝龍發, Hsieh, Lung - Far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研發聯盟可以使廠商經由整合科技資源的方式,來突破研發基本規模的限 制, 達到降低成本和掌握開發時效的優點。 我國研發聯盟尚處於剛起步 階段, 廠商參加研發聯盟究竟應以何種動機加入聯盟, 採行何種研發管 理機制, 過去文獻 ( 包含國外研究 ) 均未深入探討。本文首先區分我國 研發聯盟的不同類型,分為四類-科技產品、關鍵零組件、前瞻技術與傳 統產品等不同聯盟。 廠商參加聯盟動機分為三類-成本導向型、學習導 向型、策略導向型。 廠商所採取的研發管理機制, 分為傳統的循序工程 型和多部門整合運作的同步工程型。 根據文獻推理和個案研究推導出研 究假設, 再發展出問卷,調查近年來參加研發聯盟的我國廠商。研究發現, 廠商加入不同聯盟應以不同動機參加的觀點得到支持。而不同參加動機廠 商所選用的研發管理機制亦與本研究假設預期一致, 即學習導向的廠商 會採用同步工程型的管理機制。 而關鍵零組件, 前瞻技術和傳統產品研 發聯盟以採用循序工程型管理機制之效能較佳, 但是科技產品研發聯盟 的廠商並未明顯偏向同步工程型的管理機制。 本研究初步証實了廠商需 要因應不同的聯盟類型, 透過不同的動機和截然不同的管理機制才能獲 得良好的效能。本研究以廠商全程參與研發程序的整體觀點,探討管理作 為, 以「動機-管理作為-效能 」的新模式進行研究, 有理論上的新涵 意。同時針對廠商負責人、 研發部門主管、政府研發專案主持人、科技 政策決策者等均提出實務上的建議, 以期能提高研發聯盟的效能。 Finally, this study takes the integral perspective on firm's participation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ortia to study the management activities by the new model of " motivation- management activities -effectiveness " In addition to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this study proposes sereral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executives of the firms, the managers of the R&D departments, the leaders of the government R&D projects and the decision makers of government technology policy to improve the consortia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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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台灣地區已完工公共工程的保險機制 / A study on the insurance mechanism for the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works in Taiwan

陳俊豪, Chen, C.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共工程是國家重要施政項目之ㄧ,所提供的服務品質關係著國家經濟發展甚鉅。台灣地處亞熱帶及環太平洋地震帶,颱風、洪水、地震發生頻繁,公共工程的服務品質受天然災害的威脅甚大。近年來天災頻仍,面對天然災害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有許多國家已經開始透過保險方式,處理已完工公共工程遭受天然災害威脅時的財務風險,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進而更合理的分配國家資源。 本研究將透過台灣地區天然災害發生的情形及我國目前在公共工程遭遇天然災害而毀損時的因應方式探討天然災害損失對我國財政的負擔;並介紹國際上主要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慕尼黑再保險公司有關完工土木工程保險的承保範圍、核保方式,與東亞日本、南亞印度兩個國家經營完工土木工程保險的現況。 本研究並整理歸納透過商業保險來進行已完工公共工程的天災風險規劃雖較現行單以國庫承擔損失方式經濟,但可能面臨政府機關態度消極及產險業者承保能量不足兩個關鍵議題。惟以澳洲昆士蘭水患為例,慮及不可知的天災風險,仍建議政府機關能率同商業保險業者共同建立完整的已完工公共工程風險管理機制,攜手降低天災風險發生時可能帶來的傷害。 關鍵字:公共工程、天然災害、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 Public Construction Works are always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ing strategy. In view of Taiwan is located in the region which is highly exposed to natural disasters such as typhoon, flood and earthquake, the quality of the after service related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Works is greatly threatened by the natural disasters. In recent years, there were many natural disasters occurred,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economic loss brought by such disasters, many countries have begun to arrange insurance placement for the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Works to share the financial risks. This study introduces the loss circumstances of the public engineering works brought by the natural disaster and the impact of the economic growth in Taiwan. The major international re-insurers: Swiss Re and Munich Re both provide the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CECR) Insurance to against the loss or damage after the construction work has been completed. This study introduces the difference coverage and underwriting as compared in between Swiss Re Form and Munich Re Form. This study also illustrates the current status in respect of CECR in Japan and India markets. This research induces a more economic method by arranging the Catastrophe Risks Plan through the placement by commercial insurance for the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Works rather than the existing regulations that all these disasters bond by the government. Moreover, it also facing two problems are that the government is too conservative and the negative attitude as well as the in-sufficient capacity of the local insurance industry. For example, the serious flooding occurred in Queensland- Australia,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how to prevent from the incredible natural disaster risks. We do suggest the government should corporate with local insurance industry to establish an completed risks management for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Works to minimize the loss that brought by the natural disasters which may occur. Key Words: Public Construction Works, Natural Disaster,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Insurance (CE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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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差的意會:理解工程師與使用者之間對智慧型手機的不調合期望 / Sensemaking Divided: Making Sense of Incongruent Expectations Towards Intelligent Mobile Phone Between Engineers and Users

皇甫培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華碩Zenfone(禪風)手機為案例,探討產品開發工程師與使用者雙方對於智慧型手機期望的落差。從智慧型手機的三大主要功能---主機、相機、人機介面切入,分析工程師與使用者之科技意會落差,藉以反思華碩之智慧型手機之策略,及其創新的挑戰。 關於創新理論的探討,本研究引用了使用者創新理論、思維框架理論及科技意會理論,試著用正反合來辯證。使用者創新理論認為,產品開發人員應該從「領先使用者」身上找尋創新的點子。該理論說明了創新的來源,但對於開發人員要用甚麼方法與使用者互動「汲取」創新的點子,著墨不多。思維框架理論突顯開發人員與使用者擁有不同的思維脈絡,而這些思維框架造成雙方雞同鴨講,導致創新失敗。此理論說明了創新的阻礙,但卻未探討可以採取什麼行動,可以破除框架而創新。本研究主張要找出開發人員與使用者科技意會的落差,才能從落差中創新。首先,開發人員必須認知與使用者間存在著意會的落差,並思考造成落差的原因;釐造成落差的原因,才有機會克服這些障礙,從落差中汲取出創新的點子。 實務上,面對日新月異的產業及市場,建議華碩必須認知工程師與使用者間科技意會的落差,才能真正掌握消費者而持續地創新。提出的建議包括:工程師要更能傾聽消費者的悲鳴之聲;研發主管要能夠理解造成意會落差的原因,進而在管理機制上,盡量破除思維框架的制約;行銷人員要能夠扮演工程師與消費者間的橋梁,協助工程師看透意會落差,進而解讀出創新的點子。意會落差的自覺亦可延伸到其他產業,任何產業的開發人員,通常都是該產業的「專家」,而他們的思維框架使他們對於消費者的痛點視而不見。期望意會落差的自覺,能夠幫助大多數代工思維的台灣產業,提升創造價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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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工程管理政策之研究

張弘, ZHANG, 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共工程的品質素來為人所詬病,本文的研究目的,即針對政府機關係於從事公 共工程建設時採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加以檢討。基本立論認為政府機關於籌建一項公共 工程建設時,正如同推動一項公共政策,因此即由公共政策的觀點,對我國政府興辨 公共工程所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行評估。 全文共分五章,約六萬餘言。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的題目界說及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限制。 第二章「我國公共工程管理的現況分析」:敘述我國營造業的發展況及興辦公共工程 的權責機關和管理依據,並針對上述內容所產生的問題加以認定。 第三章「影響公共工程品質的因素」:就工程的規劃設計、發包、監工、驗收四大環 節,說明我國目前制度上所產生的缺失及問題所在。 第四章「政策評估」:本章就三方面對公共工程理政策進行評估,一、前述問題認定 的評估;二、執行的評估;三、為政策影響的評估。 第五章「結論」:貫穿全文,說明本文的研究發現,並針對當前我國公共工程管理政 策的缺失,提出改進的建議。 由上列研究流程中,本文認為欲解決當前我國公共工程的各種缺失,首先應先確定營 造業的地位歸屬問題,並儘速成立公共工程管理興辦的專責單位,同時為使營造業競 爭更公平合理起見,建議公營營造業者宜檢討目前經營型態,朝向工程管理顧問公司 的型態發展,以全面提昇我國公共工程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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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工程爭議處理制度之研究

李玲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共工程案件在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因其契約型態、性質與工程特性,往往容易產生諸多爭議,本文除了討論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的類型之外,同時也分析常見的爭議處理方法,也特別對於ADR等各種爭議救濟途徑的程序及效果進行比較。此外,對於日本的工程爭議處理機制也加以研究,介紹其法源、處理程序及法律效果等,並與我國履約爭議處理制度做一差異比較。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96年7月,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修正實施,原條文第2項條文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使得採購機關不得拒絕廠商提出仲裁的後續救濟途徑,強化採購申訴會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之地位。此舉促使採購機關在面對政府採購案件爭議調解不成立時,廠商得以選擇較為快速解決爭端的仲裁方式,不必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耗損不必要之程序上金錢及時間花費,亦有助紛爭提早解決。該條文的修正實施,開啟了先調後仲的強制仲裁機制,可以說是我國在公共工程爭議解決政策上的重大變革。不僅重新強化仲裁的爭議解決機制,同時也節省爭議處理的時間成本,不至於浪費社會資源。 惟新法的先調後仲制度實施至今,固然促使許多機關及廠商積極促成調解成立,但是在實務的操作上亦出現了許多的問題。本文從各種層面進行分析,探討各項實務上所可能面臨之問題作為討論重點,以期作為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及廠商之參考。 關鍵字: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先調後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工程爭議、工程契約、調解、仲裁、ADR、工程爭議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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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李仁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及釐清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之民事爭議問題,包括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爭議、契約定性及適用法律之爭議、廠商服務缺失責任之爭議、廠商服務酬金請求權之爭議等。 首先,依據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判斷公共工程定型化技術服務契約條款是否對廠商顯失公平而無效時,本文認為,應就個案為全盤考量及實質審查,以誠信原則及公平互惠為上位概念,併參考消保法規定,俾達保護弱勢契約一方、對抗強勢契約他方、節省締約成本及實現契約正義之目的。 其次,經本文分析、歸類及定性,實務上存在十種一般性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類型,其中,提供「辦理規劃」、「辦理設計」者,為承攬契約;提供「協辦工程招標及決標」、「辦理監造」者,為委任契約;同時包含前項及後項者,為承攬及委任之混合契約,其適用法律之道為,前項與「協辦工程招標及決標」混合者,整體適用關於承攬契約之法律規定;各項與「辦理監造」混合者,則分別適用各該部分給付所屬契約類型之法律規定。 再者,關於廠商服務缺失責任,本文探討規劃或設計廠商瑕疵擔保責任之「工作物完成前之瑕疵擔保責任」、「瑕疵發見期間」、「修補瑕疵」、「解除契約」,監造廠商受任人損害賠償責任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受任人逾越權限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責任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之競合」、「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之競合」、「第三人與契約責任之關係」、「僱用人與侵權責任之關係」、「侵權行為舉證責任之緩和及減輕」等具體爭議。 最後,關於廠商服務酬金請求權,本文探討規劃或設計廠商依約完成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與承攬報酬義務之同時履行抗辯」、「工作是否完成與對價平衡之關係」、「採委任契約之可能性」,規劃或設計廠商辦理變更設計之「實務見解」、「屬規劃或設計瑕疵所致之變更設計」、「屬機關需求變更所致之變更設計」、「屬非可歸責於雙方情事所致之變更設計」,以及監造廠商工期展延之「情事變更原則」、「棄權條款之適法性」等具體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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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工程從業人員之關鍵行為研究 -以L.T.公司為例 / The Research of Key Behavior of Recruitment and Retention for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 Case Study of L.T. Company

張欽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機電工程為高技術與高度專業分工之公司,為能提升公司之營運成效與人力應用,藉由甄選合適之員工並對其進行指導,使其盡速了解現場狀況、融入團隊,成為公司在競爭中勝出之動力。另一方面,提供員工需要之福利、工作環境、薪資,甚至協助解決家庭問題等項目,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向心力,使員工願意留下為企業而努力,將能減少公司訓練之人力與時間成本。 本研究基於機電工程業是屬於競爭激烈且人才流動率相當高的產業,故為能甄選並留住較優秀的人才,避免人才離職或被挖角的現象產生,藉由人格特質與心理契約之調查,據以瞭解目前員工之特性與需求,提高甄選之準確率與留住人才的可能性,便成為本研究所想要探討的方向。因此,本文透過五大人格特質與心理契約問卷調查方式蒐集資料,並且將資料作進一步的整理與分析。 經由研究分析所得到的結果,其研究發現區分為下列幾點:1.機電工程員工擁有關懷並協助他人之特性;2.機電工程員工外向與哲學氣息之特性較不明顯;3.機電工程員工之人格特質可分為精明幹練、活力充沛與同理心;4.機電工程員工認為安全的工作環境與基本的福利是最重要之心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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