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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效力與給付整合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Insurance Effect and Payment Integration of Labor Insurance and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楊宗儀, Yang, Tsung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社會保險為職域型社會保險,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始納保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設計,係以與勞保年金化接軌為內涵,考量多數國民一生中均會面臨職業轉換,而以「有工作加勞保,沒工作加國保」的方式設計,因此年資之通算與併計、各項給付連貫與整合,均為立法之重點。二項社會保險制度整合,特別強調老年年金給付的年資合併計算與手續合併請領。然而,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畢竟為二個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加保資格、保險法律關係及給付條件、方式與內容等均有不同,兼以勞工保險退保後仍具有「餘後效力」,致使可能與國民年金保險效力重疊,均使勞保與國保在實務運作上充滿了問題與困難。   經由研究後首先發現,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併計的設計無法完全涵蓋所有風險,造成對於年金給付之財產權及期待保障力有未逮之處。再者,勞保與國保間除老年年金給付外,其餘各項給付在勞保制度本身設有擇一請領之規定,國保制度本身亦有擇一請領之規定,且勞保與國保相互間亦設有僅得擇一請領之規定,惟實務上卻發生不同風險可以分別向二種社會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並分別受有最低基本保障金額的年金,規避擇一請領之怪現象,造成制度間給付的不公平。第三,勞保年金化過程中,為保障98年1月1日年金制度施行前有舊制保險年資者之信賴利益,且為鼓勵民眾申請年金而採行之「保證領回制度」,配合不同風險可以分別向二種社會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之漏洞,亦加深了給付整合間之問題。   本文由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及年金社會保險之憲法基礎出發,探討研究勞保與國保之間的法律關係之定性與起迄,年金之期待保障,並依風險類別及實務案例分析勞保與國保間各項年金給付年資併計對於年金期待權保障之漏洞,給付競合時擇一請領與併領巧取給付問題,以及在現行法令規範下,保證領回制度實施加深巧取給付之情形,並提出具體建議。在朝野致力於年金改革之氛圍下,期能將勞保與國保制度整合經驗擴及其他社會保險之整合,以完整保障各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年金權利,避免巧取給付問題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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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醫療給付之研究─兼論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之原則與策略

王偉玲, WANG,WEI-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響應世界衛生組織「人人健康」之倡言,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在全國各界鵠望和種種政 治因素運作之下,經調整擬提前于民國八十四年全面實施。唯從目前的公勞農保醫療 給付走向社會性、強制性的全民健康保險,其方向與步驟為何? 本文試從醫療試從醫 療給付的範圍,由特定職業被保險人擴及至全民,在資源分配、財務調度,特別是在 醫療費用高漲、人口高齡化趨勢下,探討如何能自原有建構順利的拓展,并作因應對 策剖析。 第一章緒論,標明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研究內容等。 第二章藉由對先進國家醫療給付方向,即從醫療社會化論及制度、財源,醫療給付方 式、內容,診療報酬合理化與費用控制策略等之探討,作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組織體 制大略型模的參考。 第三章,全民健康保險最需要未雨綢繆的就是財源及連帶的財務問題。本章從理論面 的財源籌措、資金運用、費用支出等財務流程,予以闡述。 第四章,就我國現行社會保險醫療給付之概況、財務收支情形、及給付結構、費用償 付等加以分析,并對實施現況提出檢討。 第五章,迎接全民健康何險時代所面臨的轉型難題,分別就政府角色的界定──福祉 與財政的兩難、醫療費用高漲之因應,老人、低收入戶與弱勢團轉的特別考量等各方 面加以討論,并兼及保險體制規劃之分合討論。 第六章結論,根據以上各章之分析,提出對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性原則,及執行策略上 的建議。期望本文所作分析與建議,對我國全民健保之實施,特別是財務規劃仍多所 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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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年金制度之政治運作分析

黃福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內政部於民國92年6月針對「國民對實施國民年金保險的看法」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年滿20歲以上民間人口(不含軍人)中,目前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社會保險者,以參加勞工保險者占48.6%最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占11.0%次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占3.9%,三者合計共占63.5%,亦即尚有36.5%的民間人口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任何社會保險,即有超過3分之1的國民尚未得到適當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內政部民國94年3月底戶籍登記人口統計顯示:我國65歲以上國民共216萬9709人,佔總人口9.56%,較民國79年底增加3.34﹪,老化指數為49.78﹪,與國際平均水準比較,較全世界之23.33﹪及開發中國家之15.15﹪明顯偏高。數據顯示:我國人口急遽老化、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不斷提昇。台灣地區早已經進入高齡社會,上有平均壽命的延長,下有出生率的下降,以致老人的人數和比例呈現顯著成長;而隨著社會的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傳統家庭成員相互扶持的功能逐漸式微,使得各界普遍強調老年問題的重要性,我國實施國民年金制度之條件與時機日趨成熟。 觀察我國國民年金制度之實施進程發現,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自民國39年政府開辦勞工保險後,歷經50餘年逐步擴展仍未建構完成,依據經建會民國90年版「國民年金規劃報告」,我國尚有三百多萬自營雇主、農民、家庭主婦、學生和身心障礙者,其老年或遭遇身心障礙、死亡等事故時,其本人或其遺屬未能獲得基本之經濟安全保障,可見我國現行之老人經濟安全保障體系存有嚴重的缺口。到底我國國民年金制度之建構完成是因政策機會窗之開啟?抑或因總統民選、政治運作等因素呢? 本研究引用政黨競爭理論,將政黨(或政客)視為在議題面向上採取最有利位置以爭取最多選民支持的策略選擇者,若議題面向只有一個,則處於中位數者(median voter),最能得到此議題之其他行為者的支持,而可以在任何議題的配對輪流競爭中浮現,成為最後的贏家」。 研究發現,政黨或政客面對同樣的政策,特別在嚴重影響選票及當選機率之議題上(如老人津貼發放金額),會因朝野角色的不同,產生結構性的角色轉換,這個說法,基本上是成立的,但在其他不影響選票之政策規劃及制度內涵上,諸如國民黨自始至終將國民年金制度定位在社會保險部分,卻不需要改變,這種政黨將選舉策略與政策規劃脫鉤的特殊現象,是我國政黨政治因應選舉制度實際的運作方式,也是我國公共政策實際運作上最大的困境。另外,在陳水扁擔任我國總統5年期間(89年5月至94年5月),任內開始實施公益彩券盈餘提撥45%作為國民年金專戶制度,逐漸累積了國民年金開辦之財源,同時透過國會朝野協商機制,確立了國民年金制度建構前,老人、老農、老漁及老原住民等生活津貼「暫行」發放之制度,勞保新制上亦建立個人退休金可攜式制度等國民年金具體進程。我國各政黨之提案內容已涵蓋世界各國正在推行之稅收制、儲蓄保險制及社會保險制等3種制度內涵,這符合政黨競爭理論之基本假設。另外,各政黨雖未針對國民年金法形成聯盟並予以整合,卻可透過政黨間之利益結合,以朝野協商、通過個別知國民年金相關法案。而攸關我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之「國民年金法」在「陳水扁政府少數執政」、「國會各政黨席次皆不國半」、「朝野皆未組成國會多數聯盟」及「政治菁英個人的偏好」等因素影響下,於國會遭到擱置。 關鍵詞:「競標」機制、社會保險制、儲蓄保險制、稅收制、政黨競爭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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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醫療費用影響因素之研究

趙金芳, Zhao, Jin-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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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制之研究

李志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口老化是全世界共同面對的問題,台灣對於國民的老年生活,該如何保障?除了目前正研議中的年金保險,高齡人口的醫療保健問題,更顯重要。近年來,台灣開始討論有關高齡者的長期照護問題,不過該以何種體制,尚未有所定論。觀諸先進國家之經驗,對於長期照護制度有多種建制方式。本論文以鄰近之日本為對象,研究以社會保險作為社會安全制度核心的日本,如何繼德國之後,將長期照護保險法作為其第五大社會保險制度。 本論文分為六章,約九萬字。第一章緒論,就問題緣起與研究範疇說明。第二章敘述日本實施長期照護保險法之經社背景及當時之社會安全法制背景。第三章針對日本建制長期照護保險法之過程中,論述其學術界之討論與行政上之規劃及其而後之立法過程及相關的過渡措施。第四章說明日本現行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內容包括長期照護保險之適用對象、保險給付、保險財務、長期照護保險之組織、支付制度及長期照護保險爭議之處理。第五章為日本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後之檢討與評估。第六章則先論述台灣目前之經社背景及長期照護體系,且說明其缺失。最後,以日本實施長期照護保險法之經驗,論述其對台灣之啟示。 在台灣,社會安全為憲法所明文規定之國家政策,並為政府歷次政策宣示所強調。從德國及日本陸續於原有之四大社會保險之外,另行實施長期照護保險,而擴增為五大社會保險,更顯示社會保險制度所獲之廣泛信賴與支持。據此發展,亦可見以社會保險為核心之社會安全制度,非但有退縮現象,甚且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在2002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中,已提出以建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為目標,並於10年內完成之分組報告。台灣未來如何抉擇制度之走向,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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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失能給付之研究 / A Research on Disability Insurance Benefits of OASDI of U.S.

林宏陽, Hung-Yang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能為所有現代國家主要的社會風險之一,但其原因不僅因職業災害而來,普通傷害所導致的失能問題亦使勞工及其家庭陷入經濟不安全的困境之中。由於失能期間沒有工作所得又需支付額外的醫療、設備等花費,故各國所發展出的相關保障制度同時注重該期間的現金給付、實物給付以及助其早日重回生產性工作之醫療照顧、就業促進與職業重建等福利服務。 以當前世界主要國家美國為例,於1935年通過社會安全法案,並在1956年通過失能給付,將絕大多數的勞工納入的老年、遺屬與遺屬保險(Old-Age,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OASDI)體系之中,1983年更將公務員納入其中。除給予失能勞工及其依附者失能現金給付與所需之醫療給付外,並透過就業促進與職業訓練等相關制度,促使獲給付者早日重回生產性工作,為一生生不息的制度。儘管其制度不若德國實施百餘年之制度來得完善與全面,但已具有相當之規模,且符合世界之公約數。 我國則依照公務人員、軍人、勞工與農民等四群體制訂各自之相關保險給付制度及其退休撫卹制度中,而勞工與農民所享有的保障則極度不平等;目前交付三讀中的國民年金法草案將涵蓋其他國民之相關社會風險。我國目前在一次給付、失能之定義、失能之判定機制、職業重建服務、就業促進等眾多機制上皆顯不足或欠缺,在在背離了各國社會保險制度之公約數,無法給予勞工所需之保護,應立即進行改革。 本研究主要採歷史制度比較法,先對美國之歷史、制度與問題進行瞭解後,再依其經驗找尋我國制度改革上所應依循之方向與應避免之問題。期望未來所建立的制度,除能給予失能勞工足夠的現金、實物給付以及福利服務外,並促進其重回職場,為整體社會之再生產繼續貢獻。 / Disability or invalidity is one of the main social risks in modern countries and has been recognized by 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since 1880’s. This kind of risk was paid much attention from the inclining of cases that labor got job-related impairments and made their families fall into miserable situations. Those bad conditions are not only caused by job-related impairments, but also ordinary ills and impairments in everyday life. For instance, a person who is hit by a car may be unable to work, and it makes his or her family in danger. Accordingly, this dissertation intend to deal with the issue concerning about the proper measurements of disability determining and protecting. For those people who are physically or psychologically impaired and unable to work temporarily or permanently, 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will provide all kinds of benefits they need through their Social Insurance programs, such as monthly cash benefits, medical care,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job placement, job training programs and so on, and U.S. is one of thos e countries. Related schemes have been practiced in Taiwan since 1950, 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waiting for us to amend. For example, the unequal treatment between public servants and other people needs to be reformed. Furthermore, the definition of disability remains at the stage of compensations of impairments, the determination of disability is too loose, and the procedure of determination is too simple etc. The purpose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to get closer understanding of the OASDI of U.S., especially DI. Besides, it is expected to learn something from the case reviewed above and to establish a sou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Taiwan, thus to prevent the problems that may occur in advance. In this sense, only to pursue the norms that are internationally share, we can make our society more adequate, equal, and safer than bef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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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長期照護財源籌措論文集

周台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由三篇獨立的文章所組成,各章摘要如下。 一、第壹章摘要 第壹章主要在論述台灣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概念與內涵。台灣地區因為人口老化快速,加上婦女總生育率的下降,使得高齡化、少子女化的社會漸次形成,使得長期照護需要日益增加,也弱化了家庭照護資源,降低家庭財務負擔的能力。而且,目前臺灣長期照護所需的費用,大部分由個人及其家庭支應,成為家庭部門沈重的財務負擔。此外,因長期照護制度服務輸送、照護管理及法令規範等不夠完善,照護需要者所接受的服務品質無法獲得保障。 本文首先從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探討建立長期照護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探討長期照護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長期照護制度宜採社會保險或稅收制?基於稅收制長期照護保障體制,往往因財政負擔考量,設計資產調查的機制,以選取合格的低收入戶做為支付的對象,形成殘補式的長照制度,無法提供所有長照需要者,長照服務基本的滿足;然而,社會保險所提供的長照服務保障代表一種保證的權利,為被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此外,在人口結構以及家戶型態的巨大變遷下,長照需要風險已非個人能力所能對抗,並且關係到整體社會的福祉,已經由個人性風險轉而為社會性風險,故本文主張採用社會保險的方式來提供普遍和基本的長照服務。 接著說明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內容。第一層為社會保險制度,其功能主要在提供基本的保障水準,支付內容為實物與現金給付,財務來源則為政府、雇主與個人共同分攤的社會保險保費。第二層為商業保險,可以提供補充性的保障水準,採定期定額的現金給付方式,利用家戶所得以及不動產反抵押(reverse mortgage)的融資模式提供購買商業保險的財源。第三層為個人自付額,使用老年年金、個人投資理財以及不動產反抵押作為財源,享受優質的長期照護水準。多層次的財務保障架構可以達成不同層次的保障水準,又可以達成政府、市場以及家庭共同分擔財務的責任,兼顧公平、風險分攤與自我負責的目標。 繼則分析此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可行性,最後利用財務數字來模擬分析公、私部門在此財務保障架構中適當的分工問題。最後,本文分析此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可行性,最後利用財務數字來模擬分析公、私部門在此財務保障架構中適當的分工問題。模擬分析結果顯示此一財務保障架構應為可行:(1)以長期照護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第一層的基本給付水準保障;(2)在單純考慮家庭可支配所得的情況下,中、高所得家庭有能力購買商業保單來補充保障水準,享受適當或優質的長期照護服務;(3)如果加入不動產反抵押融資的方式,則有助於提高所有家戶長期照護需要者的保障水準。 因此,本文建議政府應積極規劃長期照護社會保險,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合適的保單,並探討不動產反抵押的市場需求潛力和供給面的障礙,研擬相關法律規範,鼓勵銀行提供長期照護所需貸款,進而創造不動產反抵押的市場,活用房地產資源來減輕家庭長期照護的財務壓力。對於金融機構部分,本文建議其可以考量台灣本地經濟社會條件,研發出合適的反抵押商品,在適當的風險管控下,降低所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參考國外推行的經驗,研發適合台灣老人需求的產品內容,平衡供需雙方的利益與風險。另外,制定行銷人員相關作業規範,藉以提高借款人的信賴,並且設計應有的諮商服務作業標準系統,提供借款人進行決策所需要的資訊,以減少發生不適當理財規劃的機率。 二、第貳章摘要 第貳章探討長期看護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的理論與實務。由相關文獻可以歸納出影響市場發展的因素,主要為供給面高交易成本以及不完全競爭市場。雖然市場存在不完全競爭,但是仍有給付範圍與內容全面性的保單存在,因此文獻上認為主要的問題應與需求面相關。 然而文獻忽略正式照護和非正式照護所提供的照護服務,在財貨特性的數量上的差異。這些特性如情緒支持、熟悉程度、服務品質以及自主性等,故本文繼則在考慮自主性和情緒支持兩特性下,分析該特性與消費者長照服務類型的選擇,發現重視自主性者,偏好正式照護服務,因而比較有動機去購買長期看護險保單,以降低並分散失能事故發生後的財務風險。當消費者有動機去購買保單時,消費者願意支付的保費高低,將影響其實際的購買行為,然而消費者的認知偏誤,對其所願支付保費會產生偏低的影響,以致發生不願購買長期看護險的現象,本文發現消費者願意支付的最高保費的金額,與失能機率和長照總成本的大小成正向關係,因此消費者因為某些訊息的認知錯誤,而發生有限理性的情況,將低估失能機率和長照總成本,最後影響其實際的購買決策。此外,對於台灣長期看護險保單在給付內容的設計,本文建立理論模型,以分析台灣消費者對於商業長期看護險契約的最適需求。 其次,在長看險市場發展的實務上,美國商業保險市場的發展過程,提供許多寶貴的經驗。其長看險保單市場的發展,除了導因於商品內容的發展符合消費者的需要外,政府部門相關法令規範的周延,以及相關監理單位的努力,增加民眾對於保險公司的信賴程度,更是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另外,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所制訂的長期看護險條款範本,在平衡相關團體利益的前提下,增進消費者對於保險公司的信心。目前台灣長看險市場尚屬於初期發展階段,參與該市場銷售的人壽保險公司仍屬少數,因此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完全競爭,然而因為目前台灣銷售的保單,實際上存在可以含蓋預期可能發生的照護成本總額。此外,現有保單在條款內容存在的缺失,主要有三項:(1)最高投保年齡只至74歲,相對於國人的需要應有相當改善的空間;(2)保險公司給付條件的差異,使得保單的比較更加複雜,將增加消費者選擇的成本,也可能增加理賠的糾紛。(3)不具有通貨膨脹保障的功能。 若以需求面而言,調查研究文獻顯示,台灣大眾對於長看險的接受程度不高。其次,有多數民眾對於其所擁有的其他保險,在給付範圍上有著錯誤的認知,而且因為保險資訊流通的不完全,阻礙長看險保單的發展。此外,以商業保險在長期照護費用籌措上的補充性立場而言,推估40歲以上的單人家戶與夫妻家戶的潛在的購買能力,本文發現大多數的家戶具有能力購買保單,因此本文認為此市場值得重視與開發。至於業務監理規範部分,在費率計算與調整、契約效力以及業務人員的市場行為上的規範,已有相當完整的內容;然而,許多的險種皆已有示範,用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是在長期看護險部分則尚無示範條款。而政府部門並未訂定相關法規,以明確界定公部門和家庭部門的責任。前述分析,顯示監理單位與政府部門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 台灣長看險市場,現有保單在給付條件上,對於長期看護狀態的認定標準,各公司間著有相當大的差異,容易造成保險理賠上的糾紛。因此本文建議,儘速制訂長期看護保險單示範條款,規範長期看護狀態在身體功能失能認定最低的標準,以及認知損害的承保內容,進而保護消費者權益。此外,台灣既有法規並無長期照護之專法,現行相關法規見諸於老人福利法、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訂頒的各式行政命令,完整長期照護制度的建立有賴相關法規修訂。相關法規制訂的功能,除了建構台灣長照制度,並且可以提高一般民眾在長期照護的認知,亦可因為服務水準的界定,明確劃分商業保單的發展空間,發揮補充性的功能。 三、第参章摘要 第参章則探討不動產反抵押制度與在地老化,藉以探討此制度的利益與風險,並建構台灣的訂價理論模型,據以分析台灣引進該制度,對於老年家戶在地老化的意義。面對人口老化帶來的長期照護需要,長照成本主要由家庭負擔。而台灣地區老年家戶(老年單人戶和老年夫妻戶)所占比例2004年已高達12%,大多數老年家戶所得低落以致長照需求未能有效的獲得滿足,產生福利損失。在美國「所得低,房產多」的老年家戶可以經由不動產反抵押融資方式取得資金,補充個人在生活費用和長照費用等財務支出,達成在地老化的願望。 本文使用2006年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以及內政部2006年房地產交易價格資料,推估老年家戶自有住宅的價值,藉以估算台灣不動產反抵押市場的潛在規模,進而建構台灣的訂價理論模型,分析台灣老年家戶使用此融資方式補充長期照護費用的受益程度。本文主要發現:(1)台灣不動產反抵押市場的潛在規模(高推估)約為6.1兆元,約占當年度家庭房地產總值24.4兆元的25%。低推估結果亦約有5千4百億元;(2)在長期照護社會保險提供基本服務水準的前提下,台灣老年家戶使用不動產反抵押融資,在長期照護費用的補充水準上對於所設定對象而言,可以適當的協助多數的家戶在地老化,進而提升其福利水準。本文推估結果顯示,台灣地區在市場規模上已俱備發展不動產反抵押的基礎,隨著家戶結構與少子女化的發展趨勢,此市場的需求將日益成形。反抵押市場的建立將有助於老年家戶,提升其滿足照護需求消費選擇的自主性,提高獨立生活的人性尊嚴,最終達成其在地老化的意願。 有關考量台灣本地經濟社會條件,因地制宜的制定出合適的法令規範,防止金融機構舞弊超貸的行為,降低所可能衍生的金融風險,對台灣的此金融商品市場的發展將是重要的關鍵。另外,符合台灣老人需求的產品內容的設計,不動產反抵押商品相關租稅優惠政策的制定,市場供給面的風險分攤機制,以及降低道德危險與逆選擇的商品契約設計,皆為後續研究的重要方向。此外,借款者事前的心理諮商與產品教育,也是提高商品接受程度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經由心理諮商可以釐清借款人的動機,使得借款人可以更加瞭解此產品的正確用途,減少發生不適當理財規劃的機率。產品教育的功能在於協助借款人選擇適合其個人需要的融資給付的方式,以保障其養老資金需求的滿足。最後,政府部門介入供給的示範效果以及提供的產品與私部門產品的區隔亦為重要的研究方向。本文研究的主要限制在於無法取得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中,擁有自有住宅老年家戶的市鄉鎮區域別資料,因此無法對於在同一縣市不同鄉鎮的房地產價值予以分開估算,此限制對於本文的模擬結果可能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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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醫療救助法制之研究

莊毅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基於生存權的保障,國家應提供人民生活扶助與醫療救助等給付。全民健保施行後,大法官釋字四七二號揭示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遂開啟一連串對經濟弱勢者的保費協助措施,輔以相關醫療補助辦法的補助。惟我國領有醫療補助的人口比例甚低。 以美國醫療救助為例,自一九六五年建立Medicaid制度後,發展自今已有超過百分之十五的人口領有醫療救助,其制度強調實質醫療需求的內涵。在美國採開放式醫療市場的情況下,Medicaid對於貧者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更形重要。 相對於我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對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過度限縮,是否有違母法,深值檢討。此外,我國亦應放寬對收入戶的認定,並修正醫療補助的資格與內容,以提供更多實質醫療需求者的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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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民健康保險問題之研究

王綺華, Wang Chii Hw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探討我國農民健康保險制度現存之問題,並藉由文獻分析,探討目前世界各國以特別體系辦理農民經濟安全保障之情形,瞭解農民健康保險現行制度運作情形及其所面臨之問題,以評析我國農民保險制度之缺失及可行之改進方向,最後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修正建議,以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經本文之探討發現,目前世界各國以特別體系辦理農民經濟安全保障者僅數少數,且其農民保障制度除了立基於保障農民生活、改善農家所得水準之出發點外,也同時肩負改善農民地位,提昇務農意願、降低農業勞動者年齡等目標。 至於目前農保所面臨之課題方面,包括行政監理體系複雜,且中央主管機關與承保機關之隸屬關係薄弱;投保資格之規範與農民健康保險之制度目的不合,而與現實脫鉤,造成農保被保險人人數與實際從事農業人數之偏離;被保險人年齡結構老化,導致保險收支平衡;保險費率偏低,造成農保鉅額赤字及財務虧損;投保金額之不合理,影響被保險人權益及農保制度之財務健全等等。 最後,本文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修正建議,而朝向解決現行實務上缺失,維持保險財務健全、調和權利義務一致之方向發展,以期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之發展更上一層樓。 關鍵字:農民健康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社會保險。 / In an attempt to explore the main issue of Farmers'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we investigate the current welfare systems that ensure the safety of farmers' health and economic status across the whole world.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we understand how the system implement and what the critical issues are. This helps us make some key comments on the deficiency of Taiwan's farmer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In this regard, some improvement guidelines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for the further revision Enactment of Taiwan's Farmer Health Insurance. The major findings indicate that few countries engage in establishing the specific scheme to ensure the health and economic status of farmers. Conversely, for those countries with the above insurance scheme, they not only ensure to advance the farmer's life and income, but also regard this system as a means to raise the devotion to farming and to lower the age of the farmers. Meanwhile, the deficiencies of Farmers' Health Insurance include the complicated regulatory structure, the inadequate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insured and the aging of the insured. Besides, the insurance rate is lower than the fair rate, resulting in insufficient insurance premium such that the financial health is weakened. Finally, the contribution of this study is devoted to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especially focused on some suggestions that should be constructive with respect to the emendation of Enactment of Farmers' Health Insurance. Keywords : Farmers' Health Insurance, Enactment of Farmers' Health Insurance, Old-Age Farmer's Allowance,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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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工作者的社會保障--以台灣現行制度及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為例之研究 / Artist Security--Taiwan and Germany

阮曉眉, Juan, Hsiao-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自一九九五年起開辦,即將所有台灣的公民納入保險之列,與此同時,藝文工作者該劃歸為哪一類被保險人範疇亦爭論不休。本文即是嘗試從社會保險的角度來探討藝文工作者的社會及經濟處境。 本文檢視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前及之後藝文工作者的社會保障,發現無論在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前或之後,藝文工作者的保障皆是不足的,此除了政策設計的不周到之外,藝文工作者在社會變遷與專業化的訴求下,身份的難以定義亦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德國在一九八九年實行藝術家社會保險法,保障藝文工作者免於遭受生老病死等意外時,生活陷於無保障之虞。因此本論文第四章即介紹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以此為例進行比較分析的研究,並評估台灣援引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的可能性及限制。最後我呼籲政府應加強藝文工作者的保障,保障藝文工作者即是促進台灣文化的具體措施之一。 第一章 緒論 壹、 研究問題之提出 貳、 研究之範圍 參、 研究方法與流程 第二章 社會變遷下藝文工作者的生活處境與福利需求 壹、 藝文工作者的定義與分類 貳、 社會變遷與藝文工作者的生活處境 一、 封建瓦解與工業革命 二、 藝文工作者作為一種職業 三、 藝文工作者的福利需求 四、 社會變遷下台灣藝文活動與藝文工作者的衝擊 第三章 台灣現行社會安全體系下與藝文工作者生活保障相關之制度 壹、 概說 貳、 藝文工作者的職業災害保障 參、 藝文工作者的醫療保障 肆、 藝文工作者的老年保障 伍、 小結 第四章 德國藝文工作者保障制度 壹、 概說 貳、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過程 一、 1976年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一次草案 二、 1979年5月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二次草 三、 1979年9月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三次草案 四、 1980年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四次草案 參、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後之修改 肆、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 被保險人 二、 給付內容 三、 財源 四、 組織 伍、評估與展望 第五章 比較觀察與制度援用之可能性評估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書目 / In 1995, every citizen in Taiwan is recruited into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but the problem of which category of artists should be has at the same time raised. I investigate soci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of artists and find that artist security is not enough in Taiwan, even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taking into effect. I demonstrate that the inadequateness of artist security in Taiwan is not only because of policy failure, but also the consequence of social modernization and professionalization of artists. To know the situation in other country, I introduce "Kunstlersozialversicherung Gestzt(artist social insurance)", which has executed from 1989 in Germany. From the Germany experience, I compare the difference and uniqueness of artist status between Taiwan and Germany. I also assess the possibility of quoting " Kunstlersozialversicherung Gestzt" in Taiwan. Finally, I argue for the attentation to the artists social and econmic security in Taiwan, that is to say, securing artist is also to promote culture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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