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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WTO會員國於TBT協定中「國民待遇原則」下之政策空間

趙思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TBT協定第2.1條與GATT第3.4條同為規範「國民待遇原則」,TBT協定卻缺乏如同GATT第20條一般例外之規定,致使TBT協定之規範似乎較諸GATT嚴格,而造成與TBT協定序言所肯認WTO會員國在在不構成恣意或無理歧視之手段,或成為國際貿易之隱藏性限制的情況下,擁有實行政策空間權力之宣言不符。 學者提出有三種解決方式:第一種為透過允許援引GATT第20條之一般例外以正當化TBT協定之違反;第二種為透過解釋之方式,將「同類產品」此一要件納入一般例外之彈性;第三種同樣主張以解釋之方式,惟係欲透過對「較低待遇」之解釋以達成彈性。現行實務係採第三種解釋方式,惟本文認為現行實務所新創之「正當管制區分」,其內涵涉及的是「可比性」,不應置於「較低待遇」中討論,因為此可能使得「同類產品」之認定變得較無意義。另一方面,「較低待遇」之通常意義無法容納上訴機構現在所為之「正當管制區分」之分析,而有司法造法之疑慮。因此,現行實務於理論之形塑似有不妥。 據此,本文認為透過對「同類產品」之解釋,將WTO會員國之政策空間納入,可能為一較合適之選擇。而此選擇可以有二種方法:第一、以「管制目的」而不以「市場競爭關係」為詮釋BTA方法中四項「指標」之核心概念。第二、以「管制目的」作為認定系爭產品是否為同類之「指標」。而由於前者有受限於BTA四項「市場經濟面向」指標,可能將使政府因非經濟因素之政策考量所採行之技術性法規,仍舊受到限制,故本文認為以「管制目的」作為認定「同類產品」之額外指標,為較妥適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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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先生權能理論之新詮--民意與政策互動關係之探討

于彬彬, Yu, Bin-B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治學所討論的中心問題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而中山先生提出的權能區分理論,可以說是他解決這個問題的主張。 政治學中以國家或政府為研究取向,並以此政治學研究範圍的,可推自十九世紀末葉至第一次世界大戰間,中山先生演講三民主義的期間正是屬於此時期。而以政策作為政治學研究取向,則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才逐漸開始的。 公共政策乃政府施政的具體表現,因而從現代「政策」觀點來探討政治問題,較昔日以「政府」觀點來探討政治問題直接且具體。是故,本文主旨在從公共政策的觀點,探討人民與政府之互動關係,並藉此賦予中山先生之權能理論新的意義。 本文主要是採用文獻分析的方式。首先,以權能區分之理論背景為開端,論述民主政治的理論與運作,歸納中山先生權能區分理論之由來,闡述「權」、「能」概念之意涵及其互動關係,並進一步說明權能理論的制度設計。其次,回溯政治學研究取向的演進,且以現代政治學的研究取向重新詮釋中山先生之「權」、「能」概念,並說明其實質意義與運作。最後,將政策過程分成政策制訂、執行、及評估三個聯結環境,探討重新詮釋過的「權」、「能」概念-民意與政策-之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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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私人土地下方部分空間權利

邱萬金, GIU, WAN-J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社會,斯有法律」法律上之諸制度,應反映各時代之政治背景,經濟結構與社會 需要;捷運系統地下化工程為一立體分層使用模式,現行有關的平面使用法制業已不 符所需,容有必要參照各捷運先進國家之相關立法、實例,配合國內的法律體制和社 會實情,研擬一套合理可行的穿越權利模式,以便為捷運系統地下化工程和類似的重 大工程建設或一般民間的立體分層使用,提供立法上之參考依據,此為本論文之研究 目的。 本研究分別蒐集了德國、法國、日本、新加坡、香港、英國、美國等國外之捷運系統 有關法令或實例,並將國有關論文目的之期刊、法規、實務上之判解、學說加以整理 歸類,形成了本論文之文獻基礎。 本論文之研究係以外國有關之捷運立法例或實例為主,配合我國現行之法律體制、社 會和經濟之背景、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作立法上之比較研究;對於各種可行之制度 予以分析比較其優劣,最後建立起最適合我國法律體制和社會實情之權利模式。 本論文共分五章,大致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 內含前言、研究動機和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德、法、日、香、新、英、美各國相關制度之研究。 第三章 我國應採行制度之探討。 第四章 相關配合立法制度之研究。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論文之研究結果建議﹕應在大眾捷運法中創設「區分地上權」立體分層使用制度, 並準用徵收之程序加以取得,以便利捷運系統地下化工程之興建和保障私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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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刑事起訴法條

林士欽, Lin Shih-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以上即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承認之變更起訴法條制度,在法國法上稱之為罪名調整(requalification),此一制度之由來,由本土教科書的閱讀得知係基於採納職權主義之故 ,這樣的理解持續到進入法文文獻的閱讀之後,作者對這句話突然顯的不知所措,因為「什麼是職權主義?」,在法國當代通用的知名刑事程序法的教科書中 ,對於訴訟架構,也只有談到糾問制(inquisitoire)與控訴制(accusatoire),並沒有提到職權主義,那變更起訴法條為什麼可以跟職權主義扯上關連,而職權主義又是什麼?這個疑惑一直到我閱讀到了司法職責區分原則(第一章、基礎認知),我才恍然大悟,變更起訴法條涉及的是罪名的調整與適用,而這是審判(jugement)的核心功能,在司法職責區分(principe de la séparation des fonctions judiciaires)之下,他被賦予給法官(偵查(instruction)與起訴(poursuite)在我國被賦予給檢察官,在法國偵查則另外交由偵查法官為之),由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進行審理並恢復他們真正的罪名,罪名調整制度便成為審判程序之必然,因為只要有審判制度,法官就有適用法律之職責,就會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能,除非將起訴罪名認定為訴訟標的,則此時罪名之調整所涉及的就是訴訟標的之變更,這項任務不歸屬法官,而繫之於當事人。 回到變更起訴法條,之前提到,在司法職責區分之下,法官肩負著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即審判)之任務,首先,就事實認定而言,法官會為起訴的事實(in rem)所束縛,這是一項重要的程序規則,這項規則這樣說道,當案件一經合法起訴到法院,產生合法訴訟繫屬之後,經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的犯罪事實,會對法院產生拘束力,亦即法官不可以認定起訴書中所無之事實,這就是起訴的事實效力(或稱對事效力),發生於案件合法繫屬於法院之後,所謂的合法繫屬指的就是訴之提起,訴之提起方式(或言繫屬模式)在我國主要有公訴與自訴兩種,法國法除自訴外,在公訴中則存在有直接傳票(citation directe)、移送處分(ordonnance ou arrêt de renvoi)、立即出庭(comparution immédiate)與自願出庭(comparution volontaire)等四種方式(第二章、起訴之模式與效力)。 其次,就法律之適用而言,在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e de légalité des délits et des peines)的要求下,欲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法官就必須查核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要件該當,同意檢察官之法律見解固毋論,然若法官(變更主體)在審判過程中認為罪名之適用有所偏差時,對於科刑或免刑判決(變更需限於科刑或免刑判決?),法官就必須為起訴法條之變更,而由於受到起訴的事實效力所拘束,這項罪名調整之權限則必須侷限在事實同一性的範圍內(事實同一性),亦即新罪名的適用不可以包含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未指出之事實,該如何認定,法國學說實務對此顯的異常平靜,作者在法條變更方面沒有看到關於同一性認定的相關討論,相反的,我國學說在此方面則發展得相當蓬勃,但仍不脫基本事實同一說與法律事實同一說之分野。(第三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要件) 二00二年春天,作者利用到Poitiers大學學習法文之便,順便就近向在當代法國刑事法方面頗負盛名的Jean PRADEL教授請教關於告知義務之看法,當時作者詢問了教授,如果法官忘記告知在法國法應當如何處理,教授一副不以為然的表情,一度讓作者誤以為法國法在這方面的進步,慢慢的,作者方瞭解到,原來傳統上,法國實務界一直皆認為同一性是變更起訴法條的唯一要件 ,這項看法一直持續到一九九九年歐洲人權法庭對法國關於輕罪(délit et contravention)的刑事程序所做成的一項判決才明顯改變,根據此號判決的見解(此亦為歐洲人權法庭向來的觀點),法官罪名調整之權利,在公正程序的要求下,應當與被告的防禦權結合以觀,亦即為保障被告在訴訟上知的權利以及辯駁權(contradiction),以便其能適切實施訴訟上防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一旦心證有所變化時,必須踐行告知,適時傳遞予被告訴訟上之變化,且待被告就新罪名有所表示之後,方能為罪名之調整,此舉使得近年來法國最高法院在對關於罪名調整之判決為廢棄(cassation)審查時,見解明顯轉向歐洲人權法院;而在我國法方面,則有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款之設,綜觀近年來我國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實務對於該規定的具體操作,愈見重視被告在訴訟上之防禦權,與歐洲人權法院之作法有漸趨一致之態勢(第四章、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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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性偏好與地方公共財之最適提供水準 / Heterogeneous Preferences and the Optimal Provision of Local Public Goods

王舒齡, Wang, Shu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Tiebout (1956) 之假說 (Tiebout Hypothesis) 為基礎,在數個轄區之經濟環境下,假設人民具有「異質性偏好」及「完全移動性」,利用模擬 (simulation) 的方式,探討人口以及地方公共財之最適配置狀況,並探討其背後所隱含之經濟意義。 本文之研究發現有以下三點。第一,對於公共財具有異質性偏好、且具有完全移動性時,個人會依據自我選擇機制 (self-selection),選擇使其效用極大化之轄區居住,產生區分 (sorting) 之效果,符合Tiebout所預期。第二,就比較靜態發現,在技術水準越高,或者私有財之偏好越高的情況下,高偏好轄區的人口越多,每人持有消費性公共財數量也越多;而當資本產出彈性增加,則高偏好地區人口越少,且每人持有消費性公共財數量越少。第三,若中央政府徵單一稅 (uniform tax) ,且定額稅與資本稅之稅額相等,則以中央政府的角度觀之,不論何種稅制,均不影響全國地方公共財之總提供水準,故異質性偏好在此未造成任何影響。但若以地方政府的角度觀之,並以「每人持有公共財數量」之角度切入,則異質性偏好不但造成區分效果,更使轄區之資源配置具有脫離對稱均衡的可能。若將社會總福利水準極大化時之定額稅定義為最適稅率,其所對應之每人持有地方公共財,定義為公共財之最適提供水準,以此作為比較基礎,則在課徵資本稅之下,生產要素使用之扭曲性,影響人民之消費行為,進而改變轄區內原來的資源配置,強化轄區間資源配置的差異。在本文以兩個轄區為例,並以消費性公共財為分析重點之模型,發現地方公共財的提供,受到轄區內個人偏好強度差異之影響,出現偏好強度高之轄區公共財提供過多,偏好強度低之轄區公共財提供不足之結果。 關鍵字:Tiebout、異質性偏好、完全流動性、自我選擇機制、區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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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命令與控制型到規制型國家:公共性概念的變遷 / From Command and Control Model to Regulatory Sta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of Publicness

朱玉, Zhu, Sien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要處理的問題為:「公共」的內容究竟為何?以及在福利國家的脈絡下公私之間如何互相滲透?本文採用Naomi Pfeffer與G. Majone的見解,將福利國家分為命令與控制型模式(command and control model)與規制型國家(regulatory state)。而這二種模式的差異可以由統治(government)和治理(governance)兩字得到說明,前者與命令與控制型相關,後者則與規制型相關。而所謂「治理」之概念,即一種國家權力向社會回歸的現象。本文以哈伯瑪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為理論背景,探討現代國家職能由福利國家的興起與轉型之國家與社會關係與公私融合的過程。 / The main purposes of this thesis are: (1) discus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of state and society under the process of “‘societalization’ of the state” and “‘stateification’ of society” through the rise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welfare state; (2) examine the theories of “publicnes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nd the phenomena of “public-private mix” to study the mutual relation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 (3) review and criticize the selected public policy. The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has declined under the welfare state nowadays. On the topic of welfare state, this thesis applies the opinions of Naomi Pfeffer and G. Majone that divide the welfare state into the command and control model and the regulatory state. The words “government” and “governance” could interpret the difference of these two kinds of patterns: the former is relative to the command and control model, while the latter is relative to the regulatory state. In addition, the conception of “governance” indicates the process of authority returns from the state to the society. On the topic of public/private relation, this thesis adopts the theories of Jürgen Habermas in his book: The Structure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Sphere, through his ideas of public sphere and its relation among the intimate sphere and the stat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In practice, this thesis takes the case of turning the national university into the corporation (juridical person) in Taiwan, and introduces to the theories discussed above: see the university as a public sphere and its reform as the transformation of welfar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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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法律性質及其登記問題之研究

潘德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因快速經濟發展與都市化,肇致都市汽車停車空間(俗稱:停車位)嚴重不足的現象,連帶其行情,也水漲船高。因此,如何保障停車空間買賣交易安全,確實是關乎交易當事人切身權益甚鉅的問題。而早期有關停車空間,產權歸屬究為專有、共有部分之項目,及其所有權劃分方式,內政部咸認屬私法上契約關係,宜由當事人依照民法規定自行合意為之;直迨1980年代後期,內政部有鑑於地下層「違規使用」嚴重,為解決此一問題,爰於1991年9月18日發布台(80)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規定,將「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與「法定停車空間」,強制認列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事實上,我國有關停車空間產權歸屬,雖可分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兩種方式。而現今停車空間交易市場上,紛爭最多者,咸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停車空間為大宗。 基此,本文爰擬將區分所有建築物附建之停車空間問題之研究,從「共有部分」面向上出發,首先剖析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理論,以探討現行法令制度之合理性,進而分析檢討因前揭因素,所衍生出實務上爭議問題,以資釐清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爭議原因所在;再者,擬從民法以及公寓條例等實體法法理脈絡,綜觀法定停車空間,是否必然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其間是否存有學理與司法、行政實務見解,乃至與實際不動產交易情形,可能潛藏之矛盾或盲點?最末,並嘗試從「法律保留原則」角度,檢視內政部以918函釋,逕行認列「法定停車空間」,應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是否存有法理上之問題?及其適法性如何? 經本文研究發現,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實務上常見交易糾紛問題之癥結,在於我國有關「停車空間」登記方式,並無一套專屬的登記制度,且現行有關建築改良物物權登記原則,係直接源自於土地登記規則,在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下,所逕自創設者;尤有進者,內政部以違反「行政合法化」原則,直接以規律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等同行政規則法令位階之918函釋,對於原屬建築物一部分的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逕行實體之判斷,強制將其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做法,肇致所有權與使用權之混淆,實已違反凡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以及財產權之「重要事項」者,應由立法機關所訂之法律加以規定之原則;以上所為,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難謂無悖離憲法之虞。基此,本文建議,應從停車空間之特性,由整體性、全盤性地針對問題與實際需求為檢討修正,制訂一套專屬停車空間「簡明」之登記方式,以建立單純的停車空間地籍、提供正確而充分之資訊,如此,對於解決層出不窮的共有部分停車空間交易糾紛,才是正本清源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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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思想與當代民主政治的運作

莊輝濤, ZHUNG, HUI-T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 說明論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架構。 第二章:「民主政治的理想主義與實際」: 先揩評古典民主思想,後經驗性民主理論為基礎,配合國家主權的概念,說論現代民 主政治不過是政府統治權與人民控制權的互動。 第三章:「當代民主效治中政府治權與人民控制權的互動」: 分析當代民主政治的運作;以政府職能的擴增、專家統台、統治權集中化為政府統治 權運作的特徵;以憲政制度、選舉權擴大、普通法律的創制複決權與罷免權的式微、 輿論、壓力團體、政黨的發達、有利人民控制的垃會條件的存在為人民控制權運作的 特徵或方式;末以平常時期政府統治權與人民控制權的平衡互動與非常時期的調適做 結。 第四章:「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思想」: 說明權能區分思想提出的時代背景,並依次論列權能的概念區分、權能平衡的政治運 作理想、權能平衡的制的制度設計。 第五章:「權能區分思想的評估」: 經驗性民主理論與當代民主政治的實際運作,概符合權能區分思想中的原則;唯若干 問題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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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及其登記問題之研究

徐明淵, Xu, Ming-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首先說明研究內容及研究方法,以確立全篇主旨。第二章就不動產所有權之內 容,即土地所有權為配合社會變遷而為型態、內容之遞邅演變,不動產所有權中建物 、土地分別成立所有權之法律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發生演變及其理論背景,以為全篇 討論之背景資料。第三章研究區分所有權之內容分類,及專有與共同部份之界定,以 明瞭區分所有權之正確內容。第四章討論區分所有權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結構上之 關係,利用上之關係、處分管理上之關係、及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及解釋。第五章我 國區分所有權之登記制度及法令解釋及目前登記制度所產生之困擾。第六章本於前述 各章所述研究區分所有權登記之優點及缺失,作成結論,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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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apartment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rporations

賴佳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若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問題分為所有關係與管理關係兩大方面,本文係著重於管理關係的討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有,(1)管理委員會、(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3)規約。 管理委員會是指,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委員所設立的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而管理服務人是指,受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又基於建築物之所有人的地位,全體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建築物的設置維護亦有其基本的責任(民法第191條)。若今因對於管理維護的事務有所疏失,應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便值探討。 又關於建築物的維護,公寓大廈僅是眾多建築物型態中的一種,但本文的論述範圍僅限於住宅用的公寓大廈或其混合型態,如住商混合或住辦混合之大樓,故諸如商用大樓、行政機關、學校、醫院等建築皆不在論述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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