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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學性別與空間規畫之研究張淑瑜, Chang, Shu-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析臺北市國民中學不同性別學生在課餘時間使用校內空間的現況與影響因素,研究臺北市國民中學性別與廁所空間的使用與規畫情形,了解臺北市國民中學校園中讓師生覺得不安全的場所及因素,並分析兩性的差異,最後依照研究結果,提出臺北市國民中學性別與空間規畫的具體建議,俾供相關單位、人員及未來相關研究之參考。
本研究選取臺北市國民中學為研究對象,進行問卷調查與觀察。問卷調查以臺北市12所國民中學的學生與教師為對象,總計抽取1305名學生(有效樣本1215人;女生590人,男生625人)及195位教師(有效樣本146人;女性104人,男性42人)進行問卷調查,觀察部分選取臺北市4所國民中學為觀察對象,主要在了解不同性別師生對課餘時間使用學校空間、廁所及更衣室、校園不安全空間的使用情形、看法與意見。在資料分析上,問卷調查主要以描述性分析、次數百分比統計、卡方考驗、Cochran Q考驗等分析方法;觀察部分則採描述性的方法紀錄。
經研究結果發現:
一、課餘時間使用的學校空間,可分為「男性取向空間」(如籃球場、跑道、桌球室)、「女性取向空間」(如樹蔭下、圖書館、班級教室內),其餘為「中性空間」。
二、對於課餘時間使用各學校空間之使用者性別印象,「男比女多」之空間者為「室外籃球場」與「室內籃球場」,其餘空間則以勾選「差不多」者最多。
三、在學生課餘時間主要使用的學校空間方面,男生勾選比例超過50%以上的學校空間依序有「班級教室外的走廊」、「班級教室內」、「室外籃球場」;女生勾選比例超過50%以上的學校空間依序有「班級教室外的走廊」、「班級教室內」。
四、在課餘時間的活動選擇上,男生勾選比例超過50%以上的活動依序有「聊天」、「打球」、「打電腦」、「玩遊戲」、和「睡覺」,女生勾選比例超過50%以上的活動依序有「聊天」、「聽音樂」、「睡覺」、「打電腦」,但是「聊天」均為男女生偏好的課餘活動第一位。
五、有50%以上的男女學生覺得自己不會受到活動場地中有異性存在的影響,而降低使用校內活動空間的意願;但有30%左右的女生覺得若「室外籃球場」中有男生使用,將會降低其使用該球場的意願。
六、男女生對於「因距離太遠或不方便到達而降低使用意願的學校空間」意見一致,男女勾選比例最高之前三項均依序為「室外籃球場」、「不會受影響」、「桌球室」。
七、有超過80%的男女師生覺得在學校使用廁所「很少」或「從來沒有」需要等待,但仍有29.4%的女學生及12.4%的男學生覺得「經常」或「有時候」需要等待,顯示女性比男性排隊等待使用廁所的機會仍然較高。
八、在廁所的等待空間方面,男女性多數傾向認為「足夠」,但有超過1/4的女學生覺得廁所的等待空間「有點不足」或「非常不足」。
九、在馬桶形式的喜好上,女性明顯偏好蹲式馬桶,男性則以認為「兩種都可以」的比例最高。
十、男女生均有半數左右認為廁所的不便之處主要是「沒有衛生紙」、「沒有擦手紙或烘手機」。
十一、有六成的學生、七成以上的教師覺得「非常需要」或「需要」更衣室,而男女沒有差異。
十二、男女生對於「校園不安全空間」的意見大致一致,均有40%以上的學生勾選「地下室」、「圍牆角落」、「廁所」。
十三、男女師生大致認為造成校園空間不安全的主要原因為「位置偏僻和人煙稀少」、「地下室光線太暗」、「圍牆角落的視覺死角」、以及「廁所的怕被偷窺」。
研究者根據文獻探討與研究結果發現,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一、 對於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的建議:(一)增設籃球架(場),且不宜離教室過遠。(二)可適量設置女生籃球優先使用架。(三)考量空間的性別取向,規畫或調整使用率較低的學校空間,例如:1. 以直線跑道取代環形跑道,其他使用率低的運動空間規畫以多功能利用場地為優先;2. 在教室附近增設休憩場地或設施,並增加現有休憩空間如樹蔭下、中庭、草坪、花園、水池的可及性與功能性。(四)規畫兩性平等的廁所,例如:1. 男女廁便器總數量應均等化,並在總量管制的條件下,女廁總面積應大於男廁;2. 大便器形式以蹲式為主,但為考量孕婦、不耐久蹲者及身心障礙者,宜在每處廁所適量設置一個以上之坐式便器;3. 廁所內宜裝設掛勾或置物臺、衛生紙(棉)販賣機、全身鏡、門簾、遮壁等,增加使用者的方便性與私密性;4. 廁所內宜裝設緊急求救鈴。(五)加強規畫更衣室與複合式盥洗間。(六)師生共同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俾供校方作為學校優先改善校園安全之項目。
二、 對於未來相關研究的建議:(一)在研究學校的選擇上,可以其他縣市或其他各級學校進行探究。(二)在研究對象的選擇上,可針對女性教師作學校空間利用與需求的規畫研究。(三)在學校空間的研究選擇上,可針對單一設施或空間作性別或使用效能的相關研究。(四)在研究方法上,可嘗試採用個案研究法,以深入瞭解學校性別與空間的使用情形與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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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anger Causality between Economic Growth and Income Inequality in Post-Reform China / 改革後中國之所得不均等與經濟成長之間的Granger因果關係蔣村逢, Chiang, Tsun-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中國實施經濟改革之後,其經濟快速成長。從1978到2002年之間,中國的年平均成長率為8.07﹪。但同時期,中國的不平等卻顯示不同的變動趨勢。在1980年代,經濟改革似乎同時促進經濟成長與不平等程度的下降。然而1990年代之後,不平等卻呈現向上爬升的趨勢。本論文的研究目的,即是探討改革後,中國經濟成長與不平等間的因果關係。
根據之前的文獻,經濟成長和不平等之間可能相互影響,但影響方向卻不確定。本論文研究方法採用Granger因果檢定,估計成長與分配的因果關係以及影響方向。本研究採用Toda and Yamamoto (1995)所提出的向量自迴歸程序,對Granger因果模型進行卡方檢定的統計推論。Toda和Yamamoto證明,研究者能夠估計一個k+dmax階的向量自迴歸模型,其中dmax是時間數列變數最大整合階數,k為落差期數。然而,進行統計推論時,研究者只需利用卡方統計量檢驗前k階的迴歸係數是否顯著,而不需檢驗最後的dmax階迴歸係數。利用此研究方法,本論文發現以下結果:一、經濟成長會正面且顯著地影響不平等;二、不平等不會影響到經濟成長;三、實證結果是穩健的,其不因使用不同的所得不平等指數或落差期數而有所變化。
會產生第一種結果的主要原因,在於中央政府傾斜政策的實施。與先前文獻完全集中研究自由經濟或計畫經濟不同,中國經濟正處於轉型過程,可能是本研究不能發現所得不均等對經濟成長的主要因素。
本研究的政策意涵為,由於經濟持續增長,使得不均等的情況更加惡化。因此,中央政府應該取消向東部沿海傾斜的政策,並且增加對中西部地區進行投資的意願。但是,將資源投入在中西部,使得到的收益遠遠小於投入在東部者。因此為了促進持續經濟成長,不建議採取某些能迅速降低不平等的政策,例如財政移轉。 / Ever since economic reform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China, its economic growth rate has been remarkable. Its annual growth rate of per capita GDP was about 8.07% for the period 1978-2002, but its income inequality level presented a different moving trend during this time. In the 1980s, it seemed that economic reform decreased this inequality successfully, but the situati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started to deteriorate beginning in 1990.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research i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growth and inequality exists in post-reform China.
According to previous literature, economic growth and inequality can influence each other, but their influential directions are uncertain. This study adopts the Granger-causality test as a methodology to estimate their relationship and influential directions. This study tests Granger-Causality with the chi-square statistic, which was proposed by Toda and Yamamoto (1995). They wrote that researchers could estimate a (k+dmax)th-order VAR where dmax is the maximal order of integration. Only the first k coefficients have to be jointly tested with the chi-square statistic, and the last dmax coefficients are ignored. This study finds the following results: (i) growth positively influences inequality; (ii) inequality does not influence growth; and (iii) the results are sturdy no matter what inequality index or what lag lengths are used in the empirical test.
The result (i)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biased central government policy. Differencing from previous studies, which focused on democratic or undemocratic economies, this study researches a transitional economy. It could be the reason why this study finds no evidence of the effect of inequality on growth.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of this study are that China’s government has to give up biased policies and increase the incentives of investing in inland regions. Besides, in order to promot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some policies like fiscal transfers, which can reduce inequality quickly, are not recomme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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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教育的民主理論基礎—以Robert A. Dahl與Giovanni Sartori觀點為例 / The Foundation of Democracy Theory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The View of Robert A. Dahl and Giovanni Sartori.王鈺婷, Yu-Ting,W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乃鑒於台灣的學校教育,未因台灣的民主化讓訓育式教育的力量消失,人權教育的落實就更顯重要。然而人權的概念源於民主理論,所以欲從Dahl與Sartori的民主理論著手釐清。
從人權教育的發展脈落可以發現,人權教育所應包含的核心價值,即平等、自由與民主三者—(1)平等方面:平等不在於外在的平均主義,而在於個人內在的價值上,這種平等的判斷方法稱為「內在平等」原則;(2)民主方面:民主一詞源於古希臘雅典城邦,但現在的民主,指的是一種以有限多數的有效參與、充分知情和議程控制,以及公平選舉與代表權轉移的政治制度,用以保證其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3)自由方面:十七至十九世紀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為的是防止政府權利對個人的戕害,到十九世紀,更進一步要求政府為人民謀福利,成為所謂的新自由主義。並且平等、民主與自由三者間,可歸納出「以民主達成自由,並以自由完成平等」的關係。
經過分析後,提出幾點對人權教育的建議:(1)釐清人權教育核心概念的意義;(2)涵蓋內在平等原則的人權教育;(3)學習並運用有效的民主議程;(4)諮詢相關專家的重要性;(5)視人權教育是民主社會的根基。如此才能使台灣人權教育的落實更為徹底。 / Because of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Taiwan, it is needed to make the meaning of human rights more clear. However,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is relating to the history of democracy. This study is intended to search for the construction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through democracy theory, especially by the view of Robert A. Dahl and Giovanni Sartori, to set up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ccording to the context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t could be found out that equality, democracy and liberty are important concepts. After analyzing, we can discover that: (1) Equality is not equalitarianism but “intrinsic equality.” (2) Classical Greece is the source of “democracy”, but the democracy of nowadays is not totally the same to the classical one. (3) The thought of liberty comes from liberalism, and it i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people from the invasions of the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Dahl and Sartori’s writings, democracy is the strategy to achieve liberty, and the liberty is the condition to achieve equality.
At the end,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are made: (1)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equality, democracy and liberty are important. (2) “Intrinsic equality” must be taught in class. (3) The efficient agenda of democracy must be learned. (4) It is needed to consult the experts. (5) We should take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s the base of the democratic society. These above could be helpful to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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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上の平等原則とアファーマティブ・アクション-アメリカの議論を手掛かりに-髙橋, 正明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742号 / 法博第173号 / 新制||法||150(附属図書館) / 31693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土井 真一, 教授 毛利 透, 教授 曽我部 真裕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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デモクラシーの哲学的基礎づけについて福家, 佑亮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文学) / 乙第13470号 / 論文博第661号 / 新制||文||719(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思想文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水谷 雅彦, 教授 大河内 泰樹, 准教授 児玉 聡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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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性平等探討我國女性勞動者保護法令 / A Critique on Female Worker'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nder Equality余秀雲, YU HSIU-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本文旨以保護與兩性平等之關聯性著手,「從兩性平等探討我國女性勞動者保護法令」,首先探究當前我國女性勞動者在勞動市場上所面臨之就業困境,其次探討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歐洲聯盟、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美國、英國、日本等關於兩性工作平等法制之國際概況,並針對美、英、日三國在(1)就業上性別歧視之禁止(2)同工同酬原則之確立(3)兩性職業隔離之突破(4)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禁止(5)母性保護原則(6)積極促進兩性工作平等方案之推動(7)兩性工作平等制度之執行機關與救濟途徑等重要兩性工作平等法制內容做比較分析與整理,以作為我國在推動與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制之考據。最後針對我國現行保護女性勞動者及規範兩性工作平等事項之各類相關法律,做一整體檢討,並討論應如何將這些規定與追求兩性工作平等之理念相調和,藉以加強母性機能之特別保護,且同時又能落實兩性就業上待遇及機會之均等,從而創造雙贏之局面。
本文研究發現,雖然憲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相關女性勞動保護法令已明文針對性別平等以及婦女保護作規定,但卻未真正落實,致使我國女性勞動者在剛踏入職場的第一步便遭受招募上之性別歧視的困境,其勞動參與率偏低,薪資水準亦較男性勞動者低,且在勞動市場中,存在著明顯性別職業隔離現象,另外我國企業主給予女性勞動者之在職訓練與升遷機會均較男性勞動者少,而勞動市場中更存在著性騷擾、單身條款、婚育離職之現象與離職後二度就業之困難,如此諸多不利女性之就業現況,使我國女性勞動者在目前就業市場中處於劣勢地位且受到差別待遇。
另從本文「第四章 兩性工作平等國外法制之概況」、「第五章 美、英、日關於兩性工作平等制度之重要內容」研究兩性工作平等理念在國際間之趨勢,得知傳統勞動保護法制所強調之女性保護概念,已呈現不同之面貌,其由單純以女性保護這項因素作為立法保護之依據,已轉變從兩性平等出發,而現今科技與勞動醫學發達,亦是考慮是否給予女性勞動者保護之因素。因此過去對女性勞動條件之保護,有部分已經不符合上述潮流,且已無法滿足今日勞動樣態之多元化,反而成為部分女性進入勞動市場之障礙。但關於母性機能之保護,對女性或對國家、社會全體而言,具有不可欠缺之意義。同時,對於男女僱用平等原理之達成,亦是絕對必要之條件。因此,施行母性保護措施是從側面支持男女僱用平等原理的具體化行動,且母性機能之不可回復性,乃是基本母性保護不可遽然偏廢之主要理由。即便國際勞動組織之國際勞動公約不斷受到各國挑戰,但在限縮母性保護並予以彈性化之同時,亦課以國家在相關社會立法的周邊補充措施。可見國際潮流已從過去傳統女性勞動保護法制逐漸趨向兩性平等待遇及僱用機會均等原則邁進,但對基本母性保護仍採特別保護規定。
此外,經本文「第三章 我國女性勞動者就業之困境」及「第六章之第二至八節 我國現行各相關女性勞動者保護法制」之檢視後,發現我國現行女性勞動者保護法制漏洞百出,無法真正落實兩性於工作上之實質平等,雖已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積極推動,但因現行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各法條過於簡要,不像國外先進國家針對各促進兩性工作平等相關法制以單獨立法方式或以詳盡之配套措施作輔助,故難免有掛一漏萬之處。此外,尚未對其相關法制作同步修法,使其各相關法制在運用上經常有衝突或矛盾之現象產生,此有待亟早修法改善,故本文「第七章」針對現行我國女性勞動者保護法令之立法缺失,提出法令面修正及實務面之建議方向,期盼藉此政策與法令改革,以達成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揭櫫:「……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的崇高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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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在水裡哭-男女性在職進修公務人員多重角色、性別角色及其因應策略黃淑娟, Huang, Shu 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魚在水裡哭?-男女性在職進修公務人員多重角色、性別期待及其因應策略」旨在運用角色理論、性別角色理論、男子氣概及父權體制等概念,分析公務人員的生命經驗,以描繪我國公務人員已婚在職進修角色壓力情境、解構我國公務組織性別環境及父權體制歷史系絡滲透情形,並對我國公務人員投入在職進修之角色衝突、兩性身處之性別歷史系絡提出建議,進而呼應性別主流化之趨勢,促進兩性合作之公務文化。
本研究兼採「配額抽樣」與「滾雪球抽樣」法,以大台北地區已婚公務人員為研究範圍,選取7位已婚育有子女之女性公務人員及10位已婚育有子女、現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使用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在職進修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之男女公務人員為研究對象,使用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法蒐集所需資料。
資料分析部分除從角色內壓力、角色間壓力兩面向分析我國公務人員多重角色壓力現況,更利用已婚在職進修男性與已婚在職進修女性、已婚女性與已婚在職進修女性的比較,了解男女性別差異與女性角色數增益對壓力之影響,次從性別差異出發,更深層的處理背後隱藏的性別意涵及性別環境。從男性主不了外、女性主外仍得主內看到女性面對的逆流;再從齊頭式平等看到反齊頭式平等之性別差異對待,我們不只看到女性、也看到男性的痛苦。
結論部分除呼應論文主題「魚在水裡哭」,使用隱喻的方式以水中游魚比喻我國男女公務人員、勾勒我國當代公務組織性別環境外,也提出在職進修公務人員多重角色衝突之因應策略,並針對父權體制歷史系絡下之性別壓迫現象,從個體認知面與制度文化面進行建議。個體認知面認為公務人員不分性別都應該重新檢視自己及父權體制系絡滲入生命的方式,避免「性別盲」,並且重新定義「不可能」、「你應該」,放下傳統性別角色期待加諸於自己的包袱,讓自己的生命充滿更多彈性空間,此外更應該看重自己在歷史系絡對性別環境可以扮演的角色,不自我設限,了解自己的能力與自我實現的方向,並且相信信念決定態度,態度決定行為,行為決定結果,最後,用最大的堅持,一步歩朝自己的夢想邁進;制度文化面則建議應推崇現代人的道德觀,喚醒國人對於道德價值的重新省思,促進兩性的互重互愛,進而達到兩性合作共生的新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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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之懲處 /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of teachers' sexual harassment on campus陳旻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有兩個研究重點,一是希望透過研究建立起一個具體的性騷擾樣貌的參考,並透過深度訪談,了解實務上是如何將性騷擾的實體要件,涵攝在個案上,亦即是如何判定教師性騷擾。二是希望透過研究,了解實務上在判定教師性騷擾之後,對於教師之懲處的標準何在。
研究結果發現教師性騷擾態樣雖然很多,但對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的判斷通常並不困難,尤其是師生戀跟教學上的肢體觸碰這兩種爭議類型,實務上已有一些判斷爭議的方式。再來是對於性騷擾教師的懲處標準,目前只能粗略的建立教師校園性騷擾情節輕重與懲處輕重的標準,且標準是浮動的。而這部分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是教師法第14條於民國102年修法後,規定教師性騷擾需情節重大才能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任教。教師性騷擾情節若不重大,但有解聘的必要,亦可根據該條第1項第13款,解聘一至四年即可。修法後的規定,乃為落實釋字702號的意旨,因此實務上開始可以有層次的處理性騷擾情節輕重與懲處輕重的問題。最後,在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的案件上,有些問題也有待解決,像是學校性平委員與調查小組成員的專業調查知能有待加強以及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之相關規定不完善,都是需要後續再深入研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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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孝道思想論殺尊親屬罪概念的衍變李玉璽, Lee, Yu-S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上,乃主要以法史學的觀點來加以闡述,何謂法史學呢?日本法制史學者林毅提出四項要件:
1.需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重視史料的價值。
2.不單只是事實的呈現,還得能歸納出原理原則來才行。
3.必須與歷史的發展法則相結合,配合歷史的發展提出客觀的解釋。
4.必須面對價值觀的問題提出說明。
準此,本論文在方法論上,便以法史學為主軸,輛以法社會學以及比較法學之方式來加以開展,且為避免就與倫理觀念有關的條款一一加以研究,會發生蕪蔓龐雜的窘境,因此將範圍限縮在針對孝道觀念的演變方面加以研究。
為達到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的法史學要求,因此在第二章中,首先運用語言詮釋學的方式,將遠古典籍中「孝」的意義蒐羅後列表為一探討,以分析孝的原始意義以及儒家對其意義的轉化與改進,再則蒐集歷代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案例等史料,以便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並以簡要評析的方式試圖達到林毅教授的法史學其他三項要求:原則之歸納、配合歷史進展而為客觀解釋、說明其價值觀之演變。
在此章中,特別著重比較「忠」與「孝」的觀念之關係,從先秦的「孝先於忘口,一直到董仲舒實際建立三綱五常觀念後「忠等於孝」,以及魏晉的回歸先秦之「孝先於忠」思想,而後又演變成「移孝作忠」的「忠先於孝」之歷史價值觀演變之考察。
至於在案例蒐集方面,則詳今而略古,是以案例蒐集上,獨以清朝案例為多,將秋讞輯要相關案例一併予以收集,但為避免與其他朝代相較篇幅過長,因此未及於刑案匯覽的部分,先說明如上。
而因為傳統中華法系大部分是立基在身份等差的倫理價值觀上,就孝道的價值觀念而言,少見巨幅波動及改變,因此第二章中主要是側重在史料之整理分析,而在第三章的地方,由於西方與東方文化的激烈碰撞,因此價值觀念也有了改變,其幅度之大,可說是曠古未有,因此援引清末維新思想家王韜、郭嵩燾、譚嗣同、康有為等人之言論,以見人們思想之轉化於一斑,並輔以清末變法中針對倫理性條款的爭議、江庸的回憶,以及張之洞的論點等等,乃至於進入民國後時而激進(如民初吳虞、陳獨秀的反孝言論)、時而保守(如民國三十八年時之唐君毅),以及改良的言論(如梁漱溟、梁啟超),更有本持改良立場而晚年轉趨保守者(如董康),因此第三章中,將著重對價值觀念改變之提出說明,並輔以修法史料之蒐集,以滿足法史學之上述需求。
在第四章中本於史料蒐集應詳近而略遠的態度,因此對於民國以還歷年之案例,就能力所及,配合條文修正輔以相關案例,並試圖加以解釋說明,附上近年殺尊親屬罪的案例加以檢討分析,並對於變法修律當時法典編纂者之立場、嗣後我國學者對於殺尊親屬罪的立法理由意見,本於法史學之角度加以說明,以期達到法史學「配合歷史的發展提出客觀的解釋」的要求。
循著法史學觀點的一貫理路,在基於相類似的情況可以為相類似的比較之想法下,我們在第五章試圖探討日本的殺尊親屬罪的存廢之爭,先從靜態法令變遷以及思想背景、價值觀念為一說明,再則根據動態的案例實情以及因而引發的學術論爭,為一簡單整理,再則於第六章中綜合前述,提出結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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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上性別歧視之研究--從美國經驗談我國就業上的性別歧視問題張維裕, Zhang, Wei-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儘管我國的憲法明文規定,不分男女,其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一律平等,不得有不同的待遇,但是兩性不平等的待遇在社會各層面卻是歷歷可見,以工作權為例,諸如女性的薪資遠不及男性、經理及決策職位少有女性、職業隔離的現象、工作場合的性騷擾以及懷孕之所產生的問題使得婦女面對著很不利了勞動環境。
近年來,有關就業上性別歧視所引起的爭議,已逐漸的受到爭議,弱勢團體的覺醒,使得這種不公平的待遇引起廣泛的討論,在我國就業上性別歧視的情形嚴不嚴重?現行法律的保障如何?有沒有必要師法國外的制度?都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美國在推動兩性工作平等制度方面有積極及進步的發展,公平就業的國會立法,總統的行政命令以及各法院的判例,將這項制度發揮的淋漓盡致,這些公平就業法律歷經三十幾年的實施之後已屬完備,我國目前有意且有需要制定這類的法律,對於美國的工作平等制度,自有研究的價值,並針對適合我國情的部份參酌援3引。包括:
(一)探討美國平等就業機會計劃做法,包括政策、立法、相關措施及效果已檢視政策立意與現況。
(二)本研究欲了解美國對於婦女就業歧視問題在此方面的觀念轉變,來探求其真正的旨意,以供做我國參考。
(三)同工同酬、職業隔離的問題、懷孕婦女的保護獲歧視、性騷擾要如何認定、為何加州在 1996 年底否決了積極行動,以及是否有必要成立類似美國平等就業委員會的機關,本研究將分別在不同章節就以下問題討論。
(四)針對我國國情所反映就業歧視的現象,建議我國是否應採取相關的措施。在我國就業上性別歧視的議題仍屬萌芽階段,本研究希望藉由探討美國的經驗能提供我國政策規劃的方向。
研擬反就業上性別歧視政策必須從法制面、措施面思考,但重要的有兩大政策內容,第一是建立平等的工作機會結構,以協助女性獲得平等就業機會,第二是協助女性克服影響其就業的各種障礙因素。一方面從法制面著手,另一方面推動一些配合性政策與措施,女性勞動者就業才有所保障,女性就業機會和勞動參與的可能性才得以提升。
臺灣地區保障女性勞動權益,提升女性之工作平等機會,以建構一個兩性公平的勞動與結構,雖然非一蹴可及。但是及早研擬完備的反就業上的性別歧視政策,卻是刻不容援之事。主要政策內容應有二大類型:
第一是創造平等勞動市場機會結構之政策:包含平等就業機會之立法、積極行動方案、破除職業隔離、反懷孕歧視、反性騷擾規定。第二是克服女性就業障礙的政策:包含兒童老人照顧措施、親職角色相關之休假、母性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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