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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政府負擔補助比例問題之研究

林秀美, LIN HSIU 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體系之重要一環,台閩地區社會保險制度之發展,至今已四十餘年,保險之給付項目與範圍亦不斷擴充,誠為台灣地區目前社會安全體系最重要之一環。觀察我國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如公、勞、農保及全民健康保險等,政府介入負擔的程度因不同職業、身份對象而有差異,另按不同被保險人對象規定有單獨或有二級或三級政府共同負擔,且各級政府間補助比例亦有不同規定。本研究希望能藉由相關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瞭解各級政府對我國目前各主要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之財務負擔情況,並從學理面說明政府介入補助負擔程度之適當性及各級政府共同分擔比例之公平、合理性。 本研究除配合學理上之探討,並依據我國目前各社會保險之相關法規規定及統計資料加以分析,檢討發現: 一、 在學理上,政府對社會保險的適當補助比例問題之探討,亦即反映 社會保險在純保險與純福利之間的取捨,也就是從社會保險財源籌措與政府的責任角色去考量取決。 二、 從效率面或所得重分配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險事項之規劃、補助之幅度及財源之籌措應為中央政府之職責,應由中央政府來負擔;但地方分權並不是完全獨立於中央的地方主權,地方政府亦有配合中央政策之責任,另就社會保險事項所產生之受益範圍大小來看,可能具有地域性及利益遞減性,故某種程度上除由中央政府來主導規劃並負擔補助財源外,仍可由地方政府負擔補助經費,以落實地方政府經費以受益原則分擔之精神。 三、 依「政府負擔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情況」資料顯示,近年來的變化有明顯成長之趨勢,我國各級政府整體補助比例從八十三年的1.5%,逐年成長至八十六年的5.3%。 四、 由「政府對各項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情況」資料顯示,目前存在各社會保險間之不同補助比例係依職業別來分類且差異性大,似缺乏適當之理論依據,應重新選擇補助比例之標準,理論上而言「所得」應為一較公平而客觀之指標。 五、 依「各級政府對各社會保險負擔保費補助比例」資料顯示,關於「勞工保險」之補助,以往年度中央政府之補助占支出之比例相較於地方(省市 )政府之比例為輕,又省市政府間之補助占支出之比例又有差異性存在。勞工保險之適用範圍對象具有全國性,且政府對其補助有所得重分配之政策目的,中央政府相對補助占支出之比例較省市政府為輕,不盡合理;「公務人員保險」部份基於公教人員屬地方政府之編制人員,故由各級政府負擔保費支出應屬合理;「農民健康保險」方面雖規定中央政府之負擔比例高於地方政府,但由統計資料顯示,地方政府相較於中央政府在補助占支出比例上之負擔仍為較高;而各地方政府間 ( 尤其是縣市政府間 ) 的負擔補助占支出之比例因各地方政府的財源情況而有頗大差異,並造成農業縣市(如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屏東縣等)相對負擔較重;至於「全民健康保險」,因其各類目之保險對象亦以公保、勞保、農保、軍保、低收入者及其他被保險人等為分類標準,故承襲原有保險制度之因素,造成原存在於勞、農保中之各級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不合理情況亦存在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中,又依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欠繳保費率高達37.14%(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底止),尤其是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縣,在其財源情況相對較其他縣市拮据下,欠費情況嚴重,似有貧者越貧之不合理情形。 六、 由以上的檢討分析得知,對於勞保、農保及全民健保現行規定各級政府負擔補助之情況應加以修正,若考量政策施行具有全國一致性、所得重分配及外部性等因素,則應由中央政府擔負主要之補助責任;但在受益原則下,則可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保費補助。地方政府之負擔在受益原則與普遍原則考量下,可按各地方行政區人口數來決定分擔比例之標準。 根據上述分析,提出建議如下: 一、 在自助互助原則及比照歐美各國近年來已驚覺福利發展之政府財務責任應減輕情況下,目前我國政府社會保險支出佔政府實質支出比例約為 6% ,尚屬合理。惟我國目前仍屬開發中國家,對於即將實施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應適當控制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政負擔,以避免產生對其他支出項目之排擠效果。 二、 針對「政府對各社會保險依被保險人職業別不同而給予不同補助比例」之情形,建議最佳方式為改以所得作為補助分類標準;或可採次佳方式,藉由補助比例之重新規劃來導正,本文建議先將目前繁雜的補助比例予以簡化,且同一保險制度不因被保險人職業不同而有不同補助比例(各社會保險之政府負擔建議比例列示如表5-4)。 三、基於學理上之探討及考量目前省府已精簡,本文針對「各級政府對各項社會保險負擔保費補助比例」情況建議三方案,在方案一下(詳表5-11),改由中央政府來負擔對各項社會保險補助之責任。但考量中央政府財務負擔衝擊可能過大,及考量地方政府經費以受益原則分擔之精神,進而提出建議方案二及建議方案三( 詳表5-11 ),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共同負擔補助,其補助比例之分配可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稅收比例( 7 : 3)來分配或將原中央及省市政府負擔之部分改為全由中央政府負擔而其餘則由地方政府來負擔;又考量各地方政府因產業結構不同及財源懸殊之差異,建議各地方政府間之負擔補助比例按各行政區人口數之比例來分配。依據八十六年數據資料訂定此三建議方案之補助支出比例(詳表 5-12),可改善各級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之不合理情況;而建議方案二使各縣市政府負擔比例提高,但直轄市政府負擔比例則有減輕現象,配套措施應通盤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關於統籌分配款之分配,並由中央以統籌分配款或補助款之方式來改善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間之財政不均情況。 目錄 第一章 續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內容 2 第三節 研究架構 3 第四節 研究限制 5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用政府分擔理論 6 第一節 分擔緣由及其優缺點 6 第二節 政府分擔補助之財政福利理念 13 第三節 政府分擔社會保險費用種類 16 第四節 政府負擔保險費用之歸宿問題 17 第五節 各級政府分擔補助之理論分析 20 第三章 各國社會保險費用政府負擔情況 27 第一節 社會福利型國家 28 第二節 社會保險型國家 31 第三節 總結 37 第四章 我國各級政府社會保險費用負擔之分析 42 第一節 法令規定 42 第二節 數據分析 50 第三節 檢討 69 第五章 我國社會保險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之建議 79 第一節 政府負擔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 79 第二節 各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保費補助比例 83 第三節 各社會保險保費補助各級政府分擔比例 87 第六章 結論 109 參考文獻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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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對勞工權益影響之研究

劉慧敏, Liu, Hui-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提要內容 本論文研析原來屬於勞工保險中之普通事故保險中的醫療給付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辦理後,對勞工權益之實質影響,並闡述美國、西德、日本三個國家在勞工健康照護上之保險制度,希冀藉由他國已實施有年之經驗可對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修正有正面之參考價值。 全民健康保險最主要的目的,是讓全體國民免除就醫的障礙並保障其生存權,就他國辦理健康保險的經驗而言,並非一定要以政府之公權力來主導保險的營運。如德國、日本由民間自行組合的互助保險制,勞工有權參與健康保險制度的營運及管理,政府應僅負擔行政事務費用,醫療保險之保費應由雇主及被保險人共同負擔,以加強社會連帶責任(Solidarity),並避免醫療費用逐年上漲,拖垮國家財政。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勞保均採低保費政策,對於勞工而言絕非福利,今日的負債將由世代子孫負擔。 日本及德國政府對社會福利的干預只在於保障基本的服務品質,至於更佳的服務品質,則依個人能力而選擇,例如日本職管健保的給付較為優厚,在德國高所得者、自營業者等可自行選購民營商業保險,並由公司補貼部份的保險費。反觀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係強制納保,受僱勞工及一般國民均沒有選擇健康保險的權利,不論身份、職業及收入水準,每位國民享受完全相同的醫療給付內容,較缺乏彈性。 美國所採自由經濟,放任市場競爭方式的健康照護制度,只有利於醫療供給者及民間保險經營者,對於一般民眾及受僱勞工的健康照護保障實有欠缺;美國由於沒有全國性的基本健康保險制度,造成國民健康保障嚴重不足。 德國各疾病基金會的自主管理與日本的健康保險工會組織管理方式類似,係屬地方分權的多元化經營形態,政府除在行政指導、監督及立法,以及對老人、殘障者、學生、母親等實施補助外,原則上不實施國庫負擔,政府避免過份介入與干預。反觀我國目前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型態的中央集權方式經營,舉凡承保、支付、審核、監督等作業均由政府擔任,行政決策與經營權亦由政府獨攬,讓外界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並且缺乏成本控制的中立角色與機制。 本論文並就下列四項議題作進一步探討 1.我國勞工因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退保勞保之原因探討及所衍生相關權益分析。 2.全民健康保險對勞工經濟負擔之影響。 3.全民健保開辦後勞工保險費率應否調降之探討 4.全民健康保險對原勞保生育給付內容之影響。 所得結論及相關建議摘要如下: 結論: 一、勞工保險因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後,流失龐大的被保險人口,有關單位除要檢討勞工在保費的經濟能力負擔之外,更應加強放寬勞工保險的各類現金給付標準及加保資格規定,以吸引實際從業中的退保勞工再行加保勞工保險。 二、我國勞工在勞、健保保險費的負擔比例與保險費率,若在不探究給付內容之下與他國相較,應尚屬合理或偏低的水準,惟各國給付對象、給付內容、給付標準以及保險制度形成背景均不相同,他國資料僅可做為參考,無法確切斷言我國勞工負擔是否過重或過輕。惟本國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若尚需負擔五眷口之健保費用,其勞健保保費合計約高達薪資之二成。對勞工的負擔過重,有關單位應重視此等問題。 三、全民健保所提供生產時之醫療給付項目包括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新生兒膳宿及護理等,對於婦女、幼兒的照護,可以說相當周全,且免除部份負擔,應比以往之勞保現金給付理想。惟對於男性之被保險人,減少一項請領配偶生產的現金給付權益(在舊制勞保規定被保險人配偶生產時,可由其擇領一個月之分娩費,而全民健保開辦後,已由全面之醫療給付取代此項勞保之現金給付)但依據本研究顯示,勞工並無實質權益之損失。 建議: 一、 未來制度設計上應兼顧原已有社會保險者的權益。 二、 應注重眷口數較多之勞工的保費負擔能力。 三、 保險費率應確實尊重精算結果調整,由政府部門設立立場超然的精 算機構。 四、 改善勞健保投保薪資偏低問題。 五、 勞保條例應速進行研修,將目前的綜合保險改為分類保險辦理,以釐清保險之財務責任,間接地促進勞工權益。 六、 勞工保險改採分類保險外籍勞工應可就實際之需選擇參加保勞工保險之保險項目;兼職者及退休者准其加保職災保險。 七、 勞健保資源共用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並適時共同檢討增進效率。 八、 放寬勞保申請各類現金給付之規定,以勞工權益為考量之依歸。 九、 我國應加強婦女的生育津貼給付並可提供育兒津貼與照護病童假。 十、 附帶建議: (一)應速增訂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下限,以防止年齡未屆老年者退保勞保以領取老年給付,喪失老年給付之真正意義。 (二)我國公保及農保在職災部份均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並未另行劃分出來;在勞保方面則除包括普通事故保險保費外,業者需另負擔職災保險保費,是否有失公允,值得進一步探究。    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 對勞工權益影響之研究 目 錄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 第貳章 健康保險概論………………………………………………… 8 第一節 健康保險的意義…………………………………………… 8 第二節 健康保險的基本架構、經濟模型與種類…………………11 第三節 健康保險的目標與及特性…………………………………17 第四節 健康保險相關用語簡釋……………………………………20 第參章 健康保險制度與勞工權益—美、德、日等主要國家………26 第一節 美國…………………………………………………………28 第二節 西德…………………………………………………………39 第三節 日本…………………………………………………………49 第肆章 健康保險制度與勞工權益—我國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前後…62 第一節 勞工保險醫療給付制度……………………………………62 第二節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71 第三節 勞保業務因全民健保修正之內容及勞工權益之影響……92 第伍章 健康保險制度與勞工權益—國內外制度之比較與借鏡……99 第一節 美、德、日三國健康保險制度與我國之比較……………100 第二節 他國醫療給付之特點及在勞工權益保障上可供我國借 鏡之處……………………………………………………107 第陸章 問題探討---全民健保開辦前後與勞工權益………………111 第一節 勞工因全民健保開辦後退保勞保之原因及所衍生相 關權益分析…………………………………………115 第二節 全民健康保險對勞工經濟負擔之影響…………………124 第三節 全民健保開辦後勞工保險費率應否調降之探討………138 第四節 全民健康保險對原勞保生育給付之影響………………143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150 第一節 結論………………………………………………………150 第二節 建議………………………………………………………152 參考資料………………………………………………………………160 圖表目錄 表1-1 論文研究步驟……………………………………………………6 圖2-1 健康照護提供的經濟關係………………………………………11 圖2-2 所得效用圖………………………………………………………12 圖3-1 美國健康保險制度………………………………………………29 圖3-2 美國醫院保險住院部份負擔及任意加保者保險費負擔………31 表3-3 美國醫院保險﹝Part A)費率表…………………………………32 表3-4 美國補充性醫療保險份負擔及保險費負擔……………………34 圖3-5 德國疾病基金會種類及人數…………………………………43 表3-6 西德疾病保險平均保險費率的變動情形………………………46 表3-7 各國嬰兒死亡率及平均壽命…………………………………50 表3-8 日本醫療保險體系………………………………………………51 表4-1 勞工保險歷年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負擔比率變動表……………67 表4-2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68 表4-3 勞工保險歷年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數…………………………70 表4-4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簡介…………………………………………72 表4-5 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是否有實施的必要之調查…………………73 表4-6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體系圖………………………………………78 表4-7 全民健康各類保險對象的保險費負擔比率……………………81 表4-8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82 表4-9 全民健康保險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部份負擔費用……………83 表4-10全民健保住院之部分負擔比率…………………………………84 表4-11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減免情形…………………………………85 表4-12全民健保前後勞工權益及負擔之比較…………………………95 表4-13勞健保制度內容之差異比較表…………………………………96 表5-1 美、德、日三國健康保險制度概要……………………………102 表5-2 美、德、日三國及我國健康保險費用分擔比例………………106 表6-1各類健康保險投保人數及占全人口的比率……………………112 表6-2保險對象加保時差………………………………………………113 表6-3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各年增減情形表……………………………116 表6-4 台閩地區勞工實領老年給付件數、金額及占應收保險 費之百分比……………………………………………………117 圖6-5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前後勞保職業工人投保人數暨保費收支 概況圖………………………………………………………118 表6-6勞工保險各種實付保險給付金額………………………………120 表6-7勞工實領老年給付每件給付月數及金額………………………122 表6-8對全民健康保險滿意情形民意調查結果………………………124 表6-9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勞工保費負擔情形比較表………………126 表6-10各國強制性保險之財源 ………………………………………129 表6-11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各月份保險對象平均月就醫次數與 勞保比較……………………………………………………132 表6-12 八十四年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三月至六月各層級醫院 平均住院日數與勞農保比較…………………………………133 表6-13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歷年精算費率………………………139 表6-14 勞工保險基金概況……………………………………………140 表6-15 勞保基金分佈圖………………………………………………140 表6-16 全民健保開辦前後勞保生育給付之異同……………………145 表6-17 勞保生育給付統計分析表……………………………………145 圖7-1 民眾對全民健康保險滿意度調查結果………………………151 附錄一 重大傷病………………………………………………………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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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重分配效果於不同教育程度之影響

蕭茜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會保險制度(social insurance)是社會安全制度(social security)的重心,也是現今政府為了增進民生福祉、促進社會安全的重要環節。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自民國三十九年開辦勞工保險,至今已歷經五十六年。社會保險制度具有諸多的功能,其中一項重要的功能便是所得重分配(income redistribution),亦即政府可以利用租稅以外的社會保險制度,來改善國民所得分配不平均之問題,以達公平的目標。 在測度所得不均等程度方面,最普遍用來衡量的指標便是吉尼係數 (Gini coefficient),亦即我們可以從吉尼係數的變動來看出所得重分配變動的情形。另外,多數的學者以往只從垂直與水平兩效果著手來衡量所得重分配,但本文採用Aronson、Johnson與Lambert於1994年提出的AJL計算模型,將所得重分配效果拆解更細,除了拆解出垂直效果與水平效果外,還多了重排序效果。 由於現今國人受教育的機會愈來愈普遍,有不少學者利用人力資本論(human capital theory)與篩選理論(screening theory)來說明教育與所得之間的關係。這二種理論均認為薪資與教育程度呈現正向關係,因此,教育程度愈高者,所得水準通常會愈高,教育程度愈低者,所得水準通常會愈低,使得教育程度成為所得差異的來源之一。故透過社會保險的施行,能使高所得者與低所得者之間進行所得重分配。此外,隨著經濟發展層次之提昇,使得薪資所得佔總所得的比重日益增加,因此,透過受教育機會的擴大及國民教育品質的提昇,也會造成所得更均等地分配。 而本文正是以教育程度別與社會保險為出發點,來探討我國社會保險的所得重分配效果是否在不同教育程度下會有所影響。本文的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實證年度為民國85年至91年。綜合本文中第二章到第五章的分析,對於民國85年至91年社會保險實施情形的所得重分配效果所得到的結論如下: 一、從民國85至91年之各年「全年」的所得重分配效果分解中發現,每年的所得重分配效果皆為正數,代表社會保險具有所得重分配的功能。若將重分配效果拆解成垂直、水平、重排序三種效果,則發現垂直效果占了重分配總效果大部分的比例,且重排序效果大於水平效果,但由於水平與重排序兩效果的比重不高,故我國的社會保險仍然是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功能。 二、若進一步把各年的所得重分配以教育程度分成「國小及以下」、「國中」、「高中職」、「大專及以上」四類來重新檢視社會保險的重分配效果,則發現教育程度愈低者愈能因為社會保險制度的施行而使所得分配改善。 三、在上述四種教育程度分類下,所得重分配效果中除了垂直效果與重排序效果有大幅變動外,水平效果所占的比例甚低,且其變動幅度不大,因此我們可以說,社會保險的實施所帶來的水平不公平甚低。 / Social insurance is the core of social security, and is also the important link for the government to improve the welfare of people. Social insurance has many function,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at it can redistribute people’s income.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can use social insurance to achieve the goal of equity. In the aspect of measuring the inequity, the most popular index is Gini coefficient. Lots of scholars decompose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effect into two parts-vertical effect and horizontal effect. Unlike previous, I use AJL model to analyze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In other words, AJL model decompose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into there parts-vertical effect, horizontal effect and reranking effect. Because of the popular of education, people can accept education easily. Lots of scholars use “Human capital theory” and “Screening theory”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education and income. They point out that when a person have a high education then he will get a high payment. Therefore, this thesis is based on education and is arguing the distribution func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 First,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of Taiwan stills has the function of redistributing people’s income. Second, the people in the lower layer of education usually can redistribute their income by means of social insurance. Finally, the horizon inequity is few in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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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保險所得重分配效果於不同城鄉間之影響

簡雅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會安全制度,以社會保險及公共救助為主體,兩者之中尤以社會保險為骨幹,社會保險通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當中一項重要的功能即為所得(財富)重分配功能,亦即政府借助社會保險之力,達成安定經濟社會與改善國民所得分配不均,以達公平之目標。 本文在實證方法上採用「吉尼係數法」與「變異係數法」來計算社會保險的所得重分配效果。利用民國八十五年至民國九十一年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調查資料,探討臺灣地區所得分配不均度上升的原因是否來自於城鄉差異,其次是社會保險政策對於平衡城鄉差距是否有助益。 為了衡量社會保險的所得重分配效果是否會因城鄉發展程度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將臺灣地區內之城市分為都市、城鎮及鄉村三級,其分層標準係依照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標準分類。本研究以城鄉別與社會保險為研究主軸,探討臺灣社會保險的所得重分配效果是否在不同城鄉間會有所影響。 綜合研究結果及分析,對於民國八十五至九十一年社會保險實施的所得重分配效果所得到的結論為:1.臺灣地區自民國八十五年後無論是區分層級或整體所得分配效果上的吉尼係數均有逐漸縮小的趨勢,代表政府對於平均所得分配之努力是有所成效的。2.在吉尼係數法下,除了「都市層」外,社會保險實施後「城鎮層」、「鄉村層」與整體所得分配效果的吉尼係數值均高於較社會保險實施前,顯示社會保險政策在平衡城鄉所得差異上的力量似乎薄弱了些。3.在變異係數法下,無論是分層效果或是整體效果實施社會保險後整體的所得分配平均化力量均減弱,故社會保險政策在平均所得分配的效果上似乎沒有達到預期的成效。4.綜合上述兩種方法,除了吉尼係數法下的「都市層」有達成社會保險的所得重分配效果外,吉尼係數法與變異係數法的其他層級和整體效果分析均顯示出實施社會保險未達成所得重分配的效果。 / Social insurance and public rescue are two main components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specially, social insurance is also the skelet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hich has many important functions, one of which is improving the inequity of people’s income assignment. It means that the government redistributes people’s income through social insurance to achieve the goal of equity and further to stabilize economic society. This article uses the data of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rea family budget survey reported", which comes from 1996 to 2002 Directorate-General of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Executive Yuan, R.O.C.(Taiwan), as investigation material. We calculate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effect of social insurance by means of "Gini Coefficient method" and "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method". This article has two issues, one of which discusses whether the income inequality in Taiwan does come from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ity and countryside. The other one is the benefit of social security policy to balance of disparity of city and countryside. In order to assess whether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effects of social security ha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ities, we divide the cities in Taiwan into three groups: metropolis, countries and villages, according to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material. We use difference between cities and social insurance as two axes of our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income redistribution between different cities. To the effect of social insurance on income redistribution from 1996 to 2002, our study has following findings. First, regardless of classification or summation analysis, the Gini coefficient of income redistribution was gradually reducing from 1996 to 2002. This means that income redistribution policy of government is effective. Second, in Gini Coefficient method, country group and village group had higher Gini Coefficient than before executing social insurance policy. The conclusion shows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insurance was still not efficient. Third, in 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method, classification and summation analysis both revealed income redistribution was weaker than before executing social insurance policy, so the policy did not achieve the expected effect. From the above findings, although the metropolis group in Coefficient method did improve income redistribution, other analysis did not achieve the goal of income re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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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研究-以相關補助為討論核心 / Research of protection for workers incurring occupational accidents act in taiwan-focus on the related subsidies

蔡寶安, Tsai, Pao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來看,締約國必須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此乃屬於天賦人權之一種,亦為公約締約國之義務;另我國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條文內化成為我國之法律,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安全無虞的職場工作環境尤為重要,就職災的預防、補償及重建,雖有先後順序之別,然一旦發生職災後,後續之經濟上之補償及重建亦同屬重要。故本篇論文除討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議題外,首要討論的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法律上定性為何,此一問題,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制度間競合問題,故應優先解決之。 另深度研究職災勞工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津貼等亦發現數據背後之意義,另從訴願、行政訴訟之個案研究,以及經由深度訪談職災勞工、雇主及從事輔導職災勞工之各縣市職災個案管理員後,得出下列結論及建議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定位問題、罰鍰制度再思考 二、各項行政流程簡化 三、行政機關應強化聯繫功能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給付種類、等級應修法增加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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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勞工退休養老制度的政治經濟分析

吳奕霖, Wu, I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當前中國大陸城鎮職工與農民工等具有勞工性質的群體,其退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過程的政治經濟分析。所要回答的問題有三:一、中國大陸退休養老保險的歷史進程為何?有何特徵?二、中國大陸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制度現今運行情況為何?可能的整合方向是?三、中國大陸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當前運行情況是?有何隱憂?以上三點構成了本文的問題意識。 文中檢視中國大陸自1950年代所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至今所有關於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規的演變,並比較2011年《社會保險法》出臺後,關於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實質發展。此外,本文以北京、上海、廣東、河南各省的「退休養老保險金的收支結餘」做為基礎,使用各省的「歷史債務」、「經濟發展水準」、「勞動力流動」等面向分析養老金區域失衡的原因與長期發展的隱憂,以歸納出當前中國大陸城鎮職工與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個案省份分析。 本文發現,中國大陸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發展有著明顯的「路徑依賴」特徵,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出臺以降,關於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障歷經了單位保障到社會保險,最後則是具備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制度的建立。關於中國大陸退休養老體制的改革過程是中國社會主義傳統下與改革開放後強調經濟發展相互激盪下的結果。 中共以戶籍制度作為區分城鄉勞工的主要手段,在社會福利制度上形成了差異化的現象。本文認為關於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過去的社會保險體系發展中乏善可陳,與受到政府保障的城鎮職工形成對比的現象。中共當局開始正視農民工的問題是在改革開放後所形成的龐大民工潮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政府也必須替「第二代農民工」建設更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而達成「城鎮化」的目標。 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有著明顯的地域差異,其財政的制度也高度分權,具體反應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上。北京、廣東與上海享受著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成果,在吸引外來勞動人口上有著先天優勢,相對河南的人口外移有著明顯的對比。背後的意涵代表了富裕省份對於後發省份在社會保障資源上的「榨取」,不利於後發省份養老保險的長期發展。本文認為,2011年《社會保險法》出臺後,對於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確實有所提昇,也使具有「穩定就業」身分的農民工納入到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內,不過仍然需要觀察其後具體的發展態勢。中國大陸之後的退休養老制度發展,本文認為應該要向實現「全國統籌」的目標邁進,也可以藉由中央分配養老金,使地區養老金收支不均的現象可以有效紓緩。 / This thesis aims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bor groups in China, which include urban workers and migrant workers. It also discusses the political economical analysis in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for retirement pensions. There are three important questions that have to be addressed: First, what is the historical course on the Chinese retirement pension? What are the features? Second, how is the retirement pension run for urban workers and migrant workers today? What is the direction for integration? Third, what is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in running the pensions? Are there any concerns? Above three questions constitute the main issues that will be discussed in this thesis. It is evident that there are changes to today’s law and regulations of endowment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migrant workers. This thesis will use Beijing, Shanghai, Guangdong, and Henan province for “Balance of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 in Endowment Pension Insurance” as a basis. Also use each province’s “Debt records”, “Standard Economic Growth” “Labor Mobility”, etc. to analyze. In this thesis it also indica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for migrant workers and urban workers appears to be having a “path dependency” feature. China’s social security has gone from a unit security to a social security. The social welfare system creates a phenomenon of discrepancy in the system. This thesis deems that in the past,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reform development is not effective compared to the government security the urban workers received. The government must help “Second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create a fair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reach “urbanization” as a goal. China’s social security growth has a noticeable regional difference; there is also a high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the finance system, which reacts on the reform for social security. Beijing, Guangdong, Shanghai enjoy the economic gain after the reform, and attract many foreign labors, gives them dominant advantage. In contrast, Henan, there is big difference in number for migrate workers. Behind this, there is an implication that prosperous provinces create an “extortion” of resources to those less prosperous, meaning there is no care for their endowment insurance growth. Overall this system still has potential for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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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制度之研究 V.1

張家洋, ZHANG, JIA-Y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正值非常時期,政府以有限財源,肆應各方重大需要,公教人員待遇自難臻 於理想。 社會保險在理論上乃是解決薪俸階級生活問題增進其經濟安全與福利的有效工具,現 為世界各國普遍採行,就我國一般公教人員目前的經濟生活條件而言,此種制度的性 質與作用似頗符合彼等生活方面的實際需要,若設計妥善,應可發揮相當良好的功效 。而現行公保制度即屬利用此種措施。 就結構及內容而言,本論文共分八章,凡屬公保制度之各重要部分大致均已論及。茲 將各章內容分別簡述如下: 第一章為「公保制度建立之背景與目的」,主要是從公務人員生活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論及公保建立的經過與目的。 第二章為「公保之立法」,主要內容在說明公保各種法規立法的情形,所含重要立法 原則、立法技術、修正及解釋、法規的性質、效力及地位等事項。 第三章為「公保行政系統」,係分別就公保行政系統中三個構成分子─主管機關、承 保機關及監理會的組織、職權及相互業務關係等加以說明,並對現行行政系統提出批 評,陳述改進意見及對未來行政系統發展的展望。 第四章為「公保之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本章係以要保機關為主體,說明其條件、 範圍、職責及業務程序。此外並論及被保險人的資格條件、範圍及未來擴充的可能性 。其中關於各種業務程序析述甚詳,其原因即認為程序雖係微末細節,但其對被保險 人權益及公保實施的效果俱有極大的影響,所以值得重視。 第五章為「承保項目及各種給付」,主要係說明現有承保項目的範圍、各種承保項目 設置的意義、與外國社會保險承保項目的比較、及未來擴充的可能性。 第六章為「公保財務」,主要係說明公保財源的範圍、經費支出的情形、虧損發生原 因的分析、歷年虧損的情形、未來財務危機的測度、及應付虧損危機與健全財務基礎 所應採取的對策。 第七章為「公保意見調查報告」,係專門就對被保險人所作意見調查的結果,進行統 計分析,說明其各種意見內容與趨勢,並解釋其成因與背景。 第八章為「對公保之評價、建議與展望」,關於對公保效果的評價部分,係分別依據 官方統計意見調查及個案三方面資料,對公保實施的效果予以合理的評議。關於建議 部分,係選擇各章中重要意見作扼要說明與補充。雖然,部分意見可能在目前似嫌陳 義過高,不易實現,但作為公保日後改進的理想目標則未嘗不可。關於對公保未來發 展的展望,則係說明對公保業務與財務方面未來發展途徑所作的蠡測,並論及其與全 面社會保險制度配合的可能性,另外提出數點研究公保制度的綜合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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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制度之研究 V.2

張家洋, ZHANG, JIA-Y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正值非常時期,政府以有限財源,肆應各方重大需要,公教人員待遇自難臻 於理想。 社會保險在理論上乃是解決薪俸階級生活問題增進其經濟安全與福利的有效工具,現 為世界各國普遍採行,就我國一般公教人員目前的經濟生活條件而言,此種制度的性 質與作用似頗符合彼等生活方面的實際需要,若設計妥善,應可發揮相當良好的功效 。而現行公保制度即屬利用此種措施。 就結構及內容而言,本論文共分八章,凡屬公保制度之各重要部分大致均已論及。茲 將各章內容分別簡述如下: 第一章為「公保制度建立之背景與目的」,主要是從公務人員生活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論及公保建立的經過與目的。 第二章為「公保之立法」,主要內容在說明公保各種法規立法的情形,所含重要立法 原則、立法技術、修正及解釋、法規的性質、效力及地位等事項。 第三章為「公保行政系統」,係分別就公保行政系統中三個構成分子─主管機關、承 保機關及監理會的組織、職權及相互業務關係等加以說明,並對現行行政系統提出批 評,陳述改進意見及對未來行政系統發展的展望。 第四章為「公保之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本章係以要保機關為主體,說明其條件、 範圍、職責及業務程序。此外並論及被保險人的資格條件、範圍及未來擴充的可能性 。其中關於各種業務程序析述甚詳,其原因即認為程序雖係微末細節,但其對被保險 人權益及公保實施的效果俱有極大的影響,所以值得重視。 第五章為「承保項目及各種給付」,主要係說明現有承保項目的範圍、各種承保項目 設置的意義、與外國社會保險承保項目的比較、及未來擴充的可能性。 第六章為「公保財務」,主要係說明公保財源的範圍、經費支出的情形、虧損發生原 因的分析、歷年虧損的情形、未來財務危機的測度、及應付虧損危機與健全財務基礎 所應採取的對策。 第七章為「公保意見調查報告」,係專門就對被保險人所作意見調查的結果,進行統 計分析,說明其各種意見內容與趨勢,並解釋其成因與背景。 第八章為「對公保之評價、建議與展望」,關於對公保效果的評價部分,係分別依據 官方統計意見調查及個案三方面資料,對公保實施的效果予以合理的評議。關於建議 部分,係選擇各章中重要意見作扼要說明與補充。雖然,部分意見可能在目前似嫌陳 義過高,不易實現,但作為公保日後改進的理想目標則未嘗不可。關於對公保未來發 展的展望,則係說明對公保業務與財務方面未來發展途徑所作的蠡測,並論及其與全 面社會保險制度配合的可能性,另外提出數點研究公保制度的綜合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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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制度之研究 V.3

張家洋, ZHANG, JIA-Y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正值非常時期,政府以有限財源,肆應各方重大需要,公教人員待遇自難臻於理想。 社會保險在理論上乃是解決薪俸階級生活問題增進其經濟安全與福利的有效工具,現為世界各國普遍採行,就我國一般公教人員目前的經濟生活條件而言,此種制度的性質與作用似頗符合彼等生活方面的實際需要,若設計妥善,應可發揮相當良好的功效。而現行公保制度即屬利用此種措施。就結構及內容而言,本論文共分八章,凡屬公保制度之各重要部分大致均已論及。茲將各章內容分別簡述如下: 第一章為「公保制度建立之背景與目的」,主要是從公務人員生活問題及其解決途徑,論及公保建立的經過與目的。 第二章為「公保之立法」,主要內容在說明公保各種法規立法的情形,所含重要立法原則、立法技術、修正及解釋、法規的性質、效力及地位等事項。 第三章為「公保行政系統」,係分別就公保行政系統中三個構成分子─主管機關、承保機關及監理會的組織、職權及相互業務關係等加以說明,並對現行行政系統提出批評,陳述改進意見及對未來行政系統發展的展望。 第四章為「公保之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本章係以要保機關為主體,說明其條件、範圍、職責及業務程序。此外並論及被保險人的資格條件、範圍及未來擴充的可能性。其中關於各種業務程序析述甚詳,其原因即認為程序雖係微末細節,但其對被保險人權益及公保實施的效果俱有極大的影響,所以值得重視。 第五章為「承保項目及各種給付」,主要係說明現有承保項目的範圍、各種承保項目設置的意義、與外國社會保險承保項目的比較、及未來擴充的可能性。 第六章為「公保財務」,主要係說明公保財源的範圍、經費支出的情形、虧損發生原因的分析、歷年虧損的情形、未來財務危機的測度、及應付虧損危機與健全財務基礎所應採取的對策。 第七章為「公保意見調查報告」,係專門就對被保險人所作意見調查的結果,進行統計分析,說明其各種意見內容與趨勢,並解釋其成因與背景。 第八章為「對公保之評價、建議與展望」,關於對公保效果的評價部分,係分別依據官方統計意見調查及個案三方面資料,對公保實施的效果予以合理的評議。關於建議部分,係選擇各章中重要意見作扼要說明與補充。雖然,部分意見可能在目前似嫌陳義過高,不易實現,但作為公保日後改進的理想目標則未嘗不可。關於對公保未來發展的展望,則係說明對公保業務與財務方面未來發展途徑所作的蠡測,並論及其與全面社會保險制度配合的可能性,另外提出數點研究公保制度的綜合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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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

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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