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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為責任内容論序説長野, 史寛 25 September 2017 (has links)
不法行為責任内容論序説. 長野史寛著. -- 有斐閣, 2017. /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法学) / 乙第13124号 / 論法博第198号 / 新制||法||161(附属図書館) / (主査)教授 潮見 佳男, 教授 山本 敬三, 教授 橋本 佳幸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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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債券之發行及相關監理制度-以SPV為中心胡靖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天災頻仍,從1999年921大地震、2005年Katrina颶風至2008年四川大地震,巨災損失金額遽升,再保險業面臨再保險費率高漲、承保能力下降之窘境。此時,若能有效運用風險移轉工具以充實理賠資金,對於災難發生後重建工作之推行,必定更有效率。「保險證券化」是國際金融市場上之一項革命,其結合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上之強大力量,發行有關保險連結型證券予廣大投資人,以解決傳統再保險市場中承保能量不足之問題。
巨災債券是保險連結型證券中最被廣泛應用之ㄧ種商品,我國中央再保險公司於2003年曾發行金額為1億美元之巨災債券,雖發行巨災債券之可行性已十分明顯,然而,因巨災債券具有相當的特殊性,並不完全符合現行法規架構下之規定,因此,後續相關法令規範尚待建立。
SPV是巨災債券交易中不可或缺之交易實體,其重要性不言可喻。SPV發行巨災債券之行為如何定性?SPV信託予信託業者之資金如何應用?如何貫徹破產隔離等問題,均值探討。因此,本文擬從巨災債券發行與監理架構出發,首先介紹巨災債券之源起,後釐清巨災債券於我國現行法下之定位,並透過百慕達和美國於保險證券化監理上之立法例介紹,提供我國另行制定法令之參考,期望對監理單位或立法機關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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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萬有與變動:亞理斯多德《自然學》B卷1~3章之解釋與論理分解 / On Beings and kínēsis : A Commentary to Aristotle's Physics B 1-3黃哲翰, Huang, Che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有」與「意見」對立的傳統背景下,那些「萬有」如何與「意見」區別?如果「萬有」涉及了「多」和「差異」,那麼「多」和「差異」要結合成同一個,並且當失去了這個結合後,同一個不會再是自己。以這種關於「結合而成為一」或「結合而是」的問題,就涉及到以「生成」為主的變動的處理:所有「結合而是」的東西通過「進入存有」或「生成」的過程,成為它自己,那麼,要通過如何的觀照、要如何地把在「進入存有」或「生成」的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許多差異的內容,把它們關連到作為「有」的「萬有」上,而不是作為「意見」的「萬有」上?
這些萬有若要被帶入認知,則「自然」將被談論為這些變動的原因。此即是亞理斯多德的《自然學》卷前三章所面對的問題,亦即第二哲學作為「知識」而被建立的問題。
亞理斯多德從「physis」這個字的多重意涵著手,開始了把「生成」關連到「有」的策略:「physis」在傳統上所帶的「生長」(das Wachstum)和「本質」(das Wesen)的意義下,他把「自然」標舉為對於生長之「驅力」的擁有,使得擁有這種驅力的東西被看作它們既是生成的、又是自己有能力生成的,並且這種能力被包含在這些東西之作為它們自己的本質裡。據此,對運動變化的內容的觀照,得到了一條途徑可以通往「自然」,「自然」則作為一種活動的能力在本質上,就是本質自己的實現。亞理斯多德轉而把運動變化視為自然或本質自己對自己的某種揭露,並且能把整個觀照轉向到對擁有活動之能力的本質的掌握。隨後他設立一種「目的的視野」而以「相」來觀看如此之本質:他一方面通過對數學家之觀看的評論,批評了柏拉圖學院對的設定,亦即他們不觀看生成,卻分離地設定了生成之能力的實現;另一方面則藉助了與技術的類比而論證了「目的的觀看」——正如在技術的活動裡,質料和相結合地被帶到「為了目的」的瞭解上,在自然的活動裡,本質之能力的活動的結構也完整地在這樣的視野中,以「為了目的」的觀看而被掌握。因此,「目的」就作為某某之活動能力的「界定」,作為其活動能力之展現的諸差異的「共同擁有者」,由此成立「必然」的意義。最後亞理斯多德將「相」作為本質之存有的以及能力的結構,從中分解出原因的途徑,並透過這些而與變動的內容關連起來。如此一來完成了將生成帶入對本質掌握裡,進而把這些結合而是的萬有以如此的觀看步驟關連到「有」而排除了與「意見」的關連。根據上述步驟,第二哲學以「看起來的善」而非「自身善」為條件成立了其限定的知識,據此界線而與第一哲學劃分。
本論文帶著一個仔細分解上述所有步驟的意圖,針對這段文獻進行逐句解釋的工作,最後期望在一個完整的意義上建立亞理斯多德之談論的論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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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成功要素:商業抵押貸款債權與信用卡債權個案黃順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資產證券化」為台灣金融業提供另一創新商品及籌措資金的管道,經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頒行,政府及金融業都寄以厚望。各相關的參與機構都磨拳擦掌準備爭食此一塊大餅。雖然說「有夢最美」,但重要的是「築夢踏實」。本研究希望從金融資產證券化最發達的國家─美國的發展過程中探索一些成功的經驗,供我們在發展此一新金融商品時之參考。
金融資產證券化在美國通稱為結構化融資(Structure Finance),係將現在或未來持續擁有的現金流量匯集為資產群組,並經過適當的信用加強,將此資產群組包裝,並劃分為證券發行標準單位,再於資本市場出售以籌措資金。至於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可由下列二個角度來看:
1.由政府的觀點: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於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增加銀行籌資管道。
2.由創始機構的觀點:創始機構採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可歸納如下:
(1)創造資產的流動性
(2)規避利率風險
(3)信用風險的移轉。
經由文獻探討及兩個個案分析:金融資產證券化個案分析Ⅰ:第一聯合國民銀行商業抵押轉手證券,個案分析Ⅱ:花旗銀行信用卡發行信託等級2002-A4證券之研究結果,我們可以從個體和總體的層面,將其成功要素作個歸納。
1.從個體層面來看,其成功要素歸納如下:
(1)要拿好的債權資產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
(2)採用具有齊一性的債權資產群組,作為證券化的支撐標的。
(3)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債信評等要屬於投資等級。
(4)提供透明清楚的資產群組資訊,以供投資人參考。
(5)各參與機構本身的信評要良好。
(6)資產群組採地理上或產業上的多樣化。
(7)證券的發行採順位還款的方式。
2.從總體層面來看,其成功要素歸納如下:
(1)發行時機要適當,宜在創始機構對金融資產證券化有強烈需求。
(2)適切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
(3)獲得美國聯邦政府的扶植。
(4)證券化商品不斷創新迎合市場需求。
一般而言,金融機構的債權資產可分為三大類:(1)好的債權資產(2)不良的債權資產(即NPL)(3)問題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資產。這三大類債權資產的處理方式,根據國外(尤其是美國)的處理經驗,以及本論文對商業抵押貸款債權與信用卡債權個案之研究結果,而有以下建議:1.對於金融機構好的債權資產,可用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以增加籌資管道。2.對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NPL)但還有一些市價者,建議交由資產管理公司(AMC)處理,可能對銀行在處理NPL的績效及時效上會更適宜。3.對於發生問題之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處理應交由「重整信託公司」(RTC)。
此外,在研究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吾人亦發現一些值得一提的現象。茲概述如下:
1.信用卡應收帳款具有借款期間很短及現金流量不穩定性,需透過「循環期」之設計方式以建構信用卡債權之證券化。
2.「信用風險移轉」又可能回歸「創始機構」。
3.「拿好的債權資產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可能影響銀行的逾放比率。
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殊媒介機構(SPV),採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信託(SPT)架構,在美國證券化市場皆可運作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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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收看電視動機之研究陳以瑚, Chen, Yi-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本章分三節。首先說明這項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然后闡述本論文主要的
根據──「使用與滿足理論」, 最后提出研究架構。
第二章文獻探討與問題。在這一章中, 將本研究所欲探究的各項問題, 過去有關的研
究, 一一分節引用與討論。這一章的末尾, 並清楚列舉所要探討的各項問題。
第三章研究方法。在本章的四節中, 分別說明這項研究的抽樣方法、問卷設計與變項
測量, 資料蒐集步驟及統計分析的方法。
第四章結果與分析。資料進行分析后, 在進一章各節中, 分別對各個研究問題, 詳細
說明所獲得的結果。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首先提出本研究主要的發現, 然后指出本研究受限制的地方, 進
而提出改進的建議, 作為未來從事這方面研究的學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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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債券之法規架構及相關監理問題之研究陳豐年, chen, Lawrenc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有關保險證券化(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之發展可謂為國際金融市場上之一項革命,而巨災債券乃為保險連結型證券之大宗,此一分散、消化巨災損失之新興金融技術,對於日益捉襟見肘的巨災風險再保險人而言,無疑成為了新的活水源頭。回顧我國,自從於八十八年九月歷經九二一大地震摧殘後,驚覺天然巨災之可怕,亟思研擬分散巨災損失之對策。就風險移轉之技術層面而言,引進巨災債券制度不失為一可行之良方。然巨災債券並無法直接適用於我國去年七月新通過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因此遂滋生若欲引進巨災債券制度時,我國現行法規架構應如何加以調整此一重大問題。又特殊目的再保險人(Special Purpose Reinsurer, SPR)所發行之巨災債券究為保險商品,抑或純粹為一種證券?監理機關對其又應採如何之監理架構,始能有效率地加以監理?而我國相關之稅制對此亦應採取如何之態度,方能吸引外資於我國進行巨災債券交易?此等皆國際保險監理上亦迭生爭議之議題,殊值研究。 因此,本文以下希望能借助比較法等研究方式,指出我國未來如欲繼受巨災債券此一制度時,應如何調整現存的法規架構與監理制度以符需求。希冀能對將來催生巨災債券制度提供一參考的方向。本文架構,安排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闡述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討論國際金融市場上日益興起的「證券化」趨勢。本文先行整理各家學說見解對「證券化」之定義,再提出自身看法,並將巨災債券融入「證券化」的體系中,俾使其定位清晰,以利日後之理解推論。最後,再簡單介紹美、英兩國之證券化歷程,以使證券化之說明能更加完整。
第三章討論保險證券化於保險市場之崛起因素及該市場未來之展望。按保險證券化之興起背景,乃因傳統再保險市場之承保能量不足,保險業者用之因應頻繁之巨災及萎縮之再保險市場承保能量的替代方案,其主要類型有保險連結型固定收益證券、交易所的巨災選擇權及保險連結型資本融資證券三種。展望未來,雖然保險證券化商品有保險風險之不同質性等諸多挑戰,但無庸置疑的,保險證券化已是未來保險及再保險產業發展的新趨勢。
第四章討論巨災債券之交易架構及發展現況。按巨災債券交易架構者,簡單來說,係以欲進行風險移轉的分保人或一般企業所設立之特殊目的再保險人(或特殊目的保險人)為核心,向外放射出四個交易關係所架構而成。該四個交易關係乃:(一)為與分保人之間的再保險交易(或保險交易);(二)為與利率市場上其他交易者間進行利率交換交易;(三)為與投資人之間的債券交易;(四)為與信託業之間的信託交易。另外,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的地震風險證券化等等著名的巨災債券交易案例,均將於本章內作詳細之介紹。
第五章討論巨災債券之法規架構。由於巨災債券交易所涉之法規眾多,未免紛雜,本章乃將此大致區分為二大種類而加以討論:第一,為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主要涉及美國商品交易法、期貨交易實務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信託法及保險法;第二,為相關稅捐法制:主要為我國之證券交易稅條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
第六章討論巨災債券交易之相關監理議題。按巨災債券交易之相關監理議題,通常涉及監理權限就應歸屬於何一機關?投資人是否應接受保險業監理法令之拘束?等等問題。最後,本章亦將提及新進的監理立法例-即美國伊利諾州保險交易所(Illinois Insurance Exchange)與美國保險監理官委員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之受保護帳戶公司模範法(Protected Cell Company Model Act)、NAIC特殊目的再保險機制模範法(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Model Act)及百慕達一九九八年保險修正法,以便完整呈現整個巨災債券監理之全貌。
第七章討論我國於引進巨災債券制度時所可能面臨之法規與監理制度相關議題。就我國現行法規制度而言,如欲引進巨災債券此一新興風險移轉方法,將面臨到許多挑戰與衝擊。諸如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並無法直接適用於巨災債券、我國是否可以於國內設置特殊目的再保險人,以及如何在國內外公開發行或私募巨災債券等等問題均是。其次,再就我國保險監理制度而言,如欲引進巨災債券制度則勢必亦需對整套保險監理制度作出適度之調整,方能竟全功,本章亦將詳究之。
第八章為結論。本章將擷取前揭各章討論之結果加以彙整,俾供將來我國引進巨災債券制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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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結合企業進行募款之研究:以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為例郭家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CCSA)結合企業進行募款之募款策略、募款合作模式與募款合作關係。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結合的合作夥伴關係,可創造更多的社會福利,亦是政府仰賴的重要夥伴。發展跨組織的合作關係,讓社會資源被充分運用,藉以順利推動各種社會計畫方案。本文透過文獻分析與深度訪談的方式,呈現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在實務運作上與企業進行募款合作之策略、模式與合作關係所反映之特色與問題,嘗試提出對個案及後續研究之建議與改進之道。
本研究個案選擇對象係以關懷失家兒童之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為主,探討該協會與企業合作募款之實務經驗,對於其他領域的非營利組織難以含括全貌,因此,未來尚須進行更廣泛之研究與探討。然本研究探討非營利組織結合企業進行募款,跳脫雙方贊助與受領導的傳統關係,藉由個案豐富的實務經驗分析,嘗試提出非營利組織結合企業募款合作具體之道、可運用的募款合作模式、募款合作關係的經營及合作所創造的社會影響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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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儒家教學的核心要義:立志與為己之學 / On the Cardinal Concepts of Confucianism with Regard toTeaching: Li-chih and Wei-chi王志文, Wang, Zhi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立志,是儒家教人成長及轉化的「霹靂手段」,也是儒家形塑健動人格的根本原理。儒門修養技巧粲然多元,但立志的扼要及深遠,恐怕會讓各種修養都只能瞠乎其後。「立志」在儒家就是「悠悠萬事,唯此為大」的一件事。及至宋明以降,眾位儒林名宿更一再懇請立志,於是遂在文學的「言志」傳統之外,別開一支「教」與「學」的「立志」傳統。
本論文研究緣起,即留意那些飽覽經籍又盡閱世情的大儒,何以竟會一致地高度關注「立志」?「立志」不是人人「能說會道」的「常識」嗎?這種「常識」,為什麼要大張旗鼓去疾呼呢?
進而,儒家「立志」的觀念,有特定的規創性內涵──為己。「為己」要求自我生命的轉化及善成。人能養成強烈的「為己意識」,才能收回以往長年外逐名利的虛偽及疲憊,學著與自己相處及自重自愛。從外逐而轉內,人才能「轉俗成真」,有「真人」才有「真志」及「真學」。故「為己」正是儒家「大學之道」的基石。
本論文正是剖釋「立志」與「為己」這兩個儒家教學的核心要義。
緒論檢討前行成果餘留的研究空間,並指出由於「立志」一詞的濫用,讓傳統「立志」所蘊含的深沈與厚重之義,轉趨浮薄。同時,本論文的研究策略,並非幽深地精究一家一派,而是為求研究成果更普遍有效,將以《論語》、《孟子》為主要材料,再揀選宋明大儒提及相關內容的文獻予以研討。
第一章是〈評定《論語》:「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的三派詮釋〉。自古對於「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的詮釋,大致有「貴古派」、「今是派」與「調和派」等異說。文中即往復辯難三派何者最諦當。主要結果確定「貴古派」的論調,能獲得《論語》最多的印證與支持,更指出「為己」的具體要求,即「自知」與「自愛」。
第二章是〈「為己之學」隱含的「孤獨」意涵〉。以往多認定儒者處於熱絡的人際網路;但是,深入文獻,能照見儒者亦有孤獨心理。那孤獨感對儒者在「人格」及「學」的養成,又有什麼影響?主要結果是,孤獨感對「為己意識」養成有所助益,甚至實踐「為己之學」,本身常要面對踽踽獨往的情況;而孔子本人提出「為己」,正與他「吾少也賤」的孤獨感大有相干。
第三章是〈「志」的內涵及其作用〉。由於「志」字本身就有「目的」和「希望」的涵義。因此本章藉助William Damon的「目的感」理論及Charles R. Snyder的「希望理論」來作為理解儒家「志」字的新資源。再則,傳統釋「志」字為「心之所之」,文中將以「信念」對「情緒」、「行動」的決定關係,去釐清「志」的「所之」動力如何生起。並歸納先儒對「志」的實踐體驗,獲知立志將生起四個踐德大用:解放抑制、動力騰湧、不動不奪、遏制習欲。當立志而生起這四種效用,使人在踐德上「欲罷不能」,人遂能善勇進取,所以「立志」是生命轉化的有力保證。人惟患不能立志,不患不能成章自立。
〈結論〉則總述全文,並本於前面的研究,將傳統解釋成「心之所之」的「志」,重新概念化成為「為己的信念系統」。更指出儒家「立志」的課題,不僅只涉及個人的生命目的追尋而已;事實上,協助青年立志這件事,本身與今日社會發展的衰盛相關,而且立志的研討,更有潛力能對尼特族、青年晚熟等社會憂患,給出預防及紓困之道,而這是儒學在當代能發揮人性溫度和可貴價值的切實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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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視化手法を用いた多目的最適化問題における満足解の選択支援FURUHASHI, Takeshi, YOSHIKAWA, Tomohiro, YAMASHIRO, Daisuke, 古橋, 武, 吉川, 大弘, 山代, 大輔 15 December 2008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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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モデル型多目的GAにおける可視化を用いたユーザの意思に基づくインタラクティブ探索FURUHASHI, Takeshi, YOSHIKAWA, Tomohiro, YAMAMOTO, Masafumi, 古橋, 武, 吉川, 大弘, 山本, 雅文 15 February 2011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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