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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因素與環境因素對少年犯罪之互動性影響

馬傳鎮, MA, CHUAN-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有三:(一)研擬出一套具體可行有助於本研究進行並能合理解釋 少年犯罪行為互動歷程之概念架構,然後運用各種統計技術考驗該概念架構,設法修 正成新的互動性影響理論模式;(二)編製可以早期識別潛在少年犯之測量工具;( 三)比較一般少年與犯罪少年以及財產犯與暴力犯在各心理與環境變項上之差異情形 。 為期達成上列目的,本研究採取人格心理學上互動論的觀點、重視科技整合的精神, 並且同時運用傳統少年犯罪與自陳犯罪報告兩種研究方式。首先以2026名一般少 年及441名少年初犯與累犯作施測對象,據以建立少年犯罪量表。然後又對513 9名一般少年、493名少年暴力犯及458名少年財產犯施行自編的少年生活情境 量表,其內容含自陳報告財產犯罪與暴力犯罪的題目。 本論文共分九章三十四節,首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問題背景及其重要性、研究目的、 取向與重要名詞。次章探討有關本研究之理論與實徵性研究。第三章陳述本研究概念 架構之建立過程與研究假設之內涵。第四章報告研究方法、對象、工具與資料處理類 型。第五章敘述少年犯罪量表之編製過程。第六章是預備性分析,分別指陳三十個變 項的相關程度以及各自變項對六個依變項的預測力。第七章係分析並討論各組少年在 三十個變項之差異情形,以及各自變項對六個依變項的主要影響。第八章則係分析並 討論各自變項對一般少年與犯罪少年情緒狀態、潛在非行性、自陳財產犯罪次數及自 陳暴力犯罪次數之互動性影響程度。第九章是綜合討論、結論與建議,先對各項重要 研究結果作更進一步的討論,再據以提出結論與主要建議。 研究結果顯示:(一)少年犯罪量表之信度與效度尚佳,可作早期識別少年犯之重要 工具。(二)犯罪少年之父親關愛度及家長社經地位均較一般少年低,其家庭功能與 在校人際關係、學行成績較一般少年低劣,其所居住社區不良程度較一般少年更重, 而其逃學次數、怨恨情緒與焦慮情緒均較一般少年外,其自我概念較一般少年更消極 ,其情緒控制與自我克制能力較一般少年為低劣,其潛在非行性較一般少年為重,其 財物誘因、暴行誘因、自陳財產犯罪次數與自陳暴力犯罪次數均較一般少年更多。( 三)將少年財產犯與少年暴力犯相較,少年財產犯之父親關愛度較暴力犯為低,家庭 功能亦較暴力犯低劣,不良交友較暴力犯多,自我概念較暴力犯更消極,而其財產罪 次數亦較暴力犯為多;反之,少年暴力犯之憤怒情緒則較少年財產犯為更多,情緒控 制能力較少年財產犯更低劣,而其自陳暴力犯罪次數亦較少年財產犯為多。(四)大 多數的自變項對一般少年的潛在非行性、自陳財產犯罪次數與自陳暴力犯罪次數的影 響具有顯著的主要效果存在;但是,只有相當少數的自變項對犯罪少年上列三個依變 項的影響之主要效果顯著。(五)就對一般少年與犯罪少年潛在非行性、自陳財產犯 罪次數、自陳暴力犯罪次數的影響而言,以潛在非行性(指對自陳財產犯罪與暴力犯 罪次數的影響)、怨恨情緒、內外控取向、自我概念、活動性、逃學次數、不良交友 、不良社區、家庭功能、人際關係等項為最具影響力的變項。(六)就對一般少年潛 在非行性、自陳財產犯罪與自陳暴力犯罪的互動性影響而言,逃學次數、家庭功能、 不良交友、不良社區、活動性、衝動性、自我概念等項,乃是最具互動性影響力的變 項;而潛在非行性、財物誘因及挫折容忍度三變項係對一般少年自陳財產犯罪獨具互 動性影響力的變項;潛在非行性、暴行誘因及情緒控制能力三變項係對一般少年自陳 暴力犯罪獨具互動性影響力的變項。(七)就對犯罪少年潛在非行性、自陳財產犯罪 與自陳暴力犯罪的互動性影響而言,家庭功能、內外控取向與母關愛度三項乃是較重 要的互動性影響因素。(八)就對所有少年自陳暴力犯罪的互動性影響而言,潛在非 行性、財物誘因、暴行誘因、自我克制能力與少年組別五個變項對於自陳暴力犯罪具 有顯著的互動性影響。(九)上列各項研究結果大致支持了本研究所提出的大部份研 究假設,且驗證互動論對少年犯罪行為歷程可作合理的解釋。依據互動性影響的研究 結果,本研究乃建立各自變項對一般少年及犯罪少年潛在非行性、自陳財產犯罪、自 陳暴力犯罪互動性影響的新理論模式共計六個。 根據本研究各項結果,研究者建議:(一)運用各種有效的途徑,落實親職教育的推 展,強化婚姻諮商與家族治療的功能,使病態家庭減少至最低限度。(二)改革學制 ,徹底扭轉社會上文憑主義、升學至上的錯誤觀念念;充實各級中學教育內涵,期其 五育平衡發展;改革道德教育方法,並早期發現潛在的少年犯,施予有效的輔導諮商 措施,強化中學的犯罪預防功能。(三)淨化大眾媒體內涵,改善社會風氣,並加強 對青少年的交誼輔導。(四)學校與家庭教育宜加強培養兒童及青少年高度的挫折容 忍度、情緒控制與自我克制能力,並設法糾正其偏差的性格傾向。(五)學術界宜多 編製少年犯罪量表供實務界參考,並加強少年犯罪早期預測研究,期能採取攻勢性的 犯罪預防策略,徹底防治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產生。(六)學術界今後有必要多進行自 陳報告式的少年犯罪研究,與傳統式的少年犯研究同步並進,相輔相成;同時,並宜 多運用互動觀點與科際整合精神,深入探討少年犯罪行為的互動歷程,俾對少年罪問 題的解決,以提供更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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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騙天下:臺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網絡之分析 / Global networks of fraud : criminal networks of Taiwan's cross-border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曾雅芬, Tseng, Ya-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資訊時代下全球化造成了流動空間的出現,亦促進了網絡社會的崛起;其影響不僅擴及政治、社會、經濟層面,更形成了全球犯罪經濟的現象。臺灣境內詐欺犯罪從過去當面直接接觸,轉為透過電信或網路間接接觸的詐騙形式;在政府的全面查緝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下,近年來電信詐欺集團呈現向外擴散跨越國境乃至全球的趨勢。此類全球犯罪網絡的相關實證研究至今仍極為缺乏,因此,本研究旨在討論前述犯罪機會、空間分工及社會網絡如何形成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網絡,及其背後的特殊運作機制。   經由文獻探討法、現有資料統計分析法及深度訪談18名受訪者(受刑人11名、偵查人員4名、駐外聯絡官3名),本研究發現犯罪機會同時影響空間分工及社會網絡,這三個重要指標亦型塑了跨境電信詐欺的犯罪網絡。詐欺集團利用各類犯罪機會(犯罪者、標的物、監控缺乏及手法工具的聚合,其中監控包含國家、網路與金融管制層面),結合空間移動、分工與第三地機制,社會網絡強弱連帶與第三方機制,形成特殊運作機制,促使詐欺網絡成為無遠弗屆的全球犯罪體系;核心組成員與第三方既是連結也是斷點的關係,更是其中的運作關鍵。透過此種犯罪網絡分析,可深入瞭解全球跨境犯罪的運作概略,進而形成應對防治作法及刑事政策建議。 / In the Information Age, globalization has brought about the emergence of space of flows and the rise of network society. Its influence not only extends to the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levels, but also forms the global criminal economy. In Taiwan, fraud has occurred from direct contact format (such as face-to-face) to indirect ones (such as via telephones and the Internet). Owing to the government's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and the cross-strait joint crimi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he telecoms fraud groups recently have traveled across borders and even to the whole world. As the relevant research based on empirical data is scant, this research aims to discuss how criminal opportunities, spatial division of labor, and social networks construct a cross-border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criminal network and the special operational mechanism behind it. In this research, I reviewed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analyzed empirical data, and then conducted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18 respondents which include 11 prisoners, 4 criminal investigators and 3 police liaison officers. It is concluded that criminal opportunities would influence the spatial division of labor and social networks within criminal groups; these three important indicators formulate the criminal network of cross-border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A special operational mechanism combining various criminal opportunities (the convergence of offenders, targets, absence of guardians, and means; in which guardians include the level of national, cyber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s), spatial mobility and division of labor with the third-place mechanism, and strong and weak ties of social networks with the third-person mechanism, transforms fraud networks into a far-reaching global criminal syste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e group members and the third-person is not only a link but also a breakpoint, and it is undoubtedly the operational key. Ultimately, this research paints a clear picture of the global criminal networks and thus will possibly benefit the development of future criminal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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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打擊海上犯罪之研究

柯繼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海峽兩岸交流熱絡,海上犯罪問題日益嚴重,主要有毒品、槍械及農漁畜產品等走私、偷渡、洗錢、破壞海洋環境資源、海盜及其他非法越界捕魚、船舶碰撞、絞網等海上糾紛所引發之刑事案件等,除對台灣海域治安造成嚴重威脅外,更因事涉敏感的兩岸關係,處理益形艱辛複雜。 由於兩岸兩會制度性協商迄無成果,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僅剩個案處理模式,因此在防制海上犯罪的時效與範圍方面均大打折扣而漏洞百出,無法構成周延的刑事偵防系統,對兩岸海上法律秩序與民眾福祉造成威脅。 本論文兼從學理與實務角度出發,以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為前提,首先探討目前兩岸海上犯罪之概況,歸納海上犯罪之類型,分析其未來發展趨勢,次就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機制予以檢視,探討雙方在打擊海上犯罪之具備能量與面臨之共同性與個別性困境,並比較分裂國家德、韓及美國、古巴等國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模式,探討其在法制面與執行面之特點,以作為未來兩岸合作之借鏡。最後結合因應當前兩岸情勢發展,在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上,分別就如何建立合作查緝基礎、建構兩岸單一聯繫窗口及建立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法制基礎等三方面,提出具體可行之策略與作法,期能作為政府及執法機關處理因應之道,進而達成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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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背信罪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the crime of trust breaching under the Banking Act

唐士淵, Tang, Shih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之背信罪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修正公布,當時之立法背景係因重大金融弊案陸續發生,嚴重損害銀行利益,並危及國家金融秩序,立法者遂在嚴懲金融犯罪之氛圍下,制定銀行法背信罪。其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修正銀行法背信罪時,除提高法定刑外,並新增以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作為加重刑度之要件,並新增訂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第三項,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及損及金融市場穩定之加重處罰規定。 銀行法背信罪在性質上屬於金融犯罪之一種,其所侵害者係「金融市場秩序」,而「金融市場秩序」屬於具有刑法意義之超個人法益,其內涵即是社會大眾對於金融制度之信賴,與刑法背信罪單純保護財產法益不同。當「金融市場秩序」此一超個人法益受到侵害時,最終受害的仍是參與其中的每個人的整體財產法益。 銀行法背信罪與刑法背信罪規定幾乎雷同,而普通刑法有背信罪,特別刑法亦有背信罪規範之立法模式,與日本刑法背任罪及會社法特別背任罪之立法模式亦相同,故參照我國刑法背信罪構成要件、日本學說及實務見解,解析我國銀行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主體「銀行負責人」,依公司法及銀行之組織章程而來認定;「職員」,係指與銀行存有僱傭關係,領有報酬並為銀行處理事務者;「違背職務」在判斷上,應從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內容、範圍、法律規定、內部規章及社會上之一般通念等各方面加以綜合判斷;「財產上損害」應從經濟及法律之觀點檢視銀行的整體財產之總值有無減少而論;「主觀故意」不限於直接故意,未必故意之情形亦屬之;「不法意圖」指得利意圖及損害意圖,行為人僅須具有兩種不法意圖之一者即可。 我國銀行法背信罪在立法上採重刑化思維,忽略法益位階及比例原則,並有重複加重處罰之嫌;將銀行負責人及職員同列為行為主體更為不當之立法。參酌日本立法例及檢視我國實務判決後,仍建議以修法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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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與東協的跨境犯罪治理合作分析 / The Analysis of China-ASEAN Cooperation on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Crimes

郭振賢, Kuo, Cheng-Hs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跨國犯罪一直係非傳統安全議題之研究重點,東協與中國大陸長期以來面對跨國犯罪之威脅,從雙邊合作協議到藉由聯合國等多邊機制之合作模式,建立了不少共同打擊毒品、人口販運或海盜等跨國犯罪之合作機制。 儘管有合作的建制形成,但中國大陸與東協間乃至東協內部國家彼此仍存在著矛盾以及對於跨國犯罪之態度差異,再加上各國經濟、法制及治理能力不同,在實際推定執行建制之過程中,也影響了該類制度的效益發酵程度。 本文藉由中國大陸外交政策轉變,探討中國大陸對於區域建制、非傳統安全議題以及周邊外交等議題之態度,進而運用國際關係理論對於區域霸權以及國家利益之切入角度進行討論,輔以個案探討之方式,期能探討區域大國(強權、霸權)對於區域內國際建制成熟及具體化之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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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損益操縱動機與方法之研究

胡興平, HU, XING-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近年來經濟犯罪案件層出不窮,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皆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 之影響,且由於各項案件均牽連甚廣,受害者動輒上千人,更引發了嚴重之社會問題 ,所以我們今日實應重視這個問題。 若仔細探究近年來各項經濟犯罪案件,便可發覺其皆與操縱損益有關,亦即利用操縱 損益之手段,捏造不實之財務報表,以達其舞弊之目的,因此我們如欲杜絕經濟犯罪 之再度發生,實應對損益操縱之各項手法加以了解,若能了解各項操縱之手法,對於 各項經濟犯罪,相信必能防患未然。 企業損益操縱,其意係指管理人員運用某些方法或程序使淨利數字達到管理人員所預 期的目標。損益操縱之方法,可分為管理舞弊層面與會計層面二種:所謂管理舞弊層 面之損益操縱方法,係指偽造不實交易,或蓄意歪曲交易之表達者;而會計層面之損 益操縱,係由於會計處理本身具有彈性所致,前者應屬違法之行為,而後者為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所允許為合法之行為。 本研究之重心,在探討損益操縱之各項方法,及管理當局進行損益操縱之動機,希望 能對企業損益操縱之行為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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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研究及評估

鄧泗堂, DENG, SI-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要旨如下: 1.近年來社會經濟犯罪問題層出不窮,許多大企業如聿津、和信興、寶隆、中信、 丸億、偉成及怡興商行,相繼山現財務厄機,但即使是公開上市卻尤未能察覺所投資 事業實情,此乃導因企業對外報表虛飾行為。大型企業如此,更遑論中小企業對外報 表更是隨意操縱損益編製與事實完全背離之報表。欲防止這種弊端雖有賴各方面之配 合,但卻以企業均能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為基本要件。再者,目前國內中小企業現 均面臨轉型之時代,由於經濟之不穩定,大企業競爭及內在各種經營危機等不利因素 ,中小企業要再持續成長,端賴於是否重視管理功能之發揮,而內部控制制度正是基 本管理制度之一種,缺乏此一制度,企業無論實施任何現代化管理制度均將歸於失敗 。 2.研究及評估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首應考慮中小企業之特質,例如規模小、資金 缺乏,管理權與所有權不分等,此與大型企業顯然有別,因之若以大型人企業內部控 制之標準研究及評估中小企業內部探制制度將造成重大歪曲,而且擾亂中小企業建立 內控制度之方向。 3.目前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因於政府輔導措施、政策、法令等錯誤偏 差所佔因素很大。若政府能以無比決心,改正各種措施,督導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則中小企業重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形,將普遍獲得提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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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保障與網路犯罪通訊監察法制

陳信郎, chen, hsin-l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架構共分五章: 第一章為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架構說明,其中並說明網際網路發展之簡介、網際網路對資訊隱私權與犯罪偵查之影響。 第二章所欲討論者,乃資訊隱私權之發展與內涵。在本章中,首先就隱私權發展最早的美國,說明該國最高法院司法實務對於憲法層次隱私權概念建立與保障上,所做出的幾個重要性判決。之後再針對資訊隱私權的意義說明,並討論資訊隱私權的憲法爭議範圍,其中尤以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適用最為重要,故獨立討論該條之規範對象,並就該條中搜索的意義、實施搜索的實質原因與程序要件,及違反第四修正案之所產生的證據排除效果介紹之。次就資訊隱私權於我國憲法之依據及內涵,討論我國有關憲法層次的隱私權,在權利形成方法上,是否有全盤移植美國法制之必要,亦或針對我國憲法,提供資訊隱私權更明確的依據。第三部分則就侵害資訊隱私權之違憲審查,討論我國憲法有關侵害資訊隱私權,在抽象法律層次的違憲審查標準,及在具體案件中,是否有引進美國證據排除法則之必要?做為本此論文之後檢視成文法及具體案例之準則。 第三章則進一步討論我國網路犯罪之偵查實務,說明我國實務常見網路犯罪之類型,並舉出實際案例以供參考。第二部分則就目前網路犯罪偵查實務,試著從較為技術面的方向,簡略說明有關網路犯罪資訊的取得、犯罪者的追縱、證據的調查,其中有關證據的調查,則著重於通訊監察部分,至於常見有關搜索、扣押的討論,因與本文主題較不具關聯性,故省略不論。本章之目的,乃嘗試讓理論與實務有聯繫之機會,並說明我國在網路犯罪偵查方法上,有何困境之處。 第四章為本論文之主軸,在了解到我國網路犯罪偵查實務所面臨的困境後,本章首先就美國有關網路通訊監察法制,介紹該國憲法與司法實務在做出若干重要裁判後,立法者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所特別制定的《電子通訊隱私權法》等法律,希望透過不同層次的資訊隱私權侵害,提供不同層次的程序保障,來平衡國家安全、犯罪偵防與隱私權保障。然而由於網路通訊監察的特殊性,使得FBI於2000年3月所發展出的新型網路監聽工具:Carnivore,引發大眾甚多疑慮,該國就Carnivore系統之運作依據及合法性,有著激烈的辯論,本文嘗試整理歸納正反意見,並提供本文觀點。在還來不及檢討Carnivore系統之合法性時,九一一事件促使《愛國者法》通過,賦予政府機關實施網路通訊監察時更大的權力。科技的進步,無疑使得網路使用者資訊隱私權受到更大的限制,本文也嘗議建議未來最高法院應改以結果取向的解釋方法來處理新型監聽工具所引發的憲法爭議,如此才能兼顧科技發展與人權保障。 在了解到美國有關網路通訊監察法制後,第五章則針對從資訊隱私權保障面向,重新檢討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妥適性,並就我國未來針對網路發展新型監聽工具時,所應採行之建制原則,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針對網際網路時代,所應做的修正,提出若干建議,並以之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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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德國及日本犯罪被害補償之比較研究

鄭敦宇, Cheng Du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為中心,首先於第一章說明以德國「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及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為比較對象之理由,亦即認為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順應世界犯罪被害補償之立法,於立法院審議當時行政院版本草案及謝啟大等委員版本對案主要分別係參酌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本文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說明德國及日本犯罪被害補償之基本理念及相關法律規定,德國將其犯罪被害補償制度定位為社會法次體系之社會補償立法,有關犯罪被害補償之社會給付係準用聯邦照護法多樣化之補償措施,並藉由補償機關及社會法院多年之實務運作經驗確立諸多補償原則;日本給付金制度係在健全的國民年金制度及醫療保險制度之外,另以勞動災害保險為比照及減除之金錢給付制度,給付金屬慰問金僅屬慰問金之性質,然而亦具有部分精神上及物質上損害賠償之功能。凡此給付內容固然與我國補償金性質不同,惟日本制度以行政命令訂定排除給付之基準、修法擴大重傷被害人保護範圍、新增醫療給付、授權民間犯罪被害補償組織執行早期犯罪被害人援助措施等,顯然修法後新制已不遜於我國現行制度。第四章關於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部分,首先回顧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立法之學術法展及立法過程中之重大變革,說明我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係基於國家補償責任之社會安全立法,並藉由立法過程變革之說明釐清犯罪被害補償並非特別的社會救助措施,亦非國家擔保限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責任〉之實現。又第四章我國制度部分主要以實務見解及其運作情形而為介紹。第五章部分則以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為中心,經比較德國及日本制度之結果,主要認為我國現行制度全然依據民法及民事程序法運作並不符社會給付之意旨,並分別就補償要件、補償內容、補償對象、排除條款、減除條款及求償制度等說明以民法規定為基礎之運作結果恐難符合社會補償之法理。此外,立法當時未整體規劃之疏漏或因提案機關錯誤估計預算經費,例如以刑法重傷定義為補償要件及將企業社會給付列為減除事由等,亦將於綜合比較中一併提及。至為令人憂心者,目前實務上藉由民法理論運作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本土法學之路」,可能只有具有以國家公權力為日薄西山之民事侵權行為法注入「強心針」之意義,亦可謂藉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實施更加確立民法上之個人責任原則及完全賠償原則。此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之結果,恐怕已經悖離當初各界殷切期盼我國建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初衷,也與先進國家立法潮流漸行漸遠。在亞洲各實施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國家中,我國固然僅次於香港地區、日本、菲律賓、韓國及部分印度省份,且立法決定以「保護法」為名、補償過失犯罪被害人及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等,均可謂先進之立法理念。惟近年來日本及香港地區犯罪被害補償制度擴大補償之改革,至於泰國、印度〈全國性立法〉及新加坡刻正籌備立法中,連中國大陸亦已發現引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文獻。我國目前固守民事侵權行為法理念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恐怕必須加緊檢視修正,否則不僅難以企及歐美先進國家立法例,恐怕在未來幾年內亦將落後於其他亞洲地區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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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程序之跟監行為

林昶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國家、社會政治經濟結構變遷劇烈,價值規範標準不一之轉型期中,社會大眾對法治之要求及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漸趨重視。警察工作因經常面對權利及義務、公益及私利之衝突點,故於有效達成治安維護任務同時,亦受應謹慎兼顧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之要求。 刑事程序之跟監行為,為犯罪偵查手段之一,係以秘密方式針對特定嫌疑人進行調查、蒐集犯罪事證或相關資訊之國家公權力行為,對人民基本權將產生干預,而過程中搭配使用輔助科技設備,干預程度將更為嚴重。基於法治國原則,此等行為首應有法律明文,並應遵守其他相關法律原則,蓋蒐集犯罪證據固然重要,惟更重要者實為發動此等行為之程序及要件,或不合目的性、或以不正手段非法取得,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將蕩然無存。 因此,本文擬將相關法律原則予以具體化,明確提出刑事程序跟監、使用輔助科技設備行為應遵守之基本原則,以檢討現行實務缺失,並參考美國、德國相關法制規範及實務見解,提出適當改進之道及具體修法建議,冀望建構我國刑事程序上跟監、使用輔助科技設備等行為之制度,俾利警察於執行任務時,兼顧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及實質法治主義之踐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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