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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議行為の目的制限法理の再考 -「権利紛争の解決を目的とする争議行為の正当性」の米日台比較を中心として

張, 智程 23 March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9453号 / 法博第187号 / 新制||法||154(附属図書館) / 32489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村中 孝史, 教授 稲森 公嘉, 教授 潮見 佳男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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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成立期の統治構造

谷, 徹也 25 July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文学) / 甲第19909号 / 文博第719号 / 新制||文||636(附属図書館) / 32995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歴史文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横田 冬彦, 教授 上島 享, 准教授 谷川 穣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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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記憶における抑制制御過程に関する研究

内海, 健太 23 September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教育学) / 甲第19947号 / 教博第195号 / 新制||教||162(附属図書館) / 33043 / 京都大学大学院教育学研究科教育科学専攻 / (主査)教授 齊藤 智, 教授 楠見 孝, 准教授 野村 理朗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ducation)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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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接合及びp-i-n接合有機-無機ハイブリッド太陽電池の高効率化と高耐久化に関する研究

早川, 明伸 25 September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エネルギー科学) / 甲第20726号 / エネ博第354号 / 新制||エネ||70(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エネルギー科学研究科エネルギー基礎科学専攻 / (主査)教授 佐川 尚, 教授 萩原 理加, 教授 野平 俊之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Energy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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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須特許ライセンス交渉におけるホールドアウト実情を踏まえた交渉促進規範

松村, 光章 25 March 2019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1514号 / 法博第231号 / 新制||法||165(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愛知 靖之, 教授 川濵 昇, 教授 吉政 知広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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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統制不備に対する株式市場の反応と内部統制開示情報の意義

瀧澤, 創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経営科学) / 甲第24069号 / 経営博第21号 / 新制||経営||4(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経営管理教育部経営科学専攻 / (主査)教授 砂川 伸幸, 講師 加藤 政仁, 教授 澤邉 紀生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Management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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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的核准前專利爭端解決程序- 美國專利連結為借鏡 / Pre-Approval Patent Resolution Process of Drug Product- Lessons From U.S. Patent Linkage

吳東哲, Wu, Tung-Ch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作為醫藥技術的領導者,為了確保其利益,並維持其領導地位,不斷在各種貿易談判場合,向世界各國施加壓力,要求提供醫藥品更強力的智慧財產保護。台灣當然也不例外,在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簽訂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 (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TIFA) 的壓力下,我國政府從2014年開始積極推動專利連結,雖然獲得美國商會肯定,但卻在國內業界卻引起十分強力的反彈。 專利連結,本質上只是核准前專利爭端解決程序 (Pre-Approval Patent Resolution Process) 的其中一個類型而已。核准前專利爭端解決程序,就是在特定產品上市核准的准駁中,把專利侵權問題作為准駁的考量。國際上類似的制度主要出現在人用藥品、動物藥品中,通常是在允許引據他人安全性、有效性資料的藥品中 (類新藥、學名藥)。 我國目前對類似制度的了解並不深,尤其缺乏對制度原生國-美國的全面性研究。本研究選擇以發展最早的藥品專利連結作為研究標的,並全面、深入分析其中每個機制的目的、立法/修法歷史 (含行政法規)、法院判決,探求其爭議的發展過程。在這個基礎上,本研究就引進的必要性、各種立法手段的選擇與優劣,提出「修正版柔性專利連結」,主要特徵在排除了自動停止核准期、重定核准日條款,使藥品審查和專利爭端大致維持獨立,並符合TPP的要求。希望本研究能夠幫助台灣建立一套明確、合理,且符合我國國情的核准前專利爭端解決程序。 / As the phamaceutical industry’s market leader, the United States continues to call for strengthening 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during every trade negotiation, to preserve its national profit and leadership. Taiwan, being highly interested in joining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 and signing “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TIFA) with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s government is actively promoting the “patent linkage” since 2014. Althougn the effort done by Taiwan's government is extremely welcomed by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the domestic industry, which is mainly organized with generic drug manufactors, has expressed their opposition resolutely. Patent linkage, as a kind of “pre-approval patent resolution process”, considers the possibility of patent infringement as a factor when issuing market approval. Such process are normally found in those countries that are trade partn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espetially during the approval prosses of human-use drug products, animal drug products, which permits persons to rely on evidence or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a product that was previously approved. Our current knowledge of pre-approval patent resolution process is limited, especially on how it was oranginally cre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s research will focus on the purpose, enactment, amendment, court decisions, development, and issues of patent linkage, the first-of-its-kind which is established in 1984. On this basis, the reseach will then look back to what Taiwan has faced now, and provides recommendations on whether there is necessity of introdution, how to adjust the prosses, and how to enforce it, without serious abuse. This research propose “revised soft patent linkage”, which excludes automatic stay and re-date remedy, generally keeps the independence between drug approval and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meets TPP requirement. The research hopes to help Taiwan establishing its own pre-approval patent resolution, fair, clear and meet the need of domestic and public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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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規定之突破--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中心

張明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當代,債權契約法定方式的本質,原則上已由法律行為本身的體現轉變為一定目的的追求。在此轉變下,法定方式欠缺的法律效果,亦應對應各該具體要式規定的方式目的,在制定法上直接明確作出合理的效力評價。現行法以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作為單一核心評價,但在很多情形下,此一模式並未合理反映法定方式欠缺與方式目的間應有的效力對應關係,致使方式規定屢屢遭到質疑。對此,我國學說實務嘗試提出各種解決方案,但各該解決方案均或多或少存在困境,且彼此間的關係亦顯得相當凌亂、不一致。另一方面,最近幾年,部分要式立法直接在各該方式規定採取其他的效力評價模式(例如治癒規定),但這些新興的模式亦存在一些待解的疑團。 本論文透過比較法的研究,分析德國法上的治癒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對方式規定嚴格性之突破,以及英美法上的部分履行原則與禁反言原則在方式規定的運用,並藉由此比較法研究,對我國法上述方式規定的問題,提出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解決途徑的見解。 關鍵詞:方式目的、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欠缺、無效、消費者保護、目的解釋、治癒規定、比較法、誠實信用原則(Treu und Glauben)、矛盾行為禁止原則(Ver bot des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信賴保護、防止詐欺條例 (Statute ofFrauds)、部分履行原則(part performance)、禁反言原則(estoppel)、產權禁反言原則(propietary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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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貞操兼論其未來性 / Chastity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discuss its Future

姜統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公司治理作為開場,簡述百餘年來我國公司法的濫觴,以及近十年最大的變革為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更指陳國內相關法條中,已將長期以來的股東會中心改變為董事會中心,而企業營運由追求股東最大利益轉換為公司最大利益。旋而,說明公司治理之定義及原則,進而應用公司治理之概念,作獨立董事必要功能之論述。接著闡述監督公司經營者之方式,整體而言,監督方式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然後依OECD之架構,探討公司內外部監督型態。 由於各界對公司治理實務現狀仍嫌不足,更有殷切期待。值此新政府財經團隊上路之際,財經法條、辦法、規章有待變革,甚而已計劃逕行全面翻修現行公司法。當此之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力推動,代表相當比重社會價值之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監理,業已由傳統董監事之雙軌(二元)制,變更為董事會全面主導營運及監控。國內以公司治理之名,全面單軌(一元)制似已成必然之路。 鑑於獨立董事制度施行必要性,本文說明單軌制的美國獨立董事現狀,並將傳統監董雙軌制的德國作整理。兼而比較鄰近與我國互為影響的日中之獨立董事制度實行現狀和法律規範,期待在台灣未來再定位獨立董事,能有更多思考空間。其間,分別介紹各國獨立董事(或內部監理)制度之發展,包括該國特殊監理之原因和制度。在此加強說明其獨立董事制度之功能、獨立董事制度實踐之情形、獨立董事之重要資格和針對獨立董事制度各界提出可能之問題。 面對我國獨立董事的實務與挑戰,探討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現階段發展情形,分析討論我國獨立董事制度之利弊得失,進而指出目前制度應改進之處。於此之時,針對我國獨立董事的缺點提出建議,並針對各國的特色優點作引用,以提高本文建議調整規範之妥當性。更進一步,將董事會興利除弊的天職,提出兼具各利害關係人權益,與國際接軌的理想性公司治理藍圖。 由於本文多項結論建議與現行證券、公司等法規定未盡相同,未來實行將可預期以專章修法為必要。其中側重在提高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力求在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間作區別對待,奠定獨立董事制度效能開展之基石。具體內容包括,主張強化外部稽核的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重,由現行不低於五分之一,提高至不低於三分之一。推動董事會治理長(祕書)為常設單位、依陽光透明為最佳殺菌劑原理,增設吹哨者條款、基於股東行動主義,賦與一定投資比重和持股期間之專職投資法人(以下稱機構投資人)定額法定提名權,以吸引長期且穩定的國內外機構法人和基金的加入,提升長期投資法人股東的比重。並課與揭露相關訊息,以突顯其推介客觀獨立價值。 鑑於長期以來,獨立董事不獨立,甚而有之淪為大股東的護航配角。本文希望藉由保護其貞操(忠實義務)之實,進而促建其完整執行功能與例行和不定期權責,並設定歸責條件及規避原則下,得由其他獨立董事及法定訴追機構如投資人保護中心,行使較目前更嚴格的競業禁止、歸入權及有限連帶賠償責任等,以專章立法更進一步推動法治與專業獨立董事的公司治理制度,將可蔚為世界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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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實務及案例分析-兼論清算之稅捐有關事宜

梁真榆, Liang, Chen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按公司清算,乃公司了結其一切法律關係並消滅其法人人格之必要程序(因合併、分割及破產而解散者除外)。公司清算事務有無依法執行並清算完結,與公司債權人、股東及公司本身之權益息息相關。又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稅收,維護社會正義,對於清算中公司所涉及之相關租稅事項,往往訂有特別規定,不得不察。是以,對於清算中公司而言,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除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亦包括相關稅捐事務之了結,且清算人有違背其職務致稅捐債權受侵害時,尚須負有稅法上的責任債務。本文第一章,乃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三0六號判決為例,引導出公司清算如又涉及稅捐事務時,所出現之清算程序瑕疵,及清算完結認定爭議之問題意識。   本文第二章係以公司法為主,先行介紹現行公司清算制度及程序,俾作為後續探討相關問題之基礎。第二節及第三節分別就公司進行清算之事由,包括解散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相關事宜作一說明。第四節乃整理公司法上對公司清算之相關規定,在清算中公司與解散前公司原則上為同一體之前提下,探討清算中公司之機關:清算人、股東會(股東)及監察人之權限。其次,針對清算人的產生、資格、權限及執行清算職務時,實務上較具爭議之問題,輔以經濟部相關釋函及司法判解,予以分析說明。   第三章係針就解散、清算中公司與稅捐有關事項進行探討,說明公司於進行解散及清算事務時,稅法上規定之應辦理事項及其違反之效果。基於稽徵機關對稅籍資料之掌握及管理上之需要,第一節先行介紹解散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相關稅籍的註銷登記。第二節至第四節並以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為主,說明解散及清算中公司如何就其營業及所得,辦理相關之申報及稅款的繳納。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需以財務報表編製應具有連貫性的考量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計算清算期間之起算日,為公司各種解散原因生效日之次日,與公司法上作為清算人責任起算日所稱之清算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清算人就任日為準,二者有所差別。第五節及第六節主要在說明清算人在執行其清算事務時,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其有違反者,稅捐稽徵法將令其負相關之責任債務,亦即令清算人負納稅義務。第七節主要在針對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稅收,說明其對清算中公司及清算人所採取之相關稅捐保全措施及其實效,包括限制解散登記、禁止財產處分、聲請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及清算人限制出境等。最後,則於第八節則說明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係採實質認定為原則,縱公司已形式上經聲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公司涉有稅捐未完結事項者,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第四章以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庫系統之方法,蒐集並類型化公司清算實務上所發生之問題。第一節分析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無論行政部門或司法裁判上,均採實質清算完結之認定方法,已無爭議。惟於實務運作時,因為公司清算事務繁瑣龐雜,涉及法令及機關較多,難以就實質清算完結訂定一致性標準,僅能視公司個案狀況而定。惟為使清算中公司與他人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筆者乃主張當清算中公司執行清算事務而未有不值得信賴保護之情形時,則縱其有未結事項,仍應視為清算完結。其次,由於清算人乃清算中公司之靈魂人物,故於第二節就清算人之產生於訴訟上相關案例探討之。第三節乃先就清算人於稅法上之債務責任性質予以討論。筆者以為,清算人之責任債務與清算中公司之第一次納稅義務間,以及清算人有變更時之歷次清算人間,均負有連帶債務關係,故似可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連帶債務之相關法理。此外,在現行稽徵實務上,對於清算人所負之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亦對其財產採取禁止處分等稅捐保全措施,由於其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乃就其適法性進行探討。最後,於第四節中,乃就清算實務之其他問題予以討論,包括公司小股東權利之行使及清算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稽徵機關如何保全稅收等事宜。      對於涉及稅捐事務,為免公司利用解散、清算之方法,逃避稅務上之責任,有關清算完結之認定上,採實質認定為原則,應屬合理。惟有關實質認定標準上,若不考慮相關責任因素,即逕認屬公司清算未終結,是否妥適,有待商榷。筆者以為,有關公司是否合法清算完結之實質上審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時考量納稅義務人之信賴保護。雖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非屬授益行政處分,惟於清算人向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申報債權及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稅捐稽徵機關均未主張其稅捐債權,致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信賴其已無應納稅捐之狀態(對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而言亦是一種利益)。故有關在何種情形下,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之信賴始值得保護乙節,本文主張,似可參照上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來作為是類案件之清算程序是否合法之判斷標準。   本文於整理及探討公司清算制度之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問題後,彙整建議事項如下: 第一項 建議公司法修正部分 一、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 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建議改由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算人產生及解任事宜方面 (一)建議增訂清算人因故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解任,建議改由監察人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三)建議增訂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法院得依職權予以解任。 (四)建議增訂法院得因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將清算人解任之規定。 三、清算人代表權及職務權限方面 (一)建議明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有數人時,應強制指定一人代表公司,公司法上有關董事長之規定,於該代表人準用之。 (二)建議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四、清算人責任方面 建議公司法第九十五條後段有關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刪除,回歸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有限公司之清算,建議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 (二)宜參照公司法於第三百二十五條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之規定,增訂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之清算人亦應給予報酬。 (三)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應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建議本處宜參照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配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將「資產負債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一致。 (四)依公司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無限及兩合公司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後消滅。為促使清算人落實清算事務之執行,避免以拖延清算期間之方法,規避未向公司申報債權之清償義務,爰建議其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清算完結」後滿五年消滅。 第二項 建議相關稅法修正部分 一、建議刪除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有關欠繳應納稅捐之公司,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註銷登記之規定。 二、建議刪除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關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的規定。 第三項 建議行政機關之配套措施 一、設立清算登記制度。 二、基於稅捐保全之機關間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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